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34:54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稅收優惠制度,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近年來,國家多次號召為大學生自主創業鋪平道路,其他有關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扶持的政策也陸續出臺。可大學生的普遍感覺是,他們的創業生存環境仍未寬松。其根本原因便在于落實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除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所有項目都可享受大學生創業的相關財稅扶持政策。但是從產業特點來看,這些政策并沒有結合大學生創業的區域結構和相關的產業特點。以重慶市產業結構的調整為例,其著重于大型企業和資金密集型產業。卻沒能體現出大學生自主創業的特點,如對技術密集型的中小企業、第三產業等在政策優惠中沒有予以突出,只不過是給予通常的優惠。雖然中央和地方都相繼出臺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但選擇自主創業的大學生比例仍然較低。筆者在重慶23所高校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500份調查問卷。其中有效問卷420份。調查結果顯示:其中完全不了解當前政府創業政策的占62.0%,稍有了解的占37.0%,非常了解的僅占1.0%。不僅如此,很多聽聞相關政策的大學生并未深入了解政策,把優惠政策束之高閣,而造成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便是宣傳不到位。
創業政策的執行障礙多。首先,在政策的執行方面,存在著“政出多門、文件‘打架’”的現象。其次,“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政府消極應對上級文件,從而使中央政策無法落到實處。最后,政策缺乏連貫性和穩定性。有的優惠政策在短暫地執行后即告停止,有的優惠政策卻不能做到一視同仁,實行區別對待。正因大學生創業政策在執行中存在著種種問題,從而使得優惠政策并未落到實處,使得大學生沒有享受到實質性的優惠。
大學生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域外考察
1.英國。英國對大學生提供的創業稅收優惠的力度很大。而且國家對于未來不可限量的高層勞動力所花費的時間、精力之多,可以想見其相關政策的完整度和科學性。英國對大學生的創業指導實行“跟蹤式”服務,由同一名指導人員向同一名創業者提供指導,根據創業進程不斷在技能培訓等方面加以完善。并且政府提供高額創業資金,撥款建立英國科學創業中心來管理和實施創業教育,并在房屋租賃、貸款、法律咨詢等方面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充分的優惠和支持。
2.美國。美國通過立法加強創業教育培訓,先后頒布了《青年就業與示范教育計劃法》、《就業培訓合作法》、《從學校到工作機會法》等法律,建立了創業教育指導的法律規范體系。并且大大加強財政資金投入,降低相關稅收、稅率,減輕大學生創業的壓力。不僅如此,美國以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不斷發展的貿易,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減少失業,激勵創業。為了提倡大學生積極投入創業的行列,美國提供了豐厚的資金補助和優惠措施。
3.日本。向來以“博采眾長”著稱的日本,也在吸收西方發達國家政策優點的基礎上,發揚自身優勢,制定出一系列別具特色的大學生創業的扶持制度。日本政府1998年制定了《大學技術移轉促進法》,擴大高校等學術機構的自,使其能夠通過技術轉移或興辦企業等形式參加創業,促進高校學術向產業技術轉移。并為大學生提供無擔保人,無保證金的融資服務,使得大學生在創業之初獲得更好的福利與優惠。
大學生自主創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完善對策及建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何把域外先進的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的經驗同我國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實際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國家稅收優惠制度對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激勵性,需要我們從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提高促進大學生創業的立法層次。現行法律存在立法層次低,相關配套制度政策不完善,政策適用不樂觀等缺陷,從而造成大學生創業上的障礙。而部分有助于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政策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發揮著作用,但其立法層次及法律效力低,在一些地方、部門效果不大,阻礙了大學生的創業發展。要改變這種情況,就要建立相關法律制度,提高促進大學生創業的立法層次,使得大學生在創業之時有法可依。
2.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對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大學生創業者來說,改革稅收結構體系,適當減少相關稅率,并擴大稅收優惠的種類是十分必要的,這些舉措有助于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大學生創業者主要為小規模納稅人,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對于小規模納稅人,3%的增值稅規定偏高。應適當降低大學生創業者中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稅率。我國現行稅收體系是一個由多種稅組成的復稅收體系,主要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對于大學生創業者來說,國家不僅要在作為主體的流轉稅上給予優惠,還應該擴大稅收優惠的種類在其他四種稅種上給予大學生創業者更多的優惠。目前,我國大學生自主創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減免政策多局限在所得稅和地方稅,如將稅收優惠的范圍適當擴大到流轉稅、營業稅和增值稅,這對于減輕大學生自主創業負擔的效果將會更加明顯突出。此外,提高一些稅種的起征點,也可有效地緩解起征點以下的中小型企業的負擔。最后,還應該在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上,給予創業的大學生更多的優惠,擴大優惠稅目降低稅率。
傳統的融資方式僅僅是為資產雄厚、風險可控的大中型企業提供貸款。而創業風險投資主要為財力薄弱、風險不明朗的小型技術型潛力企業提供風險資金,為了降低風險可以獲得被投資企業的一定控制管理權,為經營管理能力薄弱的企業提供財務風險控制管理等資本增值服務,讓創新技術型小企業發展壯大以期獲得高額投資回報。創業風險投資在轉變產業結構、解決中小創新型的民營企業融資難等問題中起了關鍵作用。專門稅收優惠制度的推行,促使創投企業為創新技術中小企業提供資金與增值服務,而被投資的創新企業則為風險資金提供了投資空間和投資對象。稅收優惠則讓風險投資獲得更高投資回報,積累更多投資成本,進行下一輪更大規模的風險投資(見圖3)。
二、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各國的創業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立法現狀
美國是創業風險投資的創始國,用經濟政策和法律規范來間接調節潛在投資者的風險投資與預期收益比,以誘導潛在投資者的預期投資理性。相繼頒布有《經濟復興稅法》、《稅收改革法》、《投資收益稅降低法案》[3]。日本一直對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納稅及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兩條線政策。大企業享受的研發費用稅額扣除也較多。中小企業在加速折舊、延長虧損的結轉年限、降低稅率等方面優惠多。韓國頒布《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印度通過建立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優惠的政策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高新技術行業的蓬勃發展。如《科研開發稅務條例》,對所有技術引進項目征收研發稅,并將其中的40%用于對創業基金的補貼,對長期股權投資所得及紅利所得全部免稅。
(二)各國在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方面的比較
1.對創業風險投資領域進行稅收優惠立法層次高美國除了聯邦專門頒布的促進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各個州也有自己的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立法。如阿肯色州和加利福尼亞州各自頒布的《創業投資法》;英國的《創業投資信托法案》和《公司創業投資法案》;日本著名的《天使投資稅制》;新加坡的《創業投資激勵計劃》和印度的《創業投資公司稅收減免條例》[4]等都是專門針對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立法,從法律上保證了創業風險投資參與者的稅收和義務,穩定了該領域的稅收法律關系。2.稅收優惠措施力度大、形式靈活印度給予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基金全部稅收豁免,巴基斯坦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長達7年的所得稅免稅期;澳大利亞為了吸引來自發達國家的專注于創業投資的養老基金,對創業投資的養老基金的資本利得稅給予豁免。為了讓更多的資本形式進入創投領域,荷蘭對投資于成長期內的中小公司的投資主體給予8年的資本利得免稅期。若出現投資失敗,損失資金可以從投資主體的所得稅中進行抵免。美國為了鼓勵遺產和贈與財產進入創投領域,也規定了這類資本進入創立初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3.創新創投領域人才的薪酬回報模式和個人所得稅收優惠美國為了培養該行業的高級管理人才,采取股票期權鼓勵和個人所得稅優惠結合的方式,降低了創投人才的稅賦,提高了創投管理人才的回報。延緩納稅環節,規定獲得股票期權時暫不征稅,課稅期限被推遲到股票出售之時。目前美國85%以上的創業投資基金都推行了股票期權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其他發達國家紛紛效仿[5]。4.稅收優惠覆蓋廣,避免重復征稅在稅制優惠選擇上,各國較為一致,逐漸形成了以股息、利息、紅利等資本利得稅和所得稅、流轉稅為主,以印花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為輔的優惠稅種結構。給予創業投資全方位的稅收優惠。優惠對象覆蓋了整個創業投資產業,包括創業投資的各個參與主體,既對創業企業進行優惠,也對創業投資者、創業投資公司乃至創業投資人才進行優惠,包括對被投資企業的前期投入,到中期擴展成熟,再到后期資本退出,各環節都有相應的直接和間接優惠措施。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各國通常做法是以有限合伙形式組建創業投資機構[6],如美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法人型企業,而有限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只能對各個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需要對投資者和投資機構征收雙重所得稅。
三、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一)稅收相關優惠措施法律位階低,體系不完整
199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指出要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措施,該通知只提到被投資企業,未涉及投資主體。國經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僅是高新技術行業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且法律位階低,僅是指導性意見。2003年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確立了非法人型創投企業可由投資各方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經申請批準后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該規定未能確立非法人型創投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地位,對資本利得未能給予個人所得稅的減免。2006年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指導思想,但仍缺乏具體的立法。2007出臺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實際達到二年以上(含二年)才能用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對投資失敗情況規定稅收優惠。
(二)稅收優惠方式單一、優惠環節不合理
因個人合伙或有限合伙型創投企業按個人所得稅繳納稅款,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未涉及該領域的稅收優惠,當個人投資者獲得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時仍要交所得稅,對非法人型的合伙制創投機構和投資者個體無實際優惠,這就無法避免重復征稅和公平納稅的問題。且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生產的產品沒有特別適用低稅率的增值稅稅率,在出口退稅政策上也無優惠的退稅政策,在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中未能對創投風險資金參與領域和參與期間的各個主體發生的咨詢管理等中間費用支出規定一定比例的進項抵扣率。在營業稅中僅僅是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咨詢等服務費收入可以免稅,但是對投資主體的資本利得沒有任何優惠,營改增項目目前也未包含創業投資領域涉及的營業稅稅目,且法律只規定企業所得稅抵免政策,沒有直接免征和投資損失的稅前扣除等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偏向于高新企業的技術研發投入領域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偏重于具有一定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稅收優惠,而對企業創新最需要事前資金投入和研發過程則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缺乏對風險投資參與者區分前期、中期、后期、退出期等不同時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稅收優惠的具體可操作性差,申報條件苛刻
企業獲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具體操作困難,技術與銷售額比例指標要求嚴格,資料審核難度大。符合稅收優惠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其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占總收入要達60%以上,且研發費用占銷售額的5%以上才可獲得稅收抵扣優惠。實際上許多企業很難達標,且這兩項指標達標期限僅僅限于申請當年,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和倉促性。而這些審核指標的數據測定也依靠稅務機關來審核,難度大、審核依據也缺乏。
四、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建設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要實現稅法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目的,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稅收法律體系是當務之急。我國目前亟須制定《創業風險投資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法》和《創業風險投資保險準備金法》等作為創業風險投資基本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將創業投資參與主體、資金來源渠道、創業投資成果轉化、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創業風險保險金等問題予以明確,為該領域的稅收優惠提供科學有效的法律依據。然后根據基本法律制定《稅收支持創業投資發展進步條例》,明確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原則、對象、范圍、方式以及審批機構和審批程序等內容,加強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規范性、穩定性和透明性。同時,以《稅收支持創業投資發展進步條例》為基礎,對《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進行修改或增加創業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規定,針對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不同階段,圍繞創業資本市場準入、投資成果銷售市場和創業投資人才市場等問題設定專門條款規定該領域的稅收優惠措施。對零星散布在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通知、規定中的有關創投領域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并歸納梳理,根據當前的經濟形勢進行補充完善。
(二)合理分配稅收優惠方式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是長期艱巨任務,在稅收優惠方式上應采用直接優惠方式和間接優惠方式的配合使用,并側重于間接優惠方式,這是國際通行做法。如研發費用雙倍扣除、投資抵免額加大、加速折舊、虧損結轉年限延長8~10年,直接抵免或減少稅額,所得稅稅率降低為15%等。在稅收優惠環節也要考慮期間的合理性。由于風險投資各階段資金來源渠道、資金投入規模、風險大小不同,稅收優惠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初始階段一般是微利或虧損,應給與增值稅等流轉稅類的減免,還要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和投資額抵免等的稅收優惠。在成熟階段表現為超高額壟斷利潤,應降低所得稅稅率,準予稅前提取創業風險保險基金,并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給予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以降低未來的投資風險、保護投資主體和管理者的所得不被過高稅收瓜分,提高其再投資的積極性。在成熟期表現為超額利潤消失、利潤穩定,風險逐步減小,創業投資機構開始退出企業,選擇新的投資對象,進行新一輪的創業投資[7]。
(三)對投資參與主體分別適用恰當的稅收優惠
政府要改變過去單一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思路,抓住新一輪稅制改革先機,參考稅制先進國家的模式,從創業風險投資的行業整體性出發,以創業風險投資者、創業投資機構、被投資企業三方參與主體為主干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1.對機構投資者及創業風險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的優惠設計在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時,允許機構投資者以其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的投資比例計算虧損,用以沖抵投資機構其他來源的應稅所得。這種做法可降低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為我國風險投資的起步階段樹立風向標。鼓勵再投資。如果創業投資者將其從被投資企業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創業投資,對這部分收益應免征所得稅。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的一定比例。如果投資者在五年內撤資或出售股權,則其減免稅待遇也相應取消。對個人投資者,稅法應在個人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給予其類似于機構投資者的虧損補償、再投資退稅和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除此之外,還可以改變目前單一比例稅率征稅的方法,對個人投資者來源于創業投資的資本利得收入實行多稅率調節。給予創業投資機構持股達一定年限(如5年以上)的股東,允許以其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抵減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合并應納稅額,并設置最高抵減額。當年不足抵減的可以往以后年度(如往后8到10個納稅年度)遞延。這樣可吸收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并增加投資年限。2.對被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設計由于被投資的創業企業大多數屬于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和技術更新的速度比普通企業快,對這類企業實行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方法,縮短其攤銷年限。這樣可使企業稅前允許扣除的費用增加,應稅所得額減少,前期可少交稅款。同時無形資產占被投資的創業企業的研發投入比重大,可以比照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式對被投資企業采購的投入研發領域的無形資產進行加速攤銷,列入稅前允許扣除的范圍,降低應稅所得額,少交稅款。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購進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成果或者非專利技術,視同免稅農產品一樣的待遇,給予13%或17%的進項稅額抵扣,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流通[8]。在生產銷售期內對其銷售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產品可比照“營改增”中新設置的11%或6%的低稅率,進一步降低其增值稅稅率,通過壓縮流轉稅額讓利于被投資企業。對投資于固定資產和技術更新及研發領域的投資額允許其按投資比例直接抵免當年應納所得稅,不足抵免的,允許往以后年度結轉。取消“國產設備”和“從新增所得稅額中抵免”的限制,可根據機器設備的先進程度、投資類型、投資地區等規定設置差別抵免比例。現行高新技術企業在獲利兩年后統一適用15%所得稅稅率,未區分企業規模、地區、類型。對小型的節能環保型高新技術企業尚有下調的空間。為了留住人才,允許被投資企業對高新技術及高管人才發放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工資,為了避免不合理的避稅,薪資標準應在稅法中明確規定,并允許在工資支出中據實列支并允許稅前扣除。為了進一步降低被投資資金風險缺乏,被投資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可按會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降低應稅所得額,通過壓縮所得稅為科研成果轉化籌備資金。
(四)改革稅收領域配套的法律法規,全方位提供稅收優惠法律保障
除了上文提及的增值稅領域需要為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提供稅收優惠的同時,建議對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咨詢費收入要免收營業稅,對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業務咨詢費收入減收營業稅及附加。對風險投資失敗時投資機構及投資者獲得的保險金補償不應繳納營業稅。改革個人所得稅,避免資本利得的雙重征稅。若被投資企業已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從創業基金公司獲取的稅后收益可以視為免稅收益。個人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創業投資基金的經營管理,其收益從本質上來說并不同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投資收益所得交稅。同時為了留住創投領域的人才,可以對該領域的高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稅收優惠,在費用扣除標準上可參照4800元/月的標準,或者直接按收入額的20%來扣除費用,也可適當增加該領域人員所得的減稅、免稅規定。
(五)加強稅收征管
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門,并在近幾年來迅速發展,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不充分,雖然我國政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制定了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很多政策僅限于制定層面,缺乏可操作性,效果并不明顯。在市場經濟中,中小企業仍屬于“弱勢群體”,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國家對于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足或者不能有力實施等,所以無法吸引優秀人才。在市場經濟越來越激烈的情況下,如何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已經成為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和稅收優惠的聯系
(一)稅收優惠有利于促進企業發展,增加稅收收入
根據著名的“拉弗曲線”,國家稅收收入并不會一直隨著稅率的提高而增加,當稅率超過某點是,稅收總額不僅不會增加,反而開始減少。這是因為稅率的提高會打擊企業的積極性,導致中小企業由于經營管理而使利潤減少甚至虧損,使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從而導致稅收稅后的下降;另一方面,稅率過高在打擊企業積極性的同時,還會使得企業為了少繳稅而偷稅漏稅,這會導致稅收收入的下降。
(二)稅收優惠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動力,增加就業
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缺乏核心競爭力,對于稅收優惠的依賴要遠遠高于大型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為中小型企業營造了寬松的外部環境,是中小企業發展的直接動力,可以有力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且,由于我國的中小企業在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和減輕城鎮就業壓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稅收優惠制度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也可以增加就業,減少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財政支出。
二、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現狀分析
(一)增值稅方面的問題
我國增值稅制度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分別按照17%和3%(不考慮現代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征稅。我國的中小企業大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本來這種規定是為了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從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我國增值稅制實行憑票抵扣的制度,而小規模納稅人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這樣一來小規模納稅人便不可以抵扣進項稅,從而導致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和一般納稅人并無二致,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無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同時可以按照3%的稅率征稅,但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能不能申請到代開發票是一個未知數,而且很多購買商品的納稅人由于繁雜的手續和稅負問題,不愿意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產品,而是優先選擇一般納稅人的產品,這就阻礙了我國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此外,增稅稅制度對中小企業的作用有限,我國將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之后,規定了將購買的固定資產納入到進項稅額可抵扣范圍,但是我國中小企業大多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資本所占比重較重。這樣一來,增值稅轉型不僅沒有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反而加大了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之間的稅負的差距。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稅收優惠問題
首先,我國的中小型企業所得稅稅負依然較重。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是,由于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在我國“人口紅利”逐漸消失的大背景下,人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逐漸提高,中小企業的利潤空間也大幅度下滑,20%的所得稅稅率相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稅負負擔依然較重,不利于中小企業積累自有資金。其次,稅收優惠政策也不合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息技術企業適用15%的所得稅率,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費用可以在加計扣除。然而,在實際中,只有很少的中小企業滿足這種認定條件,而且很多中小企業根本沒有足夠的資金成立準們的研發機構,所以,中小企業是很難享受到這種優惠政策的。最后,由于中小企業大多財務制度不健全,稅務機構就對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往往不能準確反映企業的真實盈利水平,而且會存在稅務機關的主管因素,因而進一步增加了中小企業的稅負負擔。
(三)不利于中小企業的融資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對于其利息支出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不準扣除。但是由于中小企業在經營初期,規模小、經營信息不透明、信用等級差,銀行一般來說不愿意貸款給這些中小企業,這樣一來,民間借貸就成了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來源。目前,我國民間貸款率要明顯高于銀行貸款。例如,2013年第一季度溫州市中小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三者的比例為56:28:16,而且民間借貸比例還在逐漸提高。隨著民間借貸比例的提高,民間貸款比率也在不斷上升。根據銀監會溫州分局的數據顯示,2013年1―3月溫州市民間貸款平均月利率為1.509%。而如果按照目前所得稅稅負的規定,中小企業通過民間融資渠道借到的資金不僅要承擔較高的利息支出,而且還要繳納一部分稅款,這樣一來,就加大了的中小其余的融資負擔。而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說,如果政府不能提供一定的補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金融機構是不會接受中小企業的貸款申請的。因此,我國對于資金提供方的稅收支持力度不足,也是都是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一個原因。
三、完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和調整增值稅制度
首先,改變“一刀切”式的增值稅征收方式。要考慮到不同地區的情況,如邊遠或貧窮地區,在增值稅稅率方面可以對這些地區的中小企業給予更多的優惠,減輕其負擔,從而促進這些地區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對于不同行業的企業,也應該考慮實際情況,對于利潤率較低的行業也可以在增值稅稅率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其次,給予小規模納稅人更多的稅收優惠。我國雖然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在實際中不能抵扣進行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負擔比一般納稅人的還要重。因此,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應放松對進項稅抵扣的限制。如果其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會計核算相關資料,應當允許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同時,改變將銷售收入作為是否允許適用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標準的不當做法,從而減輕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負擔。最后,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的環境保護設備應該給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優惠。而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進口的環保設備可以實行增值稅減免政策,對于利用可再生資源生產環保產品的中小企業可以實行先征后返的優惠政策,不僅可以減輕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負擔,還可以支持對可再生資源的利用。
(二)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在2008年1月的修改中,取消了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同時,加大了針對小型企業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環保企業在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些政策無疑極大的推動了我國企業的發展。但是,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卻沒有對中型企業的優惠傾斜。此外,現行的優惠政策包括的范圍還是較小,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企業所占比重也不高,以6萬元作為劃分標準,容易將大量真正意義的小型微利企業排除在優惠范圍之外。因此,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應該進一步擴大稅收優惠的企業范圍。此外,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力度。我國目前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優惠主要有加速折舊、所得稅率優惠、費用加計扣除等。但是我國對于加速折舊的規定比較嚴格,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因此,應加大優惠力度,如采用投資抵免、稅前列支、放松折舊加速規定、提高費用扣除比例等,從而推動中小企業技術革新,以提高自身發展水平。此外,我國稅務機關還應該簡化相應稅收優惠的審批手續,對于可有可無的資料,可以不必申報,同時提高稅務機構的辦事效率,為稅務機關設定具體時間限制,從而減少中小企業的時間成本。
(三)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加強對債權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較窄,大多都是通過民間借款,債權市場雖然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但是較高的融資費用使得中小企業望而卻步,因此債權融資一直中小企業的短板。政府應該通過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降低中小企業債務融資的交易費用。其次,可以給予債權投資者一定的稅收優惠,如對于購買企業債權獲取的利息收入免稅,從而鼓勵投資者購買中小企業發行的債權。而對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政府應平衡利益,對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的金融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貸款給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可以對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府還可以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將損失降至最低。最后,可以將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免銀行當期應繳納的營業稅,化解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關鍵詞]涉外稅收優惠;wto;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
我國的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是從20世紀80年代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產生的,發展到今天,對吸引外資,推動社會經濟發展,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穩定稅收負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結束了兩稅并軌制,內外資企業適用同一套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新法對我國涉外稅收優惠制度做出了重大的調整,一方面解決了稅收優惠中內外企業的不平等、稅收優惠不規范和引資效應低下的問題,促進了合理利用外資以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和工業化進程;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長期引起爭議的“超國民待遇”問題和涉外稅收優惠缺乏“透明度”的問題,使得我國作為wto成員方基本遵守了wto有關原則,即“國民待遇”原則和“透明度”原則。對wto基本原則的遵守涉及我國所承諾的國家義務的履行,同時,也有助于進一步為我國現代化建設吸引大量的外資及其附帶的管理經驗和技術。
一、wto有關稅收優惠
wto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目的在于建立一個開放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其宗旨首先在于消除國際貿易障礙,促進生產、貿易發展,以“提高生活水平。wto倡導的是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有效配置,以增進世界總體福利水平。世界貿易組織為了實現上述目的和宗旨,制定了一系列為各成員國所普遍接受的多邊貿易規則。我國2001年底加入wto后,就要遵守這些規則并受其制約。這勢必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生活形成沖擊,并最終反映于法律超前或滯后的調整上。其中影響我國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改革的wto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兩個:
(一)非歧視原則
作為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它要求締約雙方在實施某種優惠和限制措施時,不對締約對方實施歧視待遇。從涉外稅收優惠角度看,非歧視原則主要涉及“國內稅與國內規章的國民待遇”條款。稅收國民待遇又稱稅收無差別待遇,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國居民或產品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應不低于本國居民或本國產品;另一方面規定外國居民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并不限制一國政府對外國居民或產品實施優惠,稅收國民待遇原則與稅收優惠待遇不相矛盾;但是否給予優惠,則完全由本國政府自主決定,外方無權要求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從wto的宗旨和目標來看,稅收國民待遇原則的實質是使超越國界進行世界性的投資經營活動的人們,能夠在投資國得到不分國籍和資本來源的同等納稅待遇;既要促進外資融入東道國經濟,也要促進東道國資本經濟融入世界經濟。即wto下的稅收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僅僅因為資金來源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減免辦法,以及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
(二)透明度和可預見性原則
該原則是指成員方正式實施的有關進出口貿易的政策、法令及條例,以及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都必須及時予以公布,對重大政策調整必須提前予以公布,特定范圍的措施、規定未經公布不得實施,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和消除成員方政府的不公開行政管理所造成的歧視待遇,以及由此給國際自由貿易帶來的障礙,監督成員方政府執行wto的各項協定并履行市場開放的承諾。
二、原有的涉外稅收優惠體系有悖于wto的基本原則
(一)國民待遇原則方面
我國“兩稅合并”前的稅收優惠集中體現在地區優惠與涉外企業優惠兩個方面,所采取的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給予外國投資者不同于本國投資者的優惠政策,不符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
1.超國民待遇問題。內外兩套稅法體系下,國家在所得稅方面給予外資企業許多優惠,而同時,各地政府為了吸引外商投資,又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稅收優惠制度內外有別,實際負稅率差距過大,嚴重惡化了內資企業的競爭環境。該體系實質上是違背國民待遇原則的,也同wto的宗旨不符。以涉外企業所得稅為例,舊的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是33%,但其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有較大差距。外資企業所得稅實際負擔率不足10%,享受的優惠高達實征稅款的2~3倍。1日稅法體制下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負擔率達28%,是外資企業所得稅實際負擔率的3倍以上。差別如此懸殊的稅收政策即構成了對外資的所謂“超國民待遇”。關于“超國民待遇”問題國內學者已進行過廣泛的爭論,但該問題已經至少在以下兩方面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一是超國民待遇違背了效率與公平的稅收基本原則和國際經濟交往的對等原則,引發了外資企業的大量尋租行為,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影響了我國吸引外資的質量;二是超國民待遇造成了本國資本和外國資本在起點上的不平等地位,大大削弱了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擠壓了內資企業的生存空間,危及到我國民族工業的生存與發展。外資企業本身在資本、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已經比內資企業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在享受了優惠政策之后,外資企業可以大大降低生產和交易成本,更加劇了這種實力上的不對稱。因此,內資企業受到了外資企業的排擠和沖擊,表現為合資企業的控股權出于外商利用自身的壟斷優勢和中方合營者合資的迫切要求而壓低中方投資要素的價值,抬高外方的投資價值,從而占有多數股權;或者利用自己的資金優勢在中方合營者資金困難時要求增資,而中方只能將控股權拱手相讓;還有的外方合資或合作者利用自己的資金和技術優勢,對中方的技術或品牌進行封殺,或占領中方的銷售市場。
2.地區間的不平等稅收待遇。舊的稅收優惠制度地區性優惠特征明顯,缺乏產業性、技術性產業導向,也不利于國家對地區協調發展的宏觀調控。舊體制下,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等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無論是高新技術、節能、環保產業,還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務業,都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再如對投資電力、鐵路、港口、碼頭、公路等能源交通建設的項目,其優惠待遇也只提供給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地區,對于其他未經批準的地區,尤其是落后的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稅收優惠并不到位,結果是外商將更多的資金投入規模小、技術含量低的行業,影響了稅收制度的產業結構調節作用的實現。此種地區間的不平等稅收待遇不利于稅收對國民經濟宏觀調控作用的發揮,也加劇了我國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3.舊的涉外優惠稅制安排對產業結構調整不力。如在經濟特區內不分行業地實行普惠制,生產型企業不分規模大小和產業類別享受同一優惠;專門針對高新技術產業、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小型微利企業、環保節能技術企業的涉外稅收優惠規定不足;缺乏對促進就業等的調整傾向;同一利潤預期水平上,短期投資和生產要素型的外企收益更大;邊際收益方面,相對于集約型產業來說,普惠制使得外商趨向于粗放型產業;對某些特定產業的涉外企業降低所得稅率,主要體現在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低利潤的行業投資,總體上對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優惠不足。
有學者認為,超國民待遇并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因為后者要求對外國國民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國民的待遇即可。從wto條文的表述來看,使用的是“不低于”,但從無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內涵來分析,對外國國民給予不低于本國國民的待遇,只是國民待遇的最基本要求,它更本質的含義在于內外國民的“無差別待遇”。而且,市場經濟要求的是行為立法而非主體立法,即從事同一市場行為的主體應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應該根據主體的涉外與否或所有制的不同而厚此薄彼,從而保證市場主體處于同樣的競爭地位,這是市場經濟內涵的應有之意。因此,應該既保證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之間以及外國投資者之間待遇的大體相等,同時也應該實現本國投資者之間待遇的大體相等,這才是完整的非歧視原則。所以,我國在涉外稅法領域給予外國國民超國民待遇與無差別國民待遇的基本精神尚存在差距。
(二)透明度和可預期原則方面
wto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方對其有效實施的法令、條例、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舊所得稅法在此方面存在諸多問題,表現在:一是我國稅收立法層次偏低,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大部分是通過零散法規公布的,種類繁多且經常有變化,顯得十分不規范。各地為爭奪和吸引外資,紛紛出臺競爭性的越權性稅收優惠措施,導致國內地區間的惡性稅收競爭。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措施,大大抵消了正常稅收優惠措施的效用,嚴重影響了稅收法制的統一性、普遍性和嚴肅性。二是我國存在名目繁多的稅外規費,其中大多數是應納入稅法范疇卻以費的形式存在的。這些費的繳納、扣除和減免等都由收費部門自己掌握,企業很難事先預料,更無透明度可言。三是稅收執法中忽視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缺乏服務意識,使納稅人的納稅信息知悉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保護。
從所得稅角度來看,我國舊的稅法在涉外稅收優惠法規的透明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并不在于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公布,而在于我國眾多的各級政府稅收政策、文件的不完全公開,大量的具有稅收性質的費用沒有納入依法征繳軌道。整體上使得我國的法律環境有悖于wto的透明度原則,導致外商投資成本預期不確定性的增加,破壞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wto兩原則的呼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體制和法律制度也經歷了不斷的完善和發展。我國在涉外稅收優惠法規政策方面雖歷經了多次改革,但無論是在稅收立法還是稅務實踐中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令出多門,缺乏統一性和可預見性,導致地區間的惡性稅收競爭,從根本上損害了國家整體利益。而且涉外稅收優惠的產業導向性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不能很好地為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服務。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扭曲了企業的生產和投資行為,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并無好處。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了其他國家在稅收優惠政策上的經驗,結合各國立法實踐和國際慣例,尤其是按照wto基本原則進行了較大的體制調整。表現在:
(一)貫徹國民待遇原則,消除身份差別立法,體現稅負公平
新所得稅法建立了較完善的現代化的稅法體系,首當其沖就是打破“身份立法”的框框,使稅法體系統一、標準統一、稅負公平、對不同身份的納稅人統一適用。比如在稅率方面,原有的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為3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所得稅率也為33%(所得稅率30%+地方所得稅3%),但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又分為15%、24%等幾檔。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對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其適用稅率為20%。這樣的稅率設置,可以說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是非常適宜的。一方面,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是實際稅率的大幅下調,企業微觀稅負有了實質的下降;另一方面,對于外資企業而言,取消外商投資稅收優惠上的超國民待遇,并不會削弱我國對國際資本的吸引力。正如2005年6月23日的《外國直接投資與近期發展》報告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對于所有國家而言,決定跨境直接投資流向的首要因素是宏觀經濟形勢,并非所謂的財稅優惠。外商愿意來投資主要是看重我國的巨大市場和增長空間、政治穩定、經濟體制類型、基礎設施逐漸完善以及法制環境等,稅收優惠的吸引力并不太大。而且稅率的調整和稅制的完善,意味著我國財稅政策穩定性和公正性的增強,更有利于培養外資對中國市場環境的信心。
(二)統一規范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和政策,提高透明度
新法在第八章附則部分對地方有關涉外稅收優惠的立法和政策做了規定,提高了透明度和可預見性。第八章有關條文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可以說,新法制定了統一的稅收優惠制度,并通過實施條例對涉外稅收優惠的具體措施、范圍、內容、審批程序、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和義務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并提高了立法層次。
關鍵詞:研發投入;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4-0205-02
一、我國現行鼓勵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梳理
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兩種不同的鼓勵企業研發投入思路,即“抵免法”和“加計扣除法”,前者主要是采取允許企業研發支出以及研發支出的相關費用(人工費,原材料,固定資產等)直接地面當期應納稅額,不同國家抵免限額不同;加計扣除法指允許企業研發支出相關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據我國目前現行的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對企業研發投入進行鼓勵采用的是加計扣除法,主要是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層,將研發投入量化納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定標準,然后再給高新技術企業15%的所得稅優惠,來鼓勵企業的研發投入。第二層,對于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普通企業,其對于研發投入形成的費用,準許其按數額的150%在稅前加計扣除,已形成無形資產的準許其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高新技術企業同樣享有加計扣除的優惠)。第三層是對小型微利研發投入的優惠,主要是指我國目前針對中小或者小微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制度。
(一)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①
同時,《辦法》第十條還規定了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滿足的研發投入相關標準:第一,人數限制,研發人員必須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第二,經費比例要求,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必須是持續進行的,且根據銷售額的大小規定了研發投入應當達到的比例。(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 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 000萬―20 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 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從理論上計算,銷售額從銷售額越大的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所要求的研究開發投入所占比重就越低,實際上是將企業的研發投入以一定的數額來衡量,而非以占銷售額的百分比作為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參考依據。筆者認為,這里難免有不合理之處,因為銷售額是企業盈利能力的晴雨表,盈利能力越強的企業,研發投入的實力就越強,而該條規定卻恰恰相反;有一些高新技術領域的初創型企業,成長初期大都處于虧損狀態,資金緊張,要進行大規模研發投入必須依賴于政策的支持,而該條規定卻對這類企業極為不利。
筆者此前參與的一家準備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就面臨過這種困境,該企業2012年成立,雖然擁有名牌大學教授組成的研發團隊。但是由于業務還沒有完全打開局面,前兩年銷售額只有不到1 000萬元人民幣,相應的研發投入占比無法達到6%的標準,也就無法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也就無法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雖然最終順利在股轉系統掛牌,但是如果能夠順利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就會減少其成長過程中的困難,使其更快地發展壯大。
(二)對普通企業研發投入的優惠政策
1.對研發投入的認定
根據《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以下簡稱指南)、《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企業對所從事的科研創新進行的投入是否是“研發投入”。
第一,性質認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所謂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第二,范圍限制,即企業只有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研究開發費用才可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2.對一般企業研發投入的具體優惠政策
本節所述的“一般企業”指的是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但是目前國際的趨勢是,絕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將企業研發投入費用直接抵免當期所得稅的做法,如美國、愛爾蘭、韓國等。相較之下,顯然后者的優惠力度更大,更有利于激發企業研發投入的積極性。
(三)小型微利企業研發投入的優惠政策
雖然現行法規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并未將小型微利企業排除在外,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符合:(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結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我國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小微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能性極小,但是很多初創型企業都是小微企業,由于激勵性所得稅優惠的減免額度與其稅收貢獻正相關,這對于經濟效益不高或虧損的中小企業來說往往很難從稅收減免政策中受益。如果沒有政策的扶持,該類企業進行研發投入的積極性不高,增長緩慢。
二、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目前針對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形成了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的雙層認定標準,對企業的研發投入給與了一定的政策傾斜,而我國企業的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
但是,筆者認為相較于發達國家,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制度還有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要享受研發投入稅收優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當中的一個。第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第二,該企業在行業之列。相較于中國,而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制定出一套具有普惠性的優惠制度,然后在其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別領域實行特別優惠。這種方法從長遠來看十分有利于企業的成長,從而使稅收收入大幅增加。
2.沒有對中小企業或者小微企業給予特別“保護”。如前文所述,小微企業相較于納稅額度較高的大型企業,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而我國目前的針對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政策這一部分的制度還尚未建立。從選取的三個樣本國家來看,三者只有美國沒有對中小企業實行特殊優惠,這是因為美國經濟科技高度發達的的緣故,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一直非常穩定,而且美國也擁有從國家到企業的整套強大的激勵機制,這是其他國家難以望其項背的。
3.稅收優惠政策沒有體現“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眾所周知,我國的經濟發展存在不平衡性,東西部經濟差異巨大。筆者認為,在科學技術成為第一生產力的今天,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東西發展的差異,必須要縮小兩地科技水平的巨大差異。而研發投入又是科技實力增長的基礎,因此有必要指定針對西部不發達省份的差異化優惠政策,但我國目前還尚未指定相關政策。以加拿大為例,該國同樣存在東西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的問題,因此賦予地方制定相關政策的權力,美國之所以沒有指定差異化優惠政策,是因為其東西經濟發展十分均衡。而英國由于國土面積小,各地域發展差異不大。
三、探索與建議
針對以上對我國現行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點,筆者提出以下兩個方面的建議。
1.增加允許加計扣除的行業范圍礎。除中國、印度、南非等少數發展中國家外,目前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研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均以“普惠性”為基礎,即所有企業均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行業或技術領域限制。對于需要特別扶持的特定目標,一般是在“普惠”的基礎上對于滿足特定條件的企業給予特別優惠。
【關鍵詞】企業年金 補充養老保險 稅收優惠 稅收延遲
在我國,企業建立年金制度還是處在一個建設階段,仍處于探索和摸索時期,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對于企業、職工、政府三方的利益產生的影響到底如何,本文就此進行探討和研究。
一、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現狀
有資料顯示,截止2005 年,建立起企業的年金企業有2.4 萬家,職工參加人數為900萬人,基金積累達到680億元,資金的累積量相比2000年具有較大幅度的增長,達到256%。企業年金制度作為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障體系支柱制度,各地政府積極推動其發展。各地相繼出臺地方法規,促進企業年金制度的實施和保障。早在2006年,聯想集團作為首個注冊備案企業年金計劃,超過一年正式員工都可以參加,其中個人部分和公司的出資部分構成了聯想企業的年金,出資的比例設置為1∶1,聯想委托金融機構開展保險和賬戶以及投資服務。如果按照至少5%投資收益率以及工資的增長率來計算,加入年金計劃的職工,在聯想工作30年,如果退休前領取6000元工資,退休之后可以獲得社保金和年金的養老金共4000 元, 相比較,不參加企業年金職工,只能獲取1300元左右的社保金。
二、我國企業年金制度普及受到稅收優惠的瓶頸制約
當前我國的補充養老保險依然處在制度的建設時期,企業年金的總體規模依然較小, 發展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企業年金市場的參與機構既要正式的進入,但是稅收的優惠問題已經明顯的成為阻礙其發展的因素。所以,通過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同時結合考慮我國的國情,需要盡快的制定出比較適合我國發展企業年金市場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作為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是屬于非強制性的,假如缺少一些激勵政策,比如稅收方面的優惠, 對于企業來說是沒有建立這種年金制度積極性的。在我國,現行的關于企業年金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很多的地方主要局限在企業的繳費層面,而對于職工的個人繳費則缺少一個統一的優惠。另外一個障礙就是關于稅收的優惠形式非常的簡單, 僅僅是在企業的繳費環節給予了企業免稅的待遇, 對于企業的投資環節利息稅和股息稅等方面制度缺失必要的安排,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年金發展速度以及覆蓋的范圍等。
所以,如果對企業的年金繳費稅前的列支比例設置一定幅度提高,對個人的繳費部分實施遞延納稅等方法,同時對年金基金投資的收益進行適當減免,個人的企業年金領取方面,多種模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年金支付,通過這些全國性的明確稅收的制度支持,相信在我國,年金市場有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三、關于稅收優惠政策對年金制度的激勵分析
關于企業的年金計劃涉及到繳稅的環節主要有:企業以及職工向年金計劃進行繳費,企業的年金計劃所取得的投資的收益,企業的職工在退休之后從年金計劃中提取的養老金等。年金計劃的受惠方主要包括企業和職工。目前,西方國家大多數允許企業和職工向年金計劃繳費的部分從應稅所得扣除;對企業由于年金計劃的收入進行免稅;而只是對退休的職工從年金計劃獲取的養老金進行征稅。形象一點描述就是如果嚴格的按照三個階段分析,如果選取E來代表是免稅,用T來代表是征稅,對以上的三個環節開展課稅的情況進行標記,那么在目前西方一些國家對他們企業的年金計劃征收稅的模式簡單的可以表示成E-E-T,依據我國的情況看,可以考慮選擇這種模式。比較我國的TEE的模式來說,更加的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企業與職工參加, 促進其發展和壯大。當然,對于政府來說可能減少當期的部分收入。
首先,稅收的優惠可以激勵企業繳納年金,總體來看企業建立年金計劃可以明顯降低稅收。對企業的稅收優惠,也就意味著是吧給員工繳納的養老基金計算入經營的成本且免稅,也可以理解為稅收的減免降低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障的成本,這對企業具有不小的激勵作用。畢竟企業是建立起年金計劃的關鍵,給予企業稅收方面的激勵也是必要的。我國的國家稅務總局專業人士政策法規司的副司長楊元偉曾經對此在“完善我國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七點設想”表示,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多支付的繳費部分,在一定的原則上是可以在企業的所得稅繳納之前據實進行列支。
其次,稅收優惠激勵員工參加企業的年金計劃。因為企業年金延期支付所得稅,不僅企業繳費部分不記入收入,免除了當期的納稅;而且員工繳費部分從當期收入扣除,同樣不用當期納稅;重要的是投資的收益同樣不用當期納稅。而這些繳費以及收益要到領取養老金按普通的收入進行納稅。特別是年金的積累期越長,個人利益會越大,賬戶積累的越多,這對年輕員工激勵更大, 即越早繳納,投資收益越多, 退休保障業也就越多。直觀一點說,就是如果一個年輕人參加了企業的年金計劃,那么他每年都會將部分的收入按期的存入到自己的年金賬戶中,而這個數額則是計稅之前,很容易理解就是工作期間應稅的收入降低了,此處享受了低稅的優惠。然而當年輕人工作幾十年后退休,會從自己的企業年金中領取屬于自己的現金, 由于稅收優惠也會繳納較低的稅,又一次的減少了自己的納稅額。這種做法在國外已經實踐了很久,從實際效果來看, 企業的員工參加企業享受稅惠的年金計劃這一社會補充的養老計劃也可以延稅。延稅主要有三部分: 一部分是企業為員工所繳費的年金不記入職工的當期收入,所以,員工不會因此項收入而納稅; 第二部分是員工繳納的自己年金部分從當期的收入中稅前扣除,也省去了這筆錢的稅收,而且整體的稅率下降; 第三部分是有年金計劃的投資收益同樣不作為當期收入納稅。而這些利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只在員工開始領取自己的養老金時才會按照普通的收入進行納稅,大大降低了成本,激發了員工和企業的積極性。
另外,稅收優惠對政府的稅收影響。前面分析中企業和員工都從政府獲得稅收優惠, 是否政府稅收會有損失?政府因為給予企業年金計劃優惠的稅收政策,確實會造成當期的財政損失一些收入,據資料顯示,這種以內稅惠所引起的隱藏性的支出可能達到政府支出公共養老保險這些顯性支出的1/4左右,比如美國占到公共顯性支出1/5,大約占到全國GDP的1.09%,另外愛爾蘭分別占到21%和1.2%,澳大利亞是24.9%和1.01%。這樣看,如果把企業建立的年金計劃和基本的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替代的話,也就是政府的公共養老支出會大幅度的減少。因此,建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隱形的支出減少要大于稅收收入減少,所以說政府不會造成收入的損失,還從另外一個角度從中受益。
最后,實質上政府延稅待遇,是政府推遲稅收,稅收的總額不僅不減少, 反而會增加, 因此延遲稅收也可以當成政府給予企業職工優惠的貸款,政府收取貸款的利息,而員工則得到了更多投資的收益。企業年金發展前景廣闊,關于稅惠政策可綜合考慮制定,突破稅惠、法律等瓶頸后,我國年金市場會迅速進入快速發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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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由于缺乏稅式支出理念,傳統的粗放型稅收優惠管理模式制度漏洞大、管理效率低.導致了大量稅收優惠的無效投入。稅式支出是一種科學的稅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必要將其列入國家預算并賦予其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創新的方式實現稅收優惠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
現代所得稅大致由兩個因素構成,第一個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項常規所得稅所必需的結構性條款。即基準稅制。第二個因素則包括每種所得稅中所規定的特殊優惠。這些條款通常被稱作稅收激勵或稅收補貼,是為特定行業、活動或階層所設計的偏離常規稅制結構的條款。它們形式多樣,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計列、稅前扣除、延期納稅、稅收抵免或者優惠稅率。無論何種形式,這些對常規稅收結構的偏離都體現了政府通過稅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對特定組織或活動的支出。這種支出.因為與稅制聯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財政支出,被稱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稅式支出理論由于其理財的科學性,自提出后被廣泛運用于西方各國財稅實踐。目前,稅式支出預算被絕大多數預算專家視為管理政府預算規模與范圍的有效工具。我國的稅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來.被國內外學者所廣泛倡導的稅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國沒能得到實施,主要是因為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氣候,而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傳統的粗放型的稅收管理意識仍然起著主導作用。因此,建立我國稅式支出預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立稅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慮如何建立稅式支出管理制度問題。本文將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闡述。
一、拋棄粗放的稅收管理模式.樹立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
應該看到的是,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和稅收制度的創新。傳統的財稅理論一直把稅收收入和財政支出作為兩個不同的財稅范疇、財政活動的兩個不同階段加以研究,對兩者的聯系的分析主要體現在總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稅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稅收優惠安排仍然屬于稅收收入的范疇.而非財政支出的范疇。與之相適應。在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財政支出那樣受到嚴格的審查和控制,沒有按照管理財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監督。這種粗放型的稅收優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稅收優惠的范圍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導致稅收優惠項目范圍過于寬泛,規模過于龐大。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幾乎涉及各個不同的稅種、行業和地區.優惠項目多、內容雜、規模大。從理論上說,稅收優惠制度屬于非基準稅收制度,應處于從屬地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幾乎滲透到了基準稅制的所有要素。優惠的規模甚至已經超過基準稅制下的稅收收入規模。這不僅損害了稅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時也為強化稅收管理制造了障礙。
2.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并無總體規劃和設計.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現行的優惠政策是在94稅制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經過長達十年不斷以部門規章和條例的方式進行補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條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內涵上沒有總體和長遠規劃,相互問缺乏協調和配合。沒有形成有機整體,導致稅收優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復甚至沖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學規范的稅式支出分析制度,無法形成對稅式支出總量、方向、效益和風險上的控制.導致稅收優惠的大量無效投入。現行的稅收優惠主要以單項管理模式為主.屬臨時性專項分析,沒有納入預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從其管理過程看,無固定的審批、檢查和評估方法.沒有形成統一的、系統的和規范的制度,沒有嚴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處于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屬粗放型管理。這種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導致稅收優惠效益欠佳。
4.稅收優惠管理主體多,對管理權缺乏必要的責任和約束機制.導致稅收優惠管理混亂。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優惠大戰問題。雖然在名義上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高度集中于中央,但從實踐上看.幾乎各個層級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稅收優惠項目。各地為了地方利益,常開展稅收優惠大戰,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削弱了稅收法律的權威。
5.稅收優惠手段以直接優惠為主,并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條款,導致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應不明顯
。我國常見的稅收優惠手段主要是減免稅、退稅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稅收抵免、加速折舊和延期納稅等間接方式很少。直接優惠方式雖然簡單明了。但在激勵效應上明顯低于間接優惠。這必然會帶來效率上的損失。
由此可見.缺乏稅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稅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導致了稅收優惠的無效投入.另一方面稅收管理的混亂給不法納稅人提供了尋租機會,加之監督和處罰機制不健全,在實踐中產生了拿稅收優惠做交易的種種垢病。
稅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針對傳統優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問題而來的。根據稅式支出理論,稅收優惠不再被視為政府在稅收收入方面對納稅人的一種讓渡.而是作為政府財政支出的一種形式.將其列入國家預算并賦予其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創新的方式實現稅收優惠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因此,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并不僅僅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這種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的創新,必將使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建立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
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就是將非基準稅制性質的稅收優惠采取類似財政預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稅收優惠必須經過國家預算控制程序方可實施。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是稅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圍繞這一核心,還必須對稅式支出如何界定、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稅式支出金額的統計及效果的評估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總和,即構成了稅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有幾個方面的問題要解決好:
第一.我國稅式支出預算控制方式的選擇
綜觀世界各國實踐.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即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以及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是政府在實施某項政策過程中,只是在解決某一特殊問題時.才利用稅式支出并對此加以管理,這種監督與控制是臨時的,沒有形成制度;而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則相反,它對全部稅式支出項目按年編制成定期報表(通常按年度編報),連同主要的稅式支出成本的估價,附于年度預算報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國.這些賬目實際上被合并于國家預算分析過程之中。構成整個國家預算分析的一部分;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則只對那些比較重要的稅收減免項目規定編制定期報表,納入國家預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認為是稅式支出的項目與基準稅制結構區分開來,亦即并不建立起獨立的稅式支出體系(陳共,2000)。
從各國實踐經驗來看。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采取全面預算管理是稅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徑。但結合我國的預算管理水平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一套系統的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稅式支出的預算管理還有一系列基礎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預算管理只能設定為遠期目標。從近期來看。應從對現行稅收優惠條款進行梳理、分析和歸類等基礎工作人手,先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比如某一部門或某一具體稅式支出項目)開始進行稅式支出成本預算分析,編制簡單的稅式支出預算表,然后再逐漸擴大到主要的稅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規的、系統的稅式支出預算表,并附在年度預算表之后,報權力機構審批。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個較長時期的摸索,不斷補充完善。實現稅式支出預算與直接預算的有機結合.并從預算法的高度實行對稅收優惠效果及支出規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這樣一個由易到難,分步推進的策略,應該是比較符合我國現實情況的。
第二.稅式支出的范圍的界定
在稅式支出管理的國際實踐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時期宏觀政策目標和宏觀調控任務的定位上的差異。各國對基準稅制的理解也不盡相同。這樣,一項稅收優惠規定究竟是屬于基準稅制還是對基準稅制的偏離,在各國的稅式支出管理中呈現很大差異。我們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對現行稅法進行認真梳理和分析,將那些出于優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減少稅收收入的法令條款開列出來,在此基礎上。劃分確定出基準稅制結構,進而確定稅式支出的范圍和內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勢固定下來。基準稅制確定以后,我們就可以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宏觀調控目標并針對現階段稅收優惠管理中出現的不合法、不規范和低效益等問題,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1)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考
慮預算支出的方向和重點,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目標,是否與預算支出相協調,確認其規范性。當前應以國家的產業政策(如農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等)、區域發展政策(如西部開發)和社會政策(如社會保障、收入調節)作為判定稅式支出項目規范性的主要準則,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政策規范的稅收優惠。(2)根據wto規則和國際稅收規范,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國際稅收規范的稅收優惠政策。(3)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對進入成本預算的各項稅式支出進行對比分析,判斷某項稅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較成本和比較效益優勢,據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稅收優惠政策。(4)根據相關法律文本,分析各項稅式支出的合法性,據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權稅收優惠。
第三.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選擇
在各國的稅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優惠的手段,也有問接優惠手段。但在總體上呈現出以間接優惠為主的趨向。直接的稅率、稅額式優惠雖然操作簡單、明了。但直接縮小了稅基.給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大.而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難以控制,甚至如果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不能獲得稅收饒讓時,直接優惠并不能使納稅人受益。而間接的稅基式優惠一方面對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小,另一方面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誘導作用。正因為如此。在構建我國的稅式支出制度時,應考慮增加對直接優惠手段的運用。并綜合運用好多種優惠手段。以更好地發揮稅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稅式支出項目的效益分析
將稅式支出納入預算管理。有一個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評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對稅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損失進行準確的數量分析,對稅式支出的政策效果進行科學的評估。以此加強對稅式支出成本控制與效益考核的管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從理論上說。應當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評估項目在兩種財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與效益。通過對比各方案的凈效益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對比較容易。至少可以通過統計、估算得到稅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難點則在于,由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某個項目往往同時有多項國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稅式支出的相關性則很難測算得出。因而在技術操作層面上,成本分析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軍,2003)。因此,國際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進行稅式支出項目的評估,即只統計估算稅式支出的成本。比較評估項目在直接財政支出和稅式支出兩種不同方式下的成本,從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擴大、縮減稅式支出項目的決定.以提高稅式支出項目效率。
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個很突出的表現就是缺乏這種科學規范的預算分析制度.很少對稅收優惠的效果進行分析和考核。在構建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借鑒國際經驗,在每一個預算年度都要組織相關專家對列入預算的稅式支出項目進行效益分析,并將這種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預算工作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第五,稅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目
在稅收征納中,稅收優惠是義務免除型權利傾斜配置規范。稅收優惠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免除特定納稅人全部或部分稅款繳納義務的權利傾斜性配置方式。相對于其他納稅人而言,被免除的納稅義務實質上是降低了競爭成本,因此競爭力增強,從該意義上說,免除納稅義務實質上是為納稅人傾斜配置競爭權。
2014年4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并提出將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上限。國家頻頻出臺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切實保障了小微企業的利益,促進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壯大,是否做到了保障實質公平,本文從稅收權利傾斜性配置角度出發,以期分析小微企業減稅再擴大的實質必要性并對建立更完善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模式提出構想。
一、我國小微企業稅負情況
2014年《中小企業稅收發展報告》(下稱《報告》)是國內首份由國家財政部代管的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完成的較大程度上還原企業稅負情況的報告。報告包括了對18個省份5002家小微企業的調研。
(一)相比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稅負高
在樣本總量中,“較重的稅負”被認為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除“用工成本上升”和“原材料成本上升”以外最主要的困難,占12.93%的比例。《報告》稱,小微企業的直接稅收負擔并不輕,就增值稅而言,小微企業和大中型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值稅/收入)比例大致相當。小微企業所得稅率的稅收負擔卻明顯高于大中型企業,甚至有接近一倍的差距。
小微企業雖然規模小,但從稅目上分析涉及的稅費種類與其大中型企業沒有特別大的差異。雖然總的稅率測算,小微企業是低于大型企業的,但他們承受能力很差,敏感度很高。多數小微工業企業受到會計賬簿不健全的限制,在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與查賬征收相比,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時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所采用的核定征收方法和依據是否科學、合理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遵從成本”隱性稅負壓力大
“遵從成本”的概念在《報告》第一次被提及,將“遵從成本”定義為“納稅人為遵從既定稅法和稅務機關要求,在辦理納稅事宜時發生的除稅款和稅收的經濟成本以外的費用支出,例如,人工、溝通等成本”。并且《報告》首度對國內小微企業遵從成本進行了調研和測算。其中,在5萬遵從成本以下的小微企業占37.91%;5萬到10萬元之間的企業在36.38%;10萬到20萬元的企業有13.07%;剩下12.64%企業稅收“遵從成本”在20萬以上。
上述數據結果僅僅是稅收的貨幣成本,由于小微企業規模不大,對稅收法規和納稅事宜相對生疏,因此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心理“遵從成本”。對于小微企業而言納稅程序過復雜,主觀隨意性強也增加了“遵從成本”的支出。根據“遵從成本”的特點加上相關數據的佐證,可分析得出國內平均稅收“遵從成本”與企業規模成反比,“遵從成本”負擔不均衡,具有累退性,企業規模越大,“遵從成本”占比越低。
(三)小微企業發展面臨重大瓶頸
我國小微企業由于規模小,產品單一且集中,經營分散、管理經營模式簡單等自身局限性使其與大中型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尤其在經濟出現較大波動時,更容易受到沖擊。當前,在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時期,勞動力成本和土地成本的上漲,導致企業運營成本迅速上升。小微企業面臨著經營壓力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用工荒、稅負過重等突出困難和問題,要想小微企業在內憂外患的困境中,健康發展并繼續壯大,自身不斷提升的同時,也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在政策方面的扶持。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傾斜性保護配置不當的原因
雖然我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力度較大,但在政策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享受優惠政策面窄、稅額抵等現象。權利傾斜性保護卻沒有使小微企業納稅人得到實質性優惠,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稅收優惠制度本身的靈活性、不確定性、限制條件多
由于稅收優惠制度本身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一些小微企業能否享受優惠政策處于不確定狀態,大部分的稅收優惠都需納稅人主動申請,行政機關審批來完成。而小微企業納稅人通常并不具備專業的稅務知識,對于新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及時掌握,因此往往會錯過對稅收優惠的申報。
(二)增加制度運行的企業與社會成本
小微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在企業運營中增加財務成本來健全財物制度,這就會大大挫傷小微企業爭取稅收優惠的積極性。不僅如此,即使小微企業能夠實時了解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按照企業自身經營性質、規模主動申請稅收優惠,行政機關審批,在這樣的利益分配過程中,納稅人會考慮以支付少量尋租成本的方式來獲得大量的稅收優惠成本降低的利益。這樣一來,納稅人能夠支出在改進生產技術、培養優秀的人力資源的成本相應的減少,事實上分散了納稅人的成本,對納稅人自身會造成不良影響。
為了運作和推行稅收優惠制度,國家需要支出制度運行成本,這部分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成本和監督成本。稅收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宏觀調控功能,稅收優惠制度又是稅法制度中最靈活的部分,稅收優惠制度的立法、修訂、廢止等都需要耗費社會成本,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同樣需要耗費大量成本。
(三)非稅收優惠者的競爭利益受損
上文中提及,從權利傾斜性保護角度看被免除的納稅義務,實質上是降低了競爭成本,納稅人的競爭力由此增強,從該意義上說,免除納稅義務實質上是為納稅人傾斜配置競爭權。非稅收優惠者作為隱性的利害關系人很有可能會加重稅收負擔。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制度正是由于各地出臺不規范,政策實施不透明,使得非稅收優惠者的競爭利益承擔受損風險,違背了稅法所追求的的實質性公平原則,有學者甚至將稅收優惠政策稱為“我國特有的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這顯然不符合公平和效率的目標。
三、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傾斜性保護配置機制構建設想
(一)審慎安排稅收優惠制度的適用范圍
1.明確受益主體
厘清小微企業的范圍,從而明確稅收優惠政策受益對象。小型微利企業是小微企業在稅收政策上的含義。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有明確的定義。2011年7月,小型微型企業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得到了體現,定義了十六個大行業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標準。必須清楚地知道兩個“小微”是有區別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出臺扭轉了長期以來小微企業沒有明確口徑的問題。
2.限制適用范圍
為了盡量減少非稅收優惠者的競爭利益受損,防止某些不誠信納稅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了稅收優惠享有權利的行為,在小微企業范圍內也應該限制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小微企業縱向來看相較于大中型企業來說競爭力相對不足,但是從橫向的角度來看,不同產業的小微企業之間需要國家扶持的力度是不同的。因此,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對于不同產業的小微企業也應該區別對待,對于自身激勵能力較弱,而國家又必須發展的產業或項目,國家應當加大傾斜性保護力度,在小微企業范圍內適當限縮。
(二)稅收優惠政策信息公示
為了保證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公開和公平性,政府應當采用各種可能的途徑將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和程序信息充分,以便于所有納稅人都有可能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不僅小微企業納稅人應當主動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時情況,積極主動申報,稅務部門更應該積極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比如多渠道開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多舉措并舉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輔導以及加強內部管理保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到位等。
(三)形成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
1.緩解融資難、租賃貴的稅收政策
融資難一直是困擾小微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國內信貸抽筋的大環境下,小微企業一旦資金鏈斷裂,企業就會面臨破產的風險。國家在給予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節流的同時,也應該為小微企業廣泛開源創造有利環境。通過制定金融企業對小微企業貸款的減免稅政策進而獲取免稅資格、免稅幅度與借款的小微企業借款成本相掛鉤的減免政策,從而減少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2.完善小微企業低經營成本的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合理依靠當前“營改增”的有利契機,調整完善增值稅稅制改革,完整增值稅鏈條,減少因制度不完善而導致的小微企業稅負被轉嫁、重復征稅等問題。其次實行普惠制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應改革現有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較高的問題。最后可以探索建立針對小微企業的便利化征管機制,如由一個稅務機關征收所有稅費,減輕企業稅收“遵從成本”以及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可以考慮采用單一的綜合定額或綜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稅費。
3.提升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形式豐富度
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推陳出新,通過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種的組合利用,大大增加了優惠政策輻射度。單一的直接減免優惠方式已經不能滿足不斷發展的小微企業,減低稅率、放寬費用列支、直接減免、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多種優惠組合形式開始引起關注。
四、結語
本文旨在以稅收權利傾斜性的視角看待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小微企業的發展現狀、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出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傾斜性保護配置機制構,從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使其做大做強。本文的不足之處在于對于經濟性重復征稅、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的銜接等稅法頗具爭議的問題未能細致分析,只在提出解決對策時捎帶提過,有不嚴謹之處。
王霞.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研究——以法律規范性正當性為視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