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章程8篇

時間:2022-07-20 04: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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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有效配置金融資源,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滿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資需求,引導、規范和促進我市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市轄區內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出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專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作為*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對象及開展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牽頭組織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貿工局建立聯合工作小組,按照穩妥審慎、擇優限量的原則,共同配合推進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組織、協調和規范工作。

第二章準入資格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注冊資本要求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三)有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企業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四)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金融類相關工作5年以上,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

(二)擬任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從事經濟、金融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有大學專科以上(含)學歷。

第七條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取消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而期限未滿的。

(五)不符合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組織發起設立。主發起人應為依法在*注冊的法人企業,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凈資產5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1500萬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近3年在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其他出資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然人作為出資人的,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購置固定住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收入狀況良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二)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作為出資人的,必須合法設立且出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用記錄或犯罪記錄;近三年的財務狀況良好,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時,主發起人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其余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三章設立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市金融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市場需求和預測分析、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公司資信狀況、經審計的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明、個人收入及誠信情況)等。

(二)出資人協議書和承諾書,內容包括:各出資人關于共同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書和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和章程、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承諾書。

(三)擬任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及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擬設公司章程草案。

(五)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對擬設公司名稱的預核準登記書。

(七)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市金融辦出具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憑市金融辦出具的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到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涉及境外(含港澳臺)出資人的小額貸款公司,需憑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到市貿工局辦理相關外商投資許可手續后,方可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并開業。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和*銀監局報送相關開業資料;此外,還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在客戶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營業網點,經市金融辦核準,到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2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后,需專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得開展未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資金來源必須合法,主要來源應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嚴禁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和*銀監局,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重點面向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創業者提供信貸服務。小額貸款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帳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二)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以下關系人發放貸款: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核心工作人員。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機構開展貸款催收、宣傳推廣等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二十四條市金融辦牽頭組織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協同監管機制。其中,市金融辦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認定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負責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登記、變更和年檢等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和貸款利率的動態監測,對洗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銀監局主要負責認定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非法行為;市公安局主要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設立必要的資格認定工作和查實、打擊各種金融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定期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市金融辦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局提交財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東、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捐贈機構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經查實后由市金融辦取消業務許可資格:

(一)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

(二)自領取營業執照并開業后,年度貸款發放余額未達到公司資本凈額5%的。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以下違法違規活動的,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并視情節輕重責令整頓或取消業務許可資格、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的。

(二)違反國家利率政策開展業務的。

(三)進行欺詐、虛假宣傳或使用違法違規手段進行貸款催收的。

(四)超出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未經批準的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規定提供有關報表、數據等資料或提供虛假報表、數據等資料的。

(六)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任何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機構或網點,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有關部門查實后,予以責令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確立行業自律規范,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和推動我市小額貸款市場的發展;同時,建立合理的投訴舉報渠道,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協助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培訓工作;同時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小額信貸業務的宣傳力度,為其創造良好的業務拓展環境和輿論氛圍。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變更事項,需經市金融辦核準:

(一)變更主發起人或主要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變更事項,需經市金融辦備案:

(一)變更公司名稱或注冊地址。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改變公司組織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變更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六)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篇2

摘要:本文首先從發起人的概念分類出發,為更準確的對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資格進行定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小額貸款公司是只貸不存的具有比較強獨立性的,具有比較靈活的定價機制,但是風險較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對上海、北京、內蒙古、浙江發起人的規定進行總結,給出建議。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信用記錄;犯罪記錄

一、 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的概念

對于發起人的概念,不同的國家存在不同的界定。學界將其分為形式說、實質說和形勢與實質兼顧說。大陸法系一般為形式說,也就是發起人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就可以被認定,如德國法認為能夠確認公司章程的股東就是發起人。我國臺灣學者認為:發起人乃設立章程之人是也,亦即于章程上簽名之人,始為發起人,發起人固為籌備設立之人,然不能謂凡從事籌備設立之人均為發起人,必須于章程上簽名者始可。因而雖為公司之籌備設立而奔走盡力,但訂立章程時卻未參與簽名,則得謂為發起人也。①英美法系為實質說,他們認為只有實際上真正參與了公司成立各項事務的人才能被成為公司發起人。這樣的認定加強了債權人債權得到清償的可能性,可以從法律上保護交易安全。但是在實踐中具體判斷發起人又出現的一定的問題。形式和實質都兼顧的學說是希望能夠兼顧兩種學說的優點,同時規避兩種學說的缺點,但是又出現了新的問題,就是縮小了發起人的范圍,因此只能在理論上加以討論。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其解釋的規定,我國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滿足四個條件:首先,必須是以設立公司為目的,這就排除了僅以從中獲取利息為目的的借貸人的發起人身份;其次,必須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在其他文件如認股書上簽名或蓋章的,不能成為發起人身份的證明,此規定將認股人與發起人進行了區分;再次,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定只要求進行“認購”即可,而非必須繳足。……最后,必須履行公司設立職責。②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而言,發起人也就是以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目的,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在公司的章程上簽名或蓋章,向小額貸款公司全額出資(非借貸、非受人委托),履行公司規定職責的股東。

二、 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

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的資格問題進行思考,了解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是非常必要的。根據2008年05月08日,中國證監會和央行聯合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運行意見》第一條規定,可以知道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如下: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一)“只存不貸”。小額貸款公司發放小額貸款,但是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其貸款的資金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股東繳納的資本金部分可以在公司設立以后追加,也可以有外資加入。對于向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小額貸款公司是不被允許經營其他業務的,但是可以與信托公司合作,由于目前監管十分不規范,與信托公司合作風險難以控制,所以是比較次要的融資途徑。

(二)獨立性。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公司,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干涉它的發展和經營。這樣的性質讓小額貸款公司有了足夠的空間進行自身建設和發展,但是同時作為一個金融類型的公司,也增加了運行的風險。這就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及各項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

(三)靈活的利率定價機制。小額貸款公司有比較高的風險和交易成本(交易前對于客戶信息的調研等),很多國家都開放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限制。我國的小額貸款公司也有比較靈活的定價機制,其他組織或機構不得對其進行干涉,但是其利率是有上限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上限是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最高是四倍,在法律上,超過的部分無效。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建立的,但是由于其有靈活的定價機制,和小額貸款本身的扶貧性社會功能,小額貸款公司還是有扶持社會中低收入人群的作用。

三、 上海、北京、內蒙古和浙江等地發起人資格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條件,《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運行意見》規定,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處發起人人數應在2—200之間,要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外,不能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并沒有對發起人的資格進行更具體的規定。根據《運行意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各個省份制定了本省的發起人資格細則:

(一)上海:上海于2008年8月27日,由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農委、市經委四個單位聯合簽發了《關于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中,對于在上海市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資格做出了詳細規定。根據其內容總結有以下幾點:1、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發起人只能為企業法人,一般不超過兩人,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區(縣),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在崇明縣③,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要求可適當降低)。2、為了保證股權的合理結構和股本穩定性,上海規定,單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不得超過20%,兩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各不得超過15%,其他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不得超過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發起人股權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3、如果主要發起人為企業發起人,需滿足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如果主要發起人為自然人,需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如果為其他組織,則需提交相關的證明的材料。

(二)北京:2009年1月,北京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北京銀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對于在北京市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詳細的規定,但是對于發起人資格,規定的并不十分明確,總結如下:1、發起人應一次足額繳納不低于一億元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2、發起人如為最大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如果不是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3、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對法人發起人和自然人發起人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發起人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北京并沒有要求只有企業法人才能做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

(三)內蒙古:內蒙古2012年以內政辦發2012【43】《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替代了2008年出臺的內政辦發[2008]25號,對小額貸款公司進一步規范管理,經總結關于發起人的相關規定:1、主發起人需要是當地經營管理規范、資金實力雄厚、有社會責任感的骨干企業。也就是與上海相同,要求主發起人為企業法人。2、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不低于5000萬的注冊資本。3、境內自然人做發起人,應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境內企業法人做發起人,該企業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從事專業投資的公司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境內其他組織做發起人,應當有良好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境外企業不能作為發起人。4、主發起人持有的股權自小額貸款公司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無特殊情況2年內不得轉讓。

(四)浙江:自2008年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正式在全國全面鋪開,浙江省先后頒發多個通知或辦法對其進行規范,其中,2008年7月頒發的《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對發起人資格進行了初步的規定,2011年10月31日的《關于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對發起人持股比例進行了擴大,2012年2月《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登記暫行辦法》中規定了部分與發起人資格相關的內容,2012年9月頒發的《關于要求嚴格把握新增小額貸款公司的質量的通知中》規定了關于主發起人資格的相關內容,總結如下:1、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凈資產不低于8O00萬元(欠發達地區不低于4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O%,近三年連續盈利并上工年度凈利潤1000萬元(欠發達地區5O0萬元)以上,且三年凈利潤總額 2000萬元(欠發達地區1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稅收總額6000萬元(欠發達地區300萬元)以上。2、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民營骨干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法人不能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3、企業法人作為發起人的,應滿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自然人作為發起人的,該自然人應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4、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股東的持股比例不高于30%。

四、 發起人資格限定的建議

從上海、北京、內蒙古和浙江的總體情況看,根據各個省份的情況的不同,對于發起人資格的限定,主要集中在資金準入、是否為當地企業、是自然人還是企業、發起人的信用度、專業知識等方面。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提出建議如下:

(一)主要發起人為民營企業。小額貸款公司是民間金融的一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化,正是國家為了逐漸放開民間金融市場而做出的努力。如果允許大型國企、央企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會對民間資本的進入產生比較大的沖擊,因為在我國,國企和央企的資金實力普遍比較雄厚。而且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風險是非常高的,對于國企和央企(我國經濟的支柱),應該避免參加此類風險過高的經營活動。

對于此類企業,應在其資質方面做出以下規定: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備法人資格;2、財務狀況良好,發起小額貸款公司前,連續三年盈利;3、注冊地在中國境內,有些省份規定注冊地要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地,對于整個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產業發展來看,筆者認為主要發起人的注冊地在中國境內即可;4、公司治理良好,信用良好(由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評級,一級信用的可以作為主要發起人)。從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調取發起人的《征信報告》來審核主發起人的信用情況,對其信用狀況進行評級。通常情況下,企業信用記錄的認定標準為:(1)最近三年內無任何違法記錄的,認定為一級信用記錄;(2)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認定為二級信用記錄:最近一年內輕微違法記錄未滿3次;最近2年內無一般違法記錄;最近3年內無嚴重違法記錄;(3)同時符合以下標準,認定為三級信用記錄:最近一年內有3次以上輕微違法記錄或最近兩年內有一次一般違法記錄;最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記錄;(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四級信用記錄,最近三年內有嚴重違法記錄;最近兩年內有兩次以上一般違法記錄。無不良納稅記錄,無財務造假記錄;5、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十年內無行賄記錄(要求有檢察院出具的行賄檔案查詢單);6、出資情況符合當地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硬性規定。

(二)其他發起人。對于其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不應進行限制。也就是企業、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都應該可以作為其他發起人入股。

1、企業發起人。企業普通發起人的資質要求應該比企業主要發起人要低一些。(1)各種類型的企業都可以作為企業發起人,但是,外資企業的持股比例要符合我國對于外資入股的規定;(2)具備法人資格;(3)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物違法犯罪記錄,達到上文提到的企業二級信用標準;(4)入股小額貸款公司前,連續兩年盈利,資金運行狀況良好。

2、自然人發起人。為保證小額貸款公司的良好運行,自然人發起人也應該符合一定的資質。(1)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2)無犯罪記錄,無不良貸款記錄,有良好的誠信記錄;(3)個人財產全部有合法來源;(4)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金融知識。

3、其他組織發起人。實踐中,最多的發起人為企業發起人,其次為自然人發起人,其他組織作為發起人的并不多。但是依然要對其他組織的資質進行一定的規定。(1)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2)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資金來源合法(無借貸,無委托)。(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注解

①鄭玉波,公司法,臺灣:臺灣三民書局,1996 年四修訂三版,第 85 頁

篇3

第一條為了緩解小企業和小額農業貸款難問題,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8〕23號)的精神,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牽頭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會同省工商局、浙江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聯席會議。

第五條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工商、公安、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跟蹤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職能由縣級工商部門承擔。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名發起人;

(三)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欠發達縣域3000萬元);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超過2億元(欠發達縣域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小額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起人企業經營發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經理簡歷;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三)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方面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并附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章程草案(應將本管理辦法中合規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聯席會議審核前提供);

(八)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十)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小額貸款試點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范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金融辦(上市辦或相關部門),由市金融辦轉報省金融辦審核;經濟強縣(市)和參照執行的區,試點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上報省金融辦審核,并在市金融辦備案。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民營骨干企業,凈資產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達縣域600萬元)以上。在當地政府的組織指導下,主發起人為主協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股東。除上述條件外,主發起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二)企業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真正服務小企業和“三農”的、合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1年后可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發起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時,應該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違反上款規定的,不得給予融資。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小額貸款公司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金融辦有權要求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省金融辦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征信系統和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還應向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質押等情況。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條省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指導市、縣(市、區)政府處置和防范風險。

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的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級政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查處,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省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浙江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監部門推薦按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各地在試點期間擅自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推薦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條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取消試點資格的依據。

篇4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為目的,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充分發揮各類社會富裕資金的作用,拓寬金融服務,積極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個體經營者發展的資金需求,進而推進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

(二)基本原則。

按照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選取1個縣(區)進行試點,并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范圍。按照嚴格監管、規范動作的原則,試點縣(區)政府和各級監管部門要認真承擔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管職責。小額貸款公司要嚴格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按照明確職責、防范風險的原則,試點縣(區)政府和監管部門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做好風險管理、防范和處置工作。

二、組織實施

(一)市政府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試點和監管工作。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人行銅川市中心支行、銅川銀監分局、市中小企業促進局、市經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農業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組成,負責領導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促進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一是制定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相關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二是負責組織、協調對試點縣(區)政府申報的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方案進行復審和報批;三是指導和組織、協調試點縣(區)政府及各級相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四是作好試點的推廣工作和新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復審和報批工作。

(二)試點縣(區)政府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本縣(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和監督管理及風險處置工作。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的初審,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并組織縣(區)工商、公安、人行和銀監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和設立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非公有制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200名發起人,其中需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四)小額貸款公司實行主出資人制度。主出資人必須具備企業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等條件,其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不高于50%、且連續兩年盈利、凈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主出資人持股比例不超過35%,其余單個出資人出資不得低于200萬元人民幣,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

(五)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對于切實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規范經營、效益良好需增資擴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方案經縣(區)政府初審,市政府復審同意,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后到當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六)擬任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管人員,必須熟悉金融業務、有金融從業經歷兩年以上,具有較強的金融合規經營意識和風險控制能力。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應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七)小額貸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內控機制,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規定,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對內、對外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發展政策。

(八)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全體投資人共同成立籌備工作小組,籌備工作小組應向試點縣(區)政府提出設立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2、出資人協議書。

3、出資人承諾書。

4、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

5、經出資人共同簽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7、法律中介機構出具的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8、擬任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9、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九)試點縣(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的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1、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書。

2、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范圍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3、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前款所要求的材料)。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方案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報市政府復審后,報省政府金融辦審定。

(十)小額貸款公司應持省政府金融辦同意設立的審批文件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相關設立資料。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和業務規定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務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點確定。

(三)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

1、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2、辦理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3、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四)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應有不低于70%的資金用于支持“三農”經濟發展,且單筆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1%。

(五)對于注冊資本金達8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且連續兩年盈利,凈資產收益率大于5%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可在注冊地以外的縣(區)開設分支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未經批準不得在規定的區域范圍外發放小額貸款。

(六)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七)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十)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由試點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負責。

(二)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三)市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和督促試點縣(區)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試點縣(區)政府主管部門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小額貸款公司除定期向動態監測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外,還應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質押等情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把好準入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驗,督促企業合規經營。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并定期報送利率監測相關報表;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與融資銀行的關聯交易,依法查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時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認定小額貸款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七)公安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申報材料進行留案備查,并積極配合試點主管部門和工商、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秩序穩定。

(八)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級政府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提供融資的銀行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如有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采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和罰款等措施,督促其及時整改。如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高息放貸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及時查處,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

(一)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二)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七、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適合本地的具體扶持政策。

篇5

第一條為保護在*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范圍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凈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

如果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全部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十條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該項投資符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經試點縣(市、區)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向擬設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即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和副總經理/副總裁,下同)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

(三)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活動。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五)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各股東信用記錄查詢授權書。

(八)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在機構準入審查委員會審核前提供)。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十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條試點縣(市、區)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報所在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下同),內容包括:

(一)背景情況介紹。包括縣(市、區)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

的真實性進行復審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下同)。省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省金融辦設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

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由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和所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進行表決,提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意見,作為省金融辦向申請人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經核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應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發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十九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經驗及能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三)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清楚地界定擬任人擬任職務的名稱、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

(二)任職資格申請書(見附表);

(三)小額貸款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職決議;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人未來履職計劃;

(六)擬任人關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后將守法盡責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人(公司)關于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具體說明對每一類任職資格條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應由申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四)應加蓋申請人(公司)人事部門章,(五)、(六)應由擬任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受理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或發起人制定和修改,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審查并核準。

第二*條經省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準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

(二)從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四十條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小額貸款行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對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審核;

(三)核準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四)統一制定信貸等內控指引;

(五)定期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六)督促、指導市、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并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篩選試點縣(市、區)并報市政府決定;

(二)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設立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三)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進行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增資擴股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四)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省金融辦備案;

(五)加強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以非現場監管為主);

(六)督促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統計信息,按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省金融辦。

第四十二條開展試點的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篩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二)初審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初審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

(六)承擔風險防范和處置的責任;

(七)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不轄縣(市、區)的地級市由地級市金融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參照銀行監督管理的內容及方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臨時特殊審計。

第四十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損失準備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情況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含15%)的,適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采取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第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資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追加補充資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統計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及時向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告;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條未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營業部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進行處理。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除公開曝光外,同時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粵府辦〔*〕95號)等有關規定負責查處取締,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省金融辦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股權;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住所;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初審,市金融辦核準其任職資格,同時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示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和注銷。

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破產而終止的,應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四條各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或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

篇6

宜良縣境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從2009年3月起開始在陸續組建,當時,申辦時省政府金融辦要求以實體企業為依托,以股份公司方式組建,后經企業申報,縣金融辦審核推薦,云南省金融辦批準成立,到2012年7月末,經批準開業4家,目前有3家正式營業。經營情況:各公司開業以來,都能按各自的職責開展經營活動,三家小額貸款發放貸款的對象均為農戶、個體戶、個體企業,貸款利率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4倍以內。

各制定了相應的公司章程,設定了業務經營范圍,聘任了經理、業務員,制定了《財務人員崗位職責》等制度。

宜良縣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表

二、我支行進行縣區小額貸款公司運行發展情況課題的調研,調研中發現制約我縣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因素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各種投、融資擔保公司、租賃公司、地下錢莊在業務活動中不規范,對小額公司的沖擊。民間的高利貸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聲譽也有很大沖擊很多老百姓分不清。

二是小額貸款公司在登記抵押方面成本高,不符合要求(住建部門及國土局都不對其貸款人的房產、土地、固定資產等抵押物進行登記)。

三是稅收政策和銀行的一致25%,原來按規定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的優惠15%,但在云南一直都未執行,致使小額貸款公司成本增加。

四是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合作商業銀行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給予注冊資本50%的貸款資金(小貸公司),但實際合作銀行不貸給,從而嚴重制約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五是原來宣傳小貸公司發展好的可以轉為村鎮銀行,但實際工作中小貸公司與村鎮銀行沒有聯系(村鎮銀行另重組建)。

三、小貸公司發展中自身存在的問題

一是缺少具備相關金融知識人員和政策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時出現不規范情況,如貸款合同要素未填全、分類不合理、報表填制中表彰關系不清,特別是三個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表)表間不平衡、科目數據隨意調整等現象。

二是貸款對象范圍狹小。目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對象基本是公司管理人員親友或認識的人,對陌生借款人若不是熟人介紹或有人引薦,是不會為其辦理貸款業務。

三是融資困難。轄內兩家小額貸款公司目前經營模式都為放完注冊資金,等待貸款收回,在發放新的貸款。如宜良匯江小額貸款公司,公司開業一個月就發放貸款1600萬元(其企業注冊資金1600萬元)后,到目前未再發生一筆貸款業務。

四是監管不完善。金融辦對小貸公司管理只是對其報送的進行核對,目前,僅只有人民銀行一個部門對其業務數據進行監測指導,除數據統計監測外,沒有輔助手段來指導和約束這些公司。

四、意見

一是近年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上升;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風險有所暴露;民間借貸風險集中暴露;金融機構風險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在融資租賃、典當、擔保、小貸公司以及部分地方融資平臺等方面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特別是對此沿海發達地區的金融案件的爆發),也給以我們警察示。作為基層央行要高度重視,對各類風險隱患保持充分警惕,結合實際,認真履行金融穩定職責,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二是要加強協調機制建設。加強與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合力。加強相關數據信息的分析共享,構建高效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要推動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促進金融業穩健運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篇7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現狀;調查研究;浙江省;湖州市

湖州市作為浙江省首批試點地區,小額貸款公司自2008年9月開始如雨后春筍紛紛成立。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三縣兩區已有小額貸款公司5家,注冊資本6.1億元。開業以來,小額貸款公司以其靈活的貸款方式,簡便的手續,放款的及時性等優勢,在有效改善農村和縣域金融服務的同時,取得了快速發展。但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深入,影響其可持續發展的一些制約因素也不斷顯現。

一、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現狀

湖州市5家小額貸款公司開業以來,嚴格按照《關于印發的通知》(浙金融辦[2008]21號)、《浙江銀監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于轉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銀監發[2008]23號)等文件的要求,依據市場化原則,積極開展貸款發放業務,目前各公司貸款業務正常開展,盈利狀況良好,較好地支持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第一,貸款業務正常開展,較好地支持了農戶、個體工商戶、小企業的信貸需求。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5家小額貸款公司共向1376戶發放貸款10.00億元,其中:單筆50萬以下客戶貸款發放1207戶6.16億元,分別占到貸款發放戶數和金額的87.82%和48.51%,很好地落實了“小額、分散”的信貸原則和70%資金投放于50萬元以下信貸客戶的信貸投放要求。從資金投向來看,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成為投放的重點支持對象,較好地實現了預定的服務功能。

第二,總體收益情況良好,盈利能力相對較弱。自2008年9月第一家小額貸款公司開業以來,5家小額貸款公司共累計實現營業收入2656.53萬元,營業支出1262.69萬元,累計凈利潤1204.55萬元。其中,2009年一季度,5家公司實現凈利潤1174.13萬元,利潤率為47.58%,收益情況良好。粗略地將小額貸款公司與湖州轄內法人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比較后發現,小額貸款公司盈利能力相對略顯羸弱。一方面,從收入產出比來看,由于是試點初期,小額貸款公司先期收入不穩定,支出較大,總體呈現不穩定特征;另一方面,從股東收益情況來看,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資金實行資金拆借,無法擁有銀行業機構那樣低成本的公眾存款吸收,以實現收益率的杠桿放大,故在股東收益方面,與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的差距。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年化凈資本利潤率最低的1.95%,最高的也不過11.60%,較高的貸款利率并未帶來想象中的高股東回報,盈利能力低于法人銀行金融機構(見表1)。

第三,具有齊備的業務流程設置、部門分工和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日常經營較為順暢。湖州市5家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額貸款公司成立相關文件規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結構,設立了與貸款業務相適應的業務部門和相應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齊備并運行良好。如萬邦貸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湖州吳興萬邦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管理辦法》等10多項規章制度,明確了各部門工作職責,制定了審貸委員會工作規程,建立健全了信貸業務集體決策、分級審批的信貸管理機制,制定了信貸操作規程,設置了信貸資產風險分類實施細則,對信貸資產實行動態、實時的跟蹤監測,分析判斷信貸資產的內在風險,貸款業務在較為完備的部門設置和制度框架下整體運行良好。

二、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制約因素

盡管目前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呈現較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發展中的一些問題也在不斷暴露,若不加以很好地解決,將對其后續發展形成制約。

第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成熟的監管體系。首先,法律法規上,中國目前對發展非政府小額信貸組織還處于摸索試點階段,尚沒有一套法律框架來界定其法律地位,也沒有系統的監管框架對之實施有效的監管。小額貸款以企業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著銀行業務性質的金融業務,但卻并未受到現行《商業銀行法》法律體系的覆蓋,這種定位的模糊為其日后的發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確定因素。其次,從監管方面來看,存在著監管體制不健全,專業監管機構缺位現象。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未賦予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相應的專業監管職能,湖州市人民銀行在其中也只簡單地承擔著貸款利率和資金投向的簡單監測工作。這樣,在金融監管方面,具有宏觀調控職能的中央銀行和銀行業專業監管職能的兩大部門均被排除在外。而政府部門作為監管部門,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監管人才,難免出現監管盲區,小額貸款公司規范有效的經營將無法得到保障,為后續健康發展埋下隱患。

第二,缺乏足夠的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尋求長遠發展繞不開的一個難題是資金問題。按照《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可以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不超過兩家銀行的融通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內部、外部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文件所提的三種資金來源在實際操作中困難重重。首先,盡管外部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放開“只貸不存”的呼聲較大,但從目前試點的安全性考慮,該項硬性條款到目前為止還是得到了堅決的貫徹執行,“一條腿走路”使其無法獲得低成本的社會閑散資金為其所用。其次,小額貸款公司雖可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不超過資本凈額50%額度的資金融通,但從實際操作層面上,目前除吳興萬邦小額貸款公司得到了市農業銀行資金融通外,其他公司則在同銀行的交涉中遭到冷遇,目前僅有的6000萬資金融通也僅占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9.69%。最后,接受外部捐贈更是無從談起。當下,5家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6.19億元,信貸余額6.19億元,自有資金放貸比率幾近100%,作為目前僅有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的匱乏是制約其后續業務拓展最大的障礙。

第三,稅負支出過于沉重。由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支持對象的高風險特質,以及自身經營規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的特點,試點期間總體經營收益不可能很高。但鑒于其目前企業法人的身份,在稅收上不能享受到稅收優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調查發現,目前小額貸款公司除需要按常規繳納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等外,作為股東的自然人還需再繳納高額的個人所得稅,最終股東稅負率高達50%以上。繁重的稅負無論是對目前尚處于試點階段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本身,還是對小額貸款公司股東長久經營的戰略意圖都將形成很大的壓力。

第四,高利率與“支農、支小”之間存在矛盾。處于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初的設計意圖,小額貸款公司面臨的客戶往往是那些大型銀行認為“不屑”、“不良”、“高風險”客戶,貸款風險較大,出于風險覆蓋的需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較高。2009年一季度數據顯示,湖州市5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加權平均利率17.75%,最高利率21.24%,最低利率也有11.88%,部分貸款利率觸及4倍基準利率紅線,與民間利率相當。高額的利率雖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一方面與小額貸款公司支持“三農”發展、支持小企業融資需求背道而馳;另一方面,也在相當程度上將設計之初納入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的金融獲取弱勢小額借款人屏蔽在了業務之外,縮小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客戶群,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發展不利。

第五,信貸“支農、支小”力度的加強與信貸風險的控制仍難調和。小額信貸組織要保證經營上的可持續性,首要的問題就是控制貸款風險。風險控制是否到位,首先取決于產權制度的設置。目前實行“只貸不存”下的完全自有產權放貸模式,是我市小額貸款公司實現零不良貸款率的主要原因。其次,對于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也是決定風險程度的重要方面,對借款人信用了解越徹底,就越能有效地降低貸前的逆向選擇和貸款后的道德風險行為。這需要小額信貸組織擁有良好的外部信用環境、足夠的評級機構支撐和自身風險評估技術的完善,而這些方面目前小額信貸公司都尚不具備。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面對的小額貸款人本身就有著信用信息殘缺性特征;另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人員稀少,全市最大的小額貸款公司全部在職人員也才16人,無法進行信息的全面收集。以上矛盾無論在邏輯上還是在現實放貸中,都將是無法調和的。盡管近期出臺了《關于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杭銀辦[2009]80號)文件,小額貸款公司終可委托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為進行企業及個人信用報告的查詢,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信息獲取成本,減少信貸風險,但仍治標不治本。

三、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對策思考

目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運作仍在“摸著石頭過河”,因此解決小額貸款公司成長中的煩惱,需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小額信貸公司等多方的攜手合作。

第一,不斷完善小額貸款公司運行的外部環境。一是要盡快制定覆蓋小額貸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規,讓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合規經營,保障其健康發展。二是不斷拓寬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放低小額貸款公司股東進入資格,為成立一年后的增資擴股提供更廣的資本金來源;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與銀行業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打通小額貸款公司正常的銀行資金融通渠道;針對“只貸不存”制約發展的問題,可在時機成熟、風險可控下進行適當比例的放寬。三是監管部門要定期與人民銀行、銀監部門溝通,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宏觀調控部門和銀監部門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專業技術優勢,確保業務穩健合規發展。四是不斷完善信用擔保與保險保障體系,構建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合作與風險分擔機制。借鑒目前銀行業機構與擔保公司合作的成功經驗,嘗試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合作;加快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力度,以增強小額貸款公司客戶風險承受力。

第二,給予小額貸款公司稅收減免和風險補償等優惠政策。一方面,試點階段給與小額貸款公司稅收上更多的優惠,提升其經營收益水平,實現較快的利潤滾存,做到高風險經營下的較高回報,激發民間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仿照目前農業貸款風險補償、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成功做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政策性的風險補償,激發小額貸款公司“支農、支小”信貸投放積極性,在不斷滿足“三農”信貸資金服務需求和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實現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篇8

一、前言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特點是“小額、快速、抵押物靈活”,它的成立為“三農”和中小型企業的貸款開辟了一條新路子,放貸時,手續簡便,資金到位迅速,為金融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是金融服務不斷創新發展的結果。

二、廣西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概況

2008年5月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隨后,在2008年12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2009年又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在相關文件的合力推動和政府部門的積極籌備下,廣西正式啟動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

2009年6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鴻運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這是廣西首家正式掛牌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金3000萬元。與此同時,廣西其他各地市也在加緊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申報工作。廣西首批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在金融市場中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深受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的歡迎。據管理人員透露,賀州市八步區鴻運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當天就發放了第一批小額貸款——500萬元。此后,廣西小額貸款公司不斷發展,截至2011年4月份,共有100家小額貸款公司獲準籌建或準許開業。

如今,廣西的小額貸款公司已成為活躍地方經濟、推動廣西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滿足了市場上多樣的信貸需求,特別是為一些小企業和“三農”等弱勢群體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使大量游離在外的民間資本獲得了正規的投資途徑,活躍了民間借貸,為廣西的金融發展注入了新的力量。此外,小額貸款公司也逐步獲得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持。據報道,2011年2月25日,廣西已有6家小額貸款公司獲融資,國家開發銀行廣西分行、桂林銀行、柳州銀行愿意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信貸支持,這些小額貸款公司可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授信9950萬元,融資4450萬元,這是廣西小額貸款公司在融資上的重大突破。

三、廣西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 主體性質不明確,使其成長受阻。

目前,在相關文件中并沒有明確界定小額貸款公司是否為金融機構,只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提到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是“企業法人”,而這只能說明小額貸款公司只是私人資本投資的貸款公司,沒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由于身份的不明朗,在實際運作中,小額貸款公司往往遭遇一些不公正的待遇,不能享受金融機構的特權,無法跟農村信用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二) 后續資金沒有保證。

從廣西首批獲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知,其注冊資金大多在300萬-500萬,注冊資金為1億的南寧市聯生小額貸款股份公司是其中規模最大的一家,原本注冊資金就低,再加上在實際運作中小額貸款公司只能放出貸款,不能吸收存款,可想而知,其可用的資金很少。雖然,目前一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能從一些銀行機構融入資金,但面對眾多對資金如饑似渴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實際融資的效果并不明顯,而且采取融資的手段增加可利用資金的辦法在實際操作中也會遇到問題。由此可見,后續資金的不到位,是小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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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展中的又一“瓶頸”。

(三) 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管理方面比一般的金融機構遜色,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息管理落后,沒有有效使用征信系統。

廣西的小額貸款公司由于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在信息的管理上比較落后,并不具備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完善的信息系統,這樣不可避免地就會產生信息不對稱問題,加大其信貸風險。另外,現在絕大多數的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有效地使用征信系統,許多公司尚未接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息基礎數據庫,也就是說,這些公司并不能像其他正規金融機構一樣在貸款發放前通過征信系統查詢企業和個人征信情況,而只靠一些傳統的經驗來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靠抵押擔保來控制信貸風險。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小額貸款公司由于信息的貧乏,極易形成壞賬,不利于防范風險,控制損失。

2、員工素質不高,缺乏專業性。

廣西小額貸款公司的員工普遍存在金融專業知識欠缺、業務能力弱等問題,據了解,許多小額貸款公司的現有從業人員是從非金融機構招聘過來的,有的以前是企業管理人員,還有的是直接從農戶轉型過來的,只經過簡單的上崗培訓就開始投入工作,這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小額貸款公司的長足發展。

3、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

現階段,廣西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控制意識薄弱,缺乏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與風險管理措施,往往只注重業務在量上的擴張,而忽略了對業務質的規定。在實際運作中,小額貸款公司缺乏準備金制度和風險保障基金等與風險控制相關的措施,也沒有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有嚴格的貸款流程,缺乏貸前的詳細調查、貸時的跟蹤審查和貸后的檢查等操作規范,放貸時提倡“快速、簡便”,審查偏松,這就會給經營運作帶來許多的不確定因素。

(四)利潤空間小。

小額貸款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貸款的利息收入,表面看起來應該是放貸收益頗豐,但實際操作中,由于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有諸多規定,比如對融資的限制、對利率的限制等,使公司的盈利空間較為狹小,影響其實際收入。小額貸款公司“只存不貸”的特點,就使其在遇到資金緊張時要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而在融資時,它們需要像一般的工商企業那樣支付企業借款利率,而不能享受同業拆借利率,這大大增加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使用成本,降低其收益;另外,小額貸款公司要支付各種稅費,稅收按照一般的公司稅率標準征收,并沒有得到優惠。雖然小額貸款公司的放貸利率較高,但除去融資的費用和稅收的費用,實際收入較低。

(五)經營偏離了原市場定位,支農作用發揮有限。

小額貸款公司在設立之初的市場定位是在堅持“小額、分散”放貸的原則下,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的經濟發展服務,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解決資金問題,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廣西的許多小額貸款公司逐漸偏離了原市場定位,貸款投放的重點向非農化、城市化、集中化方向轉移。小額貸款公司市場定位的偏離,是因為將資金投給“三農”和中小企業,就會產生“貸款管理成本高、風險大”等問題,一旦遇到問題,貸出去的款項可能就無法收回。在利潤最大化的驅使下,貸款投放的重點就發生了偏離。

四、促使廣西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創造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有利環境。

廣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需要國家政策及相關外部配套系統的支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創造使小額貸款公司與金融機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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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相關部門應以立法的形式,盡快界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明確其“金融企業”的身份,以使小額貸款公司與一般的金融機構受到同等的待遇;其次,政府應減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收,目前,按一般工商企業的標準上交相關稅費大大降低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收益,也挫傷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這也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與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農村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建議政府部門可以參照農村金融機構的標準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征稅。

2、發展外部配套系統。

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持續發展,離不開外部配套系統的完善,比如,可以促進農業保險制度、農村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這可以為小額貸款公司投向“三農”的資金提供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導公司投保重點向“三農”方向轉移的作用。另外,應盡快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征信系統,從而獲得和其他金融機構一樣的資源共享,發揮征信管理系統的服務功能,同時,這也有助于監管機構掌握所發放貸款的質量,發揮征信管理系統的監督功能。

(二)逐步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問題。

目前,后續資金的來源問題已成為限制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解決這一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管理部門應積極跟金融機構溝通,逐步放開對那些運營狀況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發展穩妥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限制,可以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及資信狀況逐年增加其融資比例;(2)允許一些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存款,這些小額貸款公司應經過嚴格的審查,以保障所吸收存款的安全性;(3)在適當的時候通過增資擴股,擴大資金來源,可以鼓勵一些經營業績好的企業參股;(4)在條件具備、發展到位時,考慮向資本市場融資,比如通過發行債券等。

(三)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提高員工素質。

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一些優秀金融機構的先進管理理念,不斷完善公司的管理。同時,應建立科學、高效的經營管理體系,這包括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司章程,制定基本業務流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和員工考核制度等,特別是要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控制機制。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人員應適時地引進相關的金融人才,加強內部員工的培訓工作,不僅要對員工進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方面的培訓,更要加強員工職業道德方面的培訓,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

(四)不斷創新經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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