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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確房產稅執行標準1,哪些人需要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2,什么時間繳納?
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3,房產稅是如何計算的?
房產稅計算公式
(1),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的,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稅率(1.2%)
(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年稅率(12%)
4,哪些房產可以免征房產稅?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除法定免納房產稅的情況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稅務機關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已經稅務機關批準享受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收優惠政策的,繼續執行至原優惠期滿為止。
北京市房產稅實施細則最新全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座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的范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稅。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托兒所、哺乳室、醫院、醫務室、診所等占用的房產;
2、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房產。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本市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 本細則后,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 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應在納稅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稅務機關填發房產稅繳款書,由納稅人繳納。
納稅人發生房產增加、減少或使用性質變更、租金調整等情況,必須在變動后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其他有關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凡在我省規定開征房產稅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指“城市”,系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系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系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
城市的征收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的縣城,建制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轄農村和行政村。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劃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報省稅務局備案。
第四條 除《條例》第五條免稅的規定外,下列房產亦不征房產稅:
一、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二、作為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第五條 房產稅的減免稅權限為:
一、屬于地、州、市范圍內全面性的減稅和免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條房產稅在本市市區、金山衛石化地區、縣城、建制鎮和高橋、桃浦、安亭工業區開征,在開征區域內的房產,均依照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個人共有的房產,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繳納。房產產權轉移時,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繳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
第五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明顯不合理、不足為依據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六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或計稅價格計征的,年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七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八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九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規定期限為:
(一)企業、機關、事業、軍隊等納稅單位每季度繳納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個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日期繳納入庫。
(二)房產管理部門每月繳納一期,每期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繳納入庫;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稅款應在當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繳入庫,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結算退補。
(三)個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繳納入庫;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繳納,但不能跨年度預征稅款。
第十條各企業的房產、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擴建部分,凡應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均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房產余值計算納稅。
機關、事業、軍隊等單位和個人出租的自有房產及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的公有房產,均按租金收入計算納稅。
個人自有自用營業的房產,也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房產余值計算納稅,無法計算房產余值的按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納稅。
第十一條各單位以及基本建設單位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辦驗收手續而已經動用的,自動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在會計帳面上尚未列有價格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格計算納稅,入帳后改按帳面價格計算,已納稅款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十二條納稅單位在房產稅征收日期前調入、調出、買賣房產的,其調(賣)出前,包括調(賣)出的當月份應納的稅款,由調(賣)出單位交納;調(買)入單位從調(買)入的次月起計算納稅。自下一個納稅期起分別調整稅額。
第十三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市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范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準。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核定屬危房、不準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門和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地區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鎮,由于經濟不發達,房屋簡陋,縣人民政府要求緩征的,可由縣稅務局上報,經省稅務局批準,可暫緩征收房產稅。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納稅人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準,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第九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第十條 納稅人應于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現有房產的座落、結構、幢數或間數、面積、原值或租金等情況據實向房主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后,納稅人變更地址,新建或購買的房產,產權轉移,房屋添建,改建增減原值,免稅房產出租或營業,應于變更、建成、購進、轉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營業之日起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內容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規定,制定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的實地核查、產品檢驗等工作,應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證。
第二章 發證產品及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建筑防水卷材為用于建設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狀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瀝青、橡膠和塑料產品等共7個單元,詳見表1。
第五條
本細則的發證產品應執行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見表2。
第三章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資料
第六條 企業申請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除提交通則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由企業提交符合產業政策的自我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明示企業無1999年9月1日后建設的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產品和生產裝置。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xx 年第122 號公告附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xx 年本)》,淘汰以下生產工藝和生產線:
聚乙烯丙綸類復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熱復合成型生產工藝(不具備擠出機的生產設備為二次加熱復合成型生產工藝);
年產500 萬平方米以下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線;
年產500 萬平方米以下瀝青復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產線;
(二)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xx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的要求,屬于淘汰類的落后工藝裝備和產品的有:
50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線;500萬平方米/年以下瀝青復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產線;100萬卷/年以下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
采用二次加熱復合成型工藝生產的聚乙烯丙綸類復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綸復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滌玻纖(高堿)網格復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條 凡生產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的企業應具備本條款規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內容包括: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檢驗設備、重要原材料、產品關鍵工序、關鍵控制點,具體要求見表3-1至表3-5。
第八條 申請發證、證書延續、許可范圍變更(許可范圍變更的情形指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關鍵生產設備發生變化、生產地址遷移、增加生產線、增加產品單元等情形)需要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企業應在實地核查前做好準備,根據本細則第七條要求和實際情況填寫下列企業資料,實地核查時提交審查組現場核查。
(一)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主要工藝流程圖 (見附件1-1)
(二)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表(見附件1-2)和生產場所示意圖(見附件1-3),并應明確區分申證的生產線;
企業獲證后進行增加生產線、生產場所、企業遷址,應在變化一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許可范圍變更申請并填寫本表,安排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三)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設備表(見附件1-4)
企業獲證后凡本細則表3-2中帶*設備發生變化的,一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許可范圍變更申請并填寫本表。
(五)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檢驗設備表(見附件1-5)
(六)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見附件1-6)
(七)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表(見附件1-7)
(八)產品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清單(見附件1-8),應填寫所有防水卷材執行標準,包括企業標準,并確定產品單元。
第四章 企業實地核查
第九條
現場實地核查時,企業申請取證的產品應正常生產,相關人員應在崗到位,申請材料齊備。
第十條
審查組現場對企業申請書及證照等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審查組現場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要求企業準備的所有相關材料(見附件1-1~8)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審查組現場按照《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件2)進行實地核查,并做好記錄,形成《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和建議改進項匯總表》(見附件3),完成《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見附件4)。
第十三條 審查組現場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記錄(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業、地方許可證主管部門、審查組織單位各一份。
第十四條
實地核查判定原則
(一)審查組應對實地核查辦法的每一個條款進行核查,并根據其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別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議改進的判定。
(二)對判為不符合項的須填寫詳細的不符合事實,對判為建議改進項的須填寫實地核查發現的可改進的問題。
(三)核查結論的確定原則:
實地核查按產品單元根據企業生產線逐條審查,同一產品單元涉及的所有生產線未發現不符合,核查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核查結論不合格則該產品單元不合格。
第五章 產品檢驗
第十五條
抽樣規則
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檢驗數量樣品一覽表的規定(見表4),在企業自檢合格的產品中實施抽樣,并填寫抽樣單(見表5)。原則上應抽取單元內的任意樣品都可以進行許可證檢驗,代表該單元樣品。
玻纖胎瀝青瓦樣品最少抽樣基數不低于100包,其它防水卷材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1000m2,且不得少于10卷。
企業應在7日內將樣品和抽樣單一并送達有資質的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檢驗機構,企業可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網上查詢自主選擇)。
第十六條
審查組實地核查合格后,抽樣封樣,由企業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發證檢驗機構開展產品檢驗。
第十七條 企業延續符合免實地核查要求,不進行實地核查只進行產品檢驗,企業應在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按本細則第十五條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樣品、填寫抽樣單(表5),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送樣,同時將抽樣單和檢驗委托合同寄送當地發證主管部門。企業對所抽送樣品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見表6。
第十九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許可證檢驗綜合判定原則:檢驗項目全項次合格判定產品檢驗合格。否則,判定產品檢驗不合格。
第二十條 檢驗報告
(一)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格式見附件6)一式三份(企業、發證檢驗機構、審查組織單位各一份)。
(二)證書延續企業提供同單元產品6個月內(自檢驗報告簽發日期起)有省級及以上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檢驗報告的,可免于該單元許可證產品檢驗。
第六章 證書許可范圍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請的發證產品通過材料核實、現場實地核查和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符合通則和本細則規定要求的,由審查組織單位擬確定產品生產許可范圍,報送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產品生產許可范圍的判定原則及示例:
產品單元實地核查合格,且抽樣的樣品全部合格,則許可范圍為該產品單元所有產品;如有實地核查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該單元不予許可。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產品許可范圍示例:
建筑防水卷材 有胎改性瀝青類
證書產品明細內容示例如表7。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審查部(或省審查組織單位)聯系方式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建筑防水卷材產品審查部設在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
郵政編碼:100831
電 話:010-57811166、57811130、57811066
傳 真:010-57811066
電子信箱:
聯 系 人:武慶濤、郭利、唐興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一個是摩登時尚、海納百川的海上明珠不夜城,一個是山清水秀、麻辣直爽的山城霧都。一夜之間,房產稅,讓這兩座城市同時受到了人們的關注。
1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具體征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從實際出發制定。當天晚些時候,上海市和重慶市的試點方案同時亮相。根據方案,兩地均于1月28日開始正式實行征收辦法。
房產稅的征收對象如何確定,如何界定征收范圍,征收稅率多少,作為房產稅先進行推行的試點城市,滬渝兩市的每一個動作都成為各方深度解讀房產稅未來走向的重要信號。
上海
根據《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上海市從1月28日起將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
通知稱,征收對象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
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上海房產稅的征收方式采取方式是新購之時進行征稅,即: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進行房產稅征收。
如果以一個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夫妻雙方加上未成年子女)為例,如果這個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的住房面積共計180平方米,剛好人均60平方米,現又新購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總價100萬,那么就是對100萬交易價格的70%,70萬計算,其一年應該繳納房產稅4200元。
至于房產稅的用途,上海政府方面也表示,將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有關人士認為,未來隨著房產稅征收稅率以及覆蓋面的推廣,各地系統性可以把高收入一群人的房產進行征稅,用于彌補中低端保障房的建設,形成一套良性的循環體制。
而另外一份上海財政局、地稅局及房產局的答疑中也表示,因為目前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斷拉大。這種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體現。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是有利于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房產稅是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產稅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
重慶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顯示,重慶房產稅僅在主城九區行政區域范圍征收,而非全部40個區縣。
在征稅對象上,重慶房產稅針對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其中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以上的住房。同時,獨棟商品房征稅包括增量和存量,而新購高檔房及外地二套以上購房則只針對增量。
重慶市市長黃奇帆對此解釋說,買了獨棟商品住房和高檔住房的要收稅,因為占有公共資源比較多。
重慶的房產稅稅率是以房產交易價為征稅基數,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稅率為1.2%。
2011年上兩年度重慶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價的2倍為9941元/平方米。即今年房價超過9941元/平米的住房將進入收稅范圍,到1.5萬元/平方米就是三倍,就是1%的稅率,如果到2萬元,平方米,就是四倍,為1.2%。
《暫行辦法》還對首套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規定有抵扣政策,獨棟商品住宅可以抵扣180平方米,高檔住房可以抵扣100平方米。
例如,一戶家庭擁有的第一套存量獨棟商品住宅建筑面積為400平方米,交易單價為16000元/平方米,其納稅額為:(400-180)×16000×1%=35200元。
假設這個家庭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新購了一套符合扣除免稅面積的應稅住房,其建筑面積為180平方米,交易單價為10000元,平方米,其納稅額為:(180-100)×10000×0.5%=4000元。
采取交易價來征稅,避免了對房屋進行評估的麻煩。不過黃奇帆表示,三年、五年以后可能會轉而采取評估房屋的方法,屆時再出臺具體的細則。
存量獨棟商品住宅量有3000多棟,大都是在這十年里交易的,每年2000萬平米的交易中,我們統計了過去五年高檔房的比例,兩倍以上的房子一般占10%,即200萬平方米左右。
在具體操作上,對存量房,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征收對象征收;增量房,凡符合征稅的對象,在買房時要對其征收,兩個來源確定之后納入鎖定的納稅對象和監控范圍,每年對其征收。
黃奇帆表示,地方收稅工作量不大,我們不涉及復雜計算游戲規則,能夠保證征收到位,不會降低房價。
對各界質疑的重復征稅問題,黃奇帆回應說,不管國內還是國際,土地所有者都有權對土地的轉讓、出讓、出租、買賣,有權收費,不管土地是私有還是公有,沒有重復的概念。
逐步推向全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表示,房產稅改革試點開始后,將總結經驗,適時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國推開的改革方案。條件成熟時,在全國范圍內征收。
近日,緊跟滬渝兩市房產稅試點步伐,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深圳市住房建設規劃(2011-2015)》(征求意見稿),將加強差別化住房金融稅收政策執行力度,推進實施住房保有環節的稅收征管工作,建立房地產稅收體系。
關鍵詞:資產交易 企業實質性 稅制管理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及《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出臺前企業通常會選擇股權收購的辦法來達到資產收購的目的,因為該方法手續簡便,加上缺乏監管,不少企業采用按原價轉讓股權的方法逃避股權轉讓環節的稅費,但該方法存在很大的稅收風險,并且會將轉讓方的稅負轉稼給受讓方。下面我們通過一個例子分析用不同的方法進行實質性資產交易所產生的稅收成本及各自的利弊,以幫助企業選擇最佳方案。
例:A公司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2000萬元,由甲(法人)投資1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5%,甲公司是一個由自然人投資的有限公司,乙(自然人)投資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5%。假設A公司賬面的主要資產為房產,賬面價值為1800萬元,其余為流動資產200萬元,A公司尚未開始生產經營。B公司欲以3820萬元的價格收購A公司的房產,交易完成后A公司將收益進行分配,甲公司也將投資收益向其股東進行分配(甲公司無虧損),即A公司將轉讓實質性資產的收益最終分配到自然人手中。
一、不同方法下交易產生的主要稅收成本
(一)A公司以房產作價3820萬元入股B公司,再由A公司股東將股權按A公司凈資產351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股東
所得稅:
①A公司以非貨幣資產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3820-1800=2020萬元
2020*25%=505萬元
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甲公司股權轉讓所得
(3820+200-505)*75%-1500=1136.25萬元
1136.25*25%=284.06萬元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個人所得稅:
①乙投資收益
(3820+200-505)*25%-500=378.75萬元
378.75*20%=75.75萬元
②甲公司股東投資收益
1136.25-284.06=852.19萬元
852.19*20%=170.44萬元
契稅:A公司以房產投資,交易雙方需繳納契稅
3820*2%*2=152.80萬元
稅收成本合計為
505+284.06+75.75+170.44+152.80=1188.05萬元
(二)B公司以公允價值4020萬元收購A公司股權
所得稅:
①甲公司股權轉讓所得
4020*75%-1500=1515萬元
1515*25%=378.75萬元
根據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股權收購相關交易處理規定,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A公司賬面房產不能按公允價值調整,公司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賬面房產按公允價值計量與按賬面價值計量產生計稅基礎差異并產生所得稅差異。
計稅基礎差異:3820-1800=2020萬元
所得稅差異:2020*25%=505萬元
根據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股權收購相關交易處理規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個人所得稅:
①乙投資收益
4020*25%-500=505萬元
505*20%=101萬元
②甲公司股東投資收益
1515-378.75=1136.25萬元
1136.25*20%=227.25萬元
稅收成本合計為
378.75+505+101+227.25=1212萬元
(三)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以非股權支付形式支付對價4020萬元
所得稅:
①A公司清算所得
4020-2000=2020萬元
2020*25%=505萬元
根據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企業合并,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②甲公司股權轉讓所得
(4020-505)*75%-1500=1136.25萬元
1136.25*25%=284.06萬元
個人所得稅:
①乙投資收益
(4020-505)*25%-500=378.75萬元
378.75*20%=75.75萬元
②甲公司股東投資收益
1136.25-284.06=852.19萬元
852.19*20%=170.44萬元
稅收成本合計為
505+284.06+75.75+170.44=1035.25萬元
從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在實質性資產交易中轉讓方的股權結構不同會產生不同的稅收成本,一般情況下法人資本占的比例越高,稅收成本越高,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為。一方面是由于企業所得稅比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要高5%,另一方面是由于稅法規定股權轉讓收入不能等同于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不享受免稅政策,其中包含著重復征稅的因素。如果上例中A公司的股權結構為甲(法人)投資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5%,乙投資1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5%,三種方法計算的稅收成本分別為1036.55萬元、1010萬元、883.75萬元,因此在公司成立時就應根據投資策略做好籌劃。
二、不同方法的利弊分析
(一)A公司以房產作價3820萬元入股B公司,再由A公司股東將股權按A公司凈資產351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股東
優點:
(1)A公司可以承續;
(2)交易的資產可以按公允價值在B公司入賬,并進行攤銷。
缺點:
(1)需要繳納契稅,成本較高;
(2)需要進行兩次股權變更,房產權證需要進行變更,手續較繁鎖。
(二)B公司以公允價值4020萬元收購A公司股權
優點:
(1)A公司可以承續;
(2)只需進行一次股權變更,房產權證無需變更,手續簡便。
缺點:
(1)該方法雖然在交易的當時比另外兩種方法需要繳納的稅收較少,但由于該方法下,交易資產的賬面價值保持不變,會將稅負轉稼給受讓方,因此在交易時必須將該筆稅務成本考慮進去;
(2)在A 公司轉讓股權時,受讓方付出的股權投資成本將大于其在A公司所占股權的份額,該部分差額當受讓人為法人時可在其股權投資成本中體現,當受讓人為自然人時就無法體現,自然人股東在今后收回投資時存在被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三)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以非股權支付形式支付對價4020萬元
優點:
(1)交易的資產可以按公允價值在B公司入賬,并進行攤銷;
(2)稅收成本較低。
缺點:
(1)A公司需要進行清算;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房產稅的納稅年度從公歷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四條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城市: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鎮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不在城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
第五條 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六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一至三款免稅房產中的公用、自用房產,包括公務用房、宗教活動用房和干部、職工家屬宿舍及宗教人員居住用房。不包括生產經營用房。
第八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免稅房產以外,下列房產給予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一、納稅人用作學校、醫院(醫務室)、療養院、幼兒園、托兒所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產稅;
三、遭受自然災害后恢復修建的房產以及其他納稅有困難的,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九條 納稅人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交納房產稅;未經驗收使用的,從使用的次月起交納房產稅。
第十條 納稅人調入、調出、買賣房產的,其調(賣)出以前及當月應納的稅款,由調(賣)出單位或個人繳納;調(買)入單位或個人,從調(買)入的次月起計算繳納。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于本施行細則公布后,依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將現有房屋的座落、面積、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況,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新增加的房屋應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動住址,轉移產權、關閉停業,或者在擴建、改裝房屋后變動房屋原值的,應于上述行為發生后的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不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規定確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二條 房產稅的納稅期限:
房產管理部門應納的稅款每月繳納一次;企業和其他單位應納的稅款每季繳納一次;個人應納的稅款每季或半年繳納一次。具體征收時間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三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