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論文8篇

時間:2023-03-02 14: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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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論文

篇1

[論文摘要]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誠信缺失目前已為不爭的之事實,它包括大學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的誠信缺失。相關就業制度缺位、就業壓力增大和社會誠信機制缺失是造成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構建誠信的大學生就業市場,必須加強誠信道德建設,強化誠信法制效應,拓寬大學生就業渠道。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構建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不斷深人,“以市場為導向、政府宏觀調控、學校推薦、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逐步建立,大學生就業市場應運而生。由于我國高等教育的大眾化、用人機制的市場化、經濟體制的轉軌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日益凸顯。其中,誠信缺失問題越來越成為影響大學生就業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缺失之現狀

(一)大學生的誠信缺失行為

1.就業推薦材料弄虛作假。為迎合廣大用人單位“綜合考評、擇優錄用”的用人標準,一些大學生在制作個人簡歷和填寫就業推薦表時弄虛作假,具體表現為:(1)篡改學習成績。一些學生利用學校管理上的漏洞,隨意修改自己的學習成績。(2)假冒、偽造各種證書。一些學生把別人的各種證書改頭換面,克隆出有自己名字的證書;有的甚至通過非法辦證者偽造證書。(3)虛構各種頭銜和經歷。為增加自身“閃光點”,一些學生大膽地給自己“加官晉爵”,有時便出現一個班六、七個班長,一個學校(學院)七、八個學生會主席等滑稽局面;有的學生則虛構在外企見習等經歷。

2.面試時過分包裝、吹噓自己。面試是大學生求職的關鍵環節,但是,有的學生不是考慮如何以自己的真才實學和人格魅力征服面試者,而是過分倚重外在包裝,從頭到腳“重金打造”。為了獲得用人單位的好感,有的學生還過分夸大自己的能力、優點和長處。

3.草率簽約,隨意違約。在畢業求職中,大學生往往將自薦書和簡歷漫天撒網,接到用人單位的簽約通知,便匆忙簽約。有的學生對簽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對就業協議書的基本內容不了解,一旦事后覺得自己“中套”或找到更滿意的單位,立刻違約,從而造成事實上的誠信缺失。有的學生使用用人單位的就業合同或各地方的就業協議書與多個用人單位重復簽約,同時,為規避學校追究,簽約后又不及時將所簽協議交給學校,在畢業時才選擇一個上交,構成了對其他用人單位的不誠信。

4.就業后頻繁跳槽,不按期償還助學貸款。在許多大學生眼中,跳槽是時髦與能力的表現。在《中國大學生就業》雜志的一次調查中,當問到“您打算在第一個單位工作多久”,有44%的人回答1~3年,5年內會有70%離開第一個單位,希望“盡量穩定下去”的只有兩成。更有甚者將初次簽約作為解決個人身份和戶口問題的跳板,一旦上述問題得以解決,馬上另謀“高就”。對于依靠助學貸款完成學業的大學生,就業后依約償還貸款是其義不容辭的義務和責任。但是,近幾年有些學生惡意拖欠,工作多年仍不償還銀行貸款,導致銀行的風險增大,也大大傷害銀行助學的積極性,減少了其他貧困生獲得助學貸款的機會。

(二)用人單位的誠信缺失行為

1.虛假招聘,惡意招聘。有的用人單位參加招聘會“醉翁之意不在酒”,要么是打廣告做宣傳,要么是礙于主辦方面子來湊數。它們往往開列出誘人的待遇,同時附加苛刻的招聘條件,萬一真正有真才實學的人前來應聘,又以種種理由予以拒絕。有些用人單位則利用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實際情況,以試用為名,搞惡意招聘,“不斷錄用,不斷炒魷魚”,廉價雇用一批又一批的勞動力。

2.不當拔高用人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希望招聘到優秀人才無可厚非,但有些用人單位卻不當拔高用人條件和標準,不但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也增加了事后應聘者“跳槽”的風險。

3.虛假宣傳,用工欺詐。有的用人單位在現場招聘宣傳時多講優勢和長處,少講或不講劣勢和不足,甚至許諾不切實際的優厚待遇,誘導畢業生誤簽。待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時,要不以單位自行提出的諸多不合理要求作為勞動合同條款(如長達8至10年的工作期限、在工作期間不得考研等),要不故意設置合同“陷阱”(如約定兩個試用期、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期限中剝離、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形成用工欺詐。

4.濫用人事自,隨意違約。有的用人單位由于主管領導發生變動,單位用人政策隨之變化,輕易辭退簽約學生。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曾針對北京地區大學生在求職與就業過程中的簽約與違約問題進行調查,結果顯示,10.3%的畢業生曾遭遇用人單位毀約。

5.招聘詐騙。在勞動力市場監管不嚴格的情況下,一些傳銷公司等非法組織披著“人才招聘”的幌子,故意在操作過程中設置一些與收費相關的招聘環節,騙人圖財。有的用人單位則與一些非法中介勾結,進行虛假招聘,合伙騙取大學生的中介費。

(三)學校的誠信缺失行為

1.推薦評語失真。有的學校為提高就業率,為畢業生大開方便之門,如推薦表的內容(畢業生基本情況、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不能實事求是地反映真實情況,有些內容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使用人單位不能獲取真實的信息。

2.縱容作假,甘為幫兇。一些高校為提高就業率,不僅引導學生“王婆賣瓜,·自賣自夸”,而且還對學生作假材料實行“打鳥政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也有的高校為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在學生應聘前進行“突擊入黨、突擊評干、突擊評優”,有的則在校內開展適應就業需求的一系列相關活動,讓學生生輕易獲得各種“頭銜”。由于部分單位要求畢業生在校期間不能有補考課程,部分學校甚至出現美化成績現象,即以補考成績或最高成績替代原始成績,用補考時的高分成績或者最高成績模糊考試次數。

二、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缺失的原因

(一)相關就業制度缺位

在“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的新型就業機制下,大學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地位逐步回歸,三方職能得以矯正,即大學生成為擇業的主角,高校由計劃經濟時代的“包辦者”變為服務者和見證者,用人單位用人自逐步擴大。在就業機制發生根本性變化的情況下,舊的就業制度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還起到一定的作用,而新的就業制度還沒有完全根據就業市場的變化得以完善,使得畢業生、用人單位和校方的就業觀念還留有計劃經濟的痕跡,表現出極大的不適應。整個畢業生就業市場的管理滯后于市場發展的需要,沒有及時制定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政策、制度,對畢業生就業和用人單位招聘給予引導、管理和監控,使就業市場的三方在一定時期還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從而導致整個就業市場短時紊亂,誠信缺失行為屢見不鮮。

(二)大學生就業壓力增大

當前,大學生就業難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為了取一份好的工作,許多人不得不做出種種失范行為以贏得用人單位的青睞。由于學生就業率已成為評估高校辦學水平和影響高校招生的重要指標,也是關系某些專業存亡的重要因素,更是學校內部各專業招生名額分配的關鍵依據,因此,高校教育越來越趨向實用性,重科技教育、輕人文教育,重專業教育、輕道德教育,導致教育的非教養化;把解決就業作為考慮問題的首要因素,學校對畢業生的虛假行為也往往采取默許態度。對于用人單位,由于“買方市場”的出現,有些用人單位的“雇主”優越感空前膨脹,形成“高、大、全”的用人觀念;有的則利用大學生涉世不深、社會經驗不足的弱點,在招聘中虛假宣傳甚至設置各種“招聘陷阱”。

(三)社會誠信機制缺失

社會誠信機制包括誠信道德監督機制和誠信法律制度兩方面的內容。首先,誠信應屬于道德的范疇。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還沒有形成適應現代社會的道德監督機制。在大學生就業市場中,也沒有形成完全主導的道德價值取向,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的價值取向往往是多元而復雜的,在現實生活中表現為價值評判標準的二元性或多元性,即它們對自身或他人的任何一種行為,似乎都可以找到一種或多種價值觀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依據,從而使得通過道德手段對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誠信監督相對乏力。加之近年來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誠信意識在淡薄,個人功利主義在滋長,許多人將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認為理所當然,而整個社會又缺乏對誠信行為的褒獎和對失信行為的監督和懲罰,這些都使得大學生就業市場中的不誠信行為愈演愈烈。

其次,誠信又屬于制度的范疇,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持。但是,由于我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慢拍起步,大學生就業市場范疇內的誠信制度嚴重缺失,無論是以“誠信征信制度、誠信評價制度、誠信信息管理制度、誠信信息披露制度”為主體內容的專門就業誠信制度,還是規范誠信信息征集與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等問題的相關誠信制度,要么難覓蹤跡,要么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梢哉f,誠信制度的缺位是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缺失的深層次原因。

三、構建誠信大學生就業市場之對策

(一)加強誠信道德建設

誠信首先是一個道德范疇,它要求人們注重內心的道德修養,以德立人,確立誠信的品格和境界。為此,首先,要建立、健全大學生誠信教育體系,把誠信教育納入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入學教育、畢業指導之中,貫穿于人才培養的全過程,全方位促進大學生誠信意識的提高。在誠信教育中,要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和主體人格,引導他們自覺認識誠信和誠信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發動、組織他們積極參加各種實踐,把誠信認識化為誠信情感,變為誠信行為;引導學生建立誠信自律制度和相應的考評體系。在誠信教育方式上,要充分發揮校廣播站、板報、校報、校電視臺、校園網絡等媒體的宣傳作用;要利用辯論、討論、思想交流等形式,讓學生在觀點交流與碰撞中加深對誠信的認識。其次,要加強社會誠信道德建設。要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誠信道德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在全社會進行持久的誠信觀念的教育和宣傳活動,加強輿論引導,使每個參與社會經濟的主體牢固樹立“忠誠社會,講求誠信”的理念。特別要讓廣大用人單位明白,誠信不僅體現在經濟領域,也體現在人才招聘和使用上;要使它們明白這樣一個道理:人才是單位發展的核心要素。人才引進和使用中的不誠信行為將大大貶損單位的社會形象,降低單位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最終影響自身的發展和進步。

(二)強化誠信法制效應

誠信又是一個法律范疇,它要求社會主體在從事社會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講究信譽,恪守信用,行為合法。為此,首先,要建立專門的就業誠信制度體系。在大學生方面,要盡快建立大學生就業誠信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大學生就業誠信信息征集制度、大學生就業誠信評價制度、大學生就業誠信信息管理制度、大學生就業誠信信息征詢與公開制度,等等。在用人單位和學校方面,要把它們在大學生就業市場中的誠信信息納入正在建設的企業及其他社會主體信用制度體系之中。其次,要完善與大學生就業市場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具體包括畢業生簽約制度、戶籍制度、單位用人指標制度、單位人才招聘制度、大學生就業指導制度、畢業生推薦管理制度,等等。再次,要加強《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執法力度,依法懲罰違規的失信者。

篇2

論文關鍵詞: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立法金融風險金融體制改革

有市場就會有風險,有金融市場就會有金融風險。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金融風險的防范、控制和化解離不開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

一、中國目前的金融風險狀況

金融風險作為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宏觀經濟政策環境的變化、市場波動、匯率變動、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不善等諸多原因,存在著在資金、財產和信譽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近幾年我國金融風險呈整體下降趨勢,但潛在的風險仍然較大,金融機構面臨的一些風險不容樂觀。目前中國金融體系中有三類風險比較突出。

1.信用風險仍然是中國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貸款和投資是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活動。貸款和投資活動要求金融機構對借款人和投資對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斷。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金融機構的這些判斷并非總是正確的,借款人和投資對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會因各種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機構面臨的一個主要風險就是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即信用風險。

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金融機構不能及時界定發生問題的金融資產、未能建立專項準備金注銷不良資產,并且未及時停止計提利息收入,這些都將給金融機構帶來嚴重的問題。除銀行類金融機構面臨很高的信用風險外,近幾年我國證券類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也口益突出,相當部分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低下。所以,信用風險仍然是目前我國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

2.操作風險多發是我國金融業風險中的一個突出特征。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界定,金融機構面臨的操作風險:一方面來自信息技術系統的重大失效或各種災難事件而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另一方面源于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金融機構對各種失誤、欺詐、越權或職業不道德行為,未能及時做出反應而遭受的損失。從近幾年我國金融業暴露出的有關操作方面的問題看,源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機制失效而引發的操作風險占了主體,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風險中的一個突出特征。不斷暴露出的操作風險,不僅使金融機構遭受了巨大財產損失,而且也嚴重損害了我國金融機構的信譽。這與我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戰略目標極不相符。

3.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正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的新的不穩定因素。近兩年,隨著金融業并購重組活動的逐漸增多以及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模式在實踐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正成為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經出現了多種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模式,既有中信公司這一類的以事業部制為特征的模式,也有銀行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這一類的以金融機構為母公司的模式,還有以實業公司為母公司下屬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機構在突破分業經營模式過程中,不斷推出的各種橫跨貨幣、資本等多個市場的金融產品或工具隱含的風險。如銀行推出集合委托貸款業務和各類客戶理財計劃等等。

實踐表明,跨市場金融風險有上升趨勢,尤其表現在以實業公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準金融控股公司所實施的資本運作方面。由于橫跨產業和金融兩個領域,涉及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等多個金融部門,資本運作形成了“融資一購并一上市一再購并一再融資”的資金循環鏈條,運營中存在著巨大的風險。由于起點和終點都是金融部門的融資,一旦資金鏈條斷裂,各金融機構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從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國金融風險的成因

我國金融體系中各種高風險是多年積累起來的,是國民經濟運行中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經濟體制的轉軌,社會環境的變化,金融體制的不適應,監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高風險的原因。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一些高風險尤其比較突出的三類金融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與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協調有關。具體表現在:

1.有關征信管理法規的缺失,影響了征信業的發展和金融機構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通俗地講,征信就是收集、評估和出售市場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征信體系是為解決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而建立的制度。近幾年,我國現代征信體系的建設開始起步。對企業和個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等問題,是一項法律性很強的工作。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由于尚沒有一項法律或法規為征信活動提供直接的依據,由此造成了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征信當事人的權益難以保障,嚴重影響了征信業的健康發展,進而造成我國金融機構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處于較低水平。企業或個人在金融交易活動中存在多頭騙款、資產重復抵押、關聯擔保等違規行為,未能被相關金融機構及時識別而導致資產損失,與我國征信體系建設的滯后有很大關系。

2.現行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嚴重滯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機構保全資產。企業破產法律框架下對金融機構債權人的保護程度,直接關系到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狀況。當前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并沒有很好地體現對債權人的保護。就破產法中的制度構建而言,國際上普遍采用的破產管理人制度沒有建立起來,現行破產法律規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視債權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現行破產法律在破產案件的管轄與受理、債權人會議、監督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不很健全,這也進一步削弱了法律對破產債權人保護的力度。作為金融機構債權保護最后手段的破產法律未能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就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不斷形成和累積,面臨的信用風險增大。

3.金融詐騙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行為刑事責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機構在操作經營環節出現的風險。操作風險多發是目前我國金融業風險中的一個突特點。這其中又以金融詐騙行為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最大。當前我國金融詐騙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提供虛假信息而進行的金融詐騙。例如信用證詐騙、票據詐騙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通過有意提供虛假財務資料為企業的利益騙取資金。目前涉及金融機構的欺詐大部分是第二類。我國《刑法》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金融詐騙有明確規定,但對上述第二類欺詐行為,《刑法》中并沒有明確,對此只能通過《合同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4相關金融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體系中的一些潛在風險。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的增加正成為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新因素。這在很大程度上與缺乏對這些新的金融主體和金融業務,從法律制度方面及時進行規范有關。在金融業務方面,對最為活躍的跨市場金融產品——各種委托理財產品,目前銀行、證監、保險監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標準分別進行監管,但缺乏統一的監管法律制度。由于現有的法律制度無法解決與金融控股公司有關的法律問題,金融機構開拓的新業務缺乏嚴格的法律界定,潛在的金融風險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場之間傳播擴散。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日前我國金融機構承受的這種跨市場風險,實際是一種法律風險。

當前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和發展正向前加速推進,同時防范金融風險的任務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和艱巨。從長遠看,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執法方面強化執法的嚴肅性,真正做到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認為核心的問題是要樹立科學的立法價值取向?,F階段的金融立法價值取向應當是:以“二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體現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點放在推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金融創新法律關系、提高金融監督管理的協調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場自律監管上來。具體而言:

1.金融立法要有統籌、科學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都已經進入了改革攻階段,原來采取的單獨推進的改革策略已經難以適直當前改革開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應當圍繞這一轉變,確立統籌規劃、科學立法的思向。保護金融機構存款人、金融品投資人的利益永遠是維護金融機構信譽的重要因素。當前應當強調對于基礎金融法律關系的研究,同時做好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關系的規范,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金融機構推出創新產品的過程中應當重視對于投資者知情權、收益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

篇3

弱者保護是現代文明以人為本的體現。作為"特定社會關系中處于劣勢的一方"的弱者,其身份不同于等級身份,具有身份的多重性、法定性、移動性、例外性、獨立性和社會性的特點。弱者保護法律實踐的意義體現在對傳統民法三原則的時代"沖擊"、對刑法理性的情理"補充"和對行政法國家本位的"挑戰"三方面。隨著新世紀的到來,在我國的法治實現過程中,弱者保護應當也必然成為立法與司法的重大課題。

[關鍵詞]弱者身份保護時代意義

現代社會摒棄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別,倡導基本人權,使國家權力借助法律上之抽象人格制度,對人施以平等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成為一國民主法治和人權保障的標桿,極大地推動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但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人類生活的日漸深化,催生了平等表象下處于劣勢的弱者,并逐漸泛化成法制社會平等主流中勢不可擋的暗潮,日愈呼喚著法律保護天平的傾斜!"進步社會的運動,迄今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①,弱者身份這一具體人格的出現,是動搖了近代以來法律維護平等的基礎,還是法律適應現實生活需要的因應之舉?對此我們應有理性的認識。

一、弱者身份的含義與特點

強弱的分化是社會發展的結果,而弱者保護則是現代文明以人為本的體現。在法律領域倡導弱者保護,應以界定弱者身份為其邏輯起點和核心。法律以一定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強者與弱者相對稱,因此針對現實生活中情形各異的弱者,筆者認為可將其含義界定為"特定社會關系中處于劣勢的一方",其含義有二:(一)弱者身份并非與生俱來,它是公民參加到某一特定社會關系中才享有的或者某種身份是公民所特有的,但并非該公民參加所有社會活動都受到這種身份的保護,只有在特定的社會關系中這種身份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二)劣勢的考評應是客觀且貫徹始終的。這里有兩個衡量標準:1、處于劣勢的一方不擁有足夠與處于優勢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說在相抗衡中處于劣勢的一方相對于處于優勢的一方是收益遞減、成本遞增的,并最終導致零收益甚至負收益;2、處于劣勢的一方與處于優勢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換的,也可以說這種互換在現實中不具備條件或將導致其所處的社會關系完全改變。

弱者這一具體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對全體社會成員實行一體保護基礎上考察現實生活,旨在維護社會實質正義的制度安排。弱者身份的出現,決不是重蹈等級身份的覆轍,它源于現代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具有自身的特點:

1、身份的多重性?,F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使個人可同時擁有多重弱者身份,如個人可同時作為消費者、婦女、老人存在;而等級身份則具有單一性,個人無法逾越等級差別而享有不同等級的身份。

2、身份的法定性。弱者身份的取得源于法律的保護性規定;而等級身份的取得具有原生性,一個人的出身往往決定了其一生的身份。

3、身份的移動性。弱者身份因法律規定要件的滿足而享有,因要件的缺失而喪失,具有階段性,往往不為某一特定人所終身享有;而等級身份則具有固定性,從一出生個人的身份往往就確定下來,并可因繼承轉移給后代人。

4、身份的例外性?,F代社會以抽象人格、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無身份區別保護為一般,弱者身份的提出,是這種一般的例外,其適用有著嚴格的法定條件;而等級身份則是身份社會的普遍現象,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某種身份,并因身份的不同形成權利義務不一的等級②。

5、身份的獨立性?,F代社會強調個人獨立,弱者身份的獲得使特定的個人享有法律規定的特權維護自身權益;而等級身份則具有依附性,個人始終被視為特定團體的成員,"他所應遵守的規則,首先來自他作為其中成員的戶主給他的強行命令"①。

6、身份的社會性。弱者身份的界定是為了使法律傾斜對弱者的保護,體現社會實質公平;而等級身份的界定則源于家族倫理關系,是為了維護等級差別和上層等級的特權。

二、弱者保護法律實踐的時代意義

(一)對傳統民法三原則的時代"沖擊"

民法是"經濟關系直接翻譯為法律原則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準則"②。作為私法領域自由表征的民法在反封建歷史進程中確立了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三大原則。由于三大原則是在解除人之身份、地位束縛,把人抽象化為平等的存在,從而有利于國家法律一體保護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因而三大原則適應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崇尚自由平等的民眾的心理需要,逐漸成為私法領域的三大支柱。但弱者身份的提出,沖擊了三大原則建立的基礎,使民法價值取向逐漸由形式公平向實質公平演進:

1、對弱者的重視使民法中以身份立法的規范日漸增多,沖擊了強調人之抽象人格平等、注重行為立法的民法主流。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現;

2、對弱者的保護使民法拓展弱者的權利,限制財產權的行使,沖擊了遵循所有權絕對、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民法傳統。如遺產繼承中對胎兒應繼份額的保留,公司法中累積投票制、股東代表訴訟等一系列旨在維護小股東權益的制度,保障民事實體權利實現的民事訴訟中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當事人財產的裁定先予執行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專章規定;

3、對弱者的保護使國家力量介入經濟生活,合同強制性條款增多、沖擊了契約自由、國家不干預市民生活的民法傳統。如勞動合同中勞保條款的硬性規定,個人勞動合同標準不低于集體合同標準,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責條款的嚴格限制及在合同解釋存在兩種以上可能時,選擇有利于弱者的一種的規定;

4、對弱者的保護使民法引進了無過錯責任作為過錯責任的補充,沖擊了責任自負的民法傳統。如產品侵權中嚴格責任的確立,特殊侵權中舉證責任的倒置。

(二)對刑法理性的情理"補充"

長期以來,刑法以嚴刑峻罰、鐵面無情的理性著稱于世。在現代社會它更以限制人之自由、剝奪人之生命的威懾,成為懲治犯罪、保證社會長治久安的最后的堅強盾牌。弱者保護的滲入,使刑法保持威懾的同時揉入了人性的溫情,在懲罰罪犯的過程中完成對罪犯的思想改造,也激發了人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自覺性,從而為社會長治久安奠定了情理交融的刑事法律基礎,這可體現于:

1、法律援助制度的設立使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盲、聾、啞的被告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及無錢支付律師費用的當事人能獲得具有專業知識與經驗的律師的協助,在與處于優勢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對抗中維護自身權益;

2、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制度的設立及承擔責任條件的相應寬泛標準,有效鼓勵了處于劣勢的公民與罪犯做斗爭的積極性

3、保障刑法目的實現的刑事訴訟法中律師提前介入的規定,彌補了被束縛自由的犯罪嫌疑人無從收集利己證據、維護正當權益的缺陷,無罪推定的確立和類推制度的取消避免了處于強者地位的司法機關的不公正處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定罪量刑上法定、酌定情節的考慮和綜合地區發展水平確定財產犯罪定罪量刑數額,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守法的范圍內有了情的韻味,契合了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有利于對他們的懲罰改造;

5、訴訟活動中對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審判的同時進行和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沒收財產時,民事賠償費用的先行支付都體現了在國家制裁違法犯罪過程中對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害人的照顧與保護。

(三)對行政法國家本位的"挑戰"

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自從國家成立以來,探討如何在有效的范圍內合理地運用國家權力,一直是行政法的核心內容。權力不受到制約,必將產生腐敗,但個人無法與國家相抗衡。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以行政指令支配全社會的人、財、物,個體利益被國家本位的價值取向所抹殺。市場經濟條件下,還國家權力"來自于民,服務于民"的本來面目,協調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在為國家權力制定合理的運行規則過程中調整行政權力高高在上的態勢則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體現在行政法的變遷上,可歸為:

1、國家賠償法的出現,承認國家作為侵權賠償的主體,使在國家權力運行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民眾的利益得以恢復;

2、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復議權,復議的范圍不僅包括具體的行政行為,也包括抽象的行政行為,更為全面地維護了處于弱者地位的民眾的利益;

3、設立行政訴訟程序,強制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使民眾不僅有了民告官的途徑,也有了打贏官司的保障;

4、強調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權運行的透明度,聘請社會監督員,加大行政監督力度,極大避免了行政權的黑箱操作和濫用,有效保障了處于弱者地位的民眾利益。

三、弱者保護的時代要求

弱者的出現根源于現代物質生活條件,包含著因社會生活團體化,經濟實力雄厚的壟斷組織大量涌現;因科技迅猛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全球統一市場的形成、深化;因國家力量日益增強而制衡相對失調所導致的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擁有的對抗力量相對下降等諸多原因。弱者的劣勢可表現為(一)經濟劣勢,如普通消費者與財力雄厚的大企業集團;(二)專業技術劣勢,如消費者與產品制造商對產品技術性能的了解,儲戶與銀行對假幣的辨認技術;(三)信息劣勢,如普通股民與證券交易專業人員,小股東與擔任公司董事的大股東;(四)權力配置、行使劣勢,如公民與政府職能部門;(五)組織關系劣勢,如受雇傭者與用人單位;(六)智力、體能劣勢,如未成年人與成年人,老年人與年輕人,女性與男性;(七)地區劣勢,如經濟不發達地區公民與經濟發達地區公民,不享受優惠的地區的公民與享受優惠的地區的公民。隨著新世紀的到來,知識經濟日益占據主導地位,社會生活不斷深化,除原有的強弱者優劣勢繼續存在并在表現形式、對比力度等方面發生變化外,必然會出現許多新類型的弱者,如在網絡領域,在公害領域。因而如果說新世紀的到來是人類更為進步的時代,那么這其中必然包括著基于社會實質公平對弱者的傾斜性保護。這種保護不僅意味著應盡可能全面地為現實中的弱者提供暢通無阻的法律救濟途徑,而且也意味著通過法律救濟途徑,弱者能及時地獲得無論在保護廣度還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彌補其劣勢的救濟。"法的關系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①,對于立法者而言,要洞察現實生活中強弱對比的變化,及時界定弱者群體的范圍,形成有效的保護措施,付諸立法實踐;對于執法者,要全面地執行法律,使弱者保護的法律規定得以實現;對于司法者,要正確把握弱者的含義,未有規定的法律漏洞,應運用公平原則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盡量維護弱者的利益。在我國的法治實現過程中,弱者保護應當也必然成為立法與司法的重大課題。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①(英)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97頁;

②梁治平:《身份社會與倫理法律》,載《法辨——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頁;

①(英)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176頁;

篇4

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時,往往會由于建設經驗較少而導致出現各種問題,這些問題都可能會導致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受到一定的阻礙,影響了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而且,我國的人口、環境等方面的問題,還可能影響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以下就是對建設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進行的簡要概述,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第一,我國所建立起的環境友好型社會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紕漏,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為嚴謹的管理和制約,嚴重降低了資源的利用率,影響了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違背了我國一直秉承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另外,我國對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的保護程度仍然不夠,法律的制約還不成熟。這些都將會導致我國法制建設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嚴重阻礙了我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第二,我國在對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主體認識程度不夠,無法在對建設主體的教育以及培訓等方面進行十分嚴謹的工作,這就可能會導致我國對法制建設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能進行地更為徹底地解決,在建設過程中出現更多的隱患,不利于我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法制建設。

第三,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約性法制等都對我國環境等方面的建設提出了較為明確的措施。然而,這些法律并沒有將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建設提升到較高的法律地位上,這些都不能使得環境資源等方面的發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時也使得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受到較大程度上地影響。

二、解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中問題的主要措施

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過程中,由于我國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各種處理問題的方式、制約問題的法律規定等都還不成熟,造成了一些問題的出現。因此,為了能夠更加方便、快捷地解決建設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尋找出一些解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中問題的措施成為了一項較為重要的任務,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相關部門要建立起適當的法律法規,確保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國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就是為了能夠充分體現我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在法律方面做出較為嚴謹、科學的工作。我國需要在自然環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較為完善的法律制約,促進環境的科學發展,確保環境清潔衛生。另外,我國還應在對自然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方面做出更為嚴格的法律制約,確保自然資源得到更為合理的利用,促進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些都將會使得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得到更為科學、合理地發展。

第二,我國要注意對國際上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發展建設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設經驗等進行適當地吸取,摒棄較為落后的建設發展模式。在建設的過程中,需要時刻明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主體,確保建設能夠得到貫徹落實,避免影響了我國社會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發展。另外,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中,我國還要對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技能的培養,促進我國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方面的發展。

第三,我國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進行適當的修整、完善。相關部門可以制定出適當的獎懲制度等,對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進行科學、有效地指導。同時,我國還應當注意避免國際上阻礙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發展的文化的影響,建立健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確保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

三、結語

篇5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能源開發;法制建設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發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沙掷m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澳茉磻鹇缘母灸繕?,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笨梢?,“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F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能源可按相對比較的方法來分類:①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規能源與新能源;④燃料能源與非燃料能源;⑤清潔能源與非清潔能源[3]2-3。人們常常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這是因為它是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個完整的含義,在英文中縮寫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被看作常規能源,而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氫能等則為新能源,其中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為可再生能源,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其他則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文明的進步實則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關?,F代社會,為了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不重視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尋。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會將是無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開發利用盡管可以為人們帶來諸多好處,但是也會造成諸多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損害。事實上,任何一種能源包括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都會對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樣性減少、溫室效應和全球氣候惡化等。

對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氣的開采、燃燒、耗用等,都會給環境帶來損害。煤的開采會污染水質,其燃燒會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在石油的開發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會導致地面沉降;采煉中“放天燈”燃燒的廢氣會帶來一定的環境影響;在儲運中的燃爆與泄漏可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燃燒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與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氣是一種清潔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氣中的NOx幾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為污染源所產生的。NOx污染主要來源于生產、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燃燒,是電力、化學、國防等工業以及鍋爐和內燃機等設備所排放氣體中的有毒物質之一。),還有使用與傳輸中甲烷的損失與泄漏,其中還有一些氡隨之進入室內。水力發電盡管屬于一種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發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氣候等)、生物(野生動植物)、水體的物理化學性質、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變化。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質燃料在較差的爐灶中燃燒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煙及有機化合物;風力發電是發展最快的能源來源之一,但風力發電中使用旋轉的渦輪會殺死候鳥和本地鳥類;太陽能是一種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陽能電池在制造中會產生一些有害物質;在地熱利用中,溫泉水中會溶有石頭中的有害物質,地熱發電目前效率不高而且僅限于一些特殊地點,其使用也會帶出地下有害物質;而核能雖然具有比較清潔、產生溫室氣體數量少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比較小等優點,但卻存在核輻射的潛在風險以及對核廢料處理的擔憂。高技術能源的研究及生產會有助于氣候環境的改良,但由于技術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對20億左右至今仍無法獲得可以負擔得起現代能源的人們幫助甚微,相反,可持續發展的新形式會要求一種經濟上可行、滿足需要、自力更生和無害環境的能源(注:有關能源的利弊兩面,可以參見王革華等編著的《能源與可持續發展》,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頁。)。可見,能源的開發利用,總會存在正面和負面兩個向度的影響。如何才能使能源的開發利用趨利避害,無疑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術層面上進行技術升級,使其盡可能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能源,并同時避免或減少不利影響的發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層面上強化管理質量,提高開發利用質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當而可能產生的危害。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開發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環境、服務于可持續發展,同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開發利用而可能產生的不利和損害。因此,興利除弊、趨利避害,必須要有因勢利導、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與興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為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解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能源瓶頸,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具有針對性的、切合我國現實的能源法制系統。換言之,我們只有建立了先進、完備的能源法制系統,才可能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能源發展的現實問題,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诳沙掷m發展理念和能源現實及其未來發展走向的考量,我們應將能源法制作為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而不能僅從立法層面來尋求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國當前的能源法制建設,除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創制與修訂外,還應綜合考慮整個能源法律系統的完善以及與相關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銜接,并應考慮能源法的貫徹實施、人們的能源法制觀念以及能源法制價值導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專就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則確立、促進能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制保障兩個方面提出建議。

1.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

能源的發展必須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人們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可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上的原則。在筆者看來,可持續發展不應僅僅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也不應只作為能源國際合作的一項原則,而應該作為一國國內能源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得到確立。這是因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解釋法律、運用法律和發展法律的基調,是所有國家的關鍵性標準[5]。這一基準對于能源法制亦同樣適用,因而,有關能源的法制亦應貫徹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確立其為一項基本原則??沙掷m發展,如果只是作為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原則而不能作為國內能源法的一項法律原則得到確立的話,那么,可持續發展就只能是一種“軟約束”,缺乏法律的強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觀念的支撐,可持續發展就會呈現出一種“脆弱的可持續性”,最終就會演變為不可持續發展。為保障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讓政府和相關企業一起遵循,就必須將可持續發展從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

可持續能源的倫理原則有三個:一是生態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二是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的標準獲取能源,并應允許其滿足能源需要。三是對后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人們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5]。為避免這三項原則僅局限于一種道義或停留在紙面,就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通過法律的規定予以具體化,從而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適用性。通過這些具體化的規定,諸如:能源的開發利用應與環境保護相結合,能源的使用應友好于環境;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減少浪費;應積極提倡、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建立若干激勵機制;應提高公眾對能源問題的認識和參與程度;應設置能源安全和風險防范機制;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責任機制,等等,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由倫理原則向法制原則的嬗變。

2.能源法制保障架構

為保障能源的穩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系統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為實現“十一五”時期我國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建立有效的趨利避害機制:

①在能源結構方面,應實行能源多元化機制。基于中國能源儲備狀況和資源稟賦、現有產業與技術基礎,中國能源應建立能源結構調整法制,在法制的層面上落實結構調整的方向、步驟和時段,明確各種能源開采使用的數量與程度,特別是應明確水電、核電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從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術方面,應建立技術創新和保護機制。能源的發展和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是關鍵。因而,在技術法制方面,應充分支持先進技術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在這方面,我國技術法制的完善還具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諸如技術研發優先領域的確定、技術強制標準的制定、技術研發的資助與獎勵、技術成果的轉化與采購、技術成果的保護、技術開發的合作與商業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應建立能源安全與風險防范機制。能源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能源供給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給安全方面,盡管是在國家戰略高度加以考慮,但尚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設幾乎處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種穩定的法律機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給面臨的不穩定性和消除不可預期的風險。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給,法制應倡行:第一,節能,大力發展節能產品,降低能耗;第二,儲能,實行能源儲備制度;第三,開能,即開發替代能源,加強新能源技術開發,以替代傳統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則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確立各類主體的安全義務,通過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等多種途徑,防范風險的發生或使風險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預方面,應建立政府適當作為機制。由于能源不僅僅是一個使個人獲益的私物,它還同時涉及公眾事務,而且還與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問題密切相關,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或稱非干預主義),就可能產生“公共地悲劇”,能源開發利用的社會成本和環境成本將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進行過多干預,則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發展就會失去動力,就會扭曲能源市場,同樣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須建立一種適當干預的機制,政府應在適當的領域以適當的方式干預能源產業和市場,諸如采取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指導、政府補貼、稅收激勵、優先采購等措施。

⑤在市場調節方面,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機制。能源開發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預,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主要并最終應依靠市場。在有序競爭的作用下,市場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資源。在市場機制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制,明晰能源產品的產權、確立公平的交易機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在開發推廣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無法與常規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因而為了鼓勵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場的舉措,如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限制交易許可制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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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闕光輝.全景中國——中國能源:可持續戰略[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7:16.

[3]王革華.能源與可持續發展[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

篇6

1.促進農村生產力發展

要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發展才是硬道理。大力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為農村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條件,保障農民與企業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農村的市場交易原則與合法權益,確保農村市場的正常運行,從而促進生產力水平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為農村經濟社會的良好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2.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

市場經濟的安全與發展是需要法制作為保障的,只有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才能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從而推動農村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有效的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建立統一、開放和有序的市場,實現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而形成一個完善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

3.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質文明于一體協調發展的社會,三者相輔相成,共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理性思考于海洋同推進農村和諧社會的發展。其中法治是核心,加強法制建設對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法制建設有利于農村精神文明的建設,使農民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斷提高,形成一個健康文明的新農村,培養出有文化、有道德、講文明新型農民。

二、農村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1.基層干部和農民法制意識淡薄

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法制意識淡薄的主要體現。一方面,對于農村基層干部,他們很多不懂法,沒有法律意識,即使依法治村的農村得到了宣傳,但他們并不當一回事,很多都是以權代法、以言代法。另一方面,對于農民,他們的法制觀念不強,缺乏民主意識,沒有維權意識,同時守法觀念的很淡薄。干部與農民法律觀念不強,不能對農村干部達到有效地監督和制約,也不利于農村和諧社會的構建。

2.農村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農村的法律法規出現不完善的現象,關于農村和農民問題的法律規范不完善,缺少嚴密的邏輯結構,尤其是在法律后果規定的殘缺。在立法方面,出現了很多空白和漏洞的地方,一些農民工在城市的就業、醫療、就業等中得不到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農村的法律中,社會救濟、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等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缺少規范性。農村法律存在著薄弱、滯后、威懾力低等現象。

3.農村行政執法不嚴不公現象嚴重

行政執法是法治的關鍵部分,效果直接、作用經常。但很多農村行政執法出現薄弱、混亂的現象。一方面,農村缺乏健全的行政執法機構,性質不明確,在進行執法時,出現執法主體的混亂或錯亂。一些執法人員素質低,執行方法簡單粗暴,執法過程不規范。另一方面,農村司法機構和法律體系的不完善不完善,很多矛盾糾紛得不到妥善的解決,甚至可能出現執法不公的現象,農民在法律中得不到公平的對待。

三、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對策思考

1.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要加強農村法制建設,就必須到農村深入的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從而培養和加強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的法制觀念,提升他們的法制素質。首先,可通過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教學方針,提高農村人民的文化素質,從而為法制教育奠定文化學習基礎。其次,采用多種渠道共同進行宣傳,加快發展農村地區的文化事業,提出建立健康的鄉村文化,通過良好的法律文化改善農村的執法環境,引導教育農村基層干部公正執法、依法行政和農民知法、守法的思想,懂得利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建立健全農村法律制度

相關立法部門要提高農村的立法的重要性,積極的將農村改革建設中的實踐、方針等經驗上升到法律,讓農村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同時,在進行立法時,要根據我國國情和農村工作實際,按照農民的意愿,符合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進行立法。要根據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發展思想完善我國的法制建設。在進行農村法制建設要注意的就是,一是立法要堅持平等的原則,公平的對待和解決農民的問題;二是處理好國家法律與農村法律之間的關系;三是重視法律的程序化,再進行法制時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3.依法行政,加強農村行政執法力度

首先要在農村基層干部中開展深入的法制教育,讓他們進行學習、宣傳以及貫徹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農村干部的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切實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完善農村司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能力,做到政務公開,整合政府各部門機構的職能權限問題,做到各司其職,明確職能范圍,做到真正解決農民民事糾紛問題。

四、總結

篇7

自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我國畜牧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1996年農業總產值的30%以上都是由畜牧業創造。其中,人均蛋肉類的擁有量已經超出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和發達國家的距離逐漸縮短,呈現出齊頭并進的姿態。我國的畜牧產品不僅滿足了我國自己的需求,還走向了世界,世界肉類增長量的80%都來于中國。1997年出畜禽、蛋肉類總之高達18.25億美元,其中凍雞肉5.55億美元,生豬2.98億美元,豬肉1.95億美元。重要的出口企業主要位于上海、天津、吉林、山東、河北、四川、遼寧、北京、大連、青島等省市,主要出口到中東、俄羅斯、韓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畜牧業的發展同時也帶動了周邊地區經濟的發展,所以,畜牧業成為出口創匯的主產業之一。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飛速進步,以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對畜牧產品衛生質量有了嚴格的標準,這也導致了獸醫衛生質量的提高和法律體系的完善。而我國獸醫衛生的落后也制約著我國畜牧產品的出口。歐盟為了一統歐洲市場,且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其獸醫工作委員會對第三國畜牧產產品進入歐洲市場提高了標準,提出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而我國的畜牧業產品出口到歐盟是出口創匯的一個主要來源,其中包括水產品、禽肉、腸衣等上萬噸的產品。我國根據92/116/EEC理事會《關于鮮家禽肉貿易衛生的71/118/EEC指令的最新修正》,對禽肉生產企業進行了嚴格且高標準的考評。由于我國獸醫衛生條件不達歐盟的標準這一考評結果,所以自1996年起,我國畜牧產品被禁止出口到歐盟。這條禁令一出,我國畜牧業一系列不利于畜牧業發展的連鎖反應也隨之發生。比如我國的畜牧產品同時遭到了其他國家的排斥,出口價格一降再降,前景不容樂觀。甚至有些國家比如南非、日本等國家也紛紛效仿歐盟,要對我國的禽肉生產企業進行考察。這一系列的反應使得我國畜禽產品出口面臨巨大的壓力,國家遭受嚴重的外匯損失。

2對策

加強理論研究。人的衛生、動物衛生、植物衛生合稱三大衛生,在我國經濟發展建設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不僅為社會的生產發展同時也為人類的健康服務。因為動物衛生面臨的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所以獸醫衛生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理論體系來規范與約束。理論指導實踐,沒有理論的實踐不能稱之為實踐,只是做無用功,故而理論對于實踐工作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加快獸醫衛生理論的研究與探討,努力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獸醫衛生理論體系。為獸醫衛生法的立法、執法提供有力的科學理論依據并指導獸醫衛生體系健康、蓬勃發展。加快立法進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效后,《家畜家禽防疫條例》被廢止,同時失效的還有與之相配套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了使獸醫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不失去連續性,盡快建立與動物防疫法相配套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已是當務之急?!吨腥A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并不能滿足獸醫衛生有法可依的要求,所以加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輔相成的一系列以動物防疫法為核心的法規的制定,是獸醫衛生法制建設的重中之重。以便推動獸醫衛生事業可持續發展,同時使獸醫衛生執法部門有法可依。

3結語

篇8

復旦大學旅游管理系后智鋼

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中國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1986年7月中國向GATT代表理事會正式提出恢復締約國地位申請,14年的歷程可謂雄關漫道,艱難曲折。

1999年11月15日,中國與美國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終于在北京簽署,標志著中國入世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0年5月,中國與歐盟的雙邊協議也在北京簽署,目前僅剩下寥寥4、5個國家的雙邊協議沒有簽訂。根據有關專家的預測,中國今年入是已成定局。

不久前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穆爾在出席非洲統一組織第36屆首腦會議上說,在解決一些技術性問題后,中國能夠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貿組織。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副部長、中國對外貿易首席談判代表龍永圖最近在述及中國入世歷程中談到,14年入世,1年作準備,6年解決市場經濟問題,6年解決市場開放問題,剩下的這一年就僅是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和法律文件的準備。因此,中國入世問題再度成為新千年全球關注的焦點。

中國旅游業是與入世有密切相關的行業,它在進入WTO以后會面臨怎樣的沖擊、又會有什么樣的發展,也即所謂機遇與挑戰的問題,業界及學術界多有奇文闡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見者。但就目前所發表的文章來看,大多數是從經濟學的視角和行業經營的層面來論述的,而鮮有以法律的觀點對中國旅游業與入世關系進行探討,這不能不說是某種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來風滿樓之際,個人以為,對于入世后旅游業的發展,不能僅僅停留在單一的戰術應對策略的思索,而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入世的利弊,從戰略的高度做好挑戰。目前,我們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積極面對入世作出應對調整,以北京國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強強聯合,組建成實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團概然面對入世后外資旅行社入華的沖擊。但同時,在國外資本極為重視、國內旅游業賴以平穩、健康發展的旅游外部環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旅游法律環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見有重大舉措和進展,這不得不使人產生一個疑問:中國旅游業,WTO關前你是否已經準備好了?

(一)

根據旅游學發展的理論,一個國家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自身條件的具備和外部環境的完備兩個方面。自身條件的具備不許贅述,而就外部環境言,主要有政治環境,即應具備發展旅游業的的良好的和平條件、保證游客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保護政策和治安環境。而旅游業是脆弱的行業,其主要是基于這一點而言的。其二為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即旅游資源,在旅游發達國家已達成共識,如旅游目的地風俗民情、旅行社、賓館等其他旅游企業的規范與否均為此類。其三為法制環境,這在國內旅游企業的經營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長期人治傳統土壤的中國旅游企業經營者,更關心的是人的網絡,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國外旅游投資者看來,法制環境是旅游經營的決定性因素,因為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可以對其他方面,如社會環境等進行強制性的規范,,使旅游經營環境的其他方面達到和國家旅游導向和態度的一致性。

所謂旅游業的法制環境,主要指的是與旅游業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條例、地方法規、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法律制度對旅游業的影響。這些規定旅游法律關系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各類規范和制度,是旅游業得以良性發展的保障,為旅游業的快速增長營造了良好的完備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環境的構成,由旅游立法、旅游執法和旅游法律意識等諸方面構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也包括了國際淵源。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指的是由國家立法機關、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立法機關、人民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就法律效力來看,應由旅游基本法、旅游專門法規、旅游相關法規、地方法規這樣一個完整的體系構成。并以此指導旅游業的發展,保證國家旅游發展計劃的實施。

在即將入世之際,我們可以預見到中國旅游業的競爭將會變得越來越激烈,國內旅游經營者將會從目前處在國家產業保護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場,與外國旅游企業在國際國內市場上進行公平的角逐。他們不僅受到國內旅游法律法規的規范,,而且還適用有關國際旅游界的

與旅游業的高速增長大相徑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設的嚴重滯后,盡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以來,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主管及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陸陸續續頒布了一些有關旅游業的法律、法規和文件,對旅游業的初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國邁向旅游強國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業的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現行旅游法規對旅游市場進行規范,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好比是駕駛一輛頂級法拉利跑車正在極速飛馳,但糟糕的是它的剎車制動系統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車毀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應充分利用過渡期的時機,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從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看,旅游法律的建設是與旅游業的發展緊密結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后全球旅游業如雨后春筍般的快速發展,旅游業日益成為一個國民經濟的主要和獨立的產業,無論其形式、規模和內容均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出現了不少需要規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決的新問題。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本世紀50—60年代期間,一些旅游發達國家正式提出“旅游法”這一概念,旅游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在旅游發達國家應運而生了,成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體系而又相對獨立的部門法。反觀我國,由于旅游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國法學界仍然沒有一席之地,同時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我認為這是極不正常的,而這也是既學過法律、又在從事旅游教學和科研的我選擇旅游法律作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據加入WTO后,旅游業實行高度開放的政策,通過競爭提高旅游資源的配置的實際,我國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快制定旅游業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我們知道,所謂旅游法,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從廣義而言,指的是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即包含整個旅游法律規范的體系,它既有國內法體系也包括國際旅游公約、條約等國際法規范,也有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范;就狹義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規范旅游行業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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