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8篇

時間:2023-03-01 1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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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篇1

關鍵詞:貴州彝族;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中圖分類號:J0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52-0062-02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通過某種載體呈現出來的無形性遺產,它與其他文化遺產的顯著區別在于它的無形性。隨著社會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在市場經濟大潮的影響下,大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態度變得冷淡,很多人只是從娛樂、獵奇的角度來看待非物質文化遺產,尤其對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是如此。有關專家明確指出:民間文化的傳承人每分鐘都在逝去,民間文化每一分鐘都在消亡。以貴州為例,貴州地處祖國大西南,經濟文化落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要低于發達地區。在貴州的少數民族中,貴州彝族的人口相對其他少數民族來說比較多,分布在貴州的大部分地區,以畢節市、六盤水市等為主要聚居區,他們長期生活在這片土地上,孕育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彝族先民在漫長的歷史長河里,立足于本民族文化特色,不斷結合外來文化,融會貫通。在與其他民族交流的過程中,創造了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藝術,為我們后人留下了不可多得的瑰寶。其中的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藝術和歷史價值較高,但面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開發和利用。

一、貴州彝族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

貴州彝族作為西部比較大的少數民族,具有豐富的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彝族諸多文化中,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尤為珍貴。彝族的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十分豐富,形式豐富多彩,特別是彝族民間口頭文學,具有語言細膩、情意委婉、寓言深刻、愛憎分明、豐富多彩、優美動人等特點,從各個不同側面和角度反映了彝族人民在各個歷史時期的勞動和生活,表現了他們在各個特殊環境中的思想感情和精神面貌。是千百年來口耳相傳,經歷代代民間藝人和廣大人民群眾不斷創造、豐富、加工、充實和千錘百煉的結晶,使這些民間口頭文學作品日臻完美,具有較高的藝術水平和成就,已成為民間家喻戶曉、老孺皆知、喜聞樂見的民間文學瑰寶,充分顯示了彝族人民高度的口頭創作才能。彝族民間口頭文學種類繁多,有神話、傳說、史詩、民間故事、歌謠等,其中包含不少難得的古代歷史資料。這些珍貴的口頭民間文學資料,其價值是無法估計的。[1]

1.史詩歌謠。貴州彝族歌謠是經彝族人民口頭創作,并歷代流傳下來的。有凄婉悲哀的婚嫁歌、苦情歌;有委婉纏綿的情歌;有反映古代部落戰爭的火把歌;有清新質樸的酒歌;還有風趣活潑的兒童歌謠。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古代彝族先民與自然進行堅忍不拔斗爭的英雄風貌,還可以看到古代社會政治結構、階級關系、宗教禮儀、圖騰崇拜、部落形成、民族交往、壓迫與反抗等,同時看到彝族人民為追求美好的理想而表現出的民族氣質、心理狀態、人格品行、處世準則以及審美觀點等各個方面。

2.神話傳說。在彝族口頭民間文學中,神話傳說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包括大量的創世神話、歷史傳說、民族部落傳說、地方風物傳說、節日習俗及信仰傳說、英雄神話傳說等。在這些說話傳說中,充滿著彝族人民戰勝自然與邪惡的英雄氣概。在善與惡、美與丑的斗爭中,閃耀著彝族人民勇敢和智慧的光芒。這些傳說,不僅具有較高文學價值,而且為研究彝族歷史也提供了寶貴的參考資料。

3.民間故事。民間故事是彝族民間文學中的重要門類之一,在眾多彝族民間民故事中,有的敘述了天地萬物的來源;有的歌頌了勞動人民的善良和聰明;有的則嘲笑了統治者殘暴和愚蠢。根據作品的思想內容和表現手法的不同,彝族民間故事大致可以分為幾類:一是神話故事。神話故事大多與史詩有著密切的聯系,如支格阿龍的故事就來源于彝族史詩俄特依。二是歷史傳說故事。這類傳說故事中的主人公多半實有其人,但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通過對他們的歷史評價和褒貶,往往給他們蒙上了傳奇色彩,對于其中的人物甚至加以神化。彝族民間寓言與動物故事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動物故事往往同時又是寓言。

4.口頭文學。彝族口頭文學是彝族人民長期社會生活實踐的產物,是彝族千百年來生產斗爭經驗的總結,具有非常普遍而深厚的群眾基礎。彝族人民常將它運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起到道德規范和習慣法的作用。因此在貴州彝族地區,遇有婚喪嫁娶、節日聚會、超度祖靈及調解冤家糾紛時,當事人都用口頭文學來表達情意。由于它能概括地揭示事物的真諦,因而對彝族人民的社會生活、思想作風、風俗習慣等影響極深。彝族在長期的生活實踐過程中創造了一種充滿生活情趣、飽含幽默與詼諧的對口詞,一般在婚慶場合和逢年過節時表演,由代表主客雙方的對手組成對說家,各自用夸張的語言、淵博的知識與對方展開舌戰,比智慧、比知識。雙方即興創作,旁征博引,出口成章。其語言流暢,比喻生動,天南地北,古往今來無所不談,既豐富多彩,又富于哲理,在夸張的對話中,用不傷大雅的語言抑制對方,同時顯示自己,起到寓教于樂、溝通情感和增加歡樂氣氛的作用,是彝族口頭文學的一枝奇葩,甚至可以說是彝族古老說唱曲藝的原始雛形。[2]

總之,貴州彝族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彝族歷史文化的載體。例如貴州彝族民歌,它像彝族社會歷史的一面鏡子折射出彝族社會的歷史進程,彝族的《六祖的傳說》、《戈阿婁>>和很有歷史味、民族味、民俗味的盤縣彝族古歌無疑都帶有開天創地、遷徙尋地的史詩色彩。彝族民歌的深刻內容不僅映照出彝族歷史進程社會生活、社會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領域的真實,它還百科全書式地反映出人們的生活方式和狀況行為、道德社會、倫理為人、處事思想、情感社會生活中的種種方面。像彝族民歌中表現人們溫馨情感的《哥哥給妹妹買衣裳》、《送郎送到雞場坪》,體現人性善良孝道的《勸母莫憂愁》、《舅孫論道》、《盤縣彝族古歌》等彝族民歌均承載著彝族社會歷史文化的重要特征。[3]

二、保護措施

1.建立科學的傳承機制。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過去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的要求和結果中可以看出,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與重視。在第一批51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比例僅為30%左右,在第一批226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傳承人總名單中少數民族的比例也只占30%左右。少數民族地區豐厚的非物質文化中有很多潛在的國家級甚至世界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貴州省應該更加關注來自少數民族的項目,對彝族的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等各項工作應該給予特別的幫助。這就需要專家對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深入調查、科學研究與認定,然后再保護、傳播和發展其中優秀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

2.加大搶救力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自上世紀80年代就逐步認識到,隨著全球化的變遷,無形文化比有形文化顯得更加脆弱。因此,在1989年通過關于保護傳統和民間文化的建議案的基礎上,又于1998年制定了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強化了對非物質口頭文化遺產的關注和保護。搶救保護的手段,主要是拉網式普查、搜集、整理,通過文字記錄以及錄音、錄像、拍照和數字化等現代化手段,使其永久保存下來。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了民間文學的搶救工作,編輯出版民間文學三套集成就是其中之一。貴州省相繼編輯出版了彝族民間文學三套集成,對搶救保護優秀彝族的非物質口頭文化遺產做出了重要貢獻。但還應當繼續深入挖掘貴州彝族的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收集整理出版散落于民間的文學故事、詩歌等。對于其中收集到的彝文古籍原件、古籍插圖、民間繪畫、電子數據庫、復印件、手抄,可成立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進行收藏,向世人展示彝族古老文化的獨特魅力。

3.加強對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使之服務于社會,獲取效益。保護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是為了發揮兩個效益,使之服務于現代社會。一方面,我們要繼承優秀的彝族文化傳統,弘揚中華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就是一種資源,能夠產生效益,能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這兩方面是相輔相成、互為促進的。如大方縣的彝族漆器、彝族傳統服飾,還有彝族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戲劇等,本身具有較高的文化藝術價值,我們可以挖掘出其固有的商品屬性,使之產生經濟效益。其二是發展彝族文化旅游。大方縣的奢香博物館,通過電視劇的拍攝向國人展示了貴州彝族文化的魅力,成為旅游勝地。利用文化節慶活動,結合商業經濟活動,既能促進當地的旅游發展,也能擴大地方影響。貴州彝族的火把節已經入選我國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應當大力宣傳,吸引省內外游客參加,這樣才能夠形成產業互動與互補。

參考文獻:

[1]安群英.羅新本,等.彝族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保護與利用[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8,(2).

篇2

一、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先進性”內容

在以物質性音樂文物發現和歷史文獻記錄為依據的中國傳統音樂文化的久遠歷史傳承過程中,豐富地展現出中華民族音樂生活八千余年可知的一系列音樂歷史演進和深厚的非物質性“無形文化”存見事實:所謂遠古的“骨管之樂”,“六代之樂”;先秦的“鐘磐之樂”,“笙竽之樂”;漢魏的“絲竹之樂”,“鼓吹之樂”;隋唐的“箏琶之樂”,“十部之樂”;宋元以來的“弦索之樂”,“戲曲之樂”,“說唱之樂”,“詞曲小唱之樂”,“山歌俚曲之樂”,以及自古以來流傳至今的“古琴之樂”、“僧道之樂”……這些獨特的音樂形式與內容,無不是中華民族文化歷史文明的歷史見證和精神文化象征。雖然她們的原生形貌隨著歷史長河流淌、經無數衍變,至今大多已迷糊不清,但她們通過祖祖輩輩口口相傳的方式和手段,將其優秀內容和形式,以基因、血脈的內涵方式,遺傳和再生到了當代各民族各種類型的傳統音樂類型之中,這不僅僅是中華民族所創與其物質財富并行且同等重要的非物質財富,同時也是世界人類所創與物質財富并行且同等重要的非物質財富,甚至還是影響物質財富不斷更新創造的具有主導性的潛在因素。

中國傳統音樂文化的過去,從一個文化類型側面顯示出中華民族文化的歷史先進性;她的血脈遺留和遺傳,蘊含著幾千年音樂文明的精華,亦為中華民族文化的當代先進性和未來先進性,奠定了不可缺失的“母源文化”基礎和再創造依據。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認為:中國傳統音樂中的代表類型和優秀精華,是一種主宰和影響中華民族現代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以及未來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文化魂魄”。那種認為祖先留給后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所謂當代“先進文化”已格格不入,已成為一種歷史“負擔”和“包袱”,可以漠視其存在的觀點和作為,實質上是對“中華民族母源文化”先進內涵的一種膚淺認知和無知拋棄。

二、正確理解中國傳統音樂的“口頭性”

世界各國和各民族,由于民族性、地域性和社會歷史演進不盡相同,其文化傳統亦不盡相同,他們在音樂文化傳播方式上也自然相應有各自的獨特選擇。中國傳統音樂文化從本質上說是一種人文精神特別突出的文化事象,總體上具有根深蒂固的人民性和民間性。而人民性和民間性,即決定了她的傳播方式要顯現出較為突出的口頭性和非物質性的“無形文化”特征。凡是具備“口頭性和非物質性的無形文化特征”的藝術形式,都必然會選擇與之適應的“口頭文化傳播”方式,這是一種適應性極強的與相關文化類型對應而具有文化生態意義的最佳選擇。

在有音樂文物發現的我國八千余年的音樂歷史傳承過程中,中國傳統音樂的基本型態,從來就是通過“口傳心授”“心領神會”的傳習方式來完成薪火傳遞的;即使是在唐宋之后有了文人音樂家和民間音樂家創造出的諸如“減字譜”、“半字譜”、“工尺譜”、“二四譜”之類樂譜以及其它各種民間樂譜,但這些樂譜依然通通是一些不完全和不細致確定的“框架譜”、“骨干音譜”,它們以其“概括性”形態,潛意識地為廣大使用者、傳承者留下了很多可以即興創造和變異求新的藝術發展空間,因而其傳播方式的藝術本質,仍然具有明顯的“口頭文化傳播”特征。

在提倡保護和發展我國優秀“口頭文化”、“非物質文化”的今天,結束過去錯誤地夸大這一傳播方式“落后性”的時代已經到來,取而代之將是要進一步充分理解和認識它們過去存在時刻的“先進性”:這是中華民族根據自身久遠社會音樂傳統和社會生活機制需要而對應產生的一種傳播方式,正是因為這種傳播方式才可能為傳播者創造即興發揮其藝術個性和特色的空間,才能使廣大受眾群體在千變萬化而出的各種傳統音樂個體類型面前,盡其所需地滿足各自各種不同藝術趣味的需求,同時也才可能形成中華民族傳統藝術類型及種類百花齊放的歷史格局和音樂風格多種多樣的當代現實。

三、做好認識論方面的普及工作

中國傳統音樂,是中國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保護中國傳統音樂遺產及其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征的中國傳統文化,與保護現存所有“有形”物質文化遺產一樣重要。正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無形文化”特征,對其特殊的有代表性的文化品種和文化類型,如不進行特殊重點保護和再創造性發揚光大,這部分財富即可能會在我們眼皮下迅速消失,這就像自然生態中物種滅絕一樣,將是我國乃至是人類精神文明記錄上一個不可挽回的重大失誤。對于此點,可能部分文化管理部門和部分專家學者都早已認識到了,然而我所想要說的是:樹立這一種認識,在當下似乎還不能僅僅停留在少數文化部門負責人和部分專家學者身上,而應當普及于廣大基層群體,因為他們不僅本來就是傳統音樂文化的直接締造者,他們歸根結蒂還是“口頭文化”最直接的傳播者和保護者。

由于現代媒體的多樣化、快速化和各種現代藝術形式的共生共存,歷來就受都市流行文化和上層文化影響的民間基層傳統音樂締造者,在強大的所謂“現代文化”潮流沖擊下,也在身不由已的或下意識地進行著自我文化的拋棄和新潮式文化的“模仿”,面對“土生土長”的本來是由自己創造的口頭文化,反而“自覺形穢”,這不是一種健康的和積極向上的文化生態意識和傾向,這種心態的普遍存在,對當前開展的“保護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工程”工作的開展,亦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我以為認真做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認識論方面的普及和教育工作,在大眾群體中廣泛宣傳包括中國傳統音樂在內的各種“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的母源文化性質,宣傳傳統優秀文化遺產本身固有的繼承性和先進性,形成一個良好的文化生態保護“大社會”環境,也許才是持久和長遠地保護某種非物質性傳統藝術文化的有效方法。

四、強調藝術理論科學的社會考察

當代文化藝術科學理論工作者,擔負著時代賦予的發展先進文化、弘揚傳統優秀文化的崇高使命。從科學理論建設和學術高度來說,我們承擔的“搶救和保護中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工程”是當代文化藝術理論建設領域中最具文化人類學、文化社會學特色的一個項目,而此類項目又因其對象的民間性、民俗性和社會基層性而要求承擔具體項目的科研工作者,必須將“田野作業”(實地調查)、“社會調查”的理論及方法,視為基礎的科研工作并將之作為先導去開展工作,即首先將搶救和保護對象的文化生態環境的研究作為整個項目的研究基礎和出發點。那種長期“不下鄉”、“遠離老百姓傳統音樂生活”的坐在辦公室里、呆在都市科研機關里大談所謂保護、保護方案的做法,或者即便也“下去”走了一趟,但仍是一種走馬觀花似的“參觀感受式”的作法都終因不是廣大基層群眾藝術心聲的切意表達,不是有針對性的某種具體民間音樂生態規律把握,因而并無多少先進性可言。這也是當代傳統文化藝術研究領域中最不可取的作法之一。

事實上這還不僅僅是“搶救和保護”主題如此,即便是一般傳統文化科研項目,這種作法亦因缺少第一手資料發現和掌握,也很難體現出一種創新性精神。因此,對整個文化藝術管理和文化藝術理論研究領域主題而言,管理人員和科研人員,面對實際、進入實際、以實際文化藝術生活環境內容及其體驗和觀察結果作為政策制定、科研工作的起步,即成為傳統文化藝術管理階層、民間文化藝術理論科研隊伍體現其先進性的奠基工程。在傳統的、民間的文化藝術理論建設中,在對民間文化藝術的保護管理工作中,是否強調實地考察和社會調查工作環節的重要性,是否堅持理論聯系實踐的科學求實作風,當是這一文化藝術保護工程實施者和研究者是否真正代表廣大群眾利益、是否具備“先進文化代表”特征的試金石。

五、實是求是樹立先進而嚴謹的文化生態保護形象

開展和實施“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搶救工程,一定要貫徹“十六大”報告中所論科學處理好“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關系的精神。作為“文化事業”,被保護和被搶救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需要相關部門將之作為民族文化事業根基性的重點項目投入相當人力和財力去進行科學維護;作為“文化事業”,被保護和被搶救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往往又因其文化類型和文化內涵方面的獨特性和深邃性而可能被作為一種私有的、特殊的文化產業類型,使之作為“品牌”、“商標”來進行虛假設計包裝,去直接為個人和小集體獲取某些經濟效益。例如,眾所周知的云南麗江地區個別人物和所建“古樂會”將外地傳入由多民族共同保存和發展起來的“洞經音樂”充為某一個民族的所謂“古樂”,明明是地地道道的一種打著“文化”和“學術”招牌來謀取個人私利的炒作行為,還在那里標榜自己在進行所謂“保護”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做法,即屬此類典型表現。

篇3

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文化傳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和民間美術;

(三)傳統禮儀、節慶、慶典以及競技、游戲等民俗活動;

(四)傳統手工藝技能;

(五)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六)與第(一)、(二)、(三)、(四)、(五)項相關的資料、實物和場所;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建設、規劃、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

第七條鼓勵、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第八條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可以公布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對經過科學認定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根據所屬級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措施,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分別經省、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及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核定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瀕危名單。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前款規定的搶救性保護包括,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工作、生活條件的改善,對其技藝的記錄、整理和傳承以及對珍貴、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繕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前款標志說明,應當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名稱、級別、保護范圍、簡介、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存形態較完整、特色鮮明,有行之有效的傳承措施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授予相應稱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體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銷相應稱號。

第十六條建立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傳承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前,應當進行公示,征求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的意見。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后,應當于十五日內予以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建立檔案。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二)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有掌握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表現形態或者技藝的傳承人,并對該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開研究;

(二)以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并堅持開展相關活動;

(三)保存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或者代表性實物。

第二十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并取得報酬;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資助。

第二十一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傳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

(三)依法開展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稱號。

獲得杰出傳承人稱號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

(二)給予適當的資助;

(三)促進相關的交流;

(四)開展相應的宣傳;

(五)其他形式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進行評估,喪失命名條件的,由命名機關撤銷其命名。

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的評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時,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合理作價,并可以向所有者頒發證書。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托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對捐贈者,應當給予獎勵,并頒發捐贈證書;對委托者,應當注明委托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和姓名。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場所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開發具有民間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拓展民間民俗文化旅游服務。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濫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量開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礦產。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賣。

第二十七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確定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及知悉范圍,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納入保密范圍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傳播、傳授和轉讓。

第二十八條任何團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觀、考察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和工作開展情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下列項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研究;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收購;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鼓勵通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專門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捐贈資金或者實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將本地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教育內容,因地制宜地開展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

第三十二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條件的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由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措施,導致滅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未妥善保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損壞、被竊或者遺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篇4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空間;分級保護;西安秦腔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ity development, t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more and more small.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survival space also includes its development, heritage and performance space protection. Taking Xi'an Shanxi opera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as an example, presents the hierarchical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space, realize non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cultural space integrity protection.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classification; Xi'an Shanxi opera

中圖分類號:J89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是構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的重要內容。[1]由于一切現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處在與自然、現實、歷史的互動中,不斷發生變化和創新,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空間應包含遺產生存、發展以及傳承的空間,對文化空間的保護就是對其存在、發展、傳承與表現空間的保護。秦腔是我國最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006年,經國務院批準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秦腔作為我國最古老的劇種之一,形成于秦,精進于漢,昌明于康,完整于元,成熟于明,廣播于清,經歷了復雜的衍變過程,其文化空間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與創新。本文通過分析目前秦腔在西安的文化空間,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空間的分級保護,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空間的保護,即實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保護、發展與傳承。

2 秦腔在西安的文化空間

2.1 秦腔與農貿集市

秦腔原本就是露天曠野土臺上、農貿集市上的環境產物。關中農村定期舉辦的農貿集市中,秦腔是廣大農民最喜愛的娛樂形式。有了秦腔,農民生活便有了樂趣,高興了,聽“快板”,痛苦了,聽“慢板”,也借此表達自己的喜怒哀樂、愛恨情仇的情感。集市上的小小的秦腔露天舞臺滿足了農民的精神需要,豐富了廣大農民的精神生活。

3.2 秦腔與紅白喪喜

陜西關中地區,一般年齡大的老人過世,家境好點的,都要請秦腔戲班子唱大戲,謂之“喜喪”。每當村里過紅白喪喜之事,或者是嬰兒滿月、老人作壽,是必然要包一臺秦腔的,“生的喜悅用秦腔迎接,而送葬也要以秦腔致哀”。[2]正如賈平凹所說,幾乎每個關中農民都是由秦腔迎到世間,又由秦腔送他們離開人間,秦腔已經成為他們人生的盛大典禮的象征。可見秦腔在關中人生命中有著不可取代的地位。人們借以秦腔表達喜怒哀樂的情懷的同時也從秦腔劇目所宣揚的“仁義理智信”中受到感染。

3.3 農村的自樂班

關中各個縣,甚至村里有共同愛好、喜愛秦腔的人形成的自己的一個業余的團體,在關中叫作自樂班。通常由一兩個人發起,慢慢形成一個小團體,是關中自娛自樂的一種重要形式。幾個人,不需要舞臺燈光,伴著幾件簡單的樂器便可演繹人間悲歡。秦腔在農村比較盛行,每個縣、每個村都有很多自樂班,

3.4城墻根下的自樂班

秦腔是平民化的戲曲,也是城墻根、街頭巷尾的戲曲,在西安的城墻根或是公園,有自發聚集形成的秦腔表演的活動圈子。會有幾個能拉板胡、會敲板鼓的人,湊在一起,敲打拉唱,于是搭起一個秦腔舞臺。圍觀的男女老少,此時兼有唱與觀的雙重身份,能唱的隨心去唱,不能唱的鼓掌助興。現在城墻根下的自樂班多了進城務工的農民,秦腔作為他們喜歡、熟悉的娛樂方式用于排遣內心的空虛、寂寞。城墻根下的自樂班是秦腔在城市中保護和傳承的文化空間。

3.5 陜西戲曲研究院的“西安天天有秦腔”演出活動

歷史上,秦腔曾經輝煌而持久地占有過中心城市的舞臺,近十幾年,卻更多的是在山鄉農村尋求生存空間,城市留給秦腔的空間越來越小。為了重新振興秦腔在城市中的地位,2007年10月,陜西省戲曲研究院推出“西安天天有秦腔”的演出活動,不斷創新,推出有關現實題材的秦腔劇目,提高演出質量的基礎上,堅持低票價面向觀眾,并且每場給農民工免費贈票,重新喚醒城市人民對秦腔的喜愛與關注。“西安天天有秦腔”演出活動,充分考慮西安人口整體收入水平,使秦腔在城市得以更廣泛的傳播和發展,為城市大眾的秦腔提供了展示舞臺和生存空間。

3.6 易俗社劇場

易俗社是我國現存最早的室內新式劇場之一,原為清末民初修建的一座專供達官顯貴聽秦腔的室內劇場,被譽為“世界三大古老劇社之一”,先后被確為西安市、陜西省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了保護秦腔這項日漸衰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近幾年,對易俗社進行了修舊如舊的修繕工程。修繕后的劇場給人一種時空倒流的錯覺:青磚地面,實體八仙桌、欄桿、木椅、吊燈均古色古香;中國傳統的重花門、梁坊斗拱組合的傳統臺口,內部采用全套實木定制家具;身穿中國傳統服裝的服務人員懷舊、古樸、韻味十足,使人仿佛回到了上世紀20年代的茶座劇場,回到了戲曲演出的極盛時代。在社會大發展、大變革的趨勢中,為了讓秦腔適應時代的發展,易俗社劇場意在打造“生活化、娛樂化、城市化、年輕化”的“高端秦腔”,不僅滿足本地觀眾的需求,又可以對外展示秦腔的新形象。

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特定的文化空間的存在而存在,文化空間創造和保護的核心是營造文化群體對非物質文化的認同感和歷史感,因此,除了遺產“原生態”文化空間,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改變,一切能賦予文化認同感和歷史感的空間均作為遺產的文化空間進行保護和發展。[3]

篇5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服務

現代化的社會發展,意味著傳統文化的回歸,同時也會增強我國的文化軟實力。促使我國在世界舞臺上文化大國的地位的進一步穩固和提高。然而,信息化的時代也應該讓人們意識到,人們正在面臨著新的挑戰:現代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基礎越來越脆弱,高科技的飛速發展對它起到了消解的作用,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破壞。建設性的破壞都容易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危害。因此,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證面臨著巨大的挑戰與威脅。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定義為:“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我國國務院《關于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中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依照上述兩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關于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應該體現公共文化服務精神

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可以被稱為無形遺產。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于傳統概念上的文化遺產,因此,對于它的保護工作也具有獨特的意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最明顯的特征是它的“非物質性”。立足于這個特征,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應該注意一下幾個方面:首先,對于現有的技藝主角和培養具有專業技巧的繼承者的保護;其次,以現代化開發的地區為基礎,搶救、描寫以及轉移相應的文化形式;最后,改變和創新當前的局部環境,或者再造遺產所處的環境。《公約》中包含的“保護”的含義是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句和振興。”這個解釋已經明確表明了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的任務以及想要實現的目標。保護不僅僅是傳統概念中的保護,而是包括保存、研究、弘揚等方式的復興文化的一項工作,是對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復興,從而創造出新的生命力。

這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的初衷。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包含的對象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并且內涵豐富,因此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需要考慮到不同種類的文化形態。例如,某研究者提出保護傳統工藝的觀點,那么最關鍵的環節應該是提高廣大人民的文化素養,以及消費意識。同時應該大力的宣傳對傳統工藝操作過程的重視、了解與興趣;保護民俗活動,最關鍵的環節是需要在社區內營造一種交流與溝通文化的環境,促使民俗活動可以逐漸地融入到現代化城市文化建設中的重要元素之一;然而地域文化氣息濃厚的民間藝術活動的保護,本質上在保護特殊文化群體獨特的生存方式。在此過程中個,應該注意將民間藝術活動的中心因素添加到新型的文化建設工作與傳播文化的過程匯總。以此創造出與現代化文化相融的民俗文化活動,從某種意義上,這也算具有積極作用的保護。總之,立足于文化的發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現代公共文化服務建設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具有前瞻性的文化建設觀念,超越了人們對非物質遺產保護的一般性的理解。公共文化服務系統應該是具有多種層次和形態,并且能夠促進不同文化群體發展自身獨特性、豐富文化工作的共同體。只有這樣,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才有把握從困境中走出來,更有效地發展。

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工作結合在一起,對傳統文化的保護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人們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純地理解為使文化遺產持續存在,那么保護的結果也只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逐漸衰落,甚至消亡。傳統工藝的保護要從重建傳統文化消費需要入手,培養公眾的文化素養,通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建設來實現。如果把傳統手工藝技能的傳承從個別傳承人轉向對社會公眾的展示、欣賞和參與性的制作活動,變成娛樂、旅游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有機部分,逐步納入對青少年的教育內容,就有可能逐漸培養和復蘇人們對傳統手工技能的欣賞的意識與鑒別力。有了這樣一個公眾基礎,才會培育出對真正有價值的傳統工藝的接受、消費市場,傳統工藝的保護才有可能具有活力和發展空間,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當代公共文化產品。

三、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作為我國現階段文化發展與建設的主要工作之一,同時也是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在建設公共文化服務系統中,應該采用一種觀念或模式來更新和創造整體的社會文化。因此,應該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公共文化服務相結合,堅持文化建設的理念,保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持續的生命力。

參考文獻

[1]崔艷峰.非物質文化遺產公法與私法保護的契合[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02).

篇6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權

在目前追求文化精神的現代社會中,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完善的立法體系不僅是時代的要求,也增加了我國的軟實力,維護了我國的民族尊嚴。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保護的體系構建,法學界及社會相關人士有著不同的見解。筆者認為應當順應我國的基本國情,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以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法律為基礎,量身定制一套能夠有效起到保護作用的法律體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一)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益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對傳承人的權益保護主要在精神權益和物質權益兩方面。首先,傳承人的精神權益是指不受污蔑、精神上的不受冒犯等等,這些精神權益不僅僅代表著傳承人強烈的民族榮譽感和歸屬感,對傳承人物質權益的實現也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其次,傳承人的物質利益因為現代科技力量的強大,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受帶了大量的復制、收集、濫用。因為法律保護的欠缺,致使我們面對這樣無償的使用甚至牟利無法拿出有力的法律手段捍衛自身的權利,只能通過外交方式解決。

(二)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

正所謂傳內不傳外,在過去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僅限于家族內部間流傳,一些古老的技藝漸漸成為了一家人的生活經濟來源。但是隨著社會商業化的發展,若依舊以家族流傳文化愛好作為主要傳承方式,難免會偏離時展。所以為了避免我國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陷入后繼無人的尷尬境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時刻需要新的動力以及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內容

在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展開,第一,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即版權,是對文學、科學作品作者精神上和經濟上的權利保護,更傾向于作品表現方式的保護。但是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其外在體現的多是精神層面的內容,而且文化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就這與著作權的要保護形式產生了一定的偏差,使由著作權手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了困境。例如,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剪紙技藝已經家喻戶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不是我們欣賞的剪紙作品,而是傳承人的技術以及精神信仰,但是它無法作為法律客體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所以從這一例子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還有待完善。

第二,商標權保護。商標對產品的保護時間可以通過續展而持續存在,并且主體既可以個人、團體,也可以是法人。所以這兩個特點決定了商標權可以用作傳統文化識別的保護,其保護主要有兩種方法,其一是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標志、字符、文字等等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其二是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產生的產品可以進行商品商標注冊,具有獨特性的文化服務也可以注冊服務商標。此外一些可以代表傳統工藝技術的招牌也可以成為標志,進行商標申請,以便后續更好地保護傳統文化。

(二)藏醫藥的商標權保護現狀

藏醫藥學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大量的臨床療效,是我國傳統醫藥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因為科技的不斷前進,傳統藏醫藥學文化面臨著文獻損毀、技術無法傳承等嚴峻問題,其中關于藏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我國在未來的全球化發展中能否保有一定的地位,能否爭取更有利的科學社會資源,還要依靠自主創新、知識產權的力量。因此藏醫藥學如何在知識產權方面得到更有效地保護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藏醫藥中,那曲的冬蟲夏草可謂是極具代表性的一種藥材原料,已經成為各民族人民都十分認可的良藥。那曲冬蟲夏草名聲大噪帶來的是藏藥產品的好信譽,成為藏藥產品質量可靠的標簽,并且為當地藏族人民帶來了豐厚的經濟收益。這一例子很好地說明了商標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展中起到的良好推動作用。因為在商標權的保護中只要滿足可識別性這一個條件即可,其不受文字、顏色、圖形、聲音、時間等條件的限制。但是在這一事例中,藏醫藥在形成了商品化狀態后才發揮了商標權的作用,商標權使藏藥產品得到了保護,藏醫藥知識卻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因此僅僅依靠知識產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是不完整的,我們還需尋找其他保護之道。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建議

為了彌補知識產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缺陷,完善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筆者有如下建議。

第一,規范知識產權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及客體。對相關的主客體給予明確界定,不用再多加考慮其是否屬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有利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及時搶救、保護、發展。第二,完善我國現有知識產權體系。為了全面、長久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如在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律法內容中加強對傳統識別標志的保護,避免遭到其他人惡性搶注。第三,筆者建議成立特別法以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因為我國目前知識產權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無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到全方面的妥善維護,所以可以在某些方面,如民間藝術文化作品、歷史科技等,針對其特點及發展前景有針對性地制定特別法進行保護。并且在此基礎上,構建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有效協調各個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的空隙或部分交叉點。

綜上所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如果僅僅依靠著作權法、商標法等個別法律的零散規定o法從根源上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保護,因此制定專門法律法規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必要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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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化;保護;

中途分類號:J0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04-0094-02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特殊的文化遺產,相比于文化遺產有著較大程度的區別。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自身獨特的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難以捉摸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質性和載體的活態流變性,也因此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帶來一定程度的阻礙。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存的保護方法從總體上來說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而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化保護的提出,有利于彰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強化物質的載體、規范保護過程、擴大接受的范圍以及增強保障的真實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言,檔案保護是在新型保護領域上的探索,而對于檔案學來講,也給檔案理論以及檔案事業帶來全新的挑戰。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其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業品和文化場所;是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總而言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等。其自身具有的特點如下。

(一)社會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性是指非物質自始至終都不可能脫離人類社會,起自身的形成過程到以后的存在以及傳承都是在人類社會的基礎上加以實現,因而能夠從某些方面體現出人類社會的創造力和人的主觀能動性。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很大程度上以來人們的各項實踐活動,它起源于人們的生活,并扎根于人們的活動中進而不斷發展,最終才有了各民族所獨有的民族文化。因而,文化的社會性也決定了非物質文化也具有社會性。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性有其獨特的一面。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成主體是多種多樣的,但主體成分無論是群體還是個人,都是社會的產物;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成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人們生活的時代背景、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此外,非物質文化的形成也與當地的環境因素息息相關,例如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以及當地的的地形、氣候、人文環境等。另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交流等都離不開人的作用,傳統的手工工藝需要一代代的延續,表演技巧的傳承需要人們言傳身教,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一旦離開傳承的主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過程將會發生破壞。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保護方式、保護手段等都是以人為媒介來進行選擇,人們的強烈保護意識將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長久發展。

(二)歷史性。非物質文化遺產被比喻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其中所蘊含的豐富歷史信息以及存在的價值顯而易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成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其本身包含著政治、經濟、文化、人文等歷史信息,更是歷代傳承者智慧的結晶。從不同方面反應著人們的感情、思想、信仰以及審美、價值觀。例如戲曲藝術的形成是經過表演者一次又一次的實踐,一次又一次的觀摩改進,從每個細節入手直到整體的完美表演,無處不凝聚著表演者的智慧以及心血。人們對戲曲藝術的研究不僅僅局限在舞臺上的表演,而且還要研究它的起源、興起和演變、發展的過程。被譽為“百戲之祖,百戲之師”的昆曲是我國現存的最古老的的劇種之一,它起源于明代,經歷了六百多年的歷史沉淀依然吸引著廣大愛好者。

(三)地域性。世界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各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等都因其所處地域的不同而具有著不同程度的差異。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明顯的地域性,深刻影響著本地域的文化,同時地域性的存在也與當地的經濟狀況、地理環境、人文環境等息息相關。

(四)多元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元性主要體現在存在形態上。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統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種多樣的存在形態貫穿于人們的生活生產活動中,清晰的展現著人們的生存狀況。

(五)價值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地區、不同的社會,其本身所蘊含的價值都是不可估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成,其目的在于促進人們活動的開展,表達出人們的某種情感、信仰等。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將會較大程度的帶動當地旅游經濟的發展。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化保護概述及其原則

通過實施保護可以使得物質文化遺產和檔案工作得以聯系。檔案化,是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從無形到有形的重要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到促進作用。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化保護作為一種系統性的保護方法,就是講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檔案納入檔案管理范圍,以檔案管理的系統要求來對其實施保護,以此來達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及傳承的目的。其遵循的原則如下。

(一)遵循分類、依項建檔的原則。以項為大類進行建檔,即每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項。切忌分項不清,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項復雜性,在分項過程中很難做到分項的準確無誤。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檔和整理又是一項極具科學性的工作,其中,堅持系統的有序化則是此過程的重中之重。堅持系統有序原則,即對較為散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當安進行系統的、科學的、有效的整理。如果分類立項,建檔的不合理將很大程度上阻礙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建立。

(二)遵循分級建檔的原則。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級保護的制度,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這里的“分級”即是在價值和管理層次的劃分。我國依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的人文價值大小,將其分為四個級別。并根據不同的等級進行相應的有效的管理。可參考國家文物的“多級保護制度,依據遺產名錄級別,劃分檔案管理的價值級別,以便于系統性的管理以及重點保護。

(三)遵循搶救性原則。由于我國地域遼闊,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工作面臨嚴重的考驗,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每一時刻都可能面臨消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檔要緊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步伐,盡可能做到搶救一項建立一項,保證檔案情況的真實、完整。

三、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是值得人們深究的話題。如何使其完好的保存下去,更應該作為一項重要的任務執行下去,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化保護作為一種新型保護方式有利于非物質文化的發展,應作為保護任務的重中之重。

參考文獻:

【1】儲蕾.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化保護理論初探[J].湖北檔案.2011, (4):92-93.

篇8

1、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信息資源,也是歷史的真實見證。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可持續的經濟、文化全面協調發展意義重大。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狀況受到了比較大的沖擊,所以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是刻不容緩。

2、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系國家統一的基礎。保護和利用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3、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體現。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的基本依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4、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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