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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黨政領導職責
1.鎮長王世德對全鎮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2.黨委委員、副鎮長、政法委書記顏家政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煙花爆竹、職業健康、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及其它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3.鎮黨委委員、紀檢書記霍修菊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國土、建筑系統及其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土地復墾拆遷安置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4.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胡松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食品安全、宗教場所安全、計劃生育工作安全及其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5.鎮黨委委員、宣傳委員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工業企業、中小學校、廣電、衛生院、網吧、文化娛樂場所、校車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校車安全、工業企業、青少年防溺水工作及校園食品安全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6.副鎮長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鎮交通、新農村規劃與建設、農業、農機、水利、防汛、森林防火、供電及其它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7、副鎮長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集鎮與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機關后勤、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旅游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二、鎮安全生產成員單位(部門)“一崗雙責”職責
(一)鎮黨政辦
1、負責把全鎮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我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為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駕護航。
2、組織實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嚴格執行統一規范、統一審查、統一制度;
3、協調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4、代表鎮政府負責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5、負責全鎮重大安全生產會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打擊“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行為)、加強對“安全生產年”活動的新聞報道工作。
6、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產年”活動宣傳工作。
(二)鎮紀檢監察辦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對安全生產成員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鎮屬各部門和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受理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與控告;
3、參與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落實責任追究;
4、參與對各村(居)、企業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鎮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
(三)鎮安監所
1、組織制定訂全鎮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目標、預案、指導和督促全鎮單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承擔鎮安監所辦公室的工作。具體職責是:組織鎮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組織全鎮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鎮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3、依法行使全鎮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能;對各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負責全鎮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鎮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5、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查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評價,并進行監督檢查;
6、組織、指導全鎮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加強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崗位人員安全培訓,加強農民工安全技能培訓,提高整體素質和監管水平;
7、依法監督全鎮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查處違法行為;
8、依法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即工礦商貿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監督檢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9、依法監督檢查鎮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職業病防治、非煤礦山、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事項。
10、承辦鎮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鎮國土資源所
1、負責做好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等變更時的安全工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必須同時考慮安全問題;要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地質條件,對建設項目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進行安全性預評價;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等21項制度落實情況實施專項監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鄉)規化法》的規定,做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查時的安全工作,堅決打擊非法建設;
4、在制定中長期城鄉規劃和審批具體建設項目時,要充分考慮地質條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從源頭上堵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5、負責街鎮道路挖掘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征得交警部門的同意;督促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負責街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工作;負責街鎮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7、規范建筑市場,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
8、組織開展對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培訓;
9、指導建筑行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組織建筑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鎮建筑行業的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五)鎮農辦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和森林自然保護區的防火安全監督檢查;
2、組織全鎮農業、林業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制定重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組織全鎮農業、林業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鎮農業、林業系統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六)鎮電灌站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鎮內水利設施(水庫、山塘、水電站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病、危、險山塘水庫的管理,防止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兼顧上、下游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負責全鎮水利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汛期水利安全大檢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組織水利設施、水利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七)民政辦
1、負責做好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災情的救災撫恤工作,負責撥款、社會捐款(物)的接收、分配等工作。
2、負責鎮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
(八)派出所
1、配合上級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
2、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指導、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并實施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日常監管,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暫停許可供應炸藥、雷管、導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
3、在鎮政府的組織領導下,與有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事故的搶救,維護重特大事故現場安全秩序。組織或參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鎮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4、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小商品市場、賓館、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場所的安全工作;
5、參與對各村、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6、負責制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鎮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隊在遭遇暴力抗法行為時,應及時組織警力趕赴現場救援。
(九)供電所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
2、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加強對電力設施的定期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4、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5、負責電力高壓線路、小水電站、變電站的防雷減災工作;
6、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生產企業停止供電。
7、負責組織全鎮電力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十)中心校
1、組織制定全鎮小學、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上述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法制宣傳教育;
2、督促和加強對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強對學校在開展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中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4、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活動;
5、嚴禁學校將校內場地出租作為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督促學校、幼兒園整改火災隱患。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保證每學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課時;
7、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組織制定防震減災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把防震知識列入科普工作的重要內容;
8、負責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鎮學校的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10、做好學生防溺水工作。
(十一)鎮衛生院
1、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未采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院依法查處,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
4、負責核查《食品衛生許可證》,重點監督檢查飲食行業的食品衛生狀況;
5、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醫療救護;參與全鎮醫療衛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和負責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工商所
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要件的審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要依法督促其辦理手續。并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檢查。
三、村居職責
村(居)安全管理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安全協管員負責落實。各村(居)安全協管員建立并完善各村(居)的基礎數據臺帳,層層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轄區內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人,以及責任目標,負責協管區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基本情況的調查摸底,按照“一個企業一檔”模式分別登記建檔,形成本級安全管理數據庫;督促、幫助各生產經營單位完善安全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檔案,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協助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對轄區內的重點安全隱患單位實施重點監控,定期開展網格內企事業單位、煙花爆竹、在建項目、居民小區、交通道路、河道、塘壩等的安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生產經營活動單位和在建項目安全責任落實情況、設施和器材配置的完好情況,以及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用電、用氣是否規范等;全面收集安全隱患信息,將檢查情況記錄備案并及時上報鎮安委會;督促相關責任人對本區域內的安全情況進行排查。
四、“一崗雙責”責任追究制度
鎮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安全領導組成員單位責任人,應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制度,對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失職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村(居)屬地企業一年內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或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對該村(社區)實施“一票否決”,該村本年度內不得評為各類先進,且主要負責人不得評為各類先進。
五、獎懲制度
1、對安全生產工作表現突出,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成績突出,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給予通報表彰或獎勵。
2、對經常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實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經費,按要求及規定標準整改事故隱患效果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5號)、《*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府發[2009]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府發〔2009〕5號)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市就業工作的開展,現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級政府要以黨的*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精神為指導,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經濟結構調整與就業結構調整相結合,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力發展旅游、物流和服務業,實現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要采取有力措施,應對金融危機影響,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穩定就業局勢。要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結合,將幫扶困難企業與穩定就業崗位相結合,著重做好企業職工穩定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農民工流動就業和復員轉業軍人安置就業工作。
(二)健全完善就業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縣(區)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區域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將失業調控、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以及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就業資金投入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市政府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零就業家庭”人員就業和創業帶動就業等作為考核縣(區)政府政績的重要指標。縣(區)政府要按照目標責任要求,加強對所屬單位、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考核監督,加大工作力度,力爭全市每年新增城鎮就業3.5萬人以上,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5.5萬人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2%以內,確保全市就業形勢穩定。
(三)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20*]130號),采取多種措施,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堅持“市內增崗與勞務輸出并舉,市內培訓與市內外就業并重”的方針,建立健全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完善落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轉移就業服務力度,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優先向市內工業園區企業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大力發展農村勞務經濟產業,圍繞優勢農產品的規模化生產,深化農業結構調整,大力推進產業化經營,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農業資源開發,增強農業內部吸納就業的能力;圍繞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加快二、三產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推進城鎮化進程,培育大容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載體,不斷拓寬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領域,推進優秀農民工進城落戶,向優秀農民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促使農村勞動力資源向人力資本轉變,向社會財富轉變。
(四)統籌做好城鄉各類群體就業工作。各級政府要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統籌做好城鄉就業困難人員、新成長勞動力、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復退軍人、殘疾人、被征地農民等各類群體的就業工作。要穩步推進統籌城鄉就業工作,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就業培訓制度,城鄉一體化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就業信息網絡服務體系,實現全市人力資源信息共享。建立覆蓋城鄉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機制。把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落實目標責任,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
(五)加強失業調控,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勞動保障廳等4部門制定的《關于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穩定就業形勢的通知》(*勞社就[2009]6號)和省財政廳等11個部門制定的《關于減輕成長型、就業型困難企業負擔的若干政策意見》(*財企[2009]16號),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具體措施辦法,通過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運用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引導困難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等措施,穩定就業崗位。各級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更加注重處理好宏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改革改制、企業規模裁員等涉及職工分流安置的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業。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嚴禁企業隨意裁員,避免企業規模性裁員,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建立完善失業預警制度,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就業工作,把促進就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不斷強化統一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就業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就業促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促進工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增強創業意識,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完善政策體系,加大就業扶持力度
(七)落實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繼續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撫發〔20*〕46號)文件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有關優惠政策,已經審核批準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繼續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貫徹執行撫發〔2009〕1號、2號文件精神,對企業招用返鄉的40歲以上農村勞動力、貧困戶勞動力和被征地農民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行安置人數給企業一定額度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單位繳交部分,崗位補貼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200元,時限為2年。
(八)積極落實促進就業的稅費優惠政策。登記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或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20*年底以前按照撫府發〔20*〕46號文件和省、市稅務部門具體細化規定審批了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有效。2009年以后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新的規定執行。
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政策按照省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按照撫發[2009]1號文件規定,將現有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延伸到返鄉農民工和其他初始創業者。
(九)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力度。提高小額貸款額度,擴大貸款范圍。對有創業愿望、創業能力和創業項目的城鄉創業者(包括返鄉農民工),申請辦理個體經營或合伙創辦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經自愿申請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可按撫發[2009]1號文件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經辦金融機構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期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擴展貼息資金使用范圍。各地可按照規定從貼息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貸款獎勵機制。
(十)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按照撫發[2009]1號文件“建立十個創業基地”的要求,市本級要加快推進省、市共建*市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強化運行管理,完善配套設施,優化企業布局,提高孵化功能,為全省、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提供示范;各縣(區)要結合各自實際建立相應的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引導有創業愿望、有創業條件的創業人員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為創業者提供服務,減少創業成本,降低企業風險,提升創業成功率。創業孵化基地要積極為創業者提供政務、信息咨詢、創業輔導、融資擔保等配套服務。對在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從創辦之日起,2年內減半繳納房租、水電費,2年內免繳物管費、衛生費,其減免費用所需資金在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鼓勵扶持返鄉農民工和本地農民入園創業,對符合規定的減免相關稅費,并切實解決創辦企業職工子女就學和住房問題。
(十一)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登記失業人員符合“4*0”(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年齡條件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員。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含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勤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其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安置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一致)。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進行就業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二)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重要位置,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大力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鼓勵骨干企業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進一步加強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就業推薦、創業扶持、就業援助、失業登記以及人事、勞動保障事務等服務,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
(十三)積極推進復員轉業軍人安置就業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寬安置渠道,落實自主擇業政策,積極鼓勵自主創業。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鼓勵復員轉業軍人到基層一線和經濟社會發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四)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的需要,切實調整支出結構,通過預算內外各種資金渠道積極籌集就業資金,加大對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職業技能公共實訓中心建設等方面的資金投入。市、縣兩級財政專項安排用于促進就業資金總額不少于省下達的就業補助資金的30%。嚴格按照省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訂的就業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管理使用就業資金,建立就業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切實提高就業資金使用效率。
三、加強用工管理,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十五)健全完善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認定失業人員的身份,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全省統一印制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的統計工作。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下列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戶口所在地或城鎮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并免費申領《登記證》: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滿6個月仍未就業的;
(2)從企業、機關、事業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靈活就業人員重新失業的;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7)失地農民滿6個月未就業的;
(8)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非本地戶籍人員,并在當地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含6個月)后又失業的。
勞動者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在《登記證》上予以注冊。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或通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等方式實現就業的,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登記失業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對按規定符合注銷失業登記的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注銷其失業登記。《登記證》在全省范圍內享受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十六)強化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納入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管理,明確服務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市、縣(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撫發[2009]2號文件要求,建立好公共就業綜合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街道、鄉鎮、工業園區更要進一步加快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切實保障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城鎮社區或農村行政村要選配勞動保障協管員,承擔勞動力資源調查等就業服務基礎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管理,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流程和標準,建立健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績效考核機構,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設立農民工就業創業服務窗口,采取就業直通車、送崗進村、送培訓下鄉、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形式,為他們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引導返鄉農民工到市內工業園區企業就業。
(十七)加快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市政府促進返鄉農民工就業和創業推進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協調作用,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落實扶持政策,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設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搭建高標準的創業服務平臺,為創業者提供創業項目開發、創業培訓、創業策劃、開業指導、小額貸款、稅費減免、跟蹤服務、政策咨詢等“一條龍”的公益性創業服務。建立政府扶持、企業與個人開發創業項目的市場評估制度,面向社會征集創業項目,向創業者廣泛推介。大力宣傳并表彰通過創業帶動就業的先進典型,營造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公益性創業服務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八)依法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要求,進一步整合公共就業服務資源,統籌管理、完善制度、維護市場秩序,為勞動者提供優質就業服務。加大市、縣、鄉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投入,搞好信息網絡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完善信息制度。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核確定為提供公共就業服務項目的民辦職業中介機構,其為求職者提供免費有效就業服務的,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要依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活動,開展爭創誠信職業中介活動,保持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
四、加強面向所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
(十九)完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及工作體系。按照“政府補貼、機構組織、個人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完善公共職業培訓(實訓)體系,有效整合現有培訓資源和培訓資金,不斷充實完善提升職業技能培訓方式,開發適合本地工業園區用工要求的培訓項目,提高職業技能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實訓中心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實訓服務,所需費用由同級政府安排,上級財政補助。
(二十)組織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指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組織待崗人員開展技能提升或轉業轉崗培訓,為企業生產發展做準備;鼓勵返鄉農民工參加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幫助其盡快實現就業;引導大學生畢業生、退役士兵免費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技能型人才;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和農村勞動力就業能力培訓,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鎮建筑工匠、基層技術人員和農村基礎設施管理、養護、維修人員等專業人才。
(二十一)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大力開展就業前培訓,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和退伍士兵,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支持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二十二)大力開展職業技能提升培訓。進一步完善鼓勵企業提升在職職工職業技能的政策措施,企業要建立職工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作為職工教育經費,主要用于企業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要結合生產和技術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培訓計劃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計劃,加強對職工的技能培訓。
(二十三)完善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培訓體系。各地要進一步健全由政府統一領導,同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統一組織,勞動保障、農業、扶貧等部門分工合作的農民工培訓組織領導體系,統籌實施農村富余勞動力“金藍領工程”、“陽光工程”、“雨露計劃”。進一步整合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培訓領導機構、培訓基地、師資力量和培訓資金,積極推行標準化培訓教材、標準化培訓基地、標準化培訓模式和標準化培訓考核,形成科學合理、運轉高效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培訓工作體系。實施人力資源能力建設戰略,按照突出特色工業園區、保障重點工業園區、兼顧一般工業園區的培訓原則,集中資金用于工業園區企業新招收員工的免費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在本市高、中等職業技術院校學習的學生,凡與本市工業園區企業簽訂定向就業書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給予在校學習期間每人每學年1000元的學雜費補貼;對50周歲以下的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本地農村勞動力在工業園區就業的,提供一次200-1000元標準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經考核合格且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200元標準的技能鑒定補貼;對推薦介紹和培訓農村勞動力在本地企業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職業介紹機構、培訓機構和村委會(居委會),按實際人數一次性給予人均70元的補貼。組織實施掃除青壯年勞動力技盲計劃;組織實施農村困難家庭子女免費技能培訓扶貧工程及農村勞動力“一戶一技能”培訓計劃;每年對6000名以上在崗農民工進行技能提升培訓。
(二十四)加大職業培訓力度,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辦法。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失業人員尤其是就業困難人員的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資助城鄉困難家庭子女免費入讀技工院校。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或創業培訓補貼;對上述人員中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各地要健全職業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制度,充分調動各類職業培訓學校的積極性。建立健全政府購買職業培訓成果定點制度,承擔為享受政府培訓補貼的人員提供就業培訓任務的機構,由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采取招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在依法成立、培訓條件較好的培訓機構中選定。健全培訓質量控制措施,加強對培訓定點機構動態管理和定期考核,將培訓后的就業率作為選擇定點培訓學校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培訓質量低劣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貼資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在有關網站和媒體上公布。積極探索職業培訓項目化運作模式,將補貼資金與項目運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補貼標準,適當提高職業培訓補貼額度。
五、實施就業援助,幫助困難人員就業
(二十五)建立就業援助制度。要進一步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就業困難人員援助長效機制。要制定就業援助專項計劃,根據不同就業困難人員的特點,積極完善和落實免費就業服務、政府購買就業服務、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援助措施,對零就業家庭成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對零就業家庭成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給予一次性就業補助。針對各類就業困難群體特點和特定時期內社會就業狀況等實際情況,開展定期不定期的特定人群幫扶和崗位對接等專項就業援助活動。
(二十六)加強就業困難人員日常管理。要加強就業困難人員的調查摸底、申報認定、登記造冊工作,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就業困難人員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就業困難人員的確認和退出機制。要加強臺賬管理,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信息網絡體系,逐步實現全省就業困難人員信息共享,對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動態管理和跟蹤服務,要重點完善零就業家庭即時幫扶制度,及時實施就業援助,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
六、切實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努力營造促進就業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