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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總經理離任審計報告,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益,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實現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應范圍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第三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層管理者經營責任,經營難度,經營風險和經營業務,按年度確定和發放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條 高層管理人員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高層管理人員年薪收入與其經營責任,經營風險和經營業績緊密掛鉤。
(二)高層管理者收入與本企業職工工資收適當分離,建立利益制衡機制。
(三)正確處理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與風險收入,近期收入中長期收益的關系。
(四)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確定應適應社會發展的總水平。
(五)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應審計,考核,后兌現。
第二章 年薪的構成及確定
第五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構成。
第六條 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據公司經營規模,經營難度,行業特點等因素,并考慮本地區和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長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第七條 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根據其經營實績確定贏利企業,虧損企業的考核指標計算方法有所區別。
對贏利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標為凈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完成規定的考核指標的,可以按以下規定執行:凈資產增值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計提業績收入;凈資產收益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社會貢獻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未完成規定考核指標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對虧損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主要按減虧增盈指標考核,減少虧損的,可按減虧額的1-2%計提業績收入,增加虧損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名項考核指標基數一般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并參考行業和區域內企業經濟效益水平、行業特點,公司所處生產發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考核基數一年一定。
第八條 對董事長主要考核資產保值增長情況,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主要考核資產收益情況。
第九條 建立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制度,任期風險保證金,由高層管理者個人出資和從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個人出資,以后每年從業績收入提取50-60%的數額存入高層管理者任期專用帳戶。
風險保證金由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負責管理,風險保證金用于抵補高層管理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現的負業績收入。經營者調動,解聘或退休時,經離任審計后結算,風險保證金余額連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和兌現
第十條 公司當年各項指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由股東大會在年底時進行嚴格考核,高層管理者的年薪收入應在三個月內確定并兌現。
兌現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堅持既負盈又負虧的原則,公司高層管理者依法經營,無重大經營責任事故,完成規定的凈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或(減虧指標)等指標任務的,可兌現基本年薪。高層管理者因經營管理努力而超額完成規定指標任務的,可獲得業績收入,高層管理者因經營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規定指標任務,要相應計算負業績收入,負業績收入從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中抵扣,風險保證金不足的,可扣減基本年薪,扣減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則扣減以后年度的業績收入。
第十一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當年上交利稅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欠交利稅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能兌現高層管理者的業績收入。
第十二條 高層管理者收入的兌現和發放應與其所在公司分離,由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管理。公司每年在監事會、董事會審批年薪制實施方案以及明確考核兌現意見1個月內分別將管理者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劃入專為高層管理者設立的年薪收入任期專戶。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專戶設立在公司綜合管理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預付,然后按年度統一結算,經考核,當年不需扣減基本年薪的,將基本年薪的余額發放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近前述規定發放和處理。
第十三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職工工資總額外單列,進入公司成本費用,高層者年薪收入作為公司工資總額組成部份納入企業勞動工資統計。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和審批
第十四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會同董事會、監事會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要積極配合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加強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嚴格審批。
第十五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制的審批程序
(一)公司應在每年年底報公司高層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報股東大會批準實施。
(二)公司應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年薪制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審計報告,兌現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體報告和有關報表資料,報股東大會。相關數據由監事會確認后,董事長的年薪由股東大會決定,總經理和副總理的年薪由董事會決定。
(三)公司應對上報的會計決算報表數據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提供虛假數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筆者多年從事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體會,深感搞好內部二級核算部門(單位)的經理離任審計,不但需要企業領導的有力支持和各方面的密切配合,而且更需內審人員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業務素質,嚴格遵循審計程序,精心組織,認真實施。
一、領導重視和支持,營造良好的內部環境,是搞好離任審計的關鍵。
過去,部門經理崗位變動時,通常是任、免決定在同一文件、同一時刻宣布,雖也對離任者作過審計,但多數是查查帳帳、帳貸相符,肯定成績,說些好話,走走過場而已。這幾年,我公司領導深刻認識到認真搞好離任審計工作,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將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從1997年起,將審計工作從原來的綜合管理部門——企管科獨立出來,專門組建了審計督查室,定為一級部室,授權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進行審、督、查,直接對董事長負責,公開選拔思想好、作風正、事業心強、業務素質高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還明確宣布:凡離任者,先調離原部門,暫不明確職務,在從事營業現場管理的督導臺邊工作,邊接受審計,邊配合做好任期內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待審計作出結論、遺留問題解決得有眉目后,再安排到新的崗位。由于對內審機構定位明確、授權到位,對離任者實行離任即審,審后再定職,這樣做,增強了內審人員不辱使命的責任感,強化了離任者積極配合審計、爭取過好“審計關”的緊迫感,促使接任者盡快進入角色、弄清家底,也使其他在任的經理從中受到強化責任意識的啟發和鞭策,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了良好的內部環境。
二、針對內部離任審計的特點,把把好審計工作的在京,是搞好離任審計的前提。
我們在開展離任審計的實踐中,將工作重點定為:
l、驗證、評價離任者任期內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2.審核、驗證部門掌管的資產狀況;揭示并處理不實資產和不良資產,夯實家底。
3.對購銷業務活動中涉及尚未進行帳務處理的商品轉移、財務收支、資產損溢、債權債務等遺留的利或有的事項,作好銜接或處理。
4.驗證和評價被審計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情況。
5、對離任者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必要的獎勵或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
三、遵循審計規范,精心組組實施,是提高離任審計質量的基礎。
L、成立審計小組、科學分工。根據工作量的大小,以審計督查室成員為主,必要時抽調財務、業務人員參加。組成審計小組,明確審計組長。審計組長一般由一名副總經理兼任,或由審計室主任擔任,具體負責審計方案的制定和人員分工,檢查審計人員的工作進度和質量;分析研究審計證據,協調、處理審計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矛盾。負責把好審計質量關。
2.按照審計程序;認真實施審計。具體步驟是:
(l)、發出《審計通知書》。
(2)作好審前調查。聽取離、接任雙方的意見和要求,召開柜組長、營業員代表座談會,進一步了解被審計部門情況,通報審計程序,聽取職工群眾意見,提出配合審計的要求。
(3)、調閱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柜組管理臺帳及其他相關資料。
(4)、對柜組進行現場盤點,在盤點過程中檢查商品質量和存貸管理狀況。
(5)、集中精力,弄清以下情況;
a:有無虛報、瞞報利潤情況。
B:向當事人或責任人調查帳齡較長的“應收帳款”和“預付帳款”各債務單位經營情況及資信程度,逐筆審議債權的可靠性,債務的真實性,逐筆明確帳款清理、清收的時限和責任人,列表備案。對其中帳齡較長、債務人已發生變化、收回無望的,確認經濟損失,對可能會形成呆壞帳損失的,在《審計報告》中作說明。
C:弄清各柜組帳貨是否相符、庫存中有哪些有問題商品、代銷商品有無退貨或付款過頭現象、柜組帳存總額中有帳無貨的“往來庫存”(包括來貨短少待查、退調貨未達帳、商品賒銷、批發應收款未達帳)等問題,查明原因,逐一落實責任人。
凡排查出來的冷背呆滯、質次價高、殘損失效、銷小存大等有問題商品,在了解其形成時間及原因的基礎上,組織離。接任雙方和財務、業務等部門負責人,現場逐一鑒定,按當前市場行情評估可變現的處理價,確定資產損失額,使這些潛虧因素浮出水面,待《審計報告》獲得認可后,按程序進行報批,調整損溢。
D:對各柜組進銷差價和進銷差率進行檢查驗證,發現低于正常水平的,進行差價核實,調整損溢。
E:抽查柜組物價臺帳、代銷臺帳、合同臺帳和平時的盤點表等,查證內部管理有無失控現象。
(6)、分類匯總,撰寫《審計報告》。將審計證據及有關資料進行分類匯總,召開審計小組成員會議,對照方針、政策、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及任期內的經營指標,對被審計部門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集體討論、評價;研究《審計報告》提綱和審計“建議”,做到對離任者和接任者負責,使離任者進一步發揚成績、克服缺點,讓繼任者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在此基礎上撰寫《審計報告》初稿,發送給離、接任者,再根據雙方反饋的意見,作進一步調查論證和修改。
四、耐心細致地處理也離、接任雙方的意見和要求,是審計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要求,是審計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
在審計過程中,多數接任者希望對有問題商品和有問題資金能一次性處理到位,盡快清倉、平帳;輕裝上陣;而離任者則往往認為商品削價損失幅度過大,對其經營業績和評價有影響,雙方互有爭議。如何準確判斷有問題商品和有問題資金。合理認定任期內的各種損失,明確劃分離任者應承擔的責任,這是審計工作中的一個難點。我們在驗證、取證過程中,凡發現利潤不實、費用開支不當。債權不夠可靠、債務有出入等問題,都及時向離任者反饋,在認真聽取其陳述的同時,明確指出離任者的責任,要求其邊工作,邊清理、清收,爭取少遺留或不遺留給繼任者;在認定有問題商品削價、報廢損失和有問題資金的壞帳時,離任者有時提出各種理由進行辯解,甚至不肯簽字,我們堅持耐心細致地聽取離、接任雙方意見,反復組織討論,統一思想,達成共識;對離任者一時難以處理到位的遺留問題,由離任者負責落.實責任人,交由接任者今后繼續催辦、落實,總之,通過審計,使離任者移交得清清楚楚,接任者接收得實實在在,對前任未盡事宜明明白白,做到雙方責任明確無疑。
五、落實《審計意見書》,延伸和深化審計成果,是離任審計工作價值的提升。
離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是多種審計形式的復合體。為了充分拓展這種綜合審計的綜合效應,在審計小組的工作任務基本完成后,還開展以下四項活動:
1、董事長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門聽取審計小組匯報,研究離、接任者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審定《審計報告》;根據離任者或當事人的經濟責任大小,確定經濟責任獎賠金額,簽發《審計意見書》。
2.董事長召開全司干部大會或各部門負責人會議,通報審計情況(必要時由離任者作任期總結或反思發言),并對在接受審計期間,能認真配合審計,積極清收帳款,推銷處理有問題商品事跡突出。成績顯著的,給予表揚獎勵,而后明確新的崗位。這樣做,收到了每次離任審計,全體干部都得到一次教育和提高的效果。
根據筆者多年從事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體會,深感搞好內部二級核算部門(單位)的經理離任審計,不但需要企業領導的有力支持和各方面的密切配合,而且更需內審人員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業務素質,嚴格遵循審計程序,精心組織,認真實施。
一、領導重視和支持,營造良好的內部環境,是搞好離任審計的關鍵。
過去,部門經理崗位變動時,通常是任、免決定在同一文件、同一時刻宣布,雖也對離任者作過審計,但多數是查查帳帳、帳貸相符,肯定成績,說些好話,走走過場而已。這幾年,我公司領導深刻認識到認真搞好離任審計工作,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將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從1997年起,將審計工作從原來的綜合管理部門——企管科獨立出來,專門組建了審計督查室,定為一級部室,授權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進行審、督、查,直接對董事長負責,公開選拔思想好、作風正、事業心強、業務素質高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還明確宣布:凡離任者,先調離原部門,暫不明確職務,在從事營業現場管理的督導臺邊工作,邊接受審計,邊配合做好任期內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待審計作出結論、遺留問題解決得有眉目后,再安排到新的崗位。由于對內審機構定位明確、授權到位,對離任者實行離任即審,審后再定職,這樣做,增強了內審人員不辱使命的責任感,強化了離任者積極配合審計、爭取過好“審計關”的緊迫感,促使接任者盡快進入角色、弄清家底,也使其他在任的經理從中受到強化責任意識的啟發和鞭策,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了良好的內部環境。
二、針對內部離任審計的特點,把把好審計工作的在京,是搞好離任審計的前提。
我們在開展離任審計的實踐中,將工作重點定為:
l、驗證、評價離任者任期內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2.審核、驗證部門掌管的資產狀況;揭示并處理不實資產和不良資產,夯實家底。
3.對購銷業務活動中涉及尚未進行帳務處理的商品轉移、財務收支、資產損溢、債權債務等遺留的利或有的事項,作好銜接或處理。
4.驗證和評價被審計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情況。
5、對離任者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必要的獎勵或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
三、遵循審計規范,精心組組實施,是提高離任審計質量的基礎。
L、成立審計小組、分工。根據工作量的大小,以審計督查室成員為主,必要時抽調財務、業務人員參加。組成審計小組,明確審計組長。審計組長一般由一名副總經理兼任,或由審計室主任擔任,具體負責審計方案的制定和人員分工,檢查審計人員的工作進度和質量;審計證據,協調、處理審計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矛盾。負責把好審計質量關。
2.按照審計程序;認真實施審計。具體步驟是:
(l)、發出《審計通知書》。
(2)作好審前調查。聽取離、接任雙方的意見和要求,召開柜組長、營業員代表座談會,進一步了解被審計部門情況,通報審計程序,聽取職工群眾意見,提出配合審計的要求。
(3)、調閱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柜組管理臺帳及其他相關資料。
(4)、對柜組進行現場盤點,在盤點過程中檢查商品質量和存貸管理狀況。
(5)、集中精力,弄清以下情況;
a:有無虛報、瞞報利潤情況。
B:向當事人或責任人調查帳齡較長的“應收帳款”和“預付帳款”各債務單位經營情況及資信程度,逐筆審議債權的可靠性,債務的真實性,逐筆明確帳款清理、清收的時限和責任人,列表備案。對其中帳齡較長、債務人已發生變化、收回無望的,確認經濟損失,對可能會形成呆壞帳損失的,在《審計報告》中作說明。
C:弄清各柜組帳貨是否相符、庫存中有哪些有問題商品、代銷商品有無退貨或付款過頭現象、柜組帳存總額中有帳無貨的“往來庫存”(包括來貨短少待查、退調貨未達帳、商品賒銷、批發應收款未達帳)等問題,查明原因,逐一落實責任人。
凡排查出來的冷背呆滯、質次價高、殘損失效、銷小存大等有問題商品,在了解其形成時間及原因的基礎上,組織離。接任雙方和財務、業務等部門負責人,現場逐一鑒定,按當前市場行情評估可變現的處理價,確定資產損失額,使這些潛虧因素浮出水面,待《審計報告》獲得認可后,按程序進行報批,調整損溢。
D:對各柜組進銷差價和進銷差率進行檢查驗證,發現低于正常水平的,進行差價核實,調整損溢。
E:抽查柜組物價臺帳、代銷臺帳、合同臺帳和平時的盤點表等,查證內部管理有無失控現象。
(6)、分類匯總,撰寫《審計報告》。將審計證據及有關資料進行分類匯總,召開審計小組成員會議,對照方針、政策、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及任期內的經營指標,對被審計部門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集體討論、評價;研究《審計報告》提綱和審計“建議”,做到對離任者和接任者負責,使離任者進一步發揚成績、克服缺點,讓繼任者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在此基礎上撰寫《審計報告》初稿,發送給離、接任者,再根據雙方反饋的意見,作進一步調查論證和修改。
四、耐心細致地處理也離、接任雙方的意見和要求,是審計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要求,是審計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
在審計過程中,多數接任者希望對有問題商品和有問題資金能一次性處理到位,盡快清倉、平帳;輕裝上陣;而離任者則往往認為商品削價損失幅度過大,對其經營業績和評價有,雙方互有爭議。如何準確判斷有問題商品和有問題資金。合理認定任期內的各種損失,明確劃分離任者應承擔的責任,這是審計工作中的一個難點。我們在驗證、取證過程中,凡發現利潤不實、費用開支不當。債權不夠可靠、債務有出入等問題,都及時向離任者反饋,在認真聽取其陳述的同時,明確指出離任者的責任,要求其邊工作,邊清理、清收,爭取少遺留或不遺留給繼任者;在認定有問題商品削價、報廢損失和有問題資金的壞帳時,離任者有時提出各種理由進行辯解,甚至不肯簽字,我們堅持耐心細致地聽取離、接任雙方意見,反復組織討論,統一思想,達成共識;對離任者一時難以處理到位的遺留問題,由離任者負責落.實責任人,交由接任者今后繼續催辦、落實,總之,通過審計,使離任者移交得清清楚楚,接任者接收得實實在在,對前任未盡事宜明明白白,做到雙方責任明確無疑。
五、落實《審計意見書》,延伸和深化審計成果,是離任審計工作價值的提升。
離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是多種審計形式的復合體。為了充分拓展這種綜合審計的綜合效應,在審計小組的工作任務基本完成后,還開展以下四項活動:
1、董事長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門聽取審計小組匯報,離、接任者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審定《審計報告》;根據離任者或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經濟責任獎賠金額,簽發《審計意見書》。
2.董事長召開全司干部大會或各部門負責人會議,通報審計情況(必要時由離任者作任期或反思發言),并對在接受審計期間,能認真配合審計,積極清收帳款,推銷處理有商品事跡突出。成績顯著的,給予表揚獎勵,而后明確新的崗位。這樣做,收到了每次離任審計,全體干部都得到一次和提高的效果。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財務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財務負責人職位。
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未經核準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財務負責人的任職和履職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管理
第六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具有誠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具備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擔任財務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具有國內外會計、財務、投資或者精算等相關領域的合法專業資格,或者具有國內會計或者審計系列高級職稱;
(五)熟悉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在會計、精算、投資或者風險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
(六)對保險業的經營規律有比較深入的認識,有較強的專業判斷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能力;
(七)能夠熟練使用中文進行工作;
(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財會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豁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并可以適當放寬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機構擔任5年以上管理職務的,可以豁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有《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擔任財務負責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
曾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論其申請核準任職資格時是否超過《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或者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中規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擔任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董事會擬任命財務負責人的決議;
(二)擬任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三)《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四)擬任財務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明等有關文件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的證明;
(六)離職時進行離任審計的,提交離任審計報告,沒有進行離任審計的,由原任職單位作出未進行離任審計的說明,不能提交上述資料的,由擬任財務負責人作出書面說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經中國保監會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取得開業核準文件之后1個月以內,按照前款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準的,頒發任職資格核準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對任職資格核準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審查任職申請材料;
(二)對擬任財務負責人進行任職考察談話;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任職考察談話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了解擬任財務負責人對保險業經營規律的認識,對擬任職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認識;
(二)對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掌握情況;
(三)對擔任財務負責人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內容。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作成書面記錄,由考察人和擬任財務負責人雙方簽字。
第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向擬任財務負責人原任職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征詢意見,了解擬任財務負責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財務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擬再擔任財務負責人的,應當重新核準任職資格:
(一)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
(二)受到責令予以撤換的行政處罰的;
(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三章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六條財務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及其報酬事項,由保險公司董事會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財務負責人的履職行為進行持續評估和定期考核,及時更換不能勝任的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財務負責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建立和維護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二)負責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成本控制、資金調度、收益分配、經營績效評估等;
(三)負責或者參與風險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
(四)參與戰略規劃等重大經營管理活動;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審核、簽署對外披露的有關數據和報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以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財務負責人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工作。
保險公司應當規定董事會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財務負責人就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應當注意問題等事項的匯報。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在簽署財務報告、償付能力報告等文件之前,應當向保險公司負責精算、投資以及風險管理等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書面征詢意見。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務負責人應當依據其職責,及時向董事會、總經理或者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總經理沒有采取措施糾正的,財務負責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有權拒絕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一)經營活動或者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規定的;
(二)嚴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
(三)保險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給保險公司經營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進行非法干預,不得隱瞞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規定財務負責人有權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董事會會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情況特殊需要指定臨時財務負責人的,臨時任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保險公司任命臨時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作出任職或者免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臨時財務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更換:
(一)有本規定禁止擔任財務負責人情形的;
(二)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行使財務負責人職責的。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財務負責人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并可以視情形責令限期整改:
(一)沒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職責和權利的;
(二)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導致財務負責人難以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的;
(三)有證據證明財務負責人違背本規定中規定的職責,或者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可能給保險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危害的;
(四)保險公司在財務負責人職責范圍內的有關經營管理活動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能給保險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提示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財務負責人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做出批準辭職或者免職、撤職等決定的同時,將決定文件抄報中國保監會,并同時提交對財務負責人免職或者撤職的原因說明。
第二十五條財務負責人應當持續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學習,參加中國保監會組織或者認可的培訓。
目的
防止或減少業務員離職后繼續以公司名義或其他名義與公司原有客戶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或轉移公司客戶,保護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損害。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業務員,包括已離職但尚未辦理完離任審計和離職手續的業務員。
三、
離職審計主要事項
1、在離職前是否有“炒單”行為或損害公司利益的企圖;
2、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開發或跟蹤的原有客戶繼續保持往來;
3、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聯系過的公司原有客戶有過實質性接洽;
4、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與公司競業的合同行為(含口頭合同);
5、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詆毀公司形象的行為;
6、離職前后是否有轉移公司客戶的侵權預備或實質行為;
7、到離職時止是否有私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行為;
8、離職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義或假冒公司名義私自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業務的行為。
四、
侵權行為及其處理
1、禁止“炒單”。凡在離職前有炒單行為的,不予支付暫押工資;同時公司保留其追究離職人員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2、禁止與原有客戶進行業務交往。凡在離職后與客戶往來的,不論是否業務性質,一律將三個月的離職審計期順延一個周期。
3、競業禁止。凡在離職后與公司客戶有實質性接洽或有合同行為的,一律不與離職者辦理離職審計手續,但公司所做的審計結論及相關證據將用來支持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離職者的暫押工資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4、不得破壞公司的客戶資源。凡擅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在離職審計結束時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500元以上;離職前后實施轉移公司客戶的預備行為或實質行為的,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的1000元以上;如果轉移公司客戶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結算的工資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5、凡詆毀公司形象的,不予發放公司暫押的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
6、凡假冒公司名義從事業務的,一律不發放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五、
離職審計的執行
1、審計小組是負責離職審計的組織。離職審計小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離職者原所在部門、公司財務部等部門人員組成,小組推舉一人為小組長,對審計工作全面負責。離職審計小組在業務員離職時即成立,開始相關審計事務。
2、人事行政部負責離職者辦公資材、設備審計并進行相關人事調查;離職者原所在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三條內容的調查與審計;財務部從其與公司的經濟往來關系上進行審計。
3、離職審計工作應重事實,擺證據,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對離職者上述第三條審計事項的調查,在必要情況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尋求公安、司法部門的支持。
5、調查過程應有記錄,并由相關人員或單位在調查資料上簽名或蓋章。
6、離職審計結果即《離職審計報告》由人事行政報匯報總經理并存檔。
六、
審計流程
1、業務員在離職時應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離職審計申請。
2、離職審計流程如下:①離職人員向人事行政部遞交離職申請;②人事行政部通知業務員原所在部門和財務部開始審計;③業務員原所在部門、財務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審計職責;④業務員原在部門、財務部向人事行政部遞交審計報告;⑤人事行政部決定時間并通知相關人員召開審計會議;⑥召開審計會議并做出審計結論;⑦通知被審計人到公司辦理清結手續;⑧有關部門辦理清結手續并提交相關資料至人事行政部備案。
七、
注意事項
1、離職審計期限為三個月。除特殊情況外,相關部門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計工作并做出結論。
2、各部門在審計中應本著對公司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嚴肅執行審計。
3、業務員離職后一周內,業務部門應完成與公司客戶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對客戶單位做出說明,表明離職業務員的工作繼任者、今后的業務往來注意事項等內容,并盡量取得對方簽章(名)或復函。
八、
附則
1、本辦法未盡事宜,適時修訂。
【關鍵詞】內部審計 職業化 制度構建
一、內部審計職業化的基本概念
國際內部審計職業化規定,內部審計職業化實現與否由幾下幾個標準判定:
(一)內審人員的主要經濟收入是否直接來自審計業務勞動報酬。
這是判斷內部審計職業實現與否的基本標準。這里所說的主要經濟收入是指能夠保證內審人員過上中等以上生活水平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所需要的收入。
(二)內審人員的業務活動是否專業化。
內部審計業務專業化是指內審人員必須以內部審計專業工作為主業,而非其他專業工作。至于怎樣判定是否為內部審計專業工作,這是其關鍵。
(三)內部審計專業化組織完善與否。
根據國際慣例,內部審計職業化組織分為內部組織和社會組織。其中,內部組織指公司內部設立的內部審計部門。這個審計部門同我國現行的公司內部審計模式不同。我國現行的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是隸屬于公司總經或董事會的業務組織,而這里所說的公司內部審計組織是由股東大會投票選出的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其職與審計業務無關,只負責審計項目決策,向內部審計社會組織聘請顧問,受理內部審計報告,處理審計意見書涉及的問題等。社會審計組織是那些具有中介性質的內部審計業務組織。
(四)內部審計職業化法規是否健全。
內部審計工作能否職業化、規范化、科學化進行,健全的內部審計職業化法規也是重要因素。
二、我國內部審計職業化構建
內部審計人員的資格化和專業化、內部審計組織的社會化和行業化、內部審計執業的規范化和法制化是內部審計職業化的明顯特征。內部審計職業化的實現是現階段內部審計發展的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具體如下:
(一)廣泛宣傳,提高對內部審計的認識。
公司尤其是高層決策者和管理人員應充分認識到,內部審計具有貼近管理實際、容易發現管理漏洞的優勢,內部審計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也能夠從本公司實際出發、從管理者的角度來考慮如何改進公司管理、完善風險控制,并可以對落實意見和建議的情況進行后續審計,從而防患于然。內部審計對于公司而言,不是可有可無,而是不可或缺,它是公司管理的組成部分?,F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管理人員經濟責任的劃分,公司經濟價值的提升等,無不需要內部審計的支持。公司領導應在思想上實現由“要我審”向“我要審”的轉變,主動接受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并廣泛宣傳內部審計的重要性。
(二) 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職業行為約束制度。
我國與內部審計有關的規范條例立法層次很低,法律效力不高,并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與內部審計職業化發展的要求相去甚遠。所以,一定要針對內部審計發展的實際情況,結合我國內部審計建設的階段目標,通過系統的研究和論證,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法》。在《內部審計準則》的完善過程中,首先要特別考慮的一點是準則的體系化和內容的協調一致的問題,于此同時,還要考慮我國內部審計行業走向國際化的必然趨勢這一現實特點。在完善《內部審計準則》的過程中,我們國家可以借鑒國際上成熟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首先構建出完整的有機統一的內部審計準則體系,其次再根據實際情況陸續地出臺一系列具體準則。
(三)推進內部審計職業資格制度。
我國的內部審計職業幾經波折已經發展到全國范圍內30多萬從業人員的隊伍,在數量上已經完全具備職業化的隊伍規模,尤其是近年來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在諸多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使得內部審計開始朝著規范化、職業化方向快速發展。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由于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職業發展受制于企業管理層的特殊性,推行內部審計職業資格制度仍然會受到來自于這些企業的阻擾,因此內部審計職業化進程的當務之急不僅僅是如何規范職業資格制度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從法律層次上明確職業資格制度,要求企業必須認可和遵循這種職業資格制度。
(四)加強內部審計職業后續教育。
內部審計工作的專業性非常強,從事該行業的人員必須具備基本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這些都是通過高標準的教育、培訓和長期的時間獲得的。與此同時,執業環境的不斷變化,新興事物的不斷涌現,技術手段的不斷創新,社會對內部審計要求的不斷提高都要求內部審計要不斷自我提高,加快發展。因此,借鑒國外內部審計職業后續教育的形式、方法,以及我國社會審計后續教育的經驗都是很有必要的。
(五)合理安排內部審計組織模式。
當前我國公司內部審計的組織模式主要有董事會負責型、監事會負責型、總經理負責型和財務總監負責型四種?,F階段總經理負責型廣受我國公司的歡迎,然而,內部審計結果的真實、客觀、公正不僅要求內部審計獨立于總部職能部門以及各子公司,而且要求內部審計與被監督對象無利害關系,如領導與被領導、薪酬方面的關系等??偨浝碜鳛楣臼芡胸熑蔚某袚?,自然也是內部審計的監督對象。因而,內部審計向董事會負責將是一個明智的選擇。當公司隨著經濟 規模的擴大、分支機構的增多而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時,審計委員會可以順應成為內部審計的主管部門。
(六)拓寬內部審計領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規范期貨公司運作,防范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七條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第八條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九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申請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一條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二條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并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并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第十四條申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第十七條具有期貨等金融或者法律、會計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從事除期貨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的年限可以放寬1年。
第十八條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七)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任職資格的申請與核準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第二十一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五)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供擬任人關于獨立性的聲明,聲明應當重點說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舉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或者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
擬任人不具有期貨從業經歷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職單位的負責人。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層人員。
推薦人應當了解擬任人的個人品行、遵紀守法、從業經歷、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承諾推薦內容的真實性,對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并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交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提交境外大學或者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擬任人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擬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或者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一)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二)申請人依法解散;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一步說明、解釋;
(五)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
(六)申請人被依法采取停業整頓、托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述人員未在期貨公司任職,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但有正當理由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任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文件;
(四)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可以在期貨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的,應當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所限:
(一)期貨公司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在同一期貨公司內由董事改任監事或者由監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貨公司內,董事長改任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會主席改任董事長,或者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監事;
(三)在同一期貨公司內,營業部負責人改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離任后到其他期貨公司擔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應當重新申請任職資格。上述人員離開原任職期貨公司不超過12個月,且未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擬任職期貨公司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人在原任職期貨公司任職情況的陳述;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營業部負責人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期貨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第四章行為規則
第三十七條期貨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保護客戶、中小股東的利益,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
第三十九條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本公司的商業機會。
第四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第四十一條期貨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客戶保證金安全完整。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
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對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者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者連續5年未在期貨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和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1次由中國證監會認可、行業自律組織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第四十七條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干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二)未按規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
(三)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二)未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或調整經理層人員。
第五十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后果;
(二)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
(三)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
(四)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對期貨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人員免職。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建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誠信檔案,記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和誠信情況。
第五十七條推薦人簽署的意見有虛假陳述的,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認定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并記入該推薦人的誠信檔案。
第五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期貨公司無故拖延或者拒不審計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有關審計費用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申請人或者擬任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條申請人或者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不適當人選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情況,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情況;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六)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更換或者調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隨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不斷深入,在越來越強調項目和追逐外部效益的同時,應狠抓內部審計、認清現有內審方案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點,探析一套適合資產管理公司的內審策略,進而督促完善內審體系對于轉型中的資產管理公司而言是持續健康發展的基點,同時對其他金融機構和監管層做好相關風險管控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內審策略 公司治理
一、商業轉型后資產管理公司內審現狀綜述
2005年,公司審計分部撤銷,內審職責歸于現在的各分公司。目前,分公司內審體制主要為設置崗位:內審崗位主要設在綜合管理部、資金財務部等部門。分公司還成立了審計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分公司的日常審計工作。
分公司內審的職責主要是根據總公司內審有關制度要求,采用總公司標準化的內審工作表,對分公司的終極處置項目審計、定期(按季)財務費用審計、離任審計、專項審計,并牽頭配合監管部門和總公司檢查等。
總體來看,各分公司都能按照總公司各項內審制度的要求,按時完成各年度的審計任務,使內控制度得到了實施,為資產處置項目等業務管理和財務收支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監督。但內審工作還存在機制不健全、監督缺位、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二、把脈內審癥結,切入具體相關薄弱環節
(一)內審獨立性缺失
1.內審部門設置及人員缺乏獨立性。各分公司均未設置獨立的內審部門,分公司內審崗位設在其他部門內。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內審人員關系如人員編制、人事調配、工資福利待遇等均在分公司,同時分公司內審人員均為兼職,有的還身兼數職,如重慶分公司內審人員還要負責黨務、紀檢等工作,致使內審人員在審計時主觀上心存顧慮,客觀上缺乏時間和精力。此外,多身份角度看待問題,也有礙審計結果的公正、獨立。
2.內審結果缺乏獨立性。內審結果或報告路徑需經各分公司總經理簽發后上報總公司審計部門,造成內審人員實際上更多的是向分公司總經理負責,而不是向總公司審計部門負責。內部審計結果和如實報告方面受到制約,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無法得到體現。
(二)內審質量較低,審計結果未真正觸及風險點
從2010年審計表格報告顯示,檔案中資料缺失、項目內容填寫不全、無簽名等合規性方面問題反映較多,而對方案執行不力、資產處置不及時、資產(特別是高風險高收益新業務)管理不當、盡職調查是否盡職、風險預測是否到位等實質性問題卻鮮有涉及。其主要原因一是生存壓力大,加大了內審的“容忍度”;二是內審人員主要靠查閱項目檔案和詢問項目經理,而未能在項目進行時及時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審計結果客觀性不能完全保證;三是雖然表格覆蓋多種業務審計內容,從經營管理、盡職調查、營銷推介、估值定價、處置方案選擇、方案實施、處置效益等方面對資產處置終結項目進行整體評價,規范了審計行為,提高了審計效率,但評價結論只是通過對項目處置全流程進行了打分評價,仍不能全面反映所扣分問題的全貌和實質。
(三)內審覆蓋面滯后,存在較多空白地帶
轉型中各分公司面對不良資產“資源”枯竭的現實,都充分利用公司平臺開拓了新的業務領域,如融資租賃、財務顧問等,但并非所有的新業務都得到審計。如**分公司2010年開展了三項中間業務,但只有一項業務在總公司進行常規審計抽查時被審計,另外兩項業務未被審計。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總公司未要求分公司對中間業務進行審計,另一方面分公司也未主動開展這些業務的審計,這就導致了有些業務的審計遺漏。長此以往,將不利于中間業務下一步的穩健發展。
(四)內審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標尺依據
雖然內部審計的出現和設立是出于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但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是內部審計發展一個重要的外部因素。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我國內部審計首先是站在國家的立場上,對企業保證國家財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其次才是從公司的立場出發。因此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在公司內部審計的發展上更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作為外部環境法律法規的規范必不可少。可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我國關于內部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不足,規范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體系仍不完善。
(五)內審的對外披露、報告機制仍然空缺
公司對各分公司進行審計后,并未將報告抄送當地監管部門,也未進行溝通。外部監管與內部審計的溝通不暢,將影響到審計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會影響到公司業務的發展。
三、探析內審策略,多層面促升內審質量
(一)抓理念提升,重點提升高管層意識
公司領導首先要充分認識內審在公司商業化轉型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并且將其意識很好的貫徹落實,把內審工作作為內部自律和加強內部控制的主要手段,不能因亟須發展業務而忽視內審。同時,內審部門也應轉變傳統的“查錯糾弊”的觀念,發揮審計的咨詢顧問和審計增值作用,使內審成為保障公司新業務穩健發展的重要力量。
(二)抓審計獨立性,確保內審權威和專業性
要積極探索建立獨立的內審體制,確保內審權威性和專業性,使其工作職能得到有效發揮。一是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將內審報告路線調整為直接向總公司內審部門報送或同時向分公司總經理和總公司內審部門報送。二是公司應通過引入各類業務的專業內審人員以提高內審人員整體資質和專業水平,使內審人員配備與分公司業務發展相適應。三是要建立內審人員定期培訓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內審人員進行培訓,特別是對新型業務的審計進行培訓,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素質。
(三)抓內審方式方法,注重差別化推動和后期延伸追溯
1.要改善內審手段。內審人員要充分利用非現場審計手段,對業務數據進行分析、篩選,在此基礎上確定現場審計的重點,通過現場審計和非現場審計相結合的方式促進審計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2.要注意發揮總公司和分公司兩個層面的作用。在內審管理中,總公司與分公司審計人員要有所側重,總公司要注意抓宏觀,抓規章制度的完善,抓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切實加強對分公司內審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與考核。分公司則應注意針對本單位人員思想與工作實際,抓好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落實,實施跟蹤檢查,發揮監督職能,有效地預防、化解和控制各類風險。如在對商業化處置終結項目審計中,分公司主要負責嚴格按照審計標準進行審計以及針對審計中發現問題進行處理與督促整改。而總公司則可根據各分公司內審情況進行分析比較,對處置中存在問題較多的分公司或各分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重點解剖,對有爭議、有問題的重點項目進行現場調查與處理,幫助其分析原因,落實責任。對存在問題較多、內審人員不足或排查阻力較大的分公司,由總公司采取統一組織內審組或者可以由總公司審計部門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和經營管理的需要,抽調各分公司的審計人員,臨時組成審計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分公司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活動進行交叉審計或專項審計以提高內審質量。
3.要結合歷年內外部檢查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注意分析風險的成因,尋找案件比較突出、內控相對薄弱的地方和環節,將此作為今后內審管理的重點。
4.要切實抓好制度的執行與落實。內審人員要緊密圍繞各時期各階段業務經營工作的中心,采取專項檢查、跟進審計與后評價、專項審計、定期回訪等多種檢查監督手段,力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四)抓內審激勵問責,以正反兩面促動內審發展
1.要堅持原則,堅持標準。內審人員首先要認真學習國家與公司相關文件與制度,熟悉掌握業務經營管理的盡職要求和執紀標準。在內審工作中,要嚴格依據這些標準,堅持原則,不放松遷就,不搞下不為例。
2.要明確責任、嚴肅執紀。按照授權經營、各部門及人員崗位責任和各項業務的工作流程,對未認真履行職責、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超權限、逆程序或減程序操作的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追究,堅決查處各類失職瀆職行為。
3.要建立內審激勵約束機制。各分公司應建立內審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內審相關各方的履職情況進行考評,對盡職盡責敢于反映真實問題的審計人員進行獎勵,對有違職業道德和標準的行為實行嚴格問責。
4.建立排查責任制。內審人員要從自身做起,認真履行內審職能,并對所審計的情況記錄備案,建立與妥善保管內審管理的相關檔案資料,定期通報審計、整改與處理情況。要明確和落實內審責任,加強對內審工作的領導與對排查審計質量的考核,形成有崗必有責、盡責必監督、違責必追究、失責必處罰的氛圍和機制。
(五)抓內審覆蓋面,不斷嘗試風險關口前移
公司應根據公司業務發展情況,逐步漸進擴大審計覆蓋范圍,在保證人力資源的條件下,由事后審計向事前防范風險、事中控制風險和事后審計結合過渡,提高審計業務覆蓋的全面性,并對分公司的內審業務加強指導。
1.要堅持自查與排查相結合。分公司各部門結合自身實際,認真搞好自查自糾,是實現“風險關口”前移、大幅度降低和有效控制風險的重要措施。在事前風險點排查管理中,要重視和加強自查工作,科學界定自查的目標、內容和重點,明確各業務主管部門在自查中的職責,將自查與排查有機結合,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各主管部門的作用。
2.要深入調查分析工作開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查找日常管理和風險管控的薄弱環節,提出切實可行的風險管理思路,努力實現風險管控工作的主動性和超前性。
(六)抓內審相關法規建設,需注重“量體裁衣”
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內部審計的法律規范體系。雖然我國審計法及審計署關于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都有對內部審計的闡述, 但這些規定僅僅是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政府部門而言,多為原則性的條令,更多的是從輔助國家審計的角度來考慮。對于我公司來說,其概念比較模糊,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公司相關部門應當組織審計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借鑒國際內部審計準則的優點,結合我國的國情,加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內部審計的法律規范的制訂。
(七)抓內審信息披露制度,合理借用外部監督力量
公司應堅持風險管理與信息披露制度相結合,提高業務營運透明度。加強信息透明度建設,強化分析功能,實現信息對稱、資源共享。凡涉及分公司的內部審計報告,均應在合規情況下及時向其屬地監管部門抄報。同時,應建立公司上下聯動機制,從總-分層面均增進與外部的溝通。讓外界更加了解轉型時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現狀、運營狀況及各項綜合服務功能等,鼓勵社會各界積極關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改革,消除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片面看法和誤解,并借用外部監管和輿論監督等“外部因素”來促進資產管理公司的自身完善。
參考文獻
[1]鄭萬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型的出路在于市場化》[J].《中國金融》.2011(3).70-72.
[2]劉宗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與發展探討》[J].《時代金融》,2011,(07).99.
[3]李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J].《中國金融》,2012,(01).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