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哲學論文8篇

時間:2023-01-01 15: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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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哲學論文

篇1

關鍵詞:法哲學;邏輯起點;法需要

關于法哲學邏輯起點,從目前來看,古今中外的法學家、哲學家們都有所探究,但不同的人,所處的歷史條件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結論也不同。人作為一個類群,不同于其他動物群類的最關鍵一點就在于人有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能力。因此筆者所認為的法哲學應該是以對人與法的關系的研究貫穿于整個法哲學體系的始終,法哲學的終極價值目標是促進人的自我完善。由此推出法哲學的邏輯起點應當是法需要。所以本文試圖以法需要作為法哲學的邏輯起點來進行探析。

一、需要與法需要

從價值層面來看,法哲學是人學,法哲學離不開人,它關注人的生存命運,追求人的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從某種程度上說,一提到價值這一概念,就內涵著“需要”這一意義,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出于某種需要。能否滿足及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人類的需要,是衡量一切事物和行為是否具有價值及多大價值的根本標志。

如果以“需要”作為法哲學的邏輯起點,可能會帶來一個困難的問題:許多其他的學科,例如經濟學、倫理學、教育學等等,都與人的需要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那么,是否一切關于人的學科都是以人的需要作為邏輯起點的呢?或者說,將人的需要作為法哲學研究的邏輯起點是否會導致法哲學研究的泛化呢?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因此,這里我們必須對人的“需要”進行法哲學上的定位,否則,法哲學的研究就真有可能與經濟學、教育學、倫理學等的研究難以區分了。

基于以上的擔憂,筆者試圖從法律價值層面來探析法哲學,那么就離不開“法律需要”(或者說“法需要”)這一概念,回避法律需要就不能對作為人的活動重要方面之一——法的形成和發展、法律行為、法律關系等與法相關的問題進行把握。因此,在研究法哲學時,筆者試圖把人的法律需要作為其邏輯起點進行探索。人的法律需要是一個重要的學術價值范疇和問題,它是法哲學體系中最為重要且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說是整個法哲學體系的起點。法律需要是法哲學研究的邏輯起點,這是從終極意義上而言的,也就是說,法哲學研究的出發點是人的法律需要,其歸宿也是人的法律需要,借用黑格爾的話而言,是一種圍繞人而由起點到終點之間的一種循環運動。

二、法需要符合邏輯起點的特征

第一,法需要是法哲學體系得以展開的起始范疇。筆者認為,不論是權利義務、法律行為,還是利益、占有,這樣一些法哲學范疇的產生最終是源自于法需要這一起始范疇的。有學者認為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是粗線條式的實體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觀念,即感覺到這件事情需要由法律來管管。在由個體法律需要向群體法律需要、社會共同法律需要的轉換過程中會逐步把法律需要轉換為一系列的程序、權利、義務等形式表現的法律訴求,諸如商業交往規則、婚俗規則等。同時,人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需要,決定著人們所追求的利益,而人們心目中追求的利益,又決定著人們的意向,支配著人們的行動。人們的行為總是一定利益的驅動。換句話說,法律上所說的利益主要是以權利要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而且只有被法律反映了的、規定了的利益,才屬于法律利益的范圍,才是由法律所調整的對象,權利由利益而來,以利益為基礎;而利益又是通過權利表現出來的,以權利、義務為其表現形式和手段,利益和權利又是同權力有關的,尤其是法律上的權益更是這樣。可見,從原初出發點分析,人的法律需要是人形成法律關系的動因,同時又是人的利益的基礎,是人進行法律行為的動機,直接的社會權利和義務不過是社會法律需要的外化形式。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人的法律需要是法哲學體系的起始范疇,是法哲學的邏輯起點。

第二,法需要是抽象的規定。法需要之所以是抽象的規定體現在,一般說來,當人處于某種匱乏狀態時,就會產生需要,需要反映到主觀自覺意識,通過頭腦被意識到,就引起追求和獲取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意識,由此產生了欲望;當人產生了某種欲望而又未得以滿足時,心理上就會產生不安和緊張情緒,這種心理緊張就會引起個體的內在驅動力,促使個體選擇和尋找滿足這種需要的目標,一旦目標找到了,需要就轉化為動機,轉化為實現積極性、自主性、能動性和創造性的驅動力的活動動機,動機是需要所引起的達到適當目的的行動意向;動機又推動人們進行滿足需要的活動,以達到目標。我們可以看出,需要不同于欲望、動機,它是最初的、直接的和最簡單的規定,法需要作為需要的一種同理如此,法需要總是基于一定生活現狀而產生的需要,總是對一定對象的需要,它是人們對秩序的需要,對制度的需要,對一定的行為規范的需要,以及論證這些制度和規范的合理性的理論的需要。法需要的產生和存在正是意味著對社會秩序當前的調整措施的不滿和否定,意味著超越現狀的一種沖動或意向,由此形成了法律行為的動機,發動了一定的法律行動。因此,法需要也是抽象的,“純有的”、“全空的”,不包含欲望、動機等內涵。

第三,法需要既是起點,又是終點,它們是辯證統一的。需要既是人類歷史的起點,又伴隨著人類社會歷史的始終,既無法排除,也無法擺脫,是人的基本屬性。同理,法的形成和發展也是基于人對法律的需要。一方面產生于人們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最終也為了滿足人們的法律需要。法律是人類在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過程中,為了滿足個體與群體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協調相互關系,實現社會穩定與和諧,求得共同發展的需要,以及人們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的需要,在個人欲望的滿足和社會和諧之間確立一種平衡機制。可以說,人的法律需要,正是法律的最深層的根源。不斷發展著滿足著的法律需要,又促使人們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去認識、對待、調整和處理個人與他人、個人與集體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最終達到起點和終點的辯證統一。

三、法的產生、存在、發展與法需要

一方面,從靜態的角度進行分析,法律需要符合邏輯起點的本質內涵,其本身可作為法哲學的邏輯起點;另一方面,我們從動態的角度來看,法的起源、存在和發展與法律需要間的關系。

首先,從法的起源來看,恩格斯曾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的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1]從這段著名的論述中,我們可領悟到法律需要是社會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對法律的需要不是從來就有的,法律這樣一種特殊工具本身也不是從來就有的,人類社會從一開始就有規則,有關于正當的樸素觀念,原始的習慣在原始人特有的信念的支撐下順利地運行,它依靠個體自覺地服從和輿論的制約下得以實現。但是隨著生產的發展,剩余勞動產品出現以及由此引發的利益分化和沖突,致使和諧被打破。正像黑格爾認為的一樣,在市民社會中,勞動創造的財產在人與人之間是多寡不均的,這就可能使某些人為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侵犯別人的財產所有權,就會有違背相互交換勞動成果的契約等現象出現。對別人所有權的侵害和對契約的違背,因此,就有必要制定法律對人的財產所有權、契約等給予保護。也就隨之產生了對法律的需要和渴求,希望法律來調整這種被破壞的秩序,最終才制造出了法律這種特殊的規則。

其次,從法的發展來看,法是人之意識自覺的一種顯示,人之意識自覺是日新、日日新的智慧現象,因此,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當人類的智慧覺悟告訴人類,必須改變觀念,改變規則方能生存下去,方能顯示真實的時候,法律就應當變革。從而也可以說,它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的法律需要,因而會產生新的法律規定。法律需要經過層層的豐富、完善、蛻變、揚棄,經過不同主體的多重選擇和衡量,最終轉變為法律,完成了從需要到滿足(即形成立法)的一個循環。從法律的形成到人們利用法律來達到自己目的,這又是一個需要到滿足的新的循環。接下來,新的法律實踐又產生了新的法律需要,這便又開始從法律需要到立法的一個新的循環。在還需要有法律的社會中,這個循環是無窮盡的。需要不斷產生,法也會不斷向前發展,不斷得以完善。

再次,從法的形式來看,法律規則是人的創造物,法及其形式淵源即法律(成文的、不成文的)本身就是人的一種需要,正是借助于法律,人類許多更高層次、更廣泛的需要才得以現實化。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都是粗線條的實體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觀念,在由個體法律需要向群體法律需要、社會共同法律需要的轉換過程中,人們對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規則體系的追求和期待,在國家介入之前,在某些領域可能已經將法律需要具體化為技術性的規則了,只須由國家予以確認,這些法律需要即轉變為法律。人們希望借助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系上完整、邏輯上嚴謹的規則來規范自己的生活,相對于無規則、無秩序的混亂而言,有規則的生活是更好的;相對于一般性的規則調整所可能帶來的軟弱無力、更新遲緩等缺陷而言,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保障實現的規則治理,又有其優勢,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法律規則之所以存在,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社會關系的發展中逐步產生的對法律的需要。這種需要使法律成為該社會關系的內在規定性,即如果沒有法律的參與,該社會關系就不能得到進一步的擴展和完善[2]。

綜上所述,本文對法哲學邏輯起點進行新的探析,把法哲學的邏輯起點試著確定為“法需要”,并無對前輩思想進行指責之意,而是因為學術領域應當是開放的,思想應當是多元的,需要的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加上法哲學這門學科的獨特性,它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具有和哲學一樣的特點,即超驗性以及人類理性的有限性。因此,我們不可能對此問題最終性地解決,而只能是試圖以自己的角度提出一種解決方式。

參考文獻:

篇2

論文關鍵詞:九句因,多值邏輯

 

一,九句因簡介

陳那著《正理門論》,創立新因明。新因明中的九句因理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成為陳那新因明的理論基礎。九句因指的是宗的同品和異品與因之間關系的九種情況。

1、同品有,異品有。

2、同品有,異品非有。

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

4、同品非有,異品有。

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

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所謂“同品有”,是指所有的同類事物都有該因。“品”即“類”。所謂“異品有”,是指所有異類的事物都有該因。所謂“非有”,即“無”。所謂“同品有非有”,是指有的同類事物有該因哲學論文,有的同類事物無該因。“有非有”,也稱為“亦有亦無”,或稱為“俱”。所謂“異品有非有”,是指有的異類事物有該因,有的異類事物無該因。一般來說,認為九句因是著眼于論辯的,其中第二、八句是正因,具有該形式的說明論證成立;四、六句因是相違因,論證不成立;其余五句是不定因。事實上,在亞里士多德的論題篇中也論述過什么樣的論據適合什么樣的論據是不能使論證成立的。

現代邏輯已經開始朝著多元化得方向發展,在一定范圍內,我們可以把因明中的一些理論和思想用現代邏輯方法進行解析。傳統的二值邏輯已經有了自己比較完備的理論系統,但在日常生活里,許多事情不能單純的用,好和壞,真和假來判斷,例如我們很難界定一塊草坪是否是茂盛的。根據程度得差異,多值邏輯和模糊邏輯逐步發展起來。

二,從二值邏輯到三值邏輯

二值邏輯的系統是我們十分熟悉得。當人們在思考問題時,并非完全受限于二值邏輯。比如我們可以將學生成績分為好、中、差三個等次,這就沖破了二值邏輯的限制,在好(設其真值為1),差(設其真值為0)中間插入另外一個真值(可以設為(0,1)中的一個實數如0.5)。

 

 

 

P

真值

1

真值

篇3

維特根斯坦認為,我們一定可以“勾畫出世界的圖像”,因此世界必然可以認知的。基于這個觀點,維特根死坦首先否定了傳統的以事物為基礎的形而上學,他認為,“世界是事實的總體,不是事物的總體。”換言之,維特根斯坦所建立的是“事”的哲學而不是“物”的哲學。傳統的物的哲學中,形而上學是以認識論為基礎的,它要求我們必須去認知物體的屬性、性質、實體和本質,去“追求經驗背后的形而上學問題”,進而又涉及到一般與個別的問題,最終我們考察的對象從存在物上升到存在本身。這種哲學注定是無法實現的,從休謨開始,人類能認識存在本身就收到了批判,到康德把“物自身”,排除了認識論領域,這一形而上學觀點就被否定了,因為它要求我們去認識超出理性認知的對象,這是不可能的。所以維特根斯坦把事實作為世界的基本組成,他說“世界是事實的總體”,“世界分解為諸事實”。

2.事態與對象

事態原先被羅素翻譯為原子命題,即事實的組成部分。維氏認為事態是最基本的事實,事實要么是事態,要么是事態的復合。但是反過來,事態并不一定是事實,因為事態包含了所有可能發生的事實,不僅是在世界中真正發生了的事實。“事態是對象(事物)的結合”,事態就是事物在世界中存在的載體,事物通過在事態中與其他事物相結合來存在,它的本質就是能出現在各個事態當中。對象在事態中與其他對象結合的方式稱為事態的結構,這種結構是包含在對象之中的,對于一個對象,它與其他對象所有的可能的結構也就是所有他能構成的事態,維特根斯坦稱之為對象的形式。這種形式是始終不變的,因此,給定了一個對象,就相當于給定了它的形式,也就給出了含有該對象的所有事態,“如果給出了所有的對象,那么同時也就給出了所有可能的事態”,因此,事物的本質就是存在于諸事態當中,當我們知道一個對象,就等同于知道了它出現于諸事態中的可能性。維特根斯坦同時規定,世界的形式即是所有對象的形式的總和。對象的可能的事態構成了對象的形式,它是不變的,而對象的外在性質,即哪些事態成為了事實則是可以變化的,稱之為對象的配置。對于不同的對象,我們只能通過形式和配置區分它們。對象之所以不能成為世界的基本實體,就在于它不具有獨立性,一個脫離于事態的對象是不存在的,因為當對象獨立存在時,我們只能知道它的可能的事態,而不知道哪些事態在現實中被實現了,我們也就無法獲得關于這個世界的任何信息。同時,對象還是簡單的,即對象不可以被分解為別的事物。當我們想象一個不同的世界時,它與現實世界一定共有著一種形式,否則我們無法想象出它。而由于這形式是由所有的對象的形式構成的,因此所有對象的形式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不變的,也就證明了所有對象是一定存在的和不變的,因此,“不變者,實存者和對象是一個東西”。假設一個對象是復合的,那么它就是多個不同的對象組合而成的,在這些對象沒有組合成這個對象的時候,這個對象就不存在。因此,一個對象的復合性就要求它可能不存在,與之前的結論相違背,因此對象一定是簡單的。對象與其他對象不能復合成一個復雜的對象,而只能形成一個事態。事態與對象不同,事態具有存在的獨立性,它的存在不依附于其他任何事態,從一個事態的存在與否也不能推導出另一個事態是否存在。

3.邏輯空間

篇4

一“圖象論”與命題真值

維特根斯坦是學界倍受關注的大師,其前后期思想的迥異恰當地詮釋了他的哲學主題:“哲學不是一種學說,而是一種活動。”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論語義學所強調的也是動態的理解命題,這與維特根斯坦哲學在本質上殊途同歸。

維特根斯坦哲學的主要貢獻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圖象論”。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和后期哲學的目的都在于通過研究語言的結構和界限來理解思想的結構和界限。維特根斯坦工作的基點,就是回到邏輯的出發點,即考慮命題的性質。這樣,真的界限就構成了語言的界限,維特根斯坦所考慮的就是關于事實的話語。“人給自己造出事實的圖象”②。維特根斯坦指出:命題是實在的圖象,“圖象是實在的一幅模型”③。“圖象是一種事實”④。“圖象所表現者即是其意義”⑤。“圖象的真假在于其意義與實在的符合與否”⑥。維特根斯坦認為,圖象與它所圖示的事實之間的關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這種關系“由圖象元素與物項的配合而成”⑦,這種關系本身也是一種圖象;二是“凡圖象,不論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實在———對或錯———所必須與實在共有的東西,即是邏輯型式,亦即實在的型式。”⑧所以,“每個圖象亦是一邏輯圖象”⑨。“對象是簡單的”⑩。“對象構成世界的本體。因此不能是復合的。”

一切復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這就是絕對簡單的對象,那么,這種絕對簡單的對象是什么?很顯然,維特根斯坦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羅素和弗雷格的影響。羅素對客體進行了區分,一類是親知的客體,一類是描述的客體,通過“親知還原”,描述的客體可以轉化為親知的客體,維特根斯坦對羅素的客體進行了擴展,認為屬性和關系也是一種客體。語言中的一個名稱來表示一個簡單的客體,通過這些客體的結合方式,指稱客體的名稱可以相互組合成句子。對于簡單的客體,我們無法定義它們是什么,我們僅僅能夠指示它們,這樣,我們也就無法言說這些客體是存在的,因為定義一個客體就是意謂著被定義項的存在。維特根斯坦的絕對簡單的對象實質上是羅素親知客體的變體,是經驗的客體。圖象論的主旨是說明圖象如何具有命題的內容,圖象可以看成一個句子,一個句子也可以看成圖象,這對于解釋最簡單句子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那么如何處理復雜的句子呢?

維特根斯坦最開始的設想是用合取和析取處理一切復雜句子,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倫前束式處理量詞句的直接思想來源,但是維特根斯坦后來采取了另一個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圖象法,“凡對于復合體的陳述,都可解析成對于其成分的陳述,解析成一些把復合體完全摹狀了的命題。”即一個復雜的表達式的真值取決于組成它的表達式的真值,即命題就是基本命題的真值涵項,這樣,維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語言的運作方式。維特根斯坦的這一思想源于羅素和弗雷格的啟發,羅素和弗雷格兩人都認為命題才是最基本的意義單位,主張將命題形式化,即用數學中的函數表示命題。維特根斯坦對這一思想的運用是水到渠成的。維特根斯坦認為,“命題是原初命題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題是命題的真值函目”。換句話說,“一切命題都是對原初命題做真值運算的結果”。“命題就是從一切原初命題的總和(自然也從其確是一切原初命題的總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從某種意義可以說,一切命題都是原初命題的總括。”

命題與世界的圖象論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圖象的元素與事物之間具有對應關系;二是圖象與事實之間具有相同的邏輯形式。由此,在維特根斯坦看來,“圖象是實在的一幅模型”,“圖象是一事實”,“圖象所表現者即是其意義”。

正是因為命題具有相同的結構,才使得我們可以將其形式化,并且可以進行變項替換。那么,圖象如何與世界相聯系?在維特根斯坦早期哲學中,這種關系由名稱—客體的關系來決定,但是名稱如何與客體相聯系?與其說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是對前期哲學的反叛,不如說是進一步的深入,在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中,名稱與客體的關系被受一定規則支配的人類活動所確定。在完成這個思想轉變之后,維特根斯坦不需要圖象論了,取而代之的是語言這種被規則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是將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題分析,他的研究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命題的構成和命題的真假,第二個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命題的真假。第二個是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討論的一個主要問題,其前期哲學為解決辛提卡的第一個問題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題是由概念構成的,而博弈語義學中的概念則直接對應維特根斯坦意義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維特根斯坦的存在是與事實相對應的存在,是以現實世界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維特根斯坦的客體。在辛提卡看來,很多情況下,人們的語言交流所涉及的客體多是描述的客體,這些描述的客體有些能轉換為親知客體,有些不能,如“結構為H3O的水”,但是人們在日常的交流中又會涉及這些概念,自然在定義域D中也就應該包含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體是對維特根斯坦客體的擴展。辛提卡的客體分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兩類,即在現實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顯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語義學層面上的,而是語用學層面上的語義,這在博弈論語義學的操作性中得以體現。在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中,定義域D中的個體必須能與可能世界中的對象一一對應,脫離了這種對應關系,我們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說何物,更不用說判定言說語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樣,語義確定一個實現不是必需的,它應該為證實一個實現是正確的提供標準。

在確定了命題的構成之后,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命題真假的標準是什么。辛提卡認為,命題是有意義的,命題的意義就是命題的真假值。博弈論語義學的處理方法是找到一個體用概念的名稱代入量詞所約束的變元,即參與人“我”在定義域D中找到相關的個體以證實語句,而參與人“自然”則企圖找到范例來證偽語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關的個體呢?或者說,怎樣才知道代入個體后的語句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擴展了維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礎上明確了命題的構成問題,相應的,辛提卡的命題范圍較之維特根斯坦就寬泛的很多。辛提卡將博弈論語義學稱為“尋找并找到的”邏輯,尋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個適當個體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來的圖象與現實世界相符合。這不僅直觀,而且符合人們的日常交流。可見,在確定命題真假的標準上,辛提卡與維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圖象論的符合標準。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確指出,“博弈語義學不排斥圖示的(同形的)關系理論,圖示的(同形的)關系理論在原子句和現實之間建立了聯系。”從這句話我們可以看出,要確定命題的真值,只要將命題與圖象做個比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話說就是,“名稱-客體關系曾經被建立,僅僅需要一件事,這件事就是將原子句和現實相比較。”

辛提卡指出:“維特根斯坦的圖像理論和邏輯語義學之間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圍相似性之一,就是在兩個理論中,語言的基本元素和現實的特定方面之間的代表關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進一步的分析。”羅素指出,事實是意指那種使一個命題真或假的事物。而一個命題的本質就在于:它可以兩種方式,即以人們所謂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對應于一個事實。最基本的事實是原子事實,與原子事實相對應的是原子命題,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種性質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種關系。原子命題的真假取決于它是否與原子事實相符合。在原子命題的基礎上,借助邏輯聯結詞就構成了分子命題。分子命題的真假取決于組成它的原子命題的真假,是原子命題的真值函項。在分子命題的基礎上,借助邏輯量詞可以構成更高一級的概括命題。其真假最終也取決于原子命題的真假。維特根斯坦繼承了這一思想,認為任何復雜命題經過分析都可以還原為最基本的原子命題。辛提卡由此得出結論:“一個指示性句子的表達在通常的本質上不是這些語言博弈的一個回合,在這些語言博弈中,給出了幾個構成成分的詞語,并且因此給出了整個句子的內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中,我們根據可能世界理論可以確定定義域D,根據維特根斯坦的圖象論可以處理命題,并且將命題的具體處理方法轉化為真值函項的求解,那么,接下來要考慮的是,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為真值函項求解,并且這個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維特根斯坦的哲學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論。

二“語言游戲說”與語義博弈

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中的所謂“語言游戲”,實際上是把游戲當成是運用語言的比喻,即強調語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將把由語言和行動(指與語言交織在一起的那些行動)所組成的整體叫做‘語言游戲’”。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詞的意義在于使用,運用語言是一種活動,我們使用的語詞在不同的場合會有不同的意義,必須根據具體的使用環境才能確定語詞的意義,試圖通過孤立的邏輯分析來揭示語詞的意義,結果只能誤入歧途。維特根斯坦對語言的這種處理方法,實質上是從具體的語境動態地觀察語詞的用法,我們不能孤立地去問“什么是意義”這一類的問題,而應該說“什么是意義的解釋”。弄清一個語詞代表什么之前,必須首先掌握包括這個語詞在內的那種語言游戲,一個詞語的意義也就是它在語言游戲中的實際用法。維特根斯坦對于語言及其意義問題的思考,得益于一場足球比賽的啟發,同時,相較于足球比賽,語言游戲也存在規則,在維特根斯坦看來,遵守規則是語言游戲的靈魂,也是一切人類行為的必要條件。維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討論規范和遵守規則。“遵守規則,做報告,下命令,下棋都是習慣(習俗,制度)。

“遵循規則類似于服從命令。人們是被訓練這樣做的;人們是以特定的方式對命令做出反應的。人類共同的行為方式乃是我們據以解釋陌生語言的參考系。”可見,規則和遵循規則是人們在實踐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行為準則和行為模式。這種語言游戲所遵循的規則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邏輯必然性?“維特根斯坦最終在他的認識論斗爭中失敗了”。

其實[論/文/網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我們不難發現維特根斯坦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的缺陷,維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邏輯常量’不代表任何東西。事實的邏輯不可能為任何東西所代表。”“沒有‘邏輯的對象’、‘邏輯常量’(照弗雷格與羅素的意義),于此便顯然可見。”雖然維特根斯坦不承認邏輯常項的存在,但是認為客體具有邏輯形式,這種形式使得客體能夠聚攏。

辛提卡認為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受到博弈論的影響。“游戲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馮·諾意曼(vonNeumann)和約翰·納什(JohnNash)那些數學家構建一個詳細的游戲的一般理論的結構,那個理論旨在幫助科學家與哲學家理解有趣的問題的范圍。它們甚至包括了真理與意義的問題(以及其他的語言—世界關系)以供討論,維特根斯坦從中提出了他的語言游戲觀念。”

與維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確立了命題和世界的圖示關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這種關系是如何建立的,“處于這些描述關系之間的關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來,單純的圖像論已經不能解釋這個問題了,圖像論的任務是描述關系,那么對關系的關系的刻畫,則需要另一個理論。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為解釋語言與現實結合所需要的思想,維特根斯坦經常包含更多的語言博弈思想。“為了理解(一個給定的一階邏輯語句)F,我們顯然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記憶空間,事實上,我們對一階語句的理解必須建立在對語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較之上,而不是(潛在的)F的圖像本質。”“有時語言博弈能夠明顯的被發現用于提供詞語和它所刻畫之間的關聯”。

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許我們用圖像論處理語句理解的時候已經不足道了,但更為恰當。辛提卡認為自己受到“維特根斯坦有關思想的啟發,強調受規則支配的人類活動,亦即尋求和發現語言游戲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維特根斯坦走得遠得多,因為后者的思想是輪廓性的且不系統。”“在我沒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該如何行動時,我怎么可能在實踐中采取一個策略?”

這里有幾種選擇。也許有人會像在非確定性證據系統內所做的那樣提出某種思路,但是辛提卡建議把我的策略限制在遞歸中。這種限制的方法是非常精致的,它注意到了維特根斯坦對語言游戲中實際可游戲性的思考。辛提卡堅持認為語言目標導向語言本質,這可以幫助我們重新認識處于維特根斯坦形式化時期的游戲概念的意義。當時,維特根斯坦使用“游戲”來指稱目標導向的活動,諸如證實或者證偽的活動。辛提卡延用了這一思想,他說:維特根斯坦的“用法”概念強調的是一種活動,是一種構成一個詞的自然環境并使該語詞從中獲得其意義的活動。

因此,在他的博弈論語義學框架下所研究的語義博弈,可以被看作是“維特根斯坦意義上的一類語言游戲”。維特根斯坦認為邏輯常項不存在,在這點上,辛提卡與維特根斯坦所持的觀點不同,辛提卡認為邏輯常項是存在的,并且將邏輯常項與博弈規則做了比較,認為邏輯常項等同于博弈規則。與經典邏輯一致,辛提卡認為邏輯常項與自然語言中的連接詞是一致的。這樣,辛提卡就為博弈論語義學找到了至關重要的一環———規則的確定。辛提卡將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與博弈的數學理論概念直接結合,“其結果就是那個既適用于自然語言又適用于形式語言的最現成的語義理論”。辛提卡認為,與一個語詞相關的語言博弈就是圍繞該詞發生的使該詞活動意義的活動,語詞的意義同樣需要在相應的使用中才能確定。我們所言說的語句是可以分解簡化的,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用博弈論,通過將句子簡化為原子句,再依據名稱與所指的對應關系,我們就可以確定句子的真假。

辛提卡在吸取維特根斯坦哲學思想精華的基礎上提出了博弈論語義學,作為當代語義學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博弈論語義學的運用并不僅僅局限于邏輯學的范疇,可以說,博弈論語義學的哲學意義與它的理論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理清其背后的哲學思想,不僅有助于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這一理論,并且大大擴展了我們思考語言和世界關系的哲學和邏輯學空間。

篇5

對知性思維的內在性批判僅僅說明了它的局限性并沒有揭示它的真理性,僅此還無法解釋它如何是我們認識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如果啟蒙所宣揚的自由能夠像黑格爾所說被揚棄的話,那么揚棄這種自由的新哲學就必須能夠在論證自由的同時順利地協調與知性思維的關系,也就是說,在批判性地肯定知性思維方式的前提下,論證自由的可能性。因此,當黑格爾把對哲學的需要界定為“當統一性(Vereinigung)的力量在人的生命中消失,對立喪失了它們的生動的聯系和相互作用獲得獨立性時,哲學的需要就產生了”[4],這種對立就是上文所分析的以知性思維方式為工具的傳統形而上學所產生的對立,即知性無法把握作為理性對象的普遍物所產生的對立,以及作為概念的諸規定性自身相互之間的差別,那么作為統一性的哲學就必須能夠說明這種對立的相對性,進而使之被揚棄。這就是黑格爾所說的“哲學的最后的目的和興趣就在于使思想、概念與現實得到和解……它是一種精神的和解,并且是這樣一種精神的和解,這精神在它的自由里和在它的豐富內容里把握住了自己的現實性”[5]。為了達到這一目的,黑格爾所采取的論證策略是:把哲學的發展界定為“返回自身的圓圈式發展”。一方面,這個圓圈式發展意味著哲學作為克服了知性思維方式對立性的統一性體系,在其開端處同時也是一種統一,而這種統一同時必須能夠向前發展推演出知性的諸規定;另一方面,這種知性的規定作為總體的一個環節又是必不可少的,但僅僅是總體的一環而已,它必須能夠向前過渡到統一性之中。所以,這個最終的統一性原則擺脫了抽象性,是一種具體的統一性,之前的對立的知性思維方式也被統攝在其中。這種統一性思想并非黑格爾首創,而是斯多葛學派關于統一性思想在當時德國學界影響的結果。迪特•亨利希認為,斯多葛學派關于自然的統一性學說通過一定的闡釋方式,甚至能夠揭示黑格爾哲學中的核心思想[6]。他認為如果把該學派中的統一性思想(它被表達為“多中之一”,即“henpanta”)與其“熟知自身”(oikeiosis)的思想相結合,就能闡釋一種觀念論意義上的理性存在者的思想。首先,“多中之一”所表達的就是宇宙多樣性的統一性,必須貫徹在一個統一性原則之中才能得以保證。這個統一性原則,就是各個有限的部分之間互相的“化學混合”(chemicalmix-ture),通過這種混合,產生了一種新的質,即統一性。因此,宇宙的統一性原則是滲透在它的各個組成部分之中,但不能被還原為各個組成部分。其次,人類只有在熟知自身的情況下才能保存自身,如果不能熟知自身就意味著一種自我異化(allotriosis)的狀態。這種熟知只有通過自身意識成功地反思并了解自身在世界中的位置之后才是可能的,達到這種狀態的存在者就是理性的存在者。顯然,斯多葛學派對這種意識的狀態的界定與黑格爾關于意識最終狀態的概念并無本質的區別。當然,斯多葛的統一性思想還只是初步的自然哲學,它并沒有結合認識論去探討參透其中的統一性原則是否能夠被認知的問題。如果不能夠在思維本身當中證明這種統一性原則是可以認識的,那么關于它可以認識的論斷就很容易走向神秘主義,例如通過神秘的啟示等方式獲得。黑格爾與其根本的區別在于:他把這個統一性原則置于人類理性當中去理解,通過思維自身的發展去論證它的可能性,用黑格爾的術語來表述就是:“不僅把真實的東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為實體,而且同樣理解和表述為主體。”[7]10按這一理路,黑格爾關于統一性哲學的構建所要解決的首要難題是:在思維當中,如何找尋這種絕對的統一性原則,并且如何能夠從中演繹出它與世界多樣性之間的關系,換言之,作為統一性的理念如何自在自為地體現在純粹思維當中,并且如何以外化的形式體現在自然界當中?進一步闡述黑格爾對此難題的解答并非本論題的任務。通過上述勾勒,我們只想闡明,黑格爾通過理性來建構統一性哲學體系的構想,決定了該哲學的開端含義與近代哲學對開端的理解大相徑庭。因為由上述對統一性哲學的構想,我們能夠推論出,黑格爾意義上的哲學開端必須一方面具有“本原”的意義,即理解世界或一切存在的首要的東西;另一方面它也是我們思維中首要的東西,是我們一切意識行為的前提。而在古希臘哲學中,開端僅僅具有第一個方面的含義;在近代哲學的語境中,則僅具有第二方面的含義,雖然它常常被認為是關于第一個方面的證明。

二、邏輯學的開端:從純粹的自我意識到存在

既然黑格爾把最高的統一性原則(理念)置入主體的思維當中,把純粹的思維等同于最高的統一性,那么為何黑格爾把邏輯學的開端界定為純存在,而非純粹的自我意識或自我的原始同一性呢?

(一)純粹自我意識與哲學的開端從先驗哲學的角度,純粹的自我意識能夠充當最高的統一性原則,似乎能夠作為《邏輯學》的開端。首先,因為這個純粹自我意識始終是同一個自我。理由很明顯,如果我們不能把我們任何的思想或認識歸結為同一個自我的意識,我們便無法意識到一個能夠思維任何對象的自我。既然我們能夠意識到能夠思維一切的自我,這個自我就必須是同一個自我。其次,由此便容易推出,這個自我意識具有統一性,它能夠把一切的思想綜合到純粹的自我之中。這就是康德所說的“我思必須伴隨著我的一切表象”。再次,這個純粹的自我意識也是空無一物的自我意識,它是抽象掉一切內容的純粹的我思,否則的話它就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同一性的自我了。由于這個純粹自我意識既具有統一性又是最抽象的,它無需任何認識的中介,那么這個純粹自我意識似乎是符合一般意義上開端的含義,即作為直接性的東西。“無需任何認識的中介”并非是說抽象的純粹“我思”無需任何對象還能被我們思維到,因為只要是“我思”就必須要有思維的對象,而是指只要對象被給予意識,意識對此進行思維時,我們便能夠直接意識到純粹的我思。但是,這里的純粹自我意識不是反思的結果嗎?它怎么能夠是直接性的呢?為了闡明這一點,我們必須要清楚地區分認識事物的中介和事物本身的中介。比如說某物X,如果我們要說出它是什么,就必須借助于一定的知性范疇才能對之進行規定,這被稱為認識事物的中介;當我們說X只有在Y的條件下它的存在才是可能的,這就被稱為事物本身的中介。因此,純粹自我意識既然不能夠通過特殊的知性范疇對之進行界定,那么它顯然就不能夠通過認識的中介來被認識。在觀念論中,它一般被規定為“理智直觀”,它無需認識的說明,是我們直接就能夠體驗到的。但這并沒有排除它本身的存在是經由中介得出的,即只有在一定的對象被給予的條件下,才能對我思進行理智的直觀。因此,這個進行理智直觀的純粹自我雖然是中介的結果,但它仍然可能是直接性的。當然,黑格爾并沒有否認純粹的自我意識能夠充當最高的統一性原則。在《精神現象學》中,黑格爾就已論證,康德的作為彼岸存在的自在自物世界其實就是純粹的自我意識的抽象[7]113-114。在《小邏輯》中,黑格爾直接認為康德的理性對象“即無條件東西或無限事物,無非是自相等同的東西,或者說,是已經提到的思維中的自我的原始同一性。理性就是把這種純粹同一性當作對象或目的的抽象自我或思維”[3]110。但是,黑格爾卻明確反對它能夠充當邏輯學的開端。在對費希特以自我為哲學的開端的批判性考察中,黑格爾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首先,黑格爾認為,雖然費希特以自我為出發點并考慮到“一切后繼的東西都必須從最初的真的東西演繹而出”和“最初的真的東西是一個已知的、尤其是一個直接確定的東西”[8]61,但是由于這個純粹的自我并非在意識中是直接現成的,所以以它作為哲學開端便是不當的。黑格爾所指責的這個自我不是直接現成的,是指這個純粹自我是在除去意識的一切具體性之后的一個純粹的綜合活動,也就是費希特所說的“本原行動”。黑格爾雖然正確地指出了費希特的自我在此意義上并不具有開端的直接性含義,但是當他把存在作為邏輯學的開端時,也遭受到人們這樣的指責(本文將在第三部分具體指出這種指責)。其次,由于這個純粹的自我不是指一般意義上與客體對立的主觀自我,而是客體與主體統一的純知,既然如此,在黑格爾看來,就沒有必要再以帶有濃厚的主觀色彩的純粹自我作為開端了。它不但容易引起人們把它與普通的自我相混淆,而且通過更進一步考察,我們會發現它仍舊是一個主觀的自我。因為從自我出發的科學真實發展,“表明了對象經常具有并保持著對自我說來是一個他物的規定”[8]140,所以這個自我并非是完全克服了主體與客體對立意識的純知。最后,黑格爾認為縱使作為理智直觀的純粹的自我能夠作為開端,但是一方面由于科學(邏輯學)所研究的,并不是自在的或內在現成的東西,而是“思維中內在的實存(Dasein)和這思維中這樣的實存所具有的規定性”①,[8]64,另一方面理智直觀固然是沒有認識的中介,能夠被我們直接體驗,但是它說出來的東西,都比簡單直接性要更多些,比方純粹的自我、絕對等。因此,黑格爾認為,縱使純粹的自我意識能夠充當統一性原則,即克服了意識中的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對立,但是它仍然不能充當邏輯學的開端。

(二)《邏輯學》的開端和存在與無的相互轉化雖然黑格爾從開端所具有的直接性含義方面否定了純粹自我意識能夠充當邏輯學的開端,但是這里仍然具有的疑問是:在科學還未得以論證之前,我們如何知道科學必需要有一個開端?顯然,我們對此的任何說明將是前科學的,也就是說,這種先行的界說無法合理地證明自身就是科學的。對此,費爾巴哈曾用一種反諷的口吻說道:“人為什么一般地要有這樣一個開端呢?難道開端的概念不再是一個批判的對象,難道它是直接真實并普遍有效的嗎?為什么我就不能在開始的時候拋棄開端的概念,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現實的東西為依據呢?”[9]黑格爾并非沒有意識到這些問題,他在《小邏輯》中明確指出:“哲學的開端僅僅與決意作哲學思維的主體有關,而不是與這門科學本身有關。”也就是說,在我們對科學本身進行論證時,我們必須要有個出發點,至于這個出發點是什么才是最合理的,在科學本身得以論證之前,我們確實是不知曉的,但我們進行哲學思維時必須要有個出發點這是毫無疑問的。當然,這并不是說,我們可以隨意用一個事物或假設作為哲學的出發點。因為只要我們假定任何一個具體事物作為出發點,我們就必須對此進行說明,而這樣的說明在科學本身尚未界定之前無疑是不合理的。所以真正的問題是:必須用什么作為科學的開端才能無需另外的說明?這也是上文所說的,它無需通過認識的中介才能被我們意識到,盡管它本身可能是中介的結果。黑格爾有時干脆把這樣的開端稱為“無規定的直接性”(dasunbestimmteUnmittel-bare),即它是無需任何認識的中介就能被我們意識到的東西。至于費爾巴哈最后的指責,即“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現實的東西為依據呢?”黑格爾在《小邏輯》中曾回答過相似的質疑。這種質疑是,既然存在和本質的真理是概念,那么為何不用真正真的東西作為開端,反而用不真的東西作為開端呢?黑格爾明確地回答:“在求得思維認識的地方,之所以不能以這個真理為開端,是因為這個真理在構成開端時,是以單純的保證為基礎,而被思考的真理本身卻必須向思維證明自身是可靠的。”通過上述這番說明,黑格爾為何把邏輯學開端的無規定的直接性同時也稱為存在的問題就不難被回答了。我們知道,存在(Sein)在德語中是經由系動詞的原型(sein)名詞化得來的,由于它一方面是任何定義必須首先要使用的,包括對它自身的界定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切存在物總體的抽象,所以我們無法按傳統的“種加屬差”的方式對之進行定義。但存在的不可定義性并沒有妨礙人們對它的使用,就像海德格爾所說的,在對存在的使用中,我們“‘無需深究’,誰都懂得。誰都懂得‘天是藍的’、‘我是快活的’。然而這種通常的可理解不過表明了不可理解而已”[10]。這與上文中所指出的開端的無規定的直接性含義是一致的,即我們僅僅知道我們的思維必須要有一個開端,但這個開端是什么,我們則毫無所知。在此情況下,把存在界定為《邏輯學》的開端就是最恰當的選擇了。從這一層面來看,存在并非完全不同于純粹的自我意識。上文已經指出,這個純粹的自我意識也是最抽象的不可定義的東西,并且它能夠被我們直接意識到,所以,這個純粹的自我意識在此意義上就是純粹的存在。黑格爾由此認為:“假如純粹作為形式,還應該被認為與純有的統一體有所不同,那么,純有也就是純知的內容。”[8]57既然黑格爾是從《邏輯學》的開端的無規定的直接性方面推出它同時也能被表述為存在,那么顯然,從無規定的直接性中也能直接推出它就是無①。因為無規定的直接性已經蘊含了否定性,即它是對一切規定性的否定(un-bestimmt),也是對一切中介的否定(un-mittel),所以它僅僅是一個純粹的否定。因此,有和無是相互過渡的統一體,當我們談論純粹的存在,其實它已經是無,當我們談論純粹的無,它已經是純粹的存在。但是,從“無規定的直接性”出發論證存在與無的辯證關系,并非如黑格爾所說的那樣是一種簡單的見解,無需任何懷疑。黑格爾在世時,就已經有大量的異議針對存在與無的辯證法。為了使人們避免一些可能的誤解,黑格爾在《邏輯學》闡發存在與無的辯證法一章中增加了在篇幅上遠遠超過正文的四個注釋。盡管如此,在黑格爾逝世后,他的諸多闡釋者和反對者對存在能夠作為邏輯學的開端以及對存在與無的辯證法的解讀仍然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爭論仍然不斷。

三、對邏輯學開端的批判與反批判

根據迪特•亨利希的考察,在歷史上,人們對黑格爾存在與無的辯證法的批判粗略地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否定的批判,他們認為根據黑格爾所闡發的開端觀念,不可能發展出存在與無的統一性的辯證法,并沒有什么思想的前進運動;第二類是肯定性的批判,他們認為如果黑格爾整個體系要能夠保持一致性,那么人們就必須放棄黑格爾所闡發的開端的辯證法形態[11]76-84。由于本文主要是從黑格爾對統一性哲學思想的構想推出邏輯學的開端所必須具有的含義,而第一類的批判基本是針對這樣的解讀理路,因此下文將集中闡述這類批判。

(一)對邏輯學開端的否定性批判這類批判主要認為,從無規定的直接性出發,我們無法推論出黑格爾所闡發的存在與無的辯證法。亨利希對這樣的批判理路勾勒如下:如果我們假定,存在和無確實是能夠相互區別,那么,第一,它們要么是一個相同的思想規定即“無規定的直接性”的兩個方面(Aspekte),在其中,它們能夠被區別開來;第二,它們要么是兩個相互區別的思想,無規定性和直接性是它們的共同特征。第三,如果我們相反地假定存在與無是無區別的,那它們就僅僅是同一個事物的兩個不同的名稱,這個事物就是無規定的直接性。這樣,無論經由哪個方面,我們都無法得出存在與無的相互過渡。在第一個反駁中,存在與無不存在相互過渡主要因為:①存在與無是無規定的直接性的兩個相互反對的方面,這意味著直接性被設定時,它是存在的,但當它沒有任何規定性,所以它也是無。如若如此,這個無規定的直接性就不是直接性的了,而是被設定的,即僅僅被設定為沒有內容的形式,那么它由此也就成為一個反思的規定,而這與開端的含義不相符合。②在黑格爾看來,存在與無的過渡是指,存在本身中已經蘊含著過渡到無了,而無中已經蘊含著過渡到存在了,或者說存在直接就是無,無直接就是存在①。因此,存在與無并非是無規定的直接性的兩個不同的要素,它們是無規定的直接性的整體,是相同的;同時也具有絕對的差異,因為如果它們有關系的話,它們各自就需要一個他物的中介,那么它們就不是無規定的直接性了。所以,如果存在與無是無規定的直接性的兩個方面,那么無規定的直接性就不是真正的直接的東西,而是通過反思被設定的思想規定,由此便無法從中推出存在與無的相互過渡。第二個反駁與第一個相類似。如果存在與無是兩個相互不同的思想,同時無規定的直接性是它們的共同特征,那么無規定的直接性和存在與無就必須首先是直接性的,其次它們之間必須相互區別,這樣它們就必須是被中介的了。這顯然與黑格爾所指出的存在與無的差別是無需中介的直接的和絕對的差別相矛盾。第三個反駁主要是指出,即使存在與無能夠等同于無規定的直接性,但它們只不過是無規定的直接性的不同名稱而已,如果人們不想采用其他稱呼,只用無規定的直接性,那么存在與無是可以被丟棄的,因此根本不存在從無規定的直接性推出存在與無的辯證法。在這類否定性的批判中,一個由阿多爾諾提出的批判值得一提,盡管這個批判沒有完全被闡發出來,我們將在勾勒這個批判的同時,進一步指出它所包含的真正的批判性要素。阿多爾諾不僅否定存在與無的辯證法,而且通過對這個辯證法的否定,試圖徹底否定黑格爾統一性哲學的建構,認為它不是事情本身的表達,而是思想對事物本身的歪曲和統治。他認為黑格爾的存在與無的辯證法,是一種概念間不合理的偷換,即把存在是“無規定的東西”(dasUnbestimmte)悄悄地偷換成了“無規定性”(dieUnbestimmtheit)②。首先,把存在界定為“無規定的東西”意味著概念與事物之間并沒有任何差別,也意味著范疇與這個無規定的東西沒有差別,所以,這個存在既可以是一個抽象的思維概念,也可以是未規定的某物。其次,當這個“無規定的東西”被置換為“無規定性”時,它本身作為無規定的存在就被置于“無規定性”這個概念之中了,所以這是思維的抽象活動,即把“無規定的東西”所可能表述的兩個方面被抽象為一個方面,即概念的無規定性,這就意味著事物本身被剔除出去了。所以,阿多爾諾認為,黑格爾的《邏輯學》并非如其所述的那樣完全是表達事物本身的發展邏輯,而是思想對事物的剝離和統治。當然,黑格爾可以否定說,如果沒有思想的抽象我們根本無法形成某物的概念,所以問題不在于思想的抽象,而是思想是否能夠具體地把握對象本身。阿多爾諾的這個指責所包含的真正的批判性因素不在于此,而在于把“無規定的東西”置換為“無規定性”,如果僅僅是概念抽象的話,那么從無規定性的存在推出存在與無的辯證法就僅僅是反思的思想規定。因為這時存在與無的辯證法無非是指:這個無規定性,在概念的抽象形式的意義上而言,是存在,同時由于它沒有任何內容,僅僅是空洞的形式,所以它也是無,但這個無內容的形式也是一種存在,所以它也是存在。顯然,這與黑格爾的表述相沖突。因為,在思維的開端處,形式與內容的劃分尚未出現,它們是在反思的邏輯中所出現的范疇,所以存在與無的辯證法不能被認為“只能在存在某物條件下過渡到無,或在非存在的條件下過渡到存在”[8]94。因此,從存在的無規定性無法推出黑格爾意義上的存在與無的辯證法。統觀這類反駁,如迪特•亨利希所說,它們無非是想最終證明:無規定的直接性與存在與無的辯證法是相互割裂的,從前者并不能推論出后者,因為無規定的直接性本身是一個反思的思想規定[11]79。

篇6

互聯網所創造的文化精神狀態與形而上學傳統教育我們的精神狀態一點兒也不像。這里的關鍵詞是“相像”,與這個詞的“家族相似”的詞語還有“反映”、“代替”、“代表”、“模擬”、“表達”等等。這些詞加起來,形象地勾畫出了傳統哲學認識論的基本特征,這個基本特征人為地劃分出認識的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我把這里所謂“形式”理解為我們常說的“表達工具”,比如說文字、說話的聲音、美術作品中的色彩和線條,這些“認識的形式”與它們所要表達的對象之間,有一種反映、代替、代表、相像的關系;這里所謂“認識的內容”,就是我們常說的觀念、意義,或者直接就是外部世界中我們感覺到的客觀事物。我這里的說法可能與恩格斯在《費爾巴哈論》中對哲學基本問題的歸納有所不同,但我認為就精神實質而言,我與他的說法是一致的。換句話說,我這里忽視恩格斯所重視的唯物論與唯心論、可知論與不可知論之間的區別,而重視它們之間的一致性。再換句話說,恩格斯所謂的“哲學基本問題”只是傳統哲學的基本問題,不是當代哲學的基本問題,更不是網絡哲學中的基本問題。

我們不知道網絡技術的初衷是否要模擬蜘蛛網的功能。也可能發明輪子是為了模擬腳走路的功能,但無論怎樣,這里的關鍵詞是“不像”,它們之間一點也不相像。所謂“不像”就是發明了一個原來世界上所沒有的東西。“發明”與“發現”的區別就在于“發明”可以無中生有,沒有根據,沒有原因。并不“反映”、“代替”、“代表”、“模擬”、“表達”在它自身之外的一個東西,與世界上現存的東西保持距離,發明一個新東西,與原來的東西沒有關系,它自己就是一個東西。

無獨有偶,盧梭在他的《懺悔錄》中也描述了類似的精神狀態,他從對華倫夫人的思念中得到了更多的幸福,而真正得到她時,由于緊張和恐懼,并不感到快活。當華倫夫人不在場時,盧梭感到真正的自由和暢快,并且他的愛情更加熱烈,比如盧梭不由自主地撫摸華倫夫人房間的家具。他用隱晦的語言說,他愛華倫夫人的方式對華倫夫人的貞潔是沒有什么風險的,但盧梭說他用自己的方式,也就是用想象的方式已經大大地享受過了,并且保全了自己純潔的感情。盧梭的這種感覺和我們上網沖浪的體驗是相似的。比如盧梭的方式使對方看不見他、這是一種孤獨的快樂、但極為方便、保持距離又沒有距離、呼之則來,揮之則去,而且這些方式與華倫夫人本人的身體無關。盧梭把這種不可思議的幸福狀態稱為“增補之鏈”,德里達說是一種“危險的增補性”。盧梭的愛情方式與被愛的人本身無關,不必事先征得對方的同意。

我以上列舉的例子在哲學史教科書中是從來不提的,我稱它們是一種微妙精神,一種“橫向”思維。它的特點是與對象無關,或者說,與源泉、原因、根據這樣的問題無關。就像我前面講的,不模仿、不表達對象,與對象一點也不像。

為什么把網絡中的精神狀態稱作“沖浪”?沖浪是一種極限運動,或者叫高難動作,日常生活中體驗不到,無法實現的東西,在“沖浪”中可以體會到。比如在網絡中尋找,但在通常情況下,在找到目標之前,我們早就移情別處,一路上總是遭遇意外,走岔路,就像愛爾維修說的,人們并沒有得到所欲望的對象,但人們已經享受過了。和享受相比,最初愿望的實現已經變得不重要了。點擊鼠標本身構成一個事件,無數的點擊組成無數事件之間橫向的聯系,或者叫做沒有聯系的聯系,這些聯系形成的圖象是任意的,網絡沖浪者不得不以極快的速度轉移自己的興趣方向,并使頭腦始終處于高度興奮狀態。

網絡對人的誘惑力還在于,它幾乎取消了時間性問題,因為在網絡中的一切因素都是同時發生的并列關系,一種空間關系。這種關系極好地演繹了人的想象功能,是有形狀或畫面的想象。網絡給人的快樂甚至不是愛爾維修說的“預料的快樂”,而是預料之外的快樂,因為走神或走岔路是我們在網絡中最常見的精神狀態。總是遭遇陌生,總是在慌亂中做隨意的選擇,除非你關閉網絡,這個過程就沒有完結。選擇,就是選擇一條路,無數的選擇組成了無數條路,這些路形成了復雜的網絡,四通八達,永遠不會出現無路可走的情形。

篇7

題目:語境下自覺消解類人學本質的第一人――論施蒂納及其重要價值

研究目的及意義:施蒂納是青年黑格爾派的重要人物和邏輯終結者,他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一次全面的批判了費爾巴哈甚至是啟蒙思想以來的古典人本主義邏輯,也是西方思想史上在現代性的語境中第一個自覺地消解形而上學的人,而且他直接地影響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傳統的思想史教學中,施蒂納被貶為一個小丑式的淺薄理論家,雖然國內目前有個別學者深刻地認識到了施蒂納的重要意義并作了簡要的分析,但這種不受理論界重視的情況仍未完全改變。我的研究試圖對施蒂納的代表作的理論特色及其思想對費爾巴哈、馬克思等當時各種哲學的巨大影響進行闡述分析以及對其思想與克爾凱郭爾、尼采、阿多諾甚至當代后現代思想的理論相似性進行淺要發掘。

研究計劃:立足現有資料,力求先把握施蒂納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主要內容與理論邏輯,同時參照早年和現有學者對施蒂納的研究成果(如張一兵《回到馬克思》中對施蒂納的研究),然后進一步尋找分析施蒂納反對形而上類本質思想的當世影響,以及他的思想與克爾凱郭爾、尼采、阿多諾及后現代思想的理論相似性。

章節目錄

一.施蒂納其人及其代表作介紹

(1) 施蒂納其人及其所處的環境。

(2) 施蒂納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文本分析。

(3) 施蒂納的理論觀點及對其分析。

二. 論施蒂納的當世影響與沖擊

(1) 施蒂納思想對當時各種哲學(重點是費爾巴哈哲學)的批判。

(2) 施蒂納對馬克思思想形成的直接影響。

三.施蒂納思想的后世意義:分析施蒂納的思想與克爾凱郭爾、尼采、阿多諾甚至后現代思想的相似性。

1. 施蒂納與克爾凱郭爾

2. 施蒂納與尼采

3. 施蒂納與阿多諾

4. 施蒂納與后現代思想

四.結論

主要:

施蒂納《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商務館89年版

張一兵《回到馬克思》,江蘇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孫伯揆《探索者道路的探索》2002年版

張鳳陽《現代性的譜系》南大出版社2004年版

道格拉斯.凱爾納《后現代轉向》,南大出版社2002年版

張一兵《無調式的辯證想象》,三聯書店2001年版。

羅素《西方哲學史》商務館1982年版

尼采《論道德的譜系》商務館1992年版

尼采《權力意志》商務館98年版

尼采《偶像的黃昏》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梯利《西方哲學史》商務館2000年版

趙敦華《西方現代哲學新編》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

劉放桐《現代西方哲學》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譚培文《唯物主義如何可能成為社會主義哲學基礎的歷史唯物主義》,《華中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版》

篇8

對于應屆畢業生的畢業論文而說,應屆畢業雖然都有自己的專業領域,但是對于本科畢業生而言,并沒有太多的機會對所學的專業進行深層次深入的研究機會,所以所寫的畢業論文大多都是以總結前輩的研究成果或者是對有分歧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見,自己的理論。在寫畢業論文時應該避免歸納多于分析的現象,盡可能的避免羅列各種材料,也要盡可能的避免輕易的下結論。

對于論文論題的論證方法以及論題的分析是可以分成四種方法來進行分析、論證、研究。一般可以通過哲學的方法、歷史的方法、邏輯的方法以及假說的方法來對論文論題進行分析,也可以通過這四種研究、分析方法來提升對論文論題的分析、研究能力。

而無論使用哪種方法進行對論文論題的研究、分析,都離不開事實求事的原則。在對論文論題進行充分的研究分析時,更是離不開各種文獻資料的支撐,對論文論題的研究分析首先是源自于這種資料,在這些資料的支撐下才能進行更深層次的研究與分析,否則一切分析都屬于突談,無文獻資料支撐的研究分析結果,根據經不起人們的推敲。

所以我們在寫畢業論文時可以采用哲學、歷史、邏輯、假說的四種方法來對論題進行研究,但是無論采用哪種方法進行研究分析,都不能是空談,更不能是紙上談兵,一定要有相應的資料作為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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