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制度8篇

時間:2023-02-27 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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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制度

篇1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公布、備案和解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政府及其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公務規則、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用語應當規范、簡潔、準確,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分歧、法律審核、審議決定、附署、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始無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

第八條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行政機構;

(二)非常設議事協調機構;

(三)部門內設機構;

(四)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第九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

第十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十二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的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不分章、節。

第十三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參加論證。

第十四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起草部門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在草案說明中載明。

第十六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機構管理職權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相關部門、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并在草案說明中載明協調和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須經部門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后,提請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政府審核時,起草部門應當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說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部門法制機構的意見等);

(三)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征求意見范圍、對反饋意見的分析、意見采納情況及其說明等);

(四)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容是否合理、適當;

(二)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四)是否與相關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

(五)具體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七)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

(一)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違反國家政策的;

(二)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的;

(三)部門法制機構未對報送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修改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報送的;

(五)未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的。

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上述問題的,政府法制機構應在當年依法行政責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處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統一。未向社會統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制定機關應按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第二十五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規范性文件起草或實施部門認為該文件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重新修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本機關辦公場所提供本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七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按下列規定報備:

(一)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設立該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三)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本級政府備案,同時抄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

(四)海關、金融、稅務、外匯管理、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送備案。

第二十九條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民漢文正式文本、制定說明各5份,備案報告、相關依據或者材料各1份。

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同時報送規范性文件電子文本。

第三十條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對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超越制定機關法定權限、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內容不適當的,提出改正意見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通報批評;

(二)不同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有矛盾的,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違反制定程序或者技術上有問題的,責令制定機關限期處理。

經審查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違法或者不當規定,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制定機關改正之前,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作出暫停執行該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對無權處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中止審查,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并通知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建議。

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實,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三十三條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所列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

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改正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自行改正,并書面答復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門。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應先由組織起草該文件的部門提出解釋草案,報制定機關審查批準后公布。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部門法制機構參照規范性文件審核程序提出意見,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公布。

第三十五條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篇2

一、美日保險監管制度的比較

(一)監管主體的比較

保險監管的主體就是保險業的監督者和管理者。從機構設置來看,各國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1945年《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局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1871年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共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經過保險監督官協會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趨于一致。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改變和擴充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的職責,使其成為聯邦一級的保險監官機構。

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監管廳(FSA),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二)監管內容的比較

美日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1.對市場準入與退出的監管

就國內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而言,美日兩國差別不大。保險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財務條件、技術條件和其他一些必備的條件即獲得許可經營業務。其主要差別在于對外市場準入方面。在美國由州負責本州的保險監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異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時,會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以維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視保險公司財務危機的嚴重程度,監管人員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或采取積極的監控措施。如果這些措施無效,監管人員可對保險公司進行兼并或拍賣。為了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設立保證基金,但其補償金額不會超過設定的上限。

日本在對外市場準入方面,一直限制競爭,嚴格限制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逐步開放其保險市場。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輪談判達成協議,允許外國保險公司通過申報制直接在日本營業。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廢除了開業認可制,采用申報制,并允許損害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生命保險業務,或是生命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損害保險業務。在市場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險業法》實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方案,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進行暗中協調,并強制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接管,故未出現保險公司破產事件。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日本仿效美國對保險公司實行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監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解決問題。由于新法案強調信息公開,客觀上加速了有問題保險公司的破產。

2.對保險費率的監管

美國大多數的州實行。事先批準的費率監管方式,即保險公司的費率在實施前必須獲得州保險署批準。另一些州在費率方面允許保險公司自由競爭,以確定最佳費率。相比之下,日本對保險費率的監管比較嚴格,一般采取事先批準的制度。

3.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在美國,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資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險公司在開業前必須滿足州保險署對資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標準。顯然,這只是一種靜態的要求,它無法適應保險公司業務規模擴大的要求。于是美國1992年通過了人壽與健康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法。1993年,財產與責任保險的類似法律也得以通過。據風險資本法,當保險公司被調整后的總資本底于其風險資本的一定比例時,保險監管機構將視情況采取不同行動。

(2)投資監管

美國保險公司的投資要受到嚴格監管。其投資不僅要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則的制約,還要受到保險法有關規定的約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險公司追求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組合,維護被保險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而壽險公司受到的監管要比財險公司嚴格的多。隨著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得以混業經營,對投資的監管也相應放松。

在日本,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對保險公司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償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之后,泡沫經濟的崩潰導致保險公司接連倒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逐漸引起有關當局的重視。

(1)資本金要求

與美國一樣,日本對于設立保險公司也有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保險業法》還指出要“提高保險公司資本金最低限額”。

(2)與美國的風險資本相似,日本新《保險業法》引進了“標準責任準備金制度”和“償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謂“責任準備金制度”是指保險監管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通過自己的判斷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責任準備備金水平,并以此作為衡量保險公司經營是否穩健的依據。所謂“償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險公司面臨的各種超出正常預測風險的總和與各種可能的支付責任準備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穩健程度的重要指標。此外,根據“償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險監管當局還引進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險監管當局在了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進而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后,采取各種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盡早解決這些問題。

(3)投資監管。

日本有關法律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投資原則、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等。按照規定,日本壽險公司可在股票、債券、貸款、不動產、海外資產等領域投資。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

美國在保險市場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據是保險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投保人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必須讓投保人享有知情權;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夠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選擇。為此,美國制定了《消費者保險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同時,在美國境內營業的保險公司每年必須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保險監管部門定期公布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并提供查詢服務。此外,美國還設有評級機構,評級機構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變成各種易于理解的等級以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這些服務對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些資料可供保險公司用于營銷,也可供消費者參考。公開信息制度的實施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與美國相反,日本保險監管當局出于穩定保險市場的目的,往往不公開保險公司的內部信息,以防負面信息擴散引起市場混亂。同時,日本還在保險市場實行“比較信息管制”,限制保險公司過分宣傳各種保險產品性質和差異。這不僅扼殺了保險公司創新的積極性,而且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于“比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內部”的。由于這種信息披露制度與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觸,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廳對此進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應將自己從事的業務內容、財務狀況等編制成經濟信息公開資料,并公之于眾。

二、啟示及借鑒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存在一些差異。總的來說,美國的保險監管較少采取限制競爭措施,而注重對健全性措施的建設,如償付能力、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較多采取限制競爭措施,如市場準入限制、費率管制、業務領域管制等,該狀況在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有所改善。當然,我們還會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還是有許多共同點的。這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首先,兩國都有自己獨立、健全的保險監管組織機構,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與此類似,我國也成立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獨立履行保險監管的職能。今后需要進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機構設置,分設財險、壽險、再保險、政策性保險等部門;二是按照經濟區劃設立若干個分支機構,形成一個完整、高效的保險監管體制;三是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保險監管隊伍。

其次,保險監管的法制化是兩國的共同點。我國目前的保險法律體系還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監管。

最后,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大體相同,且都注重對財務能力的監管,與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國也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一是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警告并督促其解決這些問題;二是正確劃分保險公司的資產類型,合理界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和負債,保持一定的資產負債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險監管的教訓,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實行某種程度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借鑒美國的保證基金制度,研究設立我國的投保人保證基金制度,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①讓·梅勒爾:《歐美保險業監管》。

②崔惠賢:《發達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浙江金融,1999.5

篇3

關鍵詞: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建筑節能

1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在建筑節能工作中的作用

1.1積極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質量監督體系。在具體的完善工作中,需要對建筑工程自身的特點和性質進行合理,并根據每個施工環節進行對應的監督管理,最后將各個施工環節進行整合,從而有效地對質量監督工作的完善提供參考。而且,由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需要對整個建筑工程進行貫穿,充分地對每個環節進行深入了解,并通過以責任主體的行為以及工程的具體施工為監督核心,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此外,通過對某建筑節能工程的分析資料顯示,積極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能夠有效地為建筑質量提供保障的同時,為建筑節能工程的發展提供幫助。1.2完善建筑質量檢測體系在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之后,需要為監督管理工作的成效進行鑒定,也就是利用檢測體系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根據鑒定的結果判斷建筑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在具體的完善工作中,由于需要準確的檢測數據來進行判定,所以對應的檢測儀器的精準度必須進行提升,從而為判定的工作提供保障。而通過對某工程當前的檢測體系來看,并為針對建筑節能工程本身制定對應的檢測體系。相對來說,存在的部分檢測體系的精準度以及檢測效果并不能夠準確地為建筑建筑質量提供保障。所以,對于建筑檢測體系必須進行完善,從而在有效提升檢測體系的同時為建筑質量提供保障。

2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作用分析

通過對某建筑工程提供的數據顯示,要想有效地開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就必須依附于其核心主旨建立一套核心的體系。如監督站。根據國家命令推行的相關政策《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的表示:“各地建設主管部門集齊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建筑節能質量監督管理。”所以,無論是建筑工程的建設還是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都需要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體系下進行。而對應的監督站也應該以確保建筑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進行,根據國家命令推行的法律能夠制定對應法律法規以及相對規范性的建筑質量監督體系。在圍繞工程進行開展的同時,實施多方位以及多角度地深入對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從而有效地為工程質量提供保障。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整體來看,除了要建立核心的監督站外,也要根據建筑質量的實體形式為參考,并將其分為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三個方面。通過全面介入建筑的施工過程,從而有效地為建筑質量以及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2.1施工前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從對某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實際監督情況來看,建筑企業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擔責任的主體,當建筑工程質量發生問題時,直接受到影響的也同樣是建筑企業本身。所以,想要有效保障建筑的質量,就必須要求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能夠貫穿建筑工程的始終。首先是對工程單位的監督,建筑單位直接負責著建筑工程的設計、材料選用、造價控制以及建筑選型,而這些方面所存在的因素或多或少都會對建筑質量造成影響。而且,根據某工程提供的監督管理的經驗來看,在應用于建筑節能工作中時,需要對監督建設單位所設計的方案進行探討,并確定其是在基于建筑節能工作為核心的基礎上進行擴展。此外,在施工前對工程質量單位的監督工作中,需要明確工程建筑的核心。在開展節能項目時,必須在滿足建筑性能和質量的前提下,而由于實際情況而不得不進行修改時候,則需要充分地對其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

2.2施工中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一般來說,在施工過程中對節能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工作則體現在施工工藝、節能材料等方面。其一,施工工藝。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工藝水平的高低能夠直接影響建筑的質量,無論是穩定性還是安全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施工工藝的高低。所以,在具體的監督工作中,監督工作人員則需要根據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以及節能工程進行針對性的檢查,并且要求施工人員能夠準確按照施工工藝進行,從而有效保障建筑的質量以及節能工程的開展。其二,節能材料。建筑企業想要有效開展建筑節能工程,就必須對節能材料方面進行重視。而且,節能材料在建筑節能工程中也占據著相對較多的比重。此外,在對施工中對節能工程質量監督中,則需要對使用的節能材料、構配件、材料規格、性能以及審查合格的相關文件,在確保節能材料質量以及性能準確無誤的前提下,再進行施工。

2.3施工后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在建筑工程竣工后,需要開展的監督工作大多體現在整體質量檢測方面,通過利用不同的檢測方法對建筑工程進行檢驗,并為施工前、施工時的質量監督工作提供保障。而在具體的監督工作中,以建筑節能工程以及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指標為核心,以及根據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進行分析,并合理選用恰當的檢測方法對其進行檢測。此外,由于建筑節能工程的特殊性,在具體的檢測方法選擇時,則需要根據檢測方法的優劣勢進行分析,盡量避免由于選用不合適的檢測方法而對建筑本身的質量造成影響。眾所周知,隨著建筑體系的不斷發展,對應的檢測方法也同樣在提升,無論是種類還是檢測性能,這些因素都是需要分析的種類,根據建筑節能工作的特性而選取合適的檢測方法,從而有效地為建筑工程的監督質量提供保障。

3結語

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已經成為當前的趨勢,隨著對資源保護意識的提升,對于節能工作也越來越重視。但是,需要在基于建筑本身的性能以及質量為前提下進行,所以對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就有必要進行提升,在對建筑質量提供保障的同時促進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此外,通過對我國部分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來看,并不能為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所以,想要有效的在保障建筑質量的前提下開展建筑節能的工作,就必須對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更提升和完善,從而在保障建筑節能工作開展的同時,實現我國建筑工程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作者:李紅賓 趙娟娟 單位:葉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參考文獻:

[1]于寶太.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分析與管理研究[J].工程質量,2014(S2):153-155.

篇4

關于水權,在水利行業內和一些學術機構,近來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解釋。比如,水權主要指水的所有權;水權包括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水權分水資源水權和水工程水權;還有人認為水權是水產權的簡稱,是一個權利束,有“豐富的水產權內涵”等,這里不一一詳述。

何謂水權,從國外和我國臺灣地區一些水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到較為統一的解釋。《菲律賓水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水權是由政府授予的取水用水特權”。《臺灣水利法》第15條規定:“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澳大利亞水權制度較為發達,在澳洲的法律中,“水權”一詞有如下表示:“waterrights”、“waterpropertyrights”、“propertyrights”。從字面看,翻譯成“水權”無可厚非,但究其實質,據筆者的理解,卻是指水的使用或交易權。如在澳大利亞官方網站的《水改革》一文中,“propertyrights”(財產權),指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在使用的時候,要允許它可以交易或轉讓給他人。在澳大利亞《水權的永久交易規定》中,“waterrights(水權)”,指水的使用或交易權。綜上所述,可以得出這樣一個認識:在一些存在水權制度的國家,水權是指水資源的使用、收益權(筆者認為,從廣義上理解,使用權可以包含收益的內容。使用不僅是對物的效用的利用,還包括在物之上獲得經濟利益),它區別于水資源所有權,它的獲得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通過雙方當事人的交易來實現。

二、水權的法律屬性

1.水權的公權屬性

這是由水資源國家所有決定的。19世紀以來,資本主義所有權制度的發展主要表現為法律對私人所有權的限制。在水資源方面,人們逐漸認識到水資源巨大的經濟價值和不容替代的生態環境價值,各國在制定《水法》時,大都將水資源的權屬定位在國家所有。由于水資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造成的環境問題,許多國家逐漸開始注重水資源的公共性。國家通過公共受托人(如中央政府)對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水權,既然是從水資源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是對水資源取得的使用和收益之權,它的確立必然基于所有權人的授權,或者基于所有權人與水權人訂立的合同,要體現國家的意志和利益。加之“有些水服務則主要具有公共物品特征,比如防洪、河道治理、水文監測、水質保護等都屬于公共物品的范疇,具有非競爭性和非獨占性,需要由政府來提供這些公共服務”。因此水權的公權性質是必然的。

2.水權的私權特性

作為水資源的使用、收益權,水權首先具有私權屬性。從一定意義上講,水權人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經濟人”。水權制度彌補了自然狀態下水資源低專有性和低可分性的缺點,水權人將取得的水資源看作私人品,對它進行排它性的支配,進而產生對財產的安全感、利益期待和高度的責任感,對創造財富產生極大的熱情。水權制度一旦受到法律的調整,水權作為“跨公私法之獨特權利”,其獨特屬性必然在法律中得到體現。在各種水權人之間,實行私法自治原則,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水權人,通過自由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原則上不作干予。而只有當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才由司法機關出面進行裁決;或只有當水權當事人的自由意志違反了國家的水資源管理法規,損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甚至危及國家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實現時,國家才行使人民授予的權力,為了維護社會的總體利益,為了保護水資源與生態系統,進行必要的干予。總之,由于水資源的稀缺性、多目標性、公共性,水權人行使權利要受到更為嚴格的法律限制,但所有人不得隨意收回其財產和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侵害非所有人的利益。

3.水權同傳統用益物權有著內在的聯系

比如,都以追求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往往都有明確的存續區間,水權人可依法或合同的約定期限行使權利,合同到期,如不繼續延續,權利歸于消滅;兩者都屬于利;兩者權利客體發生價值形態的變化,如價值改變、減少等,將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產生直接影響。

三、水資源使用權制度建立的現實性

1.從現代所有權發展狀況看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強調水資源所有權之外水資源使用權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與所有權權能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有著密切的聯系。所有權的各項權能都有可能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由非所有人享有各項權利,并可享有各項權能作為交易對象帶來的利益。權能分離通常導致限制物權的設定,權能分離的現象日益復雜,限制物權的種類也隨之增多。而當代物權法中不斷增多的物權形式,也證明了權能分離的多樣性。

2.從我國自然資源立法趨勢看

長期以來,我國的自然資源實行的是行政授權,無償、無期限使用,不得流轉的制度。幾乎所有的自然資源單行法律都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由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包括取水、采伐、勘探、捕撈等活動),并規定了各種自然資源使用權,如承包經營權、礦業權、漁業權、林業權、狩獵權等。但這些權利卻是毫無代價地從政府手中獲取的,政府通過許可證形式將這些權利無償委托給開發利用者,允許自然資源的使用,卻排斥自然資源的交易。

從上述自然資源法律變革中可以看出,在我國自然資源國家和集體所有制前提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變遷是沿著自然資源使用權無償委授——自然資源使用權有償交易這個路徑展開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自然資源所有權形成相互定限的契約狀態,單位和個人在權利確定、邊界明晰、自由轉讓的情況下,可減少自然資源使用中的外部性,克服搭便車和機會主義,在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降低交易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因此,從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的發展趨勢看,我國水資源法律制度變革也應把水資源使用權的有償交易作為突破口。

3.從國外有關水法的規定看

上個世紀以來,水資源歸國家所有是現代各國水法的一般趨勢,而為了實現國家所有權的內容,國家可以在對水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調節下,將其財產轉移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在國家獲取經濟利益,保證水資源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鼓勵非所有人享有水資源所有權各項權能帶來的收益,充分發揮水資源效用。

4.從我國水資源產權改革看

目前的關鍵性問題是在一些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區,通過水資源總體規劃和水資源配置方案,將水資源使用權按照一定的原則分配給開發利用者,以明晰水權,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權流轉制度,通過市場手段和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水市場,達到水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

四、產權、所有權和水權

篇5

關鍵詞:監督檔案;規范化;信息化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是指在工程質量監督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表格及音像資料,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原始記錄和重要憑證,也是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機構和人員開展考核的重要依據。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的規范化管理,對于促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體現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有積極作用。因此,做好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工作意義重大。

一、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標準不明確,材料內容參差不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要求質量監督機構需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但未對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具體內容進行明確。具體到地方,以湖北省為例,《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鄂建[2011]79號)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立檔時間要求及保管期限,但也未對監督檔案具體內容提出意見。內容標準的不明確,造成各地質量監督機構在形成監督檔案時隨意性較大。有的監督檔案資料浩繁,有的卻寥寥數頁;有的把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技術資料甚至工程圖紙均收集存檔,真正反映監督工作開展的記錄卻難覓蹤影,材料內容不符合要求。(二)囿于實際困難,監督檔案資料不同步,不連續。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在現場展開,在現有的條件下,監督檢查記錄一般由監督人員在檢查結束后回到辦公室予以補記,監督記錄的同步性較差。同時,隨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模的日益擴大,監督人員的監管任務屢創新高。在一名監督人員同時監管數十項工程的前提下,完全將監督抽查與監督計劃逐一對應且同步記錄還有一定的實際困難,監督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存在差距。(三)重視程度不夠,監督檔案資料不規范、不交圈。部分監督人員重實際檢查、輕文字記錄,往往出現監督記錄字跡潦草、內容簡單、簽證不全等問題。有的監督檔案中有針對質量問題的整改通知,卻無責任單位的回復報告及現場復查記錄;有的在監督記錄中提出了監督意見,而后續的檢查記錄中沒有相關的落實情況。(四)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特殊性造成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歸檔難。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戰線長、斷面多,有的甚至邊拆邊建,造成大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不足,無證施工、先施工后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未經竣工驗收備案即投入使用的情況比較普遍。建設行為的不規范給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收集整理造成很大困擾。有的工程介入監管時已經開始施工,前期相關資料難以收集;有的工程已經投入使用但遲遲不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工程檔案資料長期滯留在監督人員手中難以移交,隨著時間推移難免出現遺失、損毀等情況。

二、加強質量監督檔案管理的建議

篇6

1、有利于實現企業管理的戰略目標

企業在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必然伴隨著方方面面的經營和管理目標。健全而合理的內部管理制度,不僅可以大幅提升企業的管理溝通效果,將企業長遠戰略發展方針政策溶于管理制度中,使得內部信息傳達和溝通準確順暢;而且還可以將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有所偏差的經營問題予以向上反饋,有助于管理層及時調整及時改進,從而實現企業系統目標。

2、有利于營造平等友好的工作氛圍

完善而健全的制度建設過程可以有效保護企業的管理者和員工的切身利益,有效彌補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從而杜絕貪污尋租的現象發生。企業的管理制度穩定而健全并且地位在領導職權之上,這樣的科學而規范的管理形式使得員工在心理上有所保障,職工的業務行為和操作只要是在企業的管理制度范圍之內的,就可以不必按照領導的喜好而行事,便于員工發揮自身主動性,從而擁有工作職權。對于經營管理者而言,可以按照管理制度來行使職權,從而有利于形成自我約束,相互監督的行為處事方式,避免個人主義和官本位現象的出現,有利于營造平等友好的工作氛圍。

3、有利于形成良好企業文化

當一個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管理水平達到一定程度之后,才會開始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制度建設過程一定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必經之路也是基礎管理規范。擁有現代化的管理規范制度體系,企業在流程執行過程中可以提升員工的業務素質,從而營造出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塑造出高效而有績效的企業管理形式,從而提升社會評價和口碑。

二、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原則

制度建設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是企業得以順利運行的必要條件。企業管理制度應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嚴肅性和先進性,為滿足“四性”要求,管理制度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1、系統原則

根據系統論的觀點來闡述企業管理制度體系,深入分析各項管理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系和功能作用,從而從根本上揭示了作用于企業管理效率的要素和內涵。在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過程中,業務流程的長短和效率決定了各個部門的運行效率。將企業的管理活動按照業務的開展進行設計,以流程為導向進行管理制度建設,從而滿足了系統性流程管理的原則和思想。

2、以人為本原則

在企業的組成成分中,最重要關鍵也是最具有可變性的就是員工。但是企業管理是否能取得成功、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的功能都是通過“人”來實現的,可見只有在各個業務環節都充分發揮了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能力,企業才能夠取得經營目標。3、穩定性與匹配性相結合原則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對于不利消極因素總是要進行不斷否定的過程,保留和發揚其中的積極因素,并在學習過程中,不斷吸收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進行自我調整自我完善,從而適應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境。這就從客觀上需要遵循和按照穩定性和適應性相匹配的原則。

三、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宏觀對策

做好企業管理制度建設從宏觀上來說需要關注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1、增強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科學性

企業管理制度的建立包括了一系列相互聯系的單項制度,它們共同組成了有機整體,這就需要各個單項制度之間彼此關聯相互支撐,既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發揮有效作用,有所側重,同時也要組合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只有在科學性的基礎上建立起的管理制度,才能使得各個管理制度合理配合,自然銜接從而發揮制度的整體協同作用,保證管理制度的積極性和合理性得以發揮。

2、增強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實用性

在企業制度方面,每個企業各有千秋,由于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規范性和規律性,因此在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設過程中,除了要符合企業自身的發展特點和行業屬性之外,還要求制度和企業的長遠發展相契合,只有符合自己的發展道路才是最合適的。如果企業不顧客觀情況而照搬其他成熟管理制度生吞活剝,輕則會使企業正常的作用無法發揮,重則可能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投入。

3、提高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可操作性

現代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決定了如下特點:問題要盡量簡化,形式不宜繁瑣,體系建設不宜復雜。相應的管理制度應當是詳略得當,簡化有效。根據企業不同的實際情況,對于當前急需執行的任務,優先發展的制度予以制定并執行,同時隨著企業的業務需要和制度需求的認識加深,再根據重要性對原有的制度進行完善和更新,從而逐步有步驟地建設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循序漸進的流程和完善的體系建立過程可能會起到更加明顯的效果。

4、確保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時效性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一體化不斷推進,現代企業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相應地,企業管理理念、方法等也要發生相應變化,這就使得原有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產生了滯后性、不適應。因此,企業在制度建設過程中,一定要遵循與時俱進的提升和改善。與時俱進就要求管理制度建設和企業組織建設相結合,管理制度隨著組織架構的變動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只有在不斷地變化中進行完善,才能夠從性質上實現企業人員、制度和職能的相互搭配從而提升企業的管理競爭力。

5、保持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先進性

美國宏觀經濟學家熊彼特認為,創新是企業增長利潤的來源。企業要對于瞬息萬變的市場進行適應,就需要進行持續創新和學習,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有所創新的行為模式是企業想要得到快速發展的重要保證。目前,國內企業還處于快速發展期,同時也碰到了良好的機遇和發展機會,企業必須以開拓創新和勇于發展的進取精神,落實管理制度的建設和發展,從而全面綜合的提升企業形象和潛力,以迎接新任務,適應新變化。

四、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微觀流程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有一定的程序,它直接影響到企業管理制度的優劣,進而影響到企業管理活動的成效,整個企業的存亡興衰。因此,在進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時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

1、進行企業管理制度的調查研究

制定和計劃企業管理制度,需要做好準備工作,首先,安排企業中涉及制度建設的部門和管理人員、專職人員對于現狀進行充分的調研。在結合國家大形勢及方針政策路線的基礎上,學習其他優秀先進企業的管理制度經驗上,進行分析,從而從根本上保證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管理制度的起草擬寫

在進行了前期調研的基礎之上,就要進行制度的起草階段。起草階段的工作可以根據各個部門具體工作進行,組織不同領域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在進行資料草擬階段,可以多準備些相關的資料以便開展后續工作時有大量的資料進行整合。管理制度的規章內容是由標題、發文時間和正文三部分組成。其中主要的標題內容通過事項和文體進行組合。發文時間寫在標題下面(也可以寫在正文之后),有時還要寫上經什么會議通過。正文一般有三種寫法:

(1)條目式。即整個規定從頭到尾部都以條目的形式反映。一般前一、二條寫制訂本制度的原因、目的、依據等,中間寫具體內容,末尾幾條寫實施說明,如適用范圍、執行日期、解釋權、與原有關制度的關系等。

(2)總則、分則、附則式。其中總則要寫明制定該制度的依據、目的、意義、原則;分則要寫明該制度的具體內容;附則要寫明該制度的生效時間、適用范圍、解釋權等。

(3)前言、主語、結語式。其中前言寫制定制度的目的、依據、原由;主體部分寫規定的具體內容,一般分條寫,可以列若干個小標題,小標題下用序碼排列條目內容;結語部分寫實施說明、執行日期、解釋權等。一般來說,內容比較簡單的用前言、主體、結語式;內容比較復雜的用條目式;內容復雜、層次較多的用總則、分則、附則式。不論采用哪種形式,一般都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即總則或前言或條目式的前一、二條,都是說明制定該制度的依據、目的、意義或適用范圍(也有的把適用范圍放在最后一部分);第二部分,即分則或主體或條目式的中間部分,這部分是制度的核心內容,要寫的周密、準確,層次清楚、條理分明;第三部分,即附則或結語或條目式的最后一、二條,都是寫該制度的實施說明,如執行日期、解釋權等。

3、管理制度的討論審議

草稿寫成以后,應進行討論審議。討論審議應在擬稿人員中間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中進行。并報請有關部門會簽和專家領導審定。討論審議是制定制度、完善制度的重要環節。對制定的管理制度應進行充分討論,集思廣益,查漏補缺,精益求精。討論審議可先在擬稿人員中間進行,在草稿初具規模后,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一道進行會簽、修改,不斷完善管理制度,最后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對于涉及企業整體利益或職工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如工資、住房、醫療、職工教育等,需提請有關會議審議通過。

4、管理制度的試行修訂

篇7

回潮率在線裝置

個別棉花加工企業在收購籽棉時,擔心棉花資源流失,只注重數量,而忽視收購的籽棉水分偏高的問題,加工出的皮棉回潮率超出10%以上,所以在打印的條碼上不顯示回潮率。某些棉花加工企業的技術人員想出了在回潮率裝置上更換電阻,可以自行控制回潮率的高與低。更換后的電阻大小,直接影響到回潮率的高低,棉花加工企業根據自己收購的籽棉水分的高低來更換電阻的大小,而使棉花的回潮率控制在國家標準要求的范圍內。

手動打印條碼

棉花企業在加工棉花過程中,可能偶爾因為條碼機工作中出故障,打錯條碼或停止工作等現象,經過處理后能正常進行工作。在棉花進行打包、稱重、打印條碼等環節,都是儀器設備自動完成,而個別企業根據條碼機出現的故障問題,琢磨出用手動輸入數據改變條碼上的信息,從而失去了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單面取樣

根據棉花儀器化公證檢驗的要求,棉花加工企業在取樣的過程中取兩份棉樣,一份棉樣送檢驗機構檢驗,一份棉樣企業自己留存,以備復檢用。在取樣過程中,取下的樣品是在稱重后取樣,不影響棉包本身重量,這在推行棉花儀器化公證檢驗時都宣傳過,而且重點講解,但有些棉花加工企業認為只取一份棉樣送檢驗機構檢驗就可以了,多取一份棉樣影響棉包重量,在銷售時會出現虧重現象,所以沒有必要留存。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為了檢驗數據的準確性,會時常抽查企業的送樣和留樣是否一致,個別企業沒有進行留樣,在抽查檢驗時造成負面影響。

調換樣品

纖維檢驗機構在檢驗棉花時,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由于各地種植的棉花品種、采摘、收購、加工過程中管理的程度不一樣,棉花品質也不一樣,檢驗出的等級也不一樣。個別棉花加工企業只注重數量,只要求收購進度,而忽視提高棉花質量,在經過檢驗機構檢驗后,棉花等級比相對管理好的企業棉花等級要低,這就促使個別棉花加工企業調換送檢樣品。從那些管理好的棉花加工企業購買檢驗等級好的棉樣,進行偷梁換柱調換樣品交給檢驗機構檢驗,這使檢驗機構有時被蒙蔽,同時也加大了檢驗工作量。

篇8

關鍵詞:智利,健康保險,制度改革

一、歷史背景與發展進程

智利的健康保險是國家整個健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52年確立的綜合健康保險制度規定,不僅健康保險的有關政策由國家制定,而且具體業務也主要由政府部門經辦,國家免費提供大部分醫療服務,公共部門承擔醫院費用的90%,承擔病人治療費用的85%以上,這種體制一直持續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辦健康保險的國家一樣,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險制度出現了深刻的效率危機,包括醫療保險支出持續增加、國家財政負擔過重等等,健康保險制度不僅成為了經濟發展的瓶頸,而且成為了社會不穩定的重要潛在因素,健康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權更替為健康保險制度的根本轉型提供了契機,在當時全球經濟自由主義思潮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險的改革采取了節約成本、消除浪費、充分挖掘潛力、改善醫療衛生狀況、減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標取向,實現了健康保險制度由政府主辦向私營化、市場化方向的轉變。與此同時,智利還調整了健康保險的管理體制和具體的政策措施,1981年,國家衛生服務體系和雇員國家醫療服務體系重組為國家衛生基金會(公營健康保險機構)和國家健康保險服務局(SNSS),作為公共部門履行政府對健康保險事業的責任。同時,中央政府下放部分衛生事業管理權利,初級健康保險交由市級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險的市場化并不徹底,健康保險也只是實行了部分私有化經營,從而確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險和私營健康保險同時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險體制。

智利健康保險改革之初,雖然社會公眾留戀社會醫療,排斥私營健康保險,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從經濟自由主義的理念,具有社會政策特色的公共醫療保險基金還是出現了普遍縮水和持續遞減,健康保險部分私有化導致了私營保險機構的持續擴張,私營保險機構發展成為了智利最盈利的經濟部門。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間,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數量雖然沒有變化,但是私營健康保險機構中的受益人卻從1990年的210萬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萬人,強制健康保險制度中由私營健康保險機構承保的人數比例從1990年的19%上升到了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營健康保險機構平均對每位受益人的醫療費用支出上升了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經濟衰退加上私營健康保險機構創新能力不足,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無力提供新產品來增加市場份額,使得智利私營保險沒有出現大的發展,1999年后,參加私營健康保險機構人的數量幾乎沒有增長(SapelliandTorehe,2001)。

私營保險公司的進入,使得整個健康保險部門成本意識增強,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的運作似乎也獲得了明顯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險制度改革導致了公營保險體系的普遍重構,包括剝離部分功能和堅持消費者需求導向,在公營保險部門中引入了市場機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時,促進了診斷和醫療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醫療保險的總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險制度的體制框架

智利雖然倡導健康保險運作的市場化,允許私營保險企業經營健康保險,但是對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險卻是強制性的,即政策范圍內的所有人必須參加健康保險,只是具體參加公營還是私營保險人的保險,投保人可以自由選擇。但是智利強制性的健康保險對象僅僅限制為在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會成員,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還包括其家屬。

(一)公營健康保險機構與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政策差別

公營健康保險機構與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主要政策差別之一是保險費與保險費率的不同。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保險費依據每個社區的費率確定,各個社區的費率大小是不一樣的,具體到一個投保人,保險費又根據投保人的年齡、性別和家庭人數而有所差別。公營保險費率僅與受益人的收入有關,而與其年齡、受益人數和健康狀況無關,每位購買公營保險的投保人交納收入的7%作為保險費。

公營保險部門與私營保險差別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營健康保險機構(FOIVASA)中,每個人都交納7%的健康保險稅,獲得相同的一攬子最低醫療服務。私營保險的保障水平取決于交納的保險費的多少,交納的保險費越多,獲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則反是,即保險費和健康保險保障服務水平呈對等性。

(二)公營保險機構中投保人的分類

智利的公營健康保險機構根據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為A、B、C、D、E五個等級,A級屬于法定的貧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確定的收入標準,B級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級月收入為145—225美元之間,D級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級是極少數月收入特別高的人群,A、B、C、D四級分別占總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為所有人提供預防、初級和二、三級衛生保健服務,投保人因病請假也給予補助。對受益人是婦女的,提供5個月的產前和產后假期津貼。對高收入者發給津貼證,在公立醫院就診時享受降價優惠,鼓勵高收入者參加公營機構的健康保險。對于窮人公營健康保險機構規定可以免繳7%的保險稅,在公立醫院就醫時自己也不需要付費,但在產前、產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貼,并且不能到私營醫院就診。一般而言,A、B兩類人在就醫時個人不承擔任何費用,C類人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約為總費用的10%,D類人約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謂共付制是指在出現醫療保險事件時,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由保險人與受益人共同承擔,它類似于共同保險。在智利,共付制被認為是對受益人的行為有強制約束,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用共付制度來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風險”,降低了保險人承擔的醫療責任,這被認為是智利健康保險制度模式中最顯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險的供方市場尚未規范,許多私營健康保險機構提供的健康保險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擔大部分的醫療費用。

三、智利新健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隨著時間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險制度受到了公眾越來越多的批評,這些批評對象主要是私營保險公司,其中比較突出的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所謂的“擠出精英(creamskimming)”,它指私營保險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較高、健康狀況比較好的人從公營保險制度中剝離出來,成為自己的保障對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險的那一部分人,特別是低收入的窮人排除在私營保險制度之外。二是私營保險人提供的保障程度過低,主要表現在共付率很高,所謂“共付率”是指被保險人(投保人)承擔的壓療費用比例。由于“擠出精英”問題,又引起了不為智利公眾所注意的第三個問題,大量收入高而身體健康狀況好的人離開了公共健康保險機構,因此使智利降低衛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險制度改革目標沒能實現。反過來,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為了改善財務狀況,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體質好的受益人,與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爭奪市場;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開始推行共付制度。公營健康保險機構醫療費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出現了巨大增長,特別是對窮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務水平和保險價格的雙軌制。公營健康保險由國家衛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險費與承保的人數和人口特征無關,均為投保人工資的7%,同時獲得相同的保障服務。也就是說,公營健康保險制度的保險費隨收入的增長而增長,保險價格僅僅是收入的增函數,由于個人收入存在差別,那么收入高的個人在獲得相同醫療服務質量和數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價。并且,公營健康險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醫院接受醫療服務,因此選擇公共健康險的人幾乎無一例外地面臨公共醫療服務供給方的諸多限制,如通常獲得的醫療服務質量低,不能及時就診,出現排隊等待現象等。

私營健康保險制度的保障服務取決于個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險費依據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員的風險狀況確定,保險費和保障程度之間是按照市場原則確立的對等關系,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和公正性,較高的保險費就能獲得較高質量和數量的醫療服務,并且醫療服務具有相當的便利性,能夠隨時獲得,不會出現公營保險排隊等待的現象。

這樣,收入較高的人將會選擇加入私營健康保險機構。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一般也比較好,而高風險的窮人只能留在公營健康保險機構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對共付制度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私營保險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導致了共付制成為其排擠高風險人群的手段。公營健康保險部門雖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類人群中是一樣的。而私營保險人是在了解了每一個投保人的社會經濟條件之后,再確定每個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營健康保險機構中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比例高,而獲得的經濟保障程度卻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對中低收入群體獲得私營健康保險設置了一個進入的附加障礙。總體上看,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經濟保障程度基本沒有超過醫療費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擔66—91%的經濟負擔。有研究證實,對于醫療費支出每年少于50萬比索的人,自己付費占總費用的31.3%;醫療費用超過500萬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總費用的44.9%(RitmannM.,1998)。

第三,私營和公營健康保險的成長不是互相促進,而是相互約束。私營健康保險制度和公營健康保險制度的差異實際上為投保人提供了兩種不同的契約機制,使投保人自動分成了兩類,收入低、風險高的人留在公營保險體制內,而收入高、風險低的投保人則轉向私營醫療保險制度。那么,公營保險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補貼機制被破壞,政府對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的投入增長不僅得不到抑制,增長的速度反而會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為公立衛生健康提供了93280萬美元,相當于智利國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營健康保險機構870萬人均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醫療保健開支分別占GDP的百分比為1.6%、2.0%和2.3%(國際勞工局,2000:223)。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險制度是為了削減政府負擔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營保險為了改善財政狀況已經推出了新的項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應保險制度之內,例如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診津貼證明,使他們在公立醫院看病享受費用優待,只需付更低的醫藥費用,從而形成了同私營保險爭奪高質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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