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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條修改為:從事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其提供海務管理、機務管理服務的船舶數量,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管理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管理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管理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并與該船舶管理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二、第八條修改為:申請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三)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本規定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及其復印件;
(六)覆蓋其所管理船舶范圍的有效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第九條修改為: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在十五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經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國內船舶管理企業出具籌建通知書。當事人憑籌建通知書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申請審核等手續。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六、第二十六條后增加一條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刪除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
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
(2001年7月4日交通部根據2009年1月5日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維護船舶管理市場秩序,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船舶管理業,是指船舶管理經營人根據約定,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務:
(一)船舶機務管理;
(二)船舶海務管理;
(三)船舶檢修、保養;
(四)船舶買賣、租賃、營運及資產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務。
第三條從事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和國家其他規定對船舶管理業實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船舶管理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
第五條經營船舶管理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符合本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從事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其提供海務管理、機務管理服務的船舶艘數,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管理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管理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管理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并與該船舶管理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第七條申請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三)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本規定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及其復印件;
(六)覆蓋其所管理船舶范圍的有效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八條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在十五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條經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國內船舶管理企業出具籌建通知書。當事人憑籌建通知書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申請審核等手續。
第十一條船舶管理經營人領取《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后,應當在開業前十五日內將《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復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管理經營人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批準機關、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歇業或者停業,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在依法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船舶管理經營人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簽定船舶管理合同后,應當將船舶的名稱、國籍、船舶類型、總載重噸、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稱、住所等情況報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管理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
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不因將船舶已委托給船舶管理經營人管理而改變。
第十七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所管理的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須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經營船舶管理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價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務,妨礙公平競爭;
(二)在會計賬簿之外暗中給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攬船舶管理業務;
(三)濫用優勢地位,限制他人選擇其他船舶管理經營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務;
(四)允許不具備船舶管理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船舶管理業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按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業務統計資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對船舶管理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有關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義務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接受船舶管理經營監督檢查,應當如實提供必需的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船舶管理經營人開業后達不到規定經營資質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船舶管理業;
(二)超越經營范圍經營船舶管理業;
(三)強行限制他人選擇其他船舶管理經營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備案手續;
(二)不報送有關業務資料。
[關鍵詞] 技術協議;認可圖紙; 報驗;詳細設計;ERP
0 引言
船舶設備的特點是種類復雜,數量繁多。從船舶設備種類看,它包括航行設備,生活起居設備,通訊導航設備,工作設備,大型機械,安全設備,自動化設備等[1]。船舶設備數量也是非常龐大的,一個半潛鉆井平臺的設備總量通常都在12 000 個以上,有的海工船舶設備總量達到23 000 個。所以必須建立一套參照標準體系[2]并結合設備和船廠實際的設備信息管理體系。
現在國家和船舶企業都在探索現代化的造船模式[3-4],要求托盤的精細化管理,而設備信息是托盤化管理的基礎。因此綜合船舶設備的自身特點和船舶建造模式的發展,決定了合理完善的船舶設備信息管理在船舶的設計和建造過程中有著重要意義。
1 船舶設備管理的重要性
船舶建造是一個龐大的建造工程。首先,其建造流程復雜、涉及部門較多;其次,船舶上使用的設備種類多、數量多,船舶設備在整個船舶周期中要經過很多部門的相互合作才能準確合理地安裝在船舶上并正常運轉。因此,準確的設備管理將大大降低船舶在設計和建造過程中的修改率,而高效的船舶設備管理流程將直接影響船舶設計和建造效率。
2 船舶設備在整個船舶設計和建造過程中的流程
本文介紹基于船廠角度的船舶設備流程和各部門對于設備的信息需求。這里我們將設備流程分為兩部分:設備實體的物理流程和設備相關設計流程。
3 船舶設備信息管理
設備信息的管理是設備管理的核心工作。設備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直接影響設備的設計流程、設備的采購、物流倉儲和設備安裝運行。
3.1 船廠設備信息管理的原則
滿足需求是船廠的設備信息管理的原則。這里的需求包括所有與設備相關各個工序的工作需求。如何判斷設備信息是否滿足需求呢? 我們認為有兩個要點:設備信息齊全準確和設備信息準時。船廠設備信息管理的原則是管理設備信息要保證質量,按時滿足設計,物資和生產各部門的需求。
3.2 船廠設備信息的內容
船廠設備信息通常包含:技術信息、物資信息、生產信息和相關的設備資料。
3.2.1 設備技術信息
設備的技術信息定義為由技術部門提供的信息。技術信息的提供是按時按階段進行的。通常在設計前期技術部門應該提供的信息包括:設備編號、設備名稱、設備分類、原理系統號、技術協議、供貨方、需求證書等;在設計中期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設備詳細參數、設備重量、設備尺寸、防護等級、設備安裝方式、設備樣本等;在設計后期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設備定額、設備基座、設備位置信息、設備完工資料、設備重心、設備接口信息等。
3.2.2 設備物資信息
設備的物資信息定義為由物資部門提供的信息。物資部門包括:采購部、物流部和倉儲部門;物資信息包括:設備的采購情況、物流過程和存儲狀態、設備的圖紙資料、證書和到貨日期等。到貨日期和入庫情況是生產部門制定生產計劃的重要依據。
3.2.3 設備生產信息
設備的生產信息定義為由生產部門提供的信息。
3.2.4 設備資料
設備資料記載了設備訂貨、設計、安裝、報驗的整個過程。設備資料的整理歸檔是一項繁瑣而重要的工作。通常設備資料分為:技術協議信息和設備技術管理信息。技術協議信息由船廠主導制定,包括:技術協議與采購申請文件等。設備技術管理信息主要是由設備廠家提供的資料,包括:認可資料、施工圖、完工圖、證書、備件清單等。
3.3 船廠設備信息的管理
設備信息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設備信息的歸檔整理、工作協調、計劃制定與監控和數據統計。基于數據庫的設備信息管理已成為當今的主流。
3.3.1 設備信息的歸檔整理
首先將所有的設備信息以標準模板的形式建立數據庫。每個標準模板包括了3.2 節中介紹的設備技術信息、物資信息、生產信息和相關的設備資料。各部門相關人員負責錄入相關信息以實現共享,同時各部門也可以從數據庫中查閱自己需要的設備信息。
3.3.2 工作協調
信息管理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工作協調,就是將相關的設備信息及時輸出給需要的部門,設備信息數據庫的建立可以實現便利的查詢功能。例如電裝車間需要知道A201 分段所有的電氣設備, 就可以建立查詢條件進行查詢,這樣就可以知道該分段所有的電氣設備的布置信息、圖紙信息與樣本信息等,便于生產工作安排和施工。
3.3.2 計劃制定與監控
基于數據庫的信息管理平臺可制定有效的計劃和良好的監控。
首先,該平臺能實現計劃制定的精細化。其次,該平臺提供了多樣的監控方法,并且可以根據具體需求設置相應的監控內容。
3.3.3 數據統計
項目數據統計是項目經驗的積累,基于數據庫的設備信息管理系統可以提供強大的數據統計功能, 其表現是一般數據統計軟件無法比擬的。它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開發性,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設置數據統計,而且能夠形成數據對比。例如,我們可以統計半潛平臺設備電功率總和或設備總重量等等,這些都是設計部門重要的經驗數據。
4 結論
設備管理是船舶設計和建造的重要工作,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已成為當今主流。基于數據庫的設備信息管理平臺不僅能很好地進行設備信息和資料整理,而且有著很好的信息處理和管理能力。其既滿足了船舶設備種類復雜、數量繁多、建造流程復雜、涉及部門多和精細化管理的特點,也可實現多人、多部門同時操作和信息的高效傳遞,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1] 中國船舶工業公司. 船舶設計實用手冊[M]. 北京:國防工業出版社.2007.
[2] 中國標準化協會企業標準化分會. GB/T 15497-2003 企業標準體系-技術標準體系[S]. 2003.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經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楊傳堂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檢驗管理,規范船舶檢驗服務,保障船舶檢驗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檢驗活動及從事船舶檢驗活動的機構和人員的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船舶檢驗是指對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的檢驗。
軍用船舶、體育運動船艇、漁業船舶以及從事石油天然氣生產的設施的檢驗,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舶檢驗管理。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對船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權限開展船舶檢驗監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檢驗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船舶檢驗機構是指實施船舶檢驗的機構,包括交通運輸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置的船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驗船公司(以下簡稱外國驗船公司)。
交通運輸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審批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或者外國驗船公司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驗船機構審批條件作出是否予以審批的決定。予以審批的,同時應當明確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和外國驗船公司的檢驗業務范圍。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應當向社會公布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業務范圍。
第五條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按照A、B、C、D四類從事船舶法定檢驗:
(一)A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包括國際航行船舶、國內航行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和相關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
(二)B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國內航行船舶的法定檢驗和相關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
(三)C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內河船舶的法定檢驗;
(四)D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內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閉水域內船長不超過30米、主機功率不超過50千瓦的貨船和船長不超過30米、主機功率不超過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檢驗。
第六條外國驗船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依據船旗國政府授權,對懸掛該國國旗及擬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海上設施實施法定檢驗和人級檢驗;
(二)對本款第(一)項規定的船舶、海上設施所使用的有關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等船用產品實施檢驗;
(三)對外國企業所擁有的船運貨物集裝箱實施檢驗;
(四)經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認可,在逐步開放的范圍內對自由貿易區登記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實施入級檢驗。
第七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船舶檢驗活動。
第八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告年度船舶檢驗工作情況,包括質量體系運行、檢驗業務量、檢驗人員變化等情況。
第九條船舶檢驗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檢驗技能,滿足國家有關船舶檢驗人員資質的要求。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統一組織船舶檢驗人員考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船舶檢驗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條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船舶檢驗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不定期持續知識更新培訓。
第三章法定檢驗
第十一條法定檢驗是指船旗國政府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對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的安全技術狀況實施的強制性檢驗。
法定檢驗主要包括建造檢驗、定期檢驗、初次檢驗、臨時檢驗、拖航檢驗、試航檢驗等。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或者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建造檢驗:
(一)建造船舶、水上設施的;
(二)改變船舶主尺度、船舶類型、分艙水平、承載能力、乘客居住處所、主推進系統、影響船舶穩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設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設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應當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十三條營運中的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簽發船舶檢驗證書的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可以委托營運地國內船舶檢驗機構代為進行。
第十四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初次檢驗:
(一)外國籍船舶、水上設施改為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
(二)體育運動船艇、漁業船舶改為本規定適用的船舶;
(三)營運船舶檢驗證書失效時間超過一個換證檢驗周期的;
(四)老舊營運運輸船舶檢驗證書失效時間超過一特別定期檢驗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檢驗周期按照原證書檢驗周期計算。
第十五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
(一)因發生事故,影響船舶適航性能;
(二)改變證書所限定的航區或者用途;
(三)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證書失效時間不超過一個換證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裝,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變更船舶檢驗機構;
(六)變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響航行和環境安全,海事管理機構責成檢驗的。
對于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設施申請檢驗時,國內船舶檢驗機構須對失效期內應當進行的所有檢驗項目進行檢驗,檢驗周期按照原證書檢驗周期計算。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的外國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簽發檢驗證書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外國籍船舶的發證機構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驗船公司的,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對移動式平臺、浮船塢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設施進行拖帶航行,起拖前應當申請拖航檢驗。
第十七條船舶試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試航檢驗,并取得試航檢驗證書。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在簽發試航檢驗證書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檢驗要求進行檢驗,并確認船舶試航狀態符合實施船舶圖紙審查、建造檢驗的船舶檢驗機構批準的船舶配載及穩性狀態。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從事鉆探、開發作業的外國籍鉆井船、移動式平臺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下列檢驗:
(一)作業前檢驗;
(二)作業期間的定期檢驗。
第十九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所使用的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應當進行船用產品檢驗。
應當進行法定檢驗的船用產品范圍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船用產品法定檢驗技術要求,對納入法定檢驗范圍內的船用產品開展工廠認可、型式認可、產品檢驗。
第二十一條船運貨物集裝箱的制造廠商或者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下列檢驗:
(一)船運貨物集裝箱制造時,申請工廠認可、定型設計認可和制造檢驗;
(二)使用中的船運貨物集裝箱,申請營運檢驗,采用定期檢驗或者按照經檢驗機構進行技術審核的連續檢驗計劃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條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將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工廠認可、型式認可或者定型設計認可及單件產品的檢驗結果錄入國家船舶檢驗數據庫并對外公布。
第二十三條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和水上設施、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經檢驗符合相關的法定檢驗技術要求后,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使用國家船舶法定檢驗發證系統簽發相應的檢驗證書或者技術文件。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經檢驗符合相關的法定檢驗技術要求后,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使用經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認可的法定檢驗發證系統簽發相應的檢驗證書或者技術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法定檢驗證書和國內航行船舶的檢驗報告和記錄格式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和嚴格執行保證檢驗發證質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根據船舶法定z驗技術規范,對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的法定檢驗要求實施等效、免除的,應當達到海事國際公約或者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告,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入級檢驗
第二十六條人級檢驗是指應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和經營人自愿申請,按照擬人級的船舶檢驗機構的人級檢驗技術規范,對船舶、水上設施進行的檢驗,并取得人級船舶檢驗機構的人級標識。
第二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外,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加入船級的,應當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入級檢驗。
第二十八條下列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加入船級的,應當向中國船級社申請人級檢驗: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額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載重量1000噸以上的油船;
(三)滾裝船、液化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運輸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申請人級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經入級檢驗符合相關的檢驗技術規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檢驗證書的,船舶檢驗機構方可簽發入級檢驗證書或者技術文件。
第三十條從事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入級檢驗業務的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將其人級檢驗技術規范和證書格式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備案。
第五章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
第三十一條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包括與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船運貨物集裝箱相關的涉及航運安全及水域環境保護的檢驗制度、安全標準、檢驗規程等。
第三十二條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制定,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并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制定的,參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檢驗發證:
(一)船長15米及以下的內河渡船;
(二)船長20米以下的普通貨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載客船舶。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的制定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后評估:
(一)實施滿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關國際公約有重大修改或者調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影響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適宜性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后評估的情形。
第六章檢驗管理
第三十四條船舶檢驗機構開展檢驗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檢驗業務范圍開展檢驗工作,不得拒絕滿足法定檢驗受理條件的申請。
船舶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檢驗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檢驗工作,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檢驗機構不得檢驗:
(一)船舶和水上設施的設計、建造與修造單位未建立質量自檢制度;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水上設施;
(三)未提供真實技術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新增運力審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為船舶檢驗人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在船舶、水上設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開工前,對開工條件進行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展檢驗。
第三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或者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船舶、水上設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機構授予的船舶識別號的,船舶檢驗機構不得簽發法定證書。
第三十八條船舶和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制造廠商,船舶和水上設施的設計、建造與修造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提交檢驗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報廢的,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報告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注銷檢驗證書。
第四十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變更船舶檢驗機構,新接受的船舶檢驗機構在發放檢驗證書時應當收回存檔原檢驗證書。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定檢驗技術規范檢驗的船舶,船舶檢驗機構變更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舶檢驗機構的,新接受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定檢驗技術規范重新進行檢驗。
第四十一條外國籍船舶、水上設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強制取消船級的,新接受的境內設立的外國驗船公司應當驗證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檢驗。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2--的,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停止檢驗或者撤銷相關檢驗證書:
(一)違規建造、違規重大改建;
(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三)未通過檢驗。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還應當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涂改檢驗證書或者以欺騙行為取得檢驗證書,船舶檢驗機構未撤銷檢驗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船舶檢驗機構撤銷檢驗證書。
第四十三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建立船用產品法定檢驗質量監督機制,發現法定船用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撤銷檢驗證書或者禁止裝船使用。
第四十四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為其提供服務的檢修、檢測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質量、技術條件的控制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檢驗檔案資料。
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變更船舶檢驗機構的,原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將包含圖紙的全部技術檔案轉交變更后的船舶檢驗機構。
第四十六條交通\輸部海事局應當組織對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能力和條件進行核查,對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涉及船舶檢驗重大質量問題或者有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七)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報相關船舶檢驗機構。
涉及船舶檢驗重大質量問題的,應當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調查處理。
相關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檢驗質量問題進行分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八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配合海事管理機構開展船舶檢驗質量監督和調查。船舶檢驗機構對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和調查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告。
第四十九條申請檢驗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檢驗結論持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復驗,接到復驗申請的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復驗的答復。
對復驗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提出再復驗,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技術專家組進行檢驗、評議并作出最終結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應當在接到再復驗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再復驗的答復。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移動平臺、浮船塢、大型船舶、水上設施拖帶航行,未經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拖航檢驗,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拖航,并對船舶、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處以l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至12個月,對水上設施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試航船舶未經試航檢驗并持有試航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試航,并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試航船長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至12個月。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從事鉆探、開發作業的外國籍鉆井船、移動式平臺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規定申請作業前檢驗或者作業期間檢驗,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作業,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報廢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向船舶檢驗機構報告,由海事管理機構對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條的規定,船舶、水上設施和船上、設施上有關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設備無相應的有效的檢驗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水上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船舶、水上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業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無相應的有效的檢驗證書及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包括下列情形:
(一)沒有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
(二)持有的z驗證書屬于偽造、變造、轉讓、買賣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檢驗證書失效;
(四)檢驗證書損毀、遺失但不按照規定補辦。
第五十五條船舶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發的相應檢驗證書無效,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開展相關檢驗業務,并向社會公告:
(一)超越認可的業務范圍開展檢驗業務;
(二)違反規定開展檢驗;
(三)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船舶檢驗人員獨立從事檢驗活動;
(四)違反檢驗規程受理檢驗;
(五)船舶、水上設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開工前,未對開工條件進行檢查或者在檢查不合格的情況下開展檢驗;
(六)對未按照規定取得新增運力審批的建造船舶開展檢驗;
(七)未對向其提供服務的檢修檢測機構的安全質量、技術條件進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規定取得船舶識別號前,簽發法定檢驗證書;
(九)出現重大檢驗質量問題。
第五十六條船舶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一)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未對檢驗人員進行培訓;
(二)外國驗船公司未對外國籍檢驗人員按照公約要求進行培訓;
(三)未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告有關事項;
(四)未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條船舶檢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撤銷其檢驗資格:
(一)未進行檢驗而簽發相關檢驗證書;
(二)超出所持證書范圍開展檢驗業務;
(三)未按照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執行檢驗;
(四)未按規定的檢驗程序和項目進行檢驗;
(五)所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檢驗報告與船舶、水上設施的實際情況不符;
(六)發生重大檢驗質量責任問題;
關鍵詞:船長 船舶證書 有效
船舶證書是相關部門對船舶進行驗證后,所頒發的技術狀態的書面符合證明。其中,船舶國籍證書更是船舶所有權的書面憑證,是船舶的身份證明。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有效技術證書”,“船舶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 ,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船舶證書是證明船舶是否適航適貨的重要證據。船長要確保船上配備相應的、有效的船舶證書。如果船舶未持有相應的證書,或者船舶證書失效,港口當局可以滯留船舶或強制檢驗。
我國《船員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三)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
第五十八條規定,船長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到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船舶證書是辦理進出港手續的重要依據。在PSC檢查、FSC檢查時,船舶證書是檢查官首先檢查和必查項目。證書方面的缺陷可能直接導致船舶被滯留。
船舶證書如此重要,但是時常出現管理不當的問題。例如某船在港口辦理簽證時被海事官員發現適航證書過期,導致無法正常簽證出港。又例如,某一船長上船接了班,在文件夾內卻找不到SMC證書,而該船第二天早上準備開往國外,不得已只能上報公司。后來,卻在復印機旁邊的沙發縫隙中找到該SMC證書,虛驚一場。如何管理船舶證書,保持證書的有效性,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失誤呢?
1.船舶證書的交接
有一個說法,船長上船接班就是接證書,可見船舶證書的重要性。船長上船接班時一定不要怕麻煩,要對照清單將證書逐份檢查,檢點是船舶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證書有否缺頁(可看每一頁證書的最底下標注,如第一頁標注1/4,那么該份證書就應該有四頁);查看有無被或者其他人借走的借條。如果發現證書缺失,應與交班船長澄清,書面記錄,必要時上報公司,避免影響船舶生產。
多數情況下,船長接班之后即刻面臨著有大量的工作。既有本港的貨物裝卸、港口檢查、加裝油料物料、檢修、離港安排等工作,又有下一港口的手續、郵件和電話等等。船長在工作如此紛繁的情況下,容易將證書搞混,以致一時找不到想要的證書,從而影響港口手續的辦理。因此,船長在檢查并交接完船舶證書之后,要對應清單目錄將證書放回文件夾,且每一次使用證書后馬上歸位,并將之形成一種習慣。
2.船舶證書的整理
船長應當對船上的證書進行清點、登記,并設立專門的文件夾存放。為方便查找,可制作一份目錄清單夾在證書文件夾首頁。船舶基本上每年要進行一次檢驗,因此,船長每年至少要清點記錄一次(可在檢驗后),及時對證書中所更改的信息進行登記。
主要的船舶證書如下:國籍證書;國際噸位證書;國際載重證書;貨船設備安全證書;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入級證書;適航證書(非入級船舶);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安全管理證書;符合證明;國際船舶保安證書;船舶電臺執照;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國際海事勞工證書。
3.理解證書上的信息
為了更好地保持證書的齊備和有效,船長對所管理的船舶證書應當仔細地閱讀,弄清楚證書所描述的內容。
船級社所頒發的船舶入級證書中要求有附件的,應當將附件與證書一起存放。例如在貨船設備安全證書中,第一行注明:本證書應附有設備記錄簿(格式E) 編號:xxxx,那么,船長應該將所對應的格式E附在貨船設備安全證書后,并根據附件的設備項目表,核對船上的設備、數量等是否相符(筆者曾遇到過船上救生筏換新之后,筏的定員人數與證書所記錄的乘載人員總數不相符的情況)。
理解船舶入級證書中的幾個日期。
①發證日期,顧名思義就是發證單位簽署頒發證書的日期。如果證書的版本更改,船級社在完成對船舶定期檢驗后就會重新發證,發證日期也隨著更改,但證書的有效期不變。如果需要查驗證書是否為最新頒發的,可以在最近的船舶檢驗信息表中查找。
②檢驗的完成日期,是上一次船舶做特檢的結束日期。船級社根據該檢驗結果簽發相應的證書。
③證書有效期則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每年對應于有效期的月份和日期就是常說的周年日。
如果在上一個換證期間,船舶完成了五年期的特別檢驗,那么新的證書有效期從舊的有效期起算延續五年。每一個法定檢驗的時間窗口都是由周年日起算的。年度檢驗的時間窗口是在周年日前后三個月;中間檢驗的時間窗口是在第二周年日前后三個月,或者在第三周年日前后三個月(第二個或第三個中間檢驗可以替代一次年度檢驗);換證檢驗的時間窗口則是證書有效期往前三個月。
理解證書中的登記號碼:
①IMO編號,是國際海事組織授予船舶的號碼,是船舶重要的身份證號碼。IMO編號是一個唯一的永久性號碼,從第一次注冊登記到船舶報廢,每一艘船舶只使用一個IMO編號,不論船名更改、船東更換、船旗國變更或者船級社更改。因此,船上的連續概要記錄內容無論變更多少次,其IMO編號始終是同一號碼。公約要求船舶應在顯著位置永久清晰地標注該船的識別號,IMO編號因此被對應地標記在船體上。
②船舶登記號碼,是在船舶登記后,由海事管理機構授予船舶的編號,標注在船舶國籍證書上。
③船檢登記號,是在新建船舶或者初次入級檢驗時,由船級社授予船舶的登記號碼。船檢登記號與IMO編號一起被標注在入級證書上。
④船舶識別號,是依據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我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由中國海事局授予的,用于永久識別船舶的唯一編碼。船舶識別碼由英文字母CN加11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該規定的出臺,目的是為了建立我國權威、唯一、永久識別船舶的識別號管理體系,改變現行船舶編碼和編碼體系多的現象。目前,船舶識別號沒有標注在船舶證書中,在辦理港口建設費的船舶載運貨物清單時就有此項要求。如果需要,可以在中國海事局網絡“船舶識別號自助業務辦理”,輸入IMO編號及驗證碼查詢。
⑤海上移動識別碼(MMSI),是由交通部無線電管理領導小組授予船舶無線電臺的識別號碼。識別碼被標注在船舶電臺執照上。
⑥公司識別碼,是船東或者船舶管理公司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后,獲取的公司及注冊船東統一識別碼。公司識別碼連同公司名稱及地址標注在安全管理證書、符合證明、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和連續概要記錄上。
安全管理證書、符合證明及國際船舶保安證書上的公司信息必須與船舶實際實施的安全管理體系、船舶保安計劃相對應。船上僅保存副本的符合證明,正本存放公司。符合證明僅對證書中所指明的船型有效,因此,安全管理證書的船舶類型必須在其涵蓋下,證書才有效。當符合證明失效時,安全管理證書隨之失效。五年有效期的安全管理證書中間審核時間窗口,在第二個和第三個周年日之間。
4.保持證書有效性
如果在檢驗時間窗口內,船舶未進行相對應的檢驗,入級證書將失效。注意以下情況也將使證書失效:
①船舶超出入級符號與附加標志規定的限制,以及批準的其他附加條件進行營運。
②船舶一旦發生任何可能使已授予的船級趨于失效的損壞、缺陷、故障或擱淺,且未在合理的第一時間向船級社報告,或者在預期的修理開始之前未提交船級社同意的。
③船級社給出的船舶遺留項目或船級條件在規定時間內未予消除,且未經船級社同意展期。
④如果在年度檢驗時,到期或過期的循環檢驗項目未完成,且未經船級社同意展期。
⑤如除年度檢驗、中間檢驗或特別檢驗以外其他建造后檢驗,未在到期日完成,且未經船級社同意展期。
⑥如任何損壞、缺陷、故障或擱淺的修理未按規定完成并檢驗。
在接近檢驗時間窗口時,船長要主動提醒公司安排檢驗工作,避免出現船岸相互依賴現象。當出現影響船級有效性的損壞或缺陷時,船長要及時報告公司,進行相應的修理和檢驗。如果船舶發生PSC滯留或者被發現有嚴重缺陷而影響入級證書的有效性時,船長要立即報告公司,以便安排檢驗評估和糾正缺陷。
在年度檢驗或者期間檢驗完成后,驗船師在船舶證書的簽證欄簽注檢驗的日期、地點,并簽名蓋上船級社印章,船長要及時檢查有無疏漏的地方。船長還應保存好船級社的檢驗報告和專業單位出具的設備檢測報告,以此做為支持船舶證書有效性的文件。此類文件為測厚報告、ESP加強檢驗報告、結構檢驗報告、CER船體狀況評估報告、GMDSS岸基維修協議、電臺設備檢測報告、船體貨艙檢查報告、機械電氣設備檢驗報告、防污設備檢驗報告;還有救生消防設備的檢驗證書、起重設備的試驗報告等等。有些報告是一年的有效期,也有一些是五年的有效期(如救生艇設備五年檢驗報告),甚至有十年有效期的(如大型CO2管路水壓、氣密試驗報告)。最好是進行登記并設立專門的文件夾存放,以方便查閱。失效的證書和文件不要隨手丟棄(曾有過船長誤將有效證書當成垃圾處理的情況),可用信封裝妥,并在信封上做相應的標注,放在專門的抽屜里。
接二手船時,前任船舶的證書文書在經新的船級社簽注后仍有效,比如圖紙、表冊、巴拿馬/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等等。
《船舶免予衛生控制措施證書》的最長有效期為六個月,但如不能在港口進行檢查,而且未發現感染或污染證據,則有效期可延長一個月。為確保證書的有效性,船上應無鼠患,無發現患傳染病病人。船員應持有效健康證明和預防接種證書;廚房、倉庫等處所應保持衛生、整潔,無鼠類等嚙齒類動物及其活動的新舊跡象;食品應符合衛生要求并處于保質期內;還應設置有專用的醫療處所,并參照《國際船舶醫療指南》的要求,配足藥品和器械。為保證海員獲得體面的工作條件,保障全球航運業持續和健康的發展,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并于2013年8月20日起實施。公約第五條規定,“各成員國應確保懸掛其旗幟的船舶持有本公約所要求的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適用公約的船舶必須隨船攜帶有效的、附有英文譯文的《海事勞工符合證明》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以此作為船舶已經通過船旗國檢查并滿足公約要求的表面證據。
為此,船長要確保隨船持有《海事勞工證書》,而且附有一份《海事勞工符合聲明》,并將其公布在海員能夠到達的顯著位置供海員查看。如果所持證書為臨時海事勞工證書(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則無需附有符合聲明。
為確保海事勞工公約在船上有效實施,保持勞工證書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船長必須熟悉公約內容、船旗國的履約法規和公司的履約文件和措施,組織船員學習勞工體系文件。按照勞工體系文件要求,定期檢查船上的起居設備和娛樂設施、伙食和飲用水、衛生醫療設備;檢查海員的最低年齡、體檢證書、就業協議、培訓資格、工資支付;協助和安排海員休假和遣返工作;審核工作休息時間記錄表。依據船上投訴程序做好海員投訴處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5.其它的注意事項
為了更加及時有效地應對船舶油污染事故,2010年10月1日起,我國實施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國內各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十分重視。作為船舶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憑證,《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是海事部門經常檢查的證書之一。因此,有效的《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原件應當隨船攜帶。
國外一些港口(如印尼)在船舶抵港并辦理完進港聯檢手續后,港口當局會將船舶證書原件帶走。為此,船長必須與逐頁核對證書并登記,最后在清單上簽字確認,才能讓其帶走。離港前則一定要核實所有證書已經送回船上。
任何人員借走船舶證書,船長都應要求簽署借條,歸還時要逐份檢查歸檔。為了避免證書借出期間又要使用到該證書,可將所有的船舶證書復印備份,或者掃描后在電腦中存檔。船長要將有效的主要船舶證書復印件張貼在走廊或者駕駛臺等顯眼的地方,以便其他人員查看。
6.對證書管理的建議
證書在船舶營運過程中雖然極其重要,但是,不少航運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中對于證書的管理要求、實施步驟的描述極少。僅僅提到船舶主要設備和產品證書存船長處,船長應編制證書目錄。
關鍵詞:多媒體調度;北斗衛星導航;物聯網;綜合指揮
引言
我國是個多湖泊的國家,其中天然湖泊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有2800多個,總面積75610平方千米,占全國總面積的0.8%,湖水貯量7510億立方米,除了天然湖泊外,還有數以萬計的人工水庫。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的湖區航運業日益蓬勃壯大。但是在部分湖區,船舶的航運管理不完善,效率低。隨著航運發展對信息化管理的迫切需求,信息化改進在我國航運管理上得到了逐步的應用。文章就船舶綜合指揮系統進行深入研究,系統通過融合北斗衛星導航及定位技術、電子海圖、寬帶無線通信、多媒體調度、物聯網技術等,構建多媒體管理平臺,解決了船舶管理、湖區管理、指揮調度的實際需求。
1 系統結構
系統平臺由信息接入及管理平臺、高精度定位追蹤子系統、寬帶無線通信網絡、多媒體調度子系統、信息采集安全監控子系統、視頻監控子系統、信息廣播子系統、船載終端等組成,提供多媒體及多維的管理服務。
1.1 信息接入及管理平臺
船舶管理綜合指揮系統通過信息接入及管理平臺與其他業務系統進行互聯,采集輸入各類信息,疊加海圖等數據庫。系統通過與航道圖庫、氣象監測系統互聯,獲取湖區的電子海圖及氣象數據,將相關數據處理后給船上用戶,并對位置等屬性信息進行后臺集中處理,在調度大屏進行集中顯示。
1.2 高精度定位追蹤子系統
高精度定位追蹤子系統由空間衛星、地面差分基準站、船載衛星接收機、差分運算處理中心等模塊組成,通過寬帶無線通信網絡進行數據承載。系統通過差分技術獲取船舶的實時位置并傳回中心,在調度大屏集中顯示船舶的位置、航線、速度,為中心工作人員提供集中調度指揮手段。
1.3 寬帶無線通信網絡
本系統利用運營商的寬帶無線網絡對湖區進行覆蓋,為船舶提供高帶寬的無線傳輸通道,承載環境數據、運行數據、生產數據等各類數據。
1.4 多媒體調度子系統
數據通信技術、調度通信技術和視頻監控技術是保障整體系統業務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多媒體調度功能在寬帶無線通信網絡上進行承載,除了提供指揮調度和電話服務,還提供數據信息、音視頻數據等多媒體調度服務。
1.5 信息采集安全監控子系統
信息采集安全監控子系統與船舶裝備互聯,采集船舶動態與管理數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數據、船舶保安報警系統(SSAS)數據,在指揮中心進行綜合顯示,達到對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目的。
1.6 視頻監控子系統
視頻監控子系統采用全數字視頻監控技術,采用先進的視頻壓縮、視頻存儲、播放技術,將湖區重點監視區域(河口、湖岸、碼頭、生產單位、生態保護區域)及船上視頻圖像實時傳回中心。為各級調度中心提供運行監控、安防監控、生產監控等各類圖像信息,便于實時監控管理及事件追溯。
1.7 信息廣播子系統
系統通過在船上安裝顯示屏及揚聲器,通過承載網絡與中心實現信息共享及廣播。另外,系統還可以通過互聯網將商業資訊給公眾用戶,實現綜合信息的傳播。
2 系統功能
船舶管理綜合指揮系統可為航運、漁業、運輸、旅游、圍湖農業、工業、生態環保、政務、湖區管理等多種智能單位及用戶提供綜合業務服務,包括高精度定位追蹤、船舶管理、調度控制、生產管理、遇險告警及施救、信息共享及、湖區綜合管理等。
2.1 高精度定位追蹤
系統通過地面和船舶的差分定位,為各級調度提供船舶的實時精確位置及行駛軌跡。通過在中心平臺及船載終端的顯示界面上疊加海事地圖、航道、氣象等數據庫,為船舶提供安全可靠的行駛輔助手段。
中心可對所轄船只的航線、位置、速度等進行實時監控管理。
船只可通過平臺的海圖清晰地了解自身位置及航道環境,避免發生因航道變窄、湖面下尾堆、暗礁突出、航道不規則等惡劣環境導致的船舶擱淺、觸碰事故。
與氣象采集平臺相結合,對濃霧等惡劣的天氣情況進行預警,提醒指揮中心及駕駛員謹慎駕駛。
裝有高精度定位船載終端的船舶在設定的預警區范圍內相遇,船載終端會發出報警并在電子海圖上顯示出相鄰船舶的位置,提示駕駛員注意避讓。
對事故(違章)船舶在電子海圖上進行軌跡回放,系統能夠定位船舶事故發生時的位置、方向、航速等,為分析事故原因提供參考依據,為沉船打撈提供幫助。
2.2 船舶管理
系統平臺通過與湖區各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平臺互聯,進行信息互通。在船上收集各類機組、設備的運行數據,并安裝載重監測等各類傳感器,收集信息,為調度中心提供船舶的船體狀態等信息。
2.3 調度控制
對湖區的船舶進行分級分權分范圍的調度控制,為各個企事業單位及部門提供語音調度、數據調度等多媒體調度管理。系統可提供船對地、船對船、地對地之間的集群調度,包括單呼、組呼、群呼、強拆、強插等等。
2.4 生產管理
為各個企事業單位提供一體化平臺,與湖區及周邊的漁業、運輸物流、工業、農業等生產管理平臺進行互通,為船只及管理部門提供移動通信支撐平臺,為生產管理提供輔助手段。
進行生產數據控制、采集、統計、存儲、查詢等。對同一區域的船舶在線隨機編組,實現同一任務或區域協同作業。
2.5 遇險告警及施救
通過一鍵式設計,當船只遇險時,在秒級時間內瞬時發出求救信號。船舶遇險或事故發生時,系統可以在最短時間內通過電子海圖的精確定位確定事故地點,指揮現場最近的船舶施救,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6 信息共享及
平臺授權單位可對船載終端設備航行警告、氣象預報、商業咨詢信息。授權用戶可通過互聯網實時查詢運輸物流、商業供求、商業廣告等信息。
2.7 湖區綜合管理
與水文站等管理系統互聯,引入各類傳感器采集的信息,為湖區的水文、水利、航運、警務、政務、旅游、環保、生態等各管理部門提供湖區動態信息,輔助日常管理。
3 結束語
文章的湖區船舶管理研究通過結合先進的北斗衛星導航及定位技術、信息采集技術、多媒體調度技術、無線寬帶通信技術、數據融合計算技術等,為航運管理乃至湖區管理都提供了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對未來航運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本系統的研究應用將不斷發展、推廣,并更好的運用到航運業中。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規范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維護船舶管理市場秩序,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船舶管理業,是指船舶管理經營人根據約定,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務:
(一)船舶機務管理;
(二)船舶海務管理;
(三)船舶檢修、保養;
(四)船舶買賣、租賃、營運及資產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務。
第三條從事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和國家其他規定對船舶管理業實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船舶管理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
第五條經營船舶管理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符合本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從事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其提供海務管理、機務管理服務的船舶艘數,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管理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管理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管理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并與該船舶管理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第七條申請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三)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本規定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及其復印件;
(六)覆蓋其所管理船舶范圍的有效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八條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在十五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條經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國內船舶管理企業出具籌建通知書。當事人憑籌建通知書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申請審核等手續。
第十一條船舶管理經營人領取《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后,應當在開業前十五日內將《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復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管理經營人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批準機關、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歇業或者停業,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在依法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船舶管理經營人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簽定船舶管理合同后,應當將船舶的名稱、國籍、船舶類型、總載重噸、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稱、住所等情況報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管理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
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不因將船舶已委托給船舶管理經營人管理而改變。
第十七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所管理的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須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經營船舶管理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價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務,妨礙公平競爭;
(二)在會計賬簿之外暗中給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攬船舶管理業務;
(三)濫用優勢地位,限制他人選擇其他船舶管理經營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務;
(四)允許不具備船舶管理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船舶管理業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按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業務統計資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對船舶管理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有關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義務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接受船舶管理經營監督檢查,應當如實提供必需的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船舶管理經營人開業后達不到規定經營資質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船舶管理業;
(二)超越經營范圍經營船舶管理業;
(三)強行限制他人選擇其他船舶管理經營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備案手續;
(二)不報送有關業務資料。
摘要:船舶公司的良性發展,離不開高水平的船舶管理,混亂的船舶管理,只會造成公司在市場中的不斷下滑直至消失。所以,船舶管理至關重要。在時代不斷進步的過程中,工程船舶發展也要緊隨時代的腳步,創新發展,由此就要求船舶管理的水平也要不斷提升。船舶管理中,工程船舶是指在港口、航道、船廠等水域從事工程作業的船舶。主要功能是針對工程提供挖泥、起重、打樁、混凝土攪拌、水上平臺等作業,主要范圍是吊船、混凝土船、拖輪、駁船等等。本文就主要探討一下現代工程船舶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將來發展的目標,采取有效的措施來進一步提高船舶管理的水平,為促進工程船舶行業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關鍵詞:工程船舶;管理漏洞;有效措施
船舶行業的發展歷史是非常悠久的,其中重要影響著航運發展的船舶管理,工程船舶也為建筑施工提供了巨大便利。隨著時代的進步,船舶管理也緊跟時代的步伐,發展創新,現代技術和標準化管理已經有效的融入到了船舶管理的實際應用中,形成了現代船舶管理。現代船舶管理理念以人為本,節能環保,現代船舶管理應該做到大力提升企業整體的管理水平,并在提升管理水平的同時降低成本,以加強企業在市場中的核心競爭力。現在工程航運行業迅速發展,船舶企業的競爭也日益加大,各工程船舶企業的船隊也在不斷發展壯大,以提高自身的競爭力,所以在這個大環境中,怎樣才能在如此激烈的競爭環境里脫穎而出,擁有企業的立足之地呢,不斷提高現代船舶管理水平,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現代船舶管理水平的提升,不僅有利于完善公司的安全運營制度,提高管理人員素質,更能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直接提高了企業在船舶市場的綜合競爭能力。那么,怎樣提高現代船舶管理水平呢,本文主要從現代工程船舶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將來發展的方向加以分析和探討,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來提高航運工程船舶公司在航運水上工程市場中的競爭力。
1現代船舶管理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進步,工程船舶的應用率不斷提高,保證工程船舶的質量,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術,使工程施工安全有效的得以進行,是非常重要要的。船舶的性能、構造、品質和通信設備等多方面都更加的完備,船舶管理的技術水平也得到的大步的提升,但是,仍然有很多船舶工程事故不斷發生。雖然造成事故的不可抗力有很多,但是更多的原因卻是人為因素,不可抗力人是干預不了的,但是人為因素卻是可以避免的,現代船舶管理以人為本,現代船舶管理水平非常高的話,就可以大大降低人為因素造成的船舶工程事故發生率,顯然,現代船舶管理中存在著不少的問題需要解決。
(1)船舶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現代工程船舶管理中,非常重視以人為本。人在現代管理中,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但同時都擁有著針對不同事物的管理手段。現代船舶管理中的管理人員,高素質人才非常匱乏,大部分管理者素質不高。隨著工程船舶在大型工程中的廣泛應用,船舶的設備也在不斷更新換代,這些都決定了一個船舶管理人員一定要有特別高的職業素養,不僅僅局限于工程船舶作業所需的最基本的專業知識,更要求船舶管理員能夠主動學習,將專業知識與日常作業有效結合使用,快速適應并對平時出現的突發狀況有應變處理能力,要有很強的決策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但實際上,能夠真正滿足并做到這些要求的要素質管理人才少之又少。甚至在很多船舶企業中,從自身利益出發,船員以及管理人員多為臨時工,他們缺乏專業培訓,也沒有專業的理論知識和操作經驗,安全意識薄弱,都使工程船舶管理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人的管理跟不上工程船舶行業的發展,勢必會嚴重影響到工程船舶運行的安全,導致事故頻發。
(2)工程船舶硬件設備差。工程船舶市場的快速發展,使船舶公司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各個公司為了提高運營效率,降低成本,很多船舶都是二手船舶或者改造后的船舶。這些船舶硬件設備比較差,而且改造的船舶多數都沒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改造,使船舶本身存在著非常多的安全問題。再加上海上的特殊環境,建筑工程本來就難度系數比較大,風險性也更高,如果使用這些有問題的船舶進行工程作業,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再一旦遇上特殊情況,抵御風險的能力也比較弱,很容易造成事故的發生甚至擴大事故的影響范圍,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3)船舶管理的制度有漏洞,且不能有效實施。工作有章可循,才能完成的更順利。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章程是現代船舶管理的重點,工程船舶管理制度也一定要健全完善,并且能讓管理人員嚴格按照規章制度來進行工作,才能使工程船舶工作順利進行。然而,現在經濟市場中的大多數企業是民營船舶公司,這些民營公司的管理制度單一不健全,大多數管理者缺乏船舶運營的管理經驗,對整個工程船舶運營的操作流程和規章制度都不了解,水上的安全意識比較薄弱,日常施工運營中,無法安全有效的對工程船舶進行管理,導致許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的實施,嚴重影響了工程船舶的安全管理質量,為工程埋下安全隱患。這些公司為了追求更高的自身利益,公司管理體系嚴重的不規范,雜亂無章,落后的管理制度,根本不能有效的管理船舶運行,這樣增加了船舶營運過程中安全事故的發生率。
(4)安全設施匱乏。由于多數工程船舶企業為民營企業,且隨著工程船舶市場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越來越大,導致大多數企業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對船舶的安全設備投入有限,尤其在船舶的安全設施上,設備投入非常少,更別說在人員培訓,船員教育,和人身防護方面投資更少,使得工程船舶維護不到位,安全性能差,同時船舶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比較差,操作技術水平低,一旦出現意外險情,工程船舶本身和操作人員都缺乏應對能力,面對險情無法采取有效措施來解決,導致險情進一步惡化,這些都是安全設施匱乏導致的結果。
2采取有效的措施
使現代工程船舶管理水平得以提升通過對工程船舶現有問題和發展趨勢的分析,通過與時俱進的方法,結合實際,對提高現代船舶管理水平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1)科學的完善工程船舶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2)針對工程船舶工作人員的操作技術加以培訓,并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及安全技能,使其在面對工程船舶出現突發事故的時候,能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面對,盡可能的減少事故帶來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3)建立科學完善的安全檢查制度,并嚴格監督執行,根據工程船舶實際工作狀態,建立科學有效的預防措施,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率;(4)增加工程船舶設備資金投入,確保船舶在施工過程中性能穩定,安全運行;(5)加強對工程船舶管理人員的培訓。
3結束語
通過對現代工程船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發展的趨勢加以分析,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并保持船舶管理的安全性,先進性,對提高船舶企業的競爭力有巨大作用,真正的實現了船舶管理目標,才能保證工程船舶安全的運行,持續有效的提高企業在整個船舶行業中的效益和低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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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漁港,是指主要為漁業生產服務和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和補充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灣。
本條例所稱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以及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包括捕撈船、養殖船、水產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應船、漁業指導船、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漁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駁船、漁政船和漁監船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漁港隸屬關系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港漁業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具體實施漁港漁業船舶管理和漁業船舶檢驗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漁港漁業船舶進行管理。
第四條漁港依其隸屬關系按下列權限認定:
(一)隸屬縣(含縣級市和市轄區,下同)管理的漁港,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漁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認定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認定;
(二)隸屬設區的市管理的漁港,由設區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漁港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提出認定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認定;
(三)隸屬自治區管理的漁港,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漁港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認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認定。
以漁為主、兼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港口,在提出漁港認定方案時應當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經批準認定的漁港,應當依法制定漁港港章。漁港港章按漁港隸屬關系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頒布施行。
第六條經批準認定的漁港應當劃定漁港陸域和水域范圍,明確港界,設立界碑。漁港范圍一經確定,其性質和功能不得隨意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七條因建設需要占用漁港水域、岸線、漁港后勤用地或者設施、圍墾漁港水域淺海灘涂的,應當經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漁港原認定機關批準。
改變漁港性質的,應當經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原批準認定漁港的人民政府批準。
部分改變漁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變部分或者給予相應補償;改變漁港整體性質的,按照“先建設、后占用”的原則,應當由占用者負責新建相應規模和功能的漁港。
第八條經批準認定的漁港應當編制漁港總體規劃。漁港總體規劃按下列規定編制和審批:
(一)隸屬縣管理的三級漁港總體規劃,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隸屬縣管理的二級漁港總體規劃,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隸屬設區的市管理的二、三級漁港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隸屬縣、設區的市管理的一級漁港總體規劃,由縣或者設區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逐級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隸屬自治區管理的漁港總體規劃,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生效的漁港總體規劃。如確需對規劃作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漁港范圍內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漁港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漁港總體規劃和漁港建設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漁港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對漁港及其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漁港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統一規劃,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中外投資者參與漁港建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漁港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漁港應當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安全導航設施和消防設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漁港設施的義務。
船舶在漁港內航行、停泊、避風和裝卸物資,以及車輛和人員在漁港內從事有關活動,不得損壞漁港的設施裝備。造成損壞的,應當及時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承擔賠償責任。
漁業航標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船舶進出漁港必須遵守漁港港章和避碰規則,并依照規定辦理簽證,接受安全檢查。
在漁港內航行、作業和停泊的船舶,必須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條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設置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外,應當報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批準并航行通告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六條船舶、車輛和人員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必須遵守國家關于危險貨物管理的規定,并事先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并設置明顯標識和相應防護設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裝卸。
第十七條在漁港水域內禁止從事有礙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確需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必須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指定的地點進行。
第十八條禁止向漁港水域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十九條禁止在漁港內進行明火作業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確需進行明火作業的,必須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漁港內的船舶、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有權禁止其離港或者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
(二)處于不適航或者不適拖狀態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的;
(四)未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交付應當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擔保的;
(五)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建造、改裝、購置、進口漁業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從事漁業船舶設計、建造、修理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和技術條件,取得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漁業船舶設計認可證書或者漁業船舶建造修理認可證書。
未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造、改裝的漁業船舶,漁業船舶建造修理經營者不得承造、改裝。
第二十三條漁業船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并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漁業船舶登記,取得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和航行簽證簿后,方可從事漁業生產。
捕撈漁船還應當同時取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捕撈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捕撈作業。
第二十四條漁業船舶的船名、船號、船籍港,必須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登記后,在規定的部位上刷寫、標明。
更改漁業船舶船名、船號、船籍港,必須經原核準登記機構核準登記。
第二十五條漁業船舶必須按照規定的配員標準配備持有相應船員證書和技術培訓合格證書的船員,并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通信、助航、號燈、聲號、旗號等設備。
未持有相應船員證書或者技術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在漁業船舶上工作。
第二十六條禁止漁業船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作業。
第二十七條船舶進出漁港依照規定應當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簽證而未辦理簽證的,或者在漁港內不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扣留船長職務證書6個月以下或者吊銷船長職務證書。
第二十八條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設置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作業,限期拆除,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文件規定,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漁港水域內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作業,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向漁港水域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清除,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妨礙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不執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作出的禁止離港、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的決定,或者在執行中違反上述決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扣留船長職務證書6個月以下或者吊銷船長職務證書。
第三十三條未取得漁業船舶設計認可證書從事漁業船舶設計或者未取得漁業船舶建造修理認可證書從事漁業船舶建造、修理的,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漁業船舶建造維修經營者擅自承造、改裝未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造、改裝的漁業船舶的,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造、改裝的漁業船舶,一律予以沒收。
第三十四條未取得有效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有效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者有效航行簽證簿從事漁業生產的,責令停止作業,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同時不具有船名船號、船舶證書、船籍港的漁業船舶在漁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沒收,對船主可以并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船舶證書是指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捕撈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漁港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在漁港內進行明火作業的;
(二)漁業船舶未在規定的部位上刷寫、標明船名、船號、船籍港的;
(三)未經核準登記更改漁業船舶船名、船號、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員標準配備持有相應船員證書和技術培訓合格證書的船員的;
(五)未持有相應船員證書或者技術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通信、助航、號燈、聲號、旗號等設備的;
(七)超航區、超抗風等級作業的。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