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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個人所得稅法,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從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發展的歷史來看,分類所得稅制較早實行,以后在部分國家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部分國家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其中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的一些國家又進一步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實行的所得稅制,它反映了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是一種較好的所得稅制。在我國,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鑒于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稅收征管難度較大,手段相對落后,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選擇嚴格意義上的混合所得稅制亦有實施上的困難,所以,只能采用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即混合所得稅制。即在繼續普遍推行源泉扣繳的基礎上,平時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偶然所得等仍按比例稅率分類征收,年終不再要求申報;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收入等其他一切所得實行綜合申報,統一進行費用扣除,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收。稅務部門具有審核權,應把綜合征收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對于納稅人綜合計稅部分平時被代扣代繳的稅款,應允許從其年終匯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扣,多退少補。在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的過程中,應當逐漸減少分類征收項目,擴大綜合征收的范圍(如將偶然所得并入),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二、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適當擴大居民范圍
1、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來看,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對收入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這種選擇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對于征稅所得項目,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正面列舉。從稅收實踐來看,這種列舉法使得某些可觀的收入(如股票轉讓所得)難以劃入征稅范圍。并且,對某些所得,如職工獲得的實物、有價證券等收入,機關單位自有資金發放的補貼、津貼等,是否應劃入征稅范圍存在不同認識。這不僅缺乏公平性,也易導致征納雙方的矛盾。
2、適當擴大居民范圍。在居民納稅人的認定上,我國目前采用的是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對于后者,由現在的1年更改為183天更為適宜,即規定凡一個納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國稅法上的居民。應當看到,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采用183天(或6個月)標準。并且,從我國自1983年至今與60多個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來看,其中絕大多數也都以183天作為劃分居民與非居民的時間標準。改為采用183天標準不僅會使我國稅法與國際通行做法及我國所簽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協調一致,也將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我國居民管轄權的范圍。
三、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
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計費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已婚未婚、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稅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改革的重點是綜合計征稅收部分,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其一,應當合理體現贍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這會帶來稅收負擔的不公。如甲、乙兩人的月薪相同,甲為單身,而乙家有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父母及下崗的妻子和幼兒,兩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顯然不同,如對他們進行同樣的費用扣除就會有違稅負公平原則。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允許納稅人就其贍養人口的多少每人扣除一定數額的生計費用。這一數額可以是一份個人免征額。考慮到我國的人口政策,應當將受扶養子女的扣除份額限定為一份。
其二,應當允許扣除特別的費用支出。在此方面,我國已明確個人慈善捐款未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扣除,但這遠遠不夠。在現實生活中,一部分人會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面臨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意外事故或被盜造成的損失、再就業的培訓費、請人照料家中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費用等。近年來,我國住房、教育、醫療等改革措施相繼出臺,使個人的支出因素大大增加,如住房貸款利息、巨額醫療費用、高昂的子女學費等。上述支出無疑會減少可供納稅人自由支配的收入,削弱其納稅能力。因此,允許扣除這些費用支出,才能實現稅負公平的目的。
四、要進一步擴大稅基,調整稅率結構
1、進一步擴大稅基。擴大稅基,實際上就是開辟新稅源,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同以前相比雖然擴大了稅基,但還不夠,應根據經濟生活的發展,進一步擴大稅基,其措施一是應根據新情況增加一些新的應稅所得,如農業生產經營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費用扣除,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費用扣除可適當降低;三是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
2、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為使我國的稅率結構更好地體現公平性、效率性,必須對工資、薪金所得進行適當的調整。轉換為混合所得稅制后,可以沿用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應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一般以5至6級為宜;還應適當降低稅率,尤其是邊際稅率。在確定稅率時,應當考慮到與企業所得稅的結合,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按大致相同的稅率征稅,從制度上盡可能地防范避稅行為的發生。在調整稅率結構的同時,還要注意通貨膨脹的影響,可以借鑒美國采用的指數化方法,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力度更能與人們的可使用收入相符。
五、強化稅收征管
(1)改以源泉扣除為主的納稅制度為以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目前各國在所得稅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課征法和申報納稅法。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取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比較薄弱,自行申報納稅的觀念尚未普遍形成,實行以代扣代繳為主的稅款征收方式比較切合實際。但根據國際慣例,從培養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稅為主的納稅制度為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另外,要實行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為了加強稅源控制,堵塞稅收漏洞,可以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所謂稅務號碼制度,實際上就是“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并終生不變,個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稅務號碼下,通過銀行帳戶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以供稅務機關查詢并作為征稅的依據。新晨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實際稅負
中圖分類號: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2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4-77-03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稅種,是以個人的所得多少作為負擔稅收能力的標準。個人所得稅一般按照納稅人的實際收入總額征稅,采用累進稅率,體現所得稅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從1980年開始實施以來,經歷了多次調整,多次提高工資、薪金的扣除額,主要目的是為了減輕居民的稅收負擔,其中,2006年規定免征額為1600元,2008年免征額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就是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薪階層的免征額從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個人所得稅法還將工薪所得稅率由原來的9級累進稅率改為7級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由原來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使絕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納稅人在享受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同時進一步減輕稅負。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以下的納稅人平均降幅約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發展,納稅期限也由7天改為15天,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從而減輕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
二、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已經有30多年的時間,雖然時間不是很長,但是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稅務部門征管力度的加強,使得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速度非常快, 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基數小,所以在稅制結構中所占份額也小。表1描述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水平。
為了便于分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下面圖1是稅收收入增長率Y和個人所得稅增長率X的趨勢圖;圖2是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比重的變化趨勢圖。
通過圖1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呈現出前高后低的趨勢。2005年以前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大大高于稅收收入增長水平,由于1994年稅制改革的影響,1995年個人所得稅的增加額達到了80.88%,比稅收收入的增加額高出60多個百分點;2005年以后個人所得稅增長率略低于稅收收入的增長率,但兩者的變化趨勢基本相同;到2011年由于實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使個人所得稅的增長率又略高于稅收收入的增長率。
通過圖2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呈現出先增后降的趨勢,1994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只為1.42%,稅制改革以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漸增加,2005年增加到7.28%,隨后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開始下降,到2011年由于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又開始呈現上升的趨勢。
三、個人所得稅調整前后工薪階層稅負的比較
由于工薪所得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來源,所以首先分析一下個人所得稅改革前后工薪所得的實際負擔率。實際負擔率,是指征稅額與其征稅對象實際數額的比例,是衡量納稅人實際稅負的主要標志,用公式表示為:
實際負擔率=征稅額/實際數額
個稅修改前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額=(每月收入額-2000)*使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修改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使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修改前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如下表2、表3。
通過表4可以看出,此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確實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稅收負擔:
1.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體沒有影響,而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體將不涉及個稅,這意味著我國將有約6000萬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500—38500元的中等收入群體實際稅負明顯的降低,比如月工資、薪金為5000元左右的修改前稅收負擔率為6.5,修改后為0.9,降了7倍還多。
3.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8500以上的我們看成是高收入群體,通過表1可以看出,高收入群體的實際稅負增加了,但是增加幅度不是很大,如月工資、薪金在58500元的納稅人,個稅修改前稅收負擔率為23.21,修改后為23.5,雖然只提高了0.29,但足以表明,此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目的是減輕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稅負,使收入低的人少納稅、收入高的人多納稅。
四、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下不同分類所得的實際負擔率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來源比較多,這就使來源比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時享受各項收入的費用抵扣額,而收入來源單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項費用抵扣額,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納稅,收入低的人多納稅的極其不公平現象。表5給出了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外的其他收入來源的實際負擔率。
通過表5可以看出,我國的實際負擔率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1. 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股息利息紅利偶然所得大于5000元時,實際負擔率是固定不變的,這顯然沒有實現高收入者多納稅的理念。
日期:1980-12-14
執行日期:1980-12-14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國務院批準)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三百六十五日的個人。在納稅年度內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項納稅年度指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但未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匯到中國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從中國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納稅。
第四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所得,其范圍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從事工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等所得。
前項獎金,不包括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安裝、制圖、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投稿、翻譯、書畫、雕刻、電影、戲劇、音樂、舞蹈、雜技、曲藝、體育、技術業務等項勞務的所得。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提供、轉讓專利權、版權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項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和投資的股息、紅利所得。
五、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機器設備、機動車船及其它財產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項所得以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都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納稅:
一、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提供勞務的所得。但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九十日的個人,從中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報酬,免予征稅。
二、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但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城鄉合作組織分得的股息、紅利,免予征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機關派往國外工作人員取得的報酬。
四、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和出租中國境內財產的租金以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
第六條 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規定的各項應納稅所得,應當分別計算納稅。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如有實物或有價證券,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市場價格折算金額。
第八條 稅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說的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是指個人在科學、技術、文化方面有發明創造的成果,由中國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組織發給的獎金。
第九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在中國的國家銀行、信用社儲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幣和外國貨幣儲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國家銀行委托其它銀行代辦儲蓄存款的利息。
對個人在中國各地建設(投資)公司的投資,不分紅利,其股息不高于國家銀行、信用社儲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稅。
第十條 稅法第四條第七項所說的各國政府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員薪金所得,是指各國駐華使館外交官、領事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的薪金所得。
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的薪金所得的免稅,應當以該國對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內的其他人員給予同等待遇為限。
第十一條 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應當就收入全額納稅。
第十二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事物(務)的收入,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的收入,不能劃分次數的,可以對一個月內連續取得的收入,合并為一次。
第十三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項目的收入,按照稅法規定需要減除費用的,可以對每個人分得的收入分別減除費用。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各種應當納稅的款項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項所說支付各種應當納稅的款項,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支付時折算的金額。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納稅申報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報送時,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繳納稅款和報送納稅申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順延。
第十六條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與中國境內應納稅所得分別計算納稅,并按稅法第五條的規定分項減除費用,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可持納稅憑證在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內申請抵免。
第十七條 個人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納稅憑證當日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 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需要出境的個人,應當在未離開中國七日以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繳清稅款,方可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員對扣繳義務人或自行申報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負責保密。
第二十條 稅法第十條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百分之一的手續費,應當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扣繳稅款的金額,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稅法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本細則規定,處以罰金的案件,應當填發違章案件處理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按照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復議的案件,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表和納稅憑證,由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稅務總局統一印制。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混合稅制;費用扣除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28-0027-03
理論界認為,個人所得稅類具有較強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個人所得稅對社會成員的流量財富,通過稅收的形式可以進行再次分配。但在我國,由于個人所得稅稅收設計不合理,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在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功能未能很好地顯現。2011年修訂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只是在提高費用扣除標準之外,增加了關于工資薪金所得和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率結構調整等內容。在費用扣除方面,采用“一刀切”的扣除方法,使得個稅法在費用扣除上沒有關注到納稅主體的個別性差異,進而導致個人所得稅法在理論和實務中沒能處理好稅收橫向公平的問題。
1現行稅制及存在問題
11世界上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
國際上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有三種:綜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是把納稅人全年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進行匯總,在作法定寬免和扣除后,按照累進稅率統一計征,以美國、德國、巴西、印度、俄羅斯等國為代表。分類所得稅是把所得按其來源和性質分為若干類別,對不同類別的所得分別扣除費用并適用不同稅率進行計征,以中國為典型代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混合稅制)則是先根據納稅人的全年各項特定所得先征收一定比例的分類所得稅,然后綜合納稅人的全年各項所得額,如果達到一定的課稅額度標準,就使用累進稅率課以綜合所得稅并扣除掉以前已經征過的分類所得稅收,多退少補,日本、英國、意大利等國為其代表。綜合所得稅制與分類所得稅制是現行稅制的兩個極端,各自的優缺點也比較明顯。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是能充分體現量能課稅原則,無論是橫向公平還是縱向公平都得到了很好體現;其缺點是計稅依據的確定比較困難和復雜,遵從和管理成本高。分類所得稅的優點是可以對不同所得實行差別待遇,對征管要求低;其缺點是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并容易產生避稅。在所得稅發展的早期,分類所得稅制被普遍采用,隨著稅收的發展,綜合所得稅制逐漸取代了分類所得稅制,但由于綜合所得稅制本身存在的缺陷,現在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完全采用純粹的綜合所得稅制,而是兼具部分分類所得稅的特征。特別是近30 年來,隨著全球化的迅速發展,資本加速流動帶來了稅基的高度流動性,各國紛紛對資本所得采取輕稅政策,并對綜合所得稅進行改革嘗試,突出表現在二元所得和單一稅的實行[1]。混合所得稅則將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兼收并蓄,首先能夠體現稅收的橫向和縱向公平,其次計稅依據確定相對簡單,管理成本不高,再次,比分類計征更能遏制避稅行為。我國現在一部分學者主張我國應該建立這種混合所得稅制,并且我國的“十二五”綱要中明確提出在“十二五”期間“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將混合所得稅制作為我國未來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目標。
12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及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首先把應稅所得分為工薪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十一類所得;其次,分別按不同形式的稅率和方式進行課稅;再次,征收的方法是按月、按年或按次的源泉課征,不進行年末清算。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是典型的分類所得稅制。這種規定從理論和實踐上講都會導致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不足。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單從理論上說,這種稅制更方便對不同來源的個人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進而更好地調節不同來源的個人所得,更方便地實現對收入調節的目標。特別是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可以通過對資本所得設計低稅率,促進資本的積累,增加社會的效率,所以在中國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社會財富分配背景下,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對提高社會效率,增加社會財富的積累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公平和效率在一定情形下是一對矛盾體,在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方面尤其如此。“所得應該是一種綜合性收入(所得),即無差別地合并一切來源的收入,在此基礎上適用稅率進行征稅。如果沒有這種綜合性,累進稅率就不可能達到目的,不可能適應根據納稅者能力征稅的要求”[2],這是量能課稅原則的基本要求,在設計稅制必須予以考慮的問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所得項目分為11類,每類所得的扣除標準、適用稅率和計稅方法都不同,這樣一來會產生以下兩個方面的消極后果:
首先,會導致不同所得之間的稅負不公平,使得適用累進稅率的功能大打折扣。從理論上說,分類所得稅制本質在于不同所得設計不同稅率,以犧牲公平換取效率。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現階段凸顯出其稅率結構不合理,工資薪金所得的累進稅率要高于生產經營所得適用的稅率,利息、股息、紅利、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資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導致勞動所得的稅負有時會高于非勤勞所得,這樣一來,工薪所得的累進稅率的調節收入分配的累進功能,就會被事實上占國民收入量大頭的資本利得的比例稅率的累退功能所抵消。另外,45%的最高邊際稅率不僅稅負過高,由于征管難度大,其實際征收效果也不佳,高工薪者利用其掌握的優勢資源,通過各種手段避稅、逃稅,反而使得其稅負降低。這樣一來,現行稅制就對我國的貧富兩極分化作出自己的“貢獻”。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從 2000 年開始,我國的基尼系數基尼系數是國際上常用的一種收入差距的測量指標,數值在0~1。按照國際通常標準,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基尼系數在03以下為最佳的平均狀態,在 03~04為相對合理狀態,超過04為表示收入差距較大,達到06則表示收入差距懸殊。已越過 04 的警戒線,2006 年升至 049,已經突破了國際公認的警戒線,而且增長趨勢明顯。當然,貧富分化可能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無論如何,在我國,說稅制設計的不合理是造成其形成的原因之一,恐怕不會有太多人反對。
其次,這種制度設計還為納稅人通過轉換所得類別進行避稅提供了空間[1]。由于將所得劃分為不同的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在已劃分的項目中,納稅人可以利用現行法的漏洞,通過轉化所得類別,進行避稅。比如,當納稅人在同一個企業同時獲取股息和工資時,他就可以通過合理的計算,對二者的數額做合理的分配,以達到最低的納稅額。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從納稅人的角度思考,完全是合法合理的,但從整個國家的宏觀個人所得稅制度角度上看,稅制出現這么大的立法漏洞,實在是有點貽笑大方的感覺。另外,現行的稅制可以與現行的征管制度結合,進一步放大了稅制本身的缺陷,導致個人所得稅出現了“逆向調節”。由于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透明,實行代扣代繳,征管較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為利息、股息、財產轉讓所得等資本所得,收入渠道多而隱蔽,在控制上比勞動所得難度大,偷逃稅比較嚴重。進而導致出現,高收入者逃稅,中低收入者的納稅負擔過重,“有錢人不納稅”的局面。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年報的數據顯示,包括民營企業家、娛樂及體育明星、建筑承包商等高收入群體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個稅總額的5%左右。一些名列榜首的富豪竟沒有繳納個人所4稅。我國稅務總局的網站資料顯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占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的50%,而不足社會20%的富人占據了超過社會80%的存款,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個稅總收入的10%。可見,我國的分類所得稅制,在當下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亟待進行立法改革。
2費用扣除制度及其缺陷
實體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核心是合理、規范、科學地確認應稅所得,在稅率既定的條件下,應稅所得的確認就取決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如上文所述,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現行費用扣除采用“一刀切”的辦法,規定得比較簡單,存在明顯的不合理的地方,即沒有考慮納稅人贍養情況、健康情況等家庭負擔因素,不能體現寬免扣除的個性化要求,違背了量能負擔原則。2012年4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則表示,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分項征稅辦法,這種模式沒有直接設計教育、贍養老人、扶養子女等專項扣除。但在實際上,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減除標準的確定是以社會平均消費支出為依據,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醫療、贍養老人、扶養子女等項目的平均數額。當然,這個平均數額無法解決具體家庭支出的差異性問題。這種“一刀切”的規定,表面上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但實際卻因納稅人(納稅主體)的個性化,造成實質的稅負不公平,比如,對于收入相同的人甲和乙兩個人,甲需要贍養年邁父母,而乙則無任何負擔,那么在“一刀切”的稅制下,兩個人的實際扣除項目相同,那么甲因贍養父母實際支出的費用未能被扣除而被征稅,則甲在負擔重于乙的情況卻要與乙繳納相同的稅,這時,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根本未能發揮出來;但如果能對扣除項目做個性化考量,將甲贍養父母的費用扣除,那么甲在負擔重的情況下將比乙少繳個人所得稅,二者的實際收入差距將會縮小,個人所得稅也將能夠實現其調節收入的功能。可見,在“一刀切”的費用扣除制度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是受到壓制的,且是不公平的。
3《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建議
法律是對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的分配和保障,經濟法律在這方面更為突出。法律分配權利義務必須公平。當法律難以做到公平的分配權利義務和實現其應有目的時,必須對該法律進行修改,以期法律能夠更好地分配權利義務和實現其應有之目的。所以在當前個人所得稅法不能滿足現實社會發展需要,不能做到公平對待社會收入流量分配的情況下,應對其進行修改。
31改變現行稅制——由分類稅制轉向混合稅制
分類稅制的缺陷及其與中國的實際現狀的不符,可見于上文,必須對其進行改革,那么問題的關鍵是我國到底是要改為混合稅制還是綜合稅制呢?對此,學界有不同看法,兩種主張者均有,比如劉隆亨教授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將采取既綜合又分項相結合的計征做法,比較合適”。[3]從現實的狀況來看,特別國家的“十二五”計劃已明確我國在“十二五”期間“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4]我國之所以在當前選擇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有其現實和理論意義。首先,混合稅制可以緩解上文所提到的現行稅制引發的社會稅收不公平問題,特別是資本利得的稅負輕于工薪所得問題,使得再次分配更注重公平;其次,這種稅制兼具綜合稅制和分類稅制的優點,能夠與我國現行的分類稅制更好地銜接,在現行各項配套措施尚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改革成本更小;再次,即便是綜合稅制,也存在著稅收公平的問題,且實際上也鮮見純粹的綜合稅制國家。
當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制又可以分為交叉型和并立型兩種類型。交叉型混合所得稅是對各類所得扣除必要費用后,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征收,納稅年度結束時,再匯總全部所得,統一扣除費用后按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分類征收的已納稅款允許抵扣。并立型混合所得稅是對部分應稅所得項目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征收,其余應稅所得在取得時實行源泉扣繳,到年終時予以綜合再適用累進稅率征稅,分類征收的已納稅款不允許抵扣。交叉型更接近于綜合所得稅制,但稅制比較復雜,征收難度大,實行的國家很少。并立型形成分類(或分離)征收與綜合征收互不交叉的并立結構,稅制比較簡單,又可以量能課稅,征管也較為方便,鑒于上文分析,我國應當采用并立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
32完善費用扣除制度
從理論上說,應當扣除的費用包括成本費用類、生計費用類和特殊政策類費用等三類。費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計費用扣除,是納稅人維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費用,在美國聯邦稅法中稱為“調整后毛所得”之后的扣除,包括寬免和標準扣除或分項扣除(兩者中較低者),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對其未明確規定。我國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未能體現其個性,造成實質上的稅收不公平。為了體現分配正義,我國對于綜合征收中生計費用扣除,應當摒棄現行“一刀切”的定額或定率扣除制度,采用基礎扣除和特別扣除相結合的個別扣除法,以反映納稅人的實際情況,體現“以人為本”精神[5]。這也符合稅收“人稅化”的要求。在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未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應包括兩部分,一是全國統一的基本生計費用扣除,不需要納稅人提供扣除憑證,每個納稅人均可以得到扣除;二是特殊支出項目的據實扣除,如大病醫療支出中個人承擔的部分、正規全日制教育的學費等項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或租金支出,以及個人的生產性投入等。[6]將生計費用二分開來,統一部分易于操作,能夠提升個稅征收的效率,特殊支出部分能夠關注納稅人的個性,有助于實現個稅公平,解決現實中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另外,這種設計,應該說對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來說與他們的權利義務設置是適當的,并且是容易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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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收公平;實際稅負能力
一、個稅法改革的原因
(一)個人征收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財政收入來源中,個人所得稅占據了一定比重。它主要是起著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分配公平的作用。但是,現行的以個人為征收對象的征收模式,使得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比方說有張三和李四兩個家庭,張三家僅張某一個人工作,他每月收入4800元左右,她的妻子沒有工作,長期待業在家。張某有兩個孩子,兒子在中國人民大學讀本科,女兒在人大附中讀高中。張某的父母親為農村戶口,沒有養老保險,需要張某贍養,且老父親還患有高血壓。整個家庭的重擔都壓在張某一個人身上,全部的收入僅有張某每月的4800元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張某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39元; 而李四家夫妻雙方剛大學畢業,均在事業單位工作,每人月收入3500元,一共月工資薪金收入7000元。李四利用工作之余做一些英文翻譯工作,每月能有800元勞務收入;李四的妻子愛好寫作,偶爾在報紙上發表一兩篇文章,每個月也能有大約700元的稿酬所得。李四雙方父母均為北京城市戶口,有退休養老金,目前尚無生育孩子的打算。按照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李四家每月收入8500元,平均每人4250元,不用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稅。但是張三家共收入4800元,平均每人每月收入800元,卻需繳納39元的個人所得稅,這足可以顯示現有的個人征收方式的不公平,不能有效實現稅收公平和對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的目的。著名英國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E?米德在論述選擇經濟政策的原則時指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在全體公民之間相對公平地分配社會的總收入和所創造的財富。”這種模式化的費用扣除標準與納稅人所得收入應當負擔的支出沒有必然聯系,與維持家庭生活的基本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贍養老人的支出等沒有關系。這種扣除方式雖然簡單,方便計算,但在公平性上值得商榷。可見,中國的個稅征收方式需要改革。
(二)家庭征收的優點
首先,家庭征收更能體現稅收公平。通常,衡量是否稅收公平,主要依據兩項原則,受益原則和負擔能力原則。負擔能力原則是指根據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來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和稅負。納稅能力強者多納稅,納稅能力弱者就少納稅。反應納稅人納稅能力的標準主要有收入、支出、財富三種。這三種標準,是收入在不同環節和不同狀態的動態表現,具有客觀性。也就是說,衡量納稅能力的不僅是收入,還包括支出和財富。所以,以負擔能力原則衡量稅收公平更具有現實意義。根據我國新頒布的《婚姻法》,婚后財產增值的部分具有夫妻共有性,如果按夫妻個人財產分別征稅,則不能體現財產共有性的特點。在中國養老及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國家,老人的贍養,子女的教育都構成現實的家庭負擔。每個工作的人都不是單獨存在在這個社會中。在稅收征管的過程中,不能不考慮這些綜合因素。家庭征收模式能夠體現把家庭的支出負擔考慮在內,更加科學。
其次,家庭征收有助于縮小家庭貧富差距,有助于社會和諧。基尼系數是反應國家貧富差距的重要指標。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00年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從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來看,貧富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個稅法對個人收入調節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這種選擇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可以最大限度得實現稅負公平。除此之外,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有在校學生、支付貸款購房、購買保險、災區捐贈等項目的家庭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減免稅收或者把這些因素納入基本扣除項目,通過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實現促進教育發展、保障弱勢群體基本居住需要以及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等政策目標。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為個人,計稅方式主要從收入角度來設計的,不能對特殊情況采用因素扣除,也就難以實現通過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分配,促進公平的目標。家庭征收方式能縮小家庭的貧富差距,弱勢群體得到真正的關切,有助于社會的安定和諧。
二、家庭征收的困境分析
(一)界定“家庭”的范圍困難
中國目前實行城鄉二元的戶籍管理制度。城鎮人口的收入主要來自于工資、薪金收入,農村基本處在靠天吃飯的階段,收入主要來源為務農收入。伴隨而來的是養老制度的差異。城鎮居民一般有基本的社會養老金;而農村只有一小部分人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即使這樣,也難以保障老年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納稅主體由個人轉換為家庭,則必須要合理界定家庭的范圍。我國與西方的核心家庭結構不完全一樣,通常西方的核心家庭成員數為三到四人,包括夫妻雙方及孩子,一般很少有幾代同堂的情況。但中國的情況卻有很大差異,中國養老體系尚未覆蓋全部人口,且保障水平較低,“養兒防老”的觀念根深蒂固。中國的核心家庭出現三代同堂,甚至是四代同堂的狀況。在界定“家庭”范圍時面臨的困境是究竟以婚姻關系作為家庭的基本單位,還是以實際居住或者撫養的人員為家庭基本單位。以婚姻關系為家庭的基本單位,對于有農村無收入老人需要撫養的家庭來說是極大的不公平,個稅家庭征收的現實意義也就不存在了。以實際居住或者撫養的人員為家庭基本單位,容易造成一些城鎮的年輕人為了減輕稅負將老年人或者是農村的其他親屬接到城鎮生活,可能會加劇城鎮人口的擁擠,老年人的實際生活質量也得不到提高。由于我國現在對于以家庭為單位征個稅中“家庭”的范圍沒有明確的界定,可能因界限模糊而造成這類事件的頻繁發生,從而影響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的預期效果。
首套房貸及利息支出部分的稅前扣除。這幾年,中國房地產市場的不健康發展致使房價畸高。對于剛踏入社會的年輕人,高房價給他們造成了巨大的負擔,尤其在北京等大城市,衣食住行是生活必需,住房貸款的利息應當準許在稅前扣除。
醫療保障個人承擔部分可以有基本稅前扣除額。一個家庭中患有糖尿病、心臟病等需要支付較大醫療費用,其個人承擔部分數額較大的,可以每月有基本的扣除項。取得財產收入支付的費用應當扣除。對于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的扣除主要是為了將納稅人取得收入所消耗的必要費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財產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可采取據實列支的辦法進行扣除。此外,一個家庭中撫養的孩子和老人的數量也可以規定不同的扣除額。比如,夫妻雙方工作的,一個孩子每月可以有500元的扣除標準,如果是雙胞胎則增加至1200元的扣除標準,孩子上幼兒園后還應當有每月200元的教育投資扣除標準。具體的扣除數額應當詳細調查,合理確定,力爭能體現家庭的實際稅收負擔能力。
(四)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
增強我國稅收征管能力,減少稅收稽查的成本,防止稅源的流失,一個有效的途徑是建立個人收入監控機制。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來監控個人收入。納稅公民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通過銀行賬戶的全國聯網,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此號碼,查詢個人的收入、支出信息。我國也可以對個人經濟收入實施有效監控,使個人乃至整個家庭的一切收入、支出都直接在此賬號下進行。各個地方稅務機關實施聯網,在實行銀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個人收入的透明度,銀行與稅務機關實現信息共享,使有多方收入來源的公民的各項收入均處于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至于有關人士認為的成本過高,技術難度過大等問題,并不是不能克服的。美國一百年前就已經實現了以家庭為單位的個稅制度,二十一世紀的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我們沒有理由無法克服技術。我國火車票購買實名制和網絡實名制等話題在前幾年也被廣為談論,成本過高也是推行困難的原因之一。筆者認為,稅務機關聯網和推行稅務號碼在前期的投資會比較大,但是這是一勞永逸的工作,一旦建立起來,效果顯著。稅收稽查人員的減少,國家稅源的保障都能帶來巨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對比我國已經建立的火車票購買實名制,也可以看到目前購買火車票的方便快捷。推行稅務號碼制度能夠保證稅務機關對多元化、隱蔽化的收入進行監控,在嚴格制度的監控下,促進公民依法自覺納稅,減少透漏稅款的行為。同時,這也間接利于全國人口普查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摸底調查工作的開展。
四、家庭征收實踐中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除了以上解決家庭征收困境的建議以外,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也應當針對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間段有不同的征收措施。
(一)先逐步試點,后全國推行
個稅從個人征收轉變為家庭征收應當是一個逐步推行,逐步完善的過程。許多制度和程序的建立都需要經驗的積累,納稅人申報家庭狀況也應當給予充足的時間。所以,比較合理的方式是先在全國選擇部分地區試點,待時機成熟時再推廣至全國。對于家庭構成,采用抽樣調查的方式,選取最具代表性的家庭人數構成作為法定構成。對于費用扣除標準則可參照各省市統計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數據。筆者認為可以分類選擇典型城市,如國際化大都市北京,中等城市青島,小城市嘉興等分別試點。依據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及數額,增加不同的家庭成分,及時合理的推廣至全國。民眾在城市試點的過程中可以感受到個稅家庭征收的人文關懷,也可以有合理的心理預期,有利于后續工作的開展。
(二)依據城市特點,設立不同標準
在收入水平相同的狀況下,在不同城市采用同一免征額和同一費用扣除標準,對納稅人是存在橫向的不公平。由于地區物價水平不同,消費支出也不同,如果執行相同的免征額標準,則發達地區的中低工薪收入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明顯是不公平的。在普通城市,一個月八千元的收入已經屬于較高收入者了,在北京一個月八千的收入可能過得捉襟見肘。北京的房價比全國普通城市要高出幾倍之多;即使是租房,每月的租房成本也占到工薪階層近三分之一的工資收入。北京的醫療、教育以及養老費用也是普通城市無法比擬的。筆者認為,可以依據收入和消費水平,把全國的城市劃為不同等級,北京、上海、廣州是第一級城市;南京、杭州、廈門等是第二級城市;青島、寧波、溫州等是第三線城市;嘉興、衡水等是第四等級城市等第不同等級。不同等級的城市采用不同的法定費用扣除標準和不同起征點。這樣既可以兼顧不同的城市的不同特點,也可以兼顧不同家庭的不同狀況,實現個稅真正反應負擔稅收的實際能力。
(三)實行費用扣除浮動制度,允許特殊支出申報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工資以及物價水平是不斷變化的,通貨膨脹不斷提高。費用扣除的標準可以指數化,與工資和物價水平掛鉤,實現動態化。這樣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狀況的發展變化,采用指標體系,合理計算稅負能力,以免稅收政策遲延于經濟環境的變化,給民眾生活造成不良影響,也可以保持稅收政策的穩定,給民眾合理預期。
同時,也應當允許納稅人申報特殊家庭支出的費用扣除,以平衡家庭的實際稅收支付能力。首先,可以體現公益事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應當允許家庭納稅人申報扣除一定比例的社會公益事業捐款數額,并設立最高扣除限額,比如納稅家庭捐贈貧困山區失學兒童,捐款予以重災區。其次,可以體現幫助弱勢群體的政策導向。應當允許納稅家庭申報扣除遭受自然災害后發生的損失,比如納稅家庭遭受臺風肆虐、洪水襲擊以及地災害等。家庭中如果有成員突發嚴重疾病,如白血病、心臟手術等,需要支付巨額醫療費,也應當允許申報稅前扣除。操作費用扣除時要與相關政策相結合,制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政策,才能體現各個家庭狀況不同的原則,實現稅收公平。在實踐中,也應當國家機關各部門的合作,建立聯動機制,加強醫療、教育、房貸等的綜合監管體系,防止納稅家庭通過特殊申報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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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率;稅制
一、個人所得稅及其發展
個人所得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和確認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活動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為了加快改革開放建設,頒發了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文件,并在1994年,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深入且全面的改革,提出了“分類征收,稅率不同”的概念。在上世紀末,開始征收居民儲存利息;本世紀初,開始對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日益完善。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關鍵問題
1.稅制模式缺失公平性
我國擇取分類稅制模式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模式有機結合了稅源特征,不僅可以對稅源進行合理控制,還可以降低征收成本。不過,該模式并沒有對我國相關稅收所遵循的“合理調節、緩解差距、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原則進行充分體現。而且隨著我國國際化建設的不斷深入,這種模式的弊端以及滯后性逐漸顯露,已經無法通過其對納稅人的真正能力進行全面衡量,極易引發避稅、逃稅等現象,除此之外,按次及月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分項征收,極易出現收入較為集中的人繳納大量稅費,而收入較為平均的人繳稅量則較小的情況,導致稅收在總體上難以實現公平。
2.稅率設置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形式有兩種,分別是比例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對各項所得進行深入分析可知,我國水利結構嚴重缺失合理性,主要表現有兩方面:一是,薪金以及工資的邊際稅率較大。薪金以及工資屬于勞動所得,稅率最高比為45%,而我國個體經營的邊際稅率最高比為35%,企業僅為25%,而且基于我國現階段國民平均收入水平而言,征收稅率超過30%的納稅人只是毛鱗鳳角,更遑論45%的征收稅率,這便導致我國稅率在名義上非常高,但實際卻很低,無法收獲良好的課征時效。不僅如此,稅率較高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納稅人的積極性,從而引發避稅、逃稅的現象。二是,稅源相同,稅率存在較大差異。稿酬、勞務報酬與薪金、工資均屬于勞動所得,但在征稅時,卻沒有一致對待,而是擇取30%―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規范薪金以及工資的征收標準,按照20%比例征收稿酬、勞務報酬的稅率,如果勞務報酬量較大,還會實施加成征收,而在稿酬所得方面,則是減征30%。
3.費用扣除缺乏合理性
在對個人所得稅進行設計時,要對稅前費用扣除給予高度重視,因為其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稅制的公平性。現階段,我國在費用扣除方面主要采取綜合扣除法,即結合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這種方法并沒有以納稅人的角度對費用扣除制度進行設計,不符合人性化建設要求。
因為工薪收入為大多數人的主要收入來源,直接關系大家的切身利益。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我國實行總收入減去固定扣除部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稅方法,從表面上看,對于每一個納稅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工資相同,上繳的個人所得稅少了。但實際上,卻存在著不公平之處。所謂不公平,是指這樣的計稅方法,沒有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的東西部差異較大,我國采用一視同仁的方法,造成了實質上的不公平。在我國西部地區,收入達到3000元在該地區有可能算高收入,而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大約60%―70%的人的收入都超過了3000,甚至更高。同樣的3000元工資,在西部地區,由于消費水平不高,能夠正常生活,但在高消費的沿海地區,在繳完個人所得稅之后,生活壓力就會比西部地區大很多。所謂不合理,是指采用這樣的扣除方法,固定扣除一定數額,標準規定過于簡單,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比如納稅人家里是否贍養老人、家中人是否有殘疾以及精神病人等,因而無法反映納稅人的真正納稅能力和負擔水平,很容易造成不公的后果。
4.征管方式有待改進
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采用兩種方法,即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在征管個人所得稅時,稅務機關在信息方面缺乏良好的掌控能力。稅務機關存在沒有對納稅人資料進行詳細了解的情況,甚至有的稅務機關即使掌握相關資料也無法實現跨區域傳遞。除此之外,稅務機關還存在無法對稅源進行準確判斷以及組織征管的現象,導致稅源征管存在較大弊端。如果納稅人沒有主動申報稅源,稅務機關無法對納稅人在各個時期以及地區獲取的收入進行有效的統計與匯總。這給稅源征管的創新與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制約性,不利于我國調整稅制模式。
三、針對個人所得稅建立健全相關對策
1.建立新的稅制模式
為了使個人所得稅更加公平,應該選擇新的稅制模式。應擇取混合所得稅,即結合綜合所得課稅與分類所得課稅。這種模式是當今世界普遍采用的一種模式。其主要優點是對納稅人相同性質的所得實行綜合計稅;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分項計稅。在這種制度下,對于存在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采取綜合收入,例如,勞務所得、工薪所得等,對費用扣除以及稅率標準進行統一規范,而其他應稅所得,如投資所得、其他所得等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能夠較好采用源泉扣繳方法的,擇取分類征收法征管應稅所得;除此之外,也可以先擇取分類征收法征管部分所得,年終對其他應稅所得以及已稅所得進行匯總計算,全年所得額若高于相關標準,則采取特定的累進稅率對全年應納所得額進行計算,并分類已交稅額。這樣可以有效避免納稅人出現避稅、逃稅的現象,除此之外,這種征管方法也給稅務機關的工作提供了加大的便利性,不僅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稅源征管工作量,還節約了大量的稅收成本。
2.調整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稅率結構不僅會對稅收杠桿作用起到直接的影響,還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的累進以及稅負程度,因此,必須要確保所設計的稅率結構具有良好的科學合理性。基于拓寬稅基、降低稅率、嚴格征管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的指導,首先,要對稅率的級距進行調整,對綜合課稅項目規模進行最大化建設,并合并征收勞務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表。其次,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方便計算,減少工作量,更有利于平衡稅負。
3.調整費用扣除標準
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應該是僅對能反映個人呢納稅能力的純所得部分課稅,因此應當改變收入減去固定扣除部分的扣除方法,也是就是要在總所得稅中將無法準確反映納稅人納稅能力的生計費用、成本費用扣除。例如,設定贍養扣除標準,根據納稅人實際贍養情況,規定每位被贍養人的生計費用。對特殊人群,軍人、殘疾人等做出較多的扣除。
4.加強稅收征管
個人所得稅稅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難以實現全面征收,因此,我國稅收機關要加大代扣代繳力度,針對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建立完善的雙向申報制度體系,提高納稅人的法制觀念以及稅法依從性,促使納稅人形成良好的自覺納稅意識。除此之外,稅務機關還要強化自身的執法能力,勇于曝光偷稅、漏稅案例,并對違法人員進行重度處罰,從而促使稅法更具威懾力。
參考文獻:
[1]武輝.當前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N].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9(01).
[2]秦曉東.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缺陷及對策論[N].重慶科技學院學報,2007.
[3]石堅,陳文東.完善制度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J].中國財經報,2010(08).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