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管系隔離閥設置問題分析

時間:2022-11-28 15: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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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管系隔離閥設置問題分析

為避免在貨物區域發生火災或爆炸等事故時造成船舶消防總管局部損壞而完全失去作用,并確保在機艙發生事故時船舶可采用應急消防泵進行供水,按照國內法規和規范規定,符合要求的船舶應在消防總管上設置隔離閥。針對隔離閥的設置及其與消防支管相對位置等問題,現行法規仍有不夠具體和明確的地方,從而導致船檢、海事與船東理解上的偏差,甚至還因此導致船舶滯留,對船舶營運造成影響。所以,有必要對法規規定進行全面分析,從而探討問題存在的原因,并從合理可行、保障安全的角度給出解決對策,以便為業界提供一定的借鑒與參考。

1法規依據及其追溯性分析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以下簡稱《2020規則》)第4篇2-2章第1.3.6(3)條規定:在機器處所內設有l臺或數臺消防泵時,應在機器處所之外易于到達并安全的位置裝設隔離閥,使機器處所內的消防總管能與機器處所外的消防總管隔斷,但對500總噸以下的貨船可不要求。消防總管應布置成當隔離閥關閉時,船上所有的消火栓(上述機器處所內的除外)能由置于該機器處所外的1臺消防泵或1臺應急消防泵通過不進入該處所的管路供給消防用水。上述規定從《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2)》延續至今,其中“對500總噸以下的貨船可不要求設置隔離閥”始于《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以下簡稱《2011規則》)。對于液貨船,《2020規則》第4篇2-2章第1.3.3(6)條規定:在液貨船上,應在船舶艉樓前端有保護的位置上和在液貨艙甲板上相隔不大于40m的消防總管上設置隔離閥,以便在失火或爆炸時能保持消防總管系統的完整性。該要求始于《非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而對于什么是“有保護的位置”,直至《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6年修改通報)》(以下簡稱《2016年規則修改通報》)才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對設在艉樓前端受保護位置的消防總管上的隔離閥,可以布置在如下任何一種位置:1)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內;2)若該閥位于開敞甲板,應在液貨艙的尾端之后至少5m;3)若上述均不可行,該閥可位于液貨艙尾端后方之后5m范圍內,但條件是其應由永久性鋼質構件予以保護。該規定沒有追溯性,只適用于《2016年規則修改通報》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此前建造的船舶可能會因條款的非追溯性導致船舶檢驗和海事執法上的偏差而被滯留。

2非液貨船消防管系相關問題分析

2.1艉樓消防支管

在檢驗中發現,個別船舶在主消防泵出口管路(位于機艙內或機艙外)與艉樓隔離閥之間的管段上直接安裝支管通向艉樓各層甲板,這種連接方式是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在檢驗中一旦發現就應按要求立即整改。圖1為1艘12500載重噸散貨船的消防總管在機艙外設置隔離閥的情況及其與其他管路的連接情況,圖1a為實船圖,圖1b為原理圖。按照法規要求,通向艉樓各層甲板的消防支管⑤應從消防總管上隔離閥①前方的位置引出。

2.2應急消防泵出口管路

部分船舶的應急消防泵設在艉樓,其出口管路直接連接到機艙主消防泵出口管路與隔離閥之間的消防管路上,該連接方式可能導致:如果艉樓前端消防總管上的隔離閥關閉,則貨艙區域以及艉樓各上層建筑均不能實現“消防總管應布置成當隔離閥關閉時,船上所有的消火栓(上述機器處所內的除外)能由置于該機器處所外的1臺消防泵或1臺應急消防泵通過不進入該處所的管路供給消防用水”。此外,一旦機艙發生險情致使機艙內的消防總管破裂時,這種連接方式還將導致整個消防系統均失去作用。因此,應急消防泵的出口管路應按照上圖1的方式接至機艙外消防總管上隔離閥①的前方(面向船艏向),且該管路與消防總管連接處還應加裝隔離閥②。

2.3500總噸以下貨船

對于500總噸以下的貨船可不要求設置隔離閥的規定始于《2011規則》,之前無此規定。但在《船舶消防指南(1999)》中卻規定:對于500總噸以下的小船,如機艙內失火,需用全船消防總管與船外(岸上或其他船上)水源連接撲滅機艙火災時,也應在機艙外適當的位置設置隔離閥。由于《船舶消防指南(1999)》是對法規中有關船舶消防安全的重要補充,得到業界普遍認可和采納,但當驗船師根據批準圖要求船東加裝隔離閥時,船東卻以法規不要求為由與驗船師辯解,這對實際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擾。

2.4艉部上層建筑消防支管上的隔離閥

在通往艉部上層建筑各甲板的消防支管上設置隔離閥相關事宜,法規、規范以及指南等均無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存在值得探討的地方。通過船舶試航進行消防系統效用試驗時發現,一旦底層甲板消防支管破裂,將致使其他消防栓處幾乎沒有消防水,不能滿足法規要求的即時可用性。若在通向艉樓的消防支管和總管連接處設置1個隔離閥,就不會發生類似情況。因此,對具有較高上層建筑的大型船舶,建議法規應明確“在兼顧考慮消防水槍的射程、消防管的長度等因素的情況下,在通往上層建筑的消防支管上增設隔離閥”要求。

2.5貨艙區域消防總管中部上的隔離閥

目前,法規對液貨船液貨艙甲板上相隔不大于40m的消防總管上有設置隔離閥的規定,但對于普通貨船貨艙區域的消防總管中部是否需要設置隔離閥,法規還沒有明確。基于效果推斷,一旦發生諸如火災、碰撞等嚴重事故致使貨艙區域的消防總管破損時,如果沒有額外的隔離閥,則貨艙區域消防管系將完全失效。若在貨艙區域消防總管中間增設1個隔離閥,則可以大大減少此類情況的發生。即使貨艙后部消防總管破裂時,若應急消防泵安裝在艏部,則貨艙前部的消防管路依然有效。同時,艉樓前艙壁隔離閥后面所保護的消防管路處于有效狀態,貨艙區域能夠得到消防保護。因此,建議將此規定納入法規中,特別是大型船舶更需規定。

3液貨船消防管系上隔離閥設置存在的問題分析

液貨船除存在上述探討的技術問題外,尚存在下述特有問題。

3.1艉樓前端隔離閥數量

在普通貨船的基礎上,法規對液貨船作出單獨規定,即應在船舶艉樓前端有保護的位置上設置隔離閥。部分驗船師和海事安檢人員認為,液貨船消防總管在機器處所之外易于到達且安全的位置裝設的隔離閥和液貨船上在船舶艉樓前端有保護的位置上裝設的隔離閥是指同1個隔離閥,設置僅此1個隔離閥就符合法規的要求。而部分其他人員則認為,按照上述規定,應裝設2個隔離閥,即在消防總管剛出機艙處裝設1個隔離閥,在船舶艉樓前端有保護的位置上裝設另1個隔離閥。因此,該問題經常成為船舶滯留以及海事與船檢方面的爭議問題。通過研究公約、法規的結構和編寫背景,我們可以得出,設置2個獨立的隔離閥才是正確的理解。

3.2艉樓前端消防支管

對于液貨船上在船舶艉樓前端有保護的位置上所裝設的隔離閥及其消防支管相互連接的位置問題,目前,部分液貨船在艉樓前端的消防栓所連接的消防支管仍處于艉樓前端隔離閥的前面。圖2為1艘2007年建造的7000t級油船消防管路整改圖,圖2a為實船圖,圖2b為原理圖。原艉樓前端所設的2個消防支管③安裝在隔離閥①的右側,這樣一來,一旦液貨區域消防總管破裂,該隔離閥關閉后艉樓前端的消防栓將失去作用。因此,該支管應安裝在隔離閥如圖2所示的位置。

3.3甲板上消防總管中部隔離閥設置

對于在液貨艙甲板上相隔不大于40m的消防總管上設置隔離閥的問題,個別液貨船存在未設置此閥或者設置不合理的現象。按照法規要求,液貨船上位于甲板部分的消防總管長度超過40m時,應在消防總管中部設置1個甚至1個以上隔離閥,如圖3所示。部分船舶雖然在甲板中部設置了隔離閥,但無法滿足“以便在失火或爆炸時能保持消防總管系統的完整性”的規定。根據實際使用效果,判斷隔離閥的設置位置是否合理,主要取決于該閥所保護的位置后面的消防總管和支管是否在該閥關閉后,系統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不能簡單、平均地將該隔離閥設置在甲板部分消防總管的1/2處,其位置還要取決于其附近的消防支管是否能得到有效保護。綜上所述,隔離閥設置在緊鄰泡沫(炮)槍或者消防栓的前部是最合理的,這樣對位于隔離閥后部的泡沫(炮)槍或者消防栓有很好的保護作用。

3.4船舶艉樓前端有保護的位置

該問題是近年來海事安檢過程中導致船舶滯留比較多且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根源在于《2016年規則修改通報》之前均未對“有保護的位置”作出明確的規定,而《2016年規則修改通報》及最新的《2020規則》雖然作出了規定,但對該問題卻未作追溯性的要求。因此,海事安檢人員在檢查過程中針對該問題常以最新規定進行要求,容易產生爭議。對于《2016年規則修改通報》生效以前建造的現有液貨船,若要求在艉樓前端消防總管上設置隔離閥進行保護,在實踐中發現確實有部分船舶難以達到要求,根本原因在于:通過研究法規我們可以發現,法規中關于隔離閥的要求引自《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SafetyofLifeatSea,SOLAS)。關于5m的距離問題,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通函Circ.1456的統一解釋為,“受保護位置”同《2016年規則修改通報》中的規定。對于設置長度超過5m貨泵艙的液貨船,如按上文第1部分所述《2016年規則修改通報》②③條款的要求,則可能存在盲區A,該區域位于最后一個貨艙5m范圍之外,同時又不屬于貨物區域后端5m范圍以內(如圖4)。因此,按照統一解釋的要求,該區域可以設置隔離閥,且無需加裝鋼質罩殼作為保護措施。然而,從國際船級社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ClassificationSocieties,IACS)向IMO船舶系統與設備分委會提交的關于對“液貨船隔離閥受保護位置”的進一步解釋可見,如在A區域設置隔離閥雖能滿足Circ.1456的相關要求,但卻違背了IACS對“液貨船隔離閥受保護位置”進行統一解釋的初衷,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使得IACS再次向IMO提交了關于“液貨船隔離閥受保護位置”的進一步解釋(如圖5)。IACS提交的新解釋對原有的Circ.1456進行了修改,其中“受保護位置”被定義為:該隔離閥應位于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或控制站。另外,如果符合以下要求,該隔離閥可以位于開敞甲板貨物區域的后端:1)距離最后一個貨艙后端至少5m;2)如果1)不可行,對位于最后一個貨艙后端5m范圍內的隔離閥,可以采用加裝鋼質罩殼的方法予以保護。基于該解釋,在上述圖2所涉及的實船案例中,該船消防總管在機艙外的泡沫室還設有1個隔離總閥,該閥滿足在艉樓前端有保護的位置上的消防總管設置隔離閥的規定,這時圖2中2個消防支管之前所設的隔離閥①屬于冗余,即屬于“在液貨艙甲板上相隔不大于40m的消防總管上設置隔離閥”,該閥不需要保護。部分工作人員按照艉樓前端需要保護的隔離閥來理解,認為該閥按照圖中設置不符合法規要求,很明顯這種理解是不妥的。

4結束語

在船舶檢驗過程中,通過對有關消防管系上隔離閥設置存在的諸多問題進行分析、探討和思考,可得出如下結論和建議:

(1)現行法規對艉部上層建筑消防支管以及普通貨船貨艙區域消防總管中部上的隔離閥設置等問題未有明確規定,實踐發現,該閥在保證消防管系的完整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新法規制定時,主管機關可考慮將此規定納入法規中。

(2)新法規在制定及修改時還應兼顧與規程、指南和規范的一致性,對于重大修改條款應明確其是否需要追溯性的規定,以免在實踐中造成困擾。同時,最好有統一的解釋,防止在執行中的不一致。

(3)對于隔離閥與各消防支管的相互位置關系,法規及公約均存在一定的空白,也很難一一進行規定,業界在實踐中可參考本文探討的各種情形,為船東提出合理化建議,以便保證消防管系的功能發揮。

作者:何方熾 賈建雄 方靜 單位: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中國船級社浙江分社 舟山航海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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