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管理8篇

時間:2023-02-27 11: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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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此,現就加強本市社區健身設施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管理職責

(一)市體育局的職責是統籌規劃、宏觀管理。

1.制訂本市社區健身苑(點)建設與管理規劃及相關政策,對區縣健身苑(點)的建設與管理工作進行督導。

2.制訂本市社區健身苑(點)管理規定,建立長效管理制度。

3.實施健身器材監制,把好器材質量和售后服務關:建立“市健身器材配件服務中心”,確保零配件的長期供應,為區縣提供服務。

4.培訓區縣管理干部和器材維修人員。

5.籌措新建和器材更換的經費,保證健身苑(點)的擴建和設施更新。

6.設立“*市社區健身苑(點)實事工程市民監督電話”,接受市民對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監督。

(二)區縣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的職責是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1.統一規劃本轄區內健身苑(點)的建設,制訂社區健身苑(點)建設與管理實施方案,對街道、鄉鎮的工作進行督導。

2.建立考評制度,將社區健身苑(點)建設與管理工作列入區、縣政府對街道、鄉鎮的工作目標考核內容,納入文明小區的測評范圍。

3.建立督導員制度,對本轄區內健身苑(點)實施定期巡視和督導;建立健身器材維修服務隊,設立報修電話,做好器材維修服務工作。

4.組織各健身苑(點)管理人員和體育指導員培訓,建立管理指導網絡。

5.籌措新建和器材更新部分經費,保證社區健身苑(點)的建設和設施更新。

(三)街道、鄉鎮的職責是具體實施、日常管理。

1.實施社區健身苑(點)建設,將設施器材納入街道、鄉鎮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建立日常開放管理制度,規范“三牌二員一欄”。

3.安排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健身苑(點)的日常管理;建立日常維修隊伍,做好器材的維修和保養工作。

4.做好向社會開放工作,為市民提供健身指導等服務。

5.籌措建設和器材維修經費。

(四)生產廠商的職責是確保質量、長年維修。

1.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技術標準生產健身器材,并接受市體育局的監督。

2.向社區健身苑(點)提供的各類健身器材具有保質期,附有使用和維護說明書,并向用戶提供器材易損部件的備用件和專用修理工具。

3.嚴格遵守《質量保證及售后承諾書》實行一年內保修(包換)、終身維修,并保證一年兩次維修保養,確保器材正常使用。

4.設立報修電話,接到市民報修,應在24小時內到現場處理,如遇特殊情況,應向報修者講明原因,并在3天內處理完畢。

5.為用戶免費提供維修技術培訓。

(五)健身者的職責是遵守規則、文明健身。

1.自覺遵守社區健身苑(點)開放的各項規章制度。

2.科學文明地進行健身活動。

3.合理使用器材,發現器材損壞應停止作用,并及時向有關人員反映。

二、落實經費來源

采取政府撥一點、社會集一點的辦法籌措經費。

日常管理經費由街道、鄉鎮負責。

器材更新經費由市體育局和各區縣政府承擔,具體如下:

器材安裝后一年內由廠家提供保修(包換);

一年以后,日常維修保養經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自籌解決:

若干年后,器材老化需大批更新,所需費用由市體育局、各區縣政府承擔。其中,市體育局承擔60%,各區縣共承擔40%(具體按照各區縣健身苑、健身點的建設數及其器材配置數確定)。

三、建立維修網絡

在器材生產廠商實行一年保修、長年維修的基礎上,建立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器材維修網。市體育局將在年內成立“市健身器材配件服務中心”,各區縣要成立報修或維修中心,街道、鄉鎮要建立日常維修保養隊伍,加強器材維修工作,提高器材完好率。

四、加強健身宣傳

篇2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近年來,我縣高度重視農村文化設施建設,投入大量資金,陸續建設了鄉鎮綜合文化站、農家書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村級服務點等一大批文化基礎設施。為充分發揮這些文化設施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村文化設施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管理責任。農村文化設施是農民群眾從事各項文化活動的主要陣地,管理并發揮好它們的功能作用,意義重大。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所管轄鄉鎮的綜合文化站、農家書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文化設施負有管理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村(居)委會要站在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高度,切實加強對農村文化設施的管理,鄉鎮主要領導要經常過問農村文化設施管理、使用情況,并指定一名班子領導具體負責,定期檢查文化設施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確保本鄉鎮各種文化設施經常性地為群眾開放、使用。各村黨支部書記(主任)是本村農家書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擔負責任,選聘責任心強、文化程度高、樂于為群眾服務的人員擔任管理人員,確保全縣農家書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農村文化設施正常運轉,充分發揮作用。

二、加強管理,發揮功能作用。農村文化設施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其功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發揮。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快鄉鎮文化站建設步伐,嚴格規范建設程序,精心組織施工,加強項目建設質量監督,確保鄉鎮文化站建設按時保質完成。縣文化廣播電視局要盡快開展政府采購,配置好鄉鎮文化站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鄉鎮機房設備,并將鄉鎮文化站、農家書屋、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配套設施、出版物及時配送、分發到各示范點,使其早日向群眾開放使用,盡快發揮功能作用。各村(居)委會要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加強文化設施的管理。農家書屋要堅持圖書借閱、保管制度,盡量避免圖書丟失、毀壞等現象發生。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所用電腦,必須按指定地點安放,方便群眾上網閱讀各種生活知識、實用科技知識等信息資料,讓廣大群眾充分享受先進文化服務。同時要指定專人嚴格管理,堅決杜絕將電腦等設施挪作他用。電腦等設備出現故障,要及時向縣文化廣電部門反映,并及時更換設備,確保全縣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正常運行。在加強農村文化設施管理的基礎上,各鄉鎮文化站要充分利用各類文化設施,積極組織開展各類文化活動。各村(居)委會要組織引導群眾使用農家書屋等各類文化設施,并組織開展各類群眾文化活動。縣文廣部門要加強對全縣農村文化設施管理、使用情況的指導,引導群眾自辦文化活動,推動全縣農村文化活動深入開展。

三、加強督查,嚴格責任追究。縣政府將組織監察、發改委、財政、文化廣電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鄉鎮綜合文化站、農家書屋、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一系列文化設施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由于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文化設施損壞、挪用、偷盜,導致文化設施不能正常運轉、發揮作用的現象,將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篇3

1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意義大

農業水利設施建設是水利工程建設的基礎內容之一,也是提高水田糧食產量,加大水田建設力度的基本保障之~。近年來對于小型農田的水利建設可謂是各個地區各級政府所重視的推進農業改革與創新的基本工作之一。

1.1依我國農業國情水利建設凸顯重要作用就目前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國是由一個農業大國向工業國的轉變時期,在全國范圍內的我國的農業生產較新時期以前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可以稱之為奇跡,然而由于我們的歷史原因:農田基數大、部分土地質量差、全國的降水量不均、農業機械化程度水平低等等一系列的問題就造就了我國目前的農業轉型存在困難。對于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是基于這樣的現狀而展開的措施,它有利于我國目前農業建設存在的困難的解決。例如:在農業灌溉問題的解決,糧食產量的提高,滿足人們對于農產品的需求,保證我國糧食安全等等重大問題上都有重要的作用。

1.2“水利是農業的命脈”這一概念準確而具有高度的概括了水利在農業發展中的重要的作用。在我國更是如此。我國的水資源緊張、一年四季的降水量分布嚴重的不均,南澇北旱的事情經常發生,這也是我們面臨的嚴峻的自然那環境的挑戰之一,因此建設水利工程尤其是以小型農田的水利設施是值得我們探究和發展的重要問題,因為小型的農田水利設施可以便捷的建設在田間地頭,耗費的資金較小,如果只是小水庫,小的池塘,或者水坑等等易于建設。這樣一來農村的農業就會發展的比較順利,能夠大力的帶動農村經濟的增長,為我國的農業轉型奠定基礎。

2小型農田水設施利建設與運營管理問題

水利工程的合理、安全有效的運用、正確的操作、定期維修和后期的保護是水利工程運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小型農田的水利建設及其運營當然也離不了這樣的運用、操作、維修與保護。但是又有區分,這是因為小型的農田水利建設的特點所決定的。

2.1掌握小型農田的水利建設、運營的特點是進行合理、準確管理的重要保障。在我國,有效地灌溉面積在一萬畝以下,渠流量在一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地方很多,但是具有這兩方面的情況,除澇面積在三萬畝以上的這種小型的農田水利建設與實際情況相比還是很少的。所以我國要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空間很大,同時也面臨著困難。這與我國目前的農業政策和實際情況是相關的,因此要較好的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就必須以我國目前的狀況為基準。

2.2我國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的應以政府大力支持與私人管理和建設為統一體。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促進水利建設管理與運營、提高農田的質量,更好的為農業發展服務、為農民的收入增長發現新的途徑。我國的政府具有強有力的宏觀調控能力這是我們進行集體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重要保障,在建設過程中能夠提供資金、人力、物力的支持也可以有效地進行建設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工程監督等等,可以組織起來專業的建設隊伍、維修隊伍和保護隊伍,增強小型農田的水利工程的建設。例如:水坑、池塘、堤壩、水庫等等可持續利用和發展。同時應該發揮民眾的作用,因為在我們這些水利工程的運用當中,農民是直接接觸者和利用者,對于水庫等小型農田的利用是具體的執行者,發揮他們的主人翁精神能夠更好更到位的更加有力的將這一工程的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可以成立私人承包管理公司,專門管理水庫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維修,保護和管理,并在施工的過程中將民眾的意見進行采集,為以后的工作奠定方向,也可以將最后的形成的意見上報給政府的有關部門。政府以條例或規定的方式盡量短時間的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設施完好,方便群眾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縣(市)、建制鎮規劃區及市政工程設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環島、分車帶、路肩、邊溝、街頭空地、公共廣場、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防洪堤壩、泄洪渠、防洪設施用地、水文監測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道路、橋涵、綠地的照明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根據職責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縣(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市政工程設施為載體建設的各類管線、構筑物,應與市政工程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設計、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主持或參加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設計審查,并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參加設計會審。

第八條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設施,嚴格執行經濟、技術標準,接受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實行保修制度。

第九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應貫徹統一管理,分級實施,管養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則。

第十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維護資金應遵循先維護后建設的原則,列入城市建設資金計劃。除政府投資外,可采用借款、貸款、合資、合作、受益者集資等方式籌措。

用借款、貸款、合資、合作資金建設的道路、橋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設施按規定收費償還。

第十一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有償使用。道路占用費、排水設施使用費,用于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不得改動、拆除市政工程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經批準改動、拆除市政工程設施的,須承擔其費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依法使用、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對保護市政工程設施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加強城市道路、橋涵的巡視檢查,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實施養護維修,保證完好通暢。

第十五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橋涵和代征道路用地。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的集貿市場、經營網點、停車場等應根據城市規劃,限期遷移或拆除。拆除前由經營管理者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費用。

第十六條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交納道路占用費和保證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納交通管理費。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超過面積和期限,終止占用應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在人行道、公共廣場、橋體或道路護欄設置廣告,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準的有關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按規定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保證金和交通管理費。

因搶修地下管線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時報告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于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挖掘手續。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內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內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動前十五日至活動結束期間進行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挖掘手續。經批準挖掘的,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條挖掘城市道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核定的位置、范圍、期限施工;

(二)過路鋪接地下管線應頂管施工,不具備條件的分段開挖;

(三)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圍場作業、文明施工;

(四)遇管線沖突,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橫破主干道管線工程完工后三日內,其他道路五日內修復路面,并保證質量。

第二十一條禁止機動車、畜力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在非指定地段停放;嚴禁在鋪裝路面、橋涵上焚燒物品、拌合砂漿及損害城市道路、橋涵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城市橋涵保護范圍內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響橋涵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依附城市橋涵架設管線或設施,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在城市主要道路、橋涵設置限載、限高、限寬標志。

超載、超高、超寬車輛或履帶車通過城市道路和橋涵,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要求行駛。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代征的道路用地,應在辦結征地手續后,及時將道路用地和地籍產權資料移交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類井蓋必須符合與路面的銜接標準。達不到標準的,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簽發限期改正通知單,由產權單位改建、整修。井蓋丟失、損壞的,產權單位應及時補裝、修復。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收購無產權單位證明的城市排水井蓋、井篦。

第三章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加強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維護管理。排水設施出現堵塞溢流影響交通或生產、生活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每年汛期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對城市排水,防洪設施進行專門檢查和維護,保持排水暢通。

第二十七條凡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須經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領取《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自建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須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管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污水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須按規定交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三十條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應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定期監測污水水質、水量,并建立水質、水量檔案。

第三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向泄洪渠內排放污水,漂洗有毒有害物品;

(二)向排水管道、明渠內排放含有固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堿的污水和傾倒垃圾、水泥砂漿等污物;

(三)在排水斷面內筑壩、設閘、橫穿管線等;

(四)在排水明渠、泄洪渠用地范圍內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傾倒垃圾、挖坑取土、種植、掩埋及其他損害排水、泄洪設施。

第三十二條跨越、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設施架設、埋設管線或修建構筑物的,須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出現故障或損壞時,及時搶修,恢復照明。亮燈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三十四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和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按照兼顧線路安全和樹木生長的原則,共同維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城市道路照明線路先于樹木架設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修剪。晚于樹木架設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修剪,費用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承擔。

樹木嚴重危及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可自行修剪,并同時通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懸空架設線路與已建的路燈專用線路交叉時,應符合安全距離。

第三十六條嚴格控制利用路燈燈桿懸掛廣告。需懸掛時應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禁止利用路燈燈桿架設其他線路和接用電源,或在照明設施周圍堆放雜物,搭棚建房以及從事有損照明設施安全、有礙維護作業的行為。

損壞道路照明地下電纜和城市照明設施的,應立即報告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并保護現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補交道路占用費,并處每日每平方米十至五十元罰款。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應當修復或賠償。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路面修復費四至六倍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其中之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其中之一項、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經批準,在市政工程設施范圍內,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施工作業,搭棚建房等,并在責令期限內不按規定清除的,由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清除。

第四十三條對破壞、盜竊市政工程設施,非法收購城市排水井蓋、井篦、道路照明器材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并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更好地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系指城市道路、橋涵、排水、防汛和道路照明設施。

第三條在蘇州市區和縣級市、鎮的建成區內使用和維護、管理市政設施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蘇州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市政設施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各縣級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政設施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公安、工商行政、環保、郵電、供電、交通、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市政設施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協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市政設施的專業規劃;

(三)負責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受理人民群眾的批評意見;

(四)制定市政設施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五)制定、實施有關科技進步和人才培養目標。

第六條市政設施建設和維修養護的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經有權部門批準,可以組織社會集資,接受海內外團體及個人的捐贈,以及利用外資。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保護市政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損壞市政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損壞城市市政設施的,由損壞者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費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工程定額和實際損壞情況核定。對維護市政設施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八條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隔離帶、廣場、公共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管理范圍以道路規劃紅線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建筑線為準。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必須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設計文件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竣工后,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交付單位將工程設施、有關技術基礎資料及時移交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對交付使用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交付單位應當履行國家規定,按照合同內容,實行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條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的巡視查勘,及時養護維修,保障其功能完好。

養護維修作業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車安全。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發現道路窨、邊井蓋及路名牌等附屬設施缺損時,應當立即補缺、修復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含其它市政設施)維修作業車,使用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的統一標志,維修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十一條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專用道路和建設單位自建的道路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監督。無養護維修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養護維修,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專用道路和建設單位自建的道路,與社會共用的,產權已交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的,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維修。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易揚的物品及垃圾等廢棄物;

(二)封閉、占用道路、廣場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三)損毀窨、邊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

(四)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開設車行坡道或開辟進出單位道口;

(六)在路面埋設地錨,進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屬、拋卸重物等作業;

(七)其他損壞、污染、侵占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設施。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雙方批準文件和收費憑據核發《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第十四條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設置防護設施,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占用期滿,應當將路面清理干凈,恢復城市道路的原狀,損壞的應當修復賠償,并向發證部門申請查驗后注銷《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需要繼續占用的,應當辦理延期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需要在城市道路上破路立桿、設亭、安置交通設施、設置垃圾箱、移建公交站臺和社會車輛候車站的,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主要道路,竣工后五年內不得開挖,大修的道路三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非開挖不可的,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加收一至三倍的路面修復費。

第十七條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相關的設計文件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道路挖掘審批手續,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開掘道路許可證》。

第十八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挖掘現場懸掛《開掘道路許可證》,按證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二)挖掘現場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夜間設置安全警示燈;

(三)橫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必須在夜間進行,挖掘單位應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維持交通秩序;

(四)挖掘施工與地下相鄰管線設施發生沖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五)挖掘道路遇到測量、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當報告其主管機關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填沒;

(六)挖掘路面所產生的渣土,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清運干凈。

第十九條電力、電訊、煤氣、給排水等地下管線突然發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搶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須及時向市政設施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情況,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安排路面挖掘工程的修復與驗收,注銷《開掘道路許可證》。

道路修復必須在三在內完成。縱向挖掘道路超過三百米的應當分段施工,七日內修復。

第二十一條超重車、鐵輪車、履帶車因特殊情況必須通過城市道路的,應當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商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章城市橋涵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橋涵包括橋梁(含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橋、城市道路與鐵路兩用橋)、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橋涵管理包括橋涵前后及河道上下游各三十至六十米范圍內的設施和構筑物。

第二十三條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觀測、檢查橋涵內部結構的變化情況,及時維修,保障通行安全。

橋涵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即設立危橋(涵)標志牌;嚴重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封橋(涵)措施,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封橋(涵)通告,組織危橋(涵)搶修。如需斷航,應當向港航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斷航通告。

對各類古橋的維修與改建,應當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風貌、原樣修復的原則。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橋,其維修方案應當報經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車輛、船只通過橋涵,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設有限載、限高、限寬、限速標志的,應當按標志規定行駛;

(二)裝載超重、超高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輛過橋涵時,應當事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或消防)管理部門申報,經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指定時間、方式通過;

(三)船只在橋梁下通過時應當謹慎行駛,不得碰撞橋梁設施。損壞橋梁設施,肇事者應當主動、及時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港航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以便及時維修;

(四)除摩托車外,其他機動車輛不得在石板橋上通行。

第二十五條在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橋面上停車(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除外)、試剎車;

(二)利用橋梁設施設置廣告和進行牽拉、吊裝等作業;

(三)在重要橋梁設施上架設壓力在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四)刺劃、砍擊橋涵和拆毀、移動橋涵標志牌、銘志牌;

(五)搭建妨礙橋梁使用和養護維修以及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

(六)在橋梁引道、邊坡挖坑取土,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七)擅自在橋涵構件上鉆孔打眼、鋪設管線;

(八)擅自在橋下停泊船只、裝卸貨物。

第二十六條需要依附橋涵鋪設管線和臨時占用非交通橋孔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停泊船只的,必須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八條城市排水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暢通,機電設備運轉安全正常。

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的,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疏通維修。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直接或間接使用排水設施的單位、個體經營者,必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接受城市排水許可管理。

第三十條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水條件有下列情況需要變更時,排水者必須提前十五天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水變更登記手續: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發生變化;

(三)主要污染物種類變化或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

第三十一條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必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并交納排水設施維護保證金。臨時排水不得超過規定期限,需要延期的,必須辦理延期手續。工程施工完畢,施工單位必須將臨時接管設施拆除,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排水管道,必須實行雨污分流,暫不具備分流條件的,應當按照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實現雨污分流。

第三十三條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排放標準。市政設施排水監測部門應當實施對排放水質的檢測與監督,禁止含有下列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廢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一)易燃易爆、腐蝕性、揮發性、放射性的廢水;

(二)與酸、堿類物質作用后能反應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

(三)能在管道內形成膠凝體、凝固體、沉積物等的廢水;

(四)其他有危害居民及工作人員健康的各種有機、無機廢水。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有損于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在排水管、溝上鑿洞接管排水;

(二)在污水倒虹管兩側各五米內拋錨、停泊船只;

(三)向排水溝渠、窨(邊)井、出水口投放火種,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廢棄物品;

(四)掩蓋、阻塞和占壓、移動排水設施及其標志;

(五)在排水管線上種植(草坪、地被、淺根性樹種除外)、堆料、挖砂、取土、搭建建筑物;

(六)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城市防汛設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市防汛設施包括防汛堤岸、河壩、防洪墻、排洪道、節制閘、排澇泵站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六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汛設施的巡查和維護,確保防汛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防汛設施范圍內設置任何障礙物。新建、改建、擴建防汛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汛標準和防洪要求,并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區防汛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八條在防汛排水期間,來往船只應當聽從泵閘管理人員的指揮調度,不得強行通過。水閘、泵站兩端各五十米內不得停留、依靠船只。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九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廣場、不售票的公園和公共場地等處的照明設施。

第四十條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護維修,保持照明設施的整潔、完好,亮燈率不低于95%。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非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管理并已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或經營者負責維修管理。無維修管理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維修管理。

第四十三條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維修和管理的,必須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下列有損于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路燈桿線上設置燈箱、標牌、橫幅等廣告;

(三)擅自接用路燈電源或接裝其他電器設備;

(四)擅自擴延照明范圍和變更照明設施;

(五)在路燈設施周圍挖坑取土,違法建筑,堆放物料;

(六)其他有損于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因工程建設和其他原因需要遷移、拆除道路照明設施的,必須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因工程建設或其他原因需要接用路燈電源和占用路燈線桿的,必須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其第一項除外)、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擔清除的費用,賠償修復費,并可按照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情節輕微,或造成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損失的,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二)情節一般,或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損失的,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嚴重,或造成五千元以上損失的,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擔清除的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占用和挖掘城市交通干道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面積、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加收一至二倍的城市道路占用費;

(三)超面積、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加收一至二倍的修復費;

(四)造成城市道路損壞的,加收二至三倍的修復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并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補辦手續或限期清除,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補辦手續,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并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阻礙市政設施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謾罵、毆打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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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機構,負責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和改造計劃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與其同步實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和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條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改造規劃,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九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并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條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運行條件。

第十一條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改建和維護,應當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計劃。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中的燈桿,可以分為專用桿和合用桿。對道路兩側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電力桿和無軌電車桿在不影響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應當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建立嚴格的檢查和考核制度,及時督促更換和修復破損的照明設施,使亮燈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條各地根據其具體情況可以采用以下節能方式:

(一)根據道路的行人、車輛流量等因素實行分時照明;

(二)對氣體放電燈采用無功補償;

(三)采用先進的停電、送電控制方式;

(四)推廣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燈具,并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剪修,并同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繁榮,根據國務院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城市中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櫥窗等設施(以下統稱廣告、霓虹燈),位置設置應適當,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三條廣告、霓虹燈應內容健康,文字書寫規范、字跡清晰。圖案、光亮顯示完整,醒目。

第四條廣告、霓虹燈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經批準設置的廣告、霓虹燈,應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修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設置在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載體上的廣告、霓虹燈的維護管理。由建筑物、構筑物或載體的使用單位:負責;獨立設置的,由設置單位負責;有設置協議的,由協議規定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廣告、霓虹燈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維護,經常檢查,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應及時修飾。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霓虹燈,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第七條城建檢察人員,要加強監督管理,發現圖氨、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不整潔、影響市容觀瞻的,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責令維護管理責任單位限期修飾直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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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特點

概括來講,物業設備設施管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關系到業主的最根本利益。物業設備設施的產權屬于全體業主,資產絕對值很大,視物業規模和檔次不同,多則數億元,少則幾百萬上千萬元,對于高層高檔寫字樓而言,設備設施占總投入的1/4-1/3。物業的正常使用決定于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管理如不到位,不僅影響設備設施的使用壽命,更會影響整個物業的使用功能,甚至造成隱患和事故,最終影響物業的保值升值。

2、技術性強。隨著技術全面進步,越來越多的高科技設備設施被應用到物業建筑中,門類繁多,涉及專業面廣。通常的物業都具有供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通風空調系統、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滅火系統、交通(電梯)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保安監控系統(含各類門禁識別系統)、樓內綜合布線系統、通信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以及有線電視系統等,而一些新型的高科技智能化物業,如北京的奧運鳥巢、水立方等,更是應用了最先進的科技成果。盡管物業管理仍具有勞動密集型的特征,但是物業設備設施的管理卻越來越顯示出技術密集型的趨勢。正因如此,物業設備設施管理成為物業管理最本質、最需專業技術的核心內容。

3、是“顯”的基礎。目前,很多物業企業由“管理公司”更名為“服務公司”,并在形象禮儀、保潔綠化、客戶服務等“顯”方面下足功夫,突出“為業主服務”的宗旨,應該說,這是一種企業經營定位方面的進步。但要看到,安居才能樂業,為業主的“安居”提供保障,是物業服務企業責無旁貸的義務,而物業設備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是“安居”的前提和保障,是物業服務的底線。盡管這項工作不為多數業主所常見,具有“隱性管理”特點,但只有做好此項工作,其他各項“顯”才有意義。換言之,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水平從根本上決定了物業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務水準。

4、要求有可繼承性和可延續性。一棟物業使用壽命少則四、五十年,長則上百年,即使由一家物業服務公司長期管理,也需要幾代人的銜接,而且隨著物業管理的市場化和招投標制度的實施,物業服務公司的更換成為常態。在此情況下,設備設施的管理就要求具有很好的可繼承性和可延續性,由此也決定了物業管理的指導思想必須具有長期性、連續性和可繼承性。

二、當前物業設備設施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相對新生的事物,目前物業設備設施管理還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在資源、人才、技術和管理模式方面,與國外還有一定差距。

1、重運行維修,輕預測保養。相當一部分物業服務企業還屬于“看守型”操作,重視運行維修,輕視日常保養,更少考慮“預測和預防”。這種“維持型”管理,不僅對設備設施的壽命影響很大,損害業主切身利益,而且增加事故隱患,增大經營風險,弱化企業自身技術實力,對物業服務公司也是一種根本性損失。這里面固然有業主對物業使用的短期思維和物權多元化的因素,但是也反映出部分物業服務企業“綜合經營成本意識”淡薄,缺乏深化管理的意識,實際上也是對服務責任的漠視。

2、專業人才匱乏,技術力量相對薄弱。物業管理屬于微利行業,與建筑、房地產業相比,同類型人員的收入普遍偏低,專業技術人員差距更大。同時,受資源和認識水平的制約,除少數物業服務企業外,在人才培養方面投入明顯不足,使得技術隊伍不穩定,難以吸引高素質人才。有資料顯示,物業服務企業中工程技術人員流動率高達35%―50%。人員構成上,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僅為百分之幾,主要是操作層面為主導,技術管理層面相對弱化。如果這種專業技術弱化的趨勢繼續下去,不重視和不強化對各專業系統的技術指導和系統控制,那么隨著“三高建筑”(高層、高檔次和高科技)的不斷興建,各類復雜的技術問題將會成為矛盾焦點,并成為制約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瓶頸。

3、認識相對滯后,粗放式管理仍較普遍。不少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認識,僅停留在“只要無故障、開得動就行”的層面上,并沒有認識到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服務對象是人,更沒有意識到良好的物業環境品質(即各種物業設備設施的運行效果)才是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最高工作目標。由此使得管理粗放,表現為制度不健全、臺帳檔案不完整、監督檢查不到位、作業指導不明確等,而且設備技術落后,甚至還存在著手工作坊式的作業方式。同時,專業的技術培訓缺乏,無論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滯后于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發展形勢。

4、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目前,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這使得物業設備設施的管理缺乏完善的專業法規的硬性約束,也使得日常管理中遇到的許多問題久拖不決。《物業管理條例》及各地方貫徹細則的出臺,對這一問題的解決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要解決設備設施管理中的深層次問題,還需盡快制定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專項法規、管理規程和技術標準。

三、做好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幾點建議

設備設施管理是物業管理的重中之重,應著重做好如下幾方面工作:

1、加強相關培訓,切實提升認識水平和技術水平物業設備設施管理的服務水平問題,關鍵是各級人員對服務標準的理解問題。例如,防火卷簾門的功能是在火災時自動降落,阻斷火勢蔓延,因此不能有物品阻擋其下落。但實際管理中經常發現防火卷簾門下堆放物品或無指示標識,原因就在于管理人員或巡查人員對其作用不甚了解。再比如,一些開關和閥門正常運行的狀態或開或閉,如果混淆就會影響使用,站在維修人員和巡查人員的角度就會發現,如果不標示出工作狀態的開關位置,那么檢修時就可能誤操作,日常巡檢時就無法判斷是否正常,這時就會將標識細化。所以,設備設施的管理好壞,很多時候受認識深度的限制。

2、著眼于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實現設備設施運行科學化管理實現設備設施運行科學化管理,就是通過科學的管理規程和適宜的技術手段,以盡可能低的管理成本,實現設備的安全、高效運行。

3、貫徹預防為主思想,做好設備設施的系統化保養

“保養重于維修”,任何故障都有一個從小到大積累的過程,許多重大事故都是由細小問題引起,如電源線壓緊螺絲松動導致局部過熱引發停電、失火或者燒毀設備等。

設備設施的保養重在系統化、常態化,要加強計劃管理,尤其要抓好三個環節:1是設備臺帳的建立與維護。建立臺帳的原則是帳實相符,原先有臺帳的,也要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對不符之處做出修改;而設備臺帳缺失,或新增、更換設備的,則要通過現場逐個檢測,重新建立臺帳。臺帳維護重在即時更新,如實反映設備設施的實際狀況。2是保養計劃的制定。要根據設備設施的性能、運行狀況、新舊程度、使用環境和使用要求、歷史維修保養記錄等,以“確保運行、預防故障、經濟高效”為原則,制定針對性的保養計劃。3是原始保養記錄的建立與保存。保養要嚴格按計劃執行,規范填寫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 上述三個環節相互聯系,構成一個可以互相印證的整體。要確保有設備必有臺帳,有臺帳必有保養計劃,有保養計劃必有原始保養記錄,有記錄必有實際作業。這樣,對設備設施日常保養工作的監督檢查就可從任何一個環節入手。

4、不可忽視對外包服務的質量管理

當設備設施維護項目超出企業自身技術實力時,物業服務企業一般會將其交由第三方的專業公司來完成。這種外包服務本身是一種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業務協作方式,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參考文獻

[1]胡百駒,高層建筑物業設備管理,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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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評對象

考評對象為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路燈所、市政設施管理科。

二、考評范圍

市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路燈所管轄的市政工程與照明設施,市政設施管理科管轄的市政工程與道路、排水設施。

三、考評內容及標準

(一)考評內容

對市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路燈所、市政設施管理科所管轄的市政工程及市政設施的日常管理與養護。

(二)考評標準

1、照明設施的管理與養護標準

(1)保持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照明設施完好,對路燈線路及光控開關定期進行檢修與養護,確保照明設施按規定時間開啟和關閉,因燈桿、線路或光控開關等故障導致路燈不能正常亮燈的,一般性故障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對1個工作日內不能及時修復的要及時回復城管指揮調度中心并組織人員進行搶修;

(2)對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路燈壞損燈炮應在半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確保平時路燈亮燈率在95%以上,重大活動或節假日在98%以上;

(3)做好路燈桿的日常維護,做到燈桿無銹、無擅自設立或破損的懸掛物、無擅自張貼或書寫的“牛皮癬”小廣告。對路燈桿上有礙市容的懸掛物、“牛皮癬”應在發現或接到通知后半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

2、道路設施的管理與養護標準

(1)保持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所管轄的道路設施完好,做到路面無擅自設置的障礙物、無擅自張貼或書寫的“牛皮癬”廣告。對路面出現的破損應及時修復,確保主次干道路面平整,對在路面擅自設置的障礙物、擅自張貼或書寫的“牛皮癬”應在發現或接到通知后半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

(2)對各類違規占道、開挖城市道路等破壞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應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對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違章行為應及時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3)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開挖審批手續,對經批準的開挖路段要加強管理,施工現場應設置警示圍欄和施工圍擋。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余土應堆放在警示圍欄或施工圍擋內;工程完工后,應及時清理所產生的余土。小面積開挖所產生的少量余土應在一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大面積開挖或實施道路大修時要及時告知城管指揮調度中心,同時做好工程余土管理及防塵工作;

(4)嚴格執行城市道路挖掘的修復標準,做好開挖路段工程的檢查驗收工作。

3、排水設施的管理與養護標準

(1)保持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排水設施完好,每周對管轄范圍內排水設施進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

(2)確保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排水井蓋完整無缺,無安全隱患,對排水井蓋遺失、破損等問題要做到及時發現,并在半個工作日內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同時及時予以修復、補遺或更換;

(3)制定城區范圍內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排水管道的長效管理機制,及時開展排水管道的清淤工作,確保排水管道無堵塞。同時在對排水管道進行清淤時,清出淤泥應在半個工作日內予以清理;

(4)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的排水管道發生堵塞、壞損時,應在發現或接到通知后30分鐘內派人員到達現場查勘處理,一般性故障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對1個工作日內不能及時修復的要及時回復城管指揮調度中心并組織人員進行搶修;

(5)對領導交辦或市民通過新聞媒體、城管辦公室、市長熱線等反映涉及市政路燈、道路、排水設施問題的,路燈所或市政設施管理科應在接到通知后30分鐘內派人員到達現場查勘處理,并及時回復城管指揮調度中心。

4、評分標準

(1)在考評范圍內發現一處(起)不符合考評標準的,扣相關責任單位1分罰5元/處(起),同時累加計入當月考評總成績。

(2)工作人員不服從管理、不聽從調度、不接受監督或工作中不盡心盡責、作風散漫的,發現一起扣相關責任單位2分罰10元/處(起);

(3)被局督查科通報批評或接局城管指揮調度中心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發現一起扣相關責任單位3分罰15元/處(起);

(4)凡領導批示件或領導抽查時所指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發現一起扣相關責任單位3分罰15元/處(起);

(5)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的或對督辦、轉辦事項未按要求辦理的,發現一起扣相關責任單位4分罰20元/處(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現一起扣相關責任單位6分罰30元/處(起)

①對局督查科或局城管指揮調度中心催辦事項未按要求辦理,經查證屬實的;

②因工作失誤影響全市重大活動或迎檢工作,經查證屬實的;

③因工作失誤造成群眾上訪事件,經查證屬實的;

④妨礙局督查科或局城管指揮調度中心督查考評工作正常進行,經查證屬實的;

⑤有其它嚴重影響城市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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