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37:10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安全鑒定報告,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各類協管員隊伍的基本情況
20__年以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社區管理任務越來越繁重。在人員編制有限的條件下,經縣政府批準,我單位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先后從社會上符合就業轉失業的35—40、40—50人員中招錄了治安、城管、稅收、流管、勞動、司法等協管員。通過對人員進行測試、體檢、面試后擇優錄用。
目前,我街道有各類協管員392人,其中:街道聘用的343人(社區治安協管員152人、城管協管員78人、稅收協管員31人、流動人口協管員41人、勞動人口協管員26人、社區保潔15人)、司法局招聘的司法協管員26人、首政公司招錄的微機錄入員23人。他們現分布在城市網格巡查員隊伍203人,各社區居委會189人。
各類協管員系再就業公益性崗位,現每人每月工資執行800元,每人每年發放取暖費390元、防暑費240元,街道每年為每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保險7961.52元。
街道自成立以來,為規范各類協管員隊伍建設,發揮各類協管員隊伍的作用,通過嚴把用人準入關、強化管理關、嚴格績效考核關,使協管員隊伍建設得到了全面加強。
一是建立公開公正的用人準入機制。用人準入機制就是在招錄各類協管員之前,我們不僅制定了詳細規范的招錄辦法,而且還對擬錄用人員的標準、范圍、具體要求作了明確規定。按照政策要求,我們把 “ 3540” 、“ 4050” 下崗失業人員作為選聘對象,通過面向社會公開報名、公開招聘,并采取考察與考核結合的辦法,保證了錄用人員在身體條件、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方面符合社區工作的要求。
二是建立嚴格有效的管理機制。20__年11月,__街道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正式運行,為充分發揮各類協管員隊伍的作用,街道對各類協管員隊伍進行了整合,社區治安協管員和城管協管員重組為網格巡查員;稅收協管員、微機錄入員、流動人口協管員重組為流動人口與出租房屋協管員;司法協管員、社區保潔員、勞動協管員的工作保持不變。為促進各項安全穩定工作目標任務的落實,我們建立、完善了協管員責任制、工作紀律、考核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明確了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要求。
各類協管員隊伍的主要職能是:
網格巡查員隊伍:1、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進行法律、法規、社會公共秩序、環境秩序、安全防范知識的宣傳。2、積極勸阻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行為,注意搜集各類社會工作信息,遇有苗頭性案件、集體訪、人員非正常聚集等情況,及時進行跟蹤和上報。3、對于區域內發生的治安、火災等災害性事故及時上報,并協助民警做好現場勘察、執勤、巡邏、嫌疑人控制等工作,協助做好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減災工作。4、維護管轄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監督責任單位落實衛生責任。5、及時發現勸阻私塔亂建、店外經營、噪音擾民、無照游商、亂晾曬、露天燒烤、散發張貼小廣告等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6、掌握管轄區域內的基本情況,熟悉各類門店數量、經營內容及范圍、準確位置,做到底數清楚、信息準確。7、熟悉掌握管轄區域內城市部件、道路、綠地等市政設施,及時發現損毀情況,勸阻一切破壞行為。8、注意收集居民各類求助事件,及時了解上報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協管員隊伍:1、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礎信息的采集、登記、錄入工作,并定期檢查巡視,動態維護2、檢查督促流動人口按規定辦理暫住證件,檢查督促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辦理租賃手續,檢查督促招用、留宿流動人口的單位(個人)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3、代辦暫住登記、暫住證件,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查驗、登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代辦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依法征收個人出租房屋稅款。4、收集并報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信息,檢查出租房屋治安、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和報告違法犯罪行為。5、開展政策法規、安全知識、精神文明等宣傳教育活動,向流動人口、招用留宿流動人口的單位
(個人)以及房屋出租單位(個人)宣傳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法規和有關政策措施。6、為合法從事務工經商等流動人員提供服務和方便,收集群眾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上報。7、做好文件、臺帳、各種情況的統計、匯總、歸檔工作。
司法協管員隊伍:1、協助司法所做好社區矯正的社會宣傳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收集社情民意。2、對擬接收的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居住地、戶籍地和家庭情況進行核實,對不按時報到和下落不明的未接收的社區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查找,并做好接收環節記錄。3、對所分管的社區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定期進行走訪,深入教育并做好走訪談話記錄,確保不出現脫管、漏管和重新犯罪。4、參與矯正方案制訂、實施及個案矯正效果評估,協助組織和監督社區服刑人員的公益勞動,負責定期向被委托單位了解公益勞動的落實情況并收取公益勞動反饋單,同時做好記錄。5、協助做好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務工作。6、輔助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多發性糾紛的專項治理活動、民間糾紛排查、社會矛盾調處工作,做好調解登記、排查小結及卷宗歸檔工作。
三是建立培訓機制。針對不同崗位職責要求和協管員個人綜合素質情況,街道建立了協管員培訓制度,扎實開展了崗前培訓、崗中定期培訓、特殊時期專項培訓等。此外,對網格巡查員還建立了早點名、晚評議制度,進行當天工作任務的派發、重點工作的點評培訓。通過培訓,使各類協管員很快適應了工作需要,個人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得到提高,為他們更好地履行職責打下了堅實基礎。
四是建立獎懲機制。為加強對各類協管員的管理,發揮好協管員的作用,街道建立了協管員獎懲機制。流管辦制定了《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獎懲辦法》,做到職責、任務、獎懲三統一,充分調動了管理員積極性。信息指揮中心制定了《網格巡查員績效考評辦法》、《巡查員月獎懲制度》、《城市網格管理巡查員紀律規定》,對工作人員在儀表形象、工作紀律、工作職責方面做了明確規定,設立了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的績效獎金,根據月考核情況進行獎懲。
通過以上四項機制的建立,有效構筑了各類協管員的管理體系,促進了協管員隊伍各司其職,各盡其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了各類協管員的作用。20__年,轄區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記率達到了95%以上,治安保證書簽訂率達到100%;司法協管員在各社區認真履行職責,為確保轄區特別是重大節日、政治敏感期社會治安穩定做出重要貢獻,在“平安奧運”活動中多人被評為先進,其中市級先進1人、縣級先進4人、街道先進5人,司法協管員已成為平安__建設的一支重要的生力軍;網格巡查員在街道城市管理工作中發揮出“及時發現問題,提供準確信息,協助部門工作,監督責任落實”的重要作用,全年共上報各類信息3401條,辦結3336件,辦結率98.09%,其中,治安類案件__4件,辦結率100%,轄區發案率呈下降趨勢。
二、各類協管員隊伍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協管員隊伍中個別人責任心不強,工作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2、協管員工資待遇偏低,除網格巡查員由街道、派出所拿出部分資金用于獎勵外,協管員沒有績效獎勵資金。這是造成各類協管員工作積極性不高的主要原因。
3、年齡偏大,文化水平偏低,有的同志不能勝任網格巡查工作崗位。
三、對下一步在錄用、使用管理、獎懲方面的建議
1、采取勞動局統一錄取,誰使用誰管理誰考核的辦法。
2、最大化的利用市里政策,解決下崗再就業和城市管理人員不足問題。可考慮將協管員分配到相關的物業公司,參與物業管理,解決物業公司運行成本較高,服務工作不到位問題。協管員的待遇在市里給80%經費的基礎上,使用單位出20%。
關鍵詞 鐵道機車車輛專業 頂崗實習 勞動安全 保障
中圖分類號:G712.4 文獻標識碼:A
自2012年我院與武漢鐵路局開展“雙主體”聯合辦學合作,創造性地開啟了“校企合作”聯合辦學的新模式。通過開展“雙主體”聯合辦學合作,提高了企業參與辦學的主動性,拓寬了學校的辦學渠道,深化了學校和企業之間的交流和聯系,畢業生就業崗位實現了從學校到企業之間的零接口。
機務檢修頂崗實習是鐵道機車車輛專業教學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實踐教學環節之一,通過“雙主體”聯合辦學合作,各項教學目標得以貫徹和實現。在將近一年的實習過程中,學生不可避免的將會遭遇若干意外事故風險,通過學院、企業、實習學生三方的共同努力,切實防范各種安全隱患,保障了實習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各項正當權益,提高了辦學質量和效率。以下著重對實習過程中的勞動安全隱患和特點進行分析。
1“雙主體”辦學模式下機務檢修頂崗實習的勞動安全隱患和特點分析
1.1實習學生的身份明確,但與實習單位之間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施行過程中不明確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在“雙主體”辦學模式下,學校與實習單位都具有教育主體的身份。學生與學校簽訂實習安全協議,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安全協議和師徒協議,實習學生具備雙重身份,在學校層面既是學生身份,在實習單位又是徒弟身份。在頂崗實習過程中,學校指派實習指導教師負責實習學生的日常管理,實習單位指派師傅指導實習學生的實踐學習和勞動。從原則上來看,學生參與生產過程必須在師傅的指導下從事沒有安全影響的勞動,學生的勞動安全至始至終是在師傅的監督和防護之下得到保障的。
由此可以看出,學校和實習單位對實習學生的定位仍然是學生。然而,從實質上來看,學生與實習單位存在勞務關系,學生在實習單位有勞動的義務,卻無法正常享有相應的權利,尤其是對于實習學生的勞動安全保障必然在相應的層面上產生一定的缺失。使學校、學生、實習單位都處于尷尬境遇。
1.2機務檢修過程中大量大型設備拆卸、安裝、移動過程中帶來的安全隱患
由于和諧型大功率電力機車整車重量在138噸(無配重)~150噸(加配重后)之間,屬于超大型設備,機車各部件的體積和重量是可想而知的,其檢修設備大型化是必然的。檢修車間天上裝有300噸起吊天車、組裝庫廠房起重設備,地面裝有:電動升降平臺、旋轉式電動轉道機、地坑式駕車機、移車駕車機、鏇輪機、大型沖床、鉆床、大型探傷和清洗設備等,另外,還有車間內轉運設備以及電力機車本身的移動等。大功率電力機車在利用以上大型設備拆卸、安裝、移動過程中,要求嚴格按照作業程序進行,安全防護措施得力、得當,配備的各方面作業人員、作業設備、作業工具等必須齊備,且是一個完整的整體,與其它作業不得相互干擾、影響,在這樣嚴苛的條件下,得以保證電力機車大型設備拆卸、安裝、移動作業高效率、高質量、安全地進行。上述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都會給安全生產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
1.3超任務量帶來的安全隱患
機車檢修任務量隨運輸任務量的變化呈季節、年度不同而變化,當機務檢修任務量井噴式增長等因素出現時,會對檢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程序、作業工具、安全監督人員、安全卡控措施等帶來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和沖擊,本身所具備的機務檢修作業完整體系將會因為哪怕很小的一個環節而受到破壞,從而帶來的安全隱患。
2機務檢修頂崗實習的勞動安全保障措施
2.1“雙主體”之下,學生身份模糊,有待于固化,利于切實保障學生權益
“雙主體”辦學模式之下,無論從任何角度看,學校和實習單位對實習學生的定位仍然是學生。仍而,從實質上來看,學生與實習單位存在勞務關系,學生在實習單位有勞動的義務,卻無法正常享有相應的權利,尤其是對于實習學生的勞動安全保障必然在相應的層面上產生一定的缺失。實習與勞務關系有待于細化,簽訂實習協議、實習安全協議、勞動協議和勞動安全保障協議是約束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的必由之路。
2.2師徒制,責、權、利有待于制度化
學生進入實習單位進行頂崗實習,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安全協議和師徒協議,學生參與生產過程必須在師傅的指導下從事沒有安全影響的勞動,學生的勞動安全至始至終是在師傅的監督和防護之下得到保障的。師傅對學生負有保障勞動安全的責任,有指導和管理學生勞動的指揮權,師傅對此可以獲取相應的利益,“師徒制”相應的制度應該固化。
2.3監察與上報機制
學校、實習單位等各級主管部門定期進行頂崗實習巡查,便于督促安全管理和發現各種勞動安全隱患,上報機制有利于及時、有效地進行學生勞動安全事故處理,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擴大,使安全事故損失最小化。
2.4安全分析研討會
學生發生勞動事故之后,應該組織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師傅、學校相應部門領導、車間領導、實習單位相應部門領導等參加安全分析研討會,充分展開研討,分析事故的原因、責任、處理辦法、整改措施,得出切實得力的安全防范措施。
關鍵詞:農機;安全;監理;思考
中圖分類號: S232.4;F322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18.017
1 農機監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理權限范圍小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賦予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上道拖拉機審查登記、牌證核發、年度檢驗、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這些源頭管理職能,沒有在道路上監督檢查、違章處罰的權力。《吉林省農機管理條例》規定:農機監理人員只能在鄉村道路、田間地頭、場院對農用拖拉機進行檢查。但農閑季節農民很少使用拖拉機,所以,農機監理也只能在農民春種和秋收季節對拖拉機及其操作人員進行檢查。存在著監理人員少、檢查范圍大、工作時限短的問題。因農民的法律意識、安全生產意識淡薄,致使農民的抵觸情緒很大,農民和農機監理的矛盾突出,加之缺乏有效的監督力度,難以有效地對農機實施管理。
1.2 現行體制難以實現執法的公正公平
農機監理機構是事業單位編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按照規定,具備和符合參公管理的條件。而目前有的縣(市)級農機監理站還存在著自收自支人員,必須依靠收取規費維持職工工資,而現存的體制又缺乏完善的財政保障機制。執法經費嚴重不足,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行政執法,無法實現執法的公平公正。
1.3 工作的性質相同,身份和地位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農機監理機構與公安交警角色相同,與機動車安全管理具有相同的工作要求。只是公安交警管理的車輛和農機監理管理的車輛有所不同。
公安交警對機動車審查登記、牌證核發、年度檢驗、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等,車輛所有人都能主動到指定地點辦理,而農機監理卻要走村串戶去辦理,其工作量大,費用高;人員構成情況不同。公安交警為公務員編制,且有公益崗位協警,而農機監理是事業編制,還有編外的自收自支人員;管理手段不同。公安交警隸屬于公安系統,而農機監理只是職能部門,沒有明確的管理手段,給農機監理帶來了困難,使農機監理的監管責任難度增加。
1.4 農機監管難度大,事故隱患多
《吉林省農機管理條例》規定,農機監理只能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對拖拉機進行監管。農機監理部門有管理責任,但無管理權限,本該與交警共同管理的鄉村道路只有農機監理在堅守。拖拉機黑車非駕、超速行駛和違章載人現象嚴重,事故隱患多,嚴重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5 規費銳減,經費無保障
隨著國家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農機監理收費項目逐漸減少。2010年在原有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下浮10%。2012年吉林省政府出臺了免收聯合收割機落籍和駕駛許可考試費。2014年國家發改委和農業部下發了免收小微型企業農機監理費。收費標準降低,收費項目減少,直接影響到監理人員工資的發放和正常監理業務的開展,面臨著生存困難。
2 相關建議與對策
在目前的情況下,僅靠農機主管部門和農機監理機構很難抓好農機安全生產工作。要積極爭取政府的大力支持,由政府牽頭,組建一支由農機、交警、安監、交通等多部門參與的綜合執法隊伍,在農機出車率較高時段進行綜合執法,從而形成監管合力,齊抓共管,這樣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才能抓好抓實。
2.1配齊、配強監理站執法執紀人員
農機監理站成立之初,是按照農用拖拉機保有量來確定農機監理的編制,每500臺車配備一名,但隨著農機保有量的不斷增加,編制多年不變,致使農機監理人員相對較少且年齡老化。
2.2 解決自收自支人員的身份待遇問題
解決了人員的身份和執法權的問題,能極大地提高農機監理人員的積極性。徹底解決農機監理機構以收代養、以罰代養的問題,確保行政執法公開公正,解除農機監理人員的后顧之憂。
2.3 將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由部門行為變為政府行為
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把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范圍。與各鄉(鎮)簽訂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2.4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組建綜合執法隊伍,齊抓共管。由政府出面,協調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抽調得力人員,組建一支綜合執法隊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根據農事季節、重點區域,安排綜合整治時間,形成齊抓共管的長效協作查處機制。
3 結語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范大壩安全鑒定工作,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壩高15m以上或庫容100萬m3以上水庫的大壩。壩高小于15m或庫容在10萬m3~100萬m3之間的小型水庫的大壩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門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轄的大壩。其它部門管轄的大壩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筑物。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按本條第四、五款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對大壩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它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它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流域機構審定其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水利部審定部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第四條大壩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大壩的安全鑒定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大壩安全鑒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水庫管理單位協助鑒定組織單位做好安全鑒定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后,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第六條大壩安全狀況分為三類,分類標準如下:
一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到《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二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安全隱患,不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組織
第七條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一)鑒定組織單位負責委托滿足第十一條規定的大壩安全評價單位(以下稱鑒定承擔單位)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由鑒定審定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并主持召開大壩安全鑒定會,組織專家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通過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三)鑒定審定部門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八條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按本辦法的要求,定期組織大壩安全鑒定工作;
(二)制定大壩安全鑒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委托鑒定承擔單位進行大壩安全評價工作;
(四)組織現場安全檢查;
(五)向鑒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六)籌措大壩安全鑒定經費;
(七)其他相關職責。
第九條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并負責編制現場安全檢查報告;
(二)收集有關資料,并根據需要開展地質勘探、工程質量檢測、鑒定試驗等工作;
(三)按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四)按鑒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五)起草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條鑒定審定部門的職責:
(一)成立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
(二)組織召開大壩安全鑒定會;
(三)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四)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承擔。
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其它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上述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也可以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承擔。
鑒定承擔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業績表現差,成果質量不能滿足要求的鑒定承擔單位應當取消其承擔大壩安全評價的資格。
第十二條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由大壩主管部門的代表、水庫法人單位的代表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9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7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2名;
(二)大壩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三)大壩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四)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根據需要由水文、地質、水工、機電、金屬結構和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五)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
第三章工作內容
第十三條現場安全檢查包括查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與運行資料,對大壩外觀狀況、結構安全情況、運行管理條件等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工作的重點和建議,編制大壩現場安全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大壩安全評價包括工程質量評價、大壩運行管理評價、防洪標準復核、大壩結構安全、穩定評價、滲流安全評價、抗震安全復核、金屬結構安全評價和大壩安全綜合評價等。
大壩安全評價過程中,應根據需要補充地質勘探與土工試驗,補充混凝土與金屬結構檢測,對重要工程隱患進行探測等。
第十五條鑒定審定部門應當將審定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及時印發鑒定組織單位。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庫及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報送相關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備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結果匯總后報送相關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大壩安全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調度管理措施,加強大壩安全管理。
對鑒定為三類壩、二類壩的水庫,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對可能出現的潰壩方式和對下游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采取除險加固、降等或報廢等措施予以處理。在處理措施未落實或未完成之前,應制定保壩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
第十七條經安全鑒定,大壩安全類別改變的,必須自接到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大壩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所需費用,由鑒定組織單位負責籌措,也可在基本建設前期費、工程歲修等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要求進行大壩安全鑒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監管不力,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XX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
(標題:工程項目名稱+鑒定項目的標題:一般小 1號宋體,加黑,居中排列)
粵建監站〔2008〕鑒字第 XX 號
(編號:包括司法鑒定機構縮略名、年份、文書性質縮略語及序號;年份、序號采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方括號“〔〕”括入,序號不編虛位。3號仿宋體,居中排列)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委托人(機構):
(3號仿宋體)
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總站
二八年X月X日
(鑒定機構名稱及報告日期:3號仿宋體,居中排列)
聲 明
(2號宋體,加粗,居中排列)
1. 委托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 司法鑒定人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遵守和采用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鑒定。
3. 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的非法干預。
4. 使用本鑒定文書應當保持其完整性和嚴肅性。
(聲明內容:3號仿宋體)
單位地址:廣州市廣州大道北193號新達城廣場南塔寫字樓 20樓 郵 編:510075
聯系電話:020-37597713、37598376
(司法鑒定機構的地址、郵編及聯系電話:4號仿宋體)
XX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
(小2號黑體,居中排列)
粵建監站〔2008〕鑒字第X號 (5號宋體,右對齊)
一、工程概況(一級標題:3號黑體, 段首空2字)
(一)工程基本信息(見下表1)
(二級標題:4號仿宋體或4號黑體,段首空2字)
(文內4號仿宋體,兩端對齊,段首空2字,行間距一般為1.5倍,表格內一般為單倍行距。日期、數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數字標識。)
工程基本信息 表1
(二)鑒定原因 (略)
二、鑒定目的(一級標題:3號黑體, 段首空2字)
依據國家標準、規范和規程,對XX施工質量進行檢測,鑒定其主體結構是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并分析構件裂縫原因和加固后的結構安全性,為人民法院提供鑒定結論。
(文內4號仿宋體,兩端對齊,段首空2字,行間距一般為1.5倍。日期、數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數字標識。下同)
三、鑒定范圍(略) 四、鑒定依據(略) 五、檢測鑒定內容(略) 六、檢測鑒定情況(略) 七、分析意見(略) 八、鑒定結論
(一)結構裂縫原因(略) (二)原結構施工質量(略) (三)加固的施工質量(略) (四)結構安全性評定
根據現場抽檢的數據和結構驗算,教學樓的上部承重結構安全性等級評為Du級,即嚴重影響整體承載,必須立即采取措施。
九、附件目錄
附件1—1/2~2/2:混凝土構件截面尺寸檢驗記錄表
附件2—1/1:樓板厚度檢驗記錄表
附件3—1/5~5/5:混凝土鉆芯法抗壓強度檢驗報告 附件4—1/2~2/2:混凝土強度推算值
附件5—1/2~2/2:混凝土構件鋼筋條數直徑檢驗記錄表 附件6—1/1:樓板鋼筋間距及保護層厚度檢驗報告 附件7—1/1:鋼筋力學性能檢測報告 附件8—1/2~2/2:建筑物傾斜觀測報告
附件9—1/2~2/2:樓板裂縫示意圖 附件10—1/15~15/15:驗算報告
十、報告編審人員(落款)
報告編審(鑒定)人員
(鑒定專用章)
二八年X月X日
(文書制作日期:用簡體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居右排列。日期處加蓋鑒定專用章紅印)
第一條為加強水電建設工程建設階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驗收工作質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水電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程建設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項目法人負總責。監理、設計、施工、運行、設備制造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所承擔的工作負責。建設單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職責,由項目法人予以明確。
第三條電力工業部管理和負責組織驗收的水電建設工程,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下稱水電質監總站)負責監督和指導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工作,并根據本規定制訂頒發實施細則。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條工程安全鑒定分為蓄水安全鑒定、竣工安全鑒定、專項安全鑒定。
1.蓄水安全鑒定是水庫蓄水驗收的必要依據,水庫蓄水驗收前必須進行蓄水安全鑒定;
2.竣工安全鑒定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必要依據,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竣工安全鑒定;
3.建設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時,應針對發生問題的情況和部位(或項目,下同)及時對工程進行專項安全鑒定。
第六條蓄水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和與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項目,常規水電站一般包括擋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進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庫岸邊坡及下游消能防護工程;抽水蓄能電站還應包括上下庫主、副壩、庫盆及輸水工程(含進出水口)。
進行蓄水安全鑒定時,鑒定范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基本達到《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蓄水驗收條件,并且供安全鑒定使用的資料已基本準備齊全。蓄水安全鑒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驗收前三個月開始進行。
第七條竣工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的整個樞紐工程,一般不含發電廠的機電工程,但項目法人或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認為有必要時,也可將該項目納入鑒定范圍。
進行竣工安全鑒定時,鑒定范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達到《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并且供安全鑒定使用的資料已準備齊全。
第八條蓄水安全鑒定、竣工安全鑒定、專項安全鑒定等各項鑒定工作應相互銜接,避免重復進行。但對鑒定報告中提出的影響工程安全的重大問題,水電質監總結認為有必要時,應進行跟蹤檢查。
第九條工程安全鑒定的工作重點是,依據國家(行業)規程規范、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原初步設計)和專題報告、合同文件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標準,檢查設計、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提出工程安全評價意見。對不符合上述規程規范、設計文件、標準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問題,應認真分析其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并作出評價意見;對雖符合上述規程規范、設計文件、標準但權威專家認為存在工程安全問題的,也應對其進行分析和作出評價。
第十條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中,不進行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或評優。
第三章組織管理與各方職責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法人(含建設單位,下同)、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建設各方,應將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工程安全鑒定工作費用在工程概算中解決。
第十二條工程安全鑒定工作,由項目法人委托經水電質監總站確認有資格的單位承擔,并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同意。接受委托負責工程安全鑒定的單位(即鑒定單位)應成立專家組開展工作,并將專家組組成情況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核備。
第十三條特殊情況下,經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同意,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也可由項目法人負責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項目法人應將專家組的組成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同意,并報水電質監總站核備。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設備制造等建設各方的在職人員或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員,未經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同意,不能擔任鑒定專家組成員。
第十五條驗收委員會成立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中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的職責,由水電質監總站代行。
第十六條鑒定專家組應由有較高專業水平、工程經驗豐富、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專家組組長應由權威專家擔任。
第十七條鑒定專家組的主要工作內容:
1.聽取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建設各方的情況介紹,并進行現場調查。
2.檢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檢查工程質量(包括設計、施工等)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對關鍵部位、代表部位、出現過質量事故的部位以及專家有懷疑的部位要進行重點檢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資料和施工、制造驗收簽證,必要時可使用鉆孔取樣、充水試驗等物理手段進行檢測。
4.檢查洪水設計標準、工程泄洪設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設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鑒定時,還應檢查下閘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檢查工程地質條件、基礎處理、滑坡及處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隱患。
6.檢查工程安全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評價,提出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鑒定專家組在形成工程安全鑒定報告的過程中,應充分與建設各方交換意見。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認真做好配合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進行的鑒定工作,包括:
1.準確、及時提供鑒定工作所需的各種工程資料。
2.根據專家組的要求,組織相對固定的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向專家組介紹有關工程情況,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與專家組共同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3.根據專家組的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補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應的專題報告。
4.為專家組在現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鑒定單位應將鑒定報告提交給項目法人,并抄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工程驗收時,項目法人應負責將鑒定報告分送給驗收委員會各成員。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組織建設各方,針對鑒定報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問題和提出的建議,進行認真的研究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驗收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建設各方對鑒定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形成書面意見送鑒定單位,并抄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和水電質監總站。
第二十三條進行工程驗收時,驗收委員會依據鑒定報告,并聽取建設各方的意見,做出驗收結論。當對個別疑難問題難以做出結論時,主任委員單位應組織或提請水電質監總站組織國內知名權威專家協助決策。
第二十四條建設各方應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負責。對在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中提供虛假資料,發現工程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或謊報的單位,按《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向驗收委員會和水電質監總站負責,獨立地進行工作,提出客觀、公正、科學的鑒定報告,并對鑒定結論負責。項目法人等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妨礙和干預鑒定單位和鑒定專家組獨立地做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工程安全鑒定工作不代替和減輕建設各方由于工程設計、施工、運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應負的工程安全責任。
第四章建設期安全鑒定與運行期安全定檢的銜接
第二十七條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壩安全定檢工作,原則上應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工作完成五年后進行,實際工作中,可根據大壩運行性態等情況,由主管單位報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經會商后確定是否需要提前進行。
第一條為規范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工作,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新產品的生產和新技術的有效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以及《江蘇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實施細則(試行)》,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是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新活動中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試(使)用的可行性、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評價,作出相應的結論,并頒發《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
第三條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或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產品。
第四條新技術是指產品生產過程中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術。
第五條南京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歸口管理全市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驗收工作。
第二章鑒定驗收的范圍和原則
第六條企業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項目開發單位要求組織鑒定的,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驗收。
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須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驗收。
第七條對于醫藥、醫療器械、食品、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和社會安全以及國家需要嚴格控制產品質量和其他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結論是審查批準產品投產、申領生產許可證(準產證)、組織技術推廣應用和轉讓、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獲得獎勵以及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的依據。
第九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具體分為新技術鑒定、新產品樣品鑒定和新產品投產鑒定三類。
第三章新技術鑒定的內容、條件和技術文件資料
第十條新技術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提供鑒定的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
(二)、審查新技術的各項技術指標是否符合技術任務書的要求,評價其技術水平;
(三)、審查新技術推廣應用所需的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申請新技術鑒定應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技術任務書規定的研究任務,新技術經過與相關技術的對比測試。
(二)、具備技術鑒定所需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
(三)、新技術應用過程已執行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四)、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申請新技術鑒定應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
(一)、鑒定驗收工作大綱:應寫出新技術名稱、規格型號、研制單位、項目來源、鑒定性質、鑒定依據、鑒定內容以及鑒定驗收的組織與主持單位等。
(二)、技術任務書:提出技術指標,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度安排及責任人。
(三)、技術總結:主要內容為技術方案概述、技術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的對比,技術成熟程度,各項技術難點的解決方法及結論,尚存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研制時間及進度。
(四)、技術經濟分析報告:評價本技術方案的經濟性。包括技術開發投入總額、成本、利潤、社會效益、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分析,進一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投入及內容。
(五)、技術條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備案的企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需附簽訂的協議或合同)。
(六)、技術測試報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用戶出具的檢測報告,或鑒定委員會專家現場檢測出具的檢測報告,或在鑒定委員會專家監督下企業質檢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以上檢測報告用于鑒定驗收的有效期為一年。
(七)、其他:
1、涉及到鑒定結論在國內先進以上水平的,須出具查新報告。
2、涉及到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驗收的,須出具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投資財務決算書。
3、涉及到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的,須出具相應的法定檢測報告或證明。
第四章新產品樣品鑒定的內容、條件和技術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新產品樣品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提供鑒定的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
(二)、審查樣品的各項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評價其技術水平;
(三)、考核新產品試產所需的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條申請新產品樣品鑒定應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樣品試制計劃,樣品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
(二)、具備樣品鑒定所需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
(三)、樣品已執行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四)、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申請新產品樣品鑒定應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
(一)、鑒定驗收工作大綱:應寫出新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試制單位、項目來源、鑒定性質、鑒定依據、鑒定內容以及鑒定驗收的組織與主持單位等。
(二)、計劃任務書:提出試制數量、進度安排、責任人、資金的籌措與使用。
(三)、技術任務書:提出樣品要達到的技術指標,技術文件要達到的要求;試制過程中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度安排及責任人。
(四)、試制總結:主要內容為項目來源,市場前景分析預測;試制數量和時間;試制各階段解決的問題;尚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五)、技術總結:主要內容為試制技術方案概述、樣品的各項技術指標,各項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法及結論,尚存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研制時間及進度。
(六)、技術經濟分析報告:評價本技術方案的經濟性。包括技術開發投入總額、成本、利潤、社會效益、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分析,進一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投入及內容。
(七)、技術條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備案的企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需附簽訂的協議或合同)。
(八)、檢測報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用于鑒定驗收的有效期為一年。
(九)、標準化審查報告:主要寫清新產品的種類、用途、特點;標準化系數及經濟效果;貫徹各類標準及法令、法規的情況,未予貫徹哪些標準及原因和相應的過渡辦法;標準化綜合評價及結論(含與國際標準對照程度)。
(十)、產品圖樣:需要產品圖樣用于指導生產和訂貨的新產品應提供全套設計圖樣和產品零部件明細表及外購、外協件匯總表備查。
(十一)、工藝文件:加工工藝、裝配工藝、操作規程、檢驗規程、配方概要及工藝流程等。
(十二)、其他:
1、涉及到鑒定結論在國內先進以上水平的,須出具查新報告。
2、涉及到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驗收的,須出具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投資財務決算書。
3、涉及到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的,須出具相應的法定檢測報告或證明。
第五章新產品投產鑒定的內容、條件和技術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新產品投產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生產管理用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評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基礎標準,作出是否可以指導批量生產的結論;
(二)、審查試制產品是否符合產品標準及相關技術標準,評價其先進性;
(三)、審查生產設備、工藝工裝、檢測手段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條申請新產品投產鑒定應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項目開發任務或試產計劃,試產的新產品已經法定檢測單位按產品標準進行過全項型式試驗,經2家以上用戶試用。
(二)、具備投產鑒定所需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
(三)、具備投產所需的工藝裝備、產品出廠的測試設備及相關的原材料、外購、外協件檢驗設備。
(四)、產品及其生產過程已執行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五)、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八條申請新產品投產鑒定應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
(一)、鑒定驗收工作大綱:應寫出新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試制單位、項目來源、鑒定性質、鑒定依據、鑒定內容以及鑒定驗收的組織與主持單位等。
(二)、計劃任務書:提出試產數量、進度安排、責任人、資金的籌措與使用。
(三)、技術任務書:提出試制產品要達到的技術指標,技術文件要達到的要求,設備、工裝、檢測手段要達到的要求,試產過程中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各階段進度安排及責任人。
(四)、試制總結:主要內容為項目來源,市場前景分析預測;試制數量和時間、試驗數量和時間、試用數量和時間;試制各階段解決的問題;尚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五)、技術總結:主要內容為試制技術方案概述、試制產品各項技術指標,各項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法及結論,尚存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研制時間及進度。
(六)、技術經濟分析報告:評價本技術方案的經濟性。包括技術開發投入總額、成本、利潤、社會效益、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分析,進一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投入及內容。
(七)、產品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備案的企業標準。
(八)、檢測報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抽樣檢測報告(全項型式試驗)。檢測報告用于鑒定驗收的有效期為一年。
(九)、標準化審查報告:主要寫清新產品的種類、用途、特點;標準化系數及經濟效果;貫徹各類標準及法令、法規的情況,未予貫徹哪些標準及原因和相應的過渡辦法;標準化綜合評價及結論(含與國際標準對照程度)。
(十)、用戶使用報告:分析用戶使用過程中產品的技術性能,評價是否滿足用戶的技術要求。須提供2家以上用戶提供的使用報告。
(十一)、產品圖樣:需要產品圖樣用于指導生產和訂貨的新產品應提供全套設計圖樣和產品零部件明細表及外購、外協件匯總表備查。
(十二)、全套工藝文件:加工工藝、裝配工藝、操作規程、檢驗規程、配方概要及工藝流程等。
(十三)、其他:
1、涉及到鑒定結論在國內先進以上水平的,須出具查新報告。
2、涉及到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驗收的,須出具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投資財務決算書。
3、涉及到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的,須出具相應的法定檢測報告或證明。
第六章鑒定驗收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九條鑒定驗收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一)、列入國家、省級技術創新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由國家、省經濟管理部門組織鑒定,并由國家、省經濟管理部門統一編號核發鑒定驗收證書。
(二)、列入市級技術創新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以及計劃外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可申請省經貿委或市經委組織鑒定驗收工作,并由省經貿委或市經委統一編號核發鑒定驗收證書。
(三)、國家、省級鑒定,市經委可接受委托主持鑒定;市級鑒定,由市經委直接主持鑒定或委托縣區計經局主持鑒定。
第二十條鑒定的申請:
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申請填寫《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套鑒定驗收技術文件資料和《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草案)》(見附件二)各一份,經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市經委;
部、省、市直屬企業直接向市經委申請。
第二十一條鑒定申請的審批:
市經委收到企業鑒定申請表和鑒定技術文件資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全套鑒定技術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經審查合格后,分下列兩種情況對鑒定作出安排:
(一)、對于申請省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轉報省經貿委審批;
(二)、對于申請市級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由市經委確定鑒定類別、主持單位、鑒定委員會成員以及鑒定時間。
第二十二條鑒定委員會的組成及主要職責:
鑒定委員會由鑒定組織單位組織七至十五位(單數)技術經濟專家組成。專家必須具有高級職稱。項目開發單位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進入鑒定委員會。
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的技術評議過程,并最后形成鑒定結論及證書報批文件。
第二十三條鑒定會議議程:
(一)、鑒定主持單位主持:宣布鑒定委員會成員名單和主任委員;
(二)、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1、由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宣讀有關鑒定技術文件資料。
2、專家進行現場考察、觀看演示或監督檢測。
3、專家質疑:專家根據已審查的鑒定技術文件資料,提出質疑,新產品開發單位必須據實給予回答。
4、專家評議:由鑒定委員會獨立評議,起草鑒定意見。鑒定組織主持單位列席會議,了解評議情況,但不發表評價意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原則上應回避專家評議會議。
5、鑒定委員會意見內容應包括:是否完成項目計劃或合同書要求的指標,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正確、統一并符合規定,新產品的創新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投產(推廣)的條件、價值與前景,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6、鑒定委員會評議未通過的,鑒定委員會應寫出未通過的理由。
7、主任委員在鑒定委員會意見原稿上簽字,全體專家在鑒定委員會委員簽字欄簽字。
(三)、鑒定主持單位主持:由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宣讀鑒定意見。
第二十四條鑒定證書的審批:
(一)校舍場址安全
對校舍場址安全的排查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類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具體查明校舍遭受洪澇、地質災害、臺風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尾礦壩、堰塞湖、蓄水池、儲灰庫等的威脅情況。
(二)校舍建筑安全
1.抗震安全。根據地震部門公布的所在地區的地震烈度,排查學校房屋的設計和質量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標準。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執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標準;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執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需進行加固的C級危房還應執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標準。
2.結構安全。結合使用壽命等因素,排查學校房屋結構的安全隱患。排查屋面女兒墻、樓梯、欄桿、窗臺等安全防護設施高度、間距、牢固情況。
3.消防安全。排查學校的火災隱患,重點排查學校房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和《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術要求》。
4.防雷安全。排查學校房屋的防雷設施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配置標準和安裝要求。
排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區以及洪澇災害、山體滑坡、泥石流、臺風等災害易發多發地區的各級各類城鄉中小學校舍;六度及以下非重點監視防御區局部和整體出現險情的C級、D級中小學危房。
二、排查范圍
全省城市和農村、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舉辦的所有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具體包括: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普通初級中學、初級職業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含教學點)、中等職業學校(含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含工讀學校)等。
三、工作步驟
(一)校舍場址安全排查
此項工作應先行開展,排查評估意見須作為開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的前置條件。
1.地質災害排查和評估。委托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2.洪澇災害排查和評估。委托具備丙級及以上資質的水利設計單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洪澇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水利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場址洪澇災害排查評估工作細則》執行。
3.形成綜合性排查結論。各地校安辦根據專業機構提供的地質、洪澇災害危險性排查意見,形成各校綜合性排查結論,并根據附表要求,逐校建立登記表存檔。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
在確認校舍場址安全或對建筑物不作遷移建設的情況下,開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工作。
1.收集信息資料。各地校安辦組織學校提前收集與校舍安全有關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筑物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程建設原始資料。
2.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排查鑒定。7度及以上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委托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排查鑒定工作,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委托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排查鑒定工作,并出具排查鑒定報告。需要檢測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負責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具體按省建設廳印發的《中小學建筑安全排查鑒定工作細則》執行。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鑒定。請各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對校舍消防設施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鑒定報告。具體按省公安廳(消防)印發的《關于切實做好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執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鑒定。請各地氣象部門組織防雷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對防雷裝置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鑒定報告。具體按省氣象局印發的《中小學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5.形成綜合性排查鑒定結論。當地校安辦根據各專業機構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鑒定意見或報告,形成綜合性排查鑒定結論,并按照附表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記表存檔。
四、組織工作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鑒定工作由各地校安辦統一組織,協調推進。
(一)確認排查鑒定機構資質。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等部門分別牽頭,印發省內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名錄,供各地參考。參與排查鑒定的省外注冊機構,其資質由各地相關部門負責審檢。
(二)委托排查鑒定工作。各地校安辦將本轄區內中小學以分片打包、排查鑒定與改造設計捆綁等方式,通過招投標、直接委托等辦法,落實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建筑安全的排查鑒定機構,并由校安辦或業主單位與其簽訂委托合同。原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可優先安排。消防、防雷安全的排查鑒定分別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氣象部門承擔。
(三)統籌協調。各地要先排查場址安全、后排查建筑安全。校舍建筑安全涉及各專項排查原則上整合進行,分片同步推進,確保時間進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各地校安辦(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各校建筑安全檔案。要將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鑒定結果及時錄入“全國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排查鑒定統計報送工作,保質保量完成月報制度。各地工作簡報每月至少編發一期,每個縣確定一名信息員,專門負責信息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采取積極措施,努力保障排查鑒定工作順利進行。
(一)落實專項資金。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校舍安全排查鑒定工作,防止出現因經費問題影響排查進度和質量。排查鑒定經費不得由學校自籌。民辦學校由舉辦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