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論文8篇

時間:2022-09-29 13: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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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1

論文關鍵詞 婚姻家庭法 實踐教學 設計方案

婚姻家庭法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特點,學習好婚姻法,不僅需要認真學習領會婚姻家庭法學的相關知識,還需要學生通過深入了解家庭生活,認真觀察社會倫理關系,從而用心體會,積極思考,更好的理解和判斷現實與理論之間的差距,增強知識的靈活運用能力。而傳統的法學教育是以課堂講授的教學方法為主,不足以滿足現今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需要。所以,對婚姻家庭法進行實踐教學的嘗試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筆者依據近兩年的婚姻家庭法實踐教學的經驗和教學法的研究,通過本文將筆者長期以來從事實踐教學的各個環節進行系統介紹和分析總結,力求與相關學者進行一次交流,從而能夠更好的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實踐教學的嘗試和研究。

一、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一)婚姻家庭法課程的性質決定了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婚姻家庭法具有普遍性和倫理性特點,它與每個公民、每個家庭都息息相關,涉及到的法律關系既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實婚姻家庭法學習的就是我們身邊最熟悉的倫理關系,需要我們掌握的正是中華民族最引以為榮的道德標準,所以,面向生活,面向社會的實踐教學是婚姻家庭法教學的一種有效途徑。

(二)學生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扮演的角色單一,決定了實踐教學環節的重要性

學生在家庭中扮演的多是需要父母撫養,長輩關心愛護的享受權利的角色,而此點又決定了學生體驗婚姻家庭多重復雜關系的感受有限,從而阻礙了學生理解和判斷婚姻家庭案件中各種法律關系、還原婚姻家庭案件的真實案情。所以,在婚姻家庭的教學過程中實踐環節尤為重要。

(三)實踐教學的優點和傳統教學方法的局限性,決定了其在教學活動中的重要性

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學生可以還原案件本身,體會當事人案發時的心理狀態及動機,同時發現法律規定與事實之間的差距。實踐教學還可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例如如何與當事人接觸和交流,建立良好的關系;如何準確理解當事人、證人的案情表述,從而正確掌握事實中心;如何正確與當事人、法官、證人等案件相關人員傳遞法律信息;如何與團隊成員分享學習經驗等。

傳統婚姻家庭法教學內容不能與時俱進,婚姻家庭法與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國家政策密切相關,隨著社會的發展,政策的相繼出臺,保持著穩定性的婚姻家庭法部分內容已不能跟上社會的需要;教學方式的單一,以課堂講授為主,一味灌輸,學生缺乏自主思考和靈活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缺乏對現實的思考、對老師的質疑、對理論的批判;缺乏實踐性的教學環節,由于受到傳統教學方式、課程安排模式、考核制度等的影響,婚姻家庭法中實踐性教學環節設計缺乏多樣性,不能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

二、婚姻家庭法實踐課程設計方案

(一)實踐教學方式介紹

一般來說,實踐教學的方式多種多樣,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課時安排、教學條件等,我們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實踐方式展開教學。

1.模擬案例教學。模擬案例教學法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法,具體到婚姻家庭法的教學中,在婚姻家庭法制度、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親屬制度、結婚制度、家庭關系、離婚制度、法律責任與救助措施等章節中,對知識點通過案例教學的方式進行,手段主要通過角色扮演、案例模擬、當事人咨詢演示、我是主持人、PPT、視頻短片等形式將案情展示在學生面前,然后分組討論,頭腦風暴、辯論、我是律師等形式積極探索、主動思考,在此過程中教師可以進行適當指導并最終做出總結。這種教學法側重于對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有助于提高分析、歸納、推理思維能力;模擬的親身經歷有助于培養實務技能的提高;主動實踐學習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學生在實踐中的表現可以向老師及時反饋學生掌握知識的情況,教師可以因材施教,及時調整,重點突出的進行針對性培養。

2.診所式教學。利用周末時間安排學生到社區進行咨詢活動;通過學校校園網的論壇,專門開設一個面向全校同學進行法律幫助的版塊,進行實踐演練;與實習基地的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對于部分婚姻家庭案件,學生全程參與辦理過程,如與當事人會面、調取證據、開庭審判等。通過以上方式定期整理案例并匯總成集,其中詳細記錄案件的辦理過程、歸納案件涉及的主要問題、解決方案及最終結果,總結辦理此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等經驗總結。

3.旁聽法庭審判。聽審前向實習基地法院詢問案情及收集相關資料,全面呈現給學生,由學生分角色從法官、律師、當事人等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列出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涉及的法律規定及應對方案,為聽審做好準備。庭審結束后,及時組織學生進行分組交流,重點在于自己的思路與審判現實的差別,認真思考并加以總結。交流的方式包括分組討論匯報會、觀點交流會、書面觀后感等,最后由教師評價聽審的效果。

4.模擬法庭。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活動,同學們不僅能了解司法審判的全部過程,還可以學習與案件相關的實體法和訴訟法;其次,同學們將日常學習的法學理論知識與審判實務結合在一起,有助于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培養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同時提高了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思辯能力、應變能力、組織協調和團結合作能力,提高了學生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從而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

5.社會調查。為了讓學生貼近家庭、貼近生活,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學過程中,遇到的社會問題,如“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維吾爾族婚姻家庭習俗”等問題組織調研學習。具體方法是由學生提供自己感興趣的婚姻家庭法主題,教師篩選,對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可行性強、調研具有可操作性的題目確定為調研主題,確定題目以后,學生根據興趣自由組成調研小組。邀請社會學老師給學生培訓社會調查的相關知識和實踐要點,之后,由學生詳細擬定調研方案、設計調研問卷,教師進行指導確定方案。每小組分派一名教師隨行指導。教研工作結束,各小組統計、歸納、分析調研數據,結合婚姻法知識并書寫調研報告,教師對調研報告進行評分,對于優秀報告,召開匯報會交流分享。學生的社會調查研究成果,還可以申報每年學校組織的大學生創新項目,有興趣的同學還可以申報2013年“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和創業計劃競賽活動。目前,已有七位同學成功申報“新疆農業大學大學生創新項目”,結項兩項。有兩位同學正在為全國大學生“挑戰杯”的申報積極準備。

(二)實施方案

1.婚姻家庭實踐教學團隊組成:婚姻法授課的教師、教師和律師雙重身份的教師、實習基地法院的法官、實習基地律師事務所律師組成。

2.教學方案的制定:按照大學本科學生婚姻家庭法的教學要求,制定教學大綱,擬定實踐教學方案。根據教學大綱的章節羅列重點和難點,按照知識點的重要程度、難易大小及教學手段限制等方面,以不同的實踐教學方式編排教學方案。方案的涉及應當突出重點難點,案例的選取具有代表性及知識的覆蓋性,方案中應當有序安排課前預習和準備的內容,課堂實踐的具體環節,還有課后的復習題和作業題,并明確每種實踐教學中的角色安排及評價標準。

3.考核方案:(1)考核主體:考核主體包括教師打分、學生自評、小組互評以及相關單位的評價等。教師打分時應當嚴格依據考核的量化指標,并注意測評的時機,評判的態度及方式等細節,激勵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增強學習能動性;實踐教學是一種由全部學生共同參與的教學模式,教師的單方面評分不足以反應學生的真實水平,由于實踐教學的方式多樣,一些情況下教師無法對每個學生給予適當公平的評價,所以,學生自評、小組互評就成為一項有效的考核評價方式,同時,學生參與評價也有助于促進建立“追趕超”的學習氛圍,小組互評增進小組內部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學生的互相監督和鼓勵作用,從而促進實踐教學的有序、有效開展;實踐基地、周邊社區等相關單位要對實踐教學活動的開展情況、開展效果及整個活動的秩序情況給予整體打分。(2)考核形式:主要分為閉卷考試、實踐考核,分別占期終考核比重為1:1。其中,實踐考核的50分,主要通過以下形式:每位同學有五次發言或獨自表現的機會,一次3分,共15分;分小組討論匯報或辯論時以小組分數為各成員分數,共四次,一次3分,共12分;在社會調查、法律服務、模擬法庭中的表現,一次3分,共9分;書面材料批改四次,一次2分,共8分;案例建檔共6分,包括診所式教學案例匯總建檔2分、社會調查資料建檔2分、旁聽法院案件資料建檔2分。

三、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

(一)在授課過程中,處理好實踐教學與講授的關系

我國學生和教師長期受到傳統灌輸式教學法的影響,將知識概念化和形式化,學生以記憶性學習為主,培養出來的學生往往需要工作一段時間才能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然而,實踐性教學把單一的課堂講授轉變為多元化的教學方式,學生可以積極主動參與到學習中來。因此,在實踐性教學時,要正確處理好傳統教學法與實踐性教學法的關系,力求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把傳統的理論觀點應用到實踐教學的每個環節。

(二)處理好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學生的主角地位

教師在各環節中始終起到主導作用,起到組織、激勵、調節、評價、控制實踐的方向和節奏。教師要時刻關注每位學生的上課反應及表現。學生才是實踐教學中的主角,教師提出問題,引導學生思考,解決問題,在實踐中靈活掌握知識學以致用。

篇2

經過全體與會者的交流討論,大家就以下方面達成了共識:

1 全球華人社會對中華民族悠久而優良的家庭文化傳統有著高度的認同和堅定的信念,“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和“家和萬事興”、“尊老愛幼”、“父慈子孝”等價值觀,仍然是當今華人家庭得以凝聚和興旺的寶貴基礎。

2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建設在社會建設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家庭也是社會組織,家庭在社會管理中扮演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在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國家已經把提升國民幸福指數作為我國今后社會發展的新方向、新目標。決定國民幸福指數的一個基本要素應當是男女老少的家庭生活的安定感、溫馨感、幸福感。家庭幸福感與家庭的完整、穩定及家庭成員關系的和諧程度密切相關。因此,促進我國婚姻家庭向健康文明、和諧穩定的方向發展,是達到構建和諧社會、提高國民幸福指數這一重大目標的首要環節。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在制定各項涉及改善民生、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有關公共政策時,決不能缺少家庭這一視角和意識。

3 我國已開始步入老齡化社會,“未富先老”的嚴峻現實以及實行三十多年之久的獨生子女政策所導致的“421”家庭關系結構,使養老保障問題十分突出。要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需要政府、社區、民間、家庭共同努力。從傳統的家庭養老過渡到以居家養老為主的綜合養老模式,需要一系列的政策配套和措施跟進。一方面要加強“孝敬老人”這一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的教育、傳播與實踐,充分調動家庭的潛能,使老人在物質條件、生活照料和精神撫慰方面能獲得親情的援助;另一方面要發揮社區鄰里的互助與服務功能,開發各種有償的和志愿無償的照扶項目;此外,建議各級政府加大對養老事業的投入,以建立和完善部分失能老人所必需的集中養老機構。

4 開展婚姻家庭的科學教育與知識傳播,在學校教育、成人教育、社會教育中以及大眾媒體上開設婚姻家庭方面的課程或講座,以培訓更多的合格夫妻、智慧父母,提高夫妻經營婚姻的能力、技巧,提高和改進父母撫養、教育孩子的方法,以增加幸?;橐觥⒔档碗x婚率、減少兒童和青少年的身心疾病和行為問題。在這方面,有些國家已開始做出努力,例如馬來西亞有政府支持的婚姻教育項目;美國有民間機構發起和各州政府資助的“健康婚姻運動”等,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5 心理咨詢師、婚姻家庭咨詢師及專業社工師的隊伍正在壯大,在不少地區已建立了有償或低價的專業服務機構,政府應倡導并鼓勵這一做法,采取各種優惠扶持政策,發揮、調動和保護相關人士的積極性,有針對性地疏導、化解婚姻家庭問題、老人和孩子問題,將潛在的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

篇3

    論文關鍵詞 女性 權益保護 法律思考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女性已成為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社會中的價值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肯定,女性群體在社會中的權益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并完善,建立了一系列的女性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和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既是由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時至今日女性在社會中雖然擁有了和男子一樣的社會地位,但現實卻并非盡如人意,因此要加強對女性法律權益的保護,社會才能更加和諧、進步。本文所界定的女性權益是指女性作為社會上的人所應當享有的與其他主體(男性)一樣的平等自由的權利。下文主要對女性在婚姻家庭領域的權益保護進行法律的分析與思考。

    一、現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權益及其內容

    在舊社會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極其低下,她們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財產,任由其處置,最終使女性從身體到精神都成為男性的附屬品,讓女性不僅在身體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許多的痛苦和折磨。不過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看待事物的觀點發生了變化,現在法律賦予了女性充分的權益。我國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現如今,法律賦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權益;具體是:婚姻自由權(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處于女性個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脅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權益、和男性享有一樣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視。(2)財產方面的權益;具體是:享有個人財產權,不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丈夫、父母等直系親屬財產的權利),獲得贍養的權利,離婚時獲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賦予了女性這一系列的權益,說明在法律領域內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權益保護問題已向著完善的目標進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不足

    雖然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權益的事件仍舊存在。如:在離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限制或剝奪女性的財產權益,侵吞經營收入或花錢買離婚。還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繼承權問題,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女性配偶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不受任何人干擾。但在實際生活中,在我國城市地區,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幾乎沒什么障礙,但在一些農村地區或邊遠地區,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區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不應該再回來繼承父母的財產,剝奪了女子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同時還存在一些阻礙女性繼承亡夫的財產和喪偶兒媳繼承公婆的財產,以及阻礙其處分自己繼承的財產的行為?!独^承法》規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與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較落后的地區仍然存在剝奪女性繼承權和阻礙其處分自己財產的現象發生。如:女性繼承了亡夫的財產,要再嫁就不能帶走她所繼承的財產,必須留在婆家。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強,存在許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還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侵害女性權益的問題,就是現在討論的比較熱點的話題:家庭暴力問題。雖然目前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做出了積極的努力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現實狀況仍然不是很樂觀,還存在許多方面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得到解決。其中,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時還由于:(1)雖然現在是新時代了,但是在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的影響,還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質低下,在社會中無法找到自己的價值,只能靠打罵自己的妻子來體現個人價值。(3)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會對家庭暴力現象的漠視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產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完善建議

    目前雖然國家頒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但還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還是不強。本文認為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

    保護女性權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農村和邊遠地區的人們,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傳日”的時候,政府部門應該在那些大型的活動地點:如中心廣場、商業街、購物廣場、商場等地進行法律宣傳,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同時可以通過配合演出一些有關法律方面的小品節目之類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在“3.8婦女節”的時候在各個人員流動比較大的活動地點設置專門針對女性的法律知識宣傳,讓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二)設置一些免費的法律宣傳講座,讓更多的人能夠了解法律

    現在有些人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問題的時候不知道該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更應該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在農村各個村和鄉設置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讓各個村和鄉的政府部門組織大家去參加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農村的人法律知識不夠全面,法律意識不夠強,因此應該在農村做大力的宣傳。

    (三)加大懲罰力度

    嚴厲懲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當女性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男性應賠償因此給女性造成的損失,而且賠償額應比較大,是損失的雙倍。這樣男性就不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剝奪女性的財產權利了。同時完善《婚姻法》和《繼承法》,讓女性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護。

    (四)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

篇4

    論文摘要:王海鎢通過對不同時期婚姻家庭生 活的描寫 ,反映出激烈變革的當代社會給家庭婚 姻生活帶來的沖擊。她 的作 品從不 同的角度關注當今婚姻生活中現代女性的痛苦與困惑,揭示了現代女性所 面臨的現實問題與出路 ,具有深遠的社會意義。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永恒的主題,歷來被人們認為是觀察、透視人類社會的一扇窗口,婚姻的文明或文明的婚姻,無疑是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講 ,衡量人類社會婚姻的文明度 ,通常是以女性的解放作為重要依據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地 位角色在很大程度上是衡量 女性社會地位與解放程度的核心內容 ,從這 個意 義上講,一部家庭史也是一部女性解放史,一部社會進步、文明發達的歷史。家庭之于女性不單純是一種愛情的體驗和歸宿, 而是與女性解放、觀念進步、性別平等聯系在一起的。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家庭觀念、擇偶觀念都經歷了歷史性變革 。婚姻作為一個社會問題,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觀念 的進步顯示出新的特質和內容 ?,F代信息社會正在改寫著“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經典愛情婚姻模式 。在完全自由選擇、有限責任和可變義務的市場價值的支配下,現代婚姻家庭紐帶的韌性與持久性 則很難得到保證 。低質量、高穩定的中國傳統婚姻遭到質疑。新舊體制的交替更 迭動搖了不少婚姻賴 以生存的倫理支柱。因此 ,婚姻家庭也常常成為女作家探討女性問題的首要切入點。是她們書寫自我,發出聲音的突破口。

    被譽為“中國婚姻第一”的王海鎢,一直把婚姻家庭作為她反映現實社會的主要題材 ,從不 同角度關注婚姻家庭中女性的生存狀況 。王海鴇 的作品全 景式地展 示 了中國 當 代的婚姻現狀 。其作品充滿了對女性 社會處境的思考 ,《不嫁則已》、《牽手》、《中國式離婚 》、《新結 婚時代 》、《大校 的女兒》。縱觀其作品可 以看 到 ,女性 在婚姻 這桿天平上 的分量逐漸加重 ,也對傳統 的男權觀念作 出了執著抗爭。這些變化背后 的深層原 因,在于 中國當代 社會 的巨大變革 ,王海 鎢 的作品是對 中國 當代社會變革的一個記錄,也是對現代女性婚姻困境的深度探討。 

    一、 現代社會女性是否“回家”的爭論 

篇5

論文關鍵詞 女性 權益保護 法律思考

一、現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權益及其內容

在舊社會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極其低下,她們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財產,任由其處置,最終使女性從身體到精神都成為男性的附屬品,讓女性不僅在身體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許多的痛苦和折磨。不過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看待事物的觀點發生了變化,現在法律賦予了女性充分的權益。我國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現如今,法律賦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權益;具體是:婚姻自由權(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處于女性個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脅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權益、和男性享有一樣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視。(2)財產方面的權益;具體是:享有個人財產權,不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丈夫、父母等直系親屬財產的權利),獲得贍養的權利,離婚時獲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賦予了女性這一系列的權益,說明在法律領域內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權益保護問題已向著完善的目標進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不足

雖然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權益的事件仍舊存在。如:在離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限制或剝奪女性的財產權益,侵吞經營收入或花錢買離婚。還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繼承權問題,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女性配偶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不受任何人干擾。但在實際生活中,在我國城市地區,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幾乎沒什么障礙,但在一些農村地區或邊遠地區,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區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不應該再回來繼承父母的財產,剝奪了女子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同時還存在一些阻礙女性繼承亡夫的財產和喪偶兒媳繼承公婆的財產,以及阻礙其處分自己繼承的財產的行為?!独^承法》規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與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較落后的地區仍然存在剝奪女性繼承權和阻礙其處分自己財產的現象發生。如:女性繼承了亡夫的財產,要再嫁就不能帶走她所繼承的財產,必須留在婆家。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強,存在許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還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侵害女性權益的問題,就是現在討論的比較熱點的話題:家庭暴力問題。雖然目前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做出了積極的努力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現實狀況仍然不是很樂觀,還存在許多方面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得到解決。其中,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時還由于:(1)雖然現在是新時代了,但是在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的影響,還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質低下,在社會中無法找到自己的價值,只能靠打罵自己的妻子來體現個人價值。(3)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會對家庭暴力現象的漠視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產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完善建議

目前雖然國家頒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但還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還是不強。本文認為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

保護女性權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農村和邊遠地區的人們,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傳日”的時候,政府部門應該在那些大型的活動地點:如中心廣場、商業街、購物廣場、商場等地進行法律宣傳,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同時可以通過配合演出一些有關法律方面的小品節目之類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在“3.8婦女節”的時候在各個人員流動比較大的活動地點設置專門針對女性的法律知識宣傳,讓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二)設置一些免費的法律宣傳講座,讓更多的人能夠了解法律

現在有些人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問題的時候不知道該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更應該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在農村各個村和鄉設置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讓各個村和鄉的政府部門組織大家去參加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農村的人法律知識不夠全面,法律意識不夠強,因此應該在農村做大力的宣傳。

(三)加大懲罰力度

嚴厲懲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當女性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男性應賠償因此給女性造成的損失,而且賠償額應比較大,是損失的雙倍。這樣男性就不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剝奪女性的財產權利了。同時完善《婚姻法》和《繼承法》,讓女性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護。

(四)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

篇6

近來,隨著一些電視劇《裸婚時代》、《閃婚》等的熱播,讓我們在娛樂消遣的同時也不得不注意到一個社會的主流型問題的存在,那就是現在中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現狀,特別是其中的協議離婚制度,值得我們法律人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二、研究目的

選擇這個研究課題的目的就是通過對目前中國協議離婚制度進行研究,更加深入的了解這種自由的婚姻解除方式,對其合理和文明的程度進行充分的論證,并結合現階段中國的相關立法現狀,分析目前中國的協議離婚制度的待完善以及不足之處。

三、外國相關立法研究

協議離婚制度并不是中國的特產,外國也存在著諸多關于協議離婚制度的限制性規定。但與中國的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制度不同的是,歐美國家大多采用的是法援協議離婚的制度。如《法國民法典》第230條規定:結婚最初 6 個月內不得提出雙方同意的離婚。荷蘭離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規定,結婚須滿 1 年后才能提出離婚。"英國《1996 年家庭法》規定,"為了申請離婚令,在結婚一周年紀念日之前所作的聲明無效。這屬于對協議離婚在時間上的限制。此外,許多國家還規定了協議離婚考慮期制度,如法國、英國、韓國等。以韓國為例,其法律規定的離婚考慮期,從聽取法院提供的有關離婚內容的介紹之日起起算。法律規定的離婚考慮期具體為:有未成年子女(包括懷孕)的為3個月;有到成年未滿1個月至3個月的未成年子女時,為子女的成年日期;有到成年還有不到1個月的子女或沒有子女等其他情形時為1個月。而且還有"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采用行政程序的協議離婚"的更加人性化的規定。如《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第 19 條規定,沒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協議離婚時,在戶籍登記機關辦理。有未成年子女者須經訴訟程序離婚。《墨西哥民法典》也要求協議離婚的雙方須無共同的未成年子女。這些限制性措施的規定對于維護婚姻的穩定性和婚姻的尊嚴起到了十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

四、我國的婚姻家庭現狀

截止目前,中國總共已經出現了四次大的離婚。第一次是大約從1950年開始,到1957年才平息,也就是1951年《婚姻法》頒布前后,這次離婚和政權的變化,被有些人生動的形容為"革命的需要"。第二次離婚浪潮是從1966年""開始到70年代末形成的,其原因大多是出自政治壓力和對政治扭曲了的婚姻現象的改變。很有悲劇色彩的是,仿佛是上次離婚浪潮中的女方報仇似的,這時的離婚大多卻出自女方,男方接受,雙方都別無選擇,是當時的強權政治導致了心靈的扭曲,而非婚姻家庭本身存在問題,也就是一種戀態社會的政治壓力下形成的畸形的離婚現象。第三次離婚是在80年代初新《婚姻法》頒布不久后,出現了陳世美式的離婚,一開始這種離婚被禁止和唾棄,但是在1989年做高院出臺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這種離婚開始被堂而皇之的搬上了桌面。對于現在目前的離婚業績第四次離婚,隨著2001年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夫妻之間只要相互達成離婚協議,就可以登記離婚,可以說離婚也與時俱進變得"方便快捷"。

五、我國的協議離婚制度簡介

到底何為協議離婚呢?當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的法律后果如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經法定部門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系,此即為協議離婚,習慣上通常又將其稱為自愿離婚、兩愿離婚。

從學理方面分析,由于婚姻是一種普通的民事行為,故目前我國的婚姻締結與解除程序都采用的是我國目前采用的是行政登記制度,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離婚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也規定了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與此同時,世界上還存在著其他兩種不同的立法模式,其一是通過戶籍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如日本,其二是通過司法裁決程序??梢?,我國目前對婚姻的解除采取的還是比較寬容和人性化的立法,在訴訟離婚之外規定了協議離婚制度,而且即使在訴訟離婚時往往也會先進行訴訟調解離婚。而不是像奧地利的立法一樣,只有經過法院判決加以批準,自愿離婚的夫妻雙方的的離婚協議才能生效。這種相對自由的婚姻解除相關立法,雖然充分保證了公民的人權和婚姻自由,有利于進一步改善婚姻家庭關系,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團結,但不得不承認的是也對婚姻的穩定性造成了一定的潛在隱患,造成了人們因缺乏拘束而在締結婚姻時過于輕率和隨意,從而不利于社會的健康發展。

因此雖然我國現在實行的有協議離婚制度,但是這個婚一旦結了,想要離還是需要具備一系列的條件的。首先,協議離婚雙方但是人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此外,離婚行為的強烈的人身性也決定了登記時必須是夫妻雙方本人前去而不能有任何第三人代替。其次,雙方當事人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結婚一樣,離婚作為一種重要的民事行為,需要雙方但是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其做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第三,雙方學位自愿離婚。不屬于真實意思的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將有權不予受理。這就要求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愿并達成了一致,而且該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自愿的,不能是由一方或第三方使用欺詐或脅迫等方式迫使其同意違背內心真實意思表示的離婚協議,或是雙方為了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惡意串通而為的假離婚。最后,《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當事人明確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這就要求協議離婚時雙方對子女的撫養問題、財產問題、債務問題達成了一致的意見,并登記備案,以便日后一方如有不履行協議的行為時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訟。

六、協議離婚制度中的漏洞及先關思考

我國《婚姻法》第11條明文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至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就涉及到了一些問題,到底什么樣的行為屬于脅迫,脅迫的程度有多大才會構成協議離婚的不被受理,有關脅迫行為的認定應該由哪些部門進行審查,如何保證審查的全面性與完整性以及準確性與及時性,以及日后發現脅迫的行為事實之后如何對受害方進行救濟,都是需要我們認真思考的地方。對于是否存在脅迫行為的相關事實的審查,的確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因為這往往會涉及到公民的個人隱私問題,如何在公證有效審查相關事實與尊重保護公民基本人 身權利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是相關機關在實踐中需要特別注重經驗積累的問題?;蛘呶覀円部梢詮牧⒎▽用嫔蠈で蠼鉀Q的出路。首先,可以適當提高協議離婚的適用門檻,增加其必須要滿足的要求,從而縮小協議離婚的適用領域,從源頭上杜絕脅迫等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離婚的發生。其次,加強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不實或有誤時的處罰措施,以督促其更好的履行職責,從公權力一方減少不實的協議離婚的辦理。再者,相關立法應進一步完善對因脅迫等不法手段而形成的協議離婚的受害者的救濟措施,充分保障其人身權和訴訟權等權利的行駛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

對于協議離婚的條件中的第二個,我還存在一些疑問。法律要求雙方都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這在普通情況下來看當然是合理的。因為婚姻締結的前提就是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點要求看似根本不存在任何問題,但是現實生活中總是會存在在這樣那樣的意外,這就對法律規定的要求提出了挑戰。例如如果一對夫妻的一方在婚后患上神經病,另一方感覺感情破裂婚姻生活沒有絲毫幸福感可言欲提出離婚,是否只有通過法院才能提起離婚?如果遇到無法為患病一方找到法定人的情況,到底該通過什么途徑解除婚姻關系、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權呢?協議離婚制度在充分保障人們的婚姻自由權的同時,是不是該為一些通過司法訴訟無法有效解決的實踐性難題提供一個有效地解決途徑呢?我認為協議離婚制度應該在相關方面做出積極有效的改進,這樣不僅可以極大地節約司法資源,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而且可以更加方便的造福于廣大公民與整個社會。

與此同時,剛剛在武漢發生一件叫人哭笑不得的事情,讓我們不得不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現狀和態度存在很大的疑問。據武漢晚報報道:10年前,不滿18歲的魯某某未婚先孕,匆忙結了婚?;楹鬄榱私o即將出生的孩子辦戶口,魯某某和丈夫林紅勝商量后,弄了個假身份證、以魯仙麗的名義登記結婚。如今魯某某遠嫁湖南,但是她的前夫林紅勝沒法再娶,因為在法律上他還沒有離婚。一年多時間里,他跑接到、跑民政、跑法院,希望能與魯仙麗離婚。但是這個魯仙麗本身就是個不存在的人,這婚沒法離。"目前,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結婚雙方的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只重形式、不重實質,也就是只看證,而不管證件的真偽,已經造成很多類似的復雜、疑難事情。事情是登記機關辦的,出了問題肯定是要負責任的。而出現這種民政無法終止、法院無法判決的離不了婚的事件,是法律滯后造成的。"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秦前紅如是說。這就讓人不由的思考,婚姻登記機關到底應該以一個什么樣的心態和態度去切實地真正的為人民服務,如此這樣就算再完善的制度、再精準的立法,也無法阻止實踐中眾多紕漏的形成。相關部門必須一手抓立法,一手抓職業責任感,才能讓我國的婚姻制度更加完善。

七、結語

通過上述對我國協議離婚制度的研究和思考,我已經對其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立足于我國現行的協議離婚的程序,對比與外國的相關立法,就暴露出其存在的眾多缺陷,例如程序過于簡便,不利離婚雙方冷靜地思考,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便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家庭關系也必然變得越來越復雜。再加之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滯后性,不及時對其進行完善和補充,必然會在調整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時遇到瓶頸。在社會這個大環境中,我們每個人都無法與婚姻家庭關系隔絕,本文筆者希望對我國協議離婚制度中的缺陷提出一些完善措施和個人建議,以期能夠為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貢獻出自己的微薄之力。一部好的婚姻家庭法不僅可以造福于整個社會,而且會給我們每個社會成員帶來福音。相信一套完善的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可以締結出更多的幸福家庭,并能更好的結束那些不幸的家庭,為人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以使全社會的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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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蕾:《我國訴訟離婚的具體事由研究》[D],廣西大學2009年

篇7

論文摘要:夫妻財產制度是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新的規定,加強了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較原來規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還需加以完善。

引言

夫妻財產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它關系到夫妻糾紛的妥善處理,關系到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甚至關系到家庭和社會關系的穩定。新《婚姻法》雖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當前我國民法典正在制定當中,婚姻家庭法將作為一編列入其中,所以我們有必要對夫妻財產制度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從而使即將出臺的民法典更系統、更完善。

一、夫妻財產制度概述

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度,是關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夫妻財產制度是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度中的財產,不是僅指民事主體擁有的積極財產,還包括消極財產。關于這一點,19世紀法國法學家奧布里赫勞認為廣義財產由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組成,積極財產為財產之整體,即權利的總和,消極財產為債務,即負擔。夫妻財產制度最早源于古羅馬,如羅馬市民法即采用統一財產制,妻子的一切財產歸丈夫所有。古英國曾采用過的財產制度為吸收財產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財產取得均為丈夫所有。我國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員同居共財制,沒有獨立的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種類繁多,內容多樣,各國立法選擇確定自己國家的夫妻財產制度時,除受自身的立法傳統、風俗習慣以及思想文化的影響外,還受當時的經濟條件的制約。從當代夫妻財產制度立法的發展趨勢看,兼有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雙重性的復合式形式,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我國195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僅規定了一條,即“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1980年《婚姻法》明確了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并引進了約定財產制度,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的《婚姻法》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善了夫妻的約定財產制,增設了夫妻的個人財產制度。

二、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總則性條款的規定

夫妻財產關系不僅涉及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對此,法律應有一個總則性的一般規定。而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總則中缺乏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司法審判人員在對當事人離婚時的財產進行分割時,如遇具體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則難以正確處理。

(二)約定財產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財產制度的約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規定,令該約定缺乏公信力。對這個問題許多國家比我們規定得明確:《法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所有財產協議均應有公證人在場,當事人對此協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須有公證人在契約上簽字,該證書必須在舉行婚禮前交至身份官員。德國法也有類似之規定。我國應具體規定,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的時間、程序、方式、效力等問題,無論是在登記結婚時做出約定,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做出約定,都應在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或須經過公證等,以加強財產約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

(三)缺乏非常財產制的規定

所謂非常財產制,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當然適用分別財產制;或者經夫妻一方、第三人的申請由法院宣告,撤銷約定設立的夫妻財產制而改為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制度。現行婚姻家庭法對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規定得比較周詳,但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卻沒有做出規定,當夫妻方基于正當理由,如分居、一方非正常地大量揮霍共同財產、一方虐待遺棄另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而遭對方拒絕時,往往又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得不到支持,為達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其唯一選擇就是通過離婚訴訟從而來分割共同財產,顯而易見,這不利于婚姻關系的穩定。

(四)請求補償權和獲得幫助權有待完善?!痘橐龇ā芬幎?,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有從另一方的住房等個人財產中得到幫助的權利。請求補償制和獲得幫助制的設立有利于充分發揮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家庭的經濟生活功能,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會資源的組合未盡優化的國情下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實踐中關于請求補償權和獲得幫助權操作性比較差。比如請求補償權,如何判斷一方付出較多義務,存在著舉證難的現實問題,很難制定一個量化的標準。所以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道德規范上升到強制性的法律規范還需考慮其實現的可能性,否則形同虛設。

三、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增設總則性規定

夫妻財產關系的總則性規定,體現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是處理夫妻財產關系的基本準則,是夫妻財產制不可缺少的內容。出于對總則性條款重要性的考慮,立法上不妨采取對現有夫妻財產制的一般性原則在婚姻家庭法總則中進行規定,比如: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與法定及其適用效力的先后、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等,以滿足法律對夫妻財產關系進行調整的指引性和概括性的要求。

(二)建立非常財產制

非常財產制涉及夫妻財產關系的重大改變,因而可能會對夫妻關系產生較大的影響,所以我國法律應引進該制度,但應嚴格限定請求適用非常財產制的申請人的資格和適用非常財產制的法定理由。具體規定以下內容:明確規定適用非常財產制的法定事由,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連續分居滿一年以上的,夫妻一方受他方的虐待、遺棄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的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的;明確規定申請非常財產制的申請人及申請方式。非常財產制的申請人應僅限于夫妻雙方,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債權人則不能提出這種申請,以與民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志的一般原則相協調。

(三)完善約定財產制的規定

1、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適用約定財產制。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是一種與夫妻身份密切聯系的法律行為,只有夫妻雙方才能實施,不得。因此,如果夫妻一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適用約定財產制。

2、明確規定約定時間與約定生效的時間,允許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后都能做出財產約定,在時間上不必加以限制,但財產約定的生效只能在當事人結婚以后。

3、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的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且應由公證機關公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及公示。

參考文獻

[1]王麗萍.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不足與立法完善[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6.6,4(2);

篇8

論文摘要:本文結臺我國l950年婚姻法和l980年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新婚姻法在夫妻產制度上的修改和進步.在此基礎上探討該法在立法價值取向上的變化及其原因.并指出該法在夫妻財產約定形式方面規定的不足.建議引入登記制度,增強約定的公示力.保證約定的有效性印確立性。

 

一、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架構設置

新婿姻法規定r夫妻共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和個人特有財產制三種財產制,三者共同構成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和l980年婿姻法柯1比,新婚姻法堅持了共有財產制.增設廠個人特有財產制,突出了約定財產制。

(一)關于夫妻共有財產制

依新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 法律 規定的范圍內均屬于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擁有平等的所有權。其中法律規定的共同所有財產范圍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問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的收入:知識產權收益及未明確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說明新婚姻法同前兒部婚姻法一樣,首先將夫妻共有財產制列為基本的法定財產制。這是因為保護婚姻家庭和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是婿姻法州整婿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而夫妻共有財產制可以if{好的實現這一準則。具體而言,夫妻關系的本質決定r婚姻家庭的物質保障功能,而目前我國大多數公民的物質生活保障還離不升婚姻家庭,所以要堅持共有財產制.以彰現這種保障功能。同時現實中婦女的就業機會和 經濟 收入普遍少于男子,而且往往承擔著較多的家庭勞動。如果打著男女平等的旗號強州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就會在實質上造成刈女方的不平等因此采取共有財產制也有利于保護家庭中弱勢方的利益。

與前兒部婿姻法不同的是,新婿姻法明確限定r共有財產的范圍。l950年婿姻法采取_『夫妻一般共有財產制.將夫妻雙方的全部財產都納入共有財產的范圍;1980年婚姻法確立了婚后所得共有制,將共有財產的范圍限定在婿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新婚姻法則通過列舉的方式.進一步限定了共有財產的范圍。共有財產范圍的縮小體現出婿姻家庭保障功能的有限性或者說相對性.為婿姻關系中個體的權利留出_『更大的空間。

(二)關于個人特有財產制

依新婿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fj]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為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該條增設了個人特有財產制,是新婿姻法一個突出的變化,體現了對個人財產的肯定與保護。

實際上1980年婿姻法中確定的婿后財產共有制已經體現出『l時個人財產的肯定.即承認婚前財產應為夫妻各方所有。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婿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又規定:共有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一方婿前個人所有但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的財產.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后可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也就是說.本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會因婿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和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原則有所不同。從保護個體權利角度來看,《意見》的這些規定把本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和一方因繼承、受贈取得的財產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模糊了夫妻各自所有財產和共有財產的界限,忽視了對個體財產權利的保護,同時也違背了被繼承人、贈與人處分自已財產的意志。因此引起民法學者的諸多批評。

今天,隨著

二、對現行夫妻財產制規定的評價

(一)立法價值取向的變化

綜合三部婚姻法來看,l950年婚姻法采取夫妻財產一般共有制,極力強洲了婚姻的保障功能l980年婚姻法采取婿后所得共有制并提出廠約定財產制,在保證婚姻保障功能的同時開始肯定個人財產權利。l993年的《意見》使這一傾向有所動搖,體現出趨勢和現實的矛盾和協調。新婚姻法則明確限制共有財產的范圍,增設個人特有財產制,完善約定財產制,鮮明地體現出對個人財產權利和塒意思自治的尊重與保護如前所述,夫妻共有財產制強凋的是刈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而個人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財體現對婚姻關系中個體財產權利和意思自治的肯定和尊重。因此從三部婚姻法規定的變化中我們可以明娃感受到:在婚姻法立法中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在逐步淡化,而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和對意思自治的尊重則在逐步加強。現在不再是共有財產制一統天下,而是三種財產制互豐h補充,互卡h衡平.共同調整夫妻財產。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婚姻立法的價值取向已從單純的強調婚姻保障功能轉到r塒保障功能和個體權利的并重上來,注重平衡保障功能和尊重個體的關系。同時現行婚姻法對約定時產制的進一步重視,對于滿足觀念與價值標準日益多樣化的嬌姻主體的需求,適應社會新的價值取向的變化有著尤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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