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09: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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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數字化技術在我國金融領域的不斷應用,數字金融得到了快速發展。數字金融與傳統金融在發展模式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為我國金融監管帶來了挑戰。為了加大對數字金融的監管力度,避免發生金融衍生業務風險,保障金融行業健康穩定運行,有必要構建科學合理的數字金融綜合監管框架,為我國數字金融以及數字經濟的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一、數字金融概念及特點
隨著數字金融的快速發展,數字金融逐漸成為學術領域研究的熱點。目前學術界關于數字金融定義尚未形成明確統一認識,世界銀行、歐盟委員會等國際組織關于數字金融均從不同角度給出了相應的界定。本文綜合已有學者的研究認識將數字金融定義為:數字經濟發展背景下傳統金融機構通過充分運用數字化技術、數字化渠道以及數字化基礎設施對傳統金融業務流程及商業模式進行創新變革,所形成的全新金融發展模式。數字金融特征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數字金融新技術特點。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以及云計算等先進的數字化技術是數字金融發展的重要支撐,近些年各種先進的數字化技術層出不窮,任何一項數字化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充分應用均能夠促進金融領域的變革,對金融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特別是近些年隨著數據資源的快速積累以及數據計算能力的顯著提升,金融行業數字化技術呈現快速發展趨勢。因此可以將數字金融理解為各種先進的數字化技術與金融行業相結合的產物。
2.數字金融新業務特點。為了更好滿足用戶的個性化需求,同時實現金融機構自身的發展,金融機構在傳統業務的基礎上,通過運用數字化技術,不斷創新業務,包括數字支付、眾籌融資以及網絡保險等,促使金融業務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比如相比傳統金融來說,數字金融通過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有效滿足長尾用戶群體對于金融服務的需求,成功實現數字金融與傳統金融之間的差異化競爭。
3.數字金融新主體特點。在數字金融背景下金融主體除了傳統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外,一些互聯網平臺以及科技公司等通過申請牌照、技術外包以及業務合作等多種方式,也參與金融行業發展。近些年數字支付以及網絡借貸等新型中介機構得到了快速發展。
4.數字金融新數據特點。在數字金融背景下數據信息資源是最為重要的核心資源,通過對數據信息資源進行大數據分析,可發現大數據背后隱藏的規律,為金融機構發展決策提供可靠依據。隨著數字金融新型業務的不斷拓展,各種新數據信息資源快速增長,為數字金融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數據信息資源重要性不斷提升的過程中數據安全以及隱私保護問題更加嚴峻,需要引起足夠重視。數據信息泄露事件屢見不鮮,不法分子通過竊取用戶信息開展違法違規行為,給金融機構以及用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5.數字金融新風險特點。數字金融同樣屬于金融范疇,其除了具有傳統金融所具有的各種類型風險外,還具有相應的數字化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數字金融風險交叉性以及系統性更加嚴峻,為金融風險防控提出了挑戰。傳統的金融風險防控措施已經難以滿足當前數字金融風險防控的需求,需要基于數字金融風險新特點探索更為有效的風險防控方案,采取更有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數字金融新特點決定了傳統金融監管模式難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只依靠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以及監管措施,難以有效應對數字金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風險。因此有必要基于數字金融新特點以及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構建針對性的綜合監管框架,為我國數字金融健康穩定發展保駕護航。
二、數字金融綜合監管目標以及原則
(一)數字金融綜合監管目標
數字金融依然屬于金融的范疇,直接影響我國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特別是近些年隨著數字金融規模不斷增長,其在我國金融行業中的占比不斷提升,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過程中,應該明確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監管目標。穩定性主要是指通過數字金融綜合監管保障我國數字金融以及金融體系的平穩安全運行,有效控制數字金融風險,避免數字金融風險擴散給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效率性主要是指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過程中,應該有效平衡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問題,在確保我國數字金融良性競爭和健康穩定發展的情況下,積極鼓勵數字金融創新發展,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效率,更好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公平性主要是指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過程中,應該強調我國數字金融發展的普惠性,避免在數字金融發展過程中產生數字鴻溝,確保廣大社會群體均能夠平等獲得相應的數字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三個目標中,穩定性目標是重要的基礎,只有在實現穩定性目標的基礎上,才能更好促進效率性目標和公平性目標的實現。
(二)數字金融綜合監管原則
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過程中,應該堅持如下原則。第一,風險監管原則。針對數字金融各種業務類型開展分類監管,覆蓋數字金融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類別以及產生風險的各個業務環節,實現風險監管全覆蓋,有效降低數字金融風險發生概率。第二,包容審慎原則。數字金融是一種全新的金融發展模式,其現階段仍處于快速發展過程之中。在數字金融發展過程中伴隨著各種數字化技術的應用以及各種業務的創新,因此必然可能產生相應的金融風險。因此在數字金融監管中,應該明確審慎性風險監管底線,在此基礎上形成合適的創新、試錯、容錯以及糾錯機制,避免抑制數字金融的發展。第三,技術中立原則。各種技術的應用是數字金融發展活力的重要來源,在數字金融監管過程中應該對金融機構應用何種技術保持中立態度,在符合金融安全標準以及倫理規范的情況下,對不同技術應用所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給予統一尺度的監管[1]。第四,競爭中性原則。隨著數字金融的快速發展,數字金融領域競爭也日益激烈。為了促進數字金融的良性健康發展,應該對數字金融給予公平準入以及公平規制,對各種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創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為數字金融發展創造良好外部條件。第五,穿透一致原則。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過程中,應該注重監管實質,弱化監管形式,綜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實現數字金融業務的監管全覆蓋,切實發揮數字金融綜合監管的作用。第六,比例匹配原則。主要是指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過程中應該基于數字金融發展現狀、各項業務的影響程度以及風險水平,實施分類分級監管,對于風險性相對較大的數字金融業務應該進行重點監管,制定針對性的監管范圍,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方式。第七,科技驅動原則。目前人們已經普遍進入了網絡信息時代,網絡信息技術在各個領域中得到了充分深入應用,呈現出良好的應用成效,因此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中也應該本著科技驅動原則,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過程中為了提高監管成效,應充分利用各種先進的金融科技提升監管水平,優化監管流程,完善監管措施,進而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第八,多元協同原則。數字金融與傳統金融之間呈現出明顯的不同,這從根本上決定了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難以滿足數字金融監管的需求。因此數字金融監管需要多個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同時還應該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社會公眾的監督力量,形成多元協同的數字金融監管體系,進一步提高數字金融監管成效。
三、數字金融綜合監管框架
本文結合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清算銀行以及金融穩定理事會等關于數字金融的監管理念,結合近些年國內學者關于數字金融專項整治以及金融科技監管相關研究成果,制定數字金融綜合監管框架,包括如下五個維度[2]。
1.業務監管。在數字金融監管過程中,相關監管部門應該根據。“凡是金融活動都須持牌經營、凡是金融業務都須納入監管”的金融監管原則。充分運用當前已有的金融監管制度以及工具,對數字金融各項業務進行全面統一監管,考慮到數字金融不同業務模式、風險特點以及風險外溢性存在明顯差異,在具體監管過程中有必要對相應的監管規則在合理范圍內進行適度調整。對于一些特定的風險情況還需要附加額外的監管要求。具體來說,數字金融業務監管主要包括市場準入、信息披露、資金監管等方面的內容。
2.技術監管。在傳統金融監管模式下技術監管主要針對商業銀行業務的操作風險,商業銀行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由于內部程序不完善、流程存在缺陷以及外部風險事件影響等造成商業銀行發生風險。但是在數字金融背景下,各種先進的數字化技術層出不窮,并且不同技術之間快速迭代,導致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已經難以有效覆蓋數字金融相應的技術風險。因此有必要針對數字金融特點,對新技術應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可能風險進一步進行明確,并加大監管力度,確保數字化技術的合理應用。
3.競爭監管。在數字金融快速發展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從業機構開始涉及數字金融業務,加劇了數字金融領域的競爭。為了確保數字金融的良性競爭和健康發展,有必要從如10產業創新研究2023.2第4期下幾個方面開展競爭監管。一是對所有從事數字金融業務的機構按照統一原則進行監管,促進公平競爭,避免出現惡性競爭以及監管套利現象。二是避免大型互聯網平臺基于金融科技以及數據信息資源優勢,在數字金融市場形成壟斷。
4.數據監管。在數字金融發展過程中數據信息資源是最重要的核心資源,掌握了大數據優勢便能在數字金融市場中獲得發展先機,因此要加大數據監管力度。數據信息資源具有復制成本低及數據傳輸隱蔽性特點,在數字金融發展中很多金融機構存在數據過度采集以及非法交易等現象,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正常的數字金融發展秩序。數字金融數據監管已成為世界金融領域的監管共識。在數字金融數據監管過程中,應著重對金融數據治理、個人隱私信息保護及數據共享和融合等方面加強監管。
5.創新監管。數字金融發展的過程伴隨著金融創新的過程。因此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過程中,要有效平衡創新和風險之間的關系,既要將數字金融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也要積極鼓勵數字金融創新發展,從而實現數字金融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良性循環,避免陷入數字金融監管困境。
6.監管科技。數字金融作為一種全新的金融發展模式,金融賬戶與各種數據信息之間的關聯性以及交互性進一步增強,不同類型金融資產之間的轉換更加方便,金融活動的時效性也顯著提升。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以及監管手段已經難以滿足數字金融發展時效性以及資源匹配性的需求,有必要在數字金融監管過程中加強對金融科技的創新應用,提升監管數據采集水平和風險分析能力,更好滿足數字金融快速發展背景下的監管需求。數字金融綜合監管五個維度之間既相互獨立又密切聯系,共同構成了我國數字金融綜合監管框架。在五個維度中業務監管和技術監管是最為關鍵的監管內容,在具體監管實踐中可以由不同的部門分別負責業務監管和技術監管,也可以由單個部門對業務監管和技術監管統一負責。在數字金融發展中,由于數字化理念以及數字化技術的運用,容易導致不同業務之間出現交叉,業務界限變得模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業務監管過程中嵌入技術監管要求,提升監管成效。同時,數字金融新技術往往與數據信息資源之間高度關聯,因此,在對技術監管的同時需要考慮與數據監管進行有效結合,對數據治理提出明確要求,并對數據信息安全以及隱私保護加大力度。在對數字金融進行競爭監管過程中,重點需要避免大型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形成市場壟斷。有必要從業務、技術以及數據等多個層面明確反壟斷以及反不正當競爭要求,保障數字金融的良性競爭和健康發展。創新監管是數字金融監管區別于傳統金融監管的重要特點,為相關創新應用以及創新產品進入市場創造了良好條件,其主要用于金融科技發展前期,促使監管部門調整相關業務規則和技術標準,完善常態化監管舉措。業務監管、技術監管、數據監管以及競爭監管主要針對金融業務的常態化監管。監管科技是上述監管的重要支撐,通過監管科技的創新和應用來不斷提升各維度監管能力。
(一)將數字金融活動分類納入金融監管范疇
在數字金融綜合監管過程中構建跨市場、跨區域以及跨部門的數字金融業務監管機制,對符合監管要求的各項金融新業務,基于相應的分類標準納入常規金融監管范疇。對于應用效果以及風險不明確的數字金融新業務,根據局部試點等機制,給予一定的觀察期。對于各種違法違規的數字金融業務,應該堅持零容忍的態度進行嚴厲打擊,有效維護數字金融秩序健康穩定。對于一些變化較快的數字金融業務,應該形成敏捷監管方式,針對業務不同階段的不同特點給予相應的監管措施。
(二)形成系統的技術監管規則與評估認證機制
為了確保數字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合理應用,在數字金融監管過程中應該堅持安全底線思維,將符合條件的各種數字化技術納入金融科技產品認證體系。通過對已有的數字化技術應用進行總結,對關鍵業務環節以及重要的金融機構,形成第三方監管備案以及自律監管備案。遵循國家科技倫理審查監管體系,構建數字金融領域的科技倫理指引以及標準規范,為數字金融領域金融科技的應用提供指引。
(三)加大數字金融競爭監管力度
首先,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市場監管部門等,積極參與互聯網平臺企業金融業務監管,強化不同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共享。各部門基于自身監管權限,對相應的問題以及突發風險進行分類處理;對于部分綜合性問題,不同部門之間要加強協同,不斷提升應對復雜數字金融風險的能力。其次,加大對非公平競爭的懲處力度,對于非公平競爭的金融機構要對其業務進行拆分或者剝離,避免大型互聯網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用戶規模、數據規模以及網絡效應等造成市場壟斷。
(四)完善數字金融數據監管規則
基于《數據安全法》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構建數字金融數據監管規則,并將其嵌套于數字金融監管的各項細則中。特別是在數字金融數據采集以及使用等方面進行規范和約束,持續提升數字金融數據監管成效。
參考文獻:
[1]唐松,伍旭川,祝佳.數字金融與企業技術創新—結構特征、機制識別與金融監管下的效應差異[J].管理世界,2020,36(05):52-66+9.
[2]肖翔.構建數字金融綜合監管體系[J].中國金融,2022(04):65-67.
作者:江澤岸 林澤欣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