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合同協議書8篇

時間:2023-02-28 15:37:30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雇傭合同協議書,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雇傭合同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就甲方給予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年 月 日,甲乙雙方簽訂《勞務合同》,約定甲方雇傭乙方負責_______(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年 月 日星期日,乙方在住處被發現受傷暈倒,經救治乙方現已基本康復。但乙方卻對因何原因被誰所傷及其他相關情況全然不知,經報警,公安機關亦尚未查明。

二、鑒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住處,且可能系在從事勞務工作的過程中受傷等因素,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視為乙方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并參照國家關于雇主責任及工傷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其中 ________元已支付,剩余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后___天內支付。本補償金包含但不限于:1、乙方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醫療費(含已發生、后發現未發生、傷病復發等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治療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等;2、乙方因傷增加的必要支出、因勞動能力下降導致的收入減少、后續治療費等;3、一次性受傷補助金、一次性受傷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4、受傷精神撫慰金等;

三、甲方因認為乙方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而給予乙方經濟補償,如經公安機關查明或有其他證據表明乙方非因此受傷,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協議項下經濟補償金。

四、甲方確保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經濟補償金。

五、協議項下補償金為一次性綜合補償金,甲乙雙方已充分考慮乙方因受傷所需支出的各項費用及損失,乙方保證不得以在雇傭中受到傷害或工傷等為由向甲方主張權利,同時也不得向甲方的合伙人、合作方(土地轉包人、發包人)等甲方確認的關聯方主張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篇2

生熟菜板不混用。生熟刀具不混用;菜板,洗菜盆和炊具、刀具用過后要即時里外清潔;廚房墻壁,柜子,抽油煙機等要隨時堅持清潔;冰箱每月至少整理一次。以下是為大家整理雇傭保姆協議書結參考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閱讀。

雇傭保姆協議書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供給保姆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時間

乙方從簽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24小時照顧老人。

二、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為壹仟捌百元月。

三、服務資料

(一)照看老人

乙方要對老人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安全等情景全方面負責。

1、對老人要有愛心和耐心,要按時給老人吃飯、服藥。

2、老人清潔方面:每日早晨溫水洗臉洗手,每一天給老人洗腳和用毛巾擦洗身體,及時幫忙老人接大小便并清理干凈。隨時清洗老人的衣服并歸類放置。

(二)日常家居清潔

1、主要為擦洗工作。擦地、家具灰塵、鏡子、衛生間等等。根據實際情景自行安排,不強求。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務資料供給服務。

2、甲方發現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適合繼續看護老人的情形,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3、甲方有義務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2、乙方須自覺履行上述服務項目,細心照顧老人。

3、乙方不得隨意將他人帶入甲方家中。

4、乙方如遇親友生病等急事,需臨時離開時,應征得甲方同意;

5、如乙方在甲方家因自身身體健康出現任何問題或意外,甲方不負任何職責,乙方自負。

6、乙方供給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以證實身份。供給身份證復印件供留存,終止協議時取回。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則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辭而別,否則,甲方將追究其違約職責。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雇傭保姆協議書二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 住 址:

聯 系電 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 住 址: 聯 系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供給保姆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時間

乙方從簽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24小時照顧老人,每月可休息 2天,具體休息時間雙方臨時商定。

二、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為2000元月,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給乙方。

三、服務資料

(一)照看老人

乙方要對老人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安全等情景全方面負責。

1、對老人要有愛心和耐心,溫和且有笑容,不要哄騙、訓斥老人,要按時給老人吃飯、服藥。

2、逐步養成老人的生活規律,按時吃飯睡覺。老人有異常表現隨時與甲方溝通,但最好不要當老人面說。

3、因雙方每日的見面機會比較少,所以雙方均將老人每日的飲食、睡眠、外出、特殊情景進行記錄,其他的要求以及提議也可一并記錄。

4、老人清潔方面:每日早晨溫水洗臉洗手,每星期給老人洗腳和用毛巾擦洗身體,及時幫忙老人接大小便并清理干凈。隨時清洗老人的衣服并歸類放置。

(二)每日三餐

1、參考冰箱存有的菜品情景,可自行決定三餐品種,主、副食以及調料、炊具等廚房用品缺少時及時向甲方提出補給要求。

2、生熟菜板不混用。生熟刀具不混用;菜板,洗菜盆和炊具、刀具用過后要即時里外清潔;廚房墻壁,柜子,抽油煙機等要隨時堅持清潔;冰箱每月至少整理一次。

(三)日常家居清潔

1、在老人睡覺或者有家人照顧時,進行基本家務工作。

2、主要為擦洗工作。擦地、家具灰塵、鏡子、衛生間等等。根據實際情景自行安排,不強求。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務資料供給服務。

2、甲方發現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適合繼續看護老人的情形,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3、 甲方有義務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2、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為其工作供給必備設備或條件。

3、乙方須自覺履行上述服務項目,細心照顧老人。

4、有任何新的需求和提議,及時提出。

5、乙方不得隨意將他人帶入甲方家中,不得隨意翻動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竊等違法行為,甲方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乙方如遇親友生病等急事,需臨時離開時,應征得甲方同意;

7、 乙方工作期間,如因其過錯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應付賠償職責。

8、乙方供給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以證實身份。供給身份證復印件供留存,終止協議時取回。

9、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則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辭而別,否則,甲方將追究其違約職責。

10、甲乙雙方均就對方保密事宜負有保密義務。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篇3

大部分合同的形成都是經當事人雙方的協商、談判和磋商而成的,有的合同之成立隨口即是,如當事人之間的即時、小額買賣合同,基本上不需要談判與磋商,如當事人從雜貨店購買一聽可口可樂,有的問下價錢,有的不問價錢,直接付賬找零。有些合同實際上一方當事人默認了對方當事人的條件,如自動售貨機購貨或超市購貨,許多情況下不需要當事人之間的談判、磋商。當然,并不是交易金額小就不存在合同成立前的討價還價,農貿市場中的當事人許多都在議價。

民事合同歷史上形成了“議價”階段或談判階段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這種合同未成立階段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形成是客觀存在的,這種權利義務形成之理論沉淀為合同之要約與承諾理論。“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人或要約人對之發出要約之人稱之為受要約人、要約相對人。也有學者將受要約人稱為承諾人,但由于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未必作出承諾,或者作出的承諾因修改、變更了要約的實質內容而使該承諾轉化為新要約,所以受要約人未必是真正的承諾人。”[1] (P203)“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接受要約的條件以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 (P232)要約與承諾雖然是在合同訂立階段,但是,長期以來形成了相對穩定的“游戲規則”,為使交易安全,千百年來,交易習慣和立法及相關理論交織而成了要約與承諾理論,到目前已經相當成熟,甚至在該階段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學術論著亦是連篇累牘。

要約與承諾之理論化并不是為了理論而理論,關鍵在于,該理論指導立法及司法實踐形成了要約和承諾的法律效力,即要約和承諾的發出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要約發出后,對要約人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一般來講,要約的效力是指要約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口頭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發生法律效力;非口頭要約自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了解時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只是取得承諾的資格,并沒有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不為承諾,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此外不負任何責任。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不得隨意撤消或變更要約。當然,承諾發生效力就是合同的成立,承諾及時撤回或遲到時不發生效力。(詳細內容參見李由義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315—318頁。)此外,民法理論上在合同訂立階段,為增進交易,形成了要約邀請理論,無非是盡力擴大要約之可能性,使交易能夠盡可能地擴散較大的范圍。總之,民法合同理論在合同訂立階段形成了相對完善的理論體系,至今,人們或許仍在分析探索其中奧妙,分析規則進一步完善的路徑。但是,久而形成之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是肯定的。

勞動法上之勞動合同同樣存在合同訂立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形成問題,但是這些問題往往被勞動法上之團體協議,也就是所謂集體談判(也有翻譯成團體交涉,我認為團體交涉更貼切)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濃霧所籠罩,大部分勞動法教科書和相關著述都將團體協議訂立階段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為闡述的重點,也就是說,著眼點在于集體談判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說,這應當屬于協議訂立階段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只不過這種權利義務涉及的當事人是工會及其團體,雇主或其團體。“善意談判的責任在《勞動法》第8 (d)條有如下規定:為本條所述目的,進行集體談判是雇主同雇員代表履行相互承擔的義務,他們應在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時,在合理的時間就工資、工作時間和有關雇傭的其他條款和條件善意談判,或談判一項協議,或討論協議中產生的任何問題,討論一項包含有任何協議的書面合同的執行情況,但這項義務并不強迫任何一方同意某一項建議或要求他做出讓步……”[2] (P351)通常,團體協議訂立階段,雙方當事人所承擔的和平義務。至于個別勞動法上之勞動合同簽訂前當事人雙方是否具有類似民事合同法上之要約與承諾之權利義務,因現代意義上(勞工法規早在產業革命前就已存在,這種勞工法規一定程度上在于保護雇主的利益,與現代勞動法保護勞工利益,法律向弱者傾斜的理念相去甚遠。)勞動法產生時間僅僅兩百年,而勞動私法較之勞動公法,也就是勞工的健康保護,勞動條件和工時縮短等產生更晚,勞動合同制度不可能產生向民事合同法那樣完整的要約與承諾的理論體系,但是,個別勞動合同訂立前當事人雙方同樣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說當事人因沒有合同約束將不受任何限制。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在論述勞動合同訂立前雇主與勞工的權利義務時,論證了“雇傭內定”或“采用內定”所產生之權利義務。“采用內定是現時代的產物。隨著低生育率、少子化,企業需求人才甚殷。特別是在理工科系,企業為了確保優秀人才,往往在學校尚未畢業典禮前,即走入校園,事先予以內定采用。但所謂內定采用制度對即將進入就業市場的社會新鮮人有無法律上之保障,是值得吾人予以關心之課題。”[3] (P223)“社會新鮮人畢業后依約前往報到時,萬一雇主告之已取消內定,則該社會新鮮人得有何權利主張?反之,一般社會新鮮人求職時采取騎著馬找馬心態,向多數企業出求職函者所在多有,于獲得企業采用內定通知后,卻于畢業后未依約前往報到,在未告知予以采用內定之雇主的狀況下,擅自選擇其他企業就職,此時被放鴿子之資方可以有何種權利向爽約之勞工請求賠償?”[3] (P223)大陸地區盡管不存在生育率低、少子導致人口減少和勞動力短缺現象,但是,多年來,大學生就業多采用先簽“就業協議”,甚至懷揣幾份“就業協議”者甚多,而最終只能選擇其中一家單位就職,用人單位被放鴿子現象比比皆是,而用人單位目前對已經簽訂就業協議的爽約甚少。但是無論如何,“就業協議”法律性質如何?當事人雙方有何權利義務值得研究。此外,在勞動合同協商階段仍存在著大量的法律問題,涉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勞動合同訂立前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表述和含義

不得不承認,民事合同采抽象主義原則,將合同雙方當事人作為主體有其長處,這樣不需要考慮“雇主”、“雇員”或“用人單位”、“勞動者”使用的煩亂。在傳統債法所規定的“雇傭合同”中是否也適用要約與承諾的理論,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當事人”的稱謂將避免當事人身份待定狀態的尷尬。

眾所周知,“雇主”與“雇員”的使用曾經非常普遍,但是在勞動合同訂立前雙方身份并未確定,雙方當事人的從屬關系尚未確定,“雇主”對于正在與其協商的勞動者而言,顯然其“雇主”身份名不符實,同樣,尚未被聘用的勞動者亦難堪“雇員”名稱。我國臺灣地區《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稱謂為:雇主與勞工,后者稱謂是臺灣地區《勞動基準法》的特色,一方面他可以作為個體名稱,又可作為集體概念,同時,又可以避免“階級性”名詞的使用,較之“雇員”、“工人”“受雇者”、“勞動者”都較合適。但是,“雇主”的使用卻有不利之處,一方面,在勞動契約訂立階段,該“雇主”是誰的雇主,如果是協商中勞動者的雇主,那么這種稱謂本身決定了契約訂立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以“雇主”身份與勞工協商本身應當屬于雇主之權利義務,與勞動契約上雇主之權利義務容易引起混淆。尤其是臺灣地區解釋雇主存在諸多難以理解之處,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雇主:謂雇傭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根據其相關規定,“雇主”可以包括事業主,即各類經

營主體,如公司、企業;公司、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董事;人事勞資經理等。這一點,大陸勞動法界難以理解,臺灣地區學者亦有因應,“勞動契約上之雇主概念與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概念不同,前者包含二種意義: (一)勞工請求確認勞動契約上受雇地位之相對人; (二)負有支付工資等勞動合同義務之人。”[4] (P29)由此可見,在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各類稱謂都不盡合理。

大陸地區使用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盡管名詞獨特,但是,這些名稱在勞動合同簽訂階段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相互表述或單獨表述都有其合理之處。其一,雙方在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彼此沒有任何從屬關系,這一對名詞沒有體現其中從屬性;其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彼此沒有體現出身份性。

三、我國臺灣地區“雇傭內定”理論及內定單位與內定者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在論述勞動契約訂立前雇主與勞工的權利義務時,論證了“雇傭內定”或“采用內定”所產生之權利義務。“雇傭內定”實則勞動契約成立之預約,但其性質的學術分析有不同說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其一,締結過程說,從雇傭內定至正式雇傭為止之一連串的手續系勞動契約締結的過程,因此,雇傭內定不會拘束內定企業和內定者;此說系日本最早之見解。其二,預約說,雇傭內定系締結勞動契約之預約,申言之,當內定之勞工自學校畢業后再與雇主締結勞動契約,因此,如雇主取消內定不具備正當理由時,須對勞工負擔不履行預約之損害賠償。其三,勞動契約成立說,此說認為至雇傭內定階段時,勞資雙方已經成立勞動契約,企業取消內定系解除既已成立之勞動契約(解雇),因此,如有不合理之時,內定者可訴請確認無效(即確認勞動契約上之地位)。[4] (P71-72)雇傭內定的各種觀點說明,這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在我國臺灣地區仍存在理論上的分析,實踐領域更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難成定論。不過,理論上如此多筆墨分析其中利弊,至少說明法學界在關注這一領域存在的法律問題。那么,雇傭內定中,內定企業與內定者到底有哪些權利與義務,并且這種權利義務的形成已經獲得相對一致的認可!

雇傭內定期間雙方當事人之間肯定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首先,存在口頭的或書面的雇傭內定合同,這一合同至于是否勞動合同目前仍有爭論,作者認為,這種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因為它根本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當事人還不具有相應的從屬關系。但是,這種合同畢竟是雙方意思表示的一種體現,并已成規,如果放任這種合同自流,時日愈久不僅對當事人可能造成損失,同時,也會危及司法公信,即有糾紛沒有救濟!!因此,必須將雇傭內定作為勞動合同簽訂前之特殊合同予以規范,明確該時期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關雇傭內定期間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兩種說法,其一,效力附始期之勞動合同,類似附期限之民事合同;雇傭內定所涉及當事人的義務中,這種觀點認為,雇傭內定期間中勞動合同雖然成立,但其效力系附有始期,待內定者進入企業開始提供勞務時,勞動合同才開始生效,之前,內定者沒有參加企業研修及提供近況報告之義務。其二,就勞附始期之勞動合同,即雇傭內定期間,勞動合同已生效,但相關權利義務附有始期,當內定者進入企業就勞(工作)時,雙方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內定企業與內定者取消內定所涉及法律問題至今沒有明確規范,臺灣學者引日本最高法院“大日本印刷事件”判決要旨認為取消內定須“對照保留解雇權之趣旨、目的、客觀上有合理性、為社會通念認為相當者為限。”日本法院判決于傾向嚴格限制取消雇傭內定。[4] (P73)

總之,“雇傭內定”所存在的法律問題是客觀的,但是,目前我國臺灣地區仍未有明確法律條文規定雇傭內定之權利義務,理論探討和司法實踐仍對該問題的分析仍在探索階段。

四、大陸大學生畢業前夕之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分析

大陸地區盡管不存在生育率低、少子導致人口減少和勞動力短缺現象,但是,多年來,大學生就業多采用先簽“就業協議”,甚至懷揣幾份“就業協議”者甚多,而最終只能選擇其中一家單位就職,用人單位被放鴿子現象比比皆是,而用人單位目前對已經簽訂就業協議的爽約甚少。但是無論如何,“就業協議”法律性質如何?當事人雙方有何權利義務值得研究。此外,在勞動合同協商階段仍存在著大量的法律問題,涉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大陸地區大學生就業協議書法律性質分析

目前,我國就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的法律規制仍是一片空白,不僅在法律、行政法規層面未見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法規定,地方法規可沒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大學生就業問題目前已成社會關注熱點問題,僅僅幾年時間高校學子之招人春光不在,就業難問題成為困擾政府、社會及學子家庭的大問題。自恢復高考以來,高校學子也曾經如同普通勞動者一樣經過“統包統配”式的大學生國家計劃分配,隨著勞動力逐步市場化,進入20世紀90年代,大學生就業逐步開始依托市場,到90年代末期幾乎不再有國家計劃分配的高校學生。招聘市場人頭攢動,人山人海的局面,都是為簽下一紙就業協議,“就業協議書”成為大學生走向社會之必知。然而,國家未出臺規制就業協議的相關規定,學術界、尤其是法學界探討該問題者非常少見,筆者文獻檢索未見公開法學刊物刊登此類文章,因此,可以說這是一個理論的盲區。

大陸地區的“就業協議”與臺灣地區的“雇傭內定”有所不同,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屬于“三方協議”,后者僅為雙方約定。“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筆者未查到此規定,可能這一規定屬于教育部內部規范性文件。)這些大學生就業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即我們俗稱的‘三方協議’。所謂三方,一方是畢業生、一方是用人單位、第三方是學校。‘三方協議’內容大概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規定的是三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甲方用人單位的名稱、性質及接收畢業生的使用意圖;乙方畢業生的基本情況;丙方畢業生所在學校的名稱、聯系人等。第二部分主要規定的是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相互了解,自愿達成協議,丙方經審核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征得另外兩方同意,并承擔違約責任……第三部分主要是三方簽名和蓋章。”[5] (P248)嚴格地講這種三方協議是在“私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填加了公力干預的內容,各高等院校作為第三方參與到就業協議中來,是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各高校向用人單位承擔一定保證或擔保的一種實踐操作。至于就業協議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爽約后,高校目前承擔違約責任者甚少。

就業協議屬于中國特色就業市場轉型期的產物,從性質上,它既不是公法上的協議,也不屬于私法上合同,也不是勞動合同,畢竟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到報道上班仍有相當長時間,該段時間內勞動者并沒有成為勞動合同上之勞動者,畢竟該高校學生尚未畢業、還不具備企業“雇員”的身份,甚至會存在學生無法畢業而爽約的情形發生。

(二)就業協議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就業協議大陸之制度發明,雖然運行多年但目前仍未法制化,如果說,在高校學生在就業市場上占據一定優勢的前幾年,大部分學生懷揣幾份就業協議乃平常之事,許多用人單位被放鴿子亦平淡之事。多數學生騎馬找馬,為自己增加更多選擇的機會。如今,勞動力市場上,用人單位越來越挑剔,可用之人增多。學生可以騎馬找馬,用人單位難道就不能吃著碗里的看著鍋里的?用人單位同樣可以爽約而另求高明。這樣,就業協議如不具備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開涮勞動者的案例會越來越多,因為,用人單位承擔違反該就業協議幾乎沒有違約成本。雖然說,就業協議在實踐中違約者只是少數,然而,目前一旦出現爽約現象,法律調整即可遇到尷尬局面:勞動仲裁因就業協議所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不會受理;法院面對這樣的糾紛同樣會以當事人之糾紛不屬于勞動糾紛不予受理或認定該糾紛屬于勞動爭議須先行仲裁。如依據《合同法》立案,姑且不說這種糾紛不是民事合同糾紛,即便法院直接受理這樣的糾紛案件又如何能夠因應了“三方”了呢?這是涉及三方之協議,其中之一方———學校不是擔保人,即使有擔保職責也是教育部門授權的擔保。總之,對待這樣的糾紛依賴法律程序救濟仍有相當距離,至少有一點需要說明法律、行政法規須有相應規定。

就業協議并非白紙一張,它理應具有法律效力,相關立法應彌補這一領域的空白。我認為,大陸就業協議制度應逐步規范化、法制化,使就業協議不再被當作兒戲。可以參照臺灣地區或其他國家之“雇傭內定”理論來完善我們的相關制度建設。其中,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針對就業協議的爽約行為,沒有法定之特別事由應按照就業協議約定及時接受高校畢業生就業,這種事由應予以明確規定在何種情形下,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不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對于畢業生之爽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爽約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該單位應能主張其損害賠償之請求。同時,“三方協議”應回歸本位,學校應逐步淡出就業協議之中,使協議真正成為“協議”而不是會商文件,如此,就業協議才能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此外,人民法院,尤其是審判實力較強之人民法院可以就部分就業協議糾紛展開審判,運用法理和法官自由裁量權作出指導司法實踐審判的相關案例。

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階段協商所產生之權利與義務

(一)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義務

用人單位除了上述“雇傭內定”所產生勞動合同訂立前所產生之權利義務外,還存在著許多法定和約定的權利義務。根據德國民法第611條b項的規定,任何雇主不得公開或在公司內部登載有性別歧視的招聘廣告;根據德國民法第242條規定,任何人簽訂雇傭合同時必須堅守誠信原則,當事人雙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無誤的,如果因信息不實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在勞動合同簽訂階段所產生之義務。雇主首先應在勞動合同簽訂階段明確告知申請者其將來之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雇主原則上不必告訴該申請者本單位的經濟狀況,如果企業內部組織正在重組或安排重組可能造成企業人員富余而(可能裁員)的話,應告知申請者,招聘應堅守誠信原則;雇主應負有謹慎處理申請者申請材料的義務,在已經明確勞動者未被錄用的情況下,雇主應向勞動者及時返還相關資料,應保守其中個人隱私,如健康狀況等資料,如應申請者要求,雇主應銷毀涉及個人信息的相關資料。雇主如永久保存申請者的個人資料其行為將構成違憲,除非該雇主能夠有足夠證據和理由證明其永久持有申請者的資料并沒有違反憲法。同時,雇主對申請者個人資料的處理應嚴格限定在與招用有關的當事人范圍內。雇主如專門邀請申請者進行面試因此而造成的申請者的經濟上的支付,該雇主負有補償的義務,上述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等。如果申請者是通過雇主登載的招聘廣告而前去面試的,則申請者不能主張上述費用的請求權。(詳細內容參見Dr Gunter Halbach Norbert Paland, Dr Rolf Schwedes, Prof. Dr Otfried Wlotzke, translated by Angelika Haarkamp, Renate Kretz, John Power, Beate Sandmann, Birgit strauB, LABOUR LAW : OVERVIEW, 1 July, 1991, page44-45.)

我國現行勞動法制尚未涉及勞動合同簽訂階段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事實上,用人單位與求職者(中國大陸,應聘者,亦稱求職者,這種稱謂并不表明一種社會歧視或職業歧視,僅僅表明目前中國大陸勞動力市場嚴重供大于求的現實,大部分勞動者都為一份職業而奔波,用人單位處在買方市場的黃金時期。)在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時因人而異,有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形成,也就是法律需要明確規定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如同德國法上雇主與申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一樣,這些權利義務的形成是客觀的,如用人單位的誠信義務;不得在招聘中含有就業歧視內容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階段將企業面臨破產或已進入重整期間的事實如實告訴求職者的義務,這種情況對求職者非常重要,一個求職者可能面臨著若干選擇和可能,如果為了一時的高薪水而不明企業的狀態,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即面臨失業,決非其預期,因此,用人單位應承擔這樣的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應謹慎處理求職者應聘資料的義務,應適時銷毀求職者的應聘材料和簡歷,防止個人隱私泄露;有些招聘是求職者專門應約而往,并為專項聘用,如高級技術人員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應聘可能會有相應的支出,如差旅費、住宿費等,凡是應約定而往,不論是否最終能夠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負擔上述費用。

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階段不得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報名費、資料費等。

(二)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義務

德國法上申請者對于雇主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所承擔的義務大致包括:

1.申請者應如實告知雇主自身的真實情況,尤其是對其所申請之工作崗位有不合適的情形更應如實告知雇主。如申請者申請大貨車司機崗位而其又缺乏十年駕齡,這種情形申請者應如實告知雇主;或者是因殘疾或預先存在的疾病的治療可能占用工作時間;或者是可能被收監而阻礙其從事該工作;或者是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等等。

2.申請者有如實回答雇主所提問題的義務。當然,涉及個人隱私時,這種義務僅僅限于與申請崗位有關的問題,不涉及雇傭有關的問題,申請可以拒絕回答。

3.申請者對于其職業及競爭能力、知識、經驗以及職業經歷、資格考試成績及報告,雇主的提問不受限制,申請人有如實回答之義務。

4.女性申請者不負擔對雇主對其可以預期未來是否結婚問題作答的義務,這不屬于申請者的義務。(一定程度上,這應是申請者的一項權利,但是這里以不承擔這項義務為命題更具意義)

5.申請者如實告知其健康狀況的義務。一方面,雇主非常關注申請者的健康狀況,因為申請者的健康狀況直接關系將來雇員因病給雇主造成的損失,如生病期間正常的工資支付等。另一方面,健康狀況涉及個人隱私問題,即便是公司醫生提供的健康狀況證明同樣會涉及隱私問題,因此,關于健康狀況的問題,申請者僅就以往疾病史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因人而異,如對于民事航空飛行員的要求要比一般工人嚴格的多。(詳細內容參見Dr Gunter Halbach Norbert Paland, Dr Rolf Schwedes, Prof. Dr Otfried Wlotzke, translated by Angelika Haarkamp, Renate Kretz, John Power, Beate Sandmann, Birgit strauB, LABOUR LAW : OVERVIEW, 1 July, 1991, page46-47.)

比照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所負的義務,求職者同樣在該期間負擔相應義務。這些義務大致包括:

1.誠信義務。近年來,中國就業市場發育加速,市場化程度日高,但是,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亦留下諸多隱患。其中之一即是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誠信危機。不少求職者,尤其是二次就業中出現使用假文憑、假學歷現象。一方面說明唯文憑、學歷論仍有相當市場,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形式審于實質審查,有漏網者;另一方面,國家相關機構對制售假證件打擊不力。對待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出現的失信行為,有兩種選擇,一方面,嚴格限制這種不當行為,凡是以假文憑、學歷蒙混過關者,其所簽訂勞動合同一律無效。這一作法可能會引起部分用人單位的反對,畢竟他們同樣承擔著勞動合同無效的風險;另一方面,比照民事可撤消合同,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即使出現假學歷、假文憑者僅是該證件無效,并不能直接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申請撤消這樣的勞動合同,不能套用無效合同原理,即合同自始無效,畢竟勞動合同履行后不可能再恢復原狀,因此,可申請撤消該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從發現欺詐時無效;如用人單位在履行該勞動合同過程中,認定該勞動者能力沒有任何問題,希望繼續履行這樣的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仍應認定有效。

2.如實告知用人單位與工作崗位相關事宜。其一,健康狀況,對一些運作規范,且有一定規模的用人單位,招聘時如面試合格要求健康檢查,但仍有相當用人單位不需求職者進行健康檢查,尤其是農民工進城務工,很少進行健康檢查。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應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既往病史,尤其是帶有傳染性的既往病史更應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其二,競業情況。求職者是否存在一未到期之勞動合同,形成勞動合同履行之沖突;求職者是否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如隱瞞該期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預防三角糾紛之紛擾。至少,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如要求求職者填寫沒有競業情形之聲明,至于該聲明能否對抗第三人(前用人單位)。我認為,一定程度上,不能把所有審查義務都推至用人單位的招聘行為,有些義務仍應由勞動者承擔,尤其是帶有欺詐性質的應聘行為。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2.

[2] [美]羅伯特A高爾曼.勞動法基本教程———勞工聯合與集體談判[M].馬靜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

[3]邱駿彥.勞動合同訂定階段之相關法律問題[J].華岡法粹, 2003, (30).

篇4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慣了的徐某不想就這樣閑下來。2003年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廠打工。材料廠雇傭徐某在其制磚車間運煤砂,負責輸送帶的正常運轉。2004年6月27日,徐某違反操作規程,用手清理運行中的對滾障礙物,被軋傷左臂,經南通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手毀損傷并行截肢術,材料廠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14889元。

    事發生,當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過多次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2004年8月29日,調解委員會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后經協商,雙方當事人同意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

    同年11月2日,雙方當事人訂立了《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約定:一、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標準》(即GB/T16180- 1996標準),材料廠承認徐某為工傷,徐某不再要求職能部門重新評殘;二、材料廠除已支付的醫療費外,再一次性給予徐某傷殘補助費、就業補償費、照顧費用和今后的醫藥費總計4.2萬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協議為一次性傷殘補助的終結協議,徐某放棄其它要求,材料廠今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四、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

    協議簽訂后不久,材料廠按約備齊補償款,但徐某反悔未領取該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經過司法鑒定,傷殘程度被評定五級。其后,徐某以賠償計算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原告徐某訴稱,事故發生后,被告材料廠與有關人員惡意串通,對我欺詐誤導,致我產生重大誤解,與被告訂立了顯失公平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根據協議被告只一次性賠償我各項損失4.2萬元,賠償額明顯偏低,故該協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協議。

    被告材料廠辯稱,我單位與原告達成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是在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參照工傷五級殘的標準,經過雙方多次協商自愿達成的;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原告所訴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徐某與被告材料廠之間系雇傭關系。徐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本應按雇員受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但事故發生后,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該協議應視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有效。原告所訴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實依據。同時,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是原告自己選擇的,其依法享有處分,盡管該標準比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低一些,但難以認定顯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調解協議,不應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及有關程序法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稱,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廠工作,雙方間存在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我在工作中受傷應按雇員傷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而不應作工傷處理。材料廠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關系,受傷后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賠償的心理,采取欺詐手段誘騙我簽訂了調解協議,故在該協議簽訂過程中我存在重大誤解,且協議顯失公平,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材料廠則辯稱,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同意選擇工傷標準賠償,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問題,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2004年8月29日主持調解時,上訴人及其委托律師均到場,其律師明確提出該事故可按工傷處理,也可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由此說明其清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屬何法律關系,只不過上訴人最終選擇適用了按工傷標準處理方案,且經過多輪協商,確定了最終的賠償數額,現上訴人稱其對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及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終審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以及兩種關系下勞動者因工作受傷時賠償標準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不少人對我國既存在雇傭關系又存在勞動關系非常不理解,無法理清二者關系。其實,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從屬性勞動而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都稱為雇傭關系或勞資關系,并沒有勞動關系這一概念。我國采用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照顧建國以來的傳統稱呼習慣;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勞動就業壓力大,不少雇傭關系還不能嚴格依照勞動法加以保護,特別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傭關系都按法律規定強制交納社會保險費。故我國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關系實質上是雇傭關系中的一部分,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法所保護勞動關系的范疇會逐步擴大。現實生活中,一般情況下,雇員與雇主形成長期穩定關系,并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稱為勞動關系;雇員與雇主未形成長期穩定關系,且勞動者未能依勞動法享受相應待遇的,稱為雇傭關系。

    由于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受到勞動法的充分保護,資方必須或應當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因而,為了平衡一般雇傭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兩套賠償標準,即在勞動關系中適用工傷賠償標準,在雇傭關系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例。”該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這兩條規定已明確對兩種理賠計算方式進行了區別,但按工傷標準計算的理賠額要低于人損標準。

    既然本案本應按人損標準計算賠償額,那么是否要撤銷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調解協議呢?這主要看本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意見》第72條同時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本案中,調解委員會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時,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其時原告就在旁邊,這說明原告徐某對行為的性質、賠償標準是清楚的,同時雙方當事人是在調委會主持下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優勢地位問題,也不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故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都難以成立。

篇5

輸油站上,我們的管線號稱“千里油龍”,面對復雜多變的地形地勢,面對部分的不法分子,原油泄漏,鉆孔盜油等等問題我們只能盡可能少的去避免和防范,但卻不能確保到萬無一失,而由此導致的環境損害、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我們該如何做好善后工作?日常管理中,我們的臨時工的權益受到傷害,我們該在怎樣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設備的采購,項目的施工,我們在簽署合同的時候,該去怎樣把握和注意?職工權益保護方面,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該怎樣去維護自身的權益?車輛出車在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又該何去何從?

侵權和合同是輸油站上與法律聯系最為緊密的兩種債權債務關系。針對現狀,筆者僅從理論與實踐兩方面出發,與諸位做一些粗略的探討。

一、侵權

什么是侵權?通俗地講,是對他人合法權益(人身與財產)的一種侵犯和損害,而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的抽象性規定,一般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法律要件:1、行為具有違法性。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3、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的時候,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就是嚴格以上述四點為標準的。結合實際情況,作為我們輸油企業,很多時候已經不構成一般侵權行為,而是特殊侵權行為。下面分別從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五個方面逐一介紹:

(一)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針對輸油管道來講,主要是指因某種原因致使原油泄漏而發生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行為。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大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無論致害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具備三點: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存在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事實,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侵權成立,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我國法律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其一,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其二,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其三,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當然,這關系到一個舉證質證的問題,這里不再贅述。

(二)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的侵權行為

輸油站上,基于工作的需要,不可避免的需要臨時用工,雇傭到一些人,譬如農民巡線工、食堂工作人員、保安門衛等等,他們就屬于雇傭工人,雇傭工人損害他人,或者被人損害,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就是這里需要分析的問題。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由輸油站來買單。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從事雇傭活動”,它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它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這里有一個例外規定,如果雇員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值得注意一點,如果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系雇傭關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那么賠償權利人享有選擇權,既可以向雇主主張權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雇主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度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們定義高度危險性作業,是一種在現有的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下,即使作業者已盡小心謹慎的注意義務,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危險性作業。可以看到,輸油戰線上的管道輸油作業完全符合高度危險作業的情況。并且在免除責任的時候,立法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受害人故意。立法這樣規定,是因為高度危險作業本身行業的特殊性,一方面可以加強作業者的責任心和提高改進技術安全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在科學技術發達導致的危險因素增加的情況下加強對社會大眾的保護。

(四)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對在此地的人會造成一定的危險,如果施工人不進行特別的標志提醒,往往會使通行人遭受傷害,因此,法律明確規定施工人未盡警示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要強調兩點,一是設置明顯標志,履行警示義務;一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這是對他人負責,同時是對自己負責。結合輸油站實際,主要是外管道施工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譬如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時,務必做好示警工作,豎立諸如“水深危險”、“路面施工,行人注意”的警示牌,盡量減輕自身的過錯責任,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據了解,輸油站上都配有公用車輛,擔負著食堂買菜,施工運輸,出差公干等各項工作和任務。作為輸油站上的司機同志,我們必須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有一個整體的認識和了解。通常地講,發生交通事故之后,首要任務是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同時向當地交警部門報案,投保車輛還需要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果事故損失輕微,且事故責任比較清楚,也可以選擇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問題。交警接到報案之后,會在一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主要是有無駕駛證、行駛證,以及有無違章駕駛,車況車貌情況,并結合事故現場的勘察報告,劃分雙方責任比例,制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雙方簽字生效。注意一點的是,我國實行的是司法最終裁判制度,如果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滿,仍然可以不簽字,而向當地人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此外,附帶說明一下目前糾紛處理的幾種主要方式:和解、調解、訴訟。和解是最簡單、最效率的一種解決辦法,具體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自愿處分自己權利的一種糾紛處理方式。和解不成,就可以調解,調解有法院調解和民間調解,這里主要指民間調解,它的不同在于由第三方出面協調當事人雙方,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政府機關,也可以是有聲望的個人,也可以雙方自行選定。訴訟,就是司法最終裁決了。在如何處理方面,不僅僅要做到知己知彼,而且還需要考慮到訴訟成本、效率成本的問題,因為訴訟畢竟是下下之策,勞民傷財。

二、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協議。

合同的內容紛繁復雜,問題千奇百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合同的違約賠償、定金罰則以及締約過失責任,每一個環節都充斥著矛盾與對抗。此外,《合同法》分則部分對各種具體合同又有特別的規定,譬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等。

懷寧站上,兩年以來,訂立的合同主要有供用水合同書、保安服務協議書、保管合同、有線電視安裝及維護協議書。結合自己的粗淺理論,對于合同,主要講一下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的問題,因為這是合同訂立的基礎,也是法院審理合同案件時首先需要判斷的問題。

篇6

雇傭合同范文1本雇傭合同于在中國上海由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達成,按雙方同意的下列條件發展業務關系:

1.協議方:

甲方:

乙方:

2.委任:甲方指定乙方為其在中國的全權采購,采購甲方指定規格型號的紗線(詳見產品采購合同)。

3.雙方的職責:甲方所需的采購業務應提交給乙方詳細的采購產品信息,比如規格、數量、品質等具體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采購產品客戶信息,信息等。負責落實甲方采購產品資源,渠道和談成供貨意向一并介紹給甲方。

4.傭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甲方同意按照采購產品總金額的1%支付傭金給乙方,傭金支付日期貨物交付給買方并且買方付完所有貨款當月內匯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5.違約責任: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6條的執行,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滯納金,滯納金系數為:總傭金的5‰/天。

6.協議的修改:此協議書只有經雙方共同簽字后才能作修改,

7.不可抗力:由于水災、火災、地震、干旱、戰爭或協議一方無法預見、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該方不負責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須盡快將發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15天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

8.仲裁: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依據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另有規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9.協議有效期: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從20xx年6月1 日 到 20xx年 5月 31日。

10.協議的終止: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果一方被發現違背協議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協議。

1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雇傭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應甲方需求,乙方申請,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家政服務。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訂立如下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約定事項:

1、服務內容:

乙方需要完成甲方家日常家務一日三餐,照顧老人,每星期清洗衣物、生活用品及床上用品等,保持房屋內外清潔衛生。

2、工作地點:桓仁縣黑溝鄉大川村

3、服務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需續簽請于本合同期滿前一周,有甲乙雙方協定續簽事宜。

4、服務費用:

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人民幣1200元,每月10號支付。

5、休息時間:

甲方承諾乙方每月可以休息兩天,必須是在甲方的雙休日期間,國慶,五一和過年等節假日的安排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6、獎勵:

若乙方在服務期間內表現良好,甲方承諾:年終給予一定現金或適當物資獎勵。

二、乙方應遵守事項:

1、乙方必須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并在正式工作之前辦理好健康證。

2、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乙方合同期未滿,如要終止合同需在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4、乙方無故終止合同甲方可以不支付當月工資。

三、其他責任:

1、甲方不承擔乙方合同期內意外傷害責任。

2、乙方須自行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3、乙方在甲方家中服務期間,若出現大的違規行為,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必要的罰款處理,具體金額視情況而定。

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乙方向甲方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健康證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雇傭合同范文3雇用(甲方):____________ 月嫂(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由于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嬰護理員(簡稱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愿意為甲方提供“月嫂”服務,并承諾為甲方提供專業、優質、安全的“月嫂”服務。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平等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服務期限: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計___天。

(2)由于乙方工作特殊,需24小時對母嬰進行護理,為乙方健康,甲方安排乙方休息___天。

2.服務費用: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支付的時間為服務期終止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3.服務內容:

(1)產婦:

a.科學、合理安排產婦膳食,平衡營養,促進產后康復及乳汁分泌;

b.指導產婦實行母乳喂養、按需哺喂;

c.指導產婦進行乳房按摩與護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馳;指導產婦產后運動; d.協助產婦進行個人衛生清潔,做好會陰沖洗及傷口護理,防止細菌感染;

e.舒解產婦產后焦慮、煩躁等情緒,減輕產婦操勞,盡快恢復健康;

f.隨時對產婦的身體狀況觀察、記錄。

(2)嬰兒:

a.科學、合理健康喂養嬰兒,保證嬰兒健康的營養需要;

b.安撫哭鬧嬰兒,呵護入眠等;

c.為嬰兒洗澡、按摩、撫觸,增加與bb的情感交流,促進嬰兒健康發育, 及時為嬰兒更換衣物、尿布等;

d.做好臍部護理,臀部護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隨時對嬰兒的身體狀況(如食欲、食量、體溫、大小便等)觀察記錄。

f.培養嬰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3)其他:洗衣、買菜、煮飯、打掃衛生等日常家務。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1)甲方可在服務內容的工作范圍內,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體檢,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 (1)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協助;

(3)為乙方提供與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條件。

3. (1)甲方增加服務內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權要求增加適當的報酬;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1)嚴格按服務內容為甲方提供服務;

(2)在工作時乙方需愛護甲方的財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給予賠償。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給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服從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崗;被證明有偷盜行為的;不能勝任相應工作的;身體有病,不能繼續從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甲方的工作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甲方以任何理由對乙方實施搜身、扣押錢物、毆打謾罵、威逼等行為。

五、1.由于乙方的違法行為或其他責任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賠償甲方損失。

2.乙方在服務期間(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傷害的責任由乙方 自行負責。

3.若乙方在服務期間表現良好,甲方愿無償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務期結束后,如甲方在母嬰護理方面有疑問向乙方咨詢時,乙方應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屬行政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7

    出租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在審判實務中應當遵循何種處理原則,爭議很大,引起立法者和社會的廣乏關注,不同的解讀,不同的判例。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作了專章的規定,對出租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作出系統的規范,為處理出租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值得認真研讀和切實貫徹。

    機動車作為現代交通工具,在帶給人們便捷的同時,也引發了許多違法、違規事故,給雙方當事人造成了一系列難以挽回的損失。為規范機動車侵權責任,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以專章詳盡地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并將各種侵權行為進行分門別類。特別是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改變了過去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明確界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因而從理論與實踐上改變了此前對此類案件判決的混亂狀態。本文從一起出租機動車侵權責任的案例出發,在分析有關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基礎上,探討了出租機動車使用中侵權損害賠償問題,愿與同行商榷。

    一、周某出租機動車侵權責任案例及問題提出

    (一)案例

    2007年5月7日 一輛微型客車,因駕車車速過快,為避讓行人,車輛往左越過道路中線行駛,導致微型客車的左前輪與行人發生碰撞,造成韋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陸某負全部責任。經查,該車是周某租賃給蘭某營運的,簽有租賃協議,每月租金1300元,而陸某是蘭某雇傭來駕駛該車從事營運。事故發生后不久,蘭某因故死亡。2007年10月30日,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陸某、蘭某、周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年經一審第22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周某負連帶賠償責任。周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由提出上訴。在另案處理的刑事案件中,陸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4月29日,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同年經重審,第1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某與蘭某簽訂協議,由蘭某承租該肇事車輛,周某與蘭某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系,周某已將該車輛交付給蘭某使用,蘭某在租賃期間已實際使用了對車輛的支配權,并享受了對車輛使用的利益。同時,周某已喪失了對車輛的支配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法防范和控制,判決周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經審理認為,原判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再次裁定發回重審。再次重審的第2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周某與蘭某簽訂協議,約定由蘭某承租該肇事車輛,周某與蘭某形成租賃合同關系,周某作為出租人,蘭某作為承租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據此,判決周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第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關于車主即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某的責任問題,經查,周某與蘭某于2005年5月1日簽訂《車輛承包協議書》,雙方商定由蘭某每月向周某交承包租金1300元,蘭某作為車輛承租人對車輛有運行支配權,但車輛所有權仍屬周某,出租人周某享有運行利益,本案系車輛運行期間造成他人損害,出租人周某和承租人蘭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為“即車輛的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已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確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普遍共識和處理原則。”關于原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為據,判決出租人周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經查,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是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規定,而周某和蘭某簽訂的《車輛承包協議書》并非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原判以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規定作為本案的法律依據屬適用法律不當。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周某與陸某等被告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問題提出

    從本案的審判過程及結果看,顯然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認知和判決結果。就一審法院看,運用的顯然是一種“運行支配說”的理論。即誰對車輛的運行有支配權和控制權,就由誰對侵權損害賠償承擔責任,其強調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認定本案周某沒有實際控制車輛,且不存在過錯,因而不承擔責任。而二審法院運用的顯然是一種“運行利益歸屬說”的理論。即誰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誰就對車輛的侵權損害承擔責任,其強調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認定本案蘭某作為車輛承租人對車輛有運行支配權,但車輛所有權仍屬于周某,出租人周某享有運行利益,本案系車輛運行期間造成他人的損害,出租人周某與承租人蘭某應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判決周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由于二審為終審,因此從最終結果看,顯然采用了“運行利益歸屬說”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認真分析本案及其背后的法律關系,顯然二審的認知和判決是值得商榷的。

    二、周某出租機動車侵權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及責任認定分析

    (一)機動車租賃法律關系中的責任認定

    周某出租機動車侵權案涉及的第一個法律關系是周某與蘭某的機動車租賃關系。為了營運,蘭某通過與周某簽訂租賃合同,成為周某所有的機動車的實際使用者,并雇請陸某駕駛客車營運。因此,周某是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承擔著以下義務:一是交付租賃物(即小客車)并保證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義務。如果租賃物(即小客車)具有使承租人不能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即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也應保持租賃物的這種適合于約定使用、收益的狀態。二是維修租賃物的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人對租賃物有維修的義務。出租人的該項義務實際上是出租人保持租賃物使其合于使用、收益狀態義務的延伸。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間內維修。[①]

    在這種出租機動車租賃法律關系中如何認定雙方的責任,根據上述所列出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范圍看,其只有在租賃物(小客車)存在瑕疵導致責任事故的發生,才承擔責任。這一點符合《民法通則》第12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1款的規定。而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屬于由使用人的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也不存在第三方的責任,那么,侵權責任應該由承租人承擔。而周某出租機動車侵權案二審審判時,以“即在車輛的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已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確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普遍共識和處理原則”為由,判決周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責任認定是值得商榷的。

    (二)機動車損害賠償關系中的責任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機動車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其使用人與他人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周某出租機動車侵權案看,陸某是交通事故直接責任者,與導致韋某死亡后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由于本案中的陸某是承租人(也可稱為廣義的使用者)雇傭的駕駛員,因此本案還涉及連帶責任認定問題。那么如何認定其中的連帶責任呢?這就要看他們之間形成的侵權損害狀況及其因果關系。因為,在我國的立法模式下,出租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成立要件意義上的損害是直接損害,它直接參與同過錯、因果關系(加害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要件的組合,間接損害則是在侵權責任成立的前提下,被交付給因果關系去處理,也即間接損害是否應該獲賠,應視間接損害與直接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遠近而定。就本案而言,周某與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之間并不存在其因果關系,因此判決周某承擔連帶責任顯然值得商榷。

    (三)機動車營運中雇傭勞動關系中的責任認定

    雇傭關系,是指根據雙方的約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意思于一定或者不定期限內為對方提供勞務,對方給付報酬的關系。雇傭關系存在與否,要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雙方有無雇傭合同;二是受雇人有無報酬;三是受雇人有無提供勞務;四是受雇人是否受雇傭人監督。[②]從法律意義上講,雙方一旦建立了具有上述要件的勞動關系,就成為雇主或雇員。雇主和雇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成為有關法律規范的主體,雙方就可能成為用工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主體。為了體現利益與風險一致、風險和責任一致的原則,法律規定雇主要為雇員與履行職務有關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同時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也要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與雇主共同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周某出租機動車侵權案中蘭某與陸某之間是一種雇傭勞動關系,他們之間顯然屬于上述法律規定涉及的責任認定范圍。因此,本案判決由雇主蘭某承擔雇主責任,由雇員陸某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雙方之間所具有的雇傭法律關系確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疑是正確的。

    三、周某出租機動車侵權案件的責任認定

    (一)租賃關系不是處理本案的依據

篇8

勞務雇傭合同模板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退休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年。

本協議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的;

二、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第九條 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條 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為乙方購買一張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傷害保險卡,用于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保險期間與本協議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三條 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屬意見: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乙方關系: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勞務雇傭合同模板二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實際用工單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勞務派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勞務派遺內容

1.甲方按照乙方用人需求,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供乙方擇優使用。

2.甲方輸出給乙方的勞務人員,為甲方員工,由甲方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三、勞務費用結算

1.勞務費用的構成:勞務工勞務費(基本勞務費、考核勞務費)、社會保險費和輸出勞務服務費。

2.勞務費用各項標準: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標準收取輸出勞務服務費。

3.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每月_____日前從銀行足額劃付到甲方賬戶,并提供各項費用結算清單。勞務人員工資應由甲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

4.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

四、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要根據乙方的用工需求,_____天內提供合適人選供乙方考核,對乙方確定的用工對象,甲方在天內辦理好相關上崗手續。

2.甲方每月日發放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從工資中代扣)。

3.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生育事宜,由甲方負責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

4.乙方辭退的勞務派遣人員由甲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甲方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工作,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6.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拖欠各類應付資金以及違反勞動政策法規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五、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與其簽訂《上崗協議書》,明確勞務內容以及要求和工資(勞務費用)標準等。

2.乙方應為勞務人員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崗位勞動保護,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傷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傷害事故(經有關權威部門認定),乙方要配合甲方處理,有關處理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乙方需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考核獎懲,勞務派遣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終止上崗協議,并退還甲方,對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其賠償。

5.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六、勞動爭議處理

與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均有權提起仲裁、訴訟。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約定。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務雇傭合同模板三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系人: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為(填是):()管理和專業技術類/()工人類。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點:。

(五)除臨時性工作或者短期學習培訓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或單位工作和學習培訓,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元/月;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日(或第周)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并應切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四)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并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八、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乙方認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會反映,尋求解決。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就近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屬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約定事項:

(1)甲方要求乙方嚴格遵守甲方制訂的勞動紀律和相關管理制度。若有違反,將按甲方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嚴重者進行開除或辭退,或者通過有關法律部門,要求反補償。

(2)當乙方工作滿半年時,甲方為乙購買社會保險。

(3)當出現如下情況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無任何補償: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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