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知情權論文8篇

時間:2022-06-07 07: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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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知情權論文

篇1

[論文摘要]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礎性權利,是消費者取得其他權利的重要保障,是消費者完成自身消費活動的前提條件。消費者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不再局限于傳統的義務主體——生產經營者,在一些公用企業的公益合同中,政府作為一種特殊的義務主體,其在消費者特殊領域的消費活動中的特殊地位不容忽視。此外,媒體以及其他組織也承擔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知情權義務。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知情權 義務主體 消費者

一、前言

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獲取法律規定的商品和服務有關信息的權利。它是消費者取得其他權利的重要保障,是消費者維護其在消費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實現公平交易、自由選擇的前提條件。消費者只有在知情權得到有效保護的情況下,才能妥善選擇商品、服務以及交易對象,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給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帶來權利損害。在一般的有關消費者促銷費活動的民事合同中,生產經營者在市場交易過程中處于一種信息優勢地位,再加之消費者自身知識的匱乏和能力的限制,使得消費者處于一種自然弱勢地位,法律雖然有規定經營者披露產品信息的義務,事實上他們往往難以客觀公正的將產品所有有用信息告知消費者。在特殊的消費者消費活動,主要是與政府有密切關系的公用企業產生的公益合同中,消費者處于一種更加弱勢的地位,交易的另一方不僅僅是處于行業領先甚至市場壟斷地位的公用企業,往往還包括國家或政府施加的力量,使得這種合同具有特殊性,公用企業當然有披露產品信息的義務,但是國家或政府在這一合同中的地位值得探討,在一些情況下,比如國家或政府推出一些政策要求這些企業臨時做出調整,那么其應當與其政策所涉及的相關企業共同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以保障消費者的正當權益。這時,市場活動中,消費者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不再限于生產經營者,還包括行政主體等。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歷史考察

知情權,又稱了解權或咨訊權,一般認為是由美國新聞記者肯特·庫伯在1945年的一次演講中首次提出的,其基本含義是公民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東西。作為保護和擴大新聞自由的護身符。知情權是一個逐步被大家接受的過程,由萌芽到發展以致后來的完善,無不是社會公眾與掌握信息的一方力量做斗爭的結果。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和二戰后市場秩序的完善,知情權逐漸被引入到市場經濟領域,將知情權引入消費者領域的,是美國前總統肯尼迪,他在1962年3月15日做的《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國情咨文》中提到消費者的4大權利,其中之一便是消費者知情權。作為當時經濟最為發達國力最為強盛的美國,其國內市場的一舉一動都為世界所關注,肯尼迪提出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當然也受到世界范圍的關注。1964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提出了包括消費者知情權在內的消費者8大權力。此后一部分發達和發展中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各項消費者權利。1985年4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將“使消費者獲得足夠的資訊,能依其希望及需要作出之情的選擇”的權利進行確認,這也標志著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認可并不斷擴充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我國1993年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言明消費者包括知情權在內的9項權利。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知情權作為消費者享有的一項基礎性權利,是消費者完成自身消費活動的前提條件。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能夠起到事先控制消費風險的作用,改善消費者在信息不對稱狀態下的不利地位,從而防患于未然,盡可能避免消費者為了解決消費糾紛而耗費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對消費者知情權應該更多地體現為事前的保護,而非事后的救濟,否則有違法律設置知情權的初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事前保護除了要求生產者、經營者履行相關交易信息的披露義務之外,還要求政府積極發揮作用,加強市場管理,及時為消費者提供真實的消費信息和必要的消費知識。

三、消費者知情權的義務主體

(一)生產經營者

生產經營者即商家是消費者知情權中最傳統的義務主體,自古代法買賣契約中存在的賣方應如實告知所出賣之物使買方知悉標的物的必要情況開始,商家就成為最早的消費者知情權義務主體。商家的義務主要集中在以誠實信用為核心的告知義務、瑕疵擔保義務等,這一時期還沒有形式意義上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知情權隱含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里。值得一提的是,作為義務主體的商家告知義務范疇極廣,也是個發展中的概念,《羅馬法》時代的瑕疵公示早已不能滿足現代法律要求,告知義務不僅要說明商品潛在的隱患,而且要依法將商品原料構成、加工方法等給予公示,誠然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同時也是對告知義務的合理限制。商家作為義務主體,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承擔社會責任,比如,使用新型節能材料、采用降低污染的生產方法等。

(二)政府

政府作為一個特殊的消費者知情權的義務主體,越來越為公眾所重視,作為義務主體的政府在消費者知情權中扮演著三重角色。首先,政府在國有公司中的角色是股東;政府作為國有企業的股東之一,有參與國有企業決策的權利,現實中政府較少參與國有企業制定具體的經營策略,主要由企業的直接管理者來制定和實施。然后,政府在《產品質量法》中的角色是監督者;作為一個監督者角色的政府,往往由于其控股的國有企業就是某一領域標準的制定者,其監督者的角色在這一方面大打折扣,往往更多地監督一些民營企業而缺少對大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監督管控。最后,政府在現代消費者知情權保護中扮演主要的義務主體。隨著經濟的深入發展和政府職能向服務型轉變,政府在現代消費者知情權保護中扮演者越來越重要的義務主體。作為義務主體,也就意味著要承擔義務缺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政府也不例外,特別是與政府關系密切的公用企業,其對社會公眾的影響最大,關系最為緊密。

據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司介紹,公用企業侵權是目前消費者反映的一大熱點問題。如郵電通信企業強行為用戶配發電話機并收取不合理費用,電力部門強迫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表并強制最低消費,自來水公司強迫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給水設備和水表,手機通訊價目繁多且價位居高不下,航空服務晚點頻繁而不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天然氣價格制定過程不合理……各種壟斷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公用企業自身有履行對消費者知情權的義務,同時,政府對這些公用企業施加的政策性規定也應當履行好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媒體

媒體不僅在現代社會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作為最新發展起來的義務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也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首先,媒體是消費者知情權主要的公示者;然后,媒體是商家主要的廣告商,成為商家重要的利益體;再次,媒體是知情權重要的監督者,肩負著保障消費者權益咽喉的作用;最后,媒體是消費的重要引導者,如《消費導報》、《購物指南》等。雖然媒體是消費者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但是,其不同的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媒體出于社會公益,對一些市場上的產品進行深入介紹時,造成的消費者權利損害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如果是為了利益,對產品進行廣告宣傳,由此造成的消費者權利損害,相關媒體是要承擔責任的。

(四)其他組織

主要包括非政府組織,如消費者協會、各種公益性組織、民間組織等。這類組織在維護消費者權利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作為消費者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更多的是一種公益性質的主動的來承擔保護消費者的義務,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政府應當承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培育民間力量,將對生產經營者監督的一部分職權轉移給社會力量,自身集中精力于宏觀事務。

篇2

【摘要】在信息社會中,知情權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消費者權利體系中的基礎性權利。消費者與生產者,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的原因。知情權作為確立消費者人格的基礎,除了要求生產者,經營者與性信息披漏義務之外,還要求政府的積極保護,實現對消費風險的事先控制,從而更好的保護消費者。

【關鍵詞】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人格法律保護

一﹑知情權的含義和性質

知情權是直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登記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常被列為經濟法范疇,因而往往招致一種誤解:知情權為經濟法上的權利。其實,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應屬于民法上的權利,且屬與現代民法上的權利。因為享有知情權的主體是消費者,義務主體為經營者,兩者皆為民法上的主體,因而這種權利必然具有私法之性質,即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已與傳統民法精神大相徑庭:傳統民法從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出發,完全著眼于主體間的平等關系,強調對雙方主體同等的保護。而知情權體現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予作為弱者的消費者以側重保護。這正如中國民商法學者梁慧星先生所言:“消費者權利與傳統民法上的權利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為消費者權利是以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為基礎的,其目的在于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補救。”可見,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現代民法精神相整合,屬于現代民法范疇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知情權是專門針對保護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提出的,是與消費者這一身份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是確立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實質平等的法律人格的基礎。因此有學者認為知情權是民法中人格權內容擴張的一個表現。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方式

(一)政府直接提供及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信息披漏行為

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對信息的直接提供能使消費者獲得市場所不能提供的信息,是消費者實現知情權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國家與社會適度干預原則的具體體現。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向消費者提供信息的最大優勢在于他們具有一般個體消費者所不具有的能力去獲取被經營者掩蓋的真實信息,并向社會公布。因此國外許多國家與地區都規定了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對消費者的信息提供義務。

當然消協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的社會監督也應該是程序合法正當化,不能隨心所欲,應該按照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認可的標準定期把商品或服務排一個隊,按照公正的程序進行比較,不能厚此薄彼,并把相關的信息及時,準確告知社會公眾,同時政府和公益性社會團體在提供信息是注意不能侵犯經營者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

(二)消費者自己主動收集信息

消費者主動去收集,了解信息,有利于激勵消費者運用自身的力量去改變信息劣勢,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正如李昌麟先生所言:國家保護,經營者自律,消費者覺醒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三大法寶。而消費者本人應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維護者。當然消費者主動去搜尋有關信息是消費者實現其知情權的一種方式但不應是主要的方式,同時消費者主動搜集信息也要注意不能侵犯經營者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經營者的自愿信息披漏行為

在市場競爭的體制下經營者為了爭奪消費者,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更有力的位置,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能為廣大的消費者所接受,以便使自己的企業能夠生存與發展下去,越來越多的經營者會在法律規則或交易規則之外自行披漏一定量的信息。這種行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值得法律肯定與鼓勵的行為。如在SARS病毒流行期間,不少商業經營者打出了本店不以野生動物作為食品原料。本店提供分食制服務,本店每個4小時消毒一次等廣告,主要向消費者披漏信息,做出承諾,以爭取消費者的光顧。

三﹑消費者知情權受損的法律救濟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的實體性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明確規定,消費者應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征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抵制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后服務的費用的1倍。第50條也有相關規定: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做人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款,責令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上述保護性規定是比較具體的。這些規定主要側重于民是與行政上的救濟規定,并具有相當的現實操作性。這些規定為消費者的維權行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的程序性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訟。

這一條文為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提供了程序法律依據。

(三)完善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的程序立法

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調解,仲裁訴訟等消費者之情權受損救濟的程序性規定,但往往由于受害者的劣勢地位,人數眾多,訴訟費用昂貴及其他諸多因素,只是在中國階段發生的許多損害消費者權利糾紛不易迅速解決。而根據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的特點,美國的小額法院及集團訴訟制度可供我們參考:小額法院審理形式簡便,訴訟費用低,糾紛解決迅速。而在集團訴訟中,當一個受害者后,法院可發出通知,其他因該侵權行為而受害的消費者可來登記并在這項訴訟中得到賠償,有利于迅速保護受害消費者的權益。

篇3

論文關鍵詞 隱私權 知情權 沖突 協調

一、隱私權與知情權

(一)隱私權

隱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開和干擾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寧的狀態。 隱私權的概念起源于1890年美國法學家薩繆爾·沃倫和路易斯·布蘭黛斯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那篇著名法學論文——《隱私權》(Therighttopricy),文中提到:“保護個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成果或情感的產物之原則,是為隱私權”。 王利明先生認為,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項人格權。

(二)知情權

知情權(therighttoknow),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知情權相比隱私權所涉范圍更為廣泛,可分為公眾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公眾知情權是社會公眾普遍享有的對社會感興趣的各種信息及有關治理國家方面的信息的權利;個人信息知情權是公眾個人享有的對各種涉及本人相關信息或法人及其它組織了解其內部工作人員和即將成為其內部工作人員的人的相關信息的權利。其中,依公眾知情權的客體,又可將公眾知情權分為知政權與社會公眾知情權。

二、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

隱私權與知情權是一對相互沖突的權利。人們一方面希望獲得私人生活安寧和個人信息安全,不愿意自己的私人信息被他人獲取、公開及傳播,另一方面又希望了解一些自己想了解的情況,希望自己能更多的了解社會尤其是政府行為,以滿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及參政需求。如此一來,知情權的深入勢必會侵犯到隱私權,而隱私權也往往成為權利主體借以阻止他人獲取信息的擋箭牌,二者的矛盾便不可避免的產生了。

(一)公眾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沖突

1.知政權與國家工作人員隱私權的沖突

知政權是指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享有的知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及背景資料,了解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權利。 黨的十七大報告就曾明確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同時,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該條例的核心內容就在于保障公眾知情權,尤其是知政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應當主動向公眾公開信息的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但在保障公眾知政權背后卻蘊含著侵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隱私權的風險,因為在政府公開信息以及公眾申請獲取信息的范圍必然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學歷背景,身體狀況,財產狀況,個人品行作風及廉政勤政狀況等個人信息。而這些個人信息有時卻會涉及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隱私。

2.社會知情權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沖突

公眾人物,是指在社會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人們廣為知曉的那些社會成員,例如著名歌星,體育明星,科學家,藝術家等。作為公眾人物,他們的一舉一動,都會引起社會公眾的密切關注,尤其是在大眾傳播媒介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為了吸引公眾的眼球,提高自身的收視率或關注度,一些媒體就會想方設法去挖掘和報道能夠引起轟動的新聞大事件或者“獨家新聞”,而這些報道往往很容易就涉及到了公眾人物的私人生活領域。

(二)個人信息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沖突

人,作為社會的細胞,以社會為生存基礎,不可能脫離社會而孤立生活,基于某些社會交往的需要,在某些特定的社會關系中必然涉及相互之間知曉彼此的信息,如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應相互忠實,互相尊重。”這賦予了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內容的信息的知情權。而在日益頻繁的商務活動中,如在銀行開立賬戶,簽訂保險合同,商場消費,辦理移動通信入戶等,商家為了核準客戶的真實存在,也會要求客戶填寫一些個人信息。在上述這些情形下知情權的行使,通常也會產生與對方隱私權的沖突。如在夫妻之間,一方懷疑對方有越軌行為時,對其進行跟蹤、監視、監聽,就可能會造成對方隱私權的侵害。在商務活動中,商家要求客戶填寫的如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中就涉及到了客戶的隱私,而很多商家卻沒有做到為客戶保密,而是把他們的個人信息泄露或出賣給了其他盈利機構。

三、隱私權與知情權沖突的協調

(一)明確隱私權與知情權之間的界限

要協調隱私權與知情權之間的沖突,使兩權都得到恰當的保護,首先必須明確隱私權與知情權的界限。這需要首先明確隱私權的界限。

第一,劃定隱私權的界限要以尊重人格為前提。這主要是因為,首先,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不尊重隱私權就是不尊重人格,就是對人格權的褻瀆;其次,在某些場合,對隱私權的侵犯并不會造成不良后果,只是損害了受侵犯者的人格,此時,若想通過法律對受侵犯者進行救濟,認定其行為為侵犯隱私權,就要以該行為沒有尊重他人人格為依據。

第二,明確隱私權界限的基礎是確認一般意義上的隱私權。一般意義上的隱私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學界通說一般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的權利,不包括法人。況且,對于企業法人的“隱私”,也就是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等,我們已有其它法律如《公司法》、《知識產權法》、《刑法》去保護,所以也沒有必要把法人納入隱私權保護的主體。(2)隱私權保護的客體是個人私生活秘密。

(二)在立法中明確對隱私權的直接保護

縱觀各國立法,隱私權的保護方式基本上可以分為直接保護、間接保護、間接保護與概括保護相結合三種。 直接保護,是指將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當自然人因為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以其隱私權受到侵犯為由請求法院予以救濟。如美國為了保護隱私權,頒布了《隱私權法》、《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財務隱私法》、《金融隱私權利法》、《電信隱私法》、《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計算機競爭和隱私保護法》、《錄像隱私保護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我國對隱私權采取的是間接保護方式,法律并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當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必須借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的理由請求法院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也重申: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但是,隱私權并不等于名譽權,二者雖有重合之時,但也有一些侵犯隱私權但并沒有達到侵犯名譽權的情形發生,此時,要以侵犯名譽權為由來保護隱私權恐怕沒有法律依據。況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現象也更加復雜,很多新問題的出現已經不是用保護名譽權的方式能夠囊括了。所以說,在民法中直接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規定,更利于對隱私權的保護及救濟。

(三)在我國憲法及其它法律中明確規定知情權

雖然近年來很多學者及立法工作者都開始關注知情權,但不論是憲法還是其它基本法律,都未對知情權進行直接規定。有關知情權的憲法依據,一般是從規定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條文中引申出來。同時,我國其它一些法律雖或多或少體現了知情權的內容,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但并不完善。目前這些體現知情權保護的法律,要么是沒有直接規定知情權的內容,如《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基本法律;要么雖直接規定了知情權,但位階太低,或只是適用于特殊領域,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因此,在憲法及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知情權及其適用范圍,適用程序及法律責任非常必要。

(四)協調兩權沖突的具體解決對策

1.公眾知情權與社會公眾人物隱私權之間沖突的協調

國家工作人員和明星,科學家、藝術家等同為社會公眾人物,與一般社會公眾相比,在社會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私人空間也會相對狹窄。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必須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隱私權予以限制,但這不代表他們就沒有自己的隱私,國家工作人員與社會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無關的私人生活,私人事務等隱私也應得到保護。對于明星等其他社會公眾人物而言,為了滿足社會公眾合理的好奇心的目的,對他們的隱私權加以限制,他們的一些私人生活、私人空間或許是公共希望了解的對象,從而被“娛記”曝光,如很多明星的結婚儀式全過程都可以從網絡上瀏覽到。但這也不是說他們就沒有任何隱私,任何關于明星等公眾人物私生活的曝光還是要以不傷害其人格尊嚴為前提。

篇4

論文關鍵詞 網絡侵權 消費者權益 立法制度 網絡購物

一、 網絡購物的概念及特點

網絡購物,不同于現實中的實買實銷,是建立在網絡平臺之上的一種購物過程。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在網絡上相關信息,消費者通過網絡了解,經過雙方對買賣的溝通確認,買方(消費者)支付,賣家(網絡經營者)確認發貨,最終消費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務,而網絡經營者獲得貨款。這個過程中最明顯的不同就是快遞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為買賣成立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傳統的購物,消費者在實際收到貨物之前不能對其直接進行驗貨,承擔了相應的風險和責任。

不可否認的是,目前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消費觀念發生了轉變,省時、便捷的購物方式成為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消費選擇。尤其是一些大型購物網站的建立,網絡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網購逐漸成為趨勢。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6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3.32億,較2013年底增加2962萬人,半年度增長率為9.8%。與2013年12月相比,我國網民使用網絡購物的比例從48.9%提升至52.5%。

新興事物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其中網絡購物的消費者維權問題也日益凸顯出來。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適用領域還是傳統購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網絡購物消費者維權于法無據。雖然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網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上側重于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及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的保護以及對于格式合同的濫用及舉證難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的解決。但一些更為具體的措施仍需要進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規范,來進一步解決網絡維權難的問題。

二、 網絡購物中常見的侵權問題

因網絡購物的虛擬性,決定了消費者的網絡購物中承擔了更多的風險,知情權、隱私權、消費安全及公平交易權的可能會在網絡購物中受到侵害,常見的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消費者的知情權

網絡購物的虛擬性決定了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主要依賴于經營者自身對其商品或服務的描述,這本身就是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處于不對稱狀態,部分商家為了追求利潤,進行不實的虛假宣傳,或者通過刷信用等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欺騙消費者。消費者的知情權面臨挑戰。雖然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0條中,對于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經營者如實提供商品或服務信息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網絡購物中,購物過程的虛擬性及信息的不對稱性,使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

(二) 消費者的隱私權

網絡購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費者的支付信息,個人姓名、電話及郵寄地址等等個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為網絡購物中侵權的常見問題。這里的隱私權其實也包含了消費者個人在線支付賬戶的安全問題,此時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導致財產損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條件,收集消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來轉讓,進行牟利。因為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平時一些垃圾郵件或者宣傳廣告會大量浪費消費者的時間和精力。此時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則受到了極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責難,舉證難,甚至連責任主體都難以確定,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三)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但在網絡購物中,由于無法真實的鑒定貨物是否符合質量安全,達到質量標準,所以在收到貨物后,消費者面臨退換貨方面的問題。我國2013年新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網絡購物中經營者應當承擔的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就是為了保障在網絡購物這一特殊購物環境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但這其中還存在問題,商家會推卸相關責任,不積極配合消費者的退換貨要求,人為地設置障礙,要求消費者承擔不合理的舉證責任,甚至于通過一些格式條款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在此過程中,消費者的退換貨成本大大增加,導致一些消費者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損失。而且,因為當前我國對電子商務監管的缺失,消費者在維權時往往無法獲悉網上經營者的真實信息,更無法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是否適用欺詐、假冒偽劣等雙倍返還價款的處罰,如果適用,如何保障消費者的相關維權渠道。

(四) 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

網絡購物中,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或者服務,所造成的消費者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追責問題,也對網絡購物這一新興事物提出了挑戰。由于職能部門在監管上的缺失,網絡購物中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存在爭議。在之前的網絡購物中,就出現過三無的減肥藥致人死亡事件,消費者追責難,且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

三、 對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建設

針對網絡購物中常見的侵權問題,分析其產生的原因,筆者對我國的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專門針對網絡購物的專門法律,相關立法的規定缺乏針對性。我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立法中加強對于網絡經營者的告知義務、隱私保障義務及7天無條件退換貨義務(除特殊情況不適用無條件退換貨的情況)作出更加有針對性的規定,明確其義務的標準以及違反相關義務后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也應當建立起國家相關部門對于電子商務的監管制度,建立起電商經營的強制性準入門檻及信息登記制度,或者對于網絡經營者收取相應的保證金,從制度上確保消費者相關權益的實現,使消費者的維權的責任主體能夠明確。對于侵犯消費者相關權益的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二)建立網絡維權途徑

網絡環境的復雜和開放,造成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現實距離較遠,維權成本過高的問題。目前我國解決網絡購物糾紛常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網絡平臺的在線投訴,這種方式一是缺乏強制性,而且消費者在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時,往往會舉證困難,相關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在網絡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線調解或者快速仲裁機制,使網絡維權方便快捷,通過在線提交相關信息,免去現實仲裁或訴訟的累贅。當然網絡維權途徑的建立要以相關的保證金等制度為前提,以使相關賠償責任可以實現。

(三)加強相關行業自律

行業的發展關乎行業內具體商戶的發展,一個發展成熟的行業,也必然是行業體系相對成熟的行業。作為網絡購物這樣一個新興的行業來說,如果想有更大的發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設也是至關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業有其自身的行業標準,市場準則一樣,網絡商戶也應當建立起這樣一種行業自律體系。通過推廣成熟網絡電商平臺的經驗來使網絡購物這樣一個新興的事物,新興行業能夠盡快的發展。目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使得電商行業的參差不齊,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其更好地發展。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行業自律協會,指定統一的行業標準,進行行業管理,既有利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也有利于電商行業權益的保障,實現共贏。并且在產生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的時候,其行業內能夠形成一套快速的解決或者協調理賠程序,配合網絡維權途徑,更好更快地解決糾紛。這不僅有利于電商的自身發展,同時也有助于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國家的行政監管

目前網絡購物一個比較突出的特點就是政府介入不夠。對于網上商家的資格審查并沒有專門的機關,也沒有全面適用的辦法和意見。我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曾經推行過對于經營性網站的管理辦法,通過工商行政部門的介入,對經營性的網站實行備案登記。這個比較好的例子對于我國網絡消費的國家監管提供了借鑒意義。一是要確定專門的行政機關,對于網絡經營者的信息和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后進行備案,以備發生糾紛之時,消費者可以通過一定的渠道或者商家的信息,避免出現維權無門。二是對于網絡經營者的資格審查應當制定具體的辦法,類似于實體商家的資格審核需要辦理工商登記,對于經過行政機關審查的網絡經營者,頒發一定的資質證明。三是加大政府機關對于網絡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行為的執法力度。對于網絡中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嚴厲懲罰。同時因為網絡經營其本身對于網絡技術的要求較高,因此政府的行政監管應當有相應的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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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消費者的界定

消費者是與經營者和生產者相對的概念。學界一般認為,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①

但是在金融領域,金融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費目的。筆者認為,銀行消費者是非基于商業、營業的目的而購買銀行產品或接受銀行服務的個人。

(二)銀行消費的特殊性

銀行業作為金融服務業,具有其他行業所沒有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與銀行消費者權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聯系。

1.接受格式條款是消費的前提

普通消費基本都是一手交錢一手提供貨物或服務的過程,而銀行消費者獲得銀行提供服務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條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消費者無力改變,造成了雙方地位不平等。

2.消費過程具有嚴格的程序性

銀行消費者在接受銀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條款規定的一些程序。

3.銀行消費者要向銀行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

銀行為降低自身風險,在個人成為銀行消費者之前,銀行都會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并進行嚴格審查。這就為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埋下隱患。

4.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性

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來說,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聽取銀行的一面之辭,這樣,對于交易的真實情況銀行消費者很難全面了解。

(三)銀行消費者權利

《消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上述銀行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應在以上權利的基礎上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權利:

1.安全的權利

《消法》第18條規定,安全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一般商品的消費者重視人身安全權的保護,金融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更重視財產安全權的保護。

信息安全又稱為“金融隱私權”,是消費者在向銀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②由于金融隱私涉及了銀行消費者多方面的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將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保護銀行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顯得尤為重要。

2.獲取信息的權利

獲取信息的權利,又稱金融知情權。普通消費者也有知情權,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銀行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現象十分嚴重,金融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消費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權,銀行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3.請求銀行先付權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現問題,往往要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再進行賠付。源于銀行與銀行消費者實力對比懸殊的現實需要,需要賦予銀行消費者請求銀行先付的權利。

二、銀行消費者保護國際經驗

(一)美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美國被認為是世界上銀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健全的國家。可供我國借鑒的經驗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完善的法律體系

其聯邦和各州都有大量關于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定銀行業務應該公開透明,禁止歧視消費者。

2.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

金融危機使美國政府認識到消費者在金融系統中的核心地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對提高公共信心、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來負責保護除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領域之外的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二)英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英國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性機制相結合的保護體系。可供我們借鑒的經驗包括以下方面:

1.務實的法律規范

英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雖然稱不上完善,但法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方面,英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著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決――事后彌補”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法規。③

2.暢通的投訴程序

為了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業服務水平,英國設立了統一的金融服務消費糾紛解決機構――金融行業調查專員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訴程序。

3.嚴格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英國銀行監管的一大亮點。所有主要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都會自愿同意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營運守則提煉了銀行必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這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

三、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相對于銀行而言,消費者依然處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④

(一)銀行消費者安全權得不到保障

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對于銀行消費者來說,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但是許多銀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維護,極易造成銀行消費者資金損失,現行法律對銀行的責任承擔也沒有明確規定。

(二)銀行消費者的知情權實現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消費者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個人,在與銀行交易的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

(三)銀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

1995年銀行體制改革后,我國銀行變成了市場經濟的一員,但長期以來在計劃金融體制和銀行壟斷政策影響下,形成的銀行與消費者地位不平等的現象仍然存在。銀行消費者濫用優勢地位,漠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銀行卡收費問題和銀行格式條款等方面。

(四)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我國目前缺乏消費者投訴等糾紛解決機制,當發生糾紛時,一般只能訴諸訴訟解決,但是消費者在訴訟中面臨著巨大的成本問題,即使提起訴訟,消費者在取證、舉證等方面也十分困難,也阻礙了求償權的實現。

四、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構建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1.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威性法律,其規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適用性,隨著新行業的出現,新的消費類型也隨之產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需適應現實的發展,增加特殊行業的規定。

2.運用《反壟斷法》保護銀行消費者

在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反壟斷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體制度中規定把消費者利益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壟斷行為或是否給予豁免的重要標準。⑤所以,我國要在具體的執法或司法活動中將這些規定投入實際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機構

1.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應明確賦予銀監會保護銀行消費者權益的職能,在內部設立銀行消費者保護機構,并建立相應投訴機制,專門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有關事務。

2.消費者保護協會(簡稱“消協”)

消協是我國法定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消協應配備專業人員調解、處理銀行與消費者的糾紛,并設立對銀行消費者進行教育的機構。

3.銀行業自律機構

行業自律已經成為不少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行業自律機構應承擔起銀行業自律監督及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能。

(三)構建便捷的糾紛解決機制

首先,銀行應建立起接受和處理消費者投訴的部門,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其次,銀行業協會和監管機構也應該建立起接受消費者投訴的機制。再次,可以借鑒國外經驗,設立獨立機構專門負責解決消費者與銀行的糾紛。最后,通過訴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證消費者救濟權的實現。

[注釋]

①參見張嚴方:《消費者保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頁。

②余克文:《論銀行的保密義務》,華中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第11頁。

③徐慧娟:《淺述英國金融巡視員制度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論壇,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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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是有限制的,消費者權也不例外。消費者在行使權利時如果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限制,那么其消費行為便成了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是對消費活動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一種傾斜保護。但是消費者的消費權利不能無限制的行使,從而侵犯經營者權利。本文就消費者與經營者權利的邊界界定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權利沖突與消費者權的法律邊界

(一)權利沖突及其原因消費者權利的法律邊界包括法律內部邊界和外部邊界,內部邊界是指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政府、社會組織等義務主體的權利限度,其基本含義是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范圍內某些消費權利是可以自由行使的,并且可以收到權利仲裁調解機構的權利行使輔助;而外部邊界則是指消費者權利與其他主體相關權利之間的區分。消費者權利的邊界超越就會引發權利沖突。

當前權利沖突已經在消費生活、法律生活中普遍化。權利涉及到人與人的關系,它是對人在社會中所得利益的認可和保護,權利沖突就是人與人的沖突,是由人的利益侵犯行為引發的。因此,權利沖突的本質就是利益沖突。

權利沖突的原因主要有:人與人的利益沖突;社會資源的有限性;權利限制性;規則的模糊性;責任與權利的不易界定性等。

(二)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經營自由經營者的經營自由與消費者權益之間的矛盾是權利沖突的根源所在。該矛盾宏觀方面是指消費者權利保障的不確定性與經營者經營自由度的不確定性。在實際消費活動中主要表現是消費者權利保護與特定經營者行為自由維護之間的沖突。

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監督權等。經營者經營自由同消費者權利受法律保障一樣受到法律的維護。市場經濟中經營者作為經營個體有相當程度的自由,包括經營地址自由、經營時間自由、經營方式自由、私生活不被打擾的自由等眾多自由權利,同時我國法律還賦予了依法自主定價權、依法結社權、平等競爭權、公平交易權等,這些都是屬于經營者個體基本自由的構成部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自由權利都做了相關規定,力求對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經營自由權予以平衡對待。

(三)權利沖突的解決關于權利沖突的解決,目前法律界主要堅持四項原則說法,分別是;一權利邊界說,主要內容是權利有其行使界限。而且權利邊界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社會習俗、立法完善來劃定,劃定權利界限以后在行使權利的時候守望邊界就會減少權利沖突。二是權利位階說,主要內容是將權利進行位階劃分。該學說針對權利的交叉現象,主張根據權利的價值來排列權利,法益較大的權利優先。三是合理義務損害說,主要內容是主張容忍他人合理損害作為一項權利人義務被列入法。該學說認為為了維護社會安定,法律應該規定行為人對造成他人的合理損害不承擔責任。四是利益均衡說,主要內容是權利體系中存在著權利差別,各種權利的類型不可能均得到均等的保護,所以解決權利沖突不能夠只參照權利的價值衡量,而是進行個案分析。

上述的四種學說都有其可取之處。對于權利沖突的解決,首先要明確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范圍及經營者自由,經營者的義務規定也要考慮其可行性。例如,第三人加害消費者時,經營者場所安全責任的合理邊界包括:防范設施有效、警示明確醒目、制止侵害果敢、保全證據妥善等,與此個案中經營者對消費者及相關公眾應負有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責任。

針對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專利保密權等的沖突,協調該沖突應嚴格各自的權利邊界并堅持個案利益衡量原則。如在許多合同糾紛中合同服務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履行告知問題,于此類個案中的消費者知情權是被法律保障的,消費者針對經營者條款履行而未被告知的消費權利受到侵害的沖突,進行起訴是合理的。但是還要考慮到經營者自由權,保證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經營自由權之間的平衡。

消費者或經營者受到合理輕微損害的沖突,我國法律鼓勵消費者借助法律維權。消費者權益受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有些情況下,這個界限會有相關調整,消費者要承擔容忍合理損害的義務。我國法律之所以要求消費者承擔一定的合理損害義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中賦予消費者權過多保護,會影響到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也會在損害經營者利益的同時推動經營者不合理轉嫁損害,將消費者置于不公平地位。

二、權利不得濫用與消費者權的法律邊界

消費者權的法律界限問題還涉及到權利不濫用原則。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權利。”該規定即對權利不濫用原則的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濫用主要表現為: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時候故意損害他人權利;以直接有害他人的方式行使權利;行為人給別人造成的損害大于權利行使所得利益;行使權利脫離立法目的等。消費者惡意退貨行為便是一種消費者權濫用行為。消費者惡意退貨行為實際是對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屬于消費者權利的濫用。消費者權濫用同樣會損害到經營者的整體利益,所以國家法律中嚴格限制消費者反悔權的行使,以從源頭上防止消費者權利的濫用。

權利濫用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根據濫用程度來決定消費者所負的責任。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消費行為無效、消費者權利被限制、損害賠償,甚至嚴重的消費者權濫用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考慮他人的利益,并且在權利行使正確時虛心接受別人的表揚,權利行使對他人構成侵權時要虛心接受批評。消費者要保證消費者權的行使,杜絕權利濫用的情況。

三、消費者權限制

消費者權主要受實體性限制與程序性限制,其中程序性限制主要是對消費者的訴訟行為要受到法律程序限制,對于惡意濫訴或者有敲詐企圖的訴訟,法院不予應訴。

(一)消費者權的程序性限制消費者在遭受到消費侵權的時候,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獲得相應的賠償。在向法院起訴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但是要接受相應的侵權案件審查,該項活動就是對消費者權的程序限制。

法律實施過程中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私人等共同執行法律。消費者維權有時要訴諸于行政機關,但是有時對于一些個案,行政機關由于自身的體制缺陷無法有效處理消費侵權案件。這時需要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也可以通過私人或公益社團進行調節。

需要注意的是,消費公益訴訟當時會產生負面影響,比如會出現濫訴現象,一些消費者追求高額賠償,在無法獲得期望賠償金的情況下會不斷選擇公益訴訟進行起訴,這樣會影響訴訟工作的正常進行,出現濫訴。

(二)消費者權的實體性限制在實體法中,侵權責任法會起到保證消費者權利的作用。此外還有消費活動中的消費合同也能保證消費者權利。經營者使用的消費合同中不得包含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同時違反合同的一方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受到的實體限制就在消費侵權歸責制度上顯現出來。在處理侵權案件的時候侵權責任的界定涉及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過錯責任主要是針對主觀犯錯進行歸責,即侵權案件中被告是否要承擔責任,主要參考被告是否主觀犯錯。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主要是通過過錯歸責實現對個體的維護,實現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在過錯歸責原則下,經營者只對過錯行為負責,該原則充分保證了經營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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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C2C網絡購物模式;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C2C網絡購物的概念

網絡購物交易主體主要包括兩種交易模式: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個人之間的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兩者都是目前影響最廣泛的電子商務模式。B2C是企業通過互聯網向個人消費者商品或服務信息,并提供訂貨和付款服務進行交易活動,B2C的網絡商家都是經過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這是區分C2C模式明顯的一個特征。C2C模式主要指依托專業網上交易平臺的類型,其中商戶通常只需符合作為交易平臺的網站的準入條件就可在網站上其商品信息,消費者通過在該平臺上搜索尋找符合需求的商品或服務,最后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貨款,賣家發送貨物來完成交易。目前消費者接觸最多的C2C網站有淘寶網,還有拍拍、易趣網等。

二、目前C2C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要問題

(一)信息不對稱導致消費者知情權受到限制

知情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之一,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但網絡購物不能像在實體店內能如實感知商品的性能、顏色、成分等基本信息,網絡購物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消費者的知情權頻頻遭到侵害。主要的問題是商家商品的相關信息不全有的甚至是虛假信息,根據CNNIC中國互聯網絡中心的報告顯示,超過一半的用戶購買的商品與圖片不符,還有部分商品是仿冒產品甚至是偽劣產品。另外一種情況是網購的商品沒有售后服務保障,雖然購買時賣家會承諾“全國聯保”,但真正出現問題時消費者只能找賣家,而賣家會要求用戶將商品寄回,或是要求消費者自費對產品做鑒定然后將鑒定報告和商品寄回,這樣一來對于用戶來說成本大、耗時長、過程繁復,大部分的消費者選擇沉默,所以C2C模式網絡購物下的售后服務根本得不到保障。

(二)消費者隱私權及安全性易遭到侵害

消費者在網絡平臺購物時不可避免的要注冊一些個人信息,在和賣家交易時也會提供個人信息,部分商家會禁受不了金錢誘惑而披露、兜售用戶信息,使得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得不到保護。另外,很多用戶在給商家差評后會遭到電話轟炸甚至恐嚇信息,這些都給消費者的日常生活帶來極大干擾。

C2C模式下網絡購物以在線支付情況較多,因為經營者技術本身的缺陷或由于黑客攻擊、病毒侵入、員工監守自盜等因素,用戶的網上銀行也面臨著隨時遭到攻擊的危險。

(三)消費者維權困難

首先難以確定被告,在C2C模式下,商家不需要登記注冊沒有營業執照,消費者也不知道商家的具體信息,出現問題時消費者即使找到商家,商家也能夠很容易的將責任推脫給網站的管理者,或是快遞公司,在立法尚不明確的情況下,責任主體無法確定,最終消費者茫然不知所措,喪失維權能力。目前我國對于C2C交易平臺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沒有明確規定,產生糾紛后兩者責任如何分擔也沒有相關規定。

其次網上取證困難,因為網絡購物的平臺是互聯網,消費者在網購時都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與商家聯系。由于C2C模式下的商家大部分是自然人,在交易過程中很少有商家會出具紙質的交易憑證,即使有憑證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消費者對電子證據的意識比較淡薄,交易時不會保留每張網頁的截圖,若發生糾紛,消費者很難取證也很難取勝。

最后網購維權的費用高、耗時長,一般的消費者都是采取投訴的辦法,但是成效甚微。而訴訟會增高成本且耗時長,得不償失,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最終選擇“忍氣吞聲”。

三、國外在C2C模式及相關網購中的立法

(一)美國的相關立法

美國始終將消費者保護作為在線發展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積極倡導行業自治自律,并形成了不同管理機構、消費者保護機構和行業自律機構共同協作的消費者保護的有效機制,適應了在線交易的新發展。

1995年美國政府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在綱要中確定了美國立法對電子商務的基本思想,即盡量減少對電子商務的非必需的管制,承認私企在電子商務中占有的主導地位,承認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獨立性。同時確定了九大議題即網絡上的隱私、安全、稅收、付款、知識產權、制定統一的商業法典、內容與廣告科技標準等。美國在《在線交易指導準則》中對消費者知情權進行了保護,要求商家將相關訊息詳細且適當告知消費者,并要求商家保留交易的相關證據,對商品價格和物流、退貨處理信息都要求透明、公開。

美國采用“安全港”方式來保護消費者的隱私,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審查特定的網絡商家公布的電子商務中隱私保護,合格后就成為安全港。商家若是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即可免責,也就是自律與立法相結合。美國國會于1986年通過的《電子通訊隱私法》中,明確規定了侵犯隱私賠償金額考慮因素和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

(二)歐盟的相關立法

歐盟對網絡購物消費者的保護制度以建立有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爭議解決機制和建立消費者可以信賴的網上安全交易環境這兩項目標作為制度的基本點,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更注重防范和庭外解決爭議的戰略。其保護消費者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侵權的預防機制,包括法律性和非法律性的兩類機制。法律性的主要指歐盟《電子簽名指令》所規定的電子簽名及認證制度。非法律性的主要指歐盟推行和倡導行業自律及認證制度和信用卡發售商先行賠付制度。

2、環境規范機制,包括信息社會消費者保護已有的和新制定的實體、程序立法,從而形成了對消費者電子商務環境中系統的、法律規范的一整套保護。

3、爭議解決機制,包括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和司法保護機制。前者指消費者與網絡提供商通過在線方式解決的非法律性的爭議解決機制,其特點是要求自律和認證機制與其共同來發揮作用。司法保護機制涉及到司法管轄權確立和準據法確立等一系列法律問題,適用于合同爭議且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解決的情況。2000年歐盟頒布的《布魯塞爾條例》中確認的消費者居住地成員國法院管轄這一核心原則被認為是歐盟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四、C2C模式下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對策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個人信息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雖然法律如此規定,但具體到網購中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為C2C購物模式是看不見的,所有的信息全部由商家,對于商家虛假信息的民事責任沒有法律法規來規定。所以我國應該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來規范商家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需要求商家準確且真實的披露商品及服務具體的內容。除了要求商家遵守信息披露原則,還應該向消費者明示格式合同條款及其他影響交易進程的重要信息。最后為確保信息披露制度對商家的約束力,對商家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時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另外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和使用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必須有專門的規則加以規范,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對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商家應明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完善相關管理機制

因為C2C模式下的商家開店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其經營資格僅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審查,由此導致很多消費者出現產品糾紛時很難聯系商家,有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這一點欺騙廣大的網絡消費者。為了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秩序,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嚴格審查商家的資質,完善商家準入機制,這一點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避風港”方式進行管制。

其次應完善網絡在線支付機制。目前一般由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為網絡交易的雙方提供資金轉移服務,如支付寶在線支付系統,這樣有助于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因此,C2C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建議消費者盡量使用類似支付寶的第三方支付工具進行支付,避免直接付款到對方賬戶。另外由于計算機容易遭受黑客、病毒的侵襲,以及交易支付系統本身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損失,責任的劃分成為主要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出臺相應管理機制,對支付平臺、網上銀行及第三者的責任合理劃分,以便出現問題時能快速解決。

最后完善買賣雙方互評體系。以淘寶為例,淘寶建立了較全面的買賣雙方互評系統,但是運行過程中仍然有許多問題,很多商家利用系統的漏洞增加自己的信用度,或是擅自刪除用戶給予的差評,也有部分“用戶”靠惡意給予商家差評、損害經營者信譽來盈利,這些行為都嚴重影響了網絡購物的秩序,也對互評體系的可信度造成一定影響。因此,C2C模式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建立一套具有可行性的懲罰體系,從而約束買賣雙方的行為,促進交易誠信進行。

(三)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救濟機制

1、建立小額訴訟的法律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尚不存在小額訴訟制度,很多標的數額小,爭議事實明確的民事糾紛都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審理,即使適用簡易程序也有許多的限制,造成訴訟時間、訴訟資源等大量浪費。而網絡購物中產生的糾紛,大部分的標的額都較小,爭議事實也很簡單,由于訴訟程序的嚴格與復雜使得多數消費者在遇到糾紛時,都不會選擇以訴訟方式來解決。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很多國家設立小額訴訟法庭,這種小額訴訟法庭具有手續簡便、費用低、審判靈活、快速解決糾紛等特點,在保護網絡網購消費者的利益上比較實用。我國若建立這種小額訴訟法庭將最大可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因其高效率也可以提高司法資源利用率。

2、建立網絡購物的特殊舉證模式

因為網絡購物平臺的特殊性,在出現服務或產品責任糾紛時消費者很難收集到證據,若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舉證規則,消費者因缺乏證據將很難勝訴甚至立案都很困難。這種情況下應該出臺相關規定,規定網絡購物模式下舉證責任倒置,只有這樣作為弱勢一方的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得到合法保護。

綜上所述,C2C模式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一個全面的工程,要促進我國C2C模式更快更好的發展,我們應當將網絡商家和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明確并細化,同時充分發揮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司法規制的作用,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完善相關管理機制,為C2C模式的發展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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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論文關鍵詞 消費者權 法律邊界

    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是有限制的,消費者權也不例外。消費者在行使權利時如果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限制,那么其消費行為便成了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是對消費活動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一種傾斜保護。但是消費者的消費權利不能無限制的行使,從而侵犯經營者權利。本文就消費者與經營者權利的邊界界定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權利沖突與消費者權的法律邊界

    (一)權利沖突及其原因消費者權利的法律邊界包括法律內部邊界和外部邊界,內部邊界是指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政府、社會組織等義務主體的權利限度,其基本含義是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范圍內某些消費權利是可以自由行使的,并且可以收到權利仲裁調解機構的權利行使輔助;而外部邊界則是指消費者權利與其他主體相關權利之間的區分。消費者權利的邊界超越就會引發權利沖突。

    當前權利沖突已經在消費生活、法律生活中普遍化。權利涉及到人與人的關系,它是對人在社會中所得利益的認可和保護,權利沖突就是人與人的沖突,是由人的利益侵犯行為引發的。因此,權利沖突的本質就是利益沖突。

    權利沖突的原因主要有:人與人的利益沖突;社會資源的有限性;權利限制性;規則的模糊性;責任與權利的不易界定性等。

    (二)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經營自由經營者的經營自由與消費者權益之間的矛盾是權利沖突的根源所在。該矛盾宏觀方面是指消費者權利保障的不確定性與經營者經營自由度的不確定性。在實際消費活動中主要表現是消費者權利保護與特定經營者行為自由維護之間的沖突。

    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監督權等。經營者經營自由同消費者權利受法律保障一樣受到法律的維護。市場經濟中經營者作為經營個體有相當程度的自由,包括經營地址自由、經營時間自由、經營方式自由、私生活不被打擾的自由等眾多自由權利,同時我國法律還賦予了依法自主定價權、依法結社權、平等競爭權、公平交易權等,這些都是屬于經營者個體基本自由的構成部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自由權利都做了相關規定,力求對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經營自由權予以平衡對待。

    (三)權利沖突的解決關于權利沖突的解決,目前法律界主要堅持四項原則說法,分別是;一權利邊界說,主要內容是權利有其行使界限。而且權利邊界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社會習俗、立法完善來劃定,劃定權利界限以后在行使權利的時候守望邊界就會減少權利沖突。二是權利位階說,主要內容是將權利進行位階劃分。該學說針對權利的交叉現象,主張根據權利的價值來排列權利,法益較大的權利優先。三是合理義務損害說,主要內容是主張容忍他人合理損害作為一項權利人義務被列入法。該學說認為為了維護社會安定,法律應該規定行為人對造成他人的合理損害不承擔責任。四是利益均衡說,主要內容是權利體系中存在著權利差別,各種權利的類型不可能均得到均等的保護,所以解決權利沖突不能夠只參照權利的價值衡量,而是進行個案分析。

    上述的四種學說都有其可取之處。對于權利沖突的解決,首先要明確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范圍及經營者自由,經營者的義務規定也要考慮其可行性。例如,第三人加害消費者時,經營者場所安全責任的合理邊界包括:防范設施有效、警示明確醒目、制止侵害果敢、保全證據妥善等,與此個案中經營者對消費者及相關公眾應負有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責任。

    針對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專利保密權等的沖突,協調該沖突應嚴格各自的權利邊界并堅持個案利益衡量原則。如在許多合同糾紛中合同服務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履行告知問題,于此類個案中的消費者知情權是被法律保障的,消費者針對經營者條款履行而未被告知的消費權利受到侵害的沖突,進行起訴是合理的。但是還要考慮到經營者自由權,保證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經營自由權之間的平衡。

    消費者或經營者受到合理輕微損害的沖突,我國法律鼓勵消費者借助法律維權。消費者權益受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有些情況下,這個界限會有相關調整,消費者要承擔容忍合理損害的義務。我國法律之所以要求消費者承擔一定的合理損害義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中賦予消費者權過多保護,會影響到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也會在損害經營者利益的同時推動經營者不合理轉嫁損害,將消費者置于不公平地位。

    二、權利不得濫用與消費者權的法律邊界

    消費者權的法律界限問題還涉及到權利不濫用原則。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權利。”該規定即對權利不濫用原則的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濫用主要表現為: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時候故意損害他人權利;以直接有害他人的方式行使權利;行為人給別人造成的損害大于權利行使所得利益;行使權利脫離立法目的等。消費者惡意退貨行為便是一種消費者權濫用行為。消費者惡意退貨行為實際是對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屬于消費者權利的濫用。消費者權濫用同樣會損害到經營者的整體利益,所以國家法律中嚴格限制消費者反悔權的行使,以從源頭上防止消費者權利的濫用。

    權利濫用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根據濫用程度來決定消費者所負的責任。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消費行為無效、消費者權利被限制、損害賠償,甚至嚴重的消費者權濫用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考慮他人的利益,并且在權利行使正確時虛心接受別人的表揚,權利行使對他人構成侵權時要虛心接受批評。消費者要保證消費者權的行使,杜絕權利濫用的情況。

    三、消費者權限制

    消費者權主要受實體性限制與程序性限制,其中程序性限制主要是對消費者的訴訟行為要受到法律程序限制,對于惡意濫訴或者有敲詐企圖的訴訟,法院不予應訴。

    (一)消費者權的程序性限制消費者在遭受到消費侵權的時候,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獲得相應的賠償。在向法院起訴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但是要接受相應的侵權案件審查,該項活動就是對消費者權的程序限制。

    法律實施過程中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私人等共同執行法律。消費者維權有時要訴諸于行政機關,但是有時對于一些個案,行政機關由于自身的體制缺陷無法有效處理消費侵權案件。這時需要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也可以通過私人或公益社團進行調節。

    需要注意的是,消費公益訴訟當時會產生負面影響,比如會出現濫訴現象,一些消費者追求高額賠償,在無法獲得期望賠償金的情況下會不斷選擇公益訴訟進行起訴,這樣會影響訴訟工作的正常進行,出現濫訴。

    (二)消費者權的實體性限制在實體法中,侵權責任法會起到保證消費者權利的作用。此外還有消費活動中的消費合同也能保證消費者權利。經營者使用的消費合同中不得包含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同時違反合同的一方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受到的實體限制就在消費侵權歸責制度上顯現出來。在處理侵權案件的時候侵權責任的界定涉及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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