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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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選擇100-200元繳費檔次的占87.65%,選擇500元繳費檔次的占9.53%,選擇1000元及以上檔次的僅占0.47%,其他幾個繳費檔次的比例占2.35%,表明參保人員更多地選擇低檔次繳費,參保繳費意愿不強。安縣2011-2013年三年城鄉居保待遇發放人數分別為5.44萬人、5.75萬人、6.74萬人,待遇領取人員逐年增加,參保人員結構呈現老齡化趨勢。近三年,全縣城鄉居保養老金發放總額分別為3656.66萬元、3957.44萬元、4697.51萬元;人/月平均養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分別為56.02元、57.36元、58.08元。
二、分析安縣城鄉居保財政補貼的情況
由于參保繳費人員大多選擇低檔次繳費,2013年參保補貼金額不高,僅為544.55萬元。國家對中西部享受城鄉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按55元/月全額撥付基礎養老金,我省從2014年起對年滿60歲人員額外增加基礎養老金5元/月,因此地方財政沒有相應的財政負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過5年的運行,制度本身存在的諸多問題逐步凸顯出來,主要表現在,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大多數人員選擇投保低繳費檔次,造成個人賬戶存儲額普遍偏低,造成養老保障水平不高。按照100元/年繳費檔次計算,繳費滿15年后,每月可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僅約15元。而目前沒有建立起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與繳費檔次掛鉤的合理調整機制,不能有效激勵參保人員選擇更高檔次繳費的積極性,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化,養老金事實上是在不斷地“縮水”之中,不僅難以吸引老百姓參保,更難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二是政策缺乏合理性與公平性。國家已連續10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而城鄉居保從2010年至2013年基礎養老金一直沒有調整,2014年雖然調整增加了5元/月,但是和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幅度沒法比,甚至不如城鄉低保的調整幅度。再者,同為女性,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年滿50周歲就可辦理養老待遇領取手續;而參加城鄉居保的,要年滿60周歲才能領取養老待遇,不夠公平。
三、為進一步推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不斷完善和健康發展,筆者提出以下意見及建議
人只要活在世上,必然時時刻刻面臨著風險。生病、老去、失業等問題我們雖然不可能避免,但是可以通過選擇正確的方式將風險降低,得到最好的保障。而社保的出現就是為了更好的幫助人們解決面對此問題時的困擾。為了能夠更好的利用社保的優勢來服務于自身,居民應當積極的了解社保及新農保的信息,了解保險知識,了解保險涉及的內容及范圍,以此來為以后生活中出現的各種風險做好保障。
2、社保機構應提高服務質量
樹立良好社會形象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是社保改革和進步的動力。只有讓人們充分的體會和意識到社保帶給人們的實際意義,才會有效的提高我國居民的社保參保率。為此,國家及相關機構應當充分的發揮輿論的作用,增強對社保的宣傳力度,可以通過新聞介紹、公益廣告、社會調查問卷等形式進行宣傳,在廣大群眾中普及社保的知識。同時社保機構應當進一步的提高服務的質量,可以從我國相關的制度改革和社會發展需要出發,展開各種各樣的增值服務以及附加值服務,如開展免費體檢、健康咨詢、向客戶提供再就業培訓、就業、信息及教育咨詢,這樣可最直接最有效地提高國民的參保意識。
3、政府加強關于社保及保險意識的教育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改進,推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改善了農村居民的生活狀況。但是從整體上看來,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仍處在起步階段,還存在很多問題。
1.1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農村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農民個人繳納、集體補助和國家扶持,農民收入水平較低,無力承擔過多的社會保障基金,因此,要想提高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必須加大國家的投入力度,增強社會增援力量,滿足農村居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
1.2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缺乏統一規范的法律保障目前廣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混亂,呈現多頭管理。各部門處于各自利益的考慮,部門間工作難以有效協調。一些具體職能的實施上也出現了無法可依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立法層次較低,實施上也呈現不同程度的困難。
2我國農村消費現狀
2.1農村消費總量不斷增加,但是比重逐年下降農村居民消費支出總額呈逐年增長趨勢,但是增速遲緩,遠遠落后于城鎮居民的消費速度,并且農村居民消費總額占總消費額的比重呈逐年降低趨勢。可見,廣大農村的消費潛力還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
2.2結構不合理,層次較低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居民生活條件不斷得到改善。但是,比重依然比較高的食品類、衣著類支出卻顯示出,農村居民消費水平依然落后于城鎮居民消費水平。以北京市居民為例,在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居民的消費數據中看出,城鎮居民食品、衣著、居住類消費支出占消費總額的50%,服務性消費占30%;而農村居民同類消費支出僅占消費總額的60%、28%
3對策與建議
3.1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合理分配社保資金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遠遠不能滿足農村居民的需要,而較低的經濟收入又進一步限制了農村居民參與全民社會保障的步伐。因此,國家必須加強財政投入力度,向農村社會保障支出傾斜,改善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縮小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差距。
3.2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及農村居民醫療保險分為幾個檔次,農村居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主決定繳費檔次,政府會適當給以補助。實際上,政府補助程度極其有限。因此,可以引導當地的大型企業參與到支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來。這些企業既可以直接給予經濟上的支持,也可以通過吸收當地農民,解決當地農民的就業,提高農民的收入。政府還可以對當地企業給予適當的引導,使其投入到當地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項目中來。
3.3建立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監督管理體系當前農村的社會保障工作面臨多頭管理的狀況,因此,必須統一管理,加強協作。同時,建立必要的內、外部監督體系,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督。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農村社會保障基金是一切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建設的基礎,是關鍵。近年來,連連發生的社保基金案件直接摧毀了民眾對社保項目建設的信心。加強社會基金安全監管,確保每一筆基金到位,做到實用,是整個社會的期待。
【關鍵詞】長安區;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
1.引言
長安區地處關中平原腹地,南依秦嶺,從西和南兩個方向環擁西安市區,山、川、原皆俱,總面積1578平方千米,全區轄25個街道,人口103萬。自2002年撤縣設區后,長安區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郭杜、韋曲等10個街道的63個行政村的土地大面積被建設項目相繼征用,長安區有近50%的農民家庭將會出現失地又失業的嚴重社會問題,如何有序的轉化其社會分工,如何處理好其相關社會保障工作并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是我們當下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2.長安區失地農民的現狀分析
2.1 長安區失地農民目前所采取的補償安置辦法
目前長安區失地農民所采取的補償安置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1)貨幣安置:貨幣補償安置是采取較為普遍的一種方式,征地補償費包括兩個部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含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2)招工安置:給予失地農民在附近工廠和企業錄用或優先招工錄用的權力。(3)集中搬遷安置:在地區發展過程中,為征地居民在其他區域集中建房,進行搬遷安置。(4)土地開發安置:開發方有一定的預留地,將這部分預留給失地農民進行耕種,失地農民身份并未改變。
本文主要的研究對象為前三種,即已經改變了原有的社會身份的失地農民。
2.2 長安區失地農民目前補償安置后的就業方式分析
就業方式及就業質量是影響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問題的重點因素,經調查,長安區失地農民在經過補償安置后,通常的就業方式為以下四種,外出打工、進廠務工、自主創業和賦閑在家,其中,賦閑在家的人數過半,“坐吃山空”現象在失地農民中普遍存在。
2.3 長安區失地農民目前社會保障問題的落實情況
在早期的實地補償政策中,多數都體現在直接貨幣形式上,在社會保障領域中,大多數失地農民仍無法享受與市民同樣的待遇,他們成了一個既有別于農民又不同于市民的邊緣群體,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的杜會保障,導致早些年失地農民社保問題成為了一個真空地帶。陜西省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從政策上保障了失地農民社保問題的落實。
3.長安區失地農民安置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3.1 補償方式過于單一,補償款不能合理運用
在上述提出的補償方式中,采用最多的還是一次性貨幣補償,目前長安區的貨幣補償政策規定,按2010年長安區土地統一年產值平均標準為1650元/畝,平均補償倍數為30倍來計算,則土地補償費平均標準為49500元/畝。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開發商的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標準高出政策標準兩成甚至更多,導致很多被征地農民期待被征地,期待因為被征地而一夜奔小康。當巨款從天而降時,即農民一次性取得高額的補償款后,失地農民的就業意愿降低,失地農民在領到土地征占補償款后紛紛蓋起了“豪宅”,但卻從此斷了生路,有的守著“豪宅”已開始為米面發愁,他們的生存現狀令人擔憂。不少村民同時據調查顯示,失地農民不知應如何合理支配使用,未合理利用補償款進行再生產或培訓學習等投資,此種狀況的大量發生對于失地農民的長久生計存在嚴重隱患。
3.2 就業問題不能有效解決,培訓配套亟待完善
長安區撤縣設區后,經濟文教水平等均有明顯上升,據表2顯示,長安區受教育水平已超越了全國農民平均水平較多,但是初中級初中以下者仍占有80%以上,仍然與城鎮居民及社會勞動力中高端需求有較大差異,就業質量無法得到保證。自謀職業實現就業或通過熟人實現就業的占失地農民實現就業總人數的86.5%,是當前失地農民就業的主要途徑,但就業的盲目性、自發性較強。政府安置方面,由于受教育水平受限等原因,安置就業的難度較大,目前陜西省的平均安置比例僅為2.2%左右,對失業狀況的緩解程度過小,
據統計,有70%以上的農民工都有過調換工作的經驗,這主要是由于其工作性質不穩定,工作保障不完善,雇傭關系不規范,收入水平過低,導致農民工心理安全感不高,傾向于通過不斷調換工作來企圖提高就業質量,而這些頻繁更換工作的農民工又將形成摩擦性失業等問題,或者說其屬于失業與半失業狀態。
因此,有效的有針對性的展開對失地農民的技能資格培訓,采取有力措施解決長安區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刻不容緩。
3.3 社會保險體系不夠完善,農民利益無法有效保障
據表3顯示數據所示,目前失地農民對于養老方式的思想轉變已在潛移默化的進行,多數人已經開始為自己的養老尋找出路。但是仍然有超過47%的失地農民認為養老更多的還是應該依賴自身,而非專業的保險保障體系。在此思想下,部分失地農民不期望開發商或政府給予自身社會保險形式的補助,要求取之以貨幣補助形式,而貨幣補助形式的持久性差。因此,社會保障體系的宣傳力度還有待加強,失地農民當中的認可度還有待提升。
4.長安區失地農民生計安排及路徑選擇
4.1 長安區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問題解決途徑
政府必須對失地農民這一時代產物徹底重視起來,認識到不正確處理會給社會帶來的影響。首先,應將征地范圍明確化,建立公開、透明、社會化的征地管理體系,并成立相關監管機制,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降低失地農民的無謂增加。其次,要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使用的具體標準作統一、詳細的規定,并結合當前農村的稅費改革,建立征地費的收支監管機制,把土地補償安置的落實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可操作的軌道。保障失地農民能夠得到合理的失地補償,以保障其有精力進行培訓學習求職等活動。最后,豐富安置補償方式,單純一次性貨幣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存在著較大隱患,應加大就業安置及培訓工作的執行力度,改善執行方式。政府牽頭,動員企業聯合進行失地農民的工作安置問題,可組織進行針對性的訂單培訓,同時,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并給予一定的政策傾向,可適度減免部分稅收。
4.2 長安區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解決途徑
4.2.1 組織就業培訓,提高基本素質
政府應該正確引導失地農民依靠自己勞動,降低對政府或其他企業的依賴性,為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同時,自行組織或調動企業對失地農民進行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失地農民只有接受了有針對性及應用性的,并符合市場導向的“訂單培訓”,才能更好地和市場接軌,從而提升自己在企業的工作地位以及相應的福利待遇。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失地農民的子女教育問題,必須從小對他們進行知識技能的學習,保證適齡兒童的入學率,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與城鎮人口的差別,保證將來更快更好地適應社會工作。
4.2.2 搭建就業平臺,改善就業質量
政府應加強就業引導工作,首先,建立失地(下轉第275頁)(上接第273頁)農民的檔案資料庫,能全面了解失地農民的狀況。其次,鼓勵企業組織針對于失地農民的招聘,改變原來的單純依靠介紹求職、依靠勞務市場奔走求職的老路,提高求職的成功率,可以幫助失地農民建立電子檔案以在就業信息網,拓展他們的就業空間,也可以就地建立供求信息宣傳欄,增強企業與失地農民的互動往來。
4.3 長安區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途徑
4.3.1 建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全面啟動失地農民社保
為了切實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長安區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參照“以土地換保障”等有效辦法,有效建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全面啟動失地農民社保。在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目前長安區繳納社保基金根據各鄉鎮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實際情況確定(每畝最低不低于1萬元),財政部門分別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單獨建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項使用,對16周歲以上的被征地人員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4.3.2 加強社保宣傳力度,介紹普及相關政策
根據表3的數據可以顯示,目前42.20%的失地農民認為農村社保是養老的一個較好的選擇,愿意以較低的投入加入農村社保。但是還是有絕大多數的人更支持養兒防老或者其他自主防老的方式。政府應向失地農民進行適度的宣傳,告知當其土地被征用后,即可參加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除對其參保繳費給予一定補助外,并適當提高其基礎養老金的標準;或采取發放基本生活保障補貼的形式對被征地農民給予基本生活補助。社保體系變化后,繳款方式及相關制度都有一定更改,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介紹普及相關的社保知識,幫助失地農民了解具體政策的變化內容。
參考文獻
[1]/長安區政府官網.
[2]楊勇.中西部城市近郊失地農民就業安置模式研究[D].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3]溫海紅,劉華,劉晶晶,李寧.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分析——基于西安市長安區的調查[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1月第27卷第1期:77-81.
[4]高艷,李華,陸寧.失地農民就業培訓現狀分析及其對策——基于西安曲江新區的調查[J].經濟師,2010(3):23-24.
作者簡介:
曾嘉懿(1985—),陜西山陽人,碩士,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資源管理、區域經濟。
董曉英(1984—),河南開封人,碩士,主要研究方向:旅游管理。
論文關鍵詞:和諧社會 農村社會保障 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為主,以基層社區為依托,由國家、社區、公民群體及個人合作興辦,通過國民收人再分配和個人消費支出集中資金,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向農村社會成員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者、遭受自然災害者、經濟收人低于貧困線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進農村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公平公正”為價值核心,是一種公平公正的社會制度安排,必然要求國家為所有居民提供同等的社會保障并在城鄉之間公平公正地分配教育資源,真正做到社會主義剩余價值民有、民享、民分,為全民人際關系和生產力的gdn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強的保障。然而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大國,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穩定,是實現市場經濟利益均衡機制的需要,同時也對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關鍵作用。
1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現狀
本文從家庭和土地結構、社會結構、制度結構三個方面分析當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現實狀況。
1.1從家庭層面看,現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保障為基礎,以家庭養老為主要形式,但在家庭養老方面,現在家庭獨生子女沒有能力贍養四位老人,使得中國以往的家庭養老難以維持。另一方面現有農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土地產權不完整,土地資源有限以及城市化的發展,使農民的土地越來越少,農民收益越來越低,土地在農民收入來源中的作用逐漸降低,土地不足以成為農民養老的后盾。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征地、退耕還林等經濟和社會政策,使得農民所依賴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傳統保障制度產生了強大的沖擊。
1-2從社會結構來看,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成為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制約因素。我國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一方面保證了絕大多數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離退休職工和城市困難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但對于中國九億農村人口來說始終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社會救濟救助、養老保險、合作醫療未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另一方面,農村社保資金缺乏,農村的實施,集體經濟處于渙散狀態,集體養老的資金難以保障,集體不愿有的甚至沒有足夠資金提供給予補助,而農民個人又無力繳費,致使許多農民不參加社保。
1.3制度不健全,建設緩慢。我國在1992年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但此制度一直沒有真正執行,于1998年被迫暫停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響到千百萬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和生存,也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十六大以后,國家又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張。特別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我國民生目標之一就是要“老有所養”,這為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重新建立提供了新契面。
2國外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研究與啟示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較早,于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制定農村醫療保險法,農村居民的醫療先得以保障。二十年后開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59年日本政府首次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到1960年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并在全國普及,到二十世紀末,日本已經建立起了完全覆蓋農村居民的、比較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真正形成了“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社會保險制度”。
德國的農村社會保障是在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之后進行的。在農村社會保障建立時,德國社會經濟已發展的較好,農業人口較少,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了較好的制度環境。在建立之后的也不斷的進行調整,經歷了從家庭、政府、到立法的發展模式。資金來源主要來自于政府,國家承擔了主要的責任。
新加坡和智利的農村養老保障也很有特點,實行的是完全積累制,強調個人責任,新加坡非常重視家庭養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宣傳與提倡。瑞典、挪威、丹麥、芬蘭四國是當今福利型國家的縮影,但其“高稅費、高福利”的政策讓一般的國家都望塵莫及。
啟示①各國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時,都呈現出先城市后農村的規律,如美國時差為55年,日本時差為30年。②各國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均由低到高、由少數群體向大眾群體演變的過程。③從資源來分為政府出資、政府和個人共同出資、個人出資三種形式。在發達福利國家大多數實行政府出資,實行全民社會保障;而有的國家則認為農民社會保障首先是個人的責任,然后才是國家的責任,如日本就是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而完全個人出資的國家在東西方國家都有。
3對策與建議
3.1資金來源提倡多元化的籌資方式。政府出資的社會養老保險,過高的福利費開支最終導致國家財政不堪重負;個人出資的養老保險對于經濟發展水平一般的國家而言,由于勞動者投保能力不強,造成資金短缺:因此在我國應采取多元化的籌資方式,三種性質的養老資金都存在,并且通過不同方式組合起來,取長補短,形成多元化的籌資方式。
論文關鍵詞:和諧社會 農村社會保障 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為主,以基層社區為依托,由國家、社區、公民群體及個人合作興辦,通過國民收人再分配和個人消費支出集中資金,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向農村社會成員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者、遭受自然災害者、經濟收人低于貧困線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進農村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公平公正”為價值核心,是一種公平公正的社會制度安排,必然要求國家為所有居民提供同等的社會保障并在城鄉之間公平公正地分配教育資源,真正做到社會主義剩余價值民有、民享、民分,為全民人際關系和生產力的gDN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強的保障。然而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大國,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穩定,是實現市場經濟利益均衡機制的需要,同時也對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關鍵作用。
1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現狀
本文從家庭和土地結構、社會結構、制度結構三個方面分析當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現實狀況。
1.1從家庭層面看,現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保障為基礎,以家庭養老為主要形式,但在家庭養老方面,現在家庭獨生子女沒有能力贍養四位老人,使得中國以往的家庭養老難以維持。另一方面現有農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土地產權不完整,土地資源有限以及城市化的發展,使農民的土地越來越少,農民收益越來越低,土地在農民收入來源中的作用逐漸降低,土地不足以成為農民養老的后盾。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征地、退耕還林等經濟和社會政策,使得農民所依賴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傳統保障制度產生了強大的沖擊。
1-2從社會結構來看,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成為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制約因素。我國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一方面保證了絕大多數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離退休職工和城市困難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但對于中國九億農村人口來說始終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社會救濟救助、養老保險、合作醫療未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另一方面,農村社保資金缺乏,農村的實施,集體經濟處于渙散狀態,集體養老的資金難以保障,集體不愿有的甚至沒有足夠資金提供給予補助,而農民個人又無力繳費,致使許多農民不參加社保。
1.3制度不健全,建設緩慢。我國在1992年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但此制度一直沒有真正執行,于1998年被迫暫停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響到千百萬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和生存,也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十六大以后,國家又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張。特別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我國民生目標之一就是要“老有所養”,這為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重新建立提供了新契面。
2國外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研究與啟示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較早,于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制定農村醫療保險法,農村居民的醫療先得以保障。二十年后開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59年日本政府首次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到1960年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并在全國普及,到二十世紀末,日本已經建立起了完全覆蓋農村居民的、比較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真正形成了“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社會保險制度”。
德國的農村社會保障是在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之后進行的。在農村社會保障建立時,德國社會經濟已發展的較好,農業人口較少,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了較好的制度環境。在建立之后的也不斷的進行調整,經歷了從家庭、政府、到立法的發展模式。資金來源主要來自于政府,國家承擔了主要的責任。
新加坡和智利的農村養老保障也很有特點,實行的是完全積累制,強調個人責任,新加坡非常重視家庭養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宣傳與提倡。瑞典、挪威、丹麥、芬蘭四國是當今福利型國家的縮影,但其“高稅費、高福利”的政策讓一般的國家都望塵莫及。
啟示①各國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時,都呈現出先城市后農村的規律,如美國時差為55年,日本時差為30年。②各國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均由低到高、由少數群體向大眾群體演變的過程。③從資源來分為政府出資、政府和個人共同出資、個人出資三種形式。在發達福利國家大多數實行政府出資,實行全民社會保障;而有的國家則認為農民社會保障首先是個人的責任,然后才是國家的責任,如日本就是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而完全個人出資的國家在東西方國家都有。
3對策與建議
3.1資金來源提倡多元化的籌資方式。政府出資的社會養老保險,過高的福利費開支最終導致國家財政不堪重負;個人出資的養老保險對于經濟發展水平一般的國家而言,由于勞動者投保能力不強,造成資金短缺:因此在我國應采取多元化的籌資方式,三種性質的養老資金都存在,并且通過不同方式組合起來,取長補短,形成多元化的籌資方式。
論文摘要:臺州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來,隨著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工業用地的擴張以及大規模的城市化進展,使得大量的農用地非農化,伴隨這一過程產生了失地農民群體。由于土地被征用,失地農民既喪失了擁有土地所帶來的社會保障權利,同時又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失地農民面臨著極大的社會風險。通過被征地農民失地養老保險機制的發展模式研究,探尋運作過程中各職能主體的角色定位和功能發揮的差異和效果,探索成功案例的體制性因素,總結和探索推廣的途徑。
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大量工業區、開發園區建設征地拆遷及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規模加大(雖然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但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將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在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平均分配的基礎上,作為1種生產資料,能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的食品,同時我國現行的農地制度也能為農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土地承載著農民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的雙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不僅意味著農民失去生活來源,而且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其收人主要來源的職業。被征地農民的文化素質低決定了就業安置途徑艱難,同時大多數農民對現金消費的短期化行為導致貨幣補償根本無法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因此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對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保障社會和諧發展,促進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都起著重要作用。
1、國內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
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各地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也各有特色,總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類。
1.1嘉興模式:土地換保障
土地換保障是指在規劃區范圍內的農戶,將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流轉給政府委托的土地置換機構,由土地置換機構為失地農民符合條件的現有家庭成員統一辦理各項社會保障,土地置換機構將根據土地管理部門規定的失地農民的安置費、土地補償費、水利設施費、撤組轉戶費等費用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1. 2南海模式:土地換股權
1992年,廣東省南海市(現為佛山市南海區)在全市范圍內逐步推行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把農民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分攤給農民,實現農民土地權利由自然形態向資本形態的過渡。
1. 3蕪湖模式:農村建設用地入市
該種模式中鄉鎮既是土地流轉的組織者,又作為中介人具體參與到流轉之中,農民按年分紅,分享土地流轉帶來的收益。
1. 4咸嘉模式:留地安置,綜合開發
湖南省長沙市咸嘉湖模式的具體做法,概括起來就是“三集中、三統一”。①集中管理全村土地,統一進行拆遷補償;②集中安置農民住宅,統一進行綜合開發;③集中使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統一安排農民生產生活。小區管委會對征用地塊的土地補償費和勞動力安置費進行集體統籌管理和使用。
2、臺州市失地農民現狀分析
2002一2007年的6a間,浙江省臺州市市區共征用土地6 425 hm2,其中征用的耕地面積為6 428. 4 hm2,占征地總面積的71. 14%,年均征用土地1070.8 hm2,失地農民人數達9. 78萬人次。國家實行土地宏觀調控政策,但臺州市人民政府從經發展角度考慮,對市區用地指標進行政策傾斜,加之市區加大了土地開發整理工作,臺州市區用地指標穩中有升,被征用土地、失地農民人數呈逐年增加之勢,而人均耕地逐年減少,2007年耕地面積僅0. 026 7 hm2/人(表1),失地農民養老社會保障壓力日益增大。
2. 1失地農民基本狀況
為了準確分析臺州市區失地農民的現狀及其影響,作者在3個不同鄉鎮的10個村社隨機抽取300戶農戶進行問卷調查。為確保調查質量和真實了解農戶在土地征用方面的情況,對樣本戶全部采用入戶調查的方法,通過觀察了解農戶的生產生活情況,準確全面反映失地農戶的實際情況。
在調查的樣本戶中,共計1 088人,其中,女性548人,占總數的50.8 %;男性540人,占總數的49.2 %。按被調查農民的學歷劃分,被調查農民小學及以下教育程度的544人,占50%;初中學歷324人,占30. 15 %;高中學歷133人,占12. 22%;職高學歷4人,占0. 37%;中專學歷32人,占2. 94 %;大專及以上教育程度47人,占4.犯%。家庭人口以3 }5人為主,占80. 73 % , 2人及以下家庭占13. 95%;家庭人口5人以上僅占5. 32%。調查對象中有職業技能的人數不多,而且多是駕駛、泥(木)工活等技術含量較低的專業工種。
統計調查資料顯示,接受調查的農戶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小學及以下教育程度的占到被訪問者的50%。該結果明顯受訪問過程中被調查對象選擇的影響。因為臺州市農民在外從商較多,農村青壯年勞力大多已外出,采訪對象多為老人和婦女,這部分人的受教育程度往往較低。也就是說,樣本中所示的受教育程度低并不表明此地區的整體教育程度低。因此,盡管當前總體上農戶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但該次調查受樣本戶選擇方面的影響,農戶整體受教育程度低的問題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大。由于農民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缺乏從事第二、三產業所需的技能,因此很多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仍愿意從事農業生產(表2)。
2. 2失地農民就業情況
在所調查的300戶農戶中,共有勞動力664人,其中無業或失業人員125人,占勞動力總數的19%,他們都是在征地后找不到工作或是沒有找工作的人。其余自己就業的539個勞動力中,自己聯系找到工作的為210人,占勞動力總數的31%;通過親友或其他關系找到工作的為173人,占勞動力總數的26 %;安置就業只有86人,占被調查勞動力人數的13%;而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或者通過電視、報紙的招聘廣告找到工作所占比例非常小,分別為3%和2%。
調查農戶勞動力就業表現出以下特點:①失地農民無業和失業情況較為嚴重。②自謀職業依然是失地農民實現就業的主要途徑。③農民獲得就業信息的主要來源主要是親朋好友或熟人介紹,職業中介機構和宣傳傳媒所發揮的實際作用有限。④受農民文化素質普遍偏低的制約,招工安置對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作用和意義日趨降低。⑤臺州市區土地征用后失地農民的就業面臨著供需脫節的突出矛盾,其未來前景不容樂觀。⑥從就業流向看,第一產業就業的失地農民數量大量減少。在征地后仍然有工作或者找到新工作的農民絕大多數完全脫離土地,離開第一產業從事其他行業的工作。許多農戶有償把未征用的土地交由集體組織統一出租給政府經營,只有不足20%的失地農民仍然在第一產業就業。⑦在第二、三產業就業的失地農民人數增加比較明顯,總量超過80 %,而且仍然表現為不斷增加的趨勢。這部分農民就業適應能力相對較強,他們或者做點小生意,或者從事進人門檻較低的建筑和服務等行業。在二、三產業中,房屋租賃是臺州市區失地農民收人的1個重要來源。臺州市區位于臺州中心城區,作為沿海地區其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發展快速,再加上臺州市區本身經濟發達,吸引了大批外來打工者,形成了大規模的流動人口,這些流動人口需要有落腳之地,所以房屋租賃有長期有效的市場。所以,對于臺州市區的失地農民而言,適應上述市場需要,出租房屋已經成為他們穩定收人的主要來源。
3、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機制
根據浙江省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結合臺州市區實際情況,從以下幾方面創新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長效機制。
3. 1創新失地農民養老參保新模式,實行“即征即保”
對被征地村的農民一律實行“即征即保”。目前失地農民社保按照自愿的原則進行,造成大部分失地農民,尤其是經濟較落后鄉鎮失地農民只顧眼前利益,不自愿辦理社保。但從長遠角度而言,不建立長效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機制,“三農”問題難以解決,今后必會帶來一系列社會穩定問題。同時,要根據各部門的職能分工,制定相關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實保障工作的具體流轉程序。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密切配合,促進“即征即保”工作順利展開。“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會保障部門可不予出具相關證明,國土資源部門也不得辦理被征地村的土地征用手續。
3. 2創新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籌集機制,穩固資金渠道
3. 2. 1政府支出部分計入土地出讓底價,建立財政社保專戶在“即征即保”過程中,政府出資部分要及時進人被征地農民社保基金,確保到位。對目前尚未到位的政府承擔資金,已經超過了規定的應到期限,督促各級政府抓緊在短時間內實現到位。但從臺州市區、浙江省乃至全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情況來看,由于原有操作模式中,政府出資部分往往規定從年度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而各地政府基本沒有提取這筆資金,挪作他用。因此,創新失地農民社會養老資金籌集機制,將政府支出部分計人土地出讓底價,土地拍賣成交后,由國土資源部門代收代繳,直接劃人財政社保專戶,專款滾存使用,這樣就能保證失地農民社會養老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納人征地成本的社保資金標準按一次性補繳金額進行測算。
3.2.2征地補償全面實行區片綜合價,落實被征地農民權益維護責任針對當前工業用地招拍掛后地價大幅上升的新情況,按照群眾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提高征地區片綜合價,并擴大征地區片綜合價覆蓋范圍。適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土地出讓收人的使用必須首先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人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以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提高保障水平。土地補償費視各村集體經濟實力情況,原則上留在村集體,用于支付村集體繳納部分;土地安置補償費除用于支付社保資金個人繳納部分有結余的,再發放到被征地農民手里。
3. 3創新失地農民養老參保新機制,實現公平公正
改變交費方式,采用一次性繳足保障資金做法,堅持當地政府、村(組)集體、農民個人共同出資的籌資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當地政府承擔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列人土地出讓價格內;村組集體和農民個人承擔70 %,分別從土地補償費和征地安置補助費中安排,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選擇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參保人員,尚未繳足村選定年限資金的,村集體和個人應補交繳足,一次性有困難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分期繳納。
摘 要 伴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失地農民的安置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文中通過分析“南海模式”“蕪湖模式”“嘉興模式”等三種失地農民安置保障方法,提出了失地農民保障體系的新探索,著重強調社會保障基金籌集、運營和監管等方面應該注意的問題,從而有效的維護失地農民的相關權益。
關鍵詞 失地農民 權益受損 保障模式
一、失地農民的相關界定
失地農民是指在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由于非農建設需要(農民住宅用地除外)國家依法征收而完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農業用地份額的農民。從法學角度而言,失地農民是指因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財產權利、就業機會的權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以及與土地相關的一系列相關權利的一類特殊法律主體。
從社會分工的一般規律來看,只有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農民自愿離開農業轉向其他產業時才會產生產業結構的變化,但我國目前的農民失地絕大多數不是生產力充分發展基礎上的一種自發選擇,而是在生產力還沒有發展到相當水平時伴隨城市化而導致的農民從農業中的被動退出。
失地農民利益受損一般是指與失去土地前相比,農民在財產、收入、就業、社保等與切身直接相關的利益。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喪失的不僅僅是土地權利,農民的生存權、經濟權、就業權、社會保障權以及政治、文化、受教育權等方面的權利利益,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而失地農民權益受損是指失地農民應該享受的權利和應該獲取的利益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包括經濟權利的漸進式缺失(包括農地流轉中的權利缺失和農地非農化的權利缺失)、政治權利的剝奪性喪失和社會權利的弱化性消失等各個方面,包括附著在土地上的一切權益損失,是一種全方位、綜合性的權益受損。
二、失地農民安置保障典型模式分析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各地根據城市化發展的情況,因地制宜,制定了適合地方情況失地農民安置保障辦法,目前對失地農民比較成功的安置模式主要有“南海保留產權型模式”“蕪湖集中開發型模式”“嘉興土地換保障型模式”等。
1.南海模式
“南海模式”是將轄區農民的土地集中起來,劃分為農業保護區、工業開發區和群眾商住區三部分。在劃分的基礎上實施統一規劃和經營,同時將集體土地和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折價入股,在農民的土地上興辦企業。農民參與按股分紅,農地轉成非農地的級差收益按照比例在集體和農民之間分成。企業租用土地的租金須一次預付一年,作為對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目前除南海外,浙江溫州、廣東順德和東莞、江蘇蘇州和昆山等民營企業和外資發達地區,集體土地出租現象較為普遍。
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承認農戶對土地的收益權,同時也承認農戶對農地轉化為非農用地受益的分配權。這種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將集體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然后統一以土地或廠房出租給企業使用,避免了國家壟斷農地非農化的格局,為農民利用自己的土地推進工業化留下了較大空間。其缺點在于該模式中存在很多與現行法律不相符的地方,集體組織出租非農建設用地不受法律保護。另外股權管理和分配權僅僅限于本社區范圍以內,股份缺乏流動性和靈活性。
2.蕪湖模式
安徽蕪湖市第一個經過國土資源部批準,并在其領導下進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鄉鎮成立建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村集體土地的假設使用方,按照有關程序取得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然后再由土地建設開發公司代表村集體與真正的土地使用方進行談判和協商,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的使用、抵押、轉讓等事宜,使用期滿,土地所有權并不發生轉移;仍舊歸農民所有,只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其優點是土地試用期滿土地仍歸農戶所有,保證了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缺點是有時土地轉讓并不能完全代表農民利益,甚至出現了政府與民爭利的現象。
3.嘉興模式
“嘉興模式”是針對傳統的征地過程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征地范圍廣、農民缺少保障的特點而提出的,也叫做“土地換社保”模式。征地模式可簡單歸結為“三統一”“一分別”。“三統一”是指“政府實施統一征地、統一補償、統一實行農轉非和養老保險”;“一分別”是指根據不同年齡段的失地農民實行分別安置。1998年,嘉興市政府出臺《嘉興市土地征用人員分流辦法》,將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養老、就業、醫療納入城鎮居民社保體系。這一辦法,已被很多地方效仿。“以土地換保障”是指從土地征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種征地模式的基本內容是,政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村集體所有地征為國有土地后,依法給予失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補償,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項用于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這種征地模式,可以較好地彌補貨幣補償和實物補償的缺陷。
三、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新探索
對于現階段來說,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尤其是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具有現實意義。而設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保持可靠的社會保障基金來源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穩健和持續運行的重要保證。中國目前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農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較低,尚不具備建立以個人繳費為主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條件,全部費用由國家承擔也不現實,因此要使失地農民獲得有效的社會保障必須改變一次性貨幣安置為主的做法,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該基金不僅用于現在和以后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對以前被征用地土地的農民也要惠及。
1.社會保障資金籌集
在基金的籌集方面,可借鑒城市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由政府、集體、失地農民個人三方共同出資、合理分擔。農民集體土地被征收,國家必須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依法對被征地者進行補償和對農業人口進行安置。政府出資的部分,一是政府按一定比例進行財政撥款;二是政府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入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三是在行政劃撥土地和有償出讓土地時,按照每平方米不少于某一數額的標準提取資金。集體也應該承擔一部分,當失地農民被動從土地上轉移出來時,農民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也應隨之轉移,即將集體的積累資金或土地補償費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給提供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關。
2.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設計必須考慮基金的投資運營問題,確保未來有足夠的支付能力。社保基金的運營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模式,應實現投資方式多樣化,包括適當涉足實物投資、銀行存款、國債及其他各種債券、股票、投資基金、抵押貸款、外匯、期貨和國際投資等,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充分體現基金的收益性。我國政府可以借鑒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做法,探索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交給實力和信譽良好的商業保險公司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經營,從而避免政府部門自身的運作效率不高,而且可能會出現的腐敗問題,同時免于政府部門管理的基金被迫購買政府債券或以很低的名義利率向虧損的國有企業貸款,從而使風險過分集中。
3.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
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方面,可以按屬地原則建立和管理基金。一是基金實現經辦機構專門管理。經辦機構應具有確認的法律資格和專業管理的法律地位,即具有獨立人格的事業單位法人,這一專門從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存儲和管理的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這樣社會保障基金由專門的機構管理,資金不以現金形式經收益人之手,而是將籌集到的基金轉入所在地銀行,設立基金專戶,實習專項存儲。保證社會保障基金不受其他政府機構的管理和干涉,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還可以把養老保險基金交給實力和信譽不錯的商業保險公司托管,實現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并負責建立以每個村民為所有制的個人賬戶。二是需要盡快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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