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8篇

時間:2022-12-20 18: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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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

篇1

上一道“緊箍咒” 探索監督新途徑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健全“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的制度。如何貫徹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把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和監督權結合起來,防止在人事任免過程中出現“重任命、輕監督”,甚至“只任命不監督”的現象,是青浦區人大常委會一直在思考、探索的工作。今年年初,區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征求意見、深入研究討論的基礎上,決定探索實施以“履職情況滿意度”測評的方式,加大對被任命干部的監督力度。經多方聽取意見、反復比較研究,主任會議決定對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旅游、體育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進行履職評價,同時研究制定了《青浦區人大常委會關于聽取區旅游局、區體育局局長履職情況報告并開展滿意度測評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評議指導思想、報告內容、方法步驟等,成立了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為組長的滿意度測評工作小組,著重對被任命干部貫徹實施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落實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辦理區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完成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聽多方聲音 讓代表、群眾廣泛參與

在對區旅游局局長、區體育局局長履職情況開展的評議活動中,區人大常委會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群眾對被任命干部的意見建議。“旅游事業是否較以往有所發展,有無亮點呈現”;“小區體育健身配套設施是否齊全”,“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如何”;“兩位局長服務基層的群眾意識強不強”等問題,人大代表、人民群眾最有發言權。常委會組成人員結合分組走訪代表活動,通過座談、實地查看等方式,感受區旅游局、區體育局的工作情況;通過區人大各代表小組組織區人大代表在聯系村居和接待選民等活動中了解區旅游局、區體育局的工作情況;測評工作組通過聽取匯報、工作調研和督辦代表建議等方式,掌握區旅游局、區體育局的工作情況。代表、群眾的廣泛參與,使測評工作組比較全面掌握了被評議人員的工作情況,為常委會開展后續評議工作打下了扎實基礎。

有評議有詢問 使測評更加客觀真實

今年5月和9月,區旅游局、區體育局局長分別在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報告了履職情況并接受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滿意度測評。會上,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區人大代表對報告進行了評議,并就推動全區旅游業轉型采取的舉措,如何重視對代表關于旅游事業發展議案和建議辦理,如何謀劃公共體育活動場館規劃建設、加強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等等方面提出了詢問,報告人現場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人的工作情況進行無記名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當場公布。會后報告區委,同時抄送區政府、區委組織部。區人大常委會這種把對人和對事的監督結合起來的做法,增強了被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公仆意識。

篇2

2019年,公司監事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本著對股東負責的態度,勤勉盡責,依法行使監事會權力,認真履行監事會職能,堅持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切實維護股東權益,促進公司健康持續發展。

(一)積極召開監事會會議,依法履行監事會職能。審議通過了《關于2018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關于2018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關于2018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議案》等等。

(二)理清監事會職責范圍,重點行使四項職權。一是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二是檢查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三是檢查企業財務保值增值狀況;四是評價經營管理業績,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三)加強學習調研,努力提高履職水平。監事會堅持“發現不了問題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是瀆職”的理念,聚焦監督主業,注重學習、調研和總結,把發現問題、揭示問題、報告問題作為工作重點,在促進企業規范管理、科學決策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監事會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監事會認真列席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總裁辦公會、專題辦公會、月度會和周例會,及時掌握和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和重大事項的發生,從程序上把握決策的合規合法,提高監督的時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強監事會自身建設。根據監事會成員構成現狀,定期召開監事會工作會議,組織各位監事對監事會自身建設和公司發展發表意見,集思廣益,對監事會前期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對下一階段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監事會強化對股東負責的意識,忠實勤勉地履行監督職責,保持監督的獨立性,增強監督的規范性,強化監督的及時性,提高監督的有效性,進一步提高依法履職能力,不斷提升監督管理水平,服務公司改革發展大局。

(一)認真組織學習貫徹省管企業監事會工作會議精神,提升監事會工作效能。嚴格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財務活動和董事、高管人員執行職務行為履行監督職責。

(二)監督公司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水平,監督公司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公司運行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治理水平。

篇3

年度本人遵照《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省分行經營性分支機構合規經理派駐制管理辦法》業務規范年》相關要求,市支行的領導下、有關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嚴律自我認真履行合規經理職責,主要做了如下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執行日常監督檢查、促進內控制度落實。

資金和重要空白憑證等檢查工作,合規經理認真做好支行日常業務的監督檢查工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作好記錄,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督促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職報告中反映。記錄應列明發現問題的合理整改期限,無法整改或短時期無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時上報。對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和潛在資金安全隱患等重大業務事項,則注明發生的原因以及擬采取措施等,并在業務發生當日第一時間以書面(含電子郵件)上報市支行。

每日填報《合規經理日常業務監督和會計檢查日志》第月上報《合規經理履職報告》及時、詳細報告網點每日、月份業務工作情況。按市分行加強合規經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二、加強業務授權的復核、確保交易的真實可控。

按照儲蓄業務處理系統的柜員權限和市分行印發的業務交易復核審批要求,加強業務授權的復核和監督。嚴格履行授權職責,把好復核授權關,負責對營業人員辦理業務的有效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監督,確保授權交易的真實可控。

三、做好業務的指導、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

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為適應郵儲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業務。不斷提升自身的業務水平,熟悉業務規章制度、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時協助支行長做好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普通柜員正確辦理業務,包括柜員管理、尾箱管理、現金、支票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報表管理、檔案管理等。提高員工的業務服務水平,輔導解決營業過程中遇到業務問題。

篇4

一、基層工商干部履職風險的類型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反腐、反失職、反瀆職力度的加強,法律法規對工商干部履職的要求也越來越明晰。目前,就基層而言,履職風險來源主要是散見于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和規定,主要是從五個方面對工商業務干部的履職標準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如果對它們理解不深、重視不夠,履職的風險將會大大增加。

1、行政許可行為引起的履職風險。就注冊登記條線而言,風險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一是對前置審批把關不嚴謹。表現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審批文件的,沒要;不需要的,亂要。這兩種行為,一方面可能是業務不熟;另一方面,就是個別人員,存在靠山吃山和雁過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對登記事項把關不嚴謹。對需要審查的事項輕易放過,更有甚者,幫助企業做假。例如,不認真審查有限公司的出資行為,甚至幫助、參與公司的虛假出資行為。三是對細節審查不嚴謹。雖然法律法規對工商部門的要求是形式審查,但是,如果是很明顯就能看出存在問題的,工商部門的審查責任將無法回避。四是對許可審批的具體環節不清楚。不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目前,較容易出現問題的是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吊銷手續。

2、行政處罰行為引起的履職風險。從工商部門的實際情況看,一是因行政處罰程序不當帶來的風險。如在行政處罰中不按程序進行送達,在做出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按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等。二是在處罰中的不廉行為帶來的風險。一些執法人員經不住當事人的不擇手段的利誘,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和禮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規定進行處罰。三是隨意增減處罰幅度帶來的風險。一些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加大或減少處罰的幅度,結果是以罰代管,當事人繼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

3、行政強制措施引起的履職風險。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只有《行政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直銷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10余部法規,賦予工商部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實際上,一些執法人員為了辦案方便而超范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普遍存在。這種不按規定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一旦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必然會引發行政訴訟,一旦敗訴就會有一個責任追究的問題。

4、行政確認行為引發的履職風險。工商部門的行政確認行為主要是對外或提供證明。近年來,工商部門在探索新的監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監管方面。對單位和個人來講,我們監管信息,必須有根有據,必須有的權利,特別是在一些有關企業商業信譽的事項時,要慎之又慎。在企業檔案查詢方面,要嚴格按照檔案查詢的管理辦法,認真審查查詢人員的資格,不能將企業的商業隱私供無關人員查詢。在對外出具證明時,只能就事論事,就材料而出具證明,不能超過職權,隨意為企業的經營情況或產品作擔保。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人員,更不能有向社會推薦企業產品的行為。

5、行政監督行為引發的履職風險。工商部門除市場準入和行政執法外,還承擔著許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許多高危行業、重熱點行業監管上,責任不可小視。例如,在對危化品銷售監管上,必須認真監管到位,保證檢查的質量和數量,在職責范圍內,確保檢查工作落實到位,切不能閉門造車,該檢查的不檢查,該簽字的不簽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層工商干部履職風險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風險的類型,我們不難發覺履職風險形成的兩大重要原因:

(一)客觀原因

一是法律法規分工的不完善。隨著《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工商部門的職能領域得到了擴展,但同時也帶來越來越大的執法風險。在這些法規中,有些條文對部門責任的規定并不明確,導致部分不應由工商部門承擔的責任卻往往由工商部門“買單”。由于工商部門監管的領域太廣,承擔的責任太重,且無證與無照存在前扣關聯性,多數地方都會將責任劃給工商部門,而其他許可審批部門卻依然可以穩坐“釣魚臺”。二是某些政府部門的壓力。某些政府部門為了招商引資,對一些并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有的地方專門出臺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門對一些企業進行正當的執法檢查。如果工商部門不遵守當地的“規矩”就要承受極大的壓力,如果違心地執行“規矩”則又會承擔瀆職風險。三是執法軟硬件條件的限制。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日用商品品種繁多,單是容易引起責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種,要在現有的人力狀況下實現對轄區流通領域內所有商品類別的監管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裝備方面,工商部門無產品檢測機構,嚴重地制約了工商部門職能的發揮。

(二)主觀原因

主觀原因主要是六個方面:一是部分人員思想素質差。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低下,不能正確對待自己的身份和權力,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從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誘惑也對一些意志薄弱的執法人員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二是認識上不夠重視。當前,多數工商干部沒有樹立起責任風險意識,認為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職務犯罪離自己都還很遙遠;三是工作責任心不強。雖然目前建立了各種責任制度,但真正能夠落實的寥寥無幾。由于責任追究制并未落實到人頭上,導致部分工商干部責任心不強;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層工商部門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認為不管是白貓還是黑貓,只要能夠完成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就是好貓;五是業務素質不夠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強業務學習,不及時更新知識,干什么工作都憑借老經驗或是跟著感覺走。六是小團體利益作祟。某些單位負責人為了小團體和個人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必將導致責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規避風險的思考及對策

有崗必有權、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有險,法律法規既然賦予了每個工商干部監管市場秩序的權力,責任當然不可推托。當然,只要我們依法行政,認真履職、盡職,再大的風險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組織而言,可從四個方面幫助干部規避風險:

一是分清責任,建議地方政府進一步明確各部門之間的權責。今年以來,泰州工商系統積極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獻策,出臺了《泰州市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明晰了各個部門在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方面的職責,并進行了廣泛的宣傳,這就有利于從法律上保護基層一線從事監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進一步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強化政務督查。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辦事程序、辦事時限及承辦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實行“陽光政務”,盡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時,要加大政務督查力度,抓好“三個結合”:督查與交叉檢查相結合、自查與他查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對登記材料、案卷等及時進行隨機抽查,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是建立執法權力制約制度。實行案源發現錄入報告制。辦案單位要建立案件登記臺帳,詳細記載案件來源、發現時間、匯報時間、立案時間、調查人員、經辦人等,便于在發現問題時及時向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同時實行執法過程相互制約,即嚴格落實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操作的法律規定。推行重大案件集體會診制。以合理把握處罰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克服行政處罰中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實施強制措施規范管理制。對查封、扣押及罰沒物資建立詳細的清單,采取專人專管,指定場所保管,以避免出現違規使用等情況。

四是適時開展警示教育。對本系統內的職務犯罪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使執法人員不能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對本系統執法人員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傾向也不能輕易放過,要通過思想教育、勸戒引導等方式方法及時糾正干部的錯誤觀念和思想。

就個人而言,可從四個方面,自覺規避履職風險:

一是樹立掌權為民、執法為公的思想。我們工商干部的職權是組織上賦予的,組織賦予我們權力,是為了讓我們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經濟發展服務。如果我們把它異化為個人撈取好處的權柄時,就違背了組織授權的初衷,與依法治國的原則背道而馳。作為基層工商干部,直接接觸各類管理對象,受到的誘惑、面對的人情更多,更復雜。在這樣的環境下,要時刻自我警省,勿以惡小而為之,自覺加強職業道德的學習,切實做到警鐘長鳴。

二是加強法律法規和各項規范性文件的學習。法律法規和政府的各項規定,是我們從政行為的準繩,我們每一項行為的作出,都必須于法有據。所以,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對每一位工商干部來說,尤為重要。必須認真地學習它,理解它,在工作中運用它、執行它,嚴格按規矩辦事,再大的風險,都能避免。

篇5

一、開展評估的基本做法

針對上述問題,在征求部分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海安縣啟動了事業單位評估試點工作。縣編辦確定了幾家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又與民生休戚相關的試評估事業單位,明確了對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內容、流程和結果運用,試點工作正式開展。

一是明確履職評估內容。為引導事業單位正確履行職能,著重從按職能職責和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情況、遵守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情況、遵守事業單位法人相關規定情況三個方面對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二是明確評估工作流程。召開評估會議,與會人員包括:評估組工作人員,舉辦單位的分管負責人,被評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無內設機構的事業單位全體干部均應參加)。被評估單位法人作自評報告,開展履職測評,由被評估單位與會人員按要求填寫表格,表格當場收回。廣泛收集情況,通過個別訪談、座談會、現場核驗、問卷調查等形成,收集評估內容所需的相關信息。調閱相關資料。三是明確評估結果運用。綜合各方面情況,形成評估對象履職評估報告,確定其履職等次,并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進行通報表彰。對不合格的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對其進行機構編制調整,直至撤銷法人登記。

二、評估初步成效及存在問題

從目前開展的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情況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強了事業單位公共管理服務水平。開展履職評估,對事業單位履職情況進行了有效的監督,有利于引導事業單位自覺增強法治理念和履職意識,規范自身行為,不斷提高依法履職、高效服務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機構編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檢驗了事業單位是否有機整合了內部資源,是否最大程度激發了各要素的創造活力,是否有效產生了單位的綜合效能,為科學調整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切實管住、管好、管活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優化了經濟發展環境。開展履職評估,有效遏制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的現象。一些單位減少了辦事審批環節,簡化了辦事程序。企業、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另一方面,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業務性強,在具體的評估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努力加以解決。

(一)少數事業單位不能依法運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牽制使部分事業單位不能獨立對外開展社會活動,主管部門怕失權,長期習慣將下屬事業單位按其內設機構進行管理,擔心事業單位成為獨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控制權,一些事業單位長期依付于主管部門,人、財、物不獨立,根本不具備成為法人的資格;雖然目前市場經濟已經深入到各個階層,但是一些事業單位仍然存在著靠主管部門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計劃開展工作的不正常現象,造成這些事業單位參與市場競爭的意識十分淡薄;個別法人單位無視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無視機構編制部門界定的職責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見利就上,無利就讓,不能嚴格按照職責范圍開展工作;有的單位成立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職能逐漸萎縮,長期“有崗無為”,不能發揮作用。

(二)部分法定代表人履職意識淡漠。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機構編制及登記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職能的能力較低。對機構編制部門開展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準備,應付了事,影響了評估工作的有效開展。這方面問題的原因之一是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職情況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兼職范圍廣,兼職時間長,兼職人數多,而且這種發展趨勢還有繼續蔓延擴大之勢。一些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員兼任,有的由舉辦單位領導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個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影響事業單位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評估主體過于單一化。當前履職評估工作,考慮到起步階段工作難度較大,故對自身力量倚重較多,其他力量在評估工作中總體而言分量不足、權重偏低。此舉固然有利于迅速打開工作局面,但長此以往,將導致舉辦單位、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實現評估主體多元化的目標。

(四)評估指標操作性不強。實踐中發現:不論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還是參評的社會方面代表,均對所評估的事業單位了解不多,特別是對一些機構編制、登記管理方面的業務性較強的問題,更是一頭霧水。盡管采取了提供自評報告、詳細介紹情況等辦法,但憑印象打分、憑感覺打分的問題仍然存在,影響了評估的準確性。評估過程中,如何突出重點、抓住要害,精簡指標體系,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

(五)評估結果運用范圍有限。目前對評估結果的應用,形式還比較單一,局限性較大,運用范圍很有限。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主導性和權威性不夠,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估工作的實效性。

三、提升評估效果的對策措施

要在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開展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營造有利于此項工作開展的濃烈氛圍的基礎上,采取四個方面的措施確保評估取得實效。

(一)科學操作,提升評估工作準確性

一是注重評估內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單純的機構編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來科學設置指標,準確反映事業單位規定職能的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履行職能的績效和社會滿意度。通過目標明確的評估內容,引導事業單位增強公共管理服務水平,不斷優化社會經濟發展環境。

二是注重評估過程的連貫性。要注意日常評估和年終評估相結合,特別要結合事業單位年檢工作,來全面掌握相關情況。評估工作不僅要通過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職情況,而且要通過年終綜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時間內的履職績效。日常評估重在平時表現,并逐漸積累形成整體印象,為年底評估提供詳細的基礎資料,從而有效地克服年度評估走過場的可能,更準確地評估法人履職情況。

三是注重評估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不同層次或不同類型的測試對象的評價,指標應不同對待。在這個前提下,評價指標要細分為“個性指標”和“共同指標”,“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要根據不同機構的特點和職責,設置一些詳細的指標,每項指標應有詳細的說明,以增強參評人員對評估指標的理解度。

(二)加強聯動,拓寬評估工作渠道

實施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履職情況評估工作,必須堅持多部門聯動。具體是由編辦牽頭、財政、審計、人社等部門參與的工作責任機制。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作出實效,各部門之間要主動溝通信息,健全工作網絡,整合相關資源,合理調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運轉協調的整體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評估工作的水平。

一是多層面邀請人員參加評估。在具體評估工作中,不應局限于被評估單位內部,應擴大到其管理或服務對象和關聯單位,聽取了解相關單位及群眾的反應和評價,同時,還要聘請社會各界人士,從各個社會層次反映事業單位的履職情況和社會反響,增強評估的真實性和說服力。

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機制。為暢通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渠道,擴大社會監督范圍,強化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嚴肅性,要建立健全“簡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機制,擴大“12310”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信箱的知曉率,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群眾及輿論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職工作始終在有效的監督下正確行使。特別是推行“政務公開”活動,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三是構建履職評估工作信息網絡。聘請特約監督員,特約員可以從黨政群機關和社會各界熱心關注機構編制工作的人事、監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任,聘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視情況續聘。對監督員要明確權利和義務,加強業務培訓,對工作成績突出,實績較為明顯的監督員,進行表彰獎勵;對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及時予以解聘。

(三)固本強基,提升評估工作水平

要做好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面對不斷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就需要加強學習,固本強基,不斷提升評估工作水平。

一方面,加強履職評估隊伍建設。評估人員要到位、水平要提升,要把那些事業心強、有責任感和進取精神的同志,選拔到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上來。通過學習交流和考試,做到持證上崗,并加強對他們的考核和獎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機構編制理論知識,特別是事業單位履職評估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對履職評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升履職評估能力。另一方面,增強評估對象依法履職能力。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培訓。精選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通過學習不斷增強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市場風險防范意識,自覺規范事業單位的行為,維護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事業單位的管理水平。

(四)嚴明獎懲,強化結果運用力度

評估目的是通過評估結果的使用來實現的,結果運用是評估系統的動力機制。對評估結果一定要進行廣泛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使優勝者廣受贊譽,讓庸碌者無地自容。根據目前機構編制管理現狀,主要是在以下三個方面加強使用力度:

一是與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相結合。履職評估結果將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主要依據。編辦主任會議研究每一個事業單位法人的機構編制事項,都要認真聽取評估辦的意見。對于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在機構編制資源配置上合理傾斜,為其提供機構編制保障。對于因履職越位、缺位、不到位而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將嚴格調控,依法采取調整機構,降格、撤銷機構,調整職能、編制,撤銷法人登記等措施。

篇6

一、加強職責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加強職責管理是保障行政系統正常運轉的基礎工作。從行政管理角度看,行政組織體系中的各級各部門依法履行著特定職責,明確、具體的職責界定是一切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邏輯起點。從機構編制角度看,職責是機構設置的依據,機構是職責實現的載體,而人員編制只是職責履行的保障手段。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把職責管理作為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內容,提出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三定”規定制度,將“三定”作為各部門履職的基本規范確定下來。各部門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領導職數核定都以其承擔職責的范圍和內容為依據,職責管理成為機構編制工作基礎中的基礎。

第二,加強職責管理是推進“依法行政”的現實需要。1992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政府機構改革的重心逐漸轉到政府職能轉變上來。2004年3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十報告更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是界定好部門的具體職責,堅持“職能法定”和“有限職權”原則,依法分權、依法履職、依法擔責,通過科學界定職責厘清其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劃清與企業和其他組織的界限,職責的有效管理自然成為依法行政得以實現的條件。

第三,加強職責管理是建設高效“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十六大以來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核心目標。十報告強調“要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鮮明特點是精簡高效,做到“精簡”必須不斷對政府自身進行調整和優化,整合相同和相近的職能,減少機構個數,降低行政成本;做到“高效”必須加強職責的科學配置,減少職權沖突、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等問題,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

二、職責管理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部門職責分工更趨合理,尤其是“大部制”改革以來,職責界定和調整逐漸科學。但是,職責管理工作仍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落后于人民對服務型政府的期待,實踐中還有諸多困難和問題。

一是職責界定和職權劃分不盡合理,權力配置缺乏科學性。長期以來,部門職責都是根據行政層級關系從上到下加以制定的,職責界定主要有三個依據:一是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二是黨和國家的政策,三是上級政府或部門的系統內政策文件。從法理上講,只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職責才具有穩定性和確定性,而政策文件和上級授權缺乏穩定性和規范性,有時可能出現職權沖突和法律上的缺陷。目前部門職責界定不盡合理的原因,一是規范部門職責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相關條文界定不夠清晰。二是省、市級以下缺乏專業的研究隊伍,職責界定往往套用上級文件,很多部門間的職責沒能及時界定和厘清,造成部門職權的越位、缺位、錯位。三是各部門仍習慣按照系統內文件和慣例履職,規范化、法制化意識淡薄,有時出現部門之間爭奪職權、推卸責任等問題,權力配置難以科學化。

二是各級各部門對職責管理工作不夠重視,監管工作缺乏權威性。根據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三定”方案是部門履職的基本依據。但長期以來,“三定”規定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有的部門對于“三定”規定事項未能及時貫徹執行,需轉變、調整和加強的職責長期得不到落實。一是因為 “三定”的法律性質和約束機制未明確,很多部門和領導認為“三定”只是一般的“規范性文件”,而且缺乏監督制約的硬性規定,導致效力和約束力不足。二是編制部門履行職責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依據的法規政策較為籠統,實踐中對各部門執行“三定”的具體情況難以掌握,只能從面上提出意見和建議,缺乏獨立、完善的問責機制和監管權威。

三是條塊分割及條條干預,造成職責體系中“權、責、利”缺乏匹配性。我國行政體制是縱向層級制和橫向職能制的結合,縱向層級之間和橫向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構成了完整的職責體系,但實踐中卻存在職責劃分和權力配置中的“條塊”矛盾。一是機構設置大都上下對口,職責界定看不出性質差別和責任歸屬,一件事省管,市縣也管,“條條”管,“塊塊”也管,客觀上給上級部門干預下級事權留了口子,“條塊分割”、“收權留責”現象就容易出現。二是政府間職權劃分不夠明晰,職責調整程序不完善,職權的上收和下放表現出較強的趨利性和隨意性,有時受領導個人的影響,上級部門擅自“割據”行使下級職權,造成“權在部門、事在基層”、“權在市里、利在縣里、責在鎮上”等現象,層級間職責體系缺乏穩定性,基層政府權小、責大、財弱,權責不相稱。條條干預和條塊分割,已經成為機構編制管理的巨大障礙,使職責管理工作較為被動,阻礙了科學合理的權責體系的建立。

四是職責調整及沖突化解機制不完善,職責管理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缺乏適應性。組織行為學認為,任何組織都是自身與環境相適應的產物。作為一個開放性、綜合性組織,政府必須適應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適時進行結構調整和功能轉換,部門職責也需隨經濟社會發展而變化。近年來,雖然部門職責調整優化的速度加快,但仍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是“三定”出臺后往往幾年不變,對新情況、新問題缺乏及時、明確的依據和職責劃分,造成有些問題“無人管”、不知該“怎么管”,而有些問題“誰都可以管”的局面。二是部門職責沖突協調機制不健全,部門之間相互爭奪界定不明的“邊界性”權力,為謀部門利益擅自擴大職權范圍,政出多門、多頭執法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嚴重影響行政效能的提升,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對策建議

第一,修改完善機構編制監管法規,提升職責管理的權威性。目前,機構編制法規體系中缺少關于部門職責管理的具體內容,監督檢查也往往只重視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而忽視了職責履行,可操作規范和權威性政策、法規的缺乏,使機構編制部門職責管理較為困難。建議從中央和省、市開始,探索制定部門職責管理專項政策法規,將職責管理作為完善政府職責體系、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同時針對“條條干預”出臺更嚴格的問責機制,各地也應制定本地區部門履職監管細則,明確賦予機構編制部門履職監管權和考核評估權,提升職責管理權威。

第二,建立部門履職常態化監管機制,促進職責管理制度化。職責管理是機構編制管理的核心,推行部門履職常態化監管既是編制部門的責任,也是保障部門依法履職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職能轉變難,公共服務不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對部門履職的監管和問責機制,“三定”規定對部門的規范和約束作用不明顯。只有實施部門履職常態化監管才能使“三定”規定真正得到落實,還可通過監管了解部門職責運行的全過程,有利于明確履職重點、糾正履職偏差,為職責的調整、撤并提供依據,實現職責體系更健全、職責分工更合理,從而發揮政府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和機構編制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建議各級編制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健全長效監管和問責機制,使履職監管常態化、制度化。

第三,改進政府和部門考核評價體系,推動職責管理規范化。當前,對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工作考核較偏重經濟指標,公共服務和社會評價性指標相對較少,考核評價中對量化指標要求多,而對職責履行這樣難以量化的內容不夠重視,政府“公司化”和部門“利益化”現象,導致公共服務職能弱化。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對部門績效管理工作較為重視,但機構編制部門一直未被列入績效考核小組成員單位,開展履職監管缺乏支持,導致監管工作長期缺失,影響政府績效的提升。建議完善部門考核體系,將部門履職社會性評價等指標列入考核內容,從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公共服務能力的提升。

篇7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篇8

一、關于提高立法質量

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克服部門利益傾向是當前提高立法質量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圍繞推進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地方人大要做好五個方面的機制創新。

一是創新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形成機制。按照圍繞大局、急需先立的原則,突出重點,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拓寬立法項目來源,積極倡導人大代表和地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提出立法建議,通過召開立法建議座談會和利用媒體、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實行立法項目庫管理制度,將那些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項目,及時納入立法項目庫;將因形勢發展變化,失去立法必要性的項目,及時從項目庫中刪除。

二是創新立法起草機制。在完善政府部門起草和人大自主起草機制的同時,積極探索地方人大法規草案委托起草制度,逐漸形成人大和政府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參與起草的多元化法規起草機制,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和社會需求,防止“公共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律化”。

三是創新立法審議機制。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案的審議程序一般實行三審制。按照我省立法程序的規定,法規案一般實行兩審制。細化法規案在審議運行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目標、任務和責任,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按照立法程序規定,加強交流,相互支持,及時認真做好交接;對于經審查立法條件不成熟的法規案,無論在哪個環節,都應當予以退回,待時機成熟時再重新提請;建立單項表決制度,凡是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個別條款有較大分歧意見的,應當先行就有爭議的條款進行單獨表決,然后再就整個法規草案進行表決,使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效行使職權,獨立自主地表達自己的見解。

四是創新群眾參與立法機制。實行立法顧問制度。聘請法律、經濟、環保、農業、宗教、教科文衛以及語言文字等方面的專家,建立立法顧問專家庫。實行法規論證制度。涉及地方改革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規草案要登報征求意見;對一些涉及面廣、分歧較大的法規,要召開立法聽證會。建立地方立法網,法規草案及修改稿要在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五是創新立法工作的立、修、廢機制。要加強立法后評估工作,通過全面調查研究,對已制定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的規范性、可行性、實施效果以及社會認可程度進行綜合評價,及時發現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為修改或廢止相關法規提供依據。要實行地方性法規定期清理制度,及時修改或廢止那些不合時宜的、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法規或有關條文,以保持法規的權威性和時代活力。

二、關于增強監督實效

做好地方人大監督工作要深入貫徹實施《監督法》,積極用好監督的職權、方式和程序,提高監督實效。

一是增強做好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責任感。人大依法行使監督權,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需要,是支持和促進“一府兩院”工作的需要,是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監督工作的實效直接影響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能作用的發揮。地方人大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嚴肅認真地開展監督工作。

二是找準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切入點。開展監督工作必須始終堅持與黨委決策的貫徹實施緊緊相扣,與政府工作的重點推進緊密相聯,與人民群眾的呼聲息息相關。要把事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問題作為監督工作重點,切實抓住那些帶有普遍性和傾向性、經過努力可以解決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工作的突破口,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使監督工作有的放矢。

三是創新地方人大監督工作機制。要不斷拓展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開放性。地方人大常委會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問卷調查、組織公民座談等方式征集監督選題,將年度監督工作的安排、方式和方法,通過網絡和新聞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等各種監督方式的工作制度和實施辦法。建立前期調研求深、會議審議求真、跟蹤督查求實的監督機制,努力做到“三個堅持”,即,堅持深入調查研究,了解實際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堅持審議中講實話,指出問題有見地,提出建議有份量、切實可行;堅持及時交辦審議意見和有關報告,跟蹤督查,務求實效。

四是綜合運用監督手段。地方人大常委會要嚴格按照法定職權、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對法定對象進行監督,注重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使人大監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活力,有力地促進“一府兩院”破解難題、改進工作。要定期組織代表開展調研、視察、檢查和參與接待人民群眾來訪等活動,完善主任會議組成人員接待日制度,認真聽取代表和群眾反映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予以解決。要創新監督形式,通過舉辦法規咨詢宣傳活動、設立舉報投拆熱線、分析典型案例、明查暗訪、與部分利益相關人座談等措施,加強跟蹤監督。要把監督工作和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結合起來,推動辦理工作從“答復型”向“落實型”轉變。要注意人大監督與黨的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結合,推動監督工作深入開展。

三、關于做好代表工作

要以提高代表履職水平、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為重點,加強探索,不斷創新地方人大的代表工作。

一是加強代表培訓和代表履職宣傳工作。地方人大履行職責,涉及到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科技、教育、衛生、環保及社會生活等諸多內容,人大代表的素質直接關系到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的水平。要建立健全代表系統培訓制度,采取初任培訓、履職培訓、專題培訓、研討交流等措施,使代表了解和掌握履行職責的途徑和工作程序,提高代表議案和建議質量,增強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要拓寬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及時向代表提供地方各方面發展情況的資料和信息,通報常委會和“一府兩院”的主要工作情況,為代表提供信息咨詢服務。通過在媒體上開設人大代表專欄和人大代表電視專題節目等,加強對代表依法履職活動的宣傳,努力營造全社會尊重代表權利、支持代表履行職責的良好氛圍。

二是創新閉會期間代表活動。要組織代表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通過各種途徑拓寬代表履職平臺。要建立健全地方人大代表小組活動規范,加強指導,明確要求。要堅持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注意聽取代表意見。要不斷創新代表活動方式,組織開展代表約見常委會和“一府兩院”負責人、代表活動日和代表熱線、省人大代表旁聽法院庭審等活動,逐步制度化、規范化。探索開展代表履職登記制度,增強代表參加閉會期間活動的責任感和積極性。

三是加強和改進代表議案和建議的辦理工作。要加大代表議案和建議的督辦力度,形成領導帶頭、單位主辦、政府督察、人大督辦的辦理機制,保證辦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每年都要召開高規格的代表建議交辦會。要選擇辦理數量較多、熱點難點問題集中的承辦單位在常委會上匯報建議案辦理情況。實行常委會領導和各專門委員會重點督辦代表建議制度,常委會領導和各專門委員會每年從代表建議中有側重地確定一件重點督辦件,督促解決代表建議中提出的問題。要采取組織代表視察辦理工作、聽取辦理工作情況報告、對代表反饋不滿意的建議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等方式,加強對代表建議的督辦,確保辦理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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