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2 12:47:03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個人獨資企業年檢,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組織保障
成立我局實施全民創業工程促進城鄉充分就業工作小組。由李楓同志擔任組長,蒲國強、高衛無、趙崇江同志擔任副組長,成員由:何仕玉、曾周濤、張紹偉、魏傳興、陳興來、蔣靜、胡龍才、羅強、鄧小寧、黃忠等同志組成。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注冊監督管理科,由副科長羅小莉同志負責日常工作。
二、職責分工
繼續堅持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登記權限、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權限下放到各工商所,繼續堅持委托工商所驗照、年檢的方式,授權工商所開展個體工商戶驗照、企業年檢等工作,方便群眾辦事。其他市場主體登記以及股權質押、動產抵押、商品展銷會、戶外廣告登記均在先政務服務中心辦理。食品流通審批按照市局相關規定劃分。
三、工作方式
(一)、加強登記服務,堅持在登記窗口推行“六項服務”,即:延時服務、預約服務、上門服務、跟蹤服務、急事即辦服務、特事特辦服務;鞏固“三項制度”,即:首問責任制、一次性講清制、一門接待辦理制,為企業登記注冊提供優質、便捷、高效、“一站式”的市場準入服務。
(二)、嚴格執行市工商局《促進震后產業恢復與發展六十條意見》,放寬市場準入,允許個體工商戶保留名稱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允許個體工商戶名稱相互轉讓;放寬經營范圍限制,對暫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企業,允許核發“籌建”執照。
(三)、嚴格執行成都市工商局《關于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促就業的實施意見》,大力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促就業。高校畢業生或者以高校畢業生為主(出資占注冊資本50%)以上舉辦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下的,可實行公司零首付注冊;高校畢業生申辦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受資金數額限制,設立登記免于提交驗資報告;高校畢業生申辦個體工商戶免收證照類費用;高校畢業生(畢業后三年內)申辦個人獨資企業和以高校畢業生為主申辦合伙企業免收企業設立登記費;高校畢業生從事食品、飲料、日用品、書報刊和居民服務等活動,暫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可申請辦理《成都市靈活就業(營業)輔導證》,免于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五條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第六條企業年檢程序:
(一)企業提交年檢材料;
(二)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企業年檢材料;
(三)企業繳納年檢費;
(四)企業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第七條企業申報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二)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證明;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條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一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第九條企業年檢報告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登記事項情況;
(二)備案事項情況;
(三)對外投資情況;
(四)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情況;
(五)經營情況。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年檢報告書只包括前款第(一)項的內容。
第十條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但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當場加蓋年檢戳記的除外。
提交的年檢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出具載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的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除外。
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規定后,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其中,屬于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改變的,經變更登記后,在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第十三條企業登記機關對公司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公司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有無虛報注冊資本行為;股東、⑵鶉聳欠癜湊展娑ń贍沙鱟剩約壩形蕹樘映鱟市形?BR>(五)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六)股東、發起人轉讓股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營業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變更董事、監事、經理,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九)設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一)一個自然人是否投資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企業登記機關對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住所、經營場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企業改變經濟性質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五)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六)有無抽逃、轉移注冊資金行為;
(七)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八)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九)主管部門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企業章程有無修改。
第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對合伙企業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經營場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企業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五)企業的經營方式是否在登記的經營方式之內;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八)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五)企業的經營方式是否在登記的經營方式之內;
(六)投資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營業(經營)場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負責人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五)其他經營單位的隸屬機構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接受委托對企業進行年檢的企業登記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年檢情況報送委托的企業登記機關。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的年檢情況告知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將年檢信息納入企業的經濟戶口信息。
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五條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第六條企業年檢程序:
(一)企業提交年檢材料;
(二)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企業年檢材料;
(三)企業繳納年檢費;
(四)企業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第七條企業申報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二)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證明;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條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一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第九條企業年檢報告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登記事項情況;
(二)備案事項情況;
(三)對外投資情況;
(四)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情況;
(五)經營情況。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年檢報告書只包括前款第(一)項的內容。
第十條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但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當場加蓋年檢戳記的除外。
提交的年檢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出具載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的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除外。
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規定后,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其中,屬于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改變的,經變更登記后,在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第十三條企業登記機關對公司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公司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有無虛報注冊資本行為;股東、發起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以及有無抽逃出資行為;
(五)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六)股東、發起人轉讓股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營業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變更董事、監事、經理,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九)設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一)一個自然人是否投資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企業登記機關對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住所、經營場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企業改變經濟性質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五)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六)有無抽逃、轉移注冊資金行為;
(七)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八)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九)主管部門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企業章程有無修改。
第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對合伙企業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經營場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企業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五)企業的經營方式是否在登記的經營方式之內;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八)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五)企業的經營方式是否在登記的經營方式之內;
(六)投資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營業(經營)場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負責人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五)其他經營單位的隸屬機構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接受委托對企業進行年檢的企業登記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年檢情況報送委托的企業登記機關。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的年檢情況告知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將年檢信息納入企業的經濟戶口信息。
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年檢,發現企業有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行為的,除責令改正外還可以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一、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緊迫感
開展清理吊銷未年檢企業營業執照工作對于摸清家底,開展巡查工作和以后的年檢工作以及“金信工程”的順利推進都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此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而且必須嚴格按照法律進行。為此,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法律和本實施意見開展工作。將此項工作納入各單位年終目標考核,獎懲逗硬。
二、吊銷范圍
(一)2006年度及之前的未年檢企業;
(二)截止20*年9月30日,未參加2007年度年檢的危化品經營、煤礦業等涉及生命、財產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
(三)對市局列入吊銷范圍:1、零首付實收資本的公司,滿三個月時實收資本仍不能到位20%,既不申請變更登記,也不辦理清算小組備案的公司;2、新設企業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的;3、相關前置審批部門吊銷許可證,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和注銷登記的企業;以上3類企業的清理吊銷工作不納入本局此次對未年檢企業的吊銷工作范疇,由市監科另行制定實施意見。
(四)經營地址在機場分局管轄范圍內但尚未移交企業檔案的應予吊銷企業納入本局吊銷范圍,由臨港所具體負責。
(五)本次吊銷范圍的企業類型為: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但不包括私營企業(原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的企業)、“三資”企業等。
三、吊銷工作分工
(一)本局成立20*年清理吊銷未年檢企業營業執照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各副局長、紀檢組長、機關黨委書記、執法分局局長任副組長,執法分局、辦公室、市監科、注冊科、法制科和各所負責人為成員。吊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清吊辦)設在市監科,羅萬明任辦公室主任,余明、楊秀德任副主任,牽頭組織實施清理吊銷工作,負責相關公告的統一,負責收集相關材料,匯總形成簡報,按市局要求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市場處,協同局辦公室做好相關宣傳報道工作。
(二)注冊科負責指導、督促各所做好未年檢企業年檢信息的核實工作,確保未年檢企業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
(三)執法分局負責吊銷處罰工作,指導做好各所做好吊銷處罰工作。
(四)法制科負責吊銷處罰的核審工作。
(五)辦公室負責為各所查詢企業檔案提供便利并出具相關文書,協助執法分局做好網上公告工作,與市監科共同做好相關宣傳報道工作。
(六)各所開展吊銷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報“清吊辦”(市監科)和局辦公室。
四、吊銷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總體思路
由各所按照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分別開展工作,以所為單位分別將本次該所全部吊銷企業作為1個案件來辦理,但必須分別收集擬吊銷企業的相關材料;由執法分局統一公告;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由各所組卷后交執法分局綜合科,并由各所將處罰決定書及所附花名冊交辦公室(檔案室)存入相關企業登記檔案。
(二)具體程序
1、各所到檔案室分別打取擬吊銷企業的機讀資料;
2、各所(具有執法資格證的2人以上執法人員)對擬吊銷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拍照,現場檢查的內容包括企業經營情況和執照年檢情況;
3、對未經營的企業找不到當事人的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各所請當地村(居)委會、社區或者街道辦、鎮政府出具證明(加蓋公章);對仍在經營的企業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可請私營個體協會等相關人員以個人身份在現場檢查筆錄證明人欄上簽字證明,但應注明證明人的身份;
4、各所到檔案室對擬吊銷企業的書式檔案進行核查,并由檔案室分別出具核查結論;
5、各所按辦案程序填寫相關表格、起草相關文書,經執法一科或二科審查簽字后交法制科核審,再經本局案審會決定后,由各所制作處罰告知書及處罰決定書,由執法分局統一進行處罰告知公告和處罰公告;
6、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由各所組卷后交執法分局綜合科,并由各所將處罰決定書及所附花名冊交辦公室(檔案室)存入相關企業登記檔案。
(三)法律適用
統一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七十六條、八十五條,《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四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四十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三十條、三十五條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
(四)時間要求
1、各所在10月10日前將擬未年檢企業(擬吊銷企業)花名冊交“清吊辦”。
2、“清吊辦”在10月15日前統一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責令改正公告(限期在10月底前改正),并將未年檢企業(擬吊銷企業)花名冊張貼在本局公告欄內,并拍照。
3、“清吊辦”在11月10日前統一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催檢公告(期限為60日),并將未年檢企業(擬吊銷企業)花名冊張貼在本局公告欄內,并拍照。
4、“清吊辦”在2009年1月15日前將責令改正公告、催檢公告和相關花名冊及照片交執法分局,進入吊銷辦案程序。
5、各所在2009年2月15日前將形成的案件材料交執法一科或二科審查簽字后,再交法制科核審;2月底前召開本局案審會討論決定。
6、各所在2009年3月10日前將處罰告知書及擬吊銷企業花名冊交執法分局,執法分局在2009年3月20日前統一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和網上處罰告知公告(送達期限為60日),并將擬吊銷企業花名冊張貼在本局公告欄內,并拍照。
關鍵詞:一人公司 法律界限 利弊 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2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6-079-04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分類
2005年10月27日通過,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公司法》完全確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比較徹底解決了公司設立中有的股東愿意獨立投資并獲得有限責任安全利益的問題,也解決了一人公司設立后由于股權轉讓使得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于法相悖的問題。這是我國《公司法》的歷史性進步。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上的確立,并不是說我國此前不存在這種公司形態,事實上,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一人公司早就存在,以及出現了大量的法律糾紛。但由于立法上的一些缺陷,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困難。《公司法》對此進行的修正對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了促進作用。筆者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界限,一人公司制度的弊端以及完善制度等方面談些粗淺的看法。
1.一人公司的概念。《公司法》第58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1}
2.一人公司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1)從真實含義來講,可以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和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該公司設立時出資人即為一人,或設立時出資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但在存續過程中,由于出資和股份的轉讓、繼承、贈予等原因導致原有股東只剩下一人的公司。前者稱為設立時的一人公司,后者稱為存續中的一人公司,這兩種情況又常被學者們稱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繼發型一人公司;實質意義的一人公司則指形式上公司的股東為兩個以上,但實質上只有一個人為公司真正的股東,其他股東都是為滿足公司法的規定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掛名股東。{2} (2)依一人公司股東身份的不同,分為法人一人公司和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又可分為國有獨資公司和非國有法人獨資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系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這是最傳統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這種公司形式將企業主的投資和其他個人財產分離開來,以有限責任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投資風險,因而大受企業主們的青睞。(3)依據公司形態的不同,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規模相對較小,大多為中小企業,大部分一人公司尤其是原生型一人公司多屬于此種類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相對較少,其中,大部分是繼發型的一人公司。根據個別國家的法律可以設立原生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絕大多數的國家都不允許設立原生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確認的一人公司的性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一種。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的比較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我國《公司法》所說的一人公司雖然屬于有限責任公司,但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態,它有自己的獨特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一人公司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它的股東人數僅有一人,章程由一人股東制定。這說明一人公司欠缺社團性,{3}而傳統公司法堅持公司的本質是社團法人,要求至少有兩人以上組成。(2)一人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其內部機構的組織模式不像傳統公司。(3)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資或全部股份均由一個股東所有,而傳統意義上的公司的全部出資或全部股份由所有股東共有。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修正后的《公司法》用了一個小節,七個具體條文,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管理做了特別規定。不過,從《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的精神來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仍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這表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不同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其特點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在主體方面。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另一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法人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不受此限。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再投資設立另一個新的有限責任公司。(2)在注冊資本方面。新《公司法》的重大變化之一就是將舊《公司法》嚴格法定資本制改為較為寬松的法定資本制,{4}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除另有規定外,統一降為3萬元,同時實行認繳資本制。但是,相對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則嚴格的多,實行的仍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注冊資本也比設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要高,為10萬元,同時實行實繳資本制;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且只要兩年內交足其認繳的資本即可,而對于投資型公司五年內繳足即可。(3)在公示制度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是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沒有這方面的要求。(4)在公司體制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本人制定,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股東享有股東會的全部職權。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所有股東共同制定。(5)在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方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而《公司法》明確規定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它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法律并未規定否認它的人格方面的制度。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界限。
(1)法律地位及適用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5}且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和約束,是業主制企業,不是企業法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設立、調整、約束和規范運行,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依公司法理,一人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以自己的內部組織機構完成經營管理活動,承擔有限責任。一人公司與一人公司的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
(2)投資主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是一個中國公民(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本法)。{6}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外國人)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3)設立的法定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股東對公司的全部債務僅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以逃避債務,新《公司法》對其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設立條件和程序:{1}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數額,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繳納。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2}投資人出資方式不同。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探礦權、采礦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種類、期限均沒有作任何限制。{3}兩者的法定登記手續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則沒有要求投資人制定企業章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和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即可。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上均有本質區別。{1}承擔的民事責任后果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它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但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7}《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8}而且,《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作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9}{2}承擔的行政責任尺度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對其中一些違法行為罰款數額可達到50萬元;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所設定的行政法律責任較少,各種行政處罰的罰款最高數額也僅為5000元以下。{3}承擔的刑事責任風險不同。現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專節規定了“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對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設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妨害清算罪等罪名;而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則沒有設定上述罪名。根據我國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罪刑法定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風險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要大得多。
(5)財產所有權不同。新《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10}據此規定,股東出資后,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私人財產相分離,轉為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股東不能再獨立、直接支配相關的出資財產,只能通過行使股權的方式對出資財產實施動態利用;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6)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并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 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7)解散清算程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11}
(8)法定權利限制不同。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2}此外,根據新《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如:合伙企業的合伙人);{13}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
(9)承擔的稅收義務不同。首先,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相對寬松,對建賬要求較低;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則嚴格得多。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稅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的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也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對個人獨資企業只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在納稅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再對股東分得的稅后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雙重征稅。
三、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利弊分析
1.一人公司之利。首先,一人公司的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運行效率高。傳統公司結構復雜,經營機制不靈活。而“一人公司”組織結構簡單,既不存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也不存在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數的差異,決策迅速靈活,能夠應付復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其次,一人公司的確立有利于人力資本價值的實現,激勵科技創新。“一人公司”的知識產權可以作為投資入股等規定,主要是鼓勵有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知識分子創業。在“一人公司”里面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是匹配的,責、權、利相統一,其技術創新不存在“搭便車”現象,新產品的開發和企業的業績就是投資者和經營者集于一身的科技人員人力資本價值的體現。這樣就能夠激勵他們進行科技創新。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根基和重要的價值,但同時它的弊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很顯然,一人公司的弊害實則是對法人制度中原本確立的利益平衡體系的一種破壞,最嚴重的莫過于對有限責任制度的合理性構成了威脅。{14}(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門檻過高。與傳統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相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門檻要高出很多。諸如法律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唯一股東不能再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規定要求過高。法律規定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方式規定得過于嚴格等等。(2)一人有限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置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人公司缺乏科學的決策機制。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都有科學的決策機制,不僅設置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而且還設置有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這些機構之間相互制衡、協調運作,從而保證了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而“一人公司”中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3)一人公司內外監督力度不夠。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雖然設立了監事,但是由于單一股東的存在,監事也很難發揮作用。雖然規定了嚴格的登記和書面記載制度,但是未規定對一人公司的經營活動設立必要的公示制度,{15}以備公司的債權人、其他相關人以及相關監督部門對其進行監督。也未對一人公司外部監督機構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外部監督薄弱。
(4)對債權人保護不利。在公司股東只有一人的情況下,一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等諸多的混同,使相關人難以搞清楚與之交易的對象是公司還是股東個人,而在有限責任的庇護下,使公司財產有名無實。一人股東仍可隱藏在公司面紗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的追究。這就使公司債權人及其他相關人承擔了過大的風險。
四、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幾點看法
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要求應降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門檻過高,這樣不利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的規范化。如一人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要求很高,所以投資者們寧愿湊足法定人數設立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設立一人公司,這樣社會上仍然會存在大量的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并引發的經濟問題,難以實現一人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另外,對有條件的允許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設立新的一人公司,這樣有利于規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制度,更好的促進經濟的發展。
⒉完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組織機構。一人有限公司因其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不能照搬傳統意義上的公司的組織機構。首先,法律應明確規定不必設立董事會。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其實,一人公司也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必要。由一人股東兼任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即可,如果要再設立董事會,肯定外聘懂事,這樣不但會分散公司的經營權利,還會增加不必要的人事成本。其次,一人公司應強制設立監事會,并應對監事的任命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一人公司未設立監事會,由于公司內部缺乏監督機制,若僅靠政府權責機關負完全監督責任,則可能引發的經濟問題絕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適用有限責任公司對監事會設立的任意性規定,而應采取強制設立措施。當然,監事人員和一人股東必須堅持分離。
⒊加強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公司財務制度,加強對一人公司的財務監督,嚴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絕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發生混同。既然一人公司屬于法人的一種,其財產就必須獨立,且嚴格和個人財產分離。在一人股東主觀上有惡意,濫用了公司人格來規避債權或其他責任的時候應當適用法人人格否認,讓一人股東承擔無限責任,而判斷一人股東主觀上是否惡意濫用了公司人格的依據就是對其財務的監督,而這就必須建立嚴格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完善我國財務會計制度的主要途徑有:首先,加強內部財務管理,要求公司的每一筆業務必須登記在冊,避免暗箱操作。其次,建立基本儲備基金制度,充分發揮銀行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作用。公司必須將一定款項存到指定銀行,如果公司資金在運營過程中減少到某一下限時,授權銀行對該款項予以凍結。最后,工商、財政、審計及有關政府部門要加強對一人公司財務的監督,主要是強化年檢制度,嚴格劃清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界限。
⒋完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我國《公司法》第六十條只是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6}這只對一人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發生混同時可以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進行否認,至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責任制度規避法定義務或逃避侵權責任的情形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援引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我國公司法都未做規定。所以,筆者認為,應從立法上對如何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具體情形做出更為詳細的規定。
注釋:
{1}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
{2}王保樹,崔勤之.《中國公司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p127~129
{3}[日]中國誠.全訂會社法詳論[C].下卷.1018
{4}亦有學者認為我國新公司法的資本形成制度為折衷授權資本制。參見:龍翼飛、何堯德《我國公司法最新修訂評析》,對此種觀點,筆者持保留意見,因為法定資本制并不排除分期繳納,目前我國實行的是較為寬松的法定資本制。參見趙旭東著:《企業與公司法縱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9頁,此書對三種資本形成制度有詳細比較
{5}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6}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十七條
{7}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8}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
{9}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
{10}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11}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
{12}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九條
{13}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
{14}周延.一人公司之利弊及其立法思考[J].學術論壇,2003(3)p43~44
{15}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16}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
一、進一步簡化登記注冊程序。除有關重點行業和高危行業之外,企業住所原則上不再進行實地勘察,企業登記后由屬地工商所及時認領經濟戶口。配合市行政審批大廳,積極實施并聯審批。推行網上登記,支持企業使用網上企業名稱預核、網上注冊等電子工商業務。在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變更、注銷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企業設立登記、變更、注銷登記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二、進一步放寬名稱核準登記條件。允許企業名稱中的“”與“半島藍色經濟區”連用作為行政區劃表述;允許具有一定規模、經營范圍中含有生產、加工內容的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實業”字樣;允許經營范圍中含有投資內容的企業在名稱中使用“發展”字樣;允許個體私營企業使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納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行業用語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和經營范圍表述用語,如“創業投資”、“生物質能”、“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等。允許私營企業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為其名稱的行業表述用語,以公司為組織形式申請企業名稱,提升私營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進一步放寬出資方式限制。深入開展股權出資登記,擴大債權轉股權的適用范圍,推進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入股經營。經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鼓勵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注冊商標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另有規定外,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一律不受出資金額限制。
四、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營業執照副本收費、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收費、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年檢收費;取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變更登記和年檢收費;取消私營公司分公司年檢收費、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變更登記費;取消分公司年檢收費、非公司制企業分支機構年檢費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費。
五、實行大項目跟蹤服務制度。凡是市和市確定的重大項目,實行局領導跟蹤服務制,及時與企業負責人做好溝通,了解發展情況和需求,幫助解決問題。發放跟蹤服務卡,登載局長、分管副局長、注冊登記人員、屬地工商所長的聯系方式,隨時提供貼近服務。推行延時服務制,只要企業需要,不受下班時間、雙休日限制,隨時為企業提供服務。
六、進一步推行年檢申報備案制度。推行企業年檢網上申報、工商所屬地年檢工作制度,大力推行分類年檢、年檢提示告誡和年檢申報備案三項制度。除涉及食品安全、生產安全和有前置審批的行業嚴格按照年檢辦法的規定程序進行年檢外,對經營一般性經營項目的企業實行申報備案制度,只要企業申報材料齊全,即準予通過年檢。
七、進一步改進執法方式。建立日常執法備案制、立案調查審批制。進一步推行行政指導提示、警示、約談等人性化監管措施。積極扶持、規范、促進企業發展,對企業的一般違法與嚴重違法、初次違法與屢次違法、過失違法與故意違法實行區別對待。除涉及銷售假劣、商標侵權、食品安全、坑農害農、傳銷等關系民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做出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外,對企業無主觀惡意首次實施且情節較輕的違法經營行為實行行政指導,加強教育引導。
八、支持幫助企業解決融資困難。支持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東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的規定,以其擁有的公司股份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并通過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融資渠道獲得貸款,盤活非上市公司股權。鼓勵個體私營企業通過動產抵押、股權質押等方式融資;積極辦理浮動式抵押貸款,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積極探索市場攤位所有權、使用權質押登記融資方式。大力宣傳、積極推進《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辦法》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專用權出資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幫扶企業利用商標專用權融資。加大對企業上市工作的扶持力度,主動幫助其解決在改制改組以及申報過程中的各種困難。
第二條本系統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實施行政指導的,依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的行政指導包括:行政指示,行政告誡和行政建議。
第四條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堅持教育、引導、糾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堅持公開原則,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人了組織的知情權,行政指導信息除依法應當保密外,一律公開。
第六條行政指導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行政指導包括行政提示書、行政建議書、行政告書等形式。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相對人應當履行相關責任、義務,行政相對人尚未履行或即將到達履行期限的,可采取行政提示進行事先告知,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行政相對人實行行政提示:
(一)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即將到期的;
(二)公司或者企業法人法定的年檢期限即將到期的;
(三)注冊商標有效期即將到期的;
(四)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企業主債權即將到期;
(五)經紀人辦理備案的時限即將到期;
(六)行政相對人正籌備開始營業的;
(七)行政相對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存在消防、環境等安全隱患的;
(八)對消費者投訴增多,一個月超過3件的,同類問題超過2次的市場主辦單位;
(九)其他一些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提示的行為。
第八條行政相對人違反工商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或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但法無相應罰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予以行政告誡,告誡行政相對人糾正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告誡:
(一)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不滿30天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而擅自從事超范圍經營活動的除外);
(二)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三)合伙企業未依照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
(四)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
(五)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
(六)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
(七)未將廣告服務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公示的;
(八)廣告用語用字出現不規范使用的語言文字的(內容不違法);
(九)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十)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十一)經許可在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時未標明使用許可備案號的;
(十二)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而注冊人未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的;
(十三)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而注冊人未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的;
(十四)下崗失業人員、病殘人員為了謀生從事并無前置許可項目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尚未超過30天的;
(十五)經營者根據《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格式合同的但未報備案的;
(十六)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變更登記的;
(十七)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院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除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外其他內容(內容不違法)的戶外廣告,時間尚未超過15天的;
(十八)市場舉辦者改變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十九)公司或者企業法人超過法定的年檢期限后未滿30天的;
(二十)其他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制定有禁則但是沒有相應罰則的;
第九條執法人員在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必要的調查取證,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告誡。
第十條當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受到查處時,可以向行政相對人或其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建議,督促其不再發生類似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行政建議:
(一)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被辦案機關查處后,仍然存在一定危害后果的需要行政相對人采取一定行動防止危害結果擴大的;
(二)行政相對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三)行政相對人從事無照經營涉及有前置許可項目的;
(四)行政相對人從事超范圍經營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
(五)行政相對人從事違法行為涉及其他行政許可的項目且已經違規的;
第十一條對市場主體內部制度缺失,兩次及以上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可能影響其合法經營的,應當進行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進行行政約見,可對行政相對人實行行政提示、行政規勸或者行政建議。
第十二條行政指導文書中應當載明行政相對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或造成的社會危害、相關法律依據及行政指導意見等內容。
行政指導文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指導的辦案機關的印章。
第十三條行政指導文書中不得含有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行政處罰內容,也不得對行政相對人變相實施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不得采取強制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并需作出行政指導的,應當在強制措施終止后才能下達行政協委員指導文書。
第十四條辦案機構作出行政指導由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
一般行焉得虎子指導不需立案和法制審核。
行政指導視具體需要可以在相關的公共場合或一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布。采取上述方式的,公布前應當經法制機構核審,必要時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指導文書應當依法送到行政相對人。
第十六條在實施行政指導后一個月內,執法人員應對當事人進行回訪,并做好回訪記錄。發現當事人經過行政指導仍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可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當事人立案處罰。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不適合適用行政指導的并且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轉入行政處罰程序。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一般行政處罰程序立案查處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時,經過調查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確實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實行行政指導要求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對行政相對人實行行政指導。
第十九條行政指導完畢,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整理歸檔,并將行政指導情況記錄在相應臺帳上,行政指導相關材料包括:
(一)實施行政指導的事實證據
(二)實施行政指導的審批材料
(三)行政指導文書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辦理行政指導相關人員不得,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嚴重且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采用行政指導的方式使行政相對人逃避行政處罰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辦案機構、法制機構以及監察機構在相應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指導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其中辦案機構負責本規則的執行,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監察機構負責檢查實施過程的違法違紀現象。
一、基本情況
全區應檢內資企業共計34022戶,其中:國有企業1421戶,集體企業1140戶,有限責任公司19432戶,股份有限公司21戶,股份合作企業307戶,合伙企業108戶,個人獨資企業3199戶,其他企業24戶。實檢內資企業30829戶,年檢率為90.61,其中:國有企業1220戶,集體企業960戶,有限責任公司18004戶,股份有限公司20戶,股份合作企業288戶,合伙企業98戶,個人獨資企業2975戶,其他企業21戶。應參加年檢的企業分支機構8370戶,實檢7243戶。截止目前共通過年檢企業28334戶,待處理企業2495戶,企業年檢通過率91.91。
經審查,與登記不一致戶數2109戶,其中,住所不一致的240戶,注冊資本(金)不一致的104戶,實收資本與到期應收資本不一致的27戶,企業登記前置許可證件失效的500戶,其他事項與登記不一致的1110戶。年檢期間,共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規和規章案件123起,罰沒金額48.36萬元,責令限期接受年檢1275戶,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850戶,已吊銷營業執照2266戶。通過年檢工作,進一步規范了市場經營秩序。
二、主要做法
年度年檢與往年相比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求年檢工作要充分體現管理與服務的統一,把年檢的過程作為工商部門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完善服務環境、提高辦事效率,為企業集中提供服務的過程。二是要求年檢要體現工商管理部門加強企業監督管理,把企業年檢的過程作為工商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履行監管職能、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的過程。三是要求年檢工作要體現實際社會效果,把對企業的年檢數量和質量有機統一,提高企業的年檢率、提高個體工商戶的驗照率、提高市場經營主體的亮照率。為適應新形勢,切實體現出年檢工作的效能,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周密部署,明確年檢工作重點和要求。針對今年年檢中的新情況,自治區工商局組織召開了全區工商系統年檢工作會議,對全區企業年度年檢工作做了認真安排部署,明確了時間、內容、基本方法、基本要求。自治區工商局局長和分管局長到會專門就提高“三率”,強化監管、優質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各市、縣(分)局相繼召開了主管局長、注冊科長及所屬工商所所長會議,就年檢工作的具體事項做了專項培訓和安排部署。全區各級工商局還將年檢工作列入年上半年重點工作進行考核,強化了指導和督查工作,使年檢工作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獎懲分明,落到實處。
2、開展年檢宣傳動員,增強年檢工作透明度,力促企業年檢提速。自治區工商局2月底在《寧夏日報》上刊登年檢公告,向社會告知企業年檢的期限、對象和年檢咨詢電話。各市、縣局又通過電視、電話或短信等形式年檢須知,明確告知企業參檢時間、地址和聯系電話。部分工商局還通過互聯網和發一封年檢溫馨提示書告知企業年檢時間、年檢程序、企業提交材料,提醒企業按時申報年檢。通過廣泛開展學習宣傳活動,提高了廣大企業參加年檢的自覺性。同時,細致周到的檢前服務也為企業快速年檢創造了基本條件。
3、采取多項措施,提高年檢效能。認真貫徹國家工商總局“四個統一”的要求,堅持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整頓規范與加快發展、依法行政與提高效率、降低門檻與經濟安全”四個關系,全方位、多舉措有效地推進了年檢工作的開展。一是創新企業年檢服務內容,通過上門服務、延時服務、分段集中服務、預約服務等方式為年檢企業提供便利。二是堅持實行政務公開制,全面推行“一人審核,即來即檢”的年檢方式。三是切實做到受理服務“一口清”,規范執法行為。四是依托已經建立的經濟戶口和信用信息資料,采取分類年檢的辦法。這些做法提高了企業年檢率,加快了工作進度,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了多方位的服務。
4、明確年檢審查工作的重點,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一是嚴把前置許可證件關。年檢中,對批準證書、許可證或資格認定文件已超過有效期的,堅持做到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要求限期提交有效的許可證、批準文件,到期不能提交的,責成其變更經營范圍
。二是重點審查企業登記事項,著重審查股東、注冊資本(金)、住所以及備案等事項是否與登記事項相一致,加大對企業“三虛一逃”行為的打擊力度,規范企業的主體資格。三是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查處和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5、年檢與專項整治相結合,嚴格規范市場秩序。一是嚴肅認真地開展興奮劑生產經營專項治理工作。從5月下旬以來,全區各級工商局對2050戶化工類生產經營企業進行了拉網式檢查,實現了檢查的全覆蓋,高聲勢。二是配合國土資源局、煤礦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對全市煤礦進行了專項整治,與環保、安全生產監察等部門配合對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企業加強了監管,等等。通過積極主動的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維護了我區良好的市場秩序。三是開展了對食品超市名稱的規范工作。
6、年檢與促進企業發展相結合,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和企業發展環境。一是積極為企業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服務,指導幫助企業規范填寫登記表格和年檢報告書,對前來辦事的企業做到接待熱心、幫助誠心、解答耐心、受理專心、審查細心。二是開展“千名黨員聯系千家企業”幫扶活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主動為企業“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對重點幫扶的企業實行全程跟蹤服務。三是試行企業年檢免審申報備案,引導和鼓勵企業誠實守信、依法經營,探索企業監管新模式。四是將年檢與效能建設、經濟戶口、信用分類、案件查處等項工作有機結合,盡可能多的發揮年檢的綜合監管和綜合服務的作用。
三、年檢成效
1、進一步完善企業的前置審批手續,規范了企業登記事項,增強了企業守法意識。在前置審批手續中,特別是對涉及到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企業,各級工商局認真查看核對,對不能提供有效許可證的,及時督促企業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利用年檢,各級工商局進一步落實企業注冊資本(金)到位率,部分企業的名稱、住所和企業章程內容都一定程度得以規范。
2、對企業的存續和發展的基本狀況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年檢期間,各級工商局加大了企業屬地監管工作和巡查工作。同時,結合專項整治工作,局、所聯動,對有些行業進行全覆蓋地檢查,使工商機關基本上摸清了轄區企業的底數,了解和掌握了企業的真實情況,特別是促使了年檢率、持照率和亮照率的提高。據統計,今年年檢,全區的年檢率為90.61,明顯高于2006年度的81水平。
3、進一步充實完善了企業登記信息數據庫。各級工商局充分利用企業年檢、規范檔案之機,及時發現、整理、補充、修改數據資料,做到書式檔案、機讀檔案相一致。全系統共補錄缺失信息和糾正錯誤信息11000余條。通過糾錯、補錄等工作,確保電子檔案和書式檔案的統一性、準確性、完整性。
4、企業聯絡員制度得到了全面推進。年初,自治區工商區局新制定了《企業聯絡員管理制度》,在年檢期間,各級工商局全面加以實施。由企業指定專人擔任工商聯絡員,負責與企業登記機關的業務咨詢、日常聯絡以及年檢、變更登記、法律培訓等工作的落實,有利于規范企業合法經營,也密切了企業同工商管理機關的關系。
5、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有明顯提高。對做好年度企業年檢工作,自治區工商局在一開始部署時就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年檢期間又對各地工作進行有針對性的督查,檢查各市、縣(區)局的年檢驗照工作領導是不是到位,措施是不是具體,任務是不是明確,責任是不是到人,效果是不是明顯。為實現預期的目標和達到規定的要求,年檢時,各級工商局普遍加大了干部職工的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崗位技能的學習、培訓,通過“內化于心,外踐于行”,對事物的理解認識,對法律知識的掌握運用,對各種問題的處理解決等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這不僅提高了年檢質量,而且增強了基層依法履行職責的意識和能力。
年檢工作雖然取得一些成效,但還有一定的不足。主要是:有些許可證年檢滯后,給企業年檢工作帶來許多困難,增大了監管難度,如:煤炭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資質證,房地產開發資質等,影響了年檢的進度。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1、繼續搞好企業年檢的后續完善工作。加大對未參加年檢企業的查處力度,清理名存實亡的“三無”企業,嚴肅查處應辦而不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
2、不斷深化企業年檢方式改革。充分利用現有網絡資源,加大對網上年檢的宣傳力度,擴大企業對網上年檢的認知度,熟悉網上年檢的操作程序,引導幫助企業開展網上年檢。
3、繼續推進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針對目前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充分調動相關職能部門和基層工商所的工作積極性,全面推進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的建設,探索企業監管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