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論文8篇

時間:2022-03-27 18:07:00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建筑法律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建筑法律論文

篇1

當前社會發展中,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安全低能耗的活動場所及居住環境,即為綠色建筑,旨在實現建筑生命周期中對環境的最低層次影響,完成對相應建筑資源的充分利用,從此層面的意思來看,又可將綠色建筑視為可持續建筑、低碳建筑等,這也是未來建筑經濟的發展趨勢。我國在發展綠色建筑經濟方面,相比于日本、美國等,在國際分工中更具優勢,加之市場經濟、技術創新及全球化等的助推,將有助于我國綠色建筑經濟從理論走向實踐,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的和諧高效發展。

2、我國綠色建筑經濟的發展現狀

首先,作為一種新興的發展理念,我國的綠色建筑經濟在起初發展階段并未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充分重視,基于對其理念認識不到位等原因,管理方面并不完善,扶持力度不夠,缺乏一套良好的綠色建筑經濟發展保護機制,且沒有強大的經濟基礎作支撐,限制了其發展,影響了其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對應作用的發揮;其次,人們對綠色建筑經濟的認識不夠,在可持續發展的規劃之中并沒有全面的樹立綠色建筑經濟的觀念,并且很多人也并未充分重視綠色建筑經濟的發展前景;最后,僅有單純的技術理論,缺乏真正意義上的實踐,綜合來看,建筑企業才是發展綠色建筑經濟的主體,在具體的實踐中,綠色建筑經濟并不是先進技術的堆砌,轉而應當結合實地發展的具體情況,借助科學合理的設計,讓建筑的節能減排指標達到相關的要求,這樣才能真真正意義上促進其發展。

3、促進建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3.1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活動。為了真正意義上促進綠色建筑經濟在我國的發展,有效地宣傳工作是前提,應當確保宣傳工作具有針對性,對綠色建筑經濟進行有力宣傳,進而促進大眾綠色意識的提高。

3.2完善政府的資金補貼政策。我國的經濟發展中,政府始終扮演著指導宏觀經濟發展的作用,基于此,為了更有效促進新時期綠色建筑經濟的高速發展,應當有效地加強政府的支持力度,通過這種措施,讓綠色建筑經濟經濟的發展更趨于穩定,此外,為助推其發展,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加強對綠色經濟的資金補貼水平,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更高效促進綠色建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動區域經濟的繁榮。

3.3實施政策稅收。我國經濟發展中,所謂的政策稅收可分為優惠政策稅收和強制性政策稅收兩種,其中優惠政策稅收的實施對于將外部效益的內部化具有積極意義,綜合看來,補貼綠色建筑產品生產者與優惠政策稅收在實施方面的目的是一樣的,僅僅需要減少一部分地方或中獎的收入即可,所以,相比于補貼,這一政策形式更具執行性;除此之外,強制性政策稅收在收費方面表現出高強度和高標準的特點,從長遠的社會發展角度看來,非綠色建筑產品存在不經濟性,結合當前的發展現狀及減低產量方面來看,這種稅收方式的實施具有前瞻性和必要性,具體實施方面,借助于政府的調控干預,有效強化對建筑工程的節能監管,加之合理的資源配置,貫徹執行強制性標準,使得相應的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得到完善,降低綠色建筑的外部成本,全面促進其向綠色建筑經濟的可持續方向發展。

3.4建設綠色建筑示范工程。任何新事物的崛起都是受到一定抵制或排擠的,綠色建筑經濟的發展亦是如此,針對此,應當建設綠色建筑示范工程,依次為基礎,有效發揮其標桿作用,具體實施中,結合所在地經濟的發展現狀,來建設綠色建筑示范工程,借助其代表的榜樣理論來引導市場建筑發展潮流,最大化發揮其標桿作用,明確政策導向,有效消除市場風險,以此來對綠色建筑的相關投資及建設者進行吸引,有助于全面推廣綠色建筑經濟,在更大的范圍內為對其的有效推廣營造了一個良好的外部條件,結合市場化發展的支持,全面促進綠色建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篇2

論文關鍵詞 高校 學生 法律援助 診所教育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廣義上的法律援助主體并不限于政府,社會各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國務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經過不斷的摸索和總結后,我國已經形成了政府與社會混合型的法律援助運作模式。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嚴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支撐。而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出現一方面對于緩解供求矛盾、補充政府法律援助發揮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這對于高校的法學教育也是一種有益的補充,可以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務能力,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然而,在現階段,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發展還遠不成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障礙,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機制來規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響。但可以預見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發展潛力是巨大的,讓其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對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現狀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動與診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輔相成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發端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由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運用。診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讓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職業責任感;另一方面,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現和普及也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鋪平了道路。

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的起步則相對較晚,直到21世紀初才引進這種法學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分別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并依托其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截至2012年12月,我國已有151個高校的法學院或法學系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這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以武漢地區的高校為例,武漢大學1992年成立了我國第一個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該中心開展法律援助活動;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與社區居委會有機結合,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活動。

(一)武漢大學的法律援助

武漢大學是我國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高校之一,其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來,不斷加強自身發展優勢,在武漢群眾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二十余年來,中心面向全國為社會弱者義務提供法律服務,許多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而又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弱勢群體在志愿者的幫助下,依法討回了公道,走出了絕望和無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詢約50000余人次,回復信件近21000余件,電話咨詢約38000余次,通過中心的網站提供法律意見1000余次,訴訟案件達18650余起,勝訴率達78%。現在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已經不依托于武漢大學,成為一個獨立運作的社會團體,其發展模式在我國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中獨具一格,特色鮮明。

(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美國福特基金會、學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作為學校服務社會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為社會提供法律咨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來訪者9000余人次,回復電話、信件2000余件次,寫作法律文書3000余份,各類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創中國民間法律援助標的額之最的陽新縣8歲兒童石某某高壓電電擊人身損害賠償案;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湖北某船廠150余名職工房屋糾紛集團訴訟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國各省市。中心通過這一系列活動,實現了盡最大努力,為最需要法律服務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以實現維護社會正義,促進社會穩定的目標。

(三)中南民族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它與中南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通過法律援助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是中南民族大學法律診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詢2000余次,承辦案件70余起,到社區服務8次,社會調查2次。其中辦理的案件以勞務糾紛、合同糾紛、相鄰權糾紛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經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洪山區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數民族及其他少數人語言法務翻譯診所援助教學法探索”課題進行調研,并已經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

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對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區居委會開展法律服務,服務對象也僅限于該社區居民。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設立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與華中科技大學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選課業優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會為據點,為尋求法律幫助的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寫作法律文書等服務。該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來案件及接受咨詢40余次,其中20余起為家庭和財產糾紛。該校法律援助中心運作資金主要是由該校法學院與居委會共同負擔。由于資金短缺等限制,該中心遭遇了不能擴大受眾、進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尷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的問題

盡管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在補充法律援助資源,扶助弱勢群體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高校援助機構在訴訟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國將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定位為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補充,卻沒有在立法上得到確認和支持,這一狀況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訴訟時身份不明的尷尬和運作不暢通等問題。

第二,高校學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時并不具有律師身份,他們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來辦理具體案件,因此學生的調查取證權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見,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要想像律師一樣開展法律實踐,無論在法律規定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這種狀況勢必會影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對法律援助活動的順利開展形成巨大的障礙。

(二)對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機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領導。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又應受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這種雙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權限不明確而帶來的管理缺失或管理沖突。其負面效應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運作缺乏合理規制,導致無序發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監督的不明確,會導致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社會支持,而生存艱難。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資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到的最大問題便是資金不足問題。這一問題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等院校可以獲得外來援助,但是相關基金會對于受資助的高校法援組識的審查非常嚴格,因而獲得資助的高校比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學校團委、院、系資助(如中南民族大學獲得學校專項撥款);社團會費;商家贊助(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通過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贊助);各種基金會資助;律師事務所資助;社區組織臨時性贊助(如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區居委會);律師贊助等等。經費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負擔不起進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不得已放棄了一些原本可以辦理的援助案件,這直接影響了高校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長足發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礎上。就我國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統明確的法律法規。除《法律援助條例》之外,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一般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尤其是在民間法律援助方面,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對民間法律援助組織進行規范。因此,這就需要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立法,為高校法律援助確立法律依據。

首先,應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地位予以確認。像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這樣成功注冊的案例并不多見。只有立法確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合法主體身份,進行統一注冊登記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組織邁向規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開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學生的資格問題應當明確。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從法律職業化教育的角度出發,承認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的“準律師”身份,使其在真正地從事法律職業之前,充分地參與法律實踐,同時也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與司法行政部門雙層管理體制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高校內設機構,應當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職能部門的領導,以便正常運轉,獲得支持。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溝通,在人員資格、場地、工作范圍等問題上服從其管理,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從而保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質量,杜絕低質量的法律援助機構出現。

(三)開拓多樣化的經費來源

篇3

[論文關鍵詞]建筑領域 農民工問題 法律思考

在基礎建設如火如荼的今天,農民工問題日益成為不可回避的話題。農民工是什么身份、工資如何保障、工傷如何救治賠償、誰來培訓農民工,等等,這些問題不可小視,不僅關系農民工本身合法權益的維護,也關系著建設工程的安全與質量,需要明確的界定與回答。對此,國家政策與法律法規已有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的理解與執行存在差異,甚至有錯誤的認識與做法。本文根據法律規定與實際工作經驗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分析。

一、必須明確農民工的法律地位

農民進入的是一家施工企業,無論是否獨立法人,只要有營業執照,那么這個農民就成為該企業的勞動者;如果農民進入的是一個“包工頭”帶的隊伍,那么這個農民就成了“包工頭”的雇工,法律法規對雇主與雇工的關系也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建筑施工領域,“包工頭”是要被取締的,而農民工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農民工應當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而再也不能用“臨時工”一詞來定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個公民無論何種出身,只要依法合規進入一家企業,那么他就成為該企業合法的勞動者,企業就是用工者。因此,有人說“農民工”這一稱謂本身就不應當存在,的確很有道理。一個農民進入一家公司付出勞動,無論公司與其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也無論簽訂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都成為這家公司的員工,有權行使勞動權利,應當履行勞動義務,根本無“正式”與“臨時”之說,而只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分。那種認為農民工只是“臨時工”的觀點,是對國家政策的曲解、對勞動合同法的無知、推卸不利責任后果的借口。而一些農民工本身也往往不清楚自己的身份與地位。明確農民工法律地位是處理農民工問題的前提與關鍵。

二、必須分清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的法律關系

施工領域存在大量的農民工,他們與施工企業之間到底存在什么法律關系?這一問題涉及到農民工工資、工傷、社保等一系列法律問題。施工企業分總包企業與分包企業,農民工往往大量存在于分包企業,也有少量受雇于總包企業。受雇于總包企業的就是總包企業的員工,受雇于分包企業的就是分包企業的員工。如果看到某大型施工總包企業的一個大項目工地,人山人海,農民工比比皆是,就認為這些農民工都是總包企業的,這是片面的,其結果是搞混法律關系,導致勞動法律風險責任難以劃分。在此,不少總包單位也錯誤地認為現場一線的農民工就是自己所屬的農民工,并進行了一些實踐活動,如實行“五同”管理(同管理、同勞動、同生活、同學習、同待遇)、對農民工直接發薪、組織農民工培訓、入會、評先等等,還得到企業內外的好評與肯定。從表面上看,這是農民工的利益著想,是好事;但從法律角度分析,存在法律風險,有越俎代庖之嫌。簡言之,農民工與直接受雇的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的是勞動合同關系,與施工總包企業無直接法律關系。如果關系不清、管理交叉、越權管理,施工總包單位就要與直接雇傭農民工的分包單位對農民工的勞動過程中的損失與傷害承擔連帶責任。按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勞動關系的規定,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工資單、考勤表等也是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因此,施工總包單位在沒有合法授權的前提下,如果對農民工直接進行培訓、發放工資、考核評先等等,那么就面臨著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風險。這一點,施工企業務必充分注意;否則,會被不良分包企業所利用。分不清或搞亂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的法律關系的后果是,農民工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分包方逃避責任,總包方代人受過,項目進展受影響。分清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的法律關系才能更好地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三、必須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農民工有自我維權的權利。既然農民工是一個企業的勞動者,那他或她就有我國憲法、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賦予的勞動權利,即平等就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休息的權利、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及其他相關權利。農民工應當加強學習,明確自身法律地位、勞動權利以及與企業或與其他雇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尤其要了解權利被侵害時如何救濟。而現實中,農民工自我維權意識還不強,而且受種種因素影響,他們往往主動放棄一些勞動權利,如不希望用工單位為其辦理社保,等等。因此,也有必要對農民工進行普法宣傳教育。

用工單位有保障農民工行使勞動權利的義務。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工單位對農民工的具體法定義務有:其一,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二,向農民工發放工資;其三,為農民工辦理社保;其四,向農民工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五,培訓農民工,等等。其中,工資與工傷是關鍵內容。用工單位如果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侵害農民工勞動權利,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施工總包單位有監督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等義務。對于直接聘用的農民工,總包單位有直接支付工資的義務。對于分包單位的農民工,總包單位與其無直接的勞動法律關系,但按照建設方有關規定,總包單位有監督的義務和責任;如果不履行監督義務或監督不到位,總包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如何監督?實踐中有值得推廣的作法:其一,總包單位通過辦理銀行卡等形式直接向農民工發放工資,但前提是分包單位書面授權;其二,在分包合同中規定“農民工工資風險保證金”并收取到位,一旦出現分包方拖欠工資情形,總包方直接從該保證金中向農民工支付;其三,將農民工工資發放收取信息在適當的地點與范圍內公布;其四,請地方勞動保障部門現場監督,等等。以上做法均不違背國家政策與法律法規規定,也是易于操作的。另外,總包單位還很有必要幫助分包方或接受委托直接培訓教育農民工,以減少項目安全與質量等風險。按合同法與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分包方干不好活,總包方也要承擔責任。分包方要干好活就需靠農民工的素質的提高與保持;農民工素質提高需要培訓,總包方有較強的技術與知識儲備,因而使開展培訓成為必要和可能。但總包方始終要牢記,凡農民工培訓是直接受雇的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總包方只是受托組織培訓。在此,還應注意,國家有關政策與法規規定,對于違法分包與轉包,無論農民工與哪一方有勞動關系,總包方都要承擔農民工工資與工傷的連帶責任。

篇4

(一)建設工程合同體系不完備我國目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體系是以下四個合同文本為核心的示范合同體系,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工程總承包合同》(GF-2011-0216)。這四個合同文本的內容僅涵蓋了施工、承包、招標及設計四個方面,遠遠不能滿足各種工程類型的需要,不適應建設工程的多樣性。

(二)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業務水平低一方面,許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仍然習慣“一言堂”,對建筑施工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沒有深入了解,沒有使合同管理成為經營管理的必備因素,容易導致在企業經濟往來中產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糾紛,為此耗費企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又不重視對合同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培養,使企業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靜態管理,忽視動態管理,合同履行監控不足。?企業在簽訂合同后容易將其束之高閣,容易導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階段出現較多問題。一般來說,施工企業管理層對投標、簽約工作還比較重視,但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統計、考核、獎懲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建設領域的立法和執法建設工程有多方主體參與,利益關系相對復雜,只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和規范的市場監管才能保證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順利實施,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一方面,國家要完善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規范的法律體系。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國家應主要通過制定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來引導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確立法、執法與政府管理之間的關系,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抑制建筑市場中的無序競爭。第二,加強對建筑市場執法和監管,規范建筑行業各方主體的行為。我國法治建設起步晚,基礎薄弱,執法機制還不夠健全,仍然習慣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預市場行為,契約意識和法治觀念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同時,減少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行為對正常的經濟活動造成嚴重的影響。一些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行為給我國建筑合同制度的實施帶來很大困難,與國際市場不接軌,不利于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二)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合同體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例如被譽為“高鐵第一推銷員”的總理極力向國外推薦我們國家的高鐵技術和設備,這讓我們國家的建筑施工企業尤其是中鐵集團這類專業鐵路建設企業走向了更廣闊的國際舞臺,因此國家應當采取措施促使企業與國際市場更好地無縫銜接。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應當是以合同文本為基礎和依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與國際市場接軌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締約方的不同,應當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較系統和完整的合同體系,除了業主與承包商還應當包括其他的參與主體,如總承包商與分包商、承包商與供應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還應當走國際化路線。國際上已經產生了如設計-采購-施工模式(EPC)、項目管理(PM)、階段分包方式(CM)、建造-運營-移交模式(BOT)等多種承發包模式,而我國目前建設領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類似嘗試,例如北京奧運會多個場館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國建筑行業迫切需要吸收引進國外先進的承包、發包方式,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建筑市場的發展需求。

(三)培育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或者專業團隊應當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律顧問或專門的法務部門、項目經理。這些人由于長期與合同打交道,他們的合同管理業務水平的高低決定了合同簽訂、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須采取多管齊下的措施,培育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在我國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義是法人的負責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所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實施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提高法律素養,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合同管理工作,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負責人,則首先應當加強對《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運用。其次應當重視對合同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培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業聘請專業法律顧問或組建專門的法務部門統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企業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要全面參與企業合同管理的工作,從談判協商到最終履行均需參與進去,并及時了解企業合同執行的相關情況。一旦有違約情形,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要視具體情形,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經濟損失為出發點,及時采用協商和解、仲裁或訴訟等不同方式解決糾紛。基于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分散施工的特點,目前大多企業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是項目建設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對企業決策的執行效果起著重要的作用,影響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對項目經理的選拔和任用應當尤為慎重。除了對相關合同管理人員法律知識需要加強培訓和學習外,還應當加強對項目經理的“充電”,使其能夠適應市場變化,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結語

篇5

(一)法律援助對象覆蓋面不全

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只針對那些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自然人,沒有將法人和社會組織納入其援助的范圍內。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該僅限于自然人,其應該覆蓋到法人與社會組織。在欠發達的農村地區,經濟困難或特定農民群體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而同處于法律困境的鄉鎮企業或其他農村經濟組織卻得不到法律援助。如果這些經濟組織陷入了困境,勢必會牽涉到其是否可以申請農村法律援助。在實際操作中,這些農村經濟組織也迫切需要法律援助。因此,擴大農村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是非常有必要的。從我國當前的《法律援助條例》來看,只有當援助者的基本生存條件被侵害時才可以對其實施法律援助,這一條件過于苛刻,很多農民都無法享受到法律援助。農村地區的特殊性注定了法律糾紛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很多與農民關系密切的糾紛都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范圍外。隨著農村地區的發展,很多涉法問題都發生了變化,相當一部分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日積月累成為老案,危害了整個農村地區的安定團結。所以,我國應積極從立法層面擴大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范圍。

(二)法律援助人才匱乏

長期以來的城鄉差距導致我國法律人才分布不均勻,優秀的法律人才大多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農村法律援助人才嚴重匱乏。這種情況導致農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加劇。基層法律工作者是當前我國農村法律服務隊伍的主要組成部分,這些人多承擔民事與行政,為農民提供民事調解、法律咨詢、代書等服務。但是這些人很少擁有律師資格證書,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非常有限。所以,在加強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必須要積極培養農村法律工作者,可以采用送法下鄉等多種措施。

(三)組織機構存在重疊的問題

當前,鄉鎮司法所和鄉鎮法律服務所具有很大差別,給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不少阻力。基層司法所隸屬于司法行政體系,是帶有公益性質的法律服務機構,其對管轄范圍內的法律服務行業具有監管職能;基層法律服務所則是在農村地區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組織機構,其多為私營單位。這兩種機構的經費、人員及收費方面都有顯著不同。基層司法所有國家財政提供經費,其任職者為國家公務員,其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均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不收取任何費用。基層法律服務所自主經營,職工為普通職員,其在提供各種服務的時候依循相關標準進行收費,其所有的服務都是有償的。

(四)農村法律援助存在經費不足的問題

當前基層法律援助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基層政府對法律援助方面投入的資金非常少。相關的渠道大多不順暢,最終到位的資金非常有限。很多情況下,本案的成本遠高于財政補貼,相關工作人員的經濟性不高,辦案效果非常不理想。與此同時,我國還沒有就法律援助的經費使用標準出具統一的方案與制度,使得實際工作中資金分配不均衡的狀況非常突出,且資金的透明度非常低。對資金需求量最大的農村基層往往難以獲得資金支持。

(五)法律援助程序不完善

從《法律援助條例》中我們可知,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將經濟貧困作為最主要的適用條件,并沒有對各種情況進行細化規定。這顯然是有悖于社會公平原則的,也沒有明確指出當遇到緊急狀況時,各級法律援助單位可否先行進行法律援助。這一點被社會各界所詬病。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獲得有效路徑,法律援助根本不到位。筆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僅僅將經濟貧困作為適用條件,還應該考慮多個方面,設定科學的援助程序。

(六)法律援助質量水平不高

在現實社會中,農村法律援助的質量難以衡量。不同的主體對法律援助往往會持有不同的看法,很難達成統一的評價。從根本上講,法律援助借助于律師來向有需求的人提供法律服務,其質量應與普通法律服務質量水平一致。在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現實中,很多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水平都非常低,使得農民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深深地傷害了農民。

二、產生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問題的原因

(一)缺乏堅實的社會基礎

農村法律援助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地區或相關涉農事務而展開的法律援助工作。農村地區與涉農事務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現有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卻并沒有體現出這些特殊性。一是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將個案處理作為重點部分。我國的國情特殊,在拓展農村法律援助時多側重于個案,并沒有從援助機制方面入手,沒有構建起符合農村實際狀況的法律援助體系。在實踐領域中,很多鄉鎮司法所只有一兩名工作人員,無法承擔其法律援助職能,只能被動地應付與處理。二是沒有有效的互動機制,難以給農民帶來實質性的法律服務。與城市相比,我國農村地區發展落后,地方財政能力有限,難以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可獲得資金的路徑非常少,很多時候都要律師自行解決經費問題。這些律師不僅要承擔應有的法律援助職責,還要自負盈虧。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部門之間還存在脫節的問題,難以形成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難以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優惠政策非常少,法律援助成本非常高,這些成本最終轉由當事人承擔,使得本來就經濟困難的農民雪上加霜,有些農民不得不放棄法律援助。三是當前有關于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不到位,很多農民都不了解法律援助。從宣傳方式上來看,其過于老套,并沒有與時俱進,還是沿襲以往發放紙質資料的方式。從宣傳時間上看,多選擇節假日,大多非常短暫,缺乏持久性。很多農民都沒有意識到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使得其在遇到法律困難時未能夠及時申請法律援助。

(二)物質基礎非常薄弱

在我國特殊國情下,農村地區的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各項基礎設施仍然不到位,農民收入有限,這一點在欠發達農村地區更為突出。法律援助宣傳工作難以在短時間內取得成效,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在當前現狀下,農村法律援助機構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很多本來應該由政府財政所支撐的內容,如宣傳、辦公與培訓等,都由基層法律援助單位自行解決,使得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隨著農村地區的發展,其所需要承辦的案件不斷增多,基層法律援助單位承擔的費用越來越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深受打擊,辦案質量不斷下降。除此之外,對于很多地方政府來講,當前農村地區的經濟建設工作是首要大事,其往往會忽視農村法律援助工作。

(三)缺乏深厚的文化基礎

在傳統思想文化道德與農村特有的生活背景下,農民大多有與世無爭的心態,很多會積極學習法律知識,法律文化在農村地區十分淡薄。大部分農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識,對法律的理解不到位,遇到法律問題時看法過于狹隘,很容易偏激。這些都會導致法律援助風險加劇。比方說,在權益紛爭案件中,法律援助申請人大多迫切地希望申訴,一旦敗訴,其很有可能將原因歸結到承辦人身上,轉而進行上訪。這一點也是基層法律工作者所顧忌的。除此之外,相當一部分的農民主張和為貴,部分農民將法律援助理解為制造紛爭。所以,當出現法律糾紛時候,很多農民會采用私下解決或調解的辦法,很少會運用法律進行維權。在他們看來,運用法律武器來解決問題需要承擔高昂的費用,所以,其大多選擇其他辦法來解決糾紛。

三、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有關策略

(一)從立法層面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增加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法律援助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法律援助建設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我國最為特殊的一個群體,農民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不知道該怎樣保護自身的權益,其在面對法律困難時,往往會不知所措。即便是其向相關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時,也往往會受到申請條件等多方面的限制,難以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身的權益。現有的《法律援助條例》并沒有就該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我國各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規有很大出入。針對此,我國應積極從立法層面上增加農村法律援助的內容,使得相關案件得到更好的處理。二是進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圍。除了自然人外,法人與各種組織也應該被納入到農村法律援助的范圍內。針對農村企業的法律需求,給予必要的法律援助,有利于農村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這對于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除了面向經濟困難的農民之外,未成年人、殘疾人與老年人也應該是法律援助的對象。除了民事類糾紛之外,經濟糾紛與民主類糾紛都應該納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圍內。

(二)從制度上完善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針對農村法律援助的需求,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基層法律工作者大多不具備律師資格,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并且從制度上肯定其特殊地位。二是鼓勵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到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實習與就業,提升整體的專業水平。二是各級政府必須意識到法律援助是其重要的職責,給予該方面必要的財政支持。對于欠發達地區來說,基層政府無力承擔該項財政支持,只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當前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重點多為經濟建設項目,基于此,中央財政應針對貧困地區設置專項資金用于當地的法律援助建設工作。基層法律援助部門應根據實際資金需求積極編寫預算,做到資金公開與透明,合理地使用資金,最大限度地為農民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

作者:田露 單位:徐州開放大學

參考文獻

[1]趙滿紅.欠發達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援助實證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2013.

[2]梁高峰.需求導向型農村法律援助體系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1.

[3]黃漾靜.新農村建設中法律援助的對策研究[D].西南大學,2012.

篇6

2000年3月5日,甲公司向工商銀行申請貸款5500萬元,約定2002年9月22日還款。為擔保貸款,甲公司將其評估值7000萬元(不包括地價款)的一棟大樓抵押給該銀行,并于2000年3月21日到房屋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00年8月26日,甲公司又以該大樓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向建設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經評估,該土地價值為3500萬元。建設銀行了解到該塊土地是出讓地,土地上的房屋已經抵押并辦理登記,遂決定向甲公司貸款2500萬元,約定2001年9月16日前還清貸款。2000年9月15日雙方到土地局辦理了抵押登記。2001年11月5日,因甲公司屆期未能償還貸款,建設銀行向人民法院要求實現其抵押權,拍賣抵押的土地清償其貸款。審理中對本案房、地分押形成了幾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據此,房、地分押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當確認兩個抵押合同均無效,抵押權的設立也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擔保法第三十六條兩個“同時抵押”的規定,系法定抵押權的規定:以房屋登記設定抵押權的,當然發生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設定抵押權的效力;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設定抵押權的,當然發生其附著的房屋同時設定抵押權的效力;兩種情況下均無須對后者進行登記。據此,兩個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的設定都有效,但屬于“一物二押”性質的重復抵押,應以登記時間先后確定抵押權的順位。

上述兩種觀點,有一個共同的理論前提,就是認為我國法律禁止房、地分押。因此,或是認為分押無效,或是曲為解釋,認為“同時抵押”的規定系法定抵押權的規定。兩者共同的缺陷是,均無視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視經濟生活的現實,對法律的倡導性規范作了剛性的理解和解釋。

筆者認為:上述兩個抵押均有效,但不是重復抵押,而是房、地分押。房、地分押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與我國法律規定的房地一體化原則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與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權可以相互分離,但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所有權在主體歸屬上應當保持一致。

這一原則,被稱之為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所有權一體化原則。其原因在于,房屋與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在物理上不能分離,為了維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與經濟價值,“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反之亦然。需要注意的是,此種一體化應是歸屬主體一致意義上的一體化,而不是權利客體附合意義上的一體化。古代羅馬法實行地上物屬于土地的附合原則,建筑物屬于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權應歸屬于土地使用權人。德國繼受羅馬法地上物屬于土地的附合原則,視建筑物為土地的重要成分(德國民法典第94條)。按照物權法物之重要成分不得獨立成為權利標的的原理,物的整體與其重要成分隨同轉移。因此,此之所謂“轉移”既包括轉讓,也包括設定抵押。這是因土地及其附著物被視為同一權利客體所必然具有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權利客體附合意義上的一體化必然具有的法律效果,是“一物一物權”原則的體現。

與此不同的是,我國現行法律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與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權可以相互分離的原則。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但同時規定公民個人享有房屋所有權(憲法第十三條)。即法律承認建筑物與土地構成相互獨立的物權客體。并且,我國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這意味著我國現行法律恰恰是通過鼓勵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土地效用的商品化和市場化目標的。作為其法律效果的自然延伸,當然就進一步強化了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的分離。因此,現行法律所要求的一體化,不再是土地吸收其附屬建筑物等附著物的“一物一物權”意義上的一體化,而是為了維持土地與其附著的建筑物的完整與經濟價值,實行土地使用權與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權在歸屬主體上保持一致的一體化。通俗所謂“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就是這種房、地(地上權)應當維持其主體歸屬一致性的一體化原則的形象表達。顯然,在此意義上,房屋與其附著的土地使用權的一體轉讓并不意味著兩者應同時向同一主體抵押。因為只有將房屋視為土地的附合物,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才必然導致其附著的地上建筑物同時抵押;而將建筑物等地上附著物視為土地的附合物,是與我國憲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相互分離的財產權制度相沖突的。如果從主體歸屬一致的意義上來看,則土地與其附著的建筑物同時抵押并無邏輯的必然性,也沒有法律和經濟上的必要性,還因目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二元并存,徒增實務中的混亂和困擾。

二、現行法律實行土地使用權與其附著的建筑物所有權在歸屬主體上保持一致的一體化原則

意味著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等附著物應當同時轉讓或者隨之轉讓;反之亦然。但在邏輯上,并不能必然推出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筑物所有權抵押時,也要適用同樣的規則的結論。這是因為:第一,抵押權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而非抵押物本身。抵押權的實現,其效果是抵押權人從抵押物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無論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所有權同時抵押或者分別抵押,并不妨礙兩者歸屬主體的一致性。分別抵押的,依法向同一主體轉讓,與一并抵押的向同一主體轉讓,其效果并無不同。第二,擔保法第四十條明確禁止流抵押契約,抵押合同訂有流抵押約定的,其約定無效。這就表明,分別抵押并不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與其附著的建筑物所有權分別歸屬的結果。對不同物權客體交換價值的分別支配,與其在法律上的統一歸屬,是可以和諧并存的。第三,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這實際上表明,法律所強調的是土地及其附著物的同時轉讓(實質是在同一歸屬主體的意義上進行轉讓);而對不同物權客體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則是完全可以根據經濟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區分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相互分離的。超級秘書網

三、現行法律將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物的一體化轉讓

延伸到一體設定抵押權,意在維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與經濟價值,簡化權利關系。但轉讓的一體化足以實現這一法律政策目標,將該約束延伸到抵押權的設定,并無法律實益。事實上,由于我國不

動產登記機關不統一,抵押權設立的一體化約束缺乏相應的技術條件,導致經濟生活的現實與這種一體化約束的愿望反差較大。在此情況下,對有關法律規定采取目的解釋方法和邏輯解釋方法,將現行法律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所有權一體化原則解釋為僅限于轉讓的一體化,是較為妥當的。據此,有關抵押設定的一體化規定,實際是倡導性法律規范。如果將擔保法第三十六條“應當將……同時抵押”以及其他法律中的類似規定解釋為法定抵押權,則違反文義解釋規則;并且,由于公示方式的缺乏,法定抵押權的解釋也容易導致擔保實踐中的混亂。

篇7

1.1傳統工業建筑缺乏可持續發展

在當今低碳社會和綠色建筑浪潮的影響下,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世界發展的主題,綠色建筑的理念也已經進入工業建筑設計領域。我國《“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指出,到“十二五”期末,我國建筑節能要形成1.16億t標準煤的節能能力,其中在綠色建筑環節,要形成4500萬t標準煤的節能能力。這就要求包括工業建筑在內的建筑業必須積極走上綠色發展之路。

1.2從傳統工業建筑到現代工業建筑

在人們的觀念里,相對于民用建筑,工業建筑追求的僅僅是經濟實用。一般的工業建筑給人的印象總是“笨重”、“龐大”、“丑陋”、“粗獷”等,這是人們對工業建筑的基本認識。但是,進入21世紀以來,社會分工有了新的變化,產業結構已經與數十年前不同,我國經濟的發展方式也由粗放式為主轉變為集約式為主,企業的升級改造日新月異,現代化的高精尖工業取代了傳統工業。在此背景下,工業建筑也有了新的需求:一方面,出于對人員的健康保護,對建筑室內外環境要求更高了,與此同時,建筑的建造成本和能源消耗也大幅提高;另一方面,人們對于工業建筑形象也有了新的需求,工業建筑也需要成為體現時代特色和精神訴求的新建筑。

2工業建筑的優勢和價值

工業建筑的優勢在于其具有典型的示范性樣板作用和獨一無二的創新優勢。現代建筑先驅格羅皮烏斯認為,工業建筑應當是住宅建筑的樣板。一直以來,工程師就尋求用最少的勞動力、時間、原材料和資金生產出最簡潔產品,工業建筑很早就已經開始在工廠像其他產品一樣裝配和制造,這比建筑行業為住宅建筑采取同樣的預制裝配措施要早得多。在這一方面,工業建筑無疑是具有領先性優勢的。對每一項建筑工程來說,有技巧性的、創新性的方案,包括形式、材料、色彩、從內而外每個細節都體現出完整、清晰的觀念。工業建筑由于其特殊性在追求綠色建筑的創新方面更具優勢。新的材料、形式、構造細節等,都可以在綠色工業建筑中得到嘗試創新,在這一方面,工業建筑面臨的不僅是巨大的挑戰,同時也是巨大的機遇。

3發展可持續發展的綠色工業建筑

3.1綠色建筑的發展成為社會主流

綠色建筑這一概念源自20世紀60年代,當時主要聚焦于建筑技術發展的研究,希望通過技術的進步取得建筑節能領域的發展和突破。綠色建筑關注的范圍,既有新型建筑材料的研發和既有構造節點的創新研究,也有新型建筑結構體系的探索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諸多方面。隨后數十年,關于綠色建筑的實踐在世界很多國家展開,眾多的研究成果包括建筑節能技術、綠色種植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新能源技術、循環再生技術等逐漸應用于建筑實踐。時至今日,綠色建筑的發展已經成燎原之勢,遍布全球。

3.2綠色工業建筑中離不開設計

工業建筑的綠色節能設計不是一個單獨學科,是一個設計與實踐結合的過程,是一個系統工程。這個工程要求從前期的規劃中就考慮建筑的低碳策略,將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等概念引入,并貫穿到整個設計之中。設計伊始就應該有各專業工程師介入,共同制定建筑的綠色計劃。例如,如果暖通工程師最初沒有介入的話,后期往往是很多補救的措施,這些措施將難以成為最優化的措施,進而造成浪費。以建筑節能為例,節能設計首先要有節能設計的目標,目標的設定應該是科學合理、符合經濟發展水平的,同時,節能設計的目標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長遠觀點。這個目標,除了滿足國家規定的節能百分比要求外,還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提出更高要求。只有不斷的提出更高要求,才能不斷取得突破和超越;在指定節能目標的基礎上,要綜合各方面因素,選取最合適的節能技術和策略,這一步則是最為關鍵性的,是決定性的。同時,建筑節能的技術需要合理組織、靈活運用,不能簡單堆砌或者顧此失彼。沒有合理規劃的節能措施往往難以達到節能的目的,反而造成資源和能源的浪費。

4大力發展綠色工業建筑

早在2010年6月,我國《綠色工業建筑評價導則》就已經編制完成,并于同年8月由住建部批準頒布。在此《導則》基礎上,由機械工業第六設計研究院會同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等14家單位參編的《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已于2011年通過審查,2013年8月,2014年3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在世界上首次提出“綠色工業建筑”的概念,抓住了工業建筑的特點和共性問題,并為各行業工業建筑進行綠色設計提供了有力依據和評價標準。該標準針對工業建筑的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室外環境和污染物控制、室內環境與職業健康、運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評價標準。其中,關于室內污染和職業健康部分的評價標準,是《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的創新之處,反映了以人為本的精神。

4.1綠色工業建筑與節地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我國大量土地資源消失,建設項目中節地的要求也越來越突出。綠色工業建筑節地,首先要充分研究工業生產形式以及內部的物流特點,再以此為依據進行合理規劃設計,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其次,設計合理高效用地的單體建筑也非常重要。要地上、地下統籌考慮,充分考慮立體空間的應用,打破以往工業建筑以單層空間為主的思維,充分研究、科學論證,做到疏密得當、簡潔高效;第三,要充分利用非耕地類的土地如荒山、荒灘、劣地等,盡量不占越來越寶貴的耕地資源;第四,在工業建筑設計中,要合理處理建筑物內產生的廢棄物、污染物,以免污染周邊耕地,這也是節地的重要體現。

4.2綠色工業建筑與節能

能源節約和新能源的開發是解決當今能源危機的兩個重要方面。因為建筑的能耗占到全社會能耗的30%~40%,因此,建筑領域的節能在整個社會的節能中至關重要。工業建筑在節約能源方面,具有較大的潛力。在綠色工業建筑設計中,能源消耗應該成為一個重要設計目標參數,這個參數決定著工業建筑設計從最開始選址到正常運行的每一個細節:在總體規劃和選擇結構形式中,要明確地根據太陽的方位來判斷;要將氣候條件和擬采用的綠色技術相結合;要合理組織流線以減少交通方面能源消耗;要充分利用工業建筑運行過程中的采暖通風空調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熱為生產服務。總的來說,優秀的綠色工業建筑內部僅僅需要很少的機械或者人工采暖、通風和采光。關于綠色工業建筑的節能,建筑師應形成以下認識:首先,最便宜的能源其實就是好的節能設計方案,好的節能設計方案是最佳選擇;第二,因為要充分利用被動式太陽能。而且,現代工業建筑往往有條件充分利用太陽能采暖、自然通風等被動節能措施;第三,有條件時,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盡管目前可再生能源相對昂貴且效率不及常規能源,但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能夠節約石化礦物能源且環境污染小。就太陽能應用來說,盡管目前應用太陽能比較昂貴,但使用太陽能仍然是值得的。目前,國外很多綠色工業建筑在設計中嘗試用技術方法將可再生資源轉變為電能、熱能等建筑消耗的能源,實現了太陽能建筑設計一體化。例如,在屋頂安裝太陽能光電裝置和風力渦輪發電裝置,將太陽能和風能轉化為電能等,實現建筑自身能源供給平衡,即建筑運行不再需要額外的能源供應,甚至建筑自身產能大于消耗,并能將剩余的電能輸送給城市電網。綠色工業建筑節能主要是護結構的節能,包括屋頂、外墻、門窗等部位。在這些部位,要優先采用綠色環保建材作為保溫隔熱材料,以起到節能作用。高性能保溫隔熱材料一方面可以減輕建材的使用量,另一方面也能減輕建筑結構自身重量,減少熱量損耗和資源損耗。同時,建材使用量降低可以加快施工進度,節約了人力資源。

4.3綠色工業建筑與節水

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世界性問題。據有關資料,我國人均淡水供應只有2000m3,按照世界銀行標準(世界平均水平是3000m3)屬于缺水國家。同時,我國人均淡水供應正在急劇減少。另一方面,我國淡水資源分布極不平衡,南方較為充足而北方嚴重缺水。還有一點不容忽視,由于以前粗放式的發展,我國大部分河流和湖泊等天然水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超過6億人口正在飲用被污染的水。對于綠色工業建筑的節水,要從開源、節流、高效利用和創新利用4個方面考慮。開源方面,主要是提高非傳統水源利用率,工業建筑一般所占區域大,建筑層數低、屋頂面積大,同時地面鋪裝面積大,雨水完全靠自然滲透是不現實的,反過來,將屋頂、硬質路面、廣場等區域的雨水進行收集、儲存、凈化,將會是一筆不小的資源;節流方面,主要是減少水資源流失和浪費;高效利用方面,是指利用技術創新,安裝節水型設備和器材,正確、科學地設計城市管網,使水資源的利用更加高效合理;創新利用方面,是指依托技術創新,加強水的循環使用。可以通過污水、廢水凈化系統、中水系統等設置達到這一目的。

4.4綠色工業建筑與節材

根據法國《環境建筑報》,綠色建筑材料可分為以下5個類別:材料有利于環境;不含有某種有害成分;可減少建造、維護、拆除過程中的環境影響;建筑運行過程中對環境影響;有助于形成安全而健康的室內環境。綠色建材的宗旨是保護人體健康、保護環境的。綠色建材在生產中,采用清潔的生產技術,大量使用工農業或者城市廢棄物,盡量少用天然資源和能源,生產出的建材無毒、無污染、無輻射,有利于人類身心健康和環境保護。目前,業內綠色建材主要有以下三類:首先是一些傳統綠色建材,如鋼材。這類建材的特點是可回收、可循環利用。雖然材料的生產消耗了大量能源,但材料的重復使用有利于節材節能;其次是用工業生產和建筑廢棄物為原料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制造的建筑材料,如利用建筑廢棄物現場制造各種磚材。據報道,我國某企業研發出一種移動式建筑垃圾處理———制磚組合生產線,即移動制磚工廠。該生產線將建筑垃圾處理移動破碎站與移動制磚機配套,把“磚廠”移動到拆遷和施工現場,現場制作道牙磚、植草磚、廣場磚等十幾種市政用磚。這類建筑材料的特點是既獲得了新的建筑材料,又消化了大量廢棄固體垃圾,一舉兩得,實現了可持續發展;第三類是新研發的各種新型綠色建材。這類建材主要特點是在某些方面有著很強優勢,如保溫方面。對于新型建材是否能夠推廣,還要綜合各方面因素由市場進行判斷。對于建筑師來說,一方面在設計中要積累材料信息,在經濟合理的情況下積極使用新型綠色建材,同時,也要加強甄別能力,防止因為綠色建材魚龍混雜而失去判斷力。

4.5綠色工業建筑與職業健康

傳統工業建筑中一般都有大量余熱和煙塵散出,大量化工類工業建筑不斷排出大量酸、堿、鹽等腐蝕性物質或者有毒、易燃、易爆氣體,還有很多工業建筑內部時刻產生大量電磁輻射,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威脅。現代綠色工業建筑設計中,要緊緊圍繞以人為本的原則,不僅要關注人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還要關注人的精神健康,力爭創造宜人、舒適、高效的綠色空間。在這里,不僅僅生產活動能夠高效有序進行,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溝通也能夠得到滿足。具體設計時,要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例如迪斯•喬比恩建筑事務所設計的法蘭克福奈爾曼售后服務部中,企業決策者和建筑師力求給廣大員工提供積極的趣味性空間。整個設計強調自然采光、自然通風的重要性,并且按照人員規模和比例精心設計建筑結構,同時為員工設計了精彩的生態休息大廳作為交流的場所;再例如德國諾伊格鮑爾與羅斯設計的格特拉克研發中心,設計理念強調建筑的開放性、交流性。在建筑師的精心設計下,該建筑內部各部門之間清晰可見,視覺上形成溝通。

4.6綠色工業建筑與環境保護

篇8

關鍵詞:立體綠化;屋面綠化;垂直綠化

1屋面綠化

屋面綠化可以大幅度降低建筑能耗,有效減少傳熱量,保護屋頂結構和延長防水層的使用壽命;可以固定二氧化碳,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收集空中懸浮物;可以增加城市綠地面積,豐富城市景觀層次,改善城市氣候環境。

1.1部分技術參數

覆土厚度:1m(大型喬木的屋面覆土),300mm以下,一般不少于150mm(非大型喬木的屋面覆土);

傳熱系數:K≈1.0W/m2.k(200mm覆土厚度時);

雨水經流系數:0.3(遠小于一般屋面。

1.2相應防護工程

(1)種植系統

①隔離過濾層

為了防止種植土被水帶入排水層流失,在種植土下放置一層隔離層。隔離層采用無紡布或玻纖氈,可以透水,又能阻止泥土流失。

②蓄水層

覆土厚度大于50cm,有足夠的自身蓄水能力,可以不設蓄水層,只在土層上設排水層即可。當覆土小于30cm厚,自身蓄水較少,應加設蓄水層以備干旱時反滲、潤澤種植土。在少雨或暴雨地區,應考慮設置蓄水層,目的是盡量不讓雨水排走。

③排水層

在南方多雨地區需要設置排水層。排水層采用卵石,粒徑不大于3厘米。總厚度5-6厘米。排水層又可作蓄水層,多余水蓄在卵石層內,當種植土干燥時,又可返吸人土中。現在有多孔硬泡板,可吸收大量水,供給種植土返吸。

(2)屋面結構

①防根穿刺層

植物根有很強的穿刺能力,并且分泌一種腐蝕力強的液汁,許多防水材料經受不住。防水層上直接覆土且覆土厚度1m以下的種植喬木的屋面或覆土厚度500mm以下的種植屋面需要設置防根穿刺層。可以通過原防水層上加抹一層厚1.5-2.0cm的火山灰硅酸鹽水泥砂漿加強耐腐蝕性,也可以選擇特殊的防水材料:

a)鋁合金卷材;

b)高密度聚乙烯種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c)聚氯乙烯。

②隔離層

有時候出現耐根穿刺層和防水層不相容現象,為此可在中間加一道隔離層。隔離層采用聚乙烯膜、玻纖布、無紡布或抹一道水泥砂漿均可。

③承重層

屋頂覆土厚度超過允許值時,也會導致屋頂鋼筋砼板產生塑性變形裂縫,從而造成滲漏。所以必須確定覆土層厚度及何載,并根據需要設計承重層。

當何載局部超出平均何載時的做法:

a)屋面板局部加厚;

b)將集中何載布置在承重墻或柱子處。

2垂直綠化

垂直綠化(主要是墻面綠化)可以顯著減少通過外墻和窗洞的傳熱量,降低室內內表面溫度,改善室內熱舒適性或減少建筑空調能耗;降低風速,延長外墻的使用壽命;減弱城市噪聲,大幅增加綠化面積,組織立體生態環境,形成覆于墻面的綠化圖案式,美化城市環境,改善“熱島效應”。

2.1部分技術參數

太陽能輻射熱吸收系數≈0.70;

聲波吸收量約26%;

風速減弱量50%以上;

(以上均由單位面積強面密布植物時的實測數據得出)。

2.2相應防護工程

(1)墻面層

①材料選擇

由于木材的抗潮抗腐蝕能力較差,木結構建筑不適合墻面綠化。混水墻,無論哪種飾面,都是在磚或混凝土的實體上再罩一層“面層”。大量已建造的實物說明,水泥沙漿、水刷石抹灰,由于施工技術、施工季節等問題,抹灰墻面常有整片脫落現象。各類貼面面磚的墻面,除了面磚易脫落外,由于有些面磚材料(如玻璃馬賽克和瓷磚等)表面光滑,使得攀援植物不易吸附、鉤刺在墻面上。而清水青紅磚墻既不光滑,又無脫落問題,是墻面綠化最理想的“基質”。值得注意的是,在鋁合金板墻面和玻璃幕墻面上不易進行綠化,一方面是攀緣植物不易固定;即使形成綠化墻,一遇大風也要脫落。另外,金屬板和玻璃為吸熱材料,在炎熱光照下植物不能正常生長,甚至會燒焦死亡。實踐證明清水墻面更適合于墻面綠化。

當建筑外墻的材質不適宜植物攀附,或建筑景觀有特殊需要時,可以用伸出建筑主體的構筑、木架、金屬絲網等輔助植物攀援,形成墻面綠化。若供植物攀爬的構筑物與建筑主體脫離時,需要特別注意其與建筑主體結構的結合及其自身的抗拉、抗扭、抗銹性能。防止風力作用下出現損壞甚至傾覆的危險和潮濕環境及長期太陽輻射的影響。

②結構保護

植物對于墻面是有一定的破壞性的。許多爬山虎的吸盤會分泌植物酸,腐蝕堿性墻面(如石灰粉刷墻面),同時墻面附著青苔,也分泌酸性物質。清水墻是很好的耐酸墻面。

加強墻體的防潮和防水處理。由于大面積遮陰及植物的蒸騰作用,垂直綠化后的墻面積水現象和潮濕程度都會加劇。此時,水泥的老化速度加劇,磚砌體受潮情況多發。

注意墻體的檢修和保養。如果墻體有裂縫,植物的根(或根狀莖)就會向里生長,會加快墻體的損壞。

(2)種植槽

墻面種植分地栽和種植槽種植。地栽一般都是利用墻腳下的泥土(要經過調配)。種植槽或容器高度為50-60cm,寬50cm,長度視地點而定。

①外掛式種植槽做法范例

槽體內鋪花卉種植圖,下部為互相隔離的連體儲水格,在儲水格的上面鋪墊過濾布,在槽體的下部周邊設有排水格和排水口,連通管的外徑與排水口相匹配。

②現澆式種植槽做法范例

種植槽與現澆樓板設計為一體,沿墻邊、橋體、橋柱設置30cm-50cm深,20cm以上寬度的種植槽,鋪5-10cm厚度的排水層,在槽底部每間隔一定距離設排水孔,以利排水。

(3)澆灌設施

藤蔓植物水分蒸發較快。懸垂式墻面綠化時,綠化面積較大,要注意保持植物的水分和養分(肥料)。

①采用能夠妥善利用雨水的裝置,并加裝簡單的過濾裝置避免雜質混入,使用能節水的“滴流型”澆灌設備。

推薦期刊
九九热国产视频精品,免费国产不卡一级αⅴ片,欧美日韩蜜桃在线播放,精品国内自产拍99在线观看
亚洲最大激情中文字幕 | 亚洲人色大成年网站在线观看 | 亚洲激情中文在线不卡 | 日韩在线视频黄 | 亚洲欧洲视频一区直播在线 | 亚洲国产日本综合a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