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10 22:54:50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充分認識住房公積金工作面臨的挑戰
1.騙提騙貸增加
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放貸制度的放寬,騙提騙貸的情況逐步出現。個別不法中介偽造虛假材料,幫助職工編造各種理由騙提個人住房公積金,并按提取額收取10%~50%比例不等的非法傭金,嚴重干擾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在貸款方面也有同樣的案例,個別不法分子虛開皮包公司,再利用給公司員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之機,偷偷復印身份證、戶口本,到銀行開立賬戶騙取貸款。有的與房產部門的工作人員合伙,出具假的備案卡;還有的職工假離婚,等等。作案手段五花八門,防不勝防。
2.職工購房選擇住房公積金的比較優勢下降
在市場化住房體制已經確立的形勢下,住房公積金制度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比較突出的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勢逐漸減弱和商業貸款替代性增強的問題。在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發展的帶動下,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商業性住房金融近年也得到長足發展,目前各商業銀行普遍把個人住房貸款作為重點業務發展。在全國當前利率總體水平較低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多次不平衡調整。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比商業住房貸款利率僅低約1個百分點,其低息優勢受到嚴重削弱。在這種情況下,普通職工家庭選擇住房公積金進行住房消費呈下降趨勢。
3.繳存比例不平衡導致繳存差距擴大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設計上已對社會公平有所考慮,比如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應低于5%,也不能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但是,政策對部分高收入行業和單位開了口子,由于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職工按照1:1的比例繳存,部分行業和單位將其當成了變相福利,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
4.非公有制企業人員建制難度大
隨著近年來國內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快速發展,非公有制企業的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所占的比重越來越高;但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絕大多數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原因是:非公有制企業的人員流動性非常大,由于非公有制企業多為科技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對員工素質要求不高,在勞動力資源充裕的情況下,勞動用工的主動權主要在企業,用人制度非常靈活;同時工作人員也會根據自己的能力、收入和個人發展的需要變換工作,且用工制度不健全,許多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使得住房公積金繳交難以全面覆蓋企業。
5.個貸發放率穩中趨降,年貸款總額縮減
據貴州銅仁住房公積金公報數據顯示,2011年銅仁住房公積金共向2975戶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比減少11.3%。江西新余全年共發放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18519.4萬元,同比減少28%。上海市2011年發放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265.05億元,發放戶數為7.33萬戶,分別較上年下降12.50%和26.36%。根據各管理中心反饋資料數據分析,影響個貸發放率和貸款額減少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一是2011年全國房地產市場密集調控,受住房差別化信貸和差別化稅收等政策影響,住房消費成本增加,改善、投資、投機型住房需求受到明顯抑制。二是各大城市先后頒布了“限購令”、“限價令”、“一房一價”、“租賃稅”等政策,對二手房交易稅也進行了調整,同時央行多次上調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和存貸款利率,使住房信貸不斷收緊,商品房出現滯銷。三是由于過去鼓勵住房消費,城市中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貸款已逐漸趨向飽和,致使住房公積金貸款相應減少。四是2011年受通貨膨脹影響,房地產市場價格居高不下,極大影響了購房的積極性,使房屋銷售量急劇下降。
二、化挑戰為機遇,以機遇促發展
1.擴大影響
認識是行動的先導,加速住房公積金發展,必須有濃厚的、強烈的、良好的社會輿論和認識氛圍做基礎。在當前形勢下,必須與時俱進抓導向、抓宣傳,讓更多的人認識公積金,自覺參與公積金,形成持久、有效、正面的社會影響。在擴大影響中要切實做到三個突出。
一是突出政策的民生作用。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實現居者有其屋,改善職工的住房條件,事關職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惠民利民的好政策。
二是突出政策的保障作用。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互、保障性的特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能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有力有效的可靠保障。
三是突出職工權益的法定作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條例》規定的法定義務。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2.修改《條例》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每項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也必然需要一定的過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于1999年頒布并實施;200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10余年來,其中的有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住房公積金的發展需求。加快修訂《條例》既是發展的必然,也是解決職工訴求、解決制度矛盾的根本途徑。
2012年2月12日,住建部決定對《條例》進行第二次修訂,目前正在全國多地進行密集調研,了解公積金政策執行情況。在修訂中,我們要立足于全國一盤棋,統一機構性質、系統監管、政策執行,把握職工的直接合理訴求、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適應未來發展的大方向原則,有針對性地增補修訂和調整完善。二次修訂后的《條例》,應明確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及法律指向,能讓公積金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裝修在內的住房消費,改善職工的住房條件,更能貼近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對住房的需求。
3.保障民生
一方面,要用好、用足政策,從實際出發,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滿足職工訴求,支持職工構建房屋,提高居住水平;要大力開展政策創新,推行異地貸款等模式,做到專款專用,應用盡用,應貸盡貸。
另一方面,要切實維護職工權益,根據《條例》要求,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效益如何,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部門對單位逾期不繳或者逃避、抗拒建制的,嚴格按《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特別要抓好非公企業建制突破,落實進城務工人員建制工作。
財政補貼作為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中的一部分,必須落實到位,同時,各管理中心要優化服務、強化管理、創新管理方式,探索業務上的開放式同城受理、歸口審批、限時服務,提升效率,著力為廣大繳存人創造快捷、高效、文明、規范的辦事環境。
4.確保安全
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著龐大的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是重中之重。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一是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崗位風險控制。根據管理中心內設崗位,明確劃分職責權限。對于貸款審批、公積金提取等重要崗位,規范業務操作,明確第一責任人,明晰權利和義務。重點是要錯開管理和操作層,實現崗位之間的相互牽制、相互約束和相互監督。二是落實管委會決策職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重大決策和重要政策,都須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三是加大懲罰力度。一旦出現違規違章辦理貸款、提取的情況,不但要追究辦理職工的責任,還要追究審批管理人員的責任,并加大處罰力度。四是要加大投入,建立科技防控體系。要引用先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資金流向實行實時監控,要運用機器識別技術,減少人為因素。五是要加快信用建設,從業者要愛崗敬業、嚴謹自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要誠實守信,合規支用公積金,使住房公積金管理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保證資金安全。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利率市場化
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是資源配置的重要標準,是現代經濟和金融的核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發展,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改革對于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和深化就顯得十分的重要。利率市場化是當前我國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必然趨勢。面對市場利率的多變性和不確定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面臨新的挑戰。
一、利率市場化理論依據
利率是交易資金的價格,是衡量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的重要指標,也是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中介變量。
利率市場化指貨幣管理當局完全或部分放棄對利率的直接管制,由市場主體自主的決定利率水平,使利率在市場資金供求關系作用下按照價值規律自發進行調節。一般地說,利率市場化內涵有:商業銀行享有存貸款利率的自主決定權;利率的結構應該按價值規律自發調節,由市場供求關系自主決定,不再由中央銀行直接決定;資金市場上存在一個起主導作用的基準利率;貨幣管理當局并不是直接影響利率水平,而是間接的通過公開市場業務、基準利率和法定存款準備金等方式來調節市場利率。
20世紀70年代之前,各國的市場中的利率都是由各國央行直接給出,商業銀行只能被動的接受這種管制利率。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利率管制對于世界經濟的發展和金融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這種管制利率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利率管制使得利率不能正確反映資金的供求關系,資金的配置和流動缺乏市場供求的引導。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改革對于各個國家、地區的金融體制的改革和深化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利率市場化發展進程
我國利率市場化設想于1993年,真正推進于1996年,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6―1999年期間,基本完成了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利率的市場化改革。先后放開了銀行間拆借市場利率、債券市場利率及境內外幣大額存貸款利率,逐步擴大了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的浮動范圍。
第二階段:2000-2004年期間,市場化改革主要集中于外幣的存貸款市場。先后放開了外幣貸款利率、取消外幣存款的利率下限以及實現1年期以上外幣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場化。
第三階段:2004年-至今,主要在于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2004~2006年3年調整4次;而2007年至2008年12月底共調整了11次;2010~2012年共調整了7次;特別是2015年以來的3次調整,引來各界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成果的更多關注。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面臨的挑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通過歸集,吸收職工的繳存資金,用以發放個人和項目住房公積金貸款,具有高負債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在利率市場化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提供金融產品時面臨著巨大的風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經營中面臨的風險種類有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利率風險屬于市場風險范疇,是銀行因利率變動引發的風險。利率風險是現代金融業所面臨的最重要的風險之一,嚴格的說利率風險是指因利率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金融機構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存在于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絕大部分金融產品都是以利率為基礎而定價的,利率的變動會使金融產品的價格發生變化,從而使金融機構遭受損失。
(一)低存低貸運行模式難以為繼
根據國際利率市場化的經驗可知,在利率市場化后的一段時期內,必將出現存款利率上升、貸款利率下降的局面,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須與市場利率保持一致,即存款利率上升;同時為了提高公積金貸款的吸引力,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也需與商業銀行的利率維持一個合理的差距,將導致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差收窄,現行的“低存低貸”運行模式難以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且直屬城市人民政府。此種設置決定了住房公積金資金為“封閉式”運作,雖然可確保資金用于本市職工,但弊端是制度在運行中資金充裕地區和資金緊缺地區無法調劑,在金融市場并不完備的階段,各中心管理流動性風險的可用措施較少,為了避免發生流動性風險,只能通過設置較高的門檻限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公積金貸款,受益職工占比較低,無法更好地為繳存職工服務,制度的吸引力不足。
(二)現行利率形成機制出現定價難題
為確保利率市場化改革平穩有序推進,在一段時期內將采用雙軌運行,即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同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基礎利率報價平均利率。“貸款基礎利率報價平均利率”將成為今后整個市場的貸款“基準”利率,由銀行團報價,目前由 9家商業銀行組成,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和招商銀行。各金融機構參考上述報價,并結合單位實際情況確定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具有政府背景的準金融機構,在利率管制階段,住房公積金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而各商業銀行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利率區間內自主浮動。在利率市場化后,中國人民銀行只給予參考利率,各商業銀行可自行確定利率,中心以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利率可能與商業銀行的利率存在較大差距,因此須重新研究住房公積金的利率形成機制。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條例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省直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分中心)負責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五)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七)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八)離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二)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配偶或房產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前,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同時不再受理其他住房類型的提取。
第九條 職工因商業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僅限一套住房,貸款未結清前,不允許變更。
第十條 下列情況均可一次性辦理提取公積金手續,逾期不予辦理。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應在網上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其它類型住房,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全額集資建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由單位統一辦理。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可憑有效憑證,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核實或不為職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省直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
第十二條 改制、破產企業的原單位封存戶職工,由原行業改制服務中心(或行業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進行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核實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省直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經省直分中心審核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職工要求,由受托銀行將核定的支取額轉入單位財務賬戶,職工到單位財務部門領取或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該職工個人儲蓄賬戶。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單位審核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房屋產權共有人身份證、房屋共有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須提供下列合法有效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須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監制并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于購房總價30%的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批復(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繳款通知書、結算清單、繳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房的,須提供房改部門簽發的單位全額集資建房批復、經房改部門審核過的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核定單或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明細表、職工與單位簽訂集資建房合同或協議、交款收據及尚有多少集資房款未交清的證明。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提供由房改部門審核過的價格核定單、預付款收據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證明。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須提供交易合同、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交易費、銷售不動產發票等憑據。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市、縣級規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農村集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內容建議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查意見書》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支付房租的,須提供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無房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租房單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租賃納稅發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縣、區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須提供失業證及縣、市級以上社保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
(七)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和子女)發生重大疾病的,須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和出院小結、戶口本或相關親屬證明,醫療費發票。
(八)償還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請辦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同時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及婚姻狀況等相關證明;償還自住房商業性貸款和其他市、區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須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已還貸本息清單及現實貸款余額。
(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職工離、退休的,須提供離、退休批準文件或離、退休證。
(十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提取條件的,除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外,另須提供下列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提供已落戶的外地戶口本;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戶口證明以及單位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等相關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書面申請和法定有效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公積金轉入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結算戶,由單位支付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第五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產共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自購房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性提取,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凡辦理住房貸款的職工,自購房之日起一年內首次提取總額不超過前期支付的房款總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提取金額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貸款還清后一年內,憑最后一次還清貸款憑證,可再提取一次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額度為15000元。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租金的總額,提取金額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請,且每次提取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定提取限額。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八)(九)項規定和第六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個人賬戶為封存狀態且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項本息外,提請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三) 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直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5月30日。
如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的;
(八)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戶口地就業且離開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癥(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一、住房公積金含義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1年起源于上海,在上海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時,就明確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金。實行公積金辦法的職工個人按月繳交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單位亦按月提供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人所有。1994年我國第一次正式提出住房公積金概念時也規定了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
1999年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時,將住房公積金定義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2002年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修訂時,將住房公積金的定義修改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這個定義也是現在一直使用的住房公積金的定義。
二、住房公積金特點
1、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管理條例強制執行的,只要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不管是否愿意,均要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有利于保證資金的來源和規模,擴大制度覆蓋面,使不同層次職工都能享受到這一制度,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2、長期性
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單位只要在正常經營就要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而職工從開始參加工作就要繳存住房公積金,直到退體為止。對單位和個人而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均是長期的。
3、互
作為職工而言,無論是否打算購買住房,都要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在未購買住房時,歸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公積金是不能提取使用的,除非職工死亡、出國定居或退體。這樣,在職工沒有買房需求時,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就作為存量資金提供給需要買房的職工融資使用,體現了其互相性。
4、政策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由一系列規章制度來保證實施的,除了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外,其主要運作的依據都是由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制訂的規范性文件。此外,為了鼓勵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優惠,如:企業支付的住房公積金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為企業成本費用予以抵扣;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在稅前抵扣;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房產稅。通過這些稅收政策的實施,提高了企業和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有利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推行。
5、公益性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資金雖然是歸職工個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并不歸職工個人所有。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貸款準備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外,剩余部分均無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公益性。
6、限定性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是范圍是受到限制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明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的用途限定于為職工個人住房建設提供資金,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存在的問題
1、法律體系不完善
與其他國家依據法律設立制度不同,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走的是先由各地制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試點,總結經驗后再制定全國性的法規的道路。1991年上海了《上海市公積金暫行辦法》、《上海市住房委員會章程》等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定,開始試行公積金制度。1994年財政部的《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是有關公積金管理的第一個全國性文件。而在這項制度面向全國推行5年之后,1999年國務院才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個公積金管理的最高立法層次的行政法規。
2、法規滯后,政出多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最后一次修訂是在2002年,之后國務院就沒有對其進行過修訂。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化,有些規定己經與現實情況相脫節。如:《條例》中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對象為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個私經濟的發展,個體經營者、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等己經成為了社會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部分人卻被《條例》排除在了受益對象之外;《條例》中明確公積金只能用于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但2009年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卻再次將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擴大到了項目貸款。
3、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虛置
3.1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委員構成比例不合理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人員由三部分構成:一是政府負責人,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二是工會代表和職工;三是單位代表。這三部分人員的人數是相同的,簡稱“三三制”。但是這樣的設計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專家人數所占比重較少,二是單位代表不明確,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中每一種所占代表比例沒有規定,使用有的城市管委會中行政機關代表比例較高,不能充分代表廣大的繳存單位。
3.2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委員缺少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
作為一項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的決策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專業性,需要委員具有一定的經濟、法律、金融、房地產、財務管理等專業知識,還需要對我國的住房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制度等政策有所了解。但《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并沒有對管委會委員的知識背景作出規定,而各地對管委會委員的選擇主要是根據委員的任職機構和職務來確定,很少考慮到委員的專業背景,所以管委會的專家委員人數較少,大部分委員缺少決策所需的專業知識,有的委員甚至連住房公積金的基本政策法規都不太了解,無法為決策提供指導的意見,難以實現決策的科學性。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管理中心負責記錄個人公積金賬戶情況、審批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公積金的歸集、貸款等金融業務由受托銀行辦理。但在實際執行中,公積金管理中心存在以上海和北京為代表的兩種管理模式。
上海模式嚴格按公積金制度建立之初的“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思路來運行,各地在建立公積金的時候普遍也采用這種模式。具體來說,上海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全部委托銀行進行,在銀行開設職工個人賬戶,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貸款直接到受托銀行辦理,由銀行登記個人明細賬。
北京、大連、昆明等很多城市己逐步采用北京模式來運作。具體來說,北京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全部由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個人明細賬由管理中心負責記錄,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直接由管理中心辦理,受托銀行沒有個人明細賬,而公積金的貸款則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委托銀行發放,受托銀行只是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出納。
5、住房公積金制度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1、監管不健全
近年來公積金大案頻發,充分說明了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媒體報道的住房公積金的大案每年都有所上升,從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上升到2008年的18起,涉及金額也從2003年的1. 16億元上升到2006年的10. 8億元。而原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瓊英,在2004年7月建設部緊急要求在未出臺《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暫行辦法》前,一律停止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國債,并立即收回各管理中心在證券公司結算賬戶中的資金的通知下發后;2004年11月云南省建設廳公積金監管處也明確復函,要求麗江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停止與中科證券公司的交易,不得違規在中科證券公司購買國債的情況下,仍在2005年將8000萬元公積金轉入中科證券賬戶用于購買國債,該筆資金實際上己被中科證券公司挪用,造成7360萬元資金無法追回的案件,更充分說明了建設部、建設廳的雙重禁令,實際上只是一紙空文,管理中心主任權力無人制約,公積金監管無法落到實處。
2、內部監管薄弱
住房公積金的內部監管包括了公積金管委會對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管、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自身的監管兩方面。由于前述所說的管委會制度設計的問題,管委會虛置,管委會對管理中心很難做到真正的監管,管理中心成為真正掌控住房公積金的部門。
3、公積金信息透明度低
2007年建設部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在意見中明確要求各公積金管委會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公開:公積金管委會的設置、職能、工作規則、會議信息和重大決策事項;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機構設置、職能、負責人名單、業務網點地址等事項;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辦事程序;受委托承辦公積金業務的銀行及分支機構名稱;公積金年度歸集、提取、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住房公積金管理及業務發展中長期規劃等。
四、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原則與思路
(一)尊重歷史,循序漸近
住房公積金制度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其對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發揮了積極作用,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公積金現在己經有了良好的群眾基礎和資金積累狀下,這一制度不應輕易否定和放棄,而是要在基于我國歷史沿革和發展現對其進行漸進式的改良。
(二)體現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積金下一步的發展方向,應該從兼顧所有收入階層的普惠制轉而重點改善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強化其住房保障功能,將高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交由市場解決,在政策措施上向中低收入階層傾斜。
(三)兼顧公平與效率
要照顧各方面的利益,在體現效率的基礎上也要考慮公平性,要考慮中低收入階層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間爭取一個平衡點,在短期穩妥的同時,也不能放棄長期效率。
1、健全法規制度
要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首先要完善法律體系,使之有法可依,從而使住房公積金規范運行。
2、加強外部監管機制
目前住房公積金的外部監管機構主要是財政、建設、人民銀行、銀監會、審計等部門,多頭監管實際上是多頭不管。
3、建立行政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以建設部數據專網為網絡平臺,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采用建設部、省(自治區)建設廳、管理中心三級聯網方式,建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將監管數據直接從公積金信息系統中生成,并通過監管系統專網實現數據傳送,從而提高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水平,實現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適時監督。
4、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要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益,就要加強貸款發放和投資兩方面的工作力度。從公積金貸款的發放上,一是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減少貸款流程、簡化貸款手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服務質量,增加公積金貸款的發放金額,使更多的家庭受益;二是對于中低收入家庭要制定貸款優惠政策,要從購房類型、貸款利率、貸款期限、貸款比例、還款方式等方面有所傾斜。
5、加強貸款管理
要避免出現違規發放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情況,就要加強對貸款發放過程的監管。具體來說,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是要完善個人貸款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程序,加強貸款業務的稽核;二是要完善個人貸款業務操作系統,在信息系統中設定貸款的額度、期限等控制因素,使得不符合條件的貸款無法通過系統審核,從而也就不能發放;三是嚴格審查貸款人申請資料,核實貸款人主體資格、公積金繳存情況、還款能力、交易真實性、抵押真實性等要素,加強異地公積金繳存信息核實;四是建立貸款審批崗位制約機制,加強教育,
對違規發放個人貸款的審批人要追究責任。
結語:
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當前遇到了一些問題和挑戰,但是從住房公積金擁有的廣泛的群眾基礎和良好的社會認可度來看,這一制度不應該輕易放棄。并且從其具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來看,只要制度設計得當、決策機制健全、管理體制合理、監管有效、業務規范,這一制度將為解決我國居民住房問題繼續發揮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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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住房公積金問題像社會保險一樣,越來越受到廣大職工家屬的關注,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優點和存在的問題也形成了共識,維權意識大大提高,導致作為主管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管理住房公積金的同時,正在并且已經在探討一些科學的管理方法,規范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封存、期限、額度、次數等手續和管理。本文就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問題談點粗淺的認識和分析。
1 住房公積金的含義、性質和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種稱謂,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一般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的特點。
2 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政策依據及繳存問題
國家相關的規定包括: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以及企業內部《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和《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配套文件等。目前,有不少人對住房公積金提高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的認識不一,一些企業或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還有的單位認為,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這此觀點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必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代替。
2.1 應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到受委托的銀行為本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尤其是企業職工長期以來,主要依靠單位分房,這種供給模式淡化了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國家住房制度的改變,把建房與購房一同推向市場,從而使住房成為一種商品,購房者利用銀行貸款,按揭貸款購房成為重要的手段。如果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就能很大程度地緩解職工購房的資金來源,同時也能促進我國房地產持續、穩鍵、高效運行。
2.2 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此外,職工個人也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現實中,一些勞動者出于眼前利益考慮,不愿從本人工資中掏錢繳存住房公積金,這些認識是不正確的。《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辦理手續以及工資基數上下限等的規定不盡相同,要依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而定。”
3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封存問題
現階段,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還不夠完善,單位和職工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時有出現,因此對于提取、轉移等到問題都缺乏認識。
3.1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作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內的存儲余額。”以上是國家對職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統一規定,但由于企業性質不同。因此根據本地的特點應相應出臺和完善更加具體、細化的公積金提取規定。
3.2 住房公積金轉移。住房公積金轉移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從一家單位轉移到另一家單位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4、15條對住房公積金的轉移作出規定,簡單歸納主要兩個情形:(一)職工發生工作調動;(二)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情形時,各單位應根據實際規定住房公積金轉移的情形、程序、限制辦理。住房公積金一但按規定轉移后,前后時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合并使用。
3.3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是指職工因失業、停薪留職等原因中斷住房公積金繳存,但不符合提取、無法轉移或注銷賬戶時所處的一種狀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封存沒有明確規定。分析各地區住戶公積金政策,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職工被判刑、勞教的;(二)職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未在其它單位就業的;(三)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斷工資關系的等等,而住房公積金封存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啟封、提取和消銷。
4 住房公積金的追討問題
針對當前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比較嚴重,勞動者如何追討的問題,可以說是一個較為熱點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展以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追討住房公積金,而作為主管勞動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的力度又遠遠不夠,折射了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處。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勞動者住房公積金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應借助人民法院正式出臺給付勞動者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福利待遇發生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好的維護職工的權益。
5 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的問題
20xx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改變1:避免繳存肥瘦不均 對天價公積金說不!
近些年,公積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質疑,因為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同,公積金繳納金額甚至會有幾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訂的新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19、20條中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變2:擴大繳存覆蓋面 惠及更多群體
由于目前全國個體私營企業繳納公積金的情況不足10%,因此在修訂的《條例》中,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明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改變3:資金活用 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
在修訂版的《條例》中,為了能夠滿足繳存職工的住房需求,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符合第①、⑤、⑥、⑦項規定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①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②離休、退休的;
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⑥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改變4:明確公積金辦理時限 買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辦理公積金的時間太長,手續繁瑣,這讓很多等著用錢買房的人不得不選擇利息更高的商業貸款,而對于自己的公積金表示無奈。針對這樣的情況,在修訂版《條例》中,將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間進行縮短,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改變5: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用途 擴寬投資渠道
由于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計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現了公積金個人賬戶收益跑不過CPI的情況。而在條例修訂后,公積金可以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等,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同時也增加了收益。
改變6:個人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將受嚴懲
在這次的修改《條例》中,首次提及了騙提騙貸的法律責任。一旦發現騙提騙貸行為,將會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問題;解決對策
1、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發展現狀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發展歷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根據公積金事業的發展多次制定下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條例、規定等,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有序、快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國務院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條例》規定了公積金的性質、繳納比例、管理機構、使用主體、使用范圍、存貸利率等,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能夠最大程度的滿足人民的住房要求,保障人們的住房利益,國務院先后對公積金的若干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這些指導意見加強了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規范了監督工作,確定了公積金住房保障與其他社會保障功能之間的轉化關系,對有關住房公積金重大政策制訂、作出相關民主程序要求 的規定,在強化和鞏固公積金制度現有框架和強化職工維權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另外,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條例》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細則及相關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進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發展。
2、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2.1制度不健全,主體不明確
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進行日常監督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基本原則。但目前為止,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是形式重于實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實際上的決策者和決策者,承擔了大部分的職責。并且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系混亂,決策主體不明確,這給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難度。自上而下的管理機制不順暢,難以做到統一管理和監督,政策、措施的執行也會遇到一些障礙,各地各行其是,致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出現了很多問題。
2.2立法層次低,配套法則不完備
我國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上樹立了《住房公積公積金管理條例》,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但是其施細則和管理制度并不規范,這也使得我國住房公積金立法層次比較低。由于沒有完善的拍套法則,住房公積金在管理實施上只能按照商業銀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有的業務沒有可遵循的條款,例如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但是商業銀行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著本質的區別,因而所適用的法規也有很大區別。
2.3監督力度不足,職責不明確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外部監督職責不明確,行業監督力不從心。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外部監督主要有審計、財政、人大、媒體等,但是各自的職責并不明確,分工混亂因而形成龍多不治水的局面。目前,全國未收回的項目貸款和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仍有數百億元,很多是由于決策體制不完善、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造成的,如不及時消除這些風險隱患,不僅會危及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基礎,甚至成為引發社會不安定的因素。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對策建議
1、我們繼續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督機制進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該對其管理機構進行優化,完善其管理監督機制,提高管理中心的專業水平和服務水平。對于住房公積金提取、調整、轉移等業務的辦理,應該統一建立一個綜合服務大廳,可以方便進行公積金的服務。在提高服務的同時,要建立從上到下完整的監督管理機制和體系,使住房公積金能夠安全有效的進行歸集、管理。這其中需要人民銀行加強對銀行受托承辦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督。同時要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體系,充分利用互聯網的優勢,讓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情況可以經受社會的監督。
2、要建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住房公積金政策能夠得到有效實施的前提。在立法過程中應該明確并規定對于違規問題和違規人員的處理條例。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員需要法律的震懾,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不僅僅停留在制度上,對于違規人員嚴懲不貸。對于保障性住房應該從立法層面上保證土地的供應量,嚴查其中的舞弊事件。政府每年應該對那些中低收入的居民進行必要投入,對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進行一定的優惠政策。
3、住房公積金管理出現的問題有一部分也是由于人才的缺乏導致的。目前很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從業人員對業務缺乏了解,人才匱乏。應該重視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人才的培養,優化現有人力資源的配置,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素養。每個行業的發展都需要該專業領域人員的專業化才能更好的發展,對于在崗人員要不斷提高員工的素質,加大管理。對職工隊伍的培養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職工的職業道德素質,二是職工的業務能力素質,二者缺一不可。業務能力主要培養職工不但掌握金融及住房公積金相關理論知識,而且熟悉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流程等,職業道德素質主要培養職工具備一定的職業敏感、良好的敬業精神及服務意識。
四、結語
為了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不斷完善,改善廣大職工居住條件,滿足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必須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我國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阻礙了我國房地產事業的發展,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展相悖,因此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完善我國公積金的管理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從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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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