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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簽名不同于傳統的簽名,表現為特殊的形式,它從內部保證了電子合同的效力安全;電子認證及認證機構則是從外部來確保合同關系的存在。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對電子合同的簽名和認證予以法律規制。
一、電子合間引發的簽名及認證的新問題
隨著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網技術的迅速普及,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現代通訊手段在商務交易中的廣泛應用,合同以一種新的形式即電子合同的形式出現,并迅速發展成為電子商務活動的一種重要工具和載體。電子合同利用信息技術改變了傳統的貿易觀念和方式,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在此就與安全有關的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問題做些討論。
第一,電子簽名與合同安全。眾所周知,電子合同是通過網絡中的數據交換來傳遞信息的,其賴以存在的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的磁性介質,它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是將信息記載或附著于一定的物質載體(紙)_L。由于電子合同的“無紙性”,對其進行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字即在文件上寫上當事人的名字或蓋章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國《合同法》第33條規定,電子合同的成立應以在確認書上簽章為要件。但如果在現實中每簽訂一份電子合同都要事先簽訂一份確認書且在確認書上進行簽章,那么將無法發揮電子合同快捷、低成本的優點,電子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價值。而另一方面,簽名在法律上的意義就在于證明及確認某項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內容的確實性。川為了保證交易安全,確認當事人的身份及合同內容,簽名對于電子合同來說又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現實對傳統的簽名提出了挑戰。
第二,電子認證與合同安全。由于網絡具有虛擬性的特點,使得電子合同雖有與傳統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卻始終是不同于傳統合同的。交易雙方甚至往往是相互陌生的,互相不確定真實身份及真實意圖,即使交易雙方是在一定的信任基礎上進行交易,網絡中的交易信息在傳輸存儲交換過程中被刪改、竊取、攔截等情況也會發生,不能通過有效途徑或有關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通過認證,保證信息的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賴性,就會導致當事人責任不明,阻礙交易的進行或不利于糾紛的解決,電子交易就會處于相當脆弱的境地,其發展的余地可想而知。安全是電子合同的生命之所在,沒有安全,就不可能有電子合同的存在與廣泛應用,而電子合同的安全性主要體現在簽名和認證上。因此,有必要對電子合同的簽名及認證問題進行研究,找到一種切實可行的辦法來解決由電子合同引發的安全間題。
二、電子簽名在我國法律上的確認
關于電子簽名(electronicsi,ature),國外及國際組織或是從簽名形式的角度,或是從法律意義的角度闡述了電子簽名的含義。筆者認為,電子簽名簡言之就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來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
電子簽名本身是一種電子數據,儲存在計算機硬盤或軟盤中,極易被修改或破壞,且不會留下痕跡,而書面簽章可以向法庭提交初始文件,因而電子簽名的證明力不如書面簽章;在電子交易中,當事人一方可能同時擁有多個電子簽名,可能在不同的系統中使用不同的電子簽名,不如書面簽名那樣具有唯一性。盡管電子簽名在這些方面遜色于傳統的簽名,但它滿足了電子合同快捷的要求,其存在的價值在現代交易中得以體現。因此,不妨先認可電子簽名的可應用性,然后找到一種依賴于高新技術的安全可靠的方式以及完善的制度設計來增加對電子簽名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縱觀各國立法或條例,其中都涉及到了電子簽名的概念、效力問題。我國香港、臺灣地區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反觀我國大陸,無論立法,還是司法解釋,都未涉及電子簽名,我國《合同法》顯出了它的滯后性。筆者建議在《合同法》或司法解釋中對電子簽名的概念、種類、效力等基本問題作出規定,使之更有利于指導實踐。具體應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電子簽名的概念。適用一個新的概念之前,首先應清楚其具體含義。電子簽名主要包含了三層憊思:(l)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2)電子簽名能確認電子合同的內容:(3)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繼之表明愿意承擔可能產生的合同責任。
第二,電子簽名的種類。目前電子簽名的主要方式是以非對稱密鑰體系為荃礎建立起來的數字簽名,但不可否認還有其它簽名形式的存在,如PIN碼等,以及今后可能會出現的更先進的簽名方式。在法律中不能只規定流行的做法,應考慮到在現實基礎上的技術的多樣性及可能性。電子簽名離不開技術的支持,而技術由于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的不斷提高也是不斷進步和完善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后出現的技術優于先出現的技術,也包括攻擊破壞技術。如果法律只規定現今廣泛應用的技術,則不能適應新環境下對安全性的要求)為此,法律必須不斷修改以適應新的需求,如此必將犧牲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另外,法律的單一性規定可能會妨礙其他技術的應用,導致壟斷、歧視。因此,法律需要在電子簽名的種類問題上保持中立我國應采取折衷的方法,一方面規定電子簽名的一般效力,允許運用以任何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保持技術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對所謂的“安全電子簽名”(即數字簽名)作出特別規定,并建立配套的認證機制,與國際接軌。
第三,電子簽名的效力。有學者認為,根據“功能等同原則”,電子簽名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由原則來賦予的,要使電子簽名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效力,只能通過立法的形式。就電子簽名的內涵而言,它與傳統簽名別無二致,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在電子交易中,只要能使用一種方法來鑒別電子意思表示的發端人并證實發端人認可了該電子意思表示的內容,即可達到簽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國外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或正在提交審議的草案中均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效力。為了便于國際領域的商務活動,法律應該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
三、電子認證制度在我國的建立
通過電子簽名,從實體法角度來講,確保了合同的有效成立,確定了合同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的身份和愿受合同約束的意思表示;從訴訟法角度來講,保證了合同因簽名而具有的證明當事人交易關系的能力。然而,電子簽名只是從內部為當事人提供了數據信息安全性的保障。如果有人盜用電子簽名進行交易以達到其詐騙的目的,如果交易一方否認合同義務而不予履行,那么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仍是處于危險之中的,交易信用安全仍然岌岌可危。因而,從外部對當事人合同關系進行切實有效的保護以及對電子簽名、當事人身份、合同內容等信息的真實性進行證明顯得尤為重要。此種外部保護就是由不涉及合同利益的第三方公平地對交易信息的真實性主要是當事人電子簽名真實性進行證明,它依賴于電子認證以及認證機構。
電子認證是指電子商務認證機構(CertifieationAuthority,簡稱CA)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過程。我國信息產業部《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CA定義為: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電子認證包括站點認證、數據信息認證、當事人身份認證等。CA能提供比較易于使用的手段,使依賴證書的當事人得以證實:信息認證人的身份;用以鑒定簽名持有人身份的方法;對使用簽名目的方面的任何限制;簽名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失密。
電子合同的有效運作離不開認證及CA,沒有CA的認證,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就無從得到保障,當事人對交易對方的信任也無法建立,整個電子商務活動就會因為得不到人們的信任而無法進行下去。要使整個認證體系及認證活動受人信賴,使通過認證程序頒發的電子簽名證書被廣泛應用于電子合同交易中,CA的建立與完善問題首當其沖。這就涉及到CA的功能與機構設置問題。
第一,功能方面。目前,在世界范圍內CA的主要功能都是接收注冊請求,處理、批準或拒絕請求,頒發證書,以此達到對內防止否認,對外防止欺詐。J3]在認證體系中,CA應該是一個受單個或多個用戶信任的,提供電子簽名及用戶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CA應該具備這樣的特征:(1)它是獨立的法律實體,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2)它具有中立性,提供的是一種信用服務;(3)它的運作是為了建立或保證一個公正的交易環境。在具體的電子合同場合,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以及合同關系證明的角色。
在功能方面的建立及完善措施主要是規定CA的義務,明確CA的責任。從義務的角度來看,主要是明確CA的信息披露、數據保護、安全保密、歇業安排等的基本義務。比如,CA有義務確保自己作出的所有重大陳述,就其所知悉和所相信的最大程度而言是準確無誤與完整的。另外,所有的CA都必須強制取得許可證,非許可的CA將喪失電子簽名在證據法上的推定和相當優惠的責任限制。從責任的角度來看,證書是電子交易的基礎,需要穩定性和準確性,認證人對自己因疏忽或告知不實而導致的用戶損失與第三人損失,都應當負賠償責任。通過義務及責任體系的建立及完善,將使CA的功能得到極大限度的發揮,也有利于電子交易活動中對電子簽名的信任感的建立。
第二,機構設置方面。CA的建設機制可分為樹形驗證結構與邦聯結構。日隊我國當前實際考察,宜采用樹形結構,建立一個獨立于所有行業、所有交易的全國性的權威認證機構,由這樣一個機構制定認證行業的統一運作規則,包括認證機構的人員、組織形式、營運章程等,并向下級CA發放根證書。目前,由人行牽頭、組織12家商業銀行聯合共建的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建設已取得重大進展,認證體系一期工程建設已宣告結束,相繼向全國的商業銀行、商業用戶和個人發放證書。毫無疑問,在CFCA建設運營的基礎上發展國家根CA是可行的,國家根CA將來為全國其他所有的CA(包括金融CA與第三方CA)發放根證書,并對全國的認證機構進行監管。它的中立性、權威性將保證電子商務的深人發展,也將有利于保障電子合同的安全。
總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電子簽名主要是用于數據電訊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認或篡改,是一種技術手段上的保證;而電子認證,則主要應用于交易關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證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是一種組織制度上的保證,不管從哪方面來說,都有利于電子合同的安全。電子簽名和認證的價值也得到了體現。因而,在立法中對它們作出相關的規定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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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是跨國民事關系主體之間通過國際互聯網訂立的涉及外國法效力的跨國買賣合同,它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電子商務的產生應運而生。近年來以國際互聯網為媒介進行的商務活動正在全球范圍逐漸興起。由于網絡商務以現實世界的商務為基礎,因此現實商務活動中所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網絡商務都可能會面臨。但是,由網絡商務自身的特點決定,它還會有許多現實世界所沒有的、為現實世界無從規范的特殊問題
一、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法律適用的特殊
作為現代信息技術衍生物的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貨物進出口買賣的合同,其合同主體應具有不同國籍或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買賣的標的應是非為個人或家庭消費品的貨物;此外,貨物的交付必須辦理進出口手續。與之相比,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國際性體現在民事法律關系任一要素均含有涉外性,其主體既有從事商品生產與銷售的經營者,又有普通消費者;故合同的標的物既有貨物,又有消費品,還包括提供服務的合同或消費信貸合同;同時,貨物和商品與買方有時在同一國家,無須辦理貨品的進出口手續(如國內買方向國外網站訂購商品,國外網絡通過其設在國內的商品配送點送貨)。由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上述特殊性,使得國際沖突規范連接點的確定變得困難和復雜化。本論文由整理提供1.合同締結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結地在何處,是一個十分難以確定的問題。在使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自動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問題尤為突出。合同締結地是當事人上網所用電腦所在地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所在地?如果是當事人上網所用電腦所在地,又以哪一方為準呢?2.合同履行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涉及現實交付的合同;第二種是不涉及現實交付的合同。對于第一種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涉及現實交付,合同履行尚可依據現有的“特征性履行”等法律適用原則加以確定,從而解決合同法律適用問題。但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合同不涉及現實交付,其履行地的確定并不容易。以在網絡中買賣計算機軟件為例,軟件直接通過網絡傳輸,買方用電子貨幣支付,合同履行地既可以是軟件傳遞的目的地,即買方所在地;又可以是軟件發送地,即賣方所在地。3.交易所所在地。根據傳統國際私法,在特定場所按照特定程序締結的合同如證券交易、拍賣等無疑應適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網上拍賣是“懸浮”在虛擬空間的,并不與任何地域相聯系,適用拍賣場所所在地法實際上無法可依。有人可能轉而主張適用網絡服務商所在國的法律,這顯然有些牽強。如兩個中國人在美國在線的網上拍賣場所達成了一筆買賣交易,要適用美國法顯然是不可能的。因為交易雙方只是在網上“漫游”到美國,并未實際出現在美國,從而難以受美國法的約束。由此可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不同于傳統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新型合同,因此,有關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各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均不能直接運用其上。但是,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就其基本法律特征而言,仍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數據電文或電子郵件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與傳統貨物貿易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其“商品—貨幣—商品”這一商品銷售的根本特征并沒有改變,而且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又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非常密切的聯系,是與之最相類似的合同。因此,對于這樣一種特殊的合同類型,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考借鑒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
二、傳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運用國際私法對涉外合同法律沖突的解決,主要是通過國際間制定統一實體和用沖突規范選擇特定國家實體法這兩種相互補充的調整方法。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也應適用這些調整方法。1.統一實體法。1990年國際商會修訂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并指出,“修訂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貿易術語適用EDI目前頻繁運用的需要……”;聯合國制訂了《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劃》;國際海事委員會組成電子提單專題委員會,主持制訂了《電子提單規則》;19%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召開第29次會議,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同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51/162號決議通過《電子商務示范法》,為網絡商務活動提供了訂閱國際條約的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是迄今世界上第一個關于EDI的法律,該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如何為電子商務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解決了一些長期困擾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既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不具有任何強制性,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電子商務示范法》有可能逐步演變為一個具有某種強制力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1997年美國總統克林頓在其《全球電子商務框架》中,建議各國應以《電子商務示范法》為原則,就電子契約、電子文件及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基本法律問題,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國家締結或參加有關國際條約的,應優先于國內法而適用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對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法律適用仍應遵循這樣的原則。此外,目前在調整法律沖突規范的國際淵源上還出現了通過國際組織制定的非官方的法律文件來調整法律沖突的趨勢,并已在國際商事領域得到普遍推行,彌補了國際條約之不足。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羅馬統一私法國際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通則》。上述有關商務的某些國際協議,則屬于此類非官方法律文件,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它們作為合同的準據法,訴訟機關或仲裁機關也可以用它們來作為合同的準據法。2.沖突法。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及《合同法》第126條明確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既有涉外合同的共性—國際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一網絡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不明確,這使得其法律適用規則與一般涉外合同既相同又不同。(l)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當事人在締結合同時可自行決定其合同適用的法律,除非對于某些特殊種類的合同(如涉及不動產的合同、勞動合同以及涉外經濟合作及資源勘探,涉外投資等合同),各國出于確保f園家利益及維護弱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考慮,對意思自治進行限制或排除。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不直接涉及國家利益,也不存在絕對的弱方當事人,不應屬于限制或排除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之例外,故應任由買賣雙方在網上或網下共同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應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中國普遍尊重合同當事人的默示選擇,但由于網絡證據的復雜性,為盡量減少合同爭議,對于此類合同當事人的選擇應是明示的。此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不得規避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合同中涉及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爭議,可以適用有關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強制性規范。(2)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26條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于貨物買賣,司法解釋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原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指定的條件并就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筆者認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弓不盡相同,不能完全適用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而且此類合同一般要求賣方在買方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即合同的履行地主要在買方所在地,適用賣方所在地法律明顯不合理;特別是網上購物合同中有相當一部分買方是普通消費者,在適用法律時既要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具體利益,考慮合同所起的社會作用,也要兼顧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因此,在當事人未作法律選擇時,應適用買方所在地的法律。3.合同準據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對合同準據法的效力范圍一直采取統一論的觀點,故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準據法的適用范圍同樣應采取統一論,即“凡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均應包括在內。”
三、應針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確定新的法律適用原則
在沖突規范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那就是把特定的民事關系或法律問題和某國法律連結起來的紐帶或標志,在國際私法中被稱為連結因素或連結點。從國際私法的長期實踐和發展來看,比較常見的一些連結點有:國籍、住所或居所、營業所、貨物所在地、行為地、法院地、當事人的合意選擇、與案件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等。其中,當事人的合意選擇地、最密切聯系地是后來發展起來的連結因素,與傳統的連結因素相比,更加靈活、有彈性,是對傳統連結因素的“軟化處理”的結果。在處理與因特網相關的案件時,由于案件糾紛發生在網絡上,因特網的廣闊性和開放性使得網上行為的影響遍及全球,確定連結因素尤其是確定行為地這種連結因素時會發生困難。因此,筆者認為,從網絡空間本身入手,確立新的連結因素,是解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的一個可考慮的途徑。
1.尊重網上社區解決網上糾紛。從美國的一些州際司法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來看,對于因特網上的案件而言,即使受理案件的州法律與被告本州的法律有本質的區別,受理案件的州法院仍然可以依據自己州的法律進行判決。這樣就使得網_L行為人受全球法律的制約,最終因法院適用行為人無法了解和掌握,也無義務了解和掌握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受到不利的判決。于是,針對這樣的情況,有的學者提出了應當重視和尊重網上社區的觀點。網絡空間中非地理意義的網上社區是客觀存在的,它由一些有著共同興趣、目標和準則的用戶群體構成,是否應對網上社區的法律標準予以尊重或干脆引為準據法的一部分來處理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這是一個新課題。如果各國法院和立法都對網上社區視而不見,勢必導致因特網用戶在進行網上活動的同時,必須力不從心地查明各國有關這一領域的各種標準和限制,這是對因特網的扼殺,也是法律適用的真正困境。
2.建立新的連結因素。網上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營業所、貨物所在地、行為地等連結因素在網上往往難以查明,同時這些因素對網上活動往往毫無意義,這時,除了依照當事人合意確定的準據法外,可以考慮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原理建立新的連結因素。根據學者們的設想和構思,網絡服務提供者ISP不僅僅在技術上處于一個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應被賦予新的權利、處于新的地位。由于在網絡案件中,最容易確定的就是當事人屬于哪一個ISP所服務的用戶,用戶在選擇該ISP的時候,就可以由ISP明示用戶應當遵守的規則。因此,與當事人關系最密切的是他們的ISP,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可以考慮適用ISP所在地或者他們選擇適用的法律。這樣,因特網用戶將制定規則和選擇法律的權利委托給了ISP,因特網用戶在選擇ISP的同時也就意味著他接受了該ISP所在地的法律或者該ISP所選擇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的適用。用這種方法來決定法律適用,能夠使用戶非常清楚自己受到哪種法律規則的約束,應當遵循什么規定。將非合同當事人的ISP所在地或者ISP選擇作為新的連結因素,不僅符合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靈活性,而且由于最初的選擇權在網絡用戶手中,有利于當事人預見法律的后果,不至于被適用自己完全不了解的法律。超級秘書網
3.根據服務器位置所在地決定管轄權。因特網透明的特性和寬闊的范圍意味著任何一個希望得到網址的商業實體都可以從網上眾多的物理地址中進行選擇,得以實現。雖然當事人在網絡上的活動范圍是飄忽不定、難以把握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相對而言,當事人在網上的網址還是一個比較穩定的因素,網址的產生和變更需要服務器提供商ISP通過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在特定的時間內它是確定的。因此,對于網絡國際糾紛可以考慮從網址人手來確定管轄權。既然考慮從網址人手確定網絡上各種糾紛的管轄權,而網址是當事人在網上的地址,而非在法院管轄區域的地理地址,那么就需要找出與網址相關聯的地理地址,才能由此決定管轄該地理地址的法院擁有對此的管轄權。這個地理地址就非服務器位置所在地莫屬了。因此,從一個特定網址上網進行國際商務活動,則該網址所對應的服務器位置所在地就成為管轄權的基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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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無紙化
在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參加交易的雙方是以交換電子數據訊息的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簽訂或交換書面文件的方式來達成或進行商業交易的,由于該過程以電子數據訊息代替了傳統的書面文件,實現了無紙化,因此產生了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即電子合同,目前,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為了確保電子合同的順利進行和發展,紛紛著手通過對電子商務立法的研究和制定來規范電子合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通過的《電子商業示范法》,1999年11月的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以及2000年5月的歐盟《電子商務指令》。這一系列法律文件、法規的出臺,為各國電子商務的立法提供了借鑒與依據,為電子合同的實際應用提供了規范與標準。我國現有的網絡立法,主要有1996年2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2月1日海關總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管理辦法》;1999年上海市制定的《國際經貿電子數據交換管理規定》以及我國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合同法》;等等。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針對網絡交易的立法還是能夠基本滿足需要的,只是不夠系統。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關于網絡交易的立法還很不夠,許多問題都未能解決,尤其是在電子商務的立法方面尚無一部統一的綜合性法規。因此,本文結合我國的現行有關法律和實際情況,針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合同的形式與特點,電子合同的成立,電子簽名的效力與確認,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幾方面進行初步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與特點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縮寫為EDI),電子郵件(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閱的商品,服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謂電子數據交換(EDI)是使用統一的標準編制資料,利用電子方法,將商業資料由一立的電腦應用程序,傳送到其他的獨立的電腦的應用程序。EDI的傳遞具有通用的特點:它可以產生紙張的書面單據,也可以被儲存在磁的或者其他的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如磁帶、磁盤、激光盤等)。而電子郵件,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以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由此可見,電子合同雖與傳統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體相同,同樣是對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紀錄在計算機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電子合同的以上特點,電子商務立法應當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做出一般性規定,即合同的成立可以通過電子形式表達,合同的有效性不應僅僅因為合同采用了電子形式就受到影響。對此,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業示范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從而確立了合同除了以傳統書面方式外還可以以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作為其表現形式。但是對電子合同的發送,對合同接收和承認,以及發送和接受的時間地點的認定等問題還是需要更為詳細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法律規定以電子形式締結的合同具有效力,目的只在于掃除有關合同形式要件的現行法律規范給電子商務造成的障礙,保證法律系統允許合同以電子形式締結,不因為這些合同采用了電子形式就剝奪其有效性和約束力,但并不是說只要合同采取了電子形式就一定具有了法律效力。
二、電子合同的成立
在合同中,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對合同當事人具有重大意義。合同成立的時間決定合同效力的起始與法律關系的確立;合同成立的地點則對確定適用的慣例、在訴訟時確定管轄法院以及對確定適用的法律均具有重大意義。
(一)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傳統合同中,只要有一方發生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那么合同就成立了。而采用EDI方式簽訂的電子合同,是由買賣雙方在交易洽商過程中的多次電子數據傳遞構成的。一方電子數據的輸入即為要約,另一方電子數據的發出即為承諾。對于接受的生效時間,英美法和法國法均采取所謂的“投郵主義”,德國法則采取所謂的“到達主義”,《聯合國國際貿易物買賣合同公約》對接受生效原則上采取到達生效原則。
由于各種法律制度的差異,加上受到通訊手段的限制,因此,以合同是否成立及何時成立,存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在電子環境中,為避免貿易糾紛,確定了到達生效原則,即:不論何種傳遞,只有在被對方適當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義。這就要求傳遞的信息必須能夠進入對方在協議中指定的收據電腦。在EDI中,“收到”的意義也與各國法律的規定一致的,即當傳遞進入接收方的收據電腦時,即為收到,而不管接受方時否已了解其內容。至于由于接收方自身的原因,延誤對進入信息的反應而產生的風險責任則由接受方承擔。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作出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履行方式做出承諾的,履行開始時,承諾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承諾是以數據電文方式作出,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
(二)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針對合同成立的地點,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15條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款的目的而言: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并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準;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之所以“營業地”作為發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等行為與行為地有實質的聯系,從而避免以“信息系統”作為發出或收到地可能造成的不穩定性。我國《合同法》第34條第2款與示范法的規定頗為相似,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首先受制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予以約定,在缺乏約定時,以主營業地為第一標準,以經常居住地為替代標準。
三、電子簽名的效力與確認
簽名,通常指簽署者在文件上手書簽字,其實質在于認證該項文件。其基本要求具有獨特性。因而它可以使用某種獨特的符號來代替。在傳統的,以紙張為基礎的書面合同中,一般都有買賣雙方代表的簽名,其用意是證明交易雙方當前的買賣意圖——即雙方愿意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交易。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生效。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絕大部分是未曾謀面的,交易又是即時發生的,因此如何使彼此的要約承諾具有可信賴性,當債務與合同義務發生不履行時,又如何有效使違約方面承擔起負有的法律責任,這就涉及到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
在傳統合同中,手簽名或蓋公章的行為有三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接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三、是在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保證交易的安全。但在電子合同中,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因此,國際上建立了一種參加交易的每一方都采用電子簽名機制。這種電子簽名機制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它用于每一份單據,以每一方來講,具體采用什么符號或代碼,是根據現有的技術,可應用的標準的要求及所使用的安全程序來確定的。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性。所有這些都是為了確保電子簽名者的當時意圖,這與傳統的簽名的意義和要求相吻合的。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了一種“功能等同”方法以解決電子數據訊的書面形式問題。這種方法立足于分析傳統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業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體做法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準,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準,即可與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屐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的角度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采取通過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擔負起類似印簽管理和登記制度擔當起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證明和鑒定責任。作為獨立于交易各方的權威機構,如果交易雙方或第三人對當事人身份或交易內容有所質疑,認證中心可作為鑒定人提供有關身份確認的資料與證據。這樣交易雙方或第三人均不得任意否認交易的發生及其內容,從而使當事人在網絡這一虛擬世界環境下所發出的要約與承諾與現實世界的要約與承諾同具法律約束力。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申請人應當持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出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這就規定了取得認證資格法律程序。
四、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
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由于電子商務中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單證都是采用電子形式的,因此,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義務根據。《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當然,電子證據雖然應當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但我國訴訟法目前對其法律效力并未明確規定,沒有將其單列出來作為證據一種,但因其屬于計算機儲存的能證明事實數據和資料,對照《民訴法》第63條的規定,可將其歸入“視聽資料”類,且《民訴法》也規定在提交原件確有困難時,可提交復制品或副本。而新《合同法》也已規定了電子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國法律在證據采納方面的規定不構成電子證據采納為證據的障礙,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即可。
我國《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同時,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按照法理學的理論,只有直接證據才能直接單獨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間接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聯系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怎樣判斷一項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第(2)未規定了一個指導性的原則,即“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時,就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相關因素。”它特別強調審查電子證據生成的可靠性、儲存的可靠性、傳輸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和發送人身份的確定,也就是說某項數據電文(電子證據)自生成后直到提交給法庭或仲裁庭時止,如果它在儲存、破壞,則該電子證據是合法有效的。本人認為這個規定同樣應當作為我們審查電子證據的根本原則,只有在確定某項證據真實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和如何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認定案件事實將是是主要的工作。本人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包括形成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
2、審查電子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
3、審查電子證據與事實的聯系。只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或邏輯上是相關的事實才能被認為證據。
4、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偽造、篡改等。
5、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如與其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實,就可認定其效力,作為定案根據,反之則不能。
由于我國目前尚無規定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將無第三方可以出具有中立性的證據。對此還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對此做出具體規定。對電子證據的收集、運用、判斷有一個逐步完善、逐步規范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它有賴于技術的發展和推廣,因此立法既要有超前性又要有靈活性,不宜制定過于量化的條款。同時我們還要注意一個有害的傾向:因為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和易破壞性的特點,故對電子證據的認定提出過于苛刻的要求,似乎所有的電子證據都只能算作間接證據、似乎不到萬無一失排除一切的程度就不能對其加以采信,這種極端的謹慎是不可取的。事實上任何一種傳統的證據都存在被仿造、被篡改、被破壞的可能,任何一種傳統的證據都存在滅失、難以再現的威脅,在對證據的取舍和認定上,每一個承辦人都會程度不同地運用“自由主證原則”,所以法律不能給司法人員評判電子證據設置過多的障礙。
五、符合電子合同特點的法制健全和完善
隨著電子商務在全世界的廣泛開展,在簽訂電子合同過程中所暴露出的各種問題也日益增多。我國《合同法》雖然有了幾條關于電子合同規定,但過于簡單、過于原則,難以適用。例如,對電子格式合同的具體規定:在訂立電子合同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等問題制約著電子合同的效率及發展。為有助于電子合同效益的正常發揮,有力地保護合同簽訂雙方的合法權益。電子合同的特殊性要求我們制訂一系列具有超前性,又要有靈活性的更具操作性的法規。本人認為,應建立一個全國性的權威數據機構,加強對電子數據的監控,從而在達到保護數據往來的真實性,以防患于未然。對此,從法律角度出發,可在實施EDI過程中,建立一個聯系接各須知戶的EDI中心。并應對該中心的法律地位作出詳細規定:
1、它必須是一個獨立的中立性的服務機構,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貿易活動,以保證其在發生糾紛舉證時的公正性;
2、它必須是用戶資料的傳遞中心。EDI用戶的任何資料均經過中心以傳遞。發生糾紛時,受理機關根據中心提供的資料,即可得以及時審理案件,可省去許多取證、質證方面的不便,同時也保證了證據的真實性、權威性。
3、它必須有對資料保密和儲存的法定義務。由于EDI中心實際上成了超級商業情報中心,如有泄露,用戶將會有重大損失。另外,糾紛發生,可能延續到交易之后;而審理的時間,又往往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之后。所以,EDI中心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妥為保存資料,以備核查。
4、它必須對其網絡本身的技術及安全、日常傳遞中出現差錯(例如及未及時發出或錯誤地發出等)負法律責任。
總的來說,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電子商務的立法將真正促進我國的經濟的發展,使我國抓住新技術帶來的新的發展機遇,向新世紀的經濟強國邁進。
參考資料:
1、《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性》
3、郭衛華金朝武王靜著《網絡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4、蔣建平楊毅《電子合同效力問題初探》
電子商務,拋棄了以信函、電報、電傳或傳真等紙面文件來進行信息傳遞的方式,而傳統的這些紙面文件大都需要當事人簽名,否則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或不能強制執行。電子商務更快捷、更經濟,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極易復制、數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丟失與毀壞,因此它也給建立在紙面文件上的國際國內貿易法律制度產生了沖擊,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法律受到了各國的重視。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前者對電子商務合同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電子簽名法》是2004年通過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頒布的單行法,主要涉及數據電文、電子簽名與認證及其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內容,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兩部法律,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也不斷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規制。如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94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公安部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法的核心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
首先,電子合同的收到依賴于通訊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法律制度。其次,在電子合同關于要約與承諾問題上,其與紙面合同的區別就在于電子合同如EDI合同訂立的決策過程屬于計算機自動化操作,這樣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且由于其整個過程由計算機迅速操作,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將很難進行。如何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定義很有現實意義。最后,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需要法律進行規范。因為電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點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經由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電文。
(二)電子合同形式問題
貿易伙伴之間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唯一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證據的,只有在計算機內儲存的電子信息。但是這些電子信息能否取得與紙質文件一樣的法律效力,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人們的理解也不一樣。
(三)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一個最大區別是“無紙”的信息傳遞,這就必須在電子商務當事人之間加進傳遞信息、提供信息技術設備服務、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商務能否安全、可靠的進行,電子商務第三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電子錯誤問題
與傳統的書面合同訂立過程相比,通過電子數據訂立合同是一種全新的、正在發展的合同訂立方式,技術本身或人與技術的和諧等原因使得錯誤發生的頻率更高。所以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可能發生的錯誤進行合理的法律規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條b款對電子錯誤的責任承擔有原則性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系統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A)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
(五)電子簽名與認證
電子商務是一種非對面型的交易,當事人雙方基本上只能依據對方自己披露的個人信息來了解其個人情況。于是交易當事人身份的不確定性導致虛構名義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價金后逃匿的情況屢有發生。這些問題的發生,都是由于在電子商務中很難確認本人身份與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權限造成的。為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便應運而生。
三、電子商務合同法的完善
電子商務合同法伴隨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發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往往總是滯后于事務本身的發展規律的。就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而言,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加強對在線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而且電子商家為了逃避稅收,往往不給買房任何購買憑證,買家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僅投訴無門,而且還很難進行退貨,即使退貨也必須承擔必要的運輸成本。參考我國實際情況,在合同法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費者退貨的權利。特別是針對網上購物,電視購物,預付買賣等,應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有撤約,及至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二是將廣告法和合同法結合起來。電子商務消費者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不適宜的廣告會起到誤導消費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法強調電子簽名,但是電子信息在網絡中可能是公開的,從而造成買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論文關鍵詞 電子合同 有效性 法律問題
2013年被視為“互聯網金融元年”,各類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推出的各種創新產品,大量吸引了人們的眼球。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實現無紙化金融交易成為現代最火爆經濟的重要交易方式,電子合同的應用達到空前高度。
在我國《合同法》中,將合同定義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合同的形式也規定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電子合同也應納入合同法的規則范圍。但是,電子合同多個方面都與傳統書面合同存在很大區別,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履行合同所確立的權利義務,不可避免會因電子合同區別于書面合同的特點而發生糾紛,鑒于以上爭議,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顯得尤為重要,既是解決糾紛的最佳辦法,也是保護合同當事人主體權益的最優方式。
一、電子合同的定義
電子合同,一般來說既是指電子商務合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定義,即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規定的“電子方式”“合同”為:指當事人采用電學、數字、磁、光或相關手段技術根據本法訂立的協議產生的全部法律義務;我國《電子簽名法》則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受或者儲存的信息。
綜上,我們可以將電子合同定義為:電子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網絡技術手段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電子合同有效性爭議熱點
(一)未成年人簽訂的電子合同
傳統的合同簽訂,當事人雙方是基于面對面的情況,而互聯網金融下,電子合同的簽訂則不需要當事人雙方見面即可完成,這就意味著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或訂立合同之時或許從未謀面,若簽訂電子合同的乙方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另一方當事人基本不可能知道相關情況從而中止合同訂立。在電子合同訂立以后,一方當事人按約定履行合同,但最后卻可能因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不符而導致合同歸于無效。這樣顯失公允的交易,不僅給履約方造成利益損失,而且也不利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此種情況下電子合同的順利簽訂,一般基于以下方式:一是未成年人通過其父母或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賬號完成電子合同的簽訂;二是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的電子交易限制沒有特定的障礙設置;三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為能力已接近成年人水平。
在實踐中,未成年人簽訂電子合同的案例層出不窮,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導致糾紛的主要原因。
(二)存在瑕疵的電子合同
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一般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簽字或簽章,這種合同訂立方式便于確定合同當事人的真實身份,從而確認合同的簽訂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然而,在網絡上訂立的電子合同,因不存在傳統的紙質介質,使得傳統交易中用于識別當事人身份的簽名或簽章方式無法適用,而需要依托于電子簽名技術。
我國《電子簽名法》對電子簽名與認證進行了明確規定,驗證服務商提供的電子簽名服務在認定電子合同有效性的問題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電子簽名的驗證服務商在從事服務過程中,也面臨著潛在風險,包括:驗證服務商因運用技術不當致使數字記錄丟失;驗證服務商對客戶信息未進行嚴格審查或程序行使履行不完全致使證書含虛假陳述;驗證服務商未經過合理適當的辨別而中止或撤銷證書;電子服務商內部工作人員制作虛假證書或涂改證書記錄;驗證服務商因運營問題導致其服務難以維持等。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使用有瑕疵的電子簽名簽訂電子合同,其效力應當如何判定,對于電子簽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誰來承擔相應責任,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否公平等等都成為電子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三)非人為因素導致的電子合同內容錯誤
電子合同的簽訂與電子技術的應用密不可分,而電子技術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也并非完美無瑕。電子合同不同于書面合同的一大特點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異地簽訂合同。合同一方當事人在網絡上發出要約,另一方當事人在網絡上做出承諾,進而簽訂合同。那么,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可能同時看到合同的內容。電子合同需要在網絡上傳送,才能到達另一方當事人。在電子合同傳送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可能會因計算機系統錯誤、自動電文系統錯誤等原因導致合同內容的更改,這時所簽訂的電子合同往往是當事人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而電子合同提交后,另一方當事人善意地相信了被更改過內容的合同,做出了承諾,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效力又該如何認定。
在電子技術錯誤情況下所簽訂的電子合同,其體現的內容并非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也不能控制,但是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因為電子數據在傳輸過程中發生了錯誤,從而導致相對人所接收到的信息與表意人的真實意思不一致,從而產生糾紛。
三、電子合同有效性認定
(一)未成年人簽訂電子合同的效力認定
基于互聯網的特點,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不可避免會出現未成年人簽訂交易合同的行為,對合同的有效性,建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認定:
一是對未成年人簽訂的純獲利益的電子合同,不應當因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限而予以否定。此類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的由未成年人純獲利益的電子合同,應從保護未成年人、鼓勵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認定為有效合同。
二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以通過設置輸入身份證號、銀行帳號、填入出生年月日、填入與銀行賬號或身份證號綁定的手機驗證碼等技術手段,防范未成年人的交易行為。通過采用以上技術障礙手段,如果未成年人仍能完成合同簽訂或獨立交易成功,則說明未成年人從事實上滿足了《合同法》中關于合同訂約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因此,對于此類由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法律應該視其為有效合同。
三是對于未成年人簽訂的金額特別巨大、合同標的物與未成年人的生活無顯著關聯的電子合同,如購買名人字畫、珠寶玉器等,則可以認定該電子合同無效。
同時,對合同成立后產生的法律效果,應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繼,而不能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認定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推卸自己應當承擔的監護責任。未成年人如果違反電子合同中的先合同義務、相對人利益受損、未成年存在過錯、未成年人的過錯與相對人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未成年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未成年人在電子合同中的行為如果符合了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存在瑕疵的電子簽名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
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訂立的電子合同,脫離了傳統的書面介質的方式,使得傳統交易中用于識別當事人身份的簽名或蓋章方式很難適應電子合同的需要。而驗證服務商在從事服務過程中,面臨著諸如數字記錄丟失、信息審查不嚴致使證書含虛假陳述等風險,對此,建議做如下認定:
一是對于有瑕疵的電子簽名簽訂的合同,只要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出于善意進行的合同簽訂,不存在惡意和嚴重過失,就應當承認該電子合同有效。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交易量呈飛躍上升趨勢,互聯網金融的高科技化、無邊界性等特點成為電子合同簽訂量不斷攀升最直接的原因。如果因為電子簽名存在瑕疵就認定合同無效,這對維持網絡交易秩序和國家發展互聯網金融帶來消極的影響。在我國《合同法》中,對自始無效的合同界定為: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因此,當存在瑕疵的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并非為以上三類絕對無效情形時,我們一般應當認定為合同有效。
二是按照《電子簽名法》中規定,如果認定驗證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有瑕疵的電子簽名簽訂的電子合同有效,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從事民事活動而遭受損失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電子簽名系統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是一個技術性和風險性很高的服務。一方面,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高技術的電子簽名產品,需要依靠簽字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對簽字人進行認證,對于簽字人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本身就存在很大風險,因為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可能去一一驗證簽字人信息可靠性的;另一方面,簽字人利用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所簽訂的合同的標的額會遠遠高于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從簽字人那里得到的簽字證書的對價。如果一旦由于電子簽名的缺陷而使得簽字人或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要求電子服務提供者承擔全部損失,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非人為因素導致內容錯誤的電子合同效力認定
對于因非人為因素錯誤導致內容發生改變的電子合同,不能一概否認它的效力。建議做如下認定:
關鍵詞: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結構功能
一、概述
電網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對整個電網的一、二次設備信息進行綜合利用,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具有重大的意義。變電站綜合自動化是一項提高變電站安全、可靠穩定運行水平,降低運行維護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向用戶提供高質量電能服務的一項措施。隨著自動化技術、通信技術、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等高科技的飛速發展,一方面綜合自動化系統取代或更新傳統的變電站二次系統,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另一方面,保護本身也需要自檢查、故障錄波、事件記錄、運行監視和控制管理等更強健的功能。發展和完善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是電力系統發展的新的趨勢。
二、系統結構
目前從國內、外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的開展情況而言,大致存在以下幾種結構:
1.分布式系統結構
按變電站被監控對象或系統功能分布的多臺計算機單功能設備,將它們連接到能共享資源的網絡上實現分布式處理。系統結構的最大特點是將變電站自動化系統的功能分散給多臺計算機來完成。分布式模式一般按功能設計,采用主從CPU系統工作方式,多CPU系統提高了處理并行多發事件的能力,解決了CPU運算處理的瓶頸問題。各功能模塊(通常是多個CPU)之間采用網絡技術或串行方式實現數據通信,選用具有優先級的網絡系統較好地解決了數據傳輸的瓶頸問題,提高了系統的實時性。分布式結構方便系統擴展和維護,局部故障不影響其他模塊正常運行。該模式在安裝上可以形成集中組屏或分層組屏兩種系統組態結構,較多地使用于中、低壓變電站。分布式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自問世以來,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目前,還存在在抗電磁干擾、信息傳輸途徑及可靠性保證上的問題等。
2.集中式系統結構
集中式一般采用功能較強的計算機并擴展其I/O接口,集中采集變電站的模擬量和數量等信息,集中進行計算和處理,分別完成微機監控、微機保護和自動控制等功能。由前置機完成數據輸入輸出、保護、控制及監測等功能,后臺機完成數據處理、顯示、打印及遠方通訊等功能。目前國內許多的廠家尚屬于這種結構方式,這種結構有以下不足:
(1)前置管理機任務繁重、引線多,降低了整個系統的可靠性,若前置機故障,將失去當地及遠方的所有信息及功能。
(2)軟件復雜,修改工作量大,系統調試煩瑣。
(3)組態不靈活,對不同主接線或規模不同的變電站,軟、硬件都必須另行設計,工作量大并且擴展一些自動化需求的功能較難。
3.分層分布式結構
按變電站的控制層次和對象設置全站控制級——變電站層(站級測控單元)和就地單元控制級——間隔層(間隔單元)的二層式分布控制系統結構。也可分為三層,即變電站層、通信層和間隔層。
這種結構相比集中式處理的系統具有以下明顯的優點:
(1)可靠性提高,任一部分設備故障只影響局部,即將“危險”分散,當站級系統或網絡故障,只影響到監控部分,而最重要的保護、控制功能在段級仍可繼續運行;段級的任一智能單元損壞不應導致全站的通信中斷,比如長期霸占全站的通信網絡。
(2)可擴展性和開放性較高,利于工程的設計及應用。
(3)站內二次設備所需的電纜大大減少,節約投資也簡化了調試維護。
三、常見通訊方式
目前國內常采用以太網通訊方式,在以太網出現之前,無論RS-232C、EIA-422/485都無法避免通信系統繁瑣、通訊速度緩慢的缺陷。現場總線的應用部分地緩解了便電站自動化系統對通信的需求,但在系統容量較大時依然顯得捉襟見肘,以太網的應用,使通訊問題迎刃而解。常見的通訊方式有:
1)雙以太網、雙監控機模式,主要是用于220-500kV變,在實現上可以是雙控機+雙服務器方式,支撐光/電以太網。
2)單以太網,雙/單監控機模式。
3)雙LON網,雙監控機模式。
4)單LON網,雙/單監控機模式。
四、變電站自動化系統應能實現的功能
1.微機保護:是對站內所有的電氣設備進行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母線保護,電容器保護及備自投,低頻減載等安全自動裝置。各類保護應具有下列功能:1)故障記錄
2)存儲多套定值
3)顯示和當地修改定值
4)與監控系統通信。根據監控系統命令發送故障信息,動作序列。當前整定值及自診斷信號。接收監控系統選擇或修改定值,校對時鐘等命令。通信應采用標準規約。
2.數據采集及處理功能
包括狀態數據,模擬數據和脈沖數據
1)狀態量采集
狀態量包括:斷路器狀態,隔離開關狀態,變壓器分接頭信號及變電站一次設備告警信號、事故跳閘總信號、預告信號等。目前這些信號大部分采用光電隔離方式輸入系統,也可通過通信方式獲得。
2)模擬量采集
常規變電站采集的典型模擬量包括:各段母線電壓、線路電壓,電流和有功、無功功率值。饋線電流,電壓和有功、無功功率值。
3.事件記錄和故障錄波測距
事件記錄應包含保護動作序列記錄,開關跳合記錄。
變電站故障錄波可根據需要采用兩種方式實現,一是集中式配置專用故障錄波器,并能與監控系統通信。另一種是分散型,即由微機保護裝置兼作記錄及測距計算,再將數字化的波型及測距結果送監控系統由監控系統存儲和分析。
4.控制和操作功能
操作人員可通過后臺機屏幕對斷路器,隔離開關,變壓器分接頭,電容器組投切進行遠方操作。為了防止系統故障時無法操作被控設備,在系統設計時應保留人工直接跳合閘手段。
5.防誤閉鎖功能
6.系統的自診斷功能
系統內各插件應具有自診斷功能,并把數據送往后臺機和遠方調度中心。對裝置本身實時自檢功能,方便維護與維修,可對其各部分采用查詢標準輸入檢測等方法實時檢查,能快速發現裝置內部的故障及缺陷,并給出提示,指出故障位置。
7.數據處理和記錄
歷史數據的形成和存儲是數據處理的主要內容,它包括上一級調度中心,變電管理和保護專業要求的數據,主要有:
1)斷路器動作次數;
2)斷路器切除故障時截斷容量和跳閘操作次數的累計數;
3)輸電線路的有功、無功,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母線電壓定時記錄的最大,最小值及其時間;
4)獨立負荷有功、無功,每天的峰谷值及其時間;
5)控制操作及修改整定值的記錄。
根據需要,該功能可在變電站當地全部實現,也可在遠動操作中心或調度中心實現。
8.人機聯系系統的自診斷功能
系統內各插件應具有自診斷功能,自診、斷信息也像被采集的數據一樣周期性地送往后臺機和遠方調度中心或操作控制中心與遠方控制中心的通信。
9.本功能在常規遠動“四遙”的基礎上增加了遠方修改整定保護定值、故障錄波與測距信號的遠傳等,其信息量遠大于傳統的遠動系統。還應具有同調度中心對時,統一時鐘的功能和當地運行維護功能。
五、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變電所綜合自動化對于實現電網調度自動化和現場運行管理現代化,提高電網的安全和經濟運行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它將能大大加強電網一次、二次系統的效能和可靠性,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具有重大的意義。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硬件軟件環境的改善,它的優越性必將進一步體現出來。■
(由咸陽供電局亨通電建公司供稿)
參考文獻
關鍵詞:csc2000變電所綜合自動化應用
1概述
新區110kv變電所座落在資興市新市區境內,是即將興建的程江口(裝機2×1250kw的并網點),擔負著城區生活及主要市辦工礦企業負荷供電任務。從諸多因素來看,新區變電所的建設及所起的作用、意義都十分重大,因此,我們按無人值班變電所的要求,作為窗口變電所來建設。在設備無油化、布置清晰化、建筑美觀化、場地綠化化等方面都進行了新的嘗試,并采用了目前國內較先進的四方公司csc2000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
2變電所基本情況
主變壓器兩臺總容量40000kva,型號為sfsz7-20000/110有載調壓變壓器;110kv間隔6個、35kv間隔8個、10kv間隔8個;工程分期實施,近期規模如下:
2.1設有載調壓主變壓器1臺,容量為20000kva,型號為sfsz7-20000/110。三繞組電壓等級為110kv/35kv/10kv,其容量比為100/100/110。
2.2主變壓器35kv進線間隔一回,連接于主變壓器和現有35kv變電所主母線之間,原有35kv出線4回。
2.3110kv間隔4個,其中110kv母線分段兼旁路母聯間隔占2個,出線間隔2個,分別對應于聯網和程江口電站。
2.4主變壓器10kv進線1回連入現有10kv供電母線,10kv出線4回(現有)。
3變電所綜合自動化實施的指導思想
通過模擬量,狀態量的采集、管理、統計,準確真實地反映現場設備實際運行情況,以比較完善的“四遙”功能,為值班人員創造如臨現場的運行條件,并達到各類設計技術規范的要求。
4csc2000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
csc2000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按分層分布式的設計指導思想,把系統分為變電所層和間隔層,采用模塊化結構,間隔層裝置一一對應于所內一次設備(如一臺主要變壓器間隔、一條出間隔),對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裝置分別安置在各開關柜上,且集保護、測量、控制、遠動、通信等功能于一體,各裝置相互獨立,獨立完成各自功能,僅僅通過所內通信網互連,以實現各裝置相互間的通信以及同變電所層的當地監控裝置,遠方監控裝置及工程師站的通信。
4.1新區變電所csc2000的系統配置
新區變csc2000的系統配置圖1。
4.1.1所內通信網用雙絞線敷設而成總線形網,考慮變電所二期工程及遠期規模,能夠很靈活地在網上增加各間隔層裝置;
4.1.2當任一部分裝置有故障時只影響局部的可靠性;
4.1.3所內二次電纜大大減少,使安裝、維護工作量簡化并節省投資;
4.2所內通信網
4.2.1ccs2000系統采用總線形網,其主要優點有:
4.2.1.1網內各樓層地位平等,任意兩節點之間可以直接通信,可設置多個主站。新區110kv變電所設有當地監控主站1個,遠動主站2個(擴頻通信和載波通信各一個),工程師站1個。
4.2.1.2組態靈活、擴展性好、網上增加或減少接點非常方便,任一接點的投入或退出都不影響其他接點的正常通信;站增接點可以設在任意地點,原有接點移動集團不經網絡初始化文件作任何改變;特別重要的是,對繼電保護動作等重要信息設有優先權,在最短的時間內及時響應。
4.2.1.3可靠性高,總線形網不像星形網那樣有一個中央控制接點而形成可靠性的瓶頸,也不像環形網那樣,每一條信息都通過多個接點的轉換,中間任一接點失效應會中斷通信同時,總線形網對全網通信中斷的兩種可能情況也給予了充分考慮:
其一,每個接點都采用耐磨型的脈沖變壓器隔離,使網絡的總線為無源的電纜,從而大大降低了總線上的故障幾率,同時也大大提高了通信網的抗干擾能力。
其二,每一接點網絡連接處采用一小型繼電器,能在檢測到該接點異常時自動脫離網絡,從而避免了由于該通信媒介而使全所通信中斷的可能。另外,在雙絞線敷設時,用pvc管穿管保護,避免了雙絞線的侵蝕及小動物的損傷。
4.2.2網絡的通信媒介
csc2000系統可用光纜和電纜作為通信媒介,新區110kv變電所采用了對稱雙絞線電纜,同光纖相比,電纜可任意支接而連成總線,且造價低,施工和維護方便,除110kv裝置及公用部分安裝在控制室內,35kv裝置安裝在各自的開關柜上,距離不是很遠,完全能滿足雙絞線在300m范圍內正常通信的要求,況且,雙絞線在網絡中僅僅是無源電纜,較好地解決了抗干擾問題。因此,雙絞線用作通信媒介比較適中,從投運至今已近幾個月,運行情況基本穩定。
4.2.3媒介占有控制方式
csc2000系統采用csma/cd(載波監聽多路訪問/沖撞檢測)的控制方式,即各接點在發送信息之前先偵聽總線是否空閑。如果空閑就發送的“先聽后講”的競爭方式,并采用隨著網絡的繁忙程度自動調整隨機等待時間,使2個及以上等待發信的接點在發現網絡空閑時發信,避免引起沖撞,同時,為了提高發現沖撞率,采用了若在某一接點發現網上不僅有自己的信息,還有別的信息時就停止發送。過一個隨機時間后再競爭的方式。
csma/cd是網上各接點共同遵守的通信原則,它有效地減少了信息沖撞機會。
4.3裝置功能及應用
4.3.1csl-216裝置用于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出線間隔集保護、控制、測量、通信。在實施中,我們在該裝置上安裝了本出線間隔內斷路器,隔離開關小車的位置狀態,遠方操作閉鎖(開頭柜上裝有遠方/就地切換開關)等遙信量6個;一相電流,有功、無功功率,有功、無功電能等遙測量5個;開關及各種保護壓板的遙控量等(包括zch和dpjh)7個。
4.3.2csl-164b裝置用于110kv線路保護,除具有距離、零序、三相一次重合閘外,還有共用的故障錄波插件,并執行和反應保護壓板的遙控、遙信及保護定值區切換的遙調命令。
4.3.3csl-231a裝置用于110kv主變壓器保護,其保護配置與常規保護相同。但它是一個多cpu保護、cpui用于主保護(差動),cpu2~4分別用于高、中、低側后備保護,且配有專用的故障錄波插件,能反映保護壓板的投退狀態,并執行保護壓板的遙控和保護定值區切換的遙調命令。實施中,我們配置了兩套cst-231a,一套用于主保護,另一套用于后備保護,這樣,既滿足了主保護與后備保護完全分開的反措要求,又能互為備用。
4.3.4csi-200a數字式斷路器控制裝置適用于單路器及其周圍隔離開關的控制,具有遙信功能和對遙控對象的可編程控制,以滿足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順序操作。實施中,我們在該裝置上安排了15個遙信量,9個遙控量(每個110kv出線間隔)。
4.3.5csi-301a裝置:數定式斷路器控制裝置用于主變壓器各側斷路器及其隔離開關的控制,除具備csi-200a裝置功能外,還能反應主要分接開關位置并執行主變壓器有載調壓的遙控命令。實施中,我們在該裝置上安排了38個遙信量,19個遙控量。
4.3.6csd12a、csd21a、csd22a裝置:數字式綜合采集裝置,用于各模擬量,開關量的采集,我們分別在裝置安排了62個遙側量,28遙信量。
4.3.7csm100a裝置:當地監控網絡主站,主要功能為:
a.收集各間隔層裝置上送的網絡信息;
b.將網絡信息轉換成與后臺機約定協議所要求的格式;
c.與后臺機配合完成“四遙”功能;
d.驅動事故音響和預告音響
實施中,在發出事故音響預告音響時,驅動語言報警系統,利用清晰明了的話語,告訴值班員當時發生的事件。
4.3.8csm300a遠動網絡主站主要功能為:
a.收集間隔層裝置上送的網絡信息;
b.將網絡信息轉換成標準遠動規約所要求的格式,并傳輸到遠方監控站;
c.接受遠方監控站的命令,完成“四遙”功能;
d.驅動事故音響和預告音響。
實施中,我們采用了擴頻、載波兩個通道,利用cdt規約進行傳輸。
4.3.9工程師站主要用于保護定值的調整和修改,并對專用錄波網送來的事故信息進行圖形、波形、數據分析。
4.3.10當地監控站以清晰的畫面和準確及時的數據、文字提示,告訴值班員設備的運行情況,同時,值班員通過鍵盤或鼠標完成各項操作,是整個變電所的樞紐和核心。
軟件采用nspro1.2版本
4.3.11yqx-110裝置的電壓切換箱,用于110、35、10kv母線tv二次電壓切換,本期未用。
4.3.12scx-11b裝置:三相操作箱。
新區110kv變電所共設置“三遙”量676點,其中遙信387點,遙測160點(其中電能量30點),遙控129點,基本上準確而真實地反映了設備實際運行情況。
5評價
csc2000系統自投運四個多月以來,運行情況良好,各類技術數據基本滿足要求。
具體指標為:
5.1模擬量測量精度:≥98.9%。
5.2遙信量正確動作率:≥98%。
5.3遙控正確率:≥99%。
5.4遙測傳送延時:<2s。
5.5遙信變化傳送時間:<2s。
5.6遙控、遙調命令傳送時間:<4s。
5.7畫面響應時間:<3s。
6下一步的工作
6.1建立消防報警及自動滅火系統。
6.2完善防誤操作功能,csc2000系統的操作軟件,利用遙信量和遙測量為判據,在人為地設置閉鎖條件下,可對作對象加以控制,從而實現倒閘操作的順序化。但操作對象僅限于具有遙控功能的操作元件,因而不能解決對所內所有一次設備的防誤操作。應利用國內已有成功的運行經驗的微機防誤裝置,有機地與csc2000系統結合起來,從而完善防誤操作系統,達到“五防”功能要求。
6.3解決接點抖動問題:大量的遙信量取源于各種類型的開關接點,而這些開關接點基本上長時間處于“通”或“斷”的某種狀態,而使接觸面滋生氧化膜。一旦從一種狀態轉入另一種狀態,則極易出現狀態不變的假像而造成嚴重后果,故應利用220v光耦取代現有24v光耦,以提高氧化的擊穿電壓,從而正確反映接點的位置狀態。
關鍵詞:電子商務現代物流必然性問題對策
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協同發展的可能性
基于信息化商務平臺的共同要求。電子商務模式下,現代物流的運作是以信息為中心的,信息不僅決定了現代物流的運動方向,而且也決定著現代物流的運作方式。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通過網絡上的信息傳遞,可以有效地實現對現代物流的實施控制。
電子商務對需求的多樣性與分散性,為現代物流拓展了廣闊的業務范圍。電子商務要求現代物流提供更完善、更周到的服務,要求協助電子商務公司完成售后和更多的增值服務內容,這樣現代物流的發展才有內在的動力與外在的需求,二者共同促進,共同發展。
電子商務為現代物流功能集成化、服務系列化提供了運作空間,提高運行效率。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現代物流企業可充分利用Internet巨大優勢建立信息系統和網絡平臺,開展商品物流跟蹤、客戶響應模式,信息處理和傳遞系統,提供更加完善的配送和售后服務,現代物流企業應該認識到,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是合作博弈,網上網下及早合作可共創雙贏模式。
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協同發展的必然性
現代物流是實現電子商務的保障,是電子商務運作的重要部分,是信息流、商流和資金流最終實現的根本保證。電子商務的整個運作過程是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物流的流動過程,其優勢體現在信息資源的充分共享和運作方式的高效率上。通過互聯網進行商業交易,畢竟是“虛擬”的經濟過程,最終的資源配置還需要通過商品實體的轉移來實現,否則就不會真正實現信息流、商流和資金流。只有通過現代物流配送,將商品或服務真正轉移到消費者手中,商務活動才能結束,物流實際上是以商流的后續者和服務者的姿態出現,而物流配送效率也就成為客戶評價電子商務滿意程度的重要指標。
現代物流是電子商務實現“以顧客為中心”理念的最終保證,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一個有效途徑。電子商務的出現,在最大程度上方便了最終消費者。缺少了現代化的物流技術,電子商務給消費者帶來的購物便捷等于零,消費者必然會轉向他們認為更為有效的購物方式。現代物流的功能應該是把準確數量的準確產品在準確時間內,以最低的費用送到客戶手中,它直接影響到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的競爭力。
電子商務是現代物流和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電子商務的提出最終是為了解決信息流和貨幣流處理上的繁瑣對現代化的物流過程的延緩,進一步提高現代化的物流速度。
現代物流的發展是電子商務的利潤源泉。以現代電子網絡為平臺的信息流,極大地加快了現代物流信息的傳遞速度,為客戶贏得最寶貴的時間,使貨物運輸方式科學化和最佳化。以快節奏的商流和先進的信息為基礎的現代物流,能夠有效地減少流動資金的占壓,加速資金周轉,充分發揮資本的增值作用,被認為是繼企業節約原材料降低物耗、提高勞動生產率之后的又一經濟利潤增長點,是電子商務的利潤源泉。
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協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觀念和服務模式落后。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其功能主要局限于信息交流,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之間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關系還沒有得到普遍的認識。現代物流與電子商務脫節,重電子商務輕物流,導致配送效率低下,經常出現拖延交貨期、出錯等現象,無法滿足現代社會人們對快速、準確、及時的現代物流服務要求。
與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發展相關的制度和政策法規尚未完善。與企業發展息息相關的融資制度、產權轉讓制度、稅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還遠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現代物流企業跨區域開展物流業務時常常受地方保護主義困擾,發生經濟糾紛時,有關的金融法規及行業標準對當事人之間經濟責任難以確認。基礎設施落后,電子化、信息化程度較低。電子商務要求相對均衡的運行環境,要求企業有足夠的后臺支持系統來響應對方的即時服務請求,目前,市場達不到應有的經濟網絡規模,網絡基礎薄弱:網速慢、出口帶寬不足、資費過高,而現代物流配送基礎設施和配送管理手段更是落后,道路的建設、配送中心的規劃與管理、倉儲設施的現代化配置、配送運輸工具的更新換代、物流管理模式和經營方式的優化等問題都亟需解決。
人才的稀缺。國外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的發展實踐表明,從業人員是否具有較高的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知識和操作經驗,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國外的物流經過多年發展,已形成了一定規模的物流教育系統,許多高校設置了與物流相關的課程,為物流行業培養并輸送了大批實用人才。相比之下,我國在這方面的教育還相當落后,人才嚴重缺乏,無法為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的協同發展提供足夠的智力支持。
我國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協同發展的對策
必須提高全社會對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的認識。電子商務是商業領域內的一次革命,而現代物流則是物流領域內的一次革命。國家與企業共同參與,共建電子信息化環境。同時,企業要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商貿活動,為客戶提供快捷的服務,吸引更多的制造企業和商業企業上網,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盈利水平,從而促進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的發展。
選擇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現代物流發展模式,實現現代物流配送體系的產業化、社會化。在我國目前條件下電子商務企業不宜采用自建物流中心的物流模式,應與第三方物流公司簽訂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建立共同配送模式,削減物流企業間的不當競爭,從整體上提高供方取得價格優惠的能力,并實現優勢互補,促進企業走向聯合的規模經濟之路。
整合業務流程,提供優質的多樣化和個性化服務。電子商務的個性化、多樣化特點,企業在商品生產、經營和配送上充分對應不同區域,不同時間和不同消費需求的客戶需要,客觀上也要求多品種、少批量、大頻度的現代物流服務,通過電子化、集成化現代物流管理把供應鏈上各環節緊密聯系起來,對顧客的個性化需求做出快速反應,如采用電子商務的“量身定制”方式,客戶可以利用計算機或手機來決定商品何時送達目的地,收到后,信息將自動反饋到客戶指定的計算機或手機上。
建立以信息化為核心的信息平臺對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的協同發展極為有利。搭建信息平臺是運用互聯網對企業業務流程的重新設計,電子商務是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物流的高度對稱、融合與互動,信息流貫穿于商務活動的始終,引導著商務活動的發展,現代物流是商流的繼續,是商務活動中實際的物資流通過程,同樣需要信息流的引導和整合。現代物流朝著信息化、自動化、網絡化、智能化、柔性化方向發展,具有良好的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才能快速、準確地獲取銷售反饋信息和配送貨物跟蹤信息,從而大大提高現代物流企業的服務水平,提高電子商務的效率,贏得客戶信賴,并不斷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