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管理辦法8篇

時間:2022-07-10 2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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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企業如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答:根據《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管理辦法》),企業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和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企業首次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資金匯出前,應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企業之后辦理的其他業務應在30天內向外匯局報送有關信息。對人民幣前期費用已經匯出6個月,但仍未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應將剩余資金調回。

2

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需要同時使用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的,如何進行管理?

答:企業使用人民幣到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需要同時使用外匯資金的,企業和銀行應當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時,銀行應當登入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業務審核,確保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3

銀行如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答: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過程中,可選擇登入RCPMIS(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有關信息,幫助其進行交易真實性審核。業務辦理完畢后,銀行應向RCPMIS報送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提供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4

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一是嚴格進行交易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境內機構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等相關材料,并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對其進行交易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

二是按照規定報送信息。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RCPMIS報送與境外直接投資及境外人民幣貸款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等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5

銀行如何辦理有關境外投資企業或境外項目的人民幣貸款業務?

答: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銀行融出人民幣資金,并在15天內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RCPMIS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6

《試點管理辦法》對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規定了哪些風險防范措施?

答:為保障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的平穩發展,按照風險可控、穩步有序的原則,《試點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風險防范措施。

一是強化銀行的風險防范職責?!对圏c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以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為辦理有關業務的前提和主要依據,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如實向人民銀行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及有關信息,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

二是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為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便利銀行和企業開展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建立了人民銀行、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等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人民銀行和商務部定期交換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的審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實際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每日向RCPMIS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外匯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監管力度,強調監管合作。為將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制度落到實處,《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對銀行、企業的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監督企業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7

銀行和企業違反《試點管理辦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銀行、企業違反《試點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可以依法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禁止銀行、境內機構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違反有關反洗錢、反恐融資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由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罰。

8

篇2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最新版)

一、為貫徹執行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境外投資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匯回的監督、管理。

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者把外匯資金或者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輸出到境外,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四、境外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內投資者(以下簡稱多個投資者)共同舉辦的,按下列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1.同一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出資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不同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投資者協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投資外匯風險審查,該外匯管理部門應將審查結論抄送其它投資者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及資金匯出等事項由各投資者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

五、擬以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經貿部及經貿部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1.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法令、法規,如:投資法、公司法、稅法等;

2.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外匯管制法規,以及有關對境外投資者投資股本、利潤及其它合法收益的管制規定;

3.經投資所在國(地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該投資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

4.經投資所在國(地區)律師事務所證明的合資、合作伙伴的資信情況和該投資項目符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或享受行業優惠的證明書;

5.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

6.投資回收計劃;

7.我駐外使領館對項目的審查意見或對有關資料的確認意見;

8.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在境外購買公司或企業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該公司或企業近三年的經營情況及有關財務報表。

六、擬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形式在境外進行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經貿部及經貿部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除應提交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交投資所用的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的外匯價格的資料。

七、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應在境內投資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資料和證明后30天之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1.投資外匯風險審查:

(1)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

(2)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

(3)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

(4)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

2.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它外匯資金。

八、境外投資項目經正式批準后,其境內投資者應持《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企業建立檔案,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九、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應在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之后辦理。匯回利潤保證金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

十、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等形式進行境外投資的,按下列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1.境外投資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等形式進行的,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其境內投資者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數額或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2.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以及一部分外匯資金進行投資的,其境內投資者按所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部分按前款規定辦理。

十一、境外投資企業的中方外匯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境外。如屬特殊需要,必須以個人名義開戶的,應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除當地法律規定外,原則上不準以個人名義持有有價證券,如必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則應通過當地律師事務所辦妥所持有價證券實際受益人的有關公證,并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十二、境外投資企業在當地注冊和開戶后,應在30天之內將當地注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有關材料,由其境內投資者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境外投資企業依法宣告停業或解散后,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清算后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財產估價等資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并將中方應得的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后30天內調回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四、境外投資企業中方所得利潤及其它外匯收益,如需用作補充其原繳資金不足部分,必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如批準同意,其境內投資者應按補充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境外投資企業的中方如需增資,在報經原國內批準部門批準前,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風險審查和資金來源審查,并說明增資的原因和提供該企業歷年的經營情況等材料。如批準同意,其境內投資者應按增資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十五、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或者其它外匯收益,必須按期調回并辦理結匯手續。結匯后的外匯額度,自該企業在當地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全部留給境內投資者;5年后,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或者其它外匯收益,按上述規定辦理留成。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留存一定比例的現匯。

十六、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的境外投資企業的財務報表,應經當地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有權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收支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其境內投資者應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十八、凡境內投資者委托他人進行境外投資的,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和其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委托書,受托者所在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受托人資信證書。資金匯出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委托者按期報送受托人使用資金情況、經營情況、利潤回收狀況、財務狀況等材料。

十九、未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項目,其境內投資者不得匯出外匯資金,銀行應監督執行。

二十、未按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及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外匯管理部門可處以境內投資者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境內投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外匯管理部門依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未按規定報經外匯管理部門作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

2.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私自匯出外匯資金的;

3.境內投資者不按期匯回來源于境外投資的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或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挪作他用,存放境外的;

4.不按期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的;

5.未經國內主管部門批準,私自變更境外投資企業資本的;

6.未經批準,境外投資企業以個人名義將外匯資金存放境外的;

7.境內投資者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份,或者境外投資企業破產按當地法律清算后,不按期將外匯收益調回境內的。

二十二、境外投資企業未按期完成投資回收計劃的,如無正當理由(政治風險、自然災害),外匯管理部門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三、國內有關金融機構在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境內投資者的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外匯管理部門可對其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本細則適用于境外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活動。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管理,保障投資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江蘇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市、縣(區)勞動局是同級人民政府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第二章  職工的招收和招聘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決定企業機構設置,自行編制企業定員和勞動計劃。企業的年度勞動計劃,應在每年度開始前(新建企業在開業前)報企業主管部門、市或縣(區)勞動主管部門備案,專項列入全市的勞動計劃。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自行招收(或招聘,下同)職工。企業用工應實行公開招收、自行考核、擇優錄用的辦法,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就業前培訓。

各級勞動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招收職工進行管理,并提供服務。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職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除合同、章程或協議規定由外商、合營各方委派或董事會聘任者外,在同等條件下,凡中方能夠提供并勝任工作的,應從中方招用;合資、合作企業所需職工,應首先從合資、合作的中方企業職工中擇優錄用。

(二)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本地城鎮招收職工,跨地區或到農村招收的,須經市或縣勞動主管部門同意。

(三)外商投資企業招收的人員必須年滿16周歲,凡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年滿18周歲。在校學生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人員不得招收。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職工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擬定招收職工的報告和簡章,經市、縣(區)勞動主管部門或人事部門同意后,由企業自行組織報名、考試(考核)、體檢和錄取工作。

(二)企業與被錄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鑒證。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就業前培訓生的,須待其培訓結業后再辦理上述錄用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用臨時工、季節工應通過市、縣(區)勞務市場,并按規定辦理招用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雇傭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須經市勞動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辦理申領《外國人就業證》的手續。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招聘本市在職職工,被聘人所在單位、部門應予支持。

(一)被聘人原單位同意的,按規定辦理調動手續。

(二)被聘人原單位不同意的,被聘人可向原單位提出辭職,辭職后其工齡連續計算。由此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向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市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招聘單位也可以通過協商,向被聘人原單位借聘人員,并簽訂借聘協議。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其他單位出資培訓的職工,應償付被聘人單位一定的培訓費。被聘人與原單位訂有合同的,培訓費的償付按合同規定辦理;未訂合同的,被聘人原單位可根據被聘人培訓后回本單位服務的年限,按每滿1年扣減原支付培訓費的20%計算,收取培訓費。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需要對招收的人員進行試用。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對試用不合格者,企業有權辭退。

第十二條  凡按本辦法錄用的原具有全民或集體固定工身份的在職職工,其身份仍保留不變;原屬全民或集體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其全民或集體身份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應按有關規定委托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企業主管部門或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管理。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應由企業與職工協商訂立,并經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鑒證。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報原鑒證的仲裁機構備案。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訂合同。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合同:

(一)職工經過試用不合格的;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宜改任其他工作的;

(三)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按照合同應予辭退的;

(四)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

(五)企業宣告解散的;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因勞動教養、判刑(包括被判處管制、緩刑)或其他原因被開除、除名的,勞動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滿,又不屬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的;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職工因工傷、職業病經醫院證明在治療、療養期內的;

(四)職工因工傷、職業病在醫療終結后,經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后也不得終止勞動關系,企業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職工可提出辭職,解除合同:

(一)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不履行勞動合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二)經市、縣(區)勞動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確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及職工安全和健康的;

(三)企業不按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費用的;

(四)因履行國家法定義務的特殊需要的;

(五)職工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移居外地等情況,確有正當理由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

(六)職工因其他原因,經企業同意解除合同的。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因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合同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四)、(五)項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合同的職工,須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1年應發給1個月的本企業職工人均月工資的補償金;工作在10年以上者,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企業職工人均月工資的補償金。

對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被解除合同的職工,除發給補償金外,企業須發給相當于3至6個月的本企業職工人均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九條  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的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項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合同的職工,凡屬保留身份的固定工,在其解除(終止)合同后有接受單位的,按調動處理,無接收單位的按待業處理。其中,屬參加合資、合作的原中方企業的固定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可回原單位,也可自謀職業。

(二)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六)項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規定解除合同的職工,以及從待業人員中招收的職工在解除(終止)合同后,均按待業處理。

(三)從外地和農村招收錄用的職工在解除合同后,仍回戶口所在地。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解除合同的職工(按調動處理者除外)出具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由其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部門登記待業。

第四章  工資和保險福利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形式以及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確定,并應根據企業效益和物價水平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規定為中方職工建立檔案工資制度。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調動或再就業的,執行所在單位的工資、獎勵、津貼制度。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的醫療費,用于職工的醫療和保健。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由企業按其工齡長短給予最長不超過24個月的醫療期。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死亡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況的,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宣告解散時,對因工傷、職業病正在治療、療養的,或醫療終結經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退休前的保險福利費。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為中方職工向市或縣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職工退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中方職工建立住房基金,其標準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0%(鄉村企業與外商舉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可按10?15%)提取。提取的住房基金用于繳納住房公積金和為中方職工建造或購置住房。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好勞動保護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并接受勞動主管部門的安全監察。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其勞動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凡不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不得投產。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健康,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防護和保健食品等。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加班加點應征得職工的同意,在不影響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進行,并給予相應的報酬。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嚴重職業中毒和職業傷害事故時,必須及時報告市、縣(區)勞動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并接受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和因開除、辭退、解雇職工等發生的勞動爭議,按《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爭議仲裁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篇4

沈丹陽表示,擴大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涉及到多個部門的職責。目前,商務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具體落實措施,近期重點推動的主要有三項工作:

一是研究深化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方案,推動對外投資合作便利化,逐步實現對境外投資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

二是正在抓緊修訂《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除對敏感國別和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保留核準外,擬一律實行備案制。

三是加強業務統計監測,完善規劃引導和信息服務,既引導企業及個人了解國外投資環境和商機,擴大對外投資,也幫助其加強風險防范和應對。

解讀:從核準制變為備案制將是我國境外投資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對外投資需經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核準,特別是超1億美元的重大投資項目,逐級審批一

篇5

一、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管理現狀

(一)較法人境外投資而言,個人境外投資管理法規不健全,基本處于粗放狀態按照目前的外匯管理法規,從主要的審核要素及登記管理環節來看,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在外匯管理環節較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寬松許多。如下表所示:從實際情況來看,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基本上屬于粗放管理狀態,其投資規模、經營狀況、盈利能力等無法進行統計。

(二)政策環節未理順,現居民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大多以各種變相甚至非法的形式進行由于政策障礙,目前已有的國內居民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往往通過個人分拆結售匯、黑市購匯及現鈔攜帶等變相甚至非法的形式進行。一是個人直接投資管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2006年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按照正常的程序,個人從事境外投資應當經過發改委、商務部門批準后辦理外匯登記及備案,之后才能辦理資金匯兌手續。但是,目前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制度均是針對機構量身定做的,基本上不適用于個人境外投資。另外,商務部門因程序問題無法核準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局也同樣無法辦理外匯登記,至于后續的資金匯出核準更是無從談起。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規定難以理順個人直接投資資金匯兌管理環節?!蛾P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允許境內居民個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但“涉及境內購付匯的,應按照《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即同樣要求提供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這就意味著個人如果以購匯、支付外匯的形式向境外投資根本無法實現。另一方面,匯發[2005]75號文只對有特殊目的需求的個人境外投資項目有一定約束力,而對大量非特殊目的的個人境外投資項目不能產生任何影響。

二、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監管難點

(一)個人境外投資的資金來源不規范基于多種原因,絕大多數個人境外投資資金來源五花八門,有自有外匯、民間借貸、現鈔攜帶,更有甚者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其來源與渠道不盡規范。

(二)部門監管責任不明確據了解,由于一直以來沒有明確的個人境外投資核準操作規范,發改委或商務部門往往以此拒絕個人投資者提出的境外投資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往往因上游部門不予審批個人境外投資造成后續外匯登記環節存在困難,存在明顯的政策盲點,阻礙了個人境外投資的規范發展。

(三)管理監測體系不健全如外匯登記、資金流出入等操作細節不明確,FDI系統尚未開發個人境外投資模塊等,個人境外投資尚未納入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范疇,事后監管和監測體系不健全。

三、政策建議

個人境外投資充分利用了國內外匯資源,有效實現民間資本的保值和增值,滿足居民多元化的投資需求,進而可以拉動國內經濟增長。因此,為貫徹“走出去”發展戰略,同時為了規范管理,建議: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礙,促進個人直接境外投資的發展發改委、商務部、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應加強聯合,參照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的管理模式,協調研究制定個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建立各部門職責分明,運轉有序的聯合審批監管機制。發改委和商務部門作為境外投資的主管部門,應審批或登記個人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外匯登記、匯兌、境外資金變動登記、資金調回監測等。從而理順各部門工作流程,讓個人境外投資有法可依,滿足個人的境外投資需求,促進個人境外投資的發展。

篇6

關鍵詞:企業 境外投資 經營管理

2012年5月1日,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正式實施。隨同2011年實施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以下簡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管理辦法”)一起,三個“辦法”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三項制度的頒發對我國央企大舉實施“走出去”戰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共七章四十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資及后續管理過程中各個關鍵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境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的原則性要求;規定了境外企業重要經營管理事項的報告程序、內容和時限;從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兩個層面提出了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內容和要求。

《境外產權管理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是:規范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產權轉讓等國有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范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是: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央企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個監管制度體系從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境外投資與經營行為規范、重大事項報備、監督考核等方面,對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做了詳細要求和規定,對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使央企對外投資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資行為和國有境外資產的安全、可靠。

1.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與1999年財政部頒發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國資委針對央企出臺的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中對制度建設提出了一系列規定,要求央企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保證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有章可循、合規合法。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指出,央企應當:“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中也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范水平”,“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加強境外投資決策和實施的管理”。

2.規范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行為

篇7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訂的《天津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吸引外商投資從事土地成片開發經營(以下簡稱成片開發),發展外向型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56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成片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按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包括平整場地、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后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的活動;或者進一步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并對這些建筑物從事轉讓或出租的經營活動。

成片開發應確定明確的開發目標,有意向明確的利用開發后土地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吸收外商投資進行成片開發的項目,按照市、區(縣)分工權限,分別由市建委會同市土地、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或由區(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成片開發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按管理權限報批。

外資企業新開發的項目在實施前,應報市計委納入利用外資計劃,以平衡安排利用外資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第四條  成片開發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成立從事開發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

經營房地產開發的開發企業必須有與開發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方可核準登記。

開發企業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開發企業與其開發區域內的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其地下資源和埋藏物仍屬于國家所有。如需開發利用,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六條  開發企業應編制成片開發規劃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開發建設的總目標、分期目標、實施開發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等。成片開發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市建委就實施有關公用設施建設和經營,組織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第七條  開發區域的各項開發建設必須符合我市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

開發區域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八條  開發企業必須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達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的條件后,方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未按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開發企業和其他企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天津市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九條  開發企業可以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舉辦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天津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成立。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我國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本市鼓勵舉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第十條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以經營開發區域內的供電、供水、供熱等業務,也可以交市公用事業的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者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市公用事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開發區域接引區域外水、電等資源的,由市公用事業的企業經營。

第十二條  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我市海岸港灣的,岸線要服從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開發企業可以按照我國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

第十三條  開發區域內不得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域內舉辦出口加工企業,在進出口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要按我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開發區域的海關管理、行政管理、口岸管理、司法管理等,分別由我國有關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和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從事成片開發,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8

《辦法》指出,近些年來,我國境外投資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面臨著新形勢和新挑戰。如國際投資環境日趨復雜,境外投資主體和行業日益多元化,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未能真正落實、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意識不強等,迫切需要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優化,為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商務部遵循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的思路,并結合我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最終形成了新修訂的《辦法》歸納起來,《辦法》主要有以下一些亮點。

一是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自?!掇k法》明確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取消了“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的要求,體現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

二是進一步簡政放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掇k法》按照《核準目錄》規定,改變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核準的方式,實行“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縮小核準范圍,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水平。

三是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便利化水平?!掇k法》進一步縮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辦理核準的時限,對需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只要提交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同時,《辦法》還取消了企業境外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當征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意見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程序。

四是下放管理權限,便利企業就地辦理業務。《辦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頒發《證書》,改變以往由商務部統一印制《證書》的做法,有利于切實發揮地方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

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指導和規范?!掇k法》在明確政府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大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的力度,敦促企業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

《辦法》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明確了我國境外投資的管理規范,是對現行境外投資管理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對于建立管理科學、監管高效、服務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資綜合管理體制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是進一步確立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有利于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進程;同時,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導向,有利于促進我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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