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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監事會的工作思路與職能定位經歷了三個階段。圍繞銀行整體戰略和發展情況,目前確立了“一個履行、兩個服務”的指導思想,即“有效履行監督職責”,“服務銀行整體發展、服務銀行戰略落實”。立足于監督與服務并重,突出注重實效的監督思路,將孤立、形式上的監督,轉變為綜合的、實質上的監督,寓監督于服務中的模式,給民生銀行監事會監督工作賦予了新的內涵。例如,從2012年開始,民生銀行監事會將監督公司戰略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作為重點工作之一,組織對公司重大戰略決策進行評估。
為提升履職能力,民生銀行重視健全高效的組織機構。
民生銀行監事會認識到,隨著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斷提升,監事會各項工作的深入,對監事自身的執業操守、履職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選任高素質、高水平的監事。公司現任監事均為各自領域的專家或資深高管人員,外部監事專業化、專家化,監事會主席專職化,為監事會有效發揮監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員和組織保障。據悉,第六屆監事會由8名監事組成,包括股東監事3名、外部監事2名、職工監事3名,設專職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東監事均為股東公司推選的總裁、監事長等高管人員;職工監事為銀行資深高管人員;外部監事均是財務會計領域的資深人士和專家。
監事會下設監督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履行監事會對經營活動及治理管控的各項監督職能;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監事選任、評價以及對董事高管的履職監督等方面工作。監事會設立了專門的辦事機構――監事會辦公室,并根據監事會職責設置監督檢查、履職評價、政策研究三個處室,配備了十余名工作人員,負責協助監事會開展日常監督工作。
監事會的費用由監事會提出方案,報經總行財務預算部門統一安排,納入全行統一管理。預算年度內,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根據總行財務管理規定列支相關費用,對于計劃外的大規模的專項履職活動,其費用要在事前單獨報監事會和管理層審批。
完善監事會運作機制方面,民生銀行同樣做了大力探索。
該行通過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公司治理標準化建設項目,明確界定“三會一層”的職責邊界;通過制定和修訂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完善監事會制度體系。優化工作流程,對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進行調整和細化,使各項監督工作有的放矢、重點突出,進一步提高監事會的議事效率和監督水平。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靈活多樣的監督方式。監事會在監督工作過程中突出重點、注重實效,采取多種方式對董事、高管履職行為和銀行經營管理重點、熱點、敏感問題進行監督,包括調閱資料、審閱報告、問卷調查等日常監測,以及組織現場檢查、調查、調研、審計和評估等監督活動,以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近年來,監事會通過組織開展關于銀行財務管理、業務風險、市場風險等方面的檢查、調查,深入了解了銀行經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風險狀況,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得到董事會和管理層的重視,起到了較好的監督與促進效果。
該行通過會議和其它形式,豐富監事會的工作內容,提高監事會的議事效率和工作質量。主動列席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和管理層重要會議,監督會議議程和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及科學性,適時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積極履行會議議事和監督職能。同時,通過完善考核評價制度、方法、流程,繼續加強對監事履職的考核和評價工作,促進監事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提高監事會整體工作效率和質量。值得一提的還有對董事的履職評價。監事會根據履職監督評價辦法及實施細則,為每位董事建立履職檔案,半年度對董事履職作出中期總結,并根據情況向董事會或個別董事發出提示函。如對于個別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發表意見較少,個別獨立董事到銀行工作時間不足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和個別董事發出提示函,提示其保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更加關注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情況,更好履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并將其納入監事會對董事年度履職監督評價的范圍。年度末,采取主客觀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董事年度履職情況進行量化評價(評價總分100分)。在以董事履職檔案為基礎的客觀評價(權重70%)中加重對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審議會議議案和發言情況以及參加調研、課題研究等內容的評價力度,同時,細化主觀評價(權重30%)中董事自評、互評的評價指標體系,通過主、客觀結合與量化評價,對董事年度履職情況分為合格、基本合格與不合格,提高了監事會履職監督的力度和效果。
建設高效的董事會核心機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基礎。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承擔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為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泰州農商銀行重點突出了董事會戰略管理職能建設。
首先是戰略制訂。董事會初步形成了《泰州農商銀行2013~2017年轉型升級五年發展規劃》,確立了戰略轉型階段資產和負債的結構、質態、運營、金融增加值、核心競爭力等10個方面的總體目標,通過推進組織架構、管理模式、業務發展、服務方式等6個方面的轉型,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其次是戰略實施。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在推進決策的貫徹執行中,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建設。一是突出董事會辦公室建設。該行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及各委員會的常設秘書機構,負責董事會決策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反饋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務會建設。董事會辦公室每月牽頭召開一次以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行長室以及財務總監、審計稽核部總經理參加的行務會。三是突出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建設。董事會按月召開非決策性會議,聽取董事會辦公室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圍繞年度工作重點和經營層及監督層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定期召開非決策性會議,對經營層、監督層工作進行分析與探討。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農商銀行從優化董事團隊結構入手,引進在經濟、金融、國際商務等方面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企業高管人員,組成董事和獨立董事團隊。同時,根據各位董事的專業能力、技能和經驗等,對專門委員會委員進行合理搭配。此外,強化董事履職培訓,保證董事們始終能保持履職意識、履職能力,擁有較高的履職水平。
完善“三會一層”運行機制
泰州農商銀行成立后,通過構建“三會一層”制衡機制、強化履職評價,保障“三會一層”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執行效率和運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會一層”職責邊界。在決策、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對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并以《章程》和《議事規則》的形式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作出更加清晰、嚴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運行模式。
二是暢通“三會一層”溝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經營管理層面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送財務、風險、經營信息,不定期報送相關專題分析報告,及時報送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此外還建立了董事會調研檢查機制。
三是強化“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從建立高管人員履職盡職考評制度入手,對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管理辦法,將管理人員薪酬收入與管理水平、經營業績掛鉤。同時,在考核中著重增加了內部風險控制等內容,引導高管層重視資產風險、內部控制、綜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監督機制
從健全“三會一層”監督機制入手,泰州農商銀行著力構建保障全體股東利益和促進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監督管理體系。
加強股東大會外部監督約束機制建設。泰州農商銀行進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權管理辦法》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障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高管層、高管層對條線部門和網點充分授權,同時進一步明晰了董事會及經營管理層權責,規范信息披露,使廣大股東、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及時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業務經營和發展現狀。
一、履職審計評價的內容
根據人民銀行機構性質和自身特征,基層行內審部門要把履職審計評價的內容和范圍重點放在審計對象履行央行三大職能以及行使決策、管理、監督等職責上,具體如下:
(一)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貨幣政策和上級行規章制度及決定等情況的評價。主要包括:是否及時轉發或傳達總行及上級行的有關文件。是否嚴格執行總行及上級行的有關決定。是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所制定的措施、辦法有無與法律法規和上級行規定相沖突的情況。
(二)對領導干部組織和參與決策情況的評價。重點是領導干部在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貸資金運用、金融風險處置、預算資金分配、大額財務開支、基建立項與變更、物資集中采購等重大事項的效果評價。主要包括:重大事項是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是否建立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決策過程有關記錄材料是否完整、規范、真實。有無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
(三)對領導干部實行內部控制管理情況的效果評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單位、部門的崗位職責、工作制度、業務流程及應急處置預案等。是否明確各項審核、審批權限。是否嚴格執行崗位職責分工和不相容職責分離的制度。重要業務部門內控監督機制是否落實,發現問題是否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對領導干部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的評價。主要包括:是否按規定嚴格履行有關審核、審批職責。是否按規定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重大突發事件是否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有無隱瞞不報或因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本單位、部門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主要業務是否合規,有無出現嚴重違規、重大業務差錯和責任事故情況。是否了解掌握本單位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業務的風險狀況,對嚴重或突出的風險問題是否及時處理或報告。
二、履職審計評價的方法
在審計實務中,基層行內審人員對履職審計評價方法進行了實踐和探索,常用以下幾種評價方法。
(一)對比評價法。采取縱向和橫向比較,評價領導干部在審計期內的各項工作任務和指標完成情況,如領導干部履職期間的各項工作指標相比較;計劃與實際完成指標相比較;報告期與基期相比較;本年度與上年度相比較等。
(二)定性定量評價法。運用能夠反映領導干部履職行為的相關定性和定量指標,評價領導干部的履職效果。定量評價法(見附表一)直接引用審計查證的數據,評價領導干部的管理行為或經濟行為。定性評價法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部門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內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務的質效性等。
(三)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對領導干部的行政行為或具體事項的結果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成因,分析該行政行為或事項是領導干部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進而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
(四)責任區分法。區分領導干部的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管理責任與領導責任等,正確區分不同責任之間的界限和不同責任人之間的界限,使審計評價做到責任清楚、明確。
(五)其他評價方法。隨著審計技術的日益成熟,履職審計評價的方法也不斷得到改進和提高,基層行可結合轄內工作實際,選擇開展履職績效評價試點,拓寬領導干部履職績效審計評價的應用范疇。
三、履職審計評價中應注意的幾個事項
為有效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評價工作,避免因審計評價不規范而造成的對審計對象評價有失公允的現象,基層行在開展履職審計評價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審計評價應當在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行為和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確定的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圍繞被審對象在審計期內貫徹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組織和參與決策、加強內部控制和履行業務管理等內容進行審計評價,對各級行內設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履職審計評價時,應當重點評價其所在部門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情況以及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等。
(二)審計評價要依據審慎性原則進行,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內審部門對審計對象的評價必須以審計內容為基礎,所作出的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來支持,這就要求履職審計評價必須依據經審計查證的客觀事實作出,作為審計評價依據的審計證據必須真實有效,審計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沒有審計的不評價,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否則可能形成審計風險。
關鍵詞:人民銀行;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作為央行治理結構中的組成部分,是促進各級行加強內控建設,防范管理風險,提高履職績效的重要手段。地市人民銀行處于“下管一級,上對三級”的中間環節,做好地市人民銀行的內審轉型工作,對實現全系統的內審轉型目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從金昌市中心支行的內審實踐,探討地市中心支行的內審轉型工作,以期有借鑒作用。
一、地市人民銀行內審轉型實踐
(一)加強縣支行的審計監督,促進規范安全高效運行。內部審計的特殊地位,客觀上決定了其具有監督、鑒證、評價和參謀的作用。縣支行是地市人民銀行內審監督的唯一下級單位,對縣支行實施內部審計是地市中心支行管理層全面掌握其執行制度、風險管理和履職績效的重要手段。2003年以來,金昌市中心支行對其管理的縣支行先后開展了12次內部審計,平均每年1次以上,其中,全面審計2次,行長離任審計2次,領導班子履職審計2次,內控審計1次,業務專項審計5次,發現并糾正縣支行管理中的各類問題和隱患64個,提出審計建議40條。內部審計全面反映了縣支行各個時期在貫徹落實上級行的工作部署、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履職績效和內控管理狀況;對縣支行工作進行了階段性的總結和評價。在監督縣支行安全合規運行的同時,對其經營業績起到了鑒證作用,對中心支行決策層加強對縣支行的管理提供最直接的參考依據。
(二)開展部門負責人履職和離任審計,提高部門的履職績效。職能部門是機關履行職責的執行機構,部門履職的質量和效率直接關系到機關運行的質量和效率,通過對部門負責人履職和離任審計,可以使決策層和主要領導全面掌握部門工作開展的成效,督促職能部門增強工作的主動性,提高工作績效。從2007年開始,中支結合下查單位少的特點,嘗試在內審同級監督中開展部門負責人履職審計,先后對中心支行機關貨幣金銀科、科技科、會計財務科、營業室、保衛科、外匯管理科等部門的負責人開展履職審計8次,平均每年1次以上。通過履職審計,對職能部門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決定情況、內部控制建設情況和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進行了客觀全面的評價;發現糾改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執法現場檢查程序不規范、制度不夠健全等問題56個,督促被審計部門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加強制度建立健全,健全各項登記簿,加強對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促進部門負責人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職責。
(三)開展重點業務的專項審計,防范業務經營風險。管理人、財、物、資金和槍枝彈藥的部門是地市人民銀行和縣支行出現管理風險的高發區域,這些區域出現風險和事故誘因往往是制度執行不到位和違規操作。通過業務管理合規性審計,督促各業務崗位嚴格執行制度,規范操作,防業務風險于未然是內審監督的基礎業務。2003年以來,中支根據一定時期業務風險發生的區域特點,及時開展了會計決算、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管理、再貸款管理、安全保衛槍彈管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電子化設備、征信管理、集中采購管理、后勤服務管理、國庫業務風險管理等重要業務管理專項審計20項,平均每年審計2項業務。通過專項審計發現并糾改業務管理中存在的低值易耗品管理不規范、再貸款短貸長占、統籌基金檢查監督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94個,督促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操作程序、改進工作方法、嚴格制度執行,保證了各項重點業務操作的合規性,有效防范了業務風險。
(四)注重重要業務系統審計,防范計算機操作風險。隨著計算機和信息網絡的發展,人民銀行的各項重要業務都發展為電子系統,通過計算機和通訊網絡運行和操作,業務系統的現代化為內控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內部審計的監督領域、監督重點和監督方法也要適應科技發展的要求做出相應調整。從2003年開始,中支緊跟各重要業務系統的上線步伐,及時開展了各項重要業務系統運行和操作的專項審計。先后開展了業務應用系統及個人辦公計算機聯網運行管理、外匯業務信息系統運行管理、信息系統應急預案管理等重要業務系統專項審計,及時解決了各業務系統在運行載體發生變化后,各操作環節制度執行中的問題,督促業務部門規范業務系統口令設置管理,加強業務系統從看得見的紙上操作到看不到的電子操作過程中監督制約制度的落實,確保了各業務系統的合規、安全、有效運行。
(五)開展內控制度建設審計,增強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科學的制度體系是地市人民銀行規范高效運行的重要保證。實現用制度管人、管事、嚴格按制度操作各項業務是體現單位科學化管理的重要標志。近年來,人民銀行從上到下,從建立科學的內部管理體系、嚴密的業務操作系統為出發點,切實加強了各項制度建設。為了保證制度建立和執行的有效性,中支先后開展對縣支行內部制度建設、國庫業務內控制度執行、貨幣信貸內部控制執行和中支全系統內控體系建設和執行的專項審計,對中支內控環境、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等進行了客觀評價,對存在的制度不夠健全、執行不夠嚴格等20個問題提出了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在全行開展了以落實制度為主題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活動,使全轄基礎業務更加規范,業務運行更加安全,防止了各類業務風險和案件的發生。
(六)探索開展績效審計,適應內審轉型的要求。地市人民銀行的工作安全尤為重要,但從事任何業務工作的最終目標不是為了安全,而是為了促進經濟社會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內部審計不能僅僅強調安全,而是要強調在保證安全前提下的履職績效最大化。因此內部審計不僅要審業務的合規性,還要審履職的績效。中支按照“內審工作要由傳統的財務、業務合規性審計向內部控制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轉變”的要求,積極探索開展績效審計。2011年開展了征信管理績效審計,對中支和縣支行推進征信體系建設進行了全面評價,鑒證了征信管理工作取得的實效,同時客觀反映了影響高效履職的9個方面的不足和問題,為提高征信管理及履職績效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內審轉型積累了經驗。
二、地市人民銀行內審轉型的制約因素
(一)風險管理工作和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建立滯后影響審計結論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對被審計對象的監督在執行審計內容上評價或鑒證的標準應該是“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在傳統的合規性審計中,審計人員依據已執行的制度作為度量標準,用制度來衡量工作,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沒做到就是沒做到,拿事實對標準一目了然,說服力很強。而在風險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中,審計評價的內容從做沒做延升到了做的程度的判定。目前,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還沒有風險管理和績效的判定標準,對風險大小、履職好壞要憑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評價,為了讓被審計單位認可審計結論,容易使審計人員做出“風險判斷就低不就高,履職績效就好不就壞”的審計結論,使審計報告變成掩蓋風險、歌頌成績的“喜報”,向主要領導和決策層傳達錯誤信息,可能造成決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的缺失。
(二)對內部審計促進管理作用的認識不足影響轉型工作的開展。內審轉型中,審計領域不斷拓寬和延伸,凡是存在風險隱患的領域,凡是可能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領域都要納入審計關注的視野,使審計的項目和被審計部門增加,對其它職能部門的“打擾”相應增多。許多部門負責人對審計的目的認識不足,沒有建立起審計是為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幫助自己提高管理和履職水平的認識,錯誤地認為審計就是挑毛病、找問題、添麻煩,是既分散管理精力,又向領導暴露管理中問題和不足的事,對內部審計雖不敢抵觸,但也表現出了不歡迎的態度,提供資料不及時、配合工作找理由推拖的現象時有發生。使同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審計人員對開展同級監督有畏難情緒,認為是出力不討好的事,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影響了內審轉型工作的推進和審計績效的提高。
(三)內部審計還沒有造就素質權威的隊伍影響內審轉型的步伐。當前內審部門的人員大部分是在以“財務、業務合規性”為主的傳統內審職能下配備的,以長期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老同志為主,雖然他們有豐富的會計實踐經驗,但在信息化的時代,央行業務日新月異,業務操作電子化程度不斷提高的背景下,審計人員對新業務、新知識的學習速度遠遠趕不上業務發展步伐,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及業務風險和履職績效的判斷能力。地市人民銀行具有CIA資格證書的審計人員的比例更低,使內部審計隊伍綜合素質很難適應內審轉型的需求。
(四)事后審計的內部審計方式影響了內審防風險的實效。長期以來,單一的事后監督使得審計成果價值下降進而影響了審計的權威。尤其是在風險審計上,由于內審人員不直接參與管理層的決策,對一些與被審計對象相關的、甚至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曉范圍非常有限,內審人員不能全方位掌握被審計對象的全面情況,在事后審計中發現問題時,風險已成實事,限制了內部審計在防風險中作用的充分發揮。
三、加快地市人民銀行內審轉型的思考
(一)在管理體制上體現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方式,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關系到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尤其是以同級監督為主的地市人民銀行的內審部門,應考慮內部審計與組織的整體利益相分離,使其無論是地位上還是利益上都處于獨立的第三方,保持內部審計獨立性、權威性和高層次地位。可以考慮在當前內審為行長負責的體制下,提高內審部門的行政級別,由副行級領導擔任內審部門負責人或者改由上級行下派制,將內審人員的考核獎勵等獨立于其他人員,為內審人員建立相對獨立的履職地位,在工作中減少干擾,排除后顧之憂,敢于堅持原則、敢于碰硬,營造良好的內審監督體制機制。
(二)建立科學完善的審計評價標準。科學完善的評價標準是內審對風險控制和績效進行監督評價的基礎,將地市中心支行和縣支行的業務流程進行細分,確定各環節上的風險點,對每個風險點進行量化考核,從而確定風險等級;對重要工作的落實質量進行績效量化細分,根據執行到位的程度評價工作績效。內審進點前要根據審計業務的特點制定詳細的審計方案,進一步明確審計評價標準,增強審計評價的剛性,使審計結果更加科學嚴謹,客觀反映被審計對象的實際風險等級和履職績效。
(三)培育適應內審轉型的內部審計隊伍。加大內審人員培訓力度,有計劃、有重點地采用資格證書培訓、現場培訓、遠程培訓等多種培訓方式做好集中培訓;收集匯編各領域的審計實務、優秀內審項目及央行內審案例,供內審人員日常學習和參考;從信貸、外管等部門選調人員進入內審部門,優化審計隊伍的知識結構,培養復合型人才,使之適應內部審計的發展需要。把好審計人員“入口”關,建立審計人員資格準入制度,明確審計人員的學歷要求,努力提升內審隊伍學歷層次。通過培訓和補充,形成多元化的內部審計人員結構,培養具有綜合素質的新型內審人才,使內審隊伍素質逐步適應轉型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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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及作用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與優勢
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是過去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與這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優勢。
與全面審計相比,兩者的審計對象不同。全面審計的對象為下屬單位,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對象為領導者個人,發現問題后還要認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審計目標更集中,審計責任更明確,審計過程更嚴肅,因此,無論是現場審計,還是事后落實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審計對象的重視,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與離任審計相比,雖然兩者都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但審計目的不同。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即在領導干部將要離開原崗位時開展的審計,其審計目的是對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人事部門進行干部的考核、調動、任免提供依據。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事中審計,其目的是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從而促進領導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責。雖然離任審計也涉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領導來組織實施,而新領導往往情況不十分清楚,因為不是自己的問題,落實整改的責任相對較輕,積極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顯然不及領導干部履職審計。
(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
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在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審計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把履職審計作為人民銀行改進內部審計,進一步實現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大力促進整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內部管理,依法辦事,促進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具體說,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體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反腐監督體系,主要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但每種監督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和局限性,而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彌補了傳統干部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監督手段,從而有利于及時防止領導干部,是源頭治腐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風險是隨著事務、具體業務的開展而表現為多種多樣,但主要有管理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依法履職與監督是并向開展的,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使央行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甚至犯各種錯誤,直至違法亂紀。對領導干部的履職審計,由于從事后的檢查向事中執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開展經常性的審計監督,能及時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公正地處理日常事務,并正確有效地執行金融政策,協調轄區金融工作,促進當地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從而達到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目的。
3、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作出經常性的評價。每次履職審計,都應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的決策情況,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履行業務管理職責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評價,由于評價是在審計檢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和了解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質等,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項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認識各種現代管理方法,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發現和糾正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缺陷及難點
(一)審計的范圍和重點不明確,責任難以確定
所謂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理解應包括該領導在執行金融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內部行政和業務管理、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多方面內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卻往往發現難以操作。
一是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不明確。現在出臺的履職審計辦法,缺少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難以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履職全貌。同時,由于缺少具體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對一些審計事項如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組織人事等等,不知具體從哪里入手,漫無頭緒。
二是審計重點不突出。既然是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就需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個人工作職責,作為審計的重點。但目前的狀況是,在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中,其他工作人員都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和責任書,恰恰行長沒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原則,通常由上級對下級制定崗位職責,簽訂崗位責任書,而行長直接對上級行負責,其崗位責任本應由上級行簽訂,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通常是對轄屬行整體提出要求,而不會對其行長制定詳細明確的職責。這樣一來,在履職審計中,具體確認行長應具體承擔哪些職責,哪些事項應屬于審計的范圍,就有一定的困難。在實際進行履職審計中,往往出現審計內容和原有的全面審計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對日常性、事務性、操作性業務的檢查中去,審計重點不突出。
三是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對于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確定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容易。在“履職審計辦法”中,把應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作了簡單的解釋即領導干部直接參與的為直接責任,分管部門的問題為主管責任,其他問題為領導責任。但是這種分類方法并不十分科學。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支行的行長,一位分管的部門很少甚至沒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較多,在履職審計中發現了同樣的問題,是否就是前者負領導責任而后者負主管責任?從另一方面看,同為支行行長,相同的職位是否應擔負同樣的職責,承擔相同的責任?這兩者是否產生了矛盾?此外,實際檢查中遇到問題的多樣性,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認定的敏感性,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二是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例如,對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錯,領導干部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大量差錯,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審計方法有待完善
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履職審計的方法有四項:進點公告、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座談、質詢、走訪等,其中進點公告是履職審計特有的審計方法。目前在開展履職審計中,除增加進點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審計項目的方法。但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殊性,一些審計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無法全面、真實、廣泛地采集領導干部的個人相關信息。目前采用的問卷調查、座談等方法,由于不夠深入,結果往往流于形式,發言的不是泛泛而談,講些空話,就是只褒不貶,刻意回避談問題、談不足,從而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其二,缺乏對現有結果過程的審計監督。就目前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情況看,仍注重對工作結果的審計監督而缺乏對結果過程的監督。這樣的審計結果并不能代表被審計對象的整個管理過程或操作過程,無法體現績效效率。
(三)評價內容不全及審計結論透明度不夠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對領導者個人的審計,對人的審計,理應通過審計作出全面的評價。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現行的履職審計,由于受審計內容的局限,所謂的評價也只是局限于對所管理的事務和業務工作的評價,缺乏對其領導風格、用人及黨風廉政等方面的評價,且現有的評價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出現了對領導干部的評價起點低、內容不全、評價對象難以區分清個人還是單位等問題。按照現行履職審計辦法規定,審計結論僅報派出審計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本人及被審計單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剝奪了個人的知情權,也會使被審領導心存疑慮,同時也不利于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對干部的同級監督。
(四)在審計過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這種阻力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一項新舉措,一些領導干部可能對開展這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二是領導干部的下屬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而對審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職工可能會因為對這一審計項目的不了解而產生思想顧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實反映情況。
三、對完善履職審計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并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履職審計的范圍、內容和責任劃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職審計辦法》,再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列明所要監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條目,使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1、履職審計中增加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方面的內容,以保證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完整性。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黨性原則、選人用人是準確履職的重要基礎。從紀檢監察角度入手,能夠進一步了解對該領導干部履職監督的有關線索,如群眾舉報、來信來訪等;當發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線索而審計手段無法深入,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協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監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助,有助于審計監督目標的更好實現,并能進一步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
2、《實施細則》應列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各方面內容加以詳細描述。要防止出現“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審計范圍很全面,具體的審計內容卻很少。
3、總行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分工要有一個指導意見,明確行長、副行長的崗位職責,便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能在行長承擔的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便正確把握好審計重點,同時也可以減少基層行長與副行長分工隨意情況的發生,便于審計人員確定行長應承擔的責任。
4、進一步明確三項責任劃分的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解決“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
5、建立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總體評價的評價標準。
(二)探索審計手段,完善審計方法
一是深化調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針對履職審計對象為在任領導,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談話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的實際,可采用“走出去,請進來,內外結合”的方法,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深度。二是重視結果過程的審計。通過結果去監督過程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能充分體現績效效率,并能鼓勵和幫助被審計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費較少精力的基礎上取得更多成績。在方法上可根據年度、月度工作目標,上級行布置的任務,在規定時間內應處理的事務等,在時間上,所耗人、財、物上作出相應評價;也可根據制度對日常事務性、規定性的業務完成情況所耗時間,與所取得的最佳效果進行評價等等。
(三)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
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有利于群眾對審計組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如實反映問題給予積極支持,有利于被審領導接受監督、認真整改,使干部群眾更加堅定了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信心;從被審領導所在單位看,審計結論透明,有利于對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加強整改,規范管理;審計結論透明對審計部門自身建設、審計能力和水平、審計質量要求也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推動。為達到審計結論的公正、透明,建議首先在本單位內公布審計結果,向群眾征求審計結果及評價的全面性與正確性,以提高審計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可信度。其次通過談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反饋審計最終結果,既可消除被審領導的思想顧慮,又增強了履職審計的嚴肅性。與此同時將審計結論抄送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利于實施同級干部監督。
(四)加強監督力度,優化審計環境
大力加強宣傳,使轄屬機構和單位充分認識到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不是針對個人,而是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央行內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能力的需要,是一項制度化的工作。同時,在審計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幾種關系:一是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的關系,既要調動、保護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又要爭取審計對象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肯定成績與確認問題的關系,確認問題尤其要客觀、公正;三是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的關系,在具體處理中可以抓大放小,大事處理、小事提醒。
關鍵詞:基層行;內審轉型;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3)01-0069-03
2012年初,總行召開了內審工作電視會議,明確了2012年內審工作的重點及今后內審工作的努力方向,明確了“一個確立、兩個探索、三個深化、四個改進”的內審轉型思路,各級行都在為內控轉型而探索實踐。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內部控制機制建設效果明顯,嚴重的、帶有普遍性的違規現象已經大為減少。但基層行暴露的各類案件表明,基層行在履行人民銀行職能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風險隱患。因此,提高風險意識、強化風險防控、科學開展風險分析識別。對人民銀行基層行防范風險,確保人民銀行基層行合規高效履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風險管理指一個單位、部門對影響其業務目標、經營目標實現的各種具有不確定性的事件、事項等,進行風險排查、識別、分析、評估,并針對風險性質、風險類別等。結合自身實際采取相關應對措施,將其影響程度控制在單位、部門可以接受范圍內的過程。風險管理的目標就是為單位、部門目標的實現提供相對合理的保證。實施風險管理有利于一個單位、部門全面客觀識別評價經營管理過程存在的各類風險,提高風險反應決策水平和能力。使單位、部門的業務目標、經營目標與風險等級相匹配,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損失和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人民銀行基層行的風險更為突出,因此對人民銀行基層行面臨的履職風險進行科學的識別、評估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是當前人民銀行基層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人民銀行基層行實施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人民銀行基層行履職過程中面臨許多風險,客觀上需要我們加強風險管理。人民銀行基層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宏觀調控中的決策風險、依法行政中的法律風險和業務運轉中的操作風險、效率風險、信息技術風險等。只有高度重視并加強風險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從而增強履職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人民銀行基層行暴露的各類案件表明,基層行需要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如果未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或風險管理失效,將會面臨聲譽受損、資產損失等風險。各級分支機構暴露的各類案件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人民銀行系統出臺的相關規定促使人民銀行基層行必須建立風險管理機制。2006年,人民銀行了《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部控制指引》,要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機制。
二、當前人民銀行基層行風險管理面臨的問題
(一)風險管理規定操作性不強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部控制指引》要求各分支機構要對履職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聲譽風險、資產風險、信息技術風險、效率風險、操作風險進行有效識別和科學界定,正確評價本單位的相關風險,根據風險分析結果確定風險應對策略。明確具體的應對措施,制定風險應對方案。但上述關于風險管理的規定比較籠統,操作性不強,對基層行開展風險識別、分析的指導性不強。
(二)管理層對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
目前,一些人民銀行基層行的管理層對風險管理的認識大都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上,認為履職存在一定的風險,但如何對相關風險進行科學界定、正確評估等方面,往往沒有引起管理層的足夠重視,認為出了問題妥善處理就行了,沒有將事前風險應對、事后危機處理等風險管理工作擺到議事日程上來。
(三)風險管理的方式、手段缺乏科學性、系統性
目前,人民銀行基層行在風險管理方面,加大了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力度,但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評價的水平上,沒有建立起一整套科學合理的分析模型、評價指標體系,缺少專門化的風險管理工具,更缺乏全局性的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和主線。致使人民銀行基層行風險管理一直處于“空白”階段。
(四)風險管理理念沒有得到大多數職工的認同
人民銀行基層行承擔著支付清算、貨幣發行、經理國庫等職責,其引發風險的可能性更大,產生風險造成的破壞性以及對社會的影響更加嚴重。但風險管理是一個新課題,大多數員工對風險管理還不甚了解。缺乏風險管理意識。尚未認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基層人民銀行風險管理工作任重道遠,還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三、人民銀行基層行風險管理框架的構想
人民銀行基層行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主要有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策略、風險監督等。通過不斷開展風險管理。不斷提升人民銀行基層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和效果。
(一)風險識別
人民銀行基層行風險識別是指通過風險調查和分析,查找出人民銀行基層行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主要風險源,并進一步分析風險因素轉化為風險事故的可能性。人民銀行基層行要以人民銀行總行下發的《指引》為指導,采取崗位人員自查自找、管理層自查自找、相關業務操作層、管理層、再監督層互查協查的方式,認真分析相關業務所存在的風險隱患,查找必須關注的風險點,同時根據風險隱患的重要程度將風險點劃分為不同的級次,分析出哪些是主要風險因素,哪些是次要風險因素。
在具體的風險識別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內、外部因素,確保全面、科學識別人民銀行基層行所有風險。根據人民銀行基層行的業務活動特點,人民銀行基層行面臨的風險類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見表1)。
(二)風險評估
人民銀行基層行對相關風險識別出來以后。要對風險進行評估,也就是對上述各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發生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害的嚴重程度等進行定性或量化評價,按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重要性、嚴重性對風險進行排序,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為風險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確保人民銀行基層行依法、高效履行各項職能。
1.建立風險評估指標。根據風險強度可分為極高風險、高風險、中等風險、低風險、極低風險。為了更準確地評估風險,應建立風險評估的主要指標。第一,法律風險指標。法律風險評估主要是對因執法不當、貫徹執行政策有偏差、制定細則或辦法不正確、人員素質差異、差錯、舞弊、管理監督不到位等原因而出現的風險進行分析。第二,聲譽風險指標。聲譽風險評估主要是對導致人民銀行聲譽受到負面影響的風險進行分析。第三,資產風險指標。資產風險評估主要是對導致人、財、物受損的風險進行分析。第四,信息技術風險指標。信息技術風險有兩種類型,一種表現為現有的業務信息處理系統無法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變化。由于技術設備陳舊、配置較低而不能有效運作所產生的風險:另一種表現為在計算機廣泛應用的條件下,由于相應的內控措施缺失。相關的監督機制未能建立,從而產生的風險。第五,效率風險指標。效率風險評估主要是對導致資源浪費或行為低效率的風險進行分析。第六,操作風險指標。人民銀行的操作風險主要是指在會計、發行、國庫、再貸款、外匯管理等業務處理過程中,由于具體操作環節的失誤,如經驗不足或違規操作而引起的風險。
2.風險評估方法。風險評估的方法很多,主要分為定量評估和定性評估兩類。定量評估是指給出風險分析各組成部分可量化的數值,當所有的因素得到量化,定量評估的過程就完成了。對人民銀行基層行來說。由于其在自己履行職責的活動中可能面臨著法律、聲譽等六方面的風險,因此。風險信息的量化,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風險的程度問題,即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履職過程面臨的風險到底有多大,即達到多少“量”的程度:二是風險信息的量化,要能使人民銀行基層行各類風險信息進行比較,以便于根據風險程度差別而實施分類管理。因此,風險信息的量化就是要求對風險狀況作出一個綜合性的量度評估。
定性評估是指并不給出風險分析各組成部分的量化指標。而是根據專家或管理人員的經驗。估計已識別的風險后果和可能性大小的過程,通過主觀判斷來確定不可量化的風險。定量評估一般在定性評估之后進行,純粹的定量評估和純粹的定性評估都是不可取的。兩者要結合使用。
3.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是對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工作的總結和歸納。風險評估報告應該運用通用風險語言、合理的評估方法,為人民銀行基層行風險管理提供一個整體的參照。在確保精練、明確、全面的前提下,風險評估報告能夠涵蓋人民銀行基層行面臨的所有風險類別、風險事件和損失程度,并能指出問題的關鍵所在。在為管理層風險管理決策提供基本依據的同時,也讓人民銀行基層行的每一位員工對人民銀行基層行所面臨的風險有個整體的了解,讓他們更直觀地了解到自己處在人民銀行基層行風險的哪個環節。從而、有利于激勵他們積極參與到風險管理中來。
(三)風險應對
風險控制的關鍵就是要制定出適當的風險應對策略。目前,處理風險的策略主要有避免、轉移、控制管理或可接受等。一是對于發生可能性較大且影響程度嚴重的風險,在業務運行和管理活動中要通過適當的方式方法或措施避免風險的發生。二是對于影響程度較低、發生可能性較大的風險,可以采取保險等方式將風險轉移給專門的機構或部門。相應的方法主要有:合同工外包,職工加入醫保、社保等。三是對于影響程度較高、發生的可能性較小的風險,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和方法將風險概率降到最小、風險程度降到最低,通過合理的內部控制,使產生風險的可能性降低到一個可以接受的水平。四是對影響程度和發生可能性都較低的風險,應密切關注其發展變化情況并及時向上級行報告。
關鍵詞:基層行建設 職能定位 思考
一、基層行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職能定位模糊,發展方向不明
一是基層行職能越位,地位尷尬。目前,基層行在地方承擔了與轄區地方政府、監管機構及銀行保險等部門的協調工作,成了事實上的“牽頭行”,但至今為止,沒有任何法律條令賦予人民銀行在金融系統的領導地位,使得基層人行陷入了要“牽頭”、但于法無據的兩難尷尬境地。二是履職理念轉移,部分職能喪失。銀監分設后,基層人行只談服務,不談管理,一些基層行2-3年都難得去金融機構搞一次檢查,基層人行在金融系統的威性降低,人行的一些政令得不到有效貫徹。三是部分職能混淆不清,權責不明。支付結算是人民銀行管理職責,而銀監局也在管理;金融統計分析監測數據人行在,而銀監局同樣也;征信管理、反洗錢管理說在基層行,但沒有相應機構承擔。
(二)履職手段有限,核心作用弱化
一是金融監管弱化,地位下降。二是缺乏支撐履職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國務院賦予了基層人行金融穩定職責,但沒規定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向人行報告義務,一些金融機構發生金融風險并不及時向當地人行報告,給基層央行維護金融穩定帶來了難度。三是眾多職能權限上收和移交,削弱了履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近幾年來,隨著央行管理職責的逐漸上收和現代計算機技術的不斷進步,基層行的業務操作和數據管理也呈逐漸集中趨勢,因此削弱了基層行履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四是金融調查得不到應有的支持與配合。五是部分辦法、制度與時不適,難以操作。如《現金管理條例》、《國庫管理條例》已經沿用了20多年,很多條款、規定與現今工作不相適應。
(三)職能配置不佳,履職效率不高
一是基層人行崗多人少,很難達到內控要求。為了與上級行部門對口,基層行在崗位設置上無論是業務類崗位還是政工類崗位都一應俱全。但基層行崗多人多,一般縣支行有60多個崗位,而人員僅20多人,如此少的人員很難按制度要求分設崗位,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二是內設機構設置不盡合理,非業務人員占比過高。三是調研信息和非業務性工作任務過重導致基層行疲于應付。據基層行普遍反映,目前,基層人行主要存在“日常會議多、務虛任務多、調研信息多、檢查評比多”等“四多”現象。
(四)隊伍現狀欠優,履職有心無力
一是年齡結構老化,進出機制不暢。二是知識層次欠佳,學歷職稱失衡。三是專業結構不合理,亟需人才匱乏。目前,大部分基層行沒有一支專業的金融管理隊伍,金融監管力量薄弱。
(五)激勵機制不強,潛能難以激發
一是干部能上難下,干部工作“金字塔效應”缺乏。除了干部調動,離退休自然退職和極少數干部違規違紀降職以外,干部的淘汰機制沒有得到較好的利用。二是工資能升難降,勞資分配“激勵效應”弱化。例如,目前基層行績效工資分配缺乏統一規范的指導原則,除了因工齡、職稱、職務在勞資分配上有所區別外,基本上處于一種平均分配的狀態,未能真正體現與崗位責任、工作業績掛鉤,導致干部職工安于現狀,按部就班,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沒區別,這已成為基層人行干部隊伍思想僵化,缺乏活力的內在原因之一。
(六)職工思想不穩,工作責任缺乏
自2003年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出來后,基層人行的發展前景一直未能明朗,職能作用的發揮也比較被動,并受“無權作為”和“無力作為”等思想所困擾,部分干部職工的思想狀況不穩,工作狀態較為低迷,同時,基層行干部職工流動和晉升的機會相對較少,政治發展空間狹窄,而人員經費和工資計劃存在較大缺口,福利待遇落實不到位,影響了工作積極性,這些消極因素極大地阻礙了基層人行的開拓創新。
二、提升基層行履職水平建議
(一)準確定位職能,突出履職重點
1、地市中支職能定位。地市中支處于“承上啟下”的位置,要把宏觀調控和具體操作有機結合起來,當好“六員”,即:金融經濟運行分析員,地方經濟發展推動員,金融工作聯系協調員,區域金融穩定維護員,金融服務實踐員,金融管理執行員。
一是圍繞履職建設好“統計監測分析網、支付結算監測分析網、貨幣信貸執行監測分析網、金融安全監測分析網、征信管理監測分析網、反洗錢監測分析網、外匯非現場監測分析網、國庫征理監測分析網、貨幣發行監測分析網”等九大網絡,實施對金融經濟運行的全方位監測分析,為基層央行全面履職提供支撐服務。二是強化金融管理職能。樹立“以服務帶管理,以管理促服務”理念,整合監管資源,建立“兩管理(開業管理和營業管理)、兩綜合(綜合執法檢查和綜合評價)”的“四位一體”模式,為基層央行順利履行好職責提供保障。三是賦予地市中支一定的宏觀調控權力,如差額準備金政策、差別住房信貸政策和再貸款權,加強轄區信貸政策效果的評估工作,明確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維護區域金融穩定,促進地方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四是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在做好支付結算、國庫經理、貨幣發行等服務工作的基礎上,把推動農村金融服務全覆蓋作為金融服務工作的重點,同時,建立金融服務評價體系,為開展金融創新、改進金融服務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2、縣支行職能定位。根據現階段縣級人行的隊伍現狀,縣支行工作定位主要應在服務和操作層面,即:做好基礎工作,落實服務舉措,加強溝通協調,傳導反饋信息。其履職重點應放在:一是做好支付清算、經理國庫、貨幣發行、賬戶、金融統計等基礎工作,加強內控監督,確保不出資金案件。二是推廣落實服務創新舉措,改善農村金融支付環境,使縣域和農村能充分共享現代化的金融服務。三是加強與地方政府及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及時傳導好貨幣政策、信貸政策信息,配合上級和地方政府處置金融風險和突發性事件。四是抓好信息反饋,密切關注好轄區金融信息動態,為上級行和地方經濟金融發展提供參謀協調服務。
(二)整合職能設置,提升履職效率
1、地市中心支行內設機構的設置
按照大服務、大政工、大監督、大調研、大保障、大監管的思路,將職能相近的科室整合,盡量減少非業務人員。
一是設立綜合服務大廳,將營業室、國庫、貨幣發行等“兩部一中心”的基礎業務納入大廳管理,統一對外服務;二是將人事、宣傳整合為人教科,將黨建、宣傳、政工歸口一個部門管理;三是將內審、事后監督整合為審計監督科,其職責主要是對內審計;四是將貨幣信貸科與調統科合并為信貸統計科,整合調研信息資源,將理論研究職責統一歸口信貸統計科,其他部門主要負責本部門相關的調查分析工作,辦公室主要經辦政務信息,金融信息資源做到互通共享,同時,建議上級統一部署大型調查任務,避免多頭布置和布置一些與基層央行履職無關的調研任務。五是將后勤、保衛、科技整合為后勤保障科,統一調度后勤保障資源。六是強化金融管理意識,新設金融管理科,其職責主要是對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維護金融穩定、開展執法檢查。七是將征信管理、反洗錢等職責從有關科室分設出來,成立征信辦、反洗錢科,確保人行新增的職能得到更加有效的落實。八是整合各個業務部門的系統,統一業務口徑,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2、縣(市)支行內設機構的設置
縣支行受人員現狀所限,在內設機構設置上不能要求上下對口,一一對應,應分類管理。一是成立業務管理部,業務包括國庫會計、貨幣金銀、貨幣信貸、統計、征信、反洗錢、外匯等。二是成立綜合保障部,包括辦公室,人事勞資、教育培訓、后勤、保衛、科技、宣傳工會、檔案等。
(三)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綜合素質
一是疏通進口渠道,建立人員正常補充機制。基層行職能和定位明確后,上級行對基層行尤其是縣支行的進人閘門應有較高幅度松動,應根據基層行崗位職能整合后應配備的人員數量,正常、合理地給予補充,對人才的招考可按研究管理型、操作服務型、后勤保障型確定不同層次,同時,除正常招考大學生外,有條件地從金融機構、經濟管理部門招錄一批有工作經歷、業務能力、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補充基層行,并給予基層行一定的行員錄用自,以此保證央行職責的順利履行。二是疏通出口渠道,優化人員結構。實施提前退休和退養政策,讓難以勝任崗位職責的學歷較低、年齡較大、工齡較長的人員辦理提前退休,對不適應工作、履職能力較弱的員工,實行內部退養,對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不安心工作的人員進行勸退。三是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四)改革管理機制,激發干部活力
一是改革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打破條條框框,加大競爭力度,切實解決干部能上能下問題,使干部結構的“倒金字塔效應”向“順金字塔效應”轉變,真正使基層人行干部在任用后任有所為,發揮表率,促進工作。二是改革勞資分配機制。要根據總行“三定”方案,在合理配置崗位的基礎上,按照按勞分配、按崗分配、按績分配的原則,真正拉開分配檔次。三是建立完善獎懲制度。四是改革考核機制,在保證“兩庫”(國庫、金庫)安全的基礎上,對基層行不涉及金融資金安全的考核盡量要減少。
(五)加強思想教育,穩定基層隊伍
一是注重加強思想引導。開展對比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典型、宣傳典型,以典型引路等形之有效的措施,不斷加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二是努力為職工解決實際困難。三是要改善基層行干部職工的政治經濟待遇,提高基層員工的幸福指數,以此增強凝聚力、向心力,為履行好基層央行職責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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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莊一兵.基層央行培訓模式應用現狀分析[J].西部金融,2008(05) 0068-02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