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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種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管理。
第四條(管理原則)房屋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屬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檢查、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市轄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發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執法及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產部門職責)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條(所有人使用人義務)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
第八條(備案申請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實行依申請備案制度。
第九條(禁止行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四)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六)拆改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申請提交材料)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結構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登記證明,申請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結構變動的證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應當提供共用人同意變動的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拆改事項不涉及建筑主體的梁、柱、板等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且又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
第十一條(核準程序)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并給予是否批準的答復。批準的,核發《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可作為申請使用個人賬戶公積金等專項資金的有效依據。
第十二條(相關單位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售房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服務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發現違法使用和裝修房屋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相關單位義務)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建筑資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申請變更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更換時,應當依法將建筑資料移交。
第十四條(轉讓、出租人義務)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裝修房屋前,有權向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出讓(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重點單位和商場、賓館、影劇院、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房屋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
物業服務管理單位對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應當及時做好房屋安全維修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檔案。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違法使用或者裝修房屋的報告、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報告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七條(鑒定機構設立)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具體從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標準文書。
第十八條(申請鑒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
(二)公共場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出現異常后仍需繼續使用的;
(四)遭受人為破壞出現異常后仍需繼續使用的;
(五)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區周邊房屋可能被損壞的;
(六)房屋無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委托。經鑒定,施工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鑒定結論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隱患。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設單位等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上述應委托的單位(人)支付。
第十九條(毗鄰者權力)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認為相鄰房屋的不當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認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損壞自有房屋的,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條(委托)鑒定機構可接受行政、司法機關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鑒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鑒定程序)鑒定機構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接受委托;
(二)開展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檢測、記錄各種構件損壞數據和情況;
(四)復核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出具鑒定結論文書。
第二十三條(鑒定期限)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請鑒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現場查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鑒定要求)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委派專家進行鑒定,并可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其作出的鑒定結論負責。鑒定文書文本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鑒定收費)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鑒定費的收取遵循誰申請、誰承擔的原則。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時,鑒定機構應另行指定鑒定人員。重新鑒定申請人應預交鑒定費用,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鑒定標準)房屋安全鑒定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尚未頒布國家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等安全鑒定的,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四章危險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條(鑒定結果告知及報送)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鑒定報告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時將鑒定報告報送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提出是否暫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危房分類管理)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當依法共同履行危險房屋的治理義務。
第二十九條(危房治理)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并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的結果進行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危房強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必要時可以作出強制治理決定,采取加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險情處理)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現重大險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報告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危房改造)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監督檢查,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方案,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排除險情。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礙。
第三十三條(危房租賃)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臨時遷出的,承租人應及時遷出,危險房屋經治理解除危險后,所有人應繼續履行租賃協議,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危房代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險房屋的.承租人可代為治理.治理費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訴請房屋所有人償付。
第三十五條(共有共用治理)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屬危險的,各所有人對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屬建筑應共同治理,所需費用由各所有人按照建設部《異產毗璉房屋管理規定》規定的份額分別承擔。
第三十六條(責任劃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超荷載使用致使房屋損壞,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人應負責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構成危險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義務)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三十八條(鑒定后危房管理)經鑒定屬觀察使用或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治理后,經鑒定機構驗收已解除危險的,可繼續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經驗收未解除危險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條(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經鑒定屬整體危險并應整體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條(重建手續)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重建審批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進行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檢查的,由市轄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理決定,致使房屋倒塌.損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履行職責,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構筑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對房屋結構完損狀況的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六條臨沂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臨沂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房屋安全管理實行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制度。
第二章安全鑒定
第八條臨沂市房產管理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
第九條達到下列使用期限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一)使用期滿三十五年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含鋼結構)房屋;
(二)使用期滿三十年的磚混結構房屋;
(三)使用期滿二十五年的磚木結構房屋;
(四)使用期滿十年的簡易結構房屋;
(五)使用期每滿五年的公共場所房屋;
(六)房屋結構變更、改變使用功能、加大荷載的各類房屋;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交易、抵押、租賃、評估活動前;
(二)涉及房屋安全糾紛的;
(三)其他認為需鑒定的房屋。
第十一條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鑒定,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相關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申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不影響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向鑒定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房屋施工圖及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進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報告書。
第十四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可分為以下四類情況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不能使用,也無修繕價值,但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和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和法定計量單位,填寫鑒定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書上注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可按規定收取鑒定費。房屋安全鑒定需要進行地質勘查、檢測等特殊工作內容時,其費用按有關規定另行計收,不包括在鑒定費中。申請房屋安全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經鑒定屬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使用人(或申請人)承擔;受理房屋安全糾紛的鑒定費由司法部門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十八條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執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房屋的安全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應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權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時解危;解危暫時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權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排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第二十四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異產毗連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履行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或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以危舊房名義進行翻建改造的,必須持有房屋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書。未經鑒定機構鑒定和出具危房鑒定報告的,有關部門不予立項,不得辦理其它各項手續。
第四章房屋再裝飾裝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原有房屋的裝飾裝修,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和改變使用功能、影響原有房屋結構安全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申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單位或房屋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第二十九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
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第三十條裝修人從事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三十一條申請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簽定的協議;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原有房屋建筑結構設計、施工圖及其有關技術資料或者說明;
(四)鑒定機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五)房屋裝飾裝修設計圖紙(或設計方案)及有關文字說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房屋再裝飾裝修:
(一)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經修繕加固處理達不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
(二)整幢屬于危險房屋的。
第三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必須保證原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條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權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造成損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依據《山東省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
一條、四十六條之規定,對違反本規定,屬危險房屋出租的,出租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出租所得價款,并對出租人處以非法出租所得價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八條之規定,房屋裝飾裝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申報登記進行裝飾裝修活動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的。
第一條 為切實搞好和加強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有效發揮現有房屋的作用,保障居住與使用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城鎮(建制鎮)內的各種所有制、各種用途的房屋的安全管理和鑒定。
第三條 城鎮內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組織房屋鑒定的常設機構,縣(市)及南市區亦應設立相應機構。
第五條 三層以上(含三層)樓房和跨度十二米以上(含十二米)或結構比較復雜的工業廠房及公共建筑設施的安全鑒定,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負責,其他由各縣(市)及南市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負責。其中房屋鑒定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應報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復查、審核。
第六條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部門及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應準確掌握轄區內的危險房屋狀況,建立檔案,加強網絡管理,搞好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查勘和一級鑒定,每年年末要將四、五類房屋狀況向主管上級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告一次,并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告同級政府。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對房屋要加強管理,及時維修養護,使房屋處于完好狀態。在暴風、雨、雪季節前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
第九條 房屋有危及用戶安全的險情時,其房屋所有人要及時組織解危。所有人對險情置之不理的,使用人應直接向上級或主管部門報告,并同時到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第十條 對達到或超過使用耐久年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要加強管理、重點監護、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動遷封閉區內的暫時不能拆除并須繼續住用的危險房屋,其修繕和加固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因拖延而發生事故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鑒定作業證書,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章 鑒 定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分工進行,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關合法證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發現房屋有嚴重破損或有異常變化,危及住用安全的。
(二)拆除舊有房屋及拆除后重新建設的。
(三)拆改房屋結構或構造的。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對業已危及住用安全而所有人或使用人又不申請鑒定的房屋,有權組織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因房屋損壞程度不明或損壞原因不清發生糾紛的,司法和仲裁機關可直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提供相應的技術依據。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了解受理鑒定房屋的基本情況,鑒定動機和目的。
(三)現場查勘、測試并記錄損壞狀況和數據。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十八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的持證的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邀請有關部門派專業技術人員或聘請專家參與鑒定。
第十九條 簽發鑒定文書,除參加鑒定的技術人員外,還應有鑒定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視情況采取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處理方法。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對已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結論及時進行處理。房屋所有人拒不執行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拆除舊有房屋或拆除后重新建設的,都必須先行申請拆除房屋的等級鑒定,經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組織鑒定并簽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后,方可辦理計劃、規劃、設計、房屋產權滅籍手續。建設單位可持蓋有“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的鑒定文書,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對各種所有制、各種用途的房屋的結構和構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不得擅自拆、改。必須改動時,須先經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后,方可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收取鑒定費。具體收費標準應按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發生事故,造成損失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行為人承擔相應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查勘和一級鑒定或房屋破損不修的。
(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或將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給他人的。
(三)有阻礙異產毗連危險房屋修繕治理行為的。
(四)阻礙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或使用性質的。
(六)由于施工、堆放物品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七)強行使用已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第二十六條 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因拖延鑒定時間導致發生事故的,由鑒定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經鑒定滅籍而私自拆除房屋的,由產權部門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補辦鑒定和滅籍手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齊齊哈爾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對各縣(市)、南市區房屋安全管理鑒定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并對其機構進行資質審查。
乙方(鑒定機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鑒定工程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房屋鑒定工程概況
(一)房屋名稱:
(二)房屋地址:
(三)房屋鑒定原因:
二、房屋鑒定工程范圍
(一)甲方工作內容:
1、向乙方提交《鑒定委托書》及以下資料(已提交的打“√”):
(1)甲方身份證明材料;
(2)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協議;
(3)房屋設計資料;
(4)地質勘察資料;
(5)施工技術檔案;
(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證明;
(7)提供相鄰房屋的相關材料。
2、乙方因檢測鑒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術資料:
3、應于 年 月 日提供上述資料,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檢測鑒定。
4、提供鑒定現場的水源、電源及鑒定所需的工作面;
5、提供現場檢測的安全措施;
(二)乙方工作內容:
1、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2、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3、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4、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
5、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檢測鑒定報告應包括相應的檢測數據);
6、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提交甲方,由甲方向 市(區、縣)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一式五份)備案;
7、對鑒定報告中提出需加固、結構補強的,提供技術咨詢;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必須進行現場查勘(指乙方工作內容的第1、2條);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進駐現場,現場查勘時間順延;有明顯險情的房屋,乙方應于 年 月 日立即組織鑒定;
(2)乙方在開始現場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資料后 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
(3)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甲方說明情況,另行簽定補充協議,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四、質量標準
房屋安全鑒定主要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以及相關的國家、地方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以及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乙方應根據具體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檢測依據及標準。
五、 收費標準、鑒定面積、合同價款
(一)房屋安全鑒定費用:可按每平方米鑒定建筑面積 元計收。
(二)鑒定總面積: 平方米。
如果實際鑒定建筑面積與上款面積不符,則以實際鑒定建筑面積為準,并調整鑒定費用。
(三)鑒定費用總金額¥: 元(不含檢測、勘察費用)
(大寫): (人民幣)
六、付款方式
(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 天內,甲方付給乙方合同總金額的 % 。屬財政出資的,甲方可先行墊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后,甲方配合乙方辦理財政支付的相關手續,并結算合同價款。
(三)甲方自行出資的其他方式: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
八、雙方責任
(一)甲方
應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資料超過規定期限 天以內,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交付鑒定報告的時間順延;甲方交付上述資料超過規定期限 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鑒定報告的時間。(不能提供主要資料的,乙方有能力通過檢測等技術手段完成鑒定的,可約定)
(二)乙方
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報告時,每延誤一天,罰款300元。
2、負責鑒定報告的質量。因弄虛作假、計算錯誤等乙方原因導致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與建筑物實際情況不符,造成經濟損失及安全事故,應退還鑒定費用,免收受損失部分的檢測鑒定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有關事宜
(一)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經雙方同意,可向市(區、縣)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
(三)雙方的協商補充條款、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均具效力。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鑒字蓋章即時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市、縣建設局(房管局)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為甲方項目聯系人,乙方指定 為乙方項目聯系人,項目聯系人負責本項目進行過程中的協調工作,以使本項目順利進行。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后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關鍵詞】房屋鑒定;安全;檢測
房屋安全鑒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和工程技術標準,在實地勘查和檢測后,對房屋結構的受損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險程度進行科學的計算、鑒別和評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長期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環境因素的影響以及管理使用不當等,導致民用建筑結構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出現某種程度的損傷,這種損傷累積將導致結構承載力下降、結構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響結構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鑒定是人民對居住和工作場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個重要依據。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對居住和工作場所的安全程度意識越來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鑒定工作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開展對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評估,對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4]。然而當前我國房屋安全質量檢測行業存在著很多問題,要如何加強對該行業的監管,確保能向社會提供準確、科學、公正的檢測數據,已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經常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使用條件、環境條件的改變或遭受自然或人為災害(地震、火災、臺風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勻沉降、結構溫度變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條件變化及環境侵蝕等因素的影響,結構的性能將逐漸退化,功能將逐漸降低乃至喪失,這將會危及生活、生產與安全,因此對于這些房屋建筑必須對其進行安全鑒定。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須進行安全鑒定:①建筑物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經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發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發生了異常的變形或開裂,影響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種原因發生一次或多次失穩或脫落事故:④對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進行定期檢測鑒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災、臺風、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壞;⑥建筑結構的用途或建筑結構所承受的荷載發生重大變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鑒定能夠對房屋的破損程度和原因進行鑒定,可以對房屋的維護工作提供科學合理的指導,及時維修或更換房屋的損壞部分,保持房屋的質量水平。在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的同時,能夠及時發現尚在使用的危舊房屋,同時能對危舊房屋的結構類型、使用和分布狀況做詳細分析,并采取緊急措施應對安全隱患,指導危房改造。
2 當前我國房屋鑒定工作存在的問題
2.1房屋安全鑒定標準不同
建設部129號令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雖然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有國家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但全國各地的房屋安全鑒定標準不一,部分地區還未制定有關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法規,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沒有制定房屋安全鑒定的統一標準,這對提高全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整體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規上的支持,導致房屋安全鑒定在具體工作中遇到了許多困難,降低了房屋安全鑒定的效率。
2.2鑒定市場不規范,存在壟斷現象
有些地區的房屋鑒定機構是由規劃建設部門分離出來的,從組建開始就未把職責剝離清楚,導致某些地區的鑒定工作都由一家鑒定機構來完成。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質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需要鑒定的房屋越來越多,而鑒定機構的缺少,服務質量跟不上市場的發展需求,導致很多人對鑒定機構越來越不滿意。
2.3鑒定機構責任意識不強,鑒定報告質量低劣
由于監管機制和處罰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下,一些單位鑒定公司責任意識及風險意識不強,片面追求經濟利益。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檢測、鑒定技術標準,但有些鑒定機構未嚴格遵守行業規范、業務程序和相關技術標準,現場鑒定及報告編寫程序不規范,格式不嚴謹,有時甚至不到現場查勘即出具鑒定報告或根據委托方需要捏造數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另外,由于各鑒定單位和人員的技術水平、對規范標準的理解不夠深刻,出具的鑒定報告格式及內容五花八門。從業人員、從業單位的素質、自律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等還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鑒定工作的對策
3.1制定統一的房屋鑒定標準
繼續加大力度貫徹落實建設部129號令,各地方政府結合當地的情況自定實施措施,出臺具體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設立比較健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3.2開放房屋鑒定市場
開放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引入了競爭機制。應允許社會上的科研院所、檢測單位、設計單位及民營公司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化,會促進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的發展和房屋安全技術水平的提高,增強了鑒定機構的服務意識,提高了鑒定機構的技術水平,緩解了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壓力,促進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發展。
3.3提高鑒定人員的素質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要加強業務培訓,完善檢測手段,增強技術投入,提高鑒定技術水平。房屋安全鑒定事關重大,對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法制觀念均應有嚴格的要求。要對從業人員的道德品質和業務素質進行考察,保證鑒定人員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并熟悉鑒定工作的法律規定。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水平是鑒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鑒定行業要加強對鑒定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保證房屋安全鑒定的科學性和全面性。沒有先進的檢測儀器、試驗設備、結構驗算軟件,單憑經驗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鑒定機構也要完善檢測手段,添置先進的檢測設備,提高鑒定技術水平。
參考文獻
[1]陳培德.淺論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與基本方法[J].城市建設, 2010(32): 386-387.
[2]余丹.淺論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與基本方法[J].工程與建設, 2009,23(1): 139-14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99)[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0.
一、目標任務
年9月30日前,完成20戶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和優撫對象等困難對象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的居住條件。
二、改造范圍
主要適用范圍是鎮轄區內的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及優扶對象等困難群體現居住的房屋(已納入村莊改造的除外),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鑒定屬于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和《省農村危房鑒定標準》鑒定屬于整體危險(一級)或局部危險(二級)的房屋。
三、改造方式
納入危房改造范圍的房屋必須符合村鎮規劃,否則,不予改造。改造的方式有以下四種:
1、修繕加固: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可通過更換部分構件能夠恢復安全居住功能的危房(C級或二級),由我鎮統一組織或個人自行修繕加固。
2、拆除重建:對經鑒定無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隱患的危房,按照規定的補助標準補助給農戶,由農戶自行拆除危房重建新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對住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愿望的,由我鎮統一組織拆除,在原址重建或擇址新建,建設資金由我鎮或村莊統籌,新建房屋產權歸我鎮或村集體所有。
3、租賃購買:對于無法居住或者嚴重違反村莊規劃的房屋,可由村集體租賃或者購買村民閑置房屋,對危房戶進行安置。
4、救助安置:對符合條件而無力對現住危房自行修繕或拆建的住戶,由我鎮統一安置在敬老院。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1、嚴格危房鑒定程序
(1)確定鑒定機構:從事農村危房檢測鑒定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同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2)鑒定方式:對于農村房屋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較嚴重的變形、損傷、腐蝕的,應進行房屋整體的鑒定;對于農村房屋村在一般質量缺陷或結構構件出現一般腐蝕,且不影響房屋整體安全的,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鑒定。
(3)鑒定步驟:初步調查制定鑒定方案詳細勘察與檢測分析與鑒定鑒定報告。現場勘察檢測情況應有完整的記錄(包括照片),由在場人員和鑒定人簽字確認。
2、項目申報與審批程序
農村危房改造按照住戶申請,村民主評議,鎮領導小組審核,報市城鄉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的程序進行。
(1)住戶申請。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和危房改造條件的住戶向村委提出書面申請。
(2)村委申報。村委會進行嚴格審查,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在村中張榜公示7日無異議后,以村為單位統一填報《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申請表》,報鎮村建設服務中心。
(3)組織審查。鎮領導小組對各村申報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并統一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危房進行鑒定。房屋鑒定機構按《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和《省農村危房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提出修繕加固或拆除重建等具體處理意見。
(4)鎮領導小組將危房改造項目報市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3、規范檔案管理。危房改造做到一戶一檔,農戶危房改造申請,政府補助審批表,公示材料、改造前后住房照片等資料要整理歸檔。
五、實施步驟
1、第一季度:召開14個危房改造村莊三職干部會議,會議將結合實物,部署危房的改造方式、目標要求、資金撥付、檢查驗收等事項。
2、第二季度:6月30日前,完成60%以上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3、第三季度:9月30日前,全部完成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4、第四季度:迎接和兩級檢查驗收,不達標準的,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本規定所稱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安全進行鑒別,評定。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其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鑒定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以下簡稱鑒定單位)必須申領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資格證書,方可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使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印制的鑒定文書格式。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以下簡稱鑒定人員)必須經過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崗位培訓,并經審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員證》后,方可上崗。
《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每年進行一次審核,年審不合格的,取消鑒定人員鑒定資格。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
(二)房地產權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租賃合同或證明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三)有關房屋技術、管理檔案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鑒定單位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接受委托;
(二)開展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檢測、記錄各種構件損壞數據和情況;
(四)復核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十條 鑒定人員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有兩人以上,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一條 鑒定人員現場鑒定時,應出示鑒定員證。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十二條 房屋經過安全鑒定,鑒定單位應作出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制作安全鑒定文書。房屋安全鑒定文書應當填寫鑒定人員的姓名、職稱和《房屋安全鑒定員證》編號。如不符合要求的,該鑒定文書無效。
第十三條 鑒定單位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請鑒定之日起15日內進行現場查勘,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在現場查勘之日起5日內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場查勘之日起15日內發出房屋安全鑒定文書,鑒定文書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鑒定單位必須對房屋安全鑒定資料進行歸檔,填報年度房屋安全鑒定統計表,按管理權限向經管的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報送。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檢查,做好歷年修繕房屋記錄,保全設計施工圖,建立房屋安全檔案。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時,應及時報告鑒定管理機構,并委托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 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向鑒定管理機構報告,并按規定委托鑒定單位鑒定。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事先向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鑒定,經鑒定單位鑒定符合條件并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動工。
第十八條 出租房屋應符合安全條件,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房屋,不得出租。
已出租房屋在使用期內出現房屋不安全情況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委托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可繼續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由經管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治。不依期整治的,依法強制整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者在開業前,應向鑒定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由鑒定單位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準開業;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不得開業。
第二十條 在房屋密集區內,興建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應向鑒定管理機構申請對施工區周邊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安全鑒定,并按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發生自然災害或火災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管理機構申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鑒定單位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經營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鑒定單位沒有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資格證書,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除責令補辦手續外,對單位每宗鑒定,處以2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鑒定人員無證上崗的,處以500元罰款,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拒絕、圍攻、漫罵、毆打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拒不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或起訴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屋鑒定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屋竣工1年的安全鑒定不適用本規定。
【關鍵詞】危險房屋;鑒定標準;模糊綜合評判
1 引言
現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以下簡稱《危標》)是由重慶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編的,經國家建設部審查,批準為強制性行業標準,于 2000 年 3 月 1日起開始施行。其前身是原部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危標》的制定是為了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確判斷房屋結構的危險程度,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確保使用安全。
2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適用范圍
《危標》適用于現存的既有房屋的危險性鑒定,修訂了原標準按房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限劃分適用范圍的不合理作法。擴大了原標準只針對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適用范圍,取消了其不適用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限制。《危標》規定對于危險房屋鑒定及對各類有特殊要求(如高溫、高濕、強震、腐蝕等特殊環境)的工業建筑和公共建筑、保護建筑和高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地震、泥石流、洪水、風暴等不可抗拒的天災和火災、爆炸、車輛碰擊等人禍)下的房屋危險性鑒定,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3 房屋危險性鑒定程序與評定方法
3.1 房屋危險性鑒定程序
《危標》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程序是根據我國房屋危險性鑒定的實踐,并參考了日本、美國和前蘇聯的有關資料制定的。其鑒定程序依次如下:1 受理委托:依據委托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2 初始調查: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并進行現場查勘;3 檢測驗算: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采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4 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其危險等級;5 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出具報告:通過檢測、鑒定并出具的數據和結論在報告中都要準確表達。
3.2 房屋危險性綜合評定層次等級劃分
在總結大量鑒定實踐的基礎上,為求更加科學、合理和便于操作,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危標》的綜合評定在原標準的基礎上修訂為應按三層次四等級進行。第一層次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其等級應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的危險性鑒定,這一層次是《危標》新增的,并根據一般房屋結構的共性規定了這一層次的三個分部,即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其等級評定如下應分為 a、b、c、d 四個等級。a 級: 無危險點;b級:有危險點;c 級:局部危險;d級:整體危險。第三層次應為房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 A、B、C、D 四個等級。其劃分應如下列條款所述:A 級: 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B 級: 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D 級: 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上述四個等級中的 B、C、D 級與原標準的危險構件、局部危房和整幢危房的概念基本對應,并增加了 A 級,即未發現危險點這一等級。
3.3 綜合評定原則
《危標》規定了房屋危險性鑒定綜合評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保留了原標準中提出的“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的提法,以求在按照《危標》進行房屋危險性鑒定的過程中,最大限度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豐富實踐經驗和綜合分析能力,更好地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合理性。其具體規定如下:1.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2.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時,則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當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時,則應聯系結構的危險性判定其范圍。3. 全面分析、綜合判斷時,應考慮下列因素:(1)各構件的破損程度;(2)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3)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數量和比例;(4)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5)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6)結構破損后的可修復性;(7)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4.簡易結構房屋可按上述原則直接評定。
4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應用探討
4.1 危險點和非危險點
《危標》對于構件危險性鑒定僅僅區分為危險構件 Td(有危險點)和非危險構件Fd(無危險點),對具體構件的劃分僅僅區分為危險點和非危險點,其目的在于區分出安全性嚴重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要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的構件,相當于《民標》和《工標》中屬于d級的構件。而將d級以上 a、b、c 級都歸屬于非危險點。但據后者,c級構件雖然不至于立即倒塌,但是其承載力也已經顯著受到影響了且需要采取措施的。如此不加以區分,存在很多安全隱患。設想當某一座房屋不存在或存在很少d級構件但存在大量處于 c 級構件時而被評為 B 級甚至 A 級非危險房屋,我們可能會掉以輕心,即使要加固,我們也只會注意到危險點,而對于沒有記錄的處于 c 級構件的非危險點卻無從下手以至忽視不管。大量工程鑒定經驗表明,當結構中全部或大部分構件為 Cu級時,其整體承載狀態將明顯惡化,以致超出Cu級結構所能包容的程度。究其原因,雖較為復雜,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Cu級與Du級,在本質上并無顯著差別,均屬需要采取措施的等級,只是在處理的緩急程度上有所差別而已。在這種情況下,若結構中的 Cu級增大到一定比例,便有可能產生某些組合效應,而在意外因素干擾與促進下,導致結構的整體承載能力急劇下降。為此,國外有些標準規定:對按一般規則評為Cu級的結構,若發現其Cu級構件的含量(不分種類統計)超出一定比例危險點和非危險點。《危標》對于構件危險性鑒定僅僅區分為危險構件 T d(有危險點)和非危險構件Fd(無危險點),對具體構件的劃分僅僅區分為危險點和非危險點,其目的在于區分出安全性嚴重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要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的構件,相當于《民標》和《工標》中屬于 d 級的構件。而將 d 級以上 a、b、c 級都歸屬于非危險點。但據后者,c 級構件雖然不至于立即倒塌,但是其承載力也已經顯著受到影響了且需要采取措施的。如此不加以區分,存在很多安全隱患。設想當某一座房屋不存在或存在很少d 級構件但存在大量處于 c 級構件時而被評為 B 級甚至 A 級非危險房屋,我們可能會掉以輕心,即使要加固,我們也只會注意到危險點,而對于沒有記錄的處于 c 級構件的非危險點卻無從下手以至忽視不管。大量工程鑒定經驗表明,當結構中全部或大部分構件為 C u級時,其整體承載狀態將明顯惡化,以致超出 C u級結構所能包容的程度。為此,國外有些標準規定:對按一般規則評為 C u級的結構,若發現其 Cu 級構件的含量(不分種類統計)超出一定比例或在一些關鍵部位普遍存在時,應將所評的 C u降為 Du 級。
5 結語
在對房屋建筑這一復雜系統進行鑒定評級時,要同時綜合考慮的相關因素很多,并且帶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運用模糊數學去對房屋的危險性進行綜合評判應是一種有益的嘗試,但對于其完善還有很多路要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