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論文8篇

時間:2022-03-24 13: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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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論文

篇1

關鍵詞:融資融券;證券;券商;市場;業務轉型

1.融瓷融券即將拉開序幕

2006年1月。中國證監會出臺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06年11月1日施行。在該辦法中。提出了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有關規定。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確符合條件的券商Ⅱ丁以進行融資融券業務,并提出券商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風險控制指標。據悉,證監會機構部也在擬定《證券交易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將爭取在今年上半年。

2006年2月2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在京召開了融資融券業務專題研討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副會&黃湘平表示。目前積極推動融資融券業務已具備有利條件。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則正在制訂中,并建議先IPO融資,再推股票質押融資,融資對象首選上證50指標股。而近期上交所也在不同場合印證融資融券業務將成為近期工作重點,由此可以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已經進入實質性準備階段。

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對證券市場長期穩定的發展有重要作用,國際成熟資本市場都將此作為重要的交易輔助手段,對活躍市場,開拓新的資金來源,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發展衍生產品市場等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對處于轉型中的國內證券市場,其重要的作用在于促進證券業務轉型,增加市場資金供給,消化擴容壓力以及提供更多的交易創新手段等。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意味著未來國內證券市場股指期貨、備兌權證、券商新型理財產品、銀行中間產品等金融衍生產品具備推出的基礎,有助于構建成熟資本市場,對市場構成的長期利好

2.融資融券交易簡介

融資融券存在于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是成熟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簡單地說,融資就是由券商或者其他專門的信用機構為投資者購買證券提供融資。而融券就是做空機制,客戶可以從證券公司或者其他專門的信用機構借來證券賣出,在未來的某一時間再到市場上買回證券歸還。

3.融資融券交易的特點

(1)融資融券交易具有財務杠桿效應。投資者通過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擴大交易籌碼,可以利用較少資本來獲取較大的利潤,這就是信用交易的財務杠桿效應。

(2)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中存在雙重信用關系。第一層次的信用關系存在于投資者與券商之間;第二層次的信用關系存在于券商與證券金融公司或金融市場中資金、證券的擁有者之間。

(3)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以現貨交易為原則。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從交割方式角度來講,其交易方式與現貨交易基本一致。融資交易成交后,買賣雙方都必須及時結清交割,在交割時買賣雙方都以現款或現貨進行交割。

4.融資鼬券交易的運作模式

融資融券在世界范圍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以歐美、中國香港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機構獨立向客戶提供;二是日本、韓國、中國臺灣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專門的證券融資公司,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或通過券商或直接向客戶提供。

對于我國融資融券可能采用的模式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采用集中授信的專業融資公司模式。在我國券商多數信用等級較低的情況下,應考慮成立專門金融機構,對券商進行統一的凈資本管理和集中授信。這一方面能有效控制融資融券風險;另一方面也能突破證券公司自有資金限額,擴大融資量,將社會合規資金順利引入股市。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應采用市場化的證券公司直接授信模式。理由是,在目前分業管理條件下,靠一個專業融資公司推動信用證券交易難度大;證券公司實施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和集中交易,能控制融資風險。此外,該模式還能引入競爭機制,有利于提高融資敬率,增強證券公司的盈利能力。

根據對監管層此前文件的解讀,國內融資融券參考美國模式的可能性很大。這是一種一步到位的做法,同時也遵循國際上融資融券的主流。

5.證券業面臨業務轉型機遇

融資融券業務展開對證券業提供了重要的業務轉型機遇。國內證券公司長期以來以傳統經營模式經營。傭金、自營投資等為主要的收入來源,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為證券公司提供新的業務平臺。

融資融券業務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場的流通性。據研究。美國和日本的信用交易規模占證券交易金額的比重為l6%一20%,在臺灣,這一比例甚至高達40%。即使我們按照較低的15%推算。以05年上證日均大約75億的成交金額為基數,該制度推出后。上證日均成交金額

將提高到88億元。

我們對美國證券行業1980一2003年收入結構進行分析后發現,美國信用交易的保證金貸款收入占手續費收入的38%左右。業內人士認為。考慮到國內券商融資成本、融資渠道、風險控制能力及投資者結構等因素與國外的差距,預計融資融券業務為國內券商帶來的凈收人大致可達到手續費收入的20%。以去年兩市31099億元的A股總成交金額計,并考慮融資融券業務帶來的增量交易金額4665億元,預計融資融券業務可為券商帶來息差收益28.6l億元。因此,僅傭金和息差兩項每年就可為券商帶來近50億元的收入。

此外,融資融券業務除了可以為券商帶來數量不菲的傭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在各類金融產品創新日益活躍的同時,交易方式和產品創新機會大大加強,券商的業務種類逐步增加,將會有著越來越多的收入來源。而《證券法》的修改為創新類券商相應的拓展業務打開了大門。依托融資融券業務能有效整合券商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商)以及理財業務,有利于拓寬券商的盈利模式,通過將融資融券業務合法化、規范化,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風險,對證券市場的穩定有積極的作用。

6.融資融券業務展開對市場構成長期利好

融資融券在當前情況下,其更重要的意義在于給證券市場開拓新的資金來源,增強證券市場的活力。如何活躍直接融資市場,平衡直間接融資結構,化解金融系統風險是政府部門一直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問題,而股票市場的活躍是擴大直接融資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國內證券市場主要的資金供應來源為國內居民儲蓄轉證券投資、社保、保險、基金、QFII以及部分民間資本投資,作為政府主要資金的銀行業基本未參與到證券市場資金供給方面。融資融券業務的展開一個重要的信號是銀行業將通過該項業務間接提供資金進入到證券市場,銀證混業經營將成為現實,而最重要的是該項業務的展開是打通貨幣市場聯結資本市場的有效工具,銀行業和證券業將形成雙贏的局面。

篇2

由于經濟發展的階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會經濟制度和歷史過程的差異,各國(地區)形成了適合自己市場實際情況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歸結為兩大類,市場化融資融券模式和專業化融資公司模式。在市場化融資模式中,證券公司主要通過貨幣市場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信貸、回購和票據融資,融資融券交易均表現為典型的市場行為,歐美的主要工業化國家實行的就是這種市場化的融資融券制度。在專業化融資公司的模式中,證券公司必須向經過特批的證券融資公司籌借資金,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日本、臺灣等實行的是這種專營的融資公司模式。

(一)美國的融資融券制度

在美國現行體制中,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活動進行管理的部門是聯邦儲備委員會。美聯儲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證券法案》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基礎之上的,此外美聯儲還先后頒布了4個有關信用交易的規定。除美聯儲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協會等自律機構也從自身的角度制訂了一系列的規則和條例來約束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作為對聯儲的法規和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信用交易賬戶操作的細則,以保證聯邦有關法規的實施。證券公司在融資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對客戶進行融資時,嚴格遵守聯儲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要求自己客戶信用賬戶中的保證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聯儲所規定的比例,常規保證金維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規定。二是證券公司在向銀行申請轉融通時,必須嚴格按照聯儲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挪用凍結的證券。另外,為了加強整個證券公司的規范水平、防范各種法律合同風險,證券公司協會還制訂了標準化的信用交易賬戶開戶合同和借券合同,對賬戶的操作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活動通過法律的條款加以界定。

美國的市場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市場,以及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比較完整的自主性基礎之上的。在美國信用交易體系下,基本上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美國融資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場化在美國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監管當局從活躍市場同時又要有效地防范風險的目標出發,制訂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規則。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圍內,融資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場的參與者自發完成。在融資融券的資格上,幾乎沒有特別的限定,只要是資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參與融資,只要是證券的擁有者,就可以參與融券。而證券公司之間,同樣可以相互融資融券;證券公司與交易客戶之間,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礎上,實際上也可以進行融資融券的活動,比如出借證券、使用客戶保證金等等;銀行的參與方式則以資金轉融通為主,同時也向證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機構(養老金、保險公司等)則積極參與借券的轉融通。這種信用交易主體的廣泛性,源于美國金融市場的發達。

2、信用交易體系與貨幣市場回購市場緊密聯系

在美國的信用交易中,不僅融資融券主體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時信用交易體系與貨幣市場、回購市場緊密結合。美國的貨幣市場基本上是對機構開放的,各個機構都能夠在貨幣市場上進行交易,獲得開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資金或者證券。而在貨幣市場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工具就是債券回購。回購工具的廣泛使用,源于美國透明的貨幣市場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礎。另外對于證券公司的短期資金需求而言,抵押貸款和融券也是廣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資融券制度

日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證券抵押和融券的轉融通完全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完成。在這種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開,由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介,證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壟斷地位,嚴格控制著資金和證券通過信用交易的倍增效應。

為什么日本選擇了由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模式呢?應該說,金融體系和信用環境的完善程度,往往與信用交易模式的專業化(或者市場化)程度密切相關,大凡金融市場越不發達、信用環境越薄弱,對專業化機構監控的依賴性就越大,這就是日本在戰后發展中選擇專業化模式的內在原因。

日本的專業化融資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證券金融公司的壟斷專營地位

從負債結構來看,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過向資金和證券的擁有者融借證券和資金,來維持自己的轉融通業務。同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資本的比例很小,為2.5%。如此小的自有資本規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壟斷專營的基礎上,才能夠維持業務的正常運行。實際上,由于證券公司不能夠直接向銀行、保險基金等機構融取證券,其它金融機構如果需要借出證券,一般是要將其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證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后將證券融借給證券公司。而在融資方面,由于證券公司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以及從銀行獲得抵押貸款,證券金融公司對融資方面的壟斷性要小一些,是一種“準壟斷”的狀態。

2.信用交易操作層級分明

在日本的專業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戶不允許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取資金或者證券,而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來統一進行。證券公司除了部分資金以外,也不能夠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那里,獲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證券或資金。這樣,證券金融公司便成為整個信用交易體系中證券和資金的中轉樞紐。大藏省只要通過控制證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調控進出證券市場的資金和證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數。

3.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在證券公司資券轉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導致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銀行與貨幣市場的資金使轉融通需求發生分流,證券公司越來越多地通過短期借款、回購等方式從其他渠道獲取所需資金。但與轉融資的情況相反,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額占證券公司總借券交易額的比重卻越來越高,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在轉融券業務中的壟斷地位。

像日本這種職能分工明確的結構形式,確實便于監管,也與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相適應。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損失了資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

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雖然是與日本相似的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個重要的差異,就是實行了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

在臺灣所有的證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經批準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機構,其余的證券公司則沒有營業許可。獲得融資融券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的服務,然后再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而沒有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一面為一部分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同時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在“雙軌制”的結構中,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既可以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資金,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因此,證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資本市場和貨幣資金市場之間的唯一資金通道,而是專門以證券質押的方式獲取資金的特殊通道。

從臺灣信用交易制度的歷史進程和現實狀況來看,基本上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證券金融公司處于既壟斷又競爭的地位

在臺灣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據臺灣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現狀,采取了專業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圖在各個方面充分體現出市場競爭的特點。臺灣有四個證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樣,一家幾乎完全壟斷市場,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轉融資上展開市場競爭。另外,從資本規模上也比較接近。這種四家競爭的形式促進了證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場競爭,證券金融公司比較注重市場運作與風險的控制。

2.客戶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逐步從轉融資過渡到直接融資

臺灣的證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資格,可以為客戶直接提供融資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戶的委托,轉而向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而客戶也可以選擇,是從證券公司直接獲得融資和融券,還是直接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和融券。所以,證券金融公司在資券轉融通業務日漸萎縮的情況下,更多地轉向直接為個人投資者提供資券融通,成了一個市場化的融資公司。

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券轉融通業務日漸萎縮

臺灣的證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資格的證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來越多地利用貨幣市場的融資工具,而逐漸減少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依賴,這導致了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業務的萎縮。

二、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現狀分析

(一)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現狀

證券公司可支配資產的多少是決定其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參數之一。因此,國內外券商都非常重視融資融券業務。由于我國股票市場還沒有做空機制,因此目前國內券商尚無法進行融券交易。

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的券商融資渠道比較通暢,券商的資產負債率相當高。如美林公司的資產負債率為95%,所有者權益僅為5%,這意味著95%的資金來自于別的融資渠道。一般說來,公開上市是國外許多知名證券公司融資的重要渠道。美國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還在多個交易所同時上市。此外,國外券商的融資渠道還有發行金融債券、進行特種信用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融資、國債回購和抵押債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國內券商的融資渠道就顯得乏善可陳。除自有資金外,我國券商融資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業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為證券公司同業拆借業務提供了一條合法通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成員總數已經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經達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億元,較上年增長104%。

二是國債回購。目前,我國國債市場由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兩個相互分割的市場組成,大部分證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場交易,而國債的最大買家——商業銀行只能在銀行間市場交易。從1997年起,我國國債市場就一直以銀行間市場為中心。交易所市場雖然交易活躍,但由于發行量小,債券供不應求,導致回購利率高企,特別是在新股發行時尤為明顯,券商融資成本較高。2000年,我國國債回購全年成交15781.74億元、較上年增長299%,現券買賣全年成交682.68億元、較上年增長782%。

三是股票質押貸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證監會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從而為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股票質押貸款具有的乘數效應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擴張并獲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時負債也相對上升,風險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層對該項業務作了較嚴格的資格認定,目前我國只有部分券商獲準進行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總體而言,我國券商的融資業務存在渠道窄、數量少、比例小的特點。融券業務至今還沒有開展,債務融資也只處于起步階段。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1999年的《證券法》第35、36、141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也就是說,在我國當前的法律框架下,強調現貨交易,既限制券商通過融資融券進行自營業務,也限制其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二)拓展融資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券商自身的風險內控機制尚未健全,各種配套的監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從微觀層次上看,嚴格的分業經營勢所難免,但從宏觀層次上看,銀行與證券、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必須在最高層次上融合,這也是當今國際金融業的整體趨勢。隨著市場的進一步發育,以及應對加入WTO后國外券商的激烈競爭,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已是擺在管理層及券商面前的當務之急。

1、券商擴大可支配資源、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

證券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產業,資產規模直接決定了券商的競爭力。我國券商與國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勢是自有資本金不足,總資產規模小。如2000年我國101家券商的資產總額為5753億元(含客戶保證金),凈資產總額為236.4億元,平均每家券商的總資產、凈資產分別僅為57億元和2.34億元。從1999年起我國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規模的增資擴股運動,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總資本金才剛剛突破800億元,平均每家不到7億元。相比之下,美國1998年底券商總資本金達1045億美元,總資產達19739億美元(不含客戶保證金)。2000年我國券商業務價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證券的營業收入為28.94億元人民幣,而同期美國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營業收入為454.13億美元,前者僅為后者的0.77%。現在我國已經加入WTO,國內券商很快就要和國外的投資銀行“巨無霸”在同一平臺上展開公平競爭,這樣小的資產規模,如果沒有一條通暢的融資融券渠道的話,如何能與國際大投行競爭。

2、現有融資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從美國、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債務融資主要來自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和貨幣市場。其中,回購協議正在成為券商融資的一個越來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傳統的證券抵押融資方式。而我國目前階段由于貨幣市場的發展相對落后,交易工具的種類少,交易規模小,參與機構也少,而且證券公司自營帳戶中以股票持倉為主,可以用來作回購交易的債券數量有限,因此,回購市場尚不能很好地滿足我國券商的融資需求。拆借市場上融資不用證券作抵押,融資風險比較高,銀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慮對融資額度有較嚴格的限制,因此同業拆借所能獲取的資金是有限的。另外,同業拆借和國債回購都不能滿足券商對中長期資金的需求。證券質押融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尤其是銀行很難對券商或投資者融資取得的資金投向進行有效的監控,加之我國股票市場實際運行過程的不規范性,因此監管部門對證券質押融資作了嚴格的資格認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處在起步階段,市場規模很小。因此,我國現有的幾種券商融資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為,而不能很好地滿足券商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我們有必要尋找一種新的券商融資方式,或者改進現有的融資手段,使其能更好地為券商融資服務。

3、有利于活躍交易市場

與證券交易相關的融資融券屬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證金比率這一杠桿,有效地放大參與市場交易的資金量,從而活躍交易市場。總體上說,我國股票市場的交投一直比較活躍。以1998年為例,紐約和東京交易所的換手率分別為69.9%和34.1%,臺灣證券交易所的換手率為314%,而我國1998年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為428%,2000年為498%,遠遠高于美國和日本,也高于臺灣。我國股票市場能維持活躍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個方面:一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政府對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封閉性使投資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資渠道;三是我國股市正處于起步階段,市場運行尚不規范,散戶比例大,做莊盛行,投機性強。隨著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以上三個有利于股市活躍的因素將逐漸淡化,同時一些新的市場變數已開始顯現:一是市場監管力度加強,大量違規資金將撤離股市;二是市場擴容速度加快,對資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國即將推行國有股流通方案,雖然方案還沒有最終確定,但大量國有股的流通,無疑需要巨額承接資金。因此,未來我國股市的資金面并不寬裕,市場交投將逐漸趨于平和。而證券市場要實現其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維持一定的交易活躍程度是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說,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進而活躍股市交易,是應時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能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

我國股票市場屬于典型的單邊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說,投資者要想博取價差收益,只有先買進股票然后再高價賣出,由此導致市場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價遠遠脫離基本面。一旦市場出現危機時,往往又出現連續的“跳水”,股價下跌失去控制。據統計,從1996年到2001年,我國股票市場的年平均波動幅度達40%(按上海綜合指數計算)。而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市場本身具備了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當市場過度投機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沽出這一股票,從而引致股價回落;相反,當某一股票被市場過度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該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價格穩定器才能發揮作用。在沒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資交易不僅不會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反而會制造市場虛假信息,破壞市場供需平衡。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應注意兩者的協調發展。

5、從長期來看,通過融資融券溝通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有利于釋放金融市場風險。

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是兩個既相對獨立又緊密相關的金融子系統,供需的變化和市場的割裂將不可避免地在這兩個系統中產生風險積累,如果風險長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將使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過度膨脹而危及國民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的金融風險已經不可忽視。一方面,銀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過7萬億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億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與銀行“惜貸”形成了強烈的對比,導致銀行單位資產贏利下降和總體資產質量惡化。另一方面,證券市場因其快速發展和高額回報所引致的對資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決,于是違規事件時有發生且屢禁不止,如銀行資金違規入市、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及向客戶融資融券進行非法交易等。這些狀況說明我國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都已具有相互滲透的需要和沖動,人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決這種矛盾,反而會引發更大的風險和危機。因此,當前應逐步放開對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管制,使銀行資金能合法、受控制地進入證券市場,從而緩解和釋放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

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

(一)主導思想:建立過渡性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

從美國、日本和臺灣的制度比較中可以看出,一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的選擇從根本上說是由該國的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的結構特征決定的。美國的制度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地形成和發展,并由法規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臺灣的制度都是戰后在證券市場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而其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別于美國,具備中央控制的性質。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難以直接采用市場化的融資融券模式,而應吸取日本和臺灣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后再轉為市場化模式。同時,應注意到我國屬于“轉軌經濟國家”這一現實,證券市場中仍有許多地方有別于他國,如國有股問題,A、B股問題,銀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國有控股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時,應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特殊國情,制定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國的證券金融公司應充分注意到其過渡性。從日本和臺灣的經驗來看,證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躍市場、融通資金和控制風險等方面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成熟,這種專營性的證券金融公司已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資融券市場中的份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來越難以勝任日漸增多的市場職能,在運行中出現了業務大、責任重、風險集中的狀況。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從一開始就應明確市場化的融資融券制度才是最終的選擇,建立證券金融公司只是一個過渡的橋梁。在制度設計中,應使其盡量精干并易于調整和過渡。在數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應盡可能采取市場化的運行方式,減少政府過度干涉,防止權力和責任過于集中。

(二)建立證券金融公司的意義

1、有利于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活動進行監督控制

我國證券市場是建立在公有經濟基礎之上的,國家對包括證券市場在內的所有市場都進行調控,這與美國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自有市場經濟有著本質的不同。在美國模式中,風險的控制由市場參與者以自律為原則自發地實現。證券公司和銀行直接發生個別融資融券交易,中央監管部門對市場整體的融資融券活動難以有及時而全面的了解,也難以對交易活動實行有效的監督;證券交易所作為第三者可以對融資融券活動的結果進行監督,但很難對交易過程實行監控,也難以防止交易雙方發生不規范的內部交易。而專業性的證券金融公司,作為融資融券市場的唯一窗口,可以隨時掌握整個市場的融資融券情況,并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完成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服務。公司的性質、地位及其與監管部門的關系決定了它在提供服務時將履行嚴格的自律準則,降低風險和防范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2、有利于融資融券活動的順利進行

在證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個銀行將資金或證券貸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轉融給各個證券公司,這使融資融券活動的傳遞鏈單一化,在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相反,如果各個銀行將資金或證券直接貸給證券公司,由于參與主體繁多,可能導致融資融券市場的無序化,不利于市場監管,尤其是對銀行現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員的技能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銀行與證券的存管、清算、登記等業務機構分屬不同的管理系統,在協調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和障礙,這也限制了銀行和券商之間進行直接的融資融券活動。

3、有利于降低融資融券的系統性風險

融資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帶著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在我國目前融資融券制度和有關法律制度欠完備的情況下,銀行出于對貸款安全性的考慮,對券商的融資融券需求可能顯得不夠熱心。通過建立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憑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證貸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銀行的顧慮,增強銀行乃至整個社會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安全性的信心,從而有力地擴大券商的融資融券通道。

(三)證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運作機制探討

1、自有資本的籌集

從股東結構上看,日本和臺灣的證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東都是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交易所,這使證券金融公司具備了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國借鑒。未來我國的證券金融公司,可由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實力的投資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共同投資建立。

證券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設定,直接影響到其資產規模、信用水平和運行質量。臺灣要求證券金融公司的負債總額不能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1.5倍,相當于最低資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僅為2.5%,其資本金比率很低,且債務中幾乎全部為短期債務,要求高效率的流動資金管理技能。考慮到金融機構的性質及本著穩健的原則,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設定在8%比較適宜。

2、明確不同部門的職能權限

融資融券的交易過程比較復雜,牽涉面也較廣,因此美國、日本、臺灣都對此作了非常細致和具體的規定。我國證券市場發育程度尚低,市場參與者自律性較差,因此更應事先制定較完備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明確各方的權限和職責。我國法規的結構設計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主管機構,制定有關銀行向證券金融公司提供資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作為中央證券監管機構,制定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或投資者提供資券轉融通的管理辦法,并由證券交易所對有關交易、存管、結算等方面制定出細則作為補充。證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據以上兩個方面的總體法規制定出具體的操作規程,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制度氛圍。

3、業務職能的設定

證券金融公司是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之間的資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而與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必須通過證券公司轉融通;臺灣實行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并對證券公司進行分類,只有約三分之一的證券公司有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許可,其它的證券公司只能為客戶辦理資券轉融通。我國在設定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時,可同時借鑒日本、臺灣的經驗,并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考慮制定以下分階段的實施步驟:

(1)對券商的融資融券資格設限,只有那些具備一定規模、資產質量良好、守法經營的券商才有資格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券商規模控制在近期無重大違規行為的綜合類券商。

(2)在證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規定其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而不得向后者進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證券公司可以向投資者融資,但不得融券。

(3)在運行一段時間后(如1年后),放開證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資者從事融券業務。

(4)在我國的做空機制建立起來后,放開證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資者從事融券業務,同時券商也可以向投資者融券。

當融資融券制度最終建立起來后,其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機制

融資融券交易有較強的倍乘效應,能在短時內大規模增加交易額度,從而增加市場風險。因此,為防止交易信用的過度膨脹,應設立一套有效的機制對其進行管制。考慮到我國的證券公司尚無辦理證券抵押融資業務的經驗而且自律程度低,與早期的臺灣證券市場相仿,因此在設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時,可較多地參照臺灣的管理辦法,注重對各個級別的信用額度的控制,強調以保證金比率為基礎控制因市價變動形成的市場風險,以及以資本金比率為基礎控制證券公司的債務風險。同時,對美國、日本的成功之處,也要有選擇地學習參照。具體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的資格認定

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證券都適合作融資融券交易,而應對其進行資格認定。資格認定權可歸屬證券交易所。現階段,可考慮規定流通股本在3000萬股以上,股東人數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規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來作融資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證券資格應比融資的證券更高,可規定流通股本在4000萬股以上,股東人數在3000人以上。當然,在運行過程中,交易所應根據股票的市場表現和公司的情況隨時修訂具有融資融券資格的股票名單。

(2)對市場整體信用額度的管理

包括對融資保證金比率和融券保證金比率的動態管理。融資保證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借鑒臺灣的經驗,現階段我國這兩個比率可考慮設定在60%和30%。也就是說,券商在融入資金購買證券時,必須交納60%的保證金,并把購得證券交給證券金融公司作抵押。當證券價格下跌導致保證金比率低于60%時,證券金融公司將停止向該券商繼續融資,當保證金比率低于30%時,證券金融公司將通知券商補交保證金,否則將強行賣出抵押證券。券商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符合條件的證券。當用證券作保證金時,還應設定另外兩個指標:一是現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證金不能全部是證券,而必須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現金。現金比率可設定為20%;二是擔保證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證金的證券不能按其市值來計算,而應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證券價格過度波動帶來的信用風險。擔保證券的折扣率與證券的類型有關,政府債券可按10%計,上市股票可按30%計。

融券保證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可分別定在70%和30%。其含義和融資保證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規比率一致。

(3)對證券機構信用額度的管理

包括對證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對證券公司的管理。借鑒臺灣的經驗,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額度管理可通過資本凈值的比例管理來實現:一是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為8%;二是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從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6倍;三是證券金融公司對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其凈值的15%。

對證券公司的管理同樣可通過資本凈值的比例管理實施:一是規定證券公司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總額與其資本凈值的最高倍率,臺灣規定為250%,考慮到我國證券公司的資本金比率遠不及臺灣,因此可考慮將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證券公司在單個證券上的融資和融券額分別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0%和5%。

(4)對個別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

對個股的信用額度管理是為了防止股票過度融資融券導致風險增加。可規定:當一只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時,交易所將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到18%以下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已超過融資額時,也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后再重新開始交易。

5、建立嚴格的抵押證券存管制度

證券存管是融資融券的一個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資券借出方的資產安全。在美國、日本和臺灣的制度中,美國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臺灣的制度過于僵死。因此,在設計我國的融資融券制度中有關抵押品存管的機制時應更多地參鑒美國的運作機制。其關鍵步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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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旨在完善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屬于信用交易,由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向符合門檻條件的投資者借出資金或是證券,方便投資者買入或是賣出證券,前者叫融資,后者稱融券。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涉及到的當事人有證券公司、投資者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是資金或證券的借出人,投資者是借入人,商業銀行作為交易中資金的存管者,同時也幫助進行必要的清算業務。與其他證券交易不同的是,融資融券業務充分利用了信用機制,將期貨交易中出現的杠桿效應帶入證券業。普通證券交易要求投資者自身擁有足夠的資金或證券買入或賣出,而融資融券交易則是通過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或證券的方式進行,投資者與證券公司間不僅僅是委托買賣關系,更存在借貸關系。由于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在自行承擔風險的同時也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因此一般而言此類交易都有合約期限,不像普通證券交易可長期持有。

二、拓展融資融券業務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一)對證券市場內各主體的影響

1.對證券公司的影響。拓展融資融券業務對證券公司的影響很直接也很明顯,帶來的結果有利有弊。融資融券業務給證券公司帶來的好處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證券公司出借的資金或證券不可能是無償提供,投資者需要繳納合同期內使用資金或證券的利息,這些利息就成為證券公司新的收入來源。其次,融資融券業務仍然屬于證券公司提供給投資者的一種服務,需要投資者為此服務支付傭金,這又給證券公司帶來收益。最后,能夠被批準進行融資融券的證券公司都需要有雄厚的實力,受到認可的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的地位也會提高,許多證券公司努力拓展本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也是為了擴大影響力,以期占據更多市場份額。至于融資融券業務的負面影響,不外乎是風險承擔方面,普通證券交易投資者用的是自己的資金,盈虧自負,而融資融券交易用的是借入的證券公司的資金或證券,證券公司流動資金減少會帶來風險,客戶如果不能償還借款則風險更甚。

2.對投資者的影響。融資融券業務發展后,投資者利用借入的資金或證券進行交易,可能獲得更大的盈利也可能造成更多的虧損。投資者自身擁有的資金或證券是有限的,而且限額小,能獲得的收益少,會造成的損失也少,一旦借入外部資金或證券,能進行的交易額就會擴大很多,產生的收益或虧損也會放大很多倍,風險增加是必然的。同時與證券公司相對的,借入資金或證券需要投資者支付相應的傭金和利息,會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有所提高。此外,由于存在杠桿效應,投資者所負擔的風險會比在普通證券交易中要更大。

3.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毫無疑問拓展融資融券業務給商業銀行帶來了額外的收益。商業銀行雖然自身并未直接參與到融資融券交易中,但由于證券公司需要在商業銀行開立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專門賬戶,給銀行帶來了存款和各項交易的手續費用及傭金,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銀行客戶圈的擴大和理財產品的銷售。至于風險在正常時期是較小的,一旦證券市場出現大波動則銀行會成為風險聚集地。

(二)對整個證券市場的影響

融資融券業務對證券市場最主要的影響就是填補了證券交易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漏洞。拓展融資融券業務會給整個證券市場注入新的活力,同時帶來新的風險。融資融券業務將期貨交易的一套理論運用到了證券交易中,投資者不僅可以像普通交易那樣在市場上買入證券,也可以跟證券公司借入證券后在市場上賣出,這種“做空”機制使得證券市場的交易變得更加靈活多樣,增加了整個市場的活躍度,也提高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的積極性,從而促進資金和證券在市場上的流動。同時將本來不能很好地在證券市場上流動的資金變成流動性較強的資金,增加了交易金額。拓展融資融券業務在較為完善的證券市場上能起到的積極作用會比在不完善的證券市場上大很多,因其存在價格發現功能,如果市場內各項機制完善了,融資融券交易就能起到發現價格、穩定價格的作用,使得市場價格趨于合理化,但是在不完善的證券市場內,融資融券反而可能造成過度投機,進而使得價格劇烈波動或大幅度地偏離正常合理的價格。當然信用風險也是融資融券交易中很重要的一類風險,由于投資者可以通過借入資金的方式購買證券或借入證券賣出,一旦出現價格劇烈波動,投資者遭受損失,則可能無法償還借款,整個市場也會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資金可能出現斷鏈現象。

三、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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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公司;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交易是境外證券市場普遍實施的一種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證券市場基本職能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融資融券交易機制具有提高市場流動性、緩沖市場波動、發現市場合理價格的積極作用,是完善證券市場機制,優化金融市場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逐步開展,對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向更高層次的發展、提高投資者參與市場的積極性并促成券商經營模式的轉變、增強證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顯著意義。

一、融資融券的含義及特征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的定義,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人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根據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中的規定,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融資融券交易的特征有:雙向交易、保證金與杠桿。融資融券結束了我國A股市場只能進行單邊交易的格局,為投資者提供了賣空渠道,改變現有盈利模式和市場結構。同時保證金模式為投資帶來杠桿效應,當然也帶來相應的風險暴露。

二、發達國家或地區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

(一)美國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證券賣空交易開始發展成為大量日間交易的、由專業機構服務的市場。華爾街上許多龍頭公司不僅獲得了跨越式的利潤增長,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盤及以后一系列的蕭條之后大量極佳的投資機會。飛速發展的經濟燃起了華爾街上的證券投資熱情,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和退休基金沖進了市場,許多公司利用股價的上漲而發行混合型證券,如可轉換債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漲的股價作為資金而參與市場并購浪潮,也帶動了套利交易的發展和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紀70年代早期,由于期權交易的繁榮和B-S期權定價公式在資本市場上的廣泛運用,以及基于期權的股票借貸行為管理,使得賣空交易得以進一步發展。另外,在供給面上,70年代美國證券托管銀行開始為保險、公司投資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證券出借服務,很快法律也允許養老金參與證券賣空來獲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國大部分的機構投資者都使用賣空交易,證券賣空也已經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紐約交易所客戶信用交易融資余額由1470億美元增長到39787億美元,年均復合增長率12.5%。美國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場化融資融券模式。由于美國有發達的金融市場、貨幣市場和回購市場,因此美國對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場因素,對券商的借貸關系并不積極主動地干預,采取了市場化的授信模式。美國《1933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了市場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聯邦銀行借款借券。縱觀美國融資融券的悠久歷史,融資融券制度為完善美國金融市場、長期穩定市場波動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場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機構間的合作優勢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從證券公司的角度來看,融資融券業務的穩定發展給證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潤來源;但是關于賣空交易,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證金交易制度,保證金率及相關的管理由大藏省進行。1954年日本通過了《證券交易法》,在規范了之前的買空交易的同時,又推出融券賣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專門負責提供信用交易的資金。這標志著日本的賣空機制正式確立。1960年,日本規定允許證券金融公司向客戶提供債券交易融資,這成為證券金融公司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債券市場的發展,債券交易融資規模一直不斷上升,使原本占主導地位的股票融資交易發展呈下降趨勢,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資融券交易占市場總交易額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別對信用交易規則進行了大量的修改,雖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資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較穩定,而且個人投資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斷上升之勢。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體系上的主銀行制度,為防止銀行資金在證券市場中可能的滲透性,日本實行了以證券金融公司為主的專業化授信模式,日本《證券交易法》專門規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現在主要有三家證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大阪證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證券金融公司,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場中處于完全壟斷的地位,他們提供股票抵押貸款、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等方面的融資融券服務,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為中介客戶融資融券,并且可以從證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資金或借款。日本融資融券發展歷史也較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專門監管下的專業證券金融公司經營,從而避免日本主銀行體制可能帶來的過分滲透。另外,債券的融資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個特色。

(三)香港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1994年1月,香港的融資融券機制正式出臺,聯交所推出受監管的股票賣空試驗計劃,選擇了17家總市值不少于100億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億港元的股票進行賣空,采取類似美國的報升規則,規定其只能以不低于當前最優價的價格賣空。1996年3月,聯交所推出一項修訂計劃,增加可賣空股票的數目至113只,并取消賣空的報升規則限制。1998年9月,限制賣空規則又被恢復,同時規定豁免此規則限制的情況。香港證券市場的成熟度較高,其融資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辦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抵押貸款為客戶提供借貸資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結算公司,它提供自動對盤系統對賣空交易進行撮合成交。中央結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貸機制,首先選擇可供借貸的證券,建立借貸組合,然后提供給信用交易辦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給投資者融券服務。中央結算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中具有較強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資者服務,而是由券商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所以,香港市場是一種分散化的市場授信模式。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一)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積極影響。一是信用交易的推開將增加證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初始階段,證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資金及證券,通過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直接從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隨著證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進,證券公司可以從更大規模的交易中賺取利差。因而,融資融券業務的信用交易為證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據相關資料顯示,美國融資融券業務所帶來的利息收入約占證券公司全部營收的15%左右,日本、臺灣等國或地區的融資融券業務所帶來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營收的10%左右。從我國內地開展試點以來的情況看,若以8%作為融資融券的統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額為1000萬元,每年250個交易日,則融資融券業務每年可帶來2億元的利潤,若以6家試點證券公司及另外5家參與試點聯網的證券公司凈資本的20%為融資融券年交易規模計,則每年可帶來約30億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資融券業務促進了證券交易活躍,將增加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傭金收入。在融資融券業務推出之前,我國證券市場一直都是“單邊市場”,缺乏有效的做空機制。當行情出現持續下跌時,投資者則紛紛遠離市場,證券公司傭金收入也隨之大減。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在為市場提供做空機制的同時,還可與股指期貨相配合,為投資者提供更為完備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夠降低投資者參與市場的風險,提升投資者參與市場的積極性,極大地吸引了場外資金進入市場交易。因此,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傭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別地,在行情看跌時,若沒有融資融券這一做空機制,交易活躍程度將受到較大沖擊,但利用融資融券工具,投資者可以將融入的證券先賣出,在價格下跌后再買人證券用于償還以實現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躍程度將不會受到顯著影響,從而證券公司的傭金收入也將得到較大保障。

三是融資融券業務推動投資者專業性程度的上升,將增加證券公司的中間業務收入。由于融資融券業務要求投資者對市場行情能有較為準確、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資者在作出并執行融資或融券決策前必然會尋求相關專業建議,這將給證券公司為投資者提供更專業、優質的咨詢服務創造新的契機。同時,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業務中還可提供專業的財務顧問服務、資產管理服務等,這些中間業務的提供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證券公司的中間業務收入。

(二)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潛在風險。融資融券業務對證券公司帶來的潛在風險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融資融券業務的操作風險。主要指證券公司在動用自有資金或者證券為投資者融資融券過程中由于市場行情判斷措施所引起的風險,例如股票上漲誤判為下跌時,錯誤融出資金。這種風險主要是由于證券公司對此業務的研究不夠深入以及相關人員對市場行情判斷出現較大偏差產生的,是一種或有損失。理論上講,如果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量充足,則其資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實現動態平衡,因此在整個業務的發展過程中實現股票風險和資金風險的自我對沖。但在我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試點期間,由于只允許證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資金和證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因此,證券公司很難具有充足的資金和股票規模,同時其研發能力和研發素質較發達國家相關機構相差甚遠,因此潛在的操作風險較大。

二是證券公司的流動性風險。融資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證券交易量的效應,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所需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當資金向客戶融出時,在一定時期內就被客戶所占用,在現階段,由于證券公司從外部獲取的資金規模有限,且期限有嚴格限定,因此隨著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如果到期資金被客戶大量占用,而證券公司無法擴展其他有效的籌資渠道,將會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

三是客戶的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發生主要是由于客戶在其賬面損失超過繳納的保證金后由于實施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風險。在融資交易中,證券公司以自有或籌措的資金提供給客戶使用,希望獲得相關的利息和手續費收入,客戶則希望通過融入的資金獲取股票市場中的收益,證券公司和客戶是在承擔巨大風險的前提下獲得這種利益的。如果證券市場出現大規模的下跌或投資者操作出現失誤,通過信用融入資金的投資者將會遭受超過保證金數額的虧損而不履行還款協議,因此證券公司將存在可能無法追回巨額款項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資融券交易對證券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是一次考驗。作為一項新業務,其推出必然會對證券公司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形成沖擊。若證券公司不能對內部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及時有效的完善,則可能對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四、完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對策建議

一是戰略上要充分重視融資融券業務。由于融資融券業務無論是對整個資本市場,還是對證券公司的經營模式、經紀業務競爭格局和投資業務、營業收入等都有相當的正面影響,因而,證券公司必須在準確把握其風險的基礎上,從戰略高度對此業務予以重視。

二是證券公司應努力提升核心競爭力并積極尋求外源性融資擴大自身規模。對于非試點證券公司,由于營業網點相對較少、經紀業務規模小等原因,應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競爭力的規劃;與此同時,積極實施股份制改造,尋求外部融資并選擇合適的時機實現首發上市,同時大力拓展經紀業務的規模和質量,搞好綜合投融資業務,并據此轉變自身的經營模式,為融資融券業務的大規模展開創造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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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首先介紹了專業化證券融資的組織結構和風險管理機制特點,并分析了這種模式的市場效應;最后,文章結合我國現實,提出了相關借鑒意義。

【論文關鍵詞】證券公司;專業融資模式;借鑒

1專業化融資模式特點

專業化證券融資模式,是日本、臺灣等地區早期社會信用薄弱、分業經營等背景下形成的。這種模式主要特點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存在,證券金融公司是一種為有價證券發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結算提供資金和證券借貸的專業機構,主要目的是疏通分業經營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資金流動,同時通過壟斷融資融券業務控制信用交易規模,防止金融風險。

1.1專業化融資機構特點

證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東大多是商業銀行、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還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業;除自有注冊資本外,債務資金來源主要從貨幣市場融取,包括發行商業票據,吸收特定存款,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向銀行貸款等。公司主要業務是開展信用交易轉融資融券。在機制設計上,日本實行單軌制,即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然后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融券,投資者不能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證券商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融資,但不能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融券;這些金融機構如需借出證券,需要先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單軌制特點是融資融券活動傳遞鏈單一化,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但壟斷性較高。臺灣采用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在“雙軌制”結構中,部分獲得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直接對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然后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而沒有許可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既為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服務。這種模式有利于業務朝多元化發展,但機制較煩瑣。除信用交易業務外,證券金融公司還為證券公司證券承銷、新股發行等業務提供短期周轉資金,及為證券公司并購、項目融資等業務提供過橋貸款等。

1.2風險管理模式

在風險管理上,專業化模式主要通過政府主導和宏觀調控進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負責批準和審核證券金融公司成立條件和資格,并制定初始保證金等具體規則;證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關規章,對融資融券保證金比率進行動態監控。此外,監管機構對市場參與主體進行嚴格規定,如證券商不得在保證金規定比率之下對客戶融資,不得將投資人保證金挪為己用;證券金融公司根據市場和公司財務信用狀況對各證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業務額度等。相比之下,臺灣證券公司更注重市場運作與風險控制,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資本金充足率為2.5%左右;而臺灣要求最低資本金充足率達到8%,并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總額與其資本凈值最高倍率為250%,規定公司從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6倍,對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其凈值的l5%等。

2專業融資模式市場效應和借鑒

專業化融資模式產生,使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資金借貸上分隔開,貫徹了銀行與證券分業管理原則;同時證券金融公司可從貨幣市場吸取資金進入資本市場,使資金得到更高層次結合,從而進一步提高資金流動性和效率,促進證券市場交易價格合理形成;同時政府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協調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數效應,如在市場偏軟時,可以增加資券供給,以活躍市場;當市場泡沫過多時,可以減少資券供給,以穩定市場。

公司大量臨時資金需求,支持證券公司新投資銀行業務拓展。當然壟斷交易也會損害效率,隨著市場逐步成熟,證券融資模式職能也逐漸轉變。目前日本證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轉融券業務中占主導地位;臺灣證券金融公司更多轉向直接為個人投資者提供資券融通,逐步變成了市場化融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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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計量的變化主要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不是暫時性的。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實際控制的經濟資源并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有關交易事項不應視為購買。合并方編制財務報表時,在被合并方是最終控制方以前年度從第三方收購來的情況下,應視同合并后形成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實施控制時起,一直是一體化存續下來的,應以被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包括最終控制方收購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譽)在最終控制方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都強調了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核算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不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06〕規定的,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二、后續計量的變化

修訂后的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的變化主要是由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范圍的變化引起的。根據修訂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不再屬于“長期股權投資”,而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應歸并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中進行核算。這種核算范圍的變化導致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當持股比例發生變化時,核算方法的轉換變得更復雜了,主要涉及到如下核算方法的轉換:一是成本法轉為權益法;二是權益法轉為成本法;三是金融資產轉為按權益法核算;四是金融資產轉為按成本法核算;五是權益法轉為按金融資產核算;六是成本法轉為按金融資產核算。其中后四種涉及到長期股權投資和金融資產之間的轉換,與以前相比會計處理有了很大的變化,具體分析如下:

1、金融資產轉為按權益法核算

根據修訂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例題1: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銀行存款200萬元購入乙上市公司10%的表決權股份,W公司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14年12月31日,該股票公允價值為220萬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又以300萬元的價格從乙公司其他股東取得該公司15%的股權,取得該部分股權后,W公司能夠派人參與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W公司對該項股權投資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為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當日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為280萬元。2015年5月20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2400萬元。不考慮所得稅影響。在此只分析W公司追加投資時的會計處理,在此之前的會計處理略:(1)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資時: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300貸:銀行存款300(2)根據修訂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3)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580萬元)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2400萬元)的份額(580-2400×25%=-20),應調整初始投資成本。

2、金融資產轉為按成本法核算

根據修訂后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時轉入當期損益。

3、權益法轉為按金融資產核算

根據修訂后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投資方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處置后的剩余股權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其在喪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原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例題2: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銀行存款1000萬元購入丙公司30%的股權,W公司對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3000萬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丙公司15%的股權,出售股權后W公司持有丙公司15%的股權,對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響,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出售取得價款為650萬元,假如出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構成為:投資成本1000元、損益調整10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50萬元。剩余15%的股權公允價值為550萬元。(2)根據修訂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置后的剩余股權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在喪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3)根據修訂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原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即W公司在處置時應將其他資本公積轉入投資收益,會計處理為: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貸:投資收益50要注意的是,這里視為將全部長期股權投資終止確認了,結轉的其他資本公積是50萬元,而不是25萬元。

4、成本法轉為按金融資產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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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在全流通的前提下從法律層面、銀行政策層面、證券政策層面和企業層面分析了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可行性,提出了解決企業融資擔保的新設想。

現代商業銀行經營傳統信貸業務的重要條件之一,是要有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如果商業銀行對于客戶的誠信體系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則往往需要客戶提供額外的保證來提升銀行的信心。目前,在我國,由于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業務的時候,很少發放純信用的貸款,一般均需要企業提供一定的融資保證,如抵押、質押、擔保等。因此研究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保證體系,探索更多的保證途徑一直是銀行和企業追求的共同目標。2005年開始,我國證券市場開始了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權全流通終于由一種設想成為現實,這次改革的影響是深遠而廣泛的,不僅在證券市場上,而且在銀行融資層面也將產生巨大的影響,這就是全流通使得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業股權按市值質押成為可能,股權質押將成為企業到銀行融資的新途徑。

一、當前銀行信貸保證體系的缺陷

當前,我國銀行的融資體系是伴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由于信貸管理機制的不健全和誠信體系建設的滯后,我國的銀行業曾經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此背景下,銀行系統為了提高資產質量,減少損失,對企業的信貸門檻不斷增高,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求企業提供更多的保證措施。在經歷了近十年的磨合以后,目前,我國的信貸保證體系基本上是以擔保為主、抵押為輔,信用融資對于大部分企業來講,僅僅是一種理論上的存在。從實際操作中反映的情況來看,這種常用融資保證存在著以下幾個明顯的缺陷:

1.企業可抵押資產偏少。目前企業在抵押形式的融資中遇到的一個普遍問題是可抵押資產偏少,這一現象在一些三產企業、高科技企業和中小企業中尤其顯得明顯。三產企業的特點就是固定資產偏少,流動資產較多;高科技企業往往是無形資產較多,固定資產則專業性很強,抵押率很低;許多中小企業往往以租賃廠房設備等辦法起家,幾無可抵押資產。對于銀行的抵押政策來講,往往是占地面積越大、廠房或營業用房越大者較容易獲得信貸支持,這一政策無論是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還是我國經濟政策的設計初衷(低投入多產出)是不相符的。就無錫市來講,至2006年末,無錫市企業的固定資產凈值僅為1617億元,按對折計算,在正態分布的情況下,理論上僅能為810億元銀行信貸提供抵押。由于企業的不平衡性,最終可用于抵押的560億也不到,這對于近3200億銀行融資規模的無錫市來講,依靠固定資產的抵押來解決的信貸融資的保證是不現實的。

2.內部關聯擔保的政策壁壘。在抵押不足的情況下,擔保是解決銀行信貸融資的無奈之舉,由于擔保作為一種或有負債隨時會轉變為真實債務,因此外部企業一般均不愿意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這種情況下,企業集團或家族內部的關聯擔保成為許多企業的首選,這種手續方便的擔保在一定時期曾得到企業和部分銀行的一致“歡迎”。但由于目前社會財務監督機制并不健全,這種內部關聯擔保往往只能起到形式上的擔保,對降低信貸風險的作用并不大。因此,銀監會在2005年聯合證監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禁止銀行向上市公司提供關聯擔保的信貸融資,同時,銀監會對于非上市公司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并要求各商業銀行限期清理。這一政策基本上堵住了企業通過關聯擔保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途徑。

3.外部相互擔保的風險。在內部關聯擔保存在的同時,還存在著一些單個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在內部關聯擔保被禁止之后,集團企業、家族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比重也在逐步增加。從單筆業務來看,外部擔保的風險比內部關聯擔保要小一些,但從金融穩定的角度看,一旦某個企業出現財務危機,如果僅僅是內部關聯擔保,那么問題往往會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而如果是外部相互擔保,通過擔保鏈的傳導,象多米諾骨牌一樣,財務危機會迅速擴大,由點到面,影響更多的企業,對于整個銀行系統來講,受到的損失往往還大于內部關聯擔保,對于地方經濟而言,更是不言而喻。2005年以來,江陰市少數集團企業因突發財務危機而引發的擔保企業倒閉破產風波就是最好的例證。

4.金融創新杯水車薪。在抵押和擔保難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通過金融創新開發出新的金融信貸產品則成為新的途徑,如近幾年各銀行推出的保理業務、倉單質押、擔保公司等。但這些業務的開展也由于受到各種情況的制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其總的業務量占全部信貸業務比重的10%還不到,所起的補充作用有限。保理業務受制于債務人的資質,銀行的選擇面并不多;倉單質押受制于質押物的品種、公共倉庫和第三方監管等,不僅選擇面不多,而且企業成本增加;而擔保公司模式僅僅是銀行風險和收益的同步轉移,擔保公司對被擔保企業風險把控條件和費率的高要求也是很多中小企業難以滿足的。在對融資企業風險產生與發展潛質的衡量上,擔保公司更多地看重風險的產生,而非企業的潛在生命力,這是與我國擔保公司現有的整體素質不高和整個市場發育不成熟有密切關系的。

由此,現有的銀行信貸保證體系所面臨的困難是客觀存在的,開辟新的融資保證途徑已經成為各銀行和企業新的共同的愿望,而全流通背景下的股權質押則成為一種全新的選擇。

二、股權質押的定義及作用表現

股權從經濟意義上講是一個統稱,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包括股份公司的股權或者股票。而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屬于權力質押的一種,從法律上講,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最早出現在西方國家,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流行的MBO(管理層收購)或者反收購時得到了充分運用,企業管理者為了獲得企業的控股地位,通過向金融機構質押所擁有企業股權的方法來購進股權,這種模式在西方創造了大量總經理變成董事長的成功案例。在我國,股權質押幾乎同時出現于企業的生產經營領域和企業的MBO領域,但做成這些案例的往往是一些有著外資背景的投資公司,國內銀行參與的比例非常低。受政策限制,這些股權質押絕大部分是以股權對應企業的凈資產為基數,按一定比例給予融資額度,其發揮的作用有限。

在香港,股權質押曾經創造了許多經典的經營案例,如榮智健收購中信泰富、包玉剛收購九龍倉等,這些收購過程中,收購方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均通過股權質押的辦法得到了銀行的大力支持,但與目前大陸實行的以凈資產為基礎的融資方式不同,這些股權質押額度卻是以企業的股價為基礎來進行測算的,其融資額遠遠大于前者。

三、可流通法人股權質押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推出的股權分置改革,對于廣大上市公司的股東企業來講,是一個全新的機會,但在全流通條件下這些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法律和政策層面是否存在障礙,銀行是否接受需要進一步的分析論證。

1.相關法律規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或者地區對于股權質押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法國的《商事公司法》,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權質押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股權質押的定義雖然不是很明確,但并不影響股權質押業務的開展。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78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從這兩個條款可以看出,《擔保法》沒有明確股份或股票出質的主體,但結合我國其他相關法律的習慣表述,我們可以確認,只有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才會使用“股份和股票”的概念。所以,雖然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擔保法》并沒有對股份公司的股權質押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銀行、證券公司或者企業均已把《擔保法》的條款認可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從法律上講,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并不存在法律障礙。

2.銀行的相關政策規定。對于商業銀行是否允許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相關規定目前已經比較清晰。《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以此可以確認,《商業銀行法》雖然沒有具體規定股權質押貸款,但在42條對股權質押進行了認可。

而《貸款通則》第9條第5款規定“質押貸款,系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者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由此,結合《擔保法》可以確定,商業銀行是可以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銀監會公布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10章僅僅對開辦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沒有涉及其他類型企業的股權或股票質押貸款,由此基本可以確認商業銀行開辦其他類型企業的股權或股票質押貸款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不需要經過行政許可。

3.證券管理部門的政策規定。目前,我國證券管理機構對股權質押的規定只要集中在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專門出臺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對其他企業的股權質押融資規定不是很明確,目前僅僅依靠《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但相關規定中均沒有明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非證券公司企業是否允許或者不允許質押其所持有的股票。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一章第八節第3項第13款規定較明確“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設定信托”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需要對外披露。

由此可以認定,對于上市公司的股權被質押,證券管理層面持認可態度。

由此可以確認,雖然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條文對股權質押進行明確的規定,但從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條文中可以確認,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企業,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作質押從銀行獲取融資這一行為,在法律或者業務管理上并不存在障礙。

四、可流通法人股權質押的優缺點

對于擁有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而言,股權質押相對傳統的抵押而言有著較強的優勢。即便在全流通之前,雖然只能按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所對應的凈資產進行抵押,但由于目前我國企業的資產中往往流動資產大于固定資產。所以企業即便按股權對應的凈資產抵押得到的融資額度,也遠大于按固定資產抵押獲得的融資額度。但由于當時的法人股無法在市場上流通,轉讓也很困難,銀行即便取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也無法迅速變現,因此,銀行對于股權質押融資的興趣不是很大。在全流通以后,上市公司母公司持有的股票逐步取消了限售限制,這一最大的障礙解除后,銀行能夠在需要的時候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把質押的法人股迅速變現,因此,全流通為企業融資保證創造出了全新的途徑,其優點是很明顯的:

對銀行來講,該擔保方式最大的優點是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強。相對于固定資產抵押和外部擔保,可流通的法人股權質押一旦需要,企業或者銀行均可通過在證券市場上出售一定的股票來獲得現金流,雖然涉及到需要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登記和對外披露,但相對處置固定資產或者向外部擔保主張權利來講,這種方式要容易很多。

對企業來講,該擔保方式最大的優點就是放大了融資額度。相對于原來按凈資產計算的質押方式,按股價計算的質押融資方式能較大地放大融資額度,按2007年前上證A股中報平均市凈率5.85倍計算,假設原來按凈資產計算時融資額為凈資產的70%,按股價計算時融資額為股價的30%-50%,融資額也能放大為原來的2.5倍—4倍,如與固定資產抵押的融資額度相比,則將放大7-15倍,按現在企業融資中固定資產抵押不到30%計算,股權質押融資基本可以替代原有的外部擔保融資方式。以無錫轄內的江陰板塊為例,僅僅A股市場14家上市公司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按其市值計算達600多億,如果被用來作為股權質押,即便按30%計算,200億的保證額度基本可以解決這些股東公司的全部銀行融資,其作用將相當明顯。

對金融穩定來講,該融資方式最大的好處就是切斷了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鏈,有效防范了企業財務風險引發的相互擔保危機,避免了一個企業出問題而引發一堆企業出問題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而且,在證券市場的外部市場監督下,公開、透明的運作方式不僅有利于銀行加強對企業監控,能進一步增強企業的責任心,即便出了問題,單一企業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理起來比多個企業方便的多。

當然,股權質押也存在一個明顯的缺點,作為質押物,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市場等多種因素而不斷變化的。即便在質押融資時按30%—50%計算,一旦遇到股市的巨變其質押的股票價格迅速貶值帶來的風險是巨大的。而且,股市的價格并不完全取決于企業自身的經營,各種外部因素甚至簡單的謠傳也能導致股價的異動,屆時,企業要么增加更多的抵質押物,要么降低融資額度,而一旦到了需要拋售股票來歸還銀行融資的地步,很容易陷入一個惡性循環。因此,如果要推行股票質押,無論是對銀行來講還是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來講,都將是一個全新的挑戰。

五、股權質押融資實現的基本條件

對于股東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進行融資的流程,目前各方面均沒有明確的規定,綜合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部分:股東向股東大會提出申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向銀行提出股權質押申請——銀行通過審批——引入證券公司作為第三方監管——在證券交易所登記——對外股權質押公告。當然在上述流程框架內,銀行在許多地方還可以進行創新,例如股權質押期內融資品種、額度和次數的設計等,整個流程的核心是股東大會的批準、銀行的審批以及質押融資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無法實現股權在資本市場的迅速變現和流通,很難實現股權質押,但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并不是沒有可能。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首先具備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和會計監督體系,能確保對企業的股權及其對應的凈資產進行真實性評估,其次是擁有較為完善的第三方股權登記和交易機構,一個有形的產權登記和交易市場。在上述幾個基本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銀行根據企業股權的凈資產情況,接受其股權質押是有可能的。而在當前的條件下,非上市公司實現股權質押的可能途徑是以其股權質押給擔保公司或者其他企業,以此來獲得對方的融資擔保,但擔保公司對質押股權的再融資效能必須具備足夠的評估能力,并能在相關法律框架內有效處分所質押的股權。因此,加快我國股權融資立法和建立股權融資的多元化平臺是很重要的,也是大勢所趨。

全流通條件下的股權(股票)質押,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是一種常規的融資方式,而在我國還是一項在探索中的全新的融資保證方式,它對于我們國家有效化解現代企業制度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無疑是一條新的有效途徑。當然我們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不可能一帆風順,但只要各方共同努力,這種新的融資保證方式必將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發揮出特有而積極的作用。

篇8

(一)國外教育債券融資的情況

發行債券為教育籌資在發達國家已屢見不鮮,其中又以美國最早以及大規模地利用債券為教育融資。《教育大詞典》解釋“:學校債券,加拿大和美國的某些地區的學校向學生的父母和其他人士籌集貸款來資助學校基本建設費用的債券。在美國此項債券由校務委員會或地方選舉人核準發行。”(孟鐘劍,2008),主要有:

(1)地方政府發行的市政債券通常涵蓋教育項目,其一般責任債券(GeneralObligationBonds,GOs)可為其管轄的學區籌資。

(2)地方政府收入債券為政府擁有的公用事業和準公用事業如專科學校與大學等融資,其收益通常包括宿舍費、學費等,有時也包含了大學院校里一般性資產的籌措,此類債券通常被稱為大學債券(CollegeandUniversityRevenueBonds)。

(3)如加州教育設施管理局這樣的機構為當地的高校發行債券(PooledCollege,UniversityBonds),此類債券評級視乎資產業務的收入有高有低(Webster,Keeley,2014)。

(4)高等學校或高校系統自行發行債券,如NevadaUniversityandCommunityCollegeSystemleaserevenuesbonds,此類債券有資產抵押,保險保障,租賃收入來自于聯邦政府在高校內設立研究機構而租用校內建筑與設施,通常信用評級較高(BusinessWire,2013)。美國的教育債券有普通債券與免稅債券之分,高等教育債券資金主要用于資金周轉、償還當前的其他債務或用于學校大型項目的建設,債券期限通常較長,有20~30年的中長期債券與長期債券,甚至有至今被人津津樂道的耶魯大學于1996年發行的為期100年的跨世紀債券(石鈞,2009)。發達而完善的金融市場是美國的教育機構得以利用債券融資的基礎,其債券評級機構如FitchRating已有多年的國內及國際公共財政金融的服務經驗,能夠對政府、教育機構乃至于非營利性機構發行免稅債券進行有效的信用評級以及跟蹤評級。英國高校也有舉債融資的舉措,蘭卡斯特大學曾在1995年為建設體育中心發行了債券,而著名的公立大學劍橋大學在2012年才開始發行債券,發行了價值3.5億英鎊的40年期債券,為新成立的干細胞研究實驗室和研究生宿舍提供資金,劍橋債券一發行立刻獲得了市場的高度認可,國際評級公司穆迪也給出了3A評級。

(二)我國教育債券融資的理論與實踐

長期以來,我國教育發展主要依靠財政經費,在進行分稅制改革后,西部地區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尤其是基礎建設投資不足,在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承受范圍之內發行專項教育債券可以緩解經費不足之難題(謝勝強,2003)。在公共財政框架下,教育被視為具有外溢性的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是社會的人力資本投資,有代際效應,發行教育債券更符合公共財政下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與公共產品時期收益原則。教育債券在市場中也符合投資者的社會價值趨向。省級政府應為教育債券的發行主體,在發行的結構、規模、期限等方面,應顧及地方教育的結構與“教育成功”的周期,各地政府應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優化教育債券資金在義務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中所占的比例,其中用于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和初中等職業教育階段的教育債券應設為長期債券,還款年限應為10~20年。而用于高等教育及高等職業教育的教育債券,期限則可以稍短一些,一般在10年內為宜(程立軍,2011)。隨著高校經費來源結構的變化與資本市場的發展,高等教育債券被許多學者認為是高校融資的新選擇。高校經費的主要來源———財政性高等教育經費總體而言不足,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高校的撥款差別巨大,某種程度上制約了部分地方高校的發展,而其他的經費來源如銀行貸款、學費收入在促進了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弊端(劉新榮,羅毅,2010)。高校利用債券融資的嘗試主要在政府債券,由中央政府發行國債再進行分配,分配過程中產生的顯性與隱性的交易成本較高,若高校可以直接發行債券,此兩類債券的產品差異性及對投資的要求都有區別:由有實力的高校或高校聯盟自主發債的主要節點被認為是如何對高校進行信用評級,以及債券市場對高校的信息披露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等要求,這會促使高校與政府、市場的關系進行調整,對高校的治理能力尤其是專業理財能力是較大的挑戰,進而自主發行債券的利率、期限結構、資金用途等方面的制度構建才可以與高校的發展需求相符。通過債券融資必須考量風險及其控制,楊繼瑞,孟顯芮認為發行高等教育債券所面臨的風險是債券發行、流通、及償還等一系列過程中,因為諸多不確定性因素而產生的債券實際收益率降低或債權無法償還等方面的問題,主要有系統風險如政策風險、購買力風險、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以及非系統風險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財務風險,通過構建風險控制模型,其結果顯示在系統性風險中,利率風險、政策風險的重要度最高,而在非系統性風險中,信用風險、財務風險的重要度最高。另外,國家開發銀行已涉足國家助學貸款并以支持創業、就業等方式保障助學貸款業務,尚未在政策性金融債券融資上開展與發展教育基礎建設的相關項目。綜上所述,由于教育產品的混合屬性,不同層次的教育與政府、市場的關系有所區別,通過政府債券融資的理論與實踐都較為完善,而在高等教育(目前包括了高等職業教育與專業碩士的培養)階段,利用債券融資有了更多的可能性也存在許多問題,在職業教育進行調整與改革的過程中就需要考慮與市場接軌,無論是人力資源市場還是資本(債券)市場。

二、利用債券為職業教育融資的思考

職業教育經費來源多元,政府、學校、企業、行業、個人通過財政撥款、自籌經費、校企合作、捐贈與繳納學費等方式投入職業教育。職業教育的發展面臨著開放合作、因地制宜以及國際化的機遇與挑戰,從資金需求來看,主要是基礎設施建設、學生資助以及培養培訓經費,著力于職業教育服務產業轉型與升級、教育公平以及人力資本投資和人力資源開發。職業教育混合產品的屬性,其不同的舉辦與承辦主體如政府、學校、職業教育集團等資金需求方在進入債券市場籌資時,部分可以享受政策優惠如財政貼息、補貼或擔保乃至于利率優惠、稅收減免,可在發行主體的信用基礎之上對投資者增加一定的吸引力。

(一)提高政府債券融資對職業教育發展的支持力度

職業教育有作為地方性公共產品,促進當地的社會發展的作用,通過地方政府債券融資為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符合地方政府的支出公平與效率原則,債券市場也能夠及時暴露和釋放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直接或間接對職業教育的良性發展也形成一定的約束力。因此,根據地方的實際,在當地職業教育發展的不同階段,適度提高政府債券融資對職業教育發展的支持力度,以政府投入帶動職業教育形成良性發展的狀態。

(二)擴大職業教育從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中的受益面

如前文所述,我國國家開發銀行已經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可視為高等職業教育的學生已經部分從政策性銀行通過發行金融債券融資中收益。政策性銀行一般服務于那些對國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且投資規模大、周期長、經濟效益低、資金回收慢的項目領域,如農業開發、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進出口貿易、中小企業、經濟技術開發等領域。在發展農村職業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國際化過程中,若產生符合國家政策又在政策性銀行項目領域之內的項目,政策性銀行豐富的金融債券發行經驗以及項目貸款管理經驗能讓職業教育擴大在金融債券的受益范圍。政策性銀行具有依托國家信用的優勢,項目貸款管理有較強的約束力,也便于接受政策性的財政貼息、補貼、擔保等,有利用職業教育在發展過程中保持與政府和市場的合理的關系。

(三)發揮公司(企業)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為職業院校及職業教育集團融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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